关于监护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监护制度的缺陷及完善
论我国监护制度的缺陷及完善我国监护制度的缺陷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监护权分散:我国的监护制度将监护权分散在父母、祖父母、其他法定监护人和法院等各个主体手中,缺乏明确的所有权和控制权。
这导致监护责任的划分和监护人的责任承担变得复杂和混乱。
2. 缺乏明确的指定程序:监护人的指定缺乏明确的程序和规定,可能出现指定不当或指定人死亡等情况。
此外,由于监护人资格的认定缺乏严格的标准和程序,也可能导致监护人资格的滥用。
3. 未成年人监护责任负担过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未成年人的父母、祖父母、其他法定监护人有义务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但是,在实践中,由于父母普遍缺乏教育和监护能力,未成年人监护责任负担过重,可能会导致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受到威胁。
为了完善我国监护制度,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 建立更加明确的监护制度:政府应该加强对未成年人监护的职责,建立更加明确的监护制度,确保监护人能够履行其责任和义务,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2. 加强对监护人的培训和教育:政府应该加强对监护人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监护能力和素质,减少监护责任负担。
3. 完善监护人资格的认定程序:监护人资格的认定应该严格遵循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确保监护人资格的合法和有效性。
4. 制定更加完善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未成年人保护法律应该更加完善,明确监护人的职责和义务,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减少未成年人的磨难。
5. 加强监管和督促:政府应该加强对监护部门的监管和督促,对监护人履行其责任和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监护制度的正常运行。
因此,要完善我国监护制度,需要在所有权、控制权和程序等方面进行改革,加强未成年人的保护,提高监护人的能力和素质,确保监护制度的有效运行。
浅谈监护制度及其完善
浅谈监护制度及其完善
监护制度是指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和权益而设立的一套制度和机制。
其核心目的是为了解决未成年人在生活和成长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困境和问题,确保他们得到良好的照顾和教育。
然而,监护制度在现实中存在一些不足之处,需要进一步完善。
首先,监护制度在法律层面上需要更加明确和完善。
监护制度的法律依据目前主要包括《儿童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但这些法律在具体的操作和执行过程中存在一定的漏洞。
例如,对于监护人的选拔和审查机制不够严格,导致了一些不适合担任监护人的人获得了监护权。
因此,需要加强监护人的背景调查和资格审查,并建立相关的法律程序和标准,以确保监护人的素质和能力。
此外,监护制度还需要加强与其他机构的衔接和协作。
监护制度仅仅是一个方面,面临很多和孩子健康成长有关的问题,比如教育、医疗等。
因此,需要建立起监护制度与其他机构的有效衔接和协作机制,确保未成年人在不同领域得到全面的照顾和保护。
这涉及到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学校、医院等各方的合作,需要建立相关的合作机制和框架。
最后,完善监护制度需要加强宣传和教育。
监护制度的完善不仅仅是依靠法律和制度的建立,更需要倡导和培养全社会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意识。
这需要加强对监护人的教育和培训,提高其责任意识和法律意识。
同时,也需要开展一系列的宣传活动,提高公众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重视,增强社会对监护制度的支持和参与。
总之,监护制度的完善是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重要举措。
通过加强法律、加强监督、加强衔接和加强宣传等方面的努力,可以进一步提高监护制度在实践中的效力,确保未成年人得到更好的保护和关爱。
浅议未成年人国家监护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浅议未成年人国家监护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未成年人国家监护制度是指国家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和权益,建立的一种监护制度。
这种制度的存在可以有效地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防止他们受到侵犯和损害。
虽然未成年人国家监护制度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它也存在着一些问题,这些问题影响着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和发展。
本文将从监护制度的不足和完善建议两个方面来探讨未成年人国家监护制度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完善的建议。
一、未成年人国家监护制度存在的问题1.监护人失职在未成年人国家监护制度中,监护人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监护人的失职会给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和发展带来不良影响。
但是现实中监护人存在着失职、忽视和纵容等问题。
监护人不在场的情况下,未成年人可能会遭受到各种不良行为和损害,而这些行为和损害往往会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产生严重影响。
2.监护制度防范不足监护制度虽然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和权益而建立的一种制度,但是现实表明,监护制度存在着防范不足的问题。
例如,监护人虚假宣誓、监护人信息不完全等情况,这样的情况会混淆监护的真假,进而影响到未成年人的利益和权益。
3.未成年人权利保护不足未成年人国家监护制度的建立是基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和权益,但是未成年人的权利保护也存在不足。
首先,在法律规定的监护期内,未成年人的个人权利往往受到限制,未成年人无法自行处理自己的事情。
其次,监护机构存在监护效果不佳、未成年人被强制分离等问题。
二、未成年人国家监护制度完善建议1.加强监护人评估制度为了解决监护人失职、忽视和纵容等问题,需要加强对监护人的考察和评估。
国家可以建立监护人评估制度,包括对监护人的纪录和信用等方面的考察。
对于表现不佳的监护人应采取相应的措施,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和权益。
2.提高未成年人权利保护水平在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和权益方面,国家应当加大力度,提高未成年人的权利保护水平。
例如在监护期内,国家可以对一些重要事项进行指导和扶持,以帮助未成年人更好地处理自己的事物。
民法典中监护制度的调整与完善
民法典中监护制度的调整与完善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家庭结构的变化,监护制度在保障未成年人权益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2017年1月1日施行的民法典中,监护制度得到了一系列的调整与完善。
本文将从监护制度的范围、对象、权限以及监护机构等方面进行探讨,旨在全面了解民法典中监护制度的调整与完善。
一、监护制度的范围在民法典中,监护制度的范围涵盖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部分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监护人要对其财产进行保管和管理,同时承担起规范其日常生活的责任。
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部分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监护人可以协助其进行财产管理、代理行为和签订合同等。
二、监护制度的对象民法典对监护制度的对象也进行了一定的调整。
除了传统的未成年人,民法典还将老年人、人身受害者和其他需要依法受到保护的人纳入监护制度的范围。
这一改变有助于更好地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减少因无权益保护而导致的侵害情况。
三、监护制度的权限在监护制度的调整中,民法典进一步明确了监护人的权限和责任。
监护人对于被监护人的财产应当进行保管、管理和代理行为。
同时,监护人还要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妥善解决可能涉及到的民事纠纷。
监护人必须遵守法律规定,忠实履行监护职责,确保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四、监护机构的建设为了更好地实施监护制度,民法典还明确了监护机构的设立和管理。
监护机构是负责对被监护人的监护事务进行管理和指导的机构,其主要职责是监督和指导监护人的行为,保障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监护机构还可以为监护人提供相关法律知识和咨询服务,提高监护人的能力和水平。
五、监护制度的完善与未来发展民法典中对监护制度的调整和完善是为了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和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提高社会的公平正义水平。
然而,在实践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如监护人的能力和水平不一,监护机构的地区分布不均等。
因此,我们应继续加强监护制度的完善与发展,加大监护人的培训和管理力度,完善监护机构的建设,确保监护制度能够更好地服务于社会的需要。
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的评析与完善
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的评析与完善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是维护未成年人权益和成年人利益的重要制度。
目前,我国的成年人监护制度存在不少问题,如监护关系的确定、监护人权利义务的规范以及监护人责任认定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困惑和矛盾。
本文旨在对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进行评析与完善的探讨。
1.监护关系的确定不够清晰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监护关系的确定。
据相关数据统计,我国目前缺乏一个行之有效的成年人监护制度,导致许多民事诉讼案件无法得到有效的解决。
例如,在未成年人抚养权案件中,由于监护关系的不明确,许多未成年人的抚养权和利益无法得到充分保障。
2.监护人权利义务的规范不够完善监护人的权利义务规范也是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存在的问题之一。
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对监护人的义务规定较为简单,只是一些基本纲领性的规定。
但是,对于具体的法律事项中的监护人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却比较含糊。
3.监护人责任认定存在困惑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中,监护人责任认定也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
虽然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了监护人应当承担的责任,但是具体的责任认定却比较困难。
在法律适用方面,当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导致未成年人受到损害时,裁判员需要从多个角度进行分析,才能做出合理的判决。
为了加强监护关系的规范,应该对监护关系予以明确的法律规定。
这就需要立法机构对现行的法律条款进行梳理和升级,增加对监护关系的解释和规范,使监护人和未成年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得到明确,便于在实践中得到运用和实践。
在完善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的过程中,我们不仅要加强相应的管理方面的资源配备,而且还应该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对监护人的权利和义务进行统一规定和明示,以便为合格的监护人提供相应的合法保障,充分维护未成年人的利益。
在监护人责任认定问题上,可以采用相应的简化程序,让并不是法律专家的常人也能够理解和掌握。
当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导致未成年人遭到损害时,可以引入统一的认定程序,便于管理部门和司法机构运用,使责任认定更加规范化和标准化。
论监护制度的完善
现代监护制度主要是指现代各国的相关立法及其理论,其目的是为了 适应社会发展和保障人权。
02
监护制度的类型与适用范围
法定监护
概念
法定监护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由法律直接规定的人担任监护人,对无民事行 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被监护人进行监督和保护的制度。
适用范围
法定监护适用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包括未成年 人、精神病人等。
保他们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维护社会稳定
02
监护制度通过对危险人员的监管,能够减少社会不安定因素,
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
促进家庭和睦
03
监护制度通过对家庭成员的监督和保护,能够促进家庭和睦,
增强家庭凝聚力和幸福感。
我们应该如何去做
完善法律法规
应当进一步完善监护制度的法律法规,制定更加科学合理的监 护制度,确保其有效实施。
加强宣传教育
加强对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提高人们对监护制度的认识和重视 程度,增强社会责任感。
建立监督机制
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对监护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解决。
05
结论
对于监护制度完善的意义
保障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
01
监护制度通过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进行监督和保护,能够确
监护制度存在的问题
监护人选任问题
当前监护人选任机制不够合理,无法确保选出合 适的监护人。
监护监督问题
我国现行的监护监督制度存在缺陷,导致无法有 效监督监护人的行为。
法律责任问题
对于监护人未尽职履行义务,法律责任不够明确 。
监护制度问题存在的原因
社会认知不足
社会大众对监护制度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缺乏对其作用的了解。
论我国监护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监护制度的完善引言在现代社会中,监护制度是保护未成年人和其他特定群体权益的重要法律制度。
我国的监护制度已经有了一定的成果,但仍存在许多不足之处。
本文将从监护制度的定义、现状及问题、完善措施等方面进行讨论,以期为我国监护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提供一些思路和建议。
1. 监护制度的定义监护制度是指通过法律手段确定监护人对未成年人或其他特定群体的权利和义务的制度。
监护人作为被监护人的法定代表,担负着保护和关爱被监护人的责任。
我国监护制度主要包括《婚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
2. 监护制度的现状及问题尽管我国的监护制度已经有了一定的基础,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现行法律对于监护人的权利和义务只作了较为笼统的规定,缺乏具体细化的指导。
其次,监护人的监护能力参差不齐,有些监护人缺乏对被监护人的关心和照顾,甚至存在虐待和忽视的行为。
第三,由于监护制度与其他法律制度的衔接不够紧密,导致执行监护责任产生困难。
3. 完善监护制度的措施为解决上述问题,需要从多个方面采取措施完善我国的监护制度。
以下是几点建议:3.1 详细规定监护人的权利和义务应当制定更为具体和细化的法规,明确监护人的权利和义务。
例如,明确监护人要保证被监护人的基本生活需要和教育权益,不得虐待或忽视被监护人等。
同时,要加强对监护人的培训和指导,提高他们的监护能力。
3.2 建立监护人的评估机制应当建立监护人的评估机制,对监护人的能力和品行进行评估。
对于评估结果不合格的监护人,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如限制监护权或者剥夺监护权,以保障被监护人的权益。
3.3 加强法律制度的衔接监护制度与其他法律制度之间的衔接应当更加紧密。
例如,在刑事法律制度中,应当对虐待或忽视被监护人的行为进行严厉惩罚,以提高监护人的法律意识,同时也给受害人提供法律保护。
3.4 加大监督力度应加大对监护制度的监督力度,建立有效的监督机构。
监督机构应当有权对监护人的监护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对违规行为及时采取纠正措施。
论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论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缺陷与完善随着我国社会的不断发展,成年人监护制度也逐渐显露出其缺陷。
这些缺陷的存在极大地威胁到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因此,今天我们来探讨一下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缺陷及如何完善。
一、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缺陷1.监护人的选定问题由于当前我国的监护制度是很少有政府部门介入的,往往是由亲属自行决定,因此,很容易出现监护人失职、监护权滥用等问题。
同时,监护人的选定问题也十分关键。
如果监护人本身就存在精神、身体等问题,那么对被监护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都会造成极大的威胁。
2.监护制度的缺乏统一性当前我国的监护制度缺乏统一性,很少有明确的规定和标准来约束监护人。
因此,监护人的行为往往是依据个人意愿和阅历来决定的,缺少规范性和统一性。
3.监护人未对被监护人负起法律责任由于缺乏监护制度的规定和约束,监护人往往也未对被监护人的行为负起法律责任,这种情况很容易出现在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例中。
因此,监护制度应该进一步完善,建立起监护人应尽的法律责任。
二、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完善1.建立统一的监护制度对于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完善,建立一个统一的监护制度是最基本也是最为重要的。
这个制度应该包括监护人的选定、监护内容、监护义务、监护期限及法律责任等方面的详细规定和约束,进一步规范和统一整个监护体系。
2.加强法律责任意识监护人应加强法律责任意识,尽到应尽义务,同时在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例中更要负起监护人的法律责任。
这样一来,监护人在监护中就会更加谨慎,同时也会让被监护人更好地遵守底线,不会犯下恶性事件。
3.加强政府监管政府应对整个监护体系给予更大的监管,建立政府与民间的联系机制。
通过政府的干预,就可以及时处理监护中的纠纷和难题,保障成年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最后,通过上述的措施和对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完善,实现对被监护人的全面监管,不仅可以保证其人身安全,而且有助于加强社会管理,建设和谐社会。
案例一:杭州市一位80多岁老太太为了要求儿子给她寄钱,竟然把自己锁在了屋内,期间不吃不喝,导致身体极度虚弱,最终被邻居发现送往医院抢救。
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的评析与完善
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的评析与完善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话题。
成年人监护制度是指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实施监护、帮助和教育的一种特殊制度。
这一制度对于保障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在实践中面临着一些问题和不足之处,需要进行深入的评析和完善。
本文将从监护制度的现状入手,分析其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的建议,以期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成年人监护制度。
一、监护制度的现状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主要体现在对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的监护。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由于精神病、智力障碍等原因完全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的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由于精神病、智力障碍、年幼、无业经验等原因,难以完全辨认或难以完全控制自己的行为。
这些人在涉及重大民事事务时,需要监护人代为行使权利或者辅助行使权利。
目前我国对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的监护制度已经建立并且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日常生活、医疗、教育等方面给予了一定的帮助和保障,有效地维护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尤其是在未成年人的监护方面,现行的监护制度在辅助和监督未成年人的成长成才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二、存在的问题尽管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在实践中依然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之处。
监护人的选拔和管理不够规范。
由于监护人大多是被监护人的亲属或者其他社会团体,对其选拔和管理缺乏标准化的程序和规定,容易导致不适格的监护人存在,影响了监护工作的正常进行。
监护制度的监督不够到位。
监护制度的实施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导致一些监护人滥用职权,损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甚至出现了一些虐待被监护人的事件。
监护制度的服务内容不够完善。
目前的监护制度主要以生活教育、医疗照料为主,并缺乏对被监护人的职业培训、社会融合等方面的服务内容。
这使得一些被监护人难以融入社会,造成了一定的社会问题。
试论监护制度的完善
试论监护制度的完善CATALOGUE目录•监护制度概述•监护制度存在的问题与挑战•完善监护制度的建议与措施•监护制度的发展趋势与未来展望监护制度概述CATALOGUE 01监护制度的定义监护制度的历史沿革监护制度的定义与历史沿革监护制度的类型与特点监护制度的类型根据被监护人的不同,监护制度可分为未成年人监护、精神病人监护、老年人监护等。
其中,未成年人监护又可分为父母监护、祖父母监护、外祖父母监护、兄姐监护等。
监护制度的特点监护制度具有强制性、补充性、法定性和保护性的特点。
强制性是指监护人必须履行监护职责;补充性是指监护人只有在其他措施无法保障被监护人权益时才承担责任;法定性是指监护人的确定和职责是法律规定的;保护性是指监护制度旨在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监护制度的重要性与作用监护制度的重要性监护制度的作用监护制度存在的问题与挑战CATALOGUE02监护制度存在的问题030201监护制度面临的挑战法律制度不健全执行难度大社会变迁带来的挑战监护制度需要改进的方面应加强监护制度的法律保障,确保被监护人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加强法律保障完善监护人制度增强社会支持强化执行力度应完善监护人制度,明确监护人的职责和权利,加强对监护人的管理和监督。
应增强社会支持,提供更多的服务和支持给被监护人和监护人,帮助他们更好地生活。
应强化执行力度,确保监护制度的执行到位,保障被监护人的权益不受侵犯。
完善监护制度的建议与措施CATALOGUE03完善监护制度的法律框架制定《监护法》01确立全面监护制度02设立专门机构03加强法律宣传和教育严格执法和监督加强社会力量参与强化监护制度的执行力度1提高监护制度的透明度与公信力23政府应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开监护工作的相关政策和信息,增加公众对监护制度的了解和信任。
建立信息公开制度社会各界应积极参与对监护工作的监督,发现和反映问题,推动监护制度的不断完善。
加强社会监督政府应建立投诉和申诉机制,保障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及时处理和解决涉及监护制度的纠纷和争议。
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的评析与完善
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的评析与完善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也逐渐引起了人们的关注。
作为我国法律制度中的一部分,成年人监护制度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利和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作用。
目前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在实施过程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因此有必要进行评析并提出完善建议。
我们需要对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现状进行评析。
目前,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主要体现在婚姻家庭、财产管理和精神病患者等方面。
在婚姻家庭方面,监护制度主要体现在未成年人的监护和网络监护。
在财产管理方面,监护制度主要包括成年人监护与权利行使的监护。
在精神病患者方面,监护制度主要包括精神病患者的监护和保护。
在实施过程中,这些监护制度存在着一些问题。
监护人的资格和条件不够明确,导致一些监护人不具备监护能力却依然担任监护人。
监护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完善,导致监护制度实施缺乏法律依据和规范。
监护人权利和义务不够清晰,导致监护权利的行使过程中出现纠纷和矛盾。
监护人的监护行为不得到有效监督和管理, 从而出现不当监护和监护漏洞。
目前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存在着一些问题,需要进行改进和完善。
针对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现状,我们应该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应该明确监护人的资格和条件,确保监护人具备相应的经济条件和道德品质。
应该完善监护相关法律法规,建立监护制度的法律依据和规范,明确监护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该加强监护人的管理和监督,确保监护人的监护行为得到有效管理和监督,避免不当监护和监护漏洞的出现。
应该完善监护调解机制,建立监护纠纷的解决机制,为监护纠纷的解决提供法律保障和依据。
通过这些完善建议,我们可以进一步提高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实施效果,并最终实现监护制度的合理和完善。
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需要进行评析并提出完善建议。
通过我们的不懈努力和共同合作,相信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会朝着更加合理和完善的方向发展,为社会稳定和谐作出积极贡献。
完善儿童监护制度
完善儿童监护制度完善儿童监护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加强社会管理。
中国政府在完善儿童监护制度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如加强社会熟悉度,加强对关键儿童保护领域的监管,以及继续开展社会责任活动,确保儿童的权利得到保护。
二、完善独立运作机制。
即通过实施独立的运作机制,建立综合的、完善的儿童监护体系,以确保各职能部门及当地社会组织健全实施和监督儿童监护工作。
三、法律法规保护。
为了形成完整的儿童保护制度,必须以宪法及以下法律法规为基础,建立更有效的儿童监护制度,使政府及公共服务机构有效地执行相关法律法规,以确保儿童的权利得到最大限度保障。
四、改善社会环境。
完善儿童监护制度不仅要求官方机构及相关部门对子女进行有效的监督,还要求改善社会环境和教育水平,为孩子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鼓励及赞赏优秀的表现,减少犯罪率,增强责任感和自我保护意识。
五、提高家庭教育。
家庭是儿童成长和发展的最初环境,家庭教育对儿童的健康成长及学业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家长应有责任给孩子带来适当的规划,促进孩子全面发展,培养他们正确的世界观及价值观,以建立良好的心理素质,有效地完善儿童监护制度。
六、健全信息采集机制。
社会上的儿童保护监护需要有效的信息采集机制,包括收集儿童相关信息、关注青少年状态,以及定期反馈并及时协调处理相关问题。
为此,各级政府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部门间的配合,收集、统计和共享有关儿童的信息,帮助政府更好地实施社会管理、落实政策和监督实施。
以上是完善儿童监护制度的主要内容,只有通过加强社会管理、法律法规保护、改善社会环境、健全信息采集机制,以及提高家庭教育水平等措施,才能确保儿童的权利得到有效的保障,促进儿童的全面发展和社会进步。
我国监护制度的完善
我国监护制度的完善近年来,我国监护制度的完善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
监护制度作为一种法律制度,旨在保护未成年人和其他无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化,监护制度亟待进一步完善,以适应新时代的需求。
首先,我国需要加强对监护人的资格审查。
目前,监护人的资格审查过于宽松,导致一些不适格的人成为监护人,甚至出现虐待、忽视被监护人的情况。
因此,应加强监护人的背景调查,确保其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和相应的知识水平,能够履行好监护职责。
其次,我们应建立起健全的监护机构和社区服务网络。
监护制度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依托于相关机构和社区服务体系的支持。
我们应该加大对相关机构的投入力度,提高其设施和人员的质量和数量。
同时,建立社区监护服务站点,为需要帮助的家庭提供指导和支持。
此外,加强对被监护人的权益保护也是完善监护制度的关键。
目前,一些被监护人的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这使得他们在成长过程中面临诸多困境。
我们应该加强对被监护人权益的宣传和教育,加强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教育和照顾,及时解决他们在生活、教育、医疗等方面的问题。
此外,建立起有效的监督机制也是完善监护制度的必要条件。
监督机制能够确保监护制度的实施效果,有效防止和打击虐待、忽视等违法行为。
我们应设立独立的监护机构,负责监督和评估监护人的行为,及时处理监护中出现的问题,并对监护制度进行定期的评估和改进。
总之,我国监护制度的完善是一个艰巨而复杂的任务,需要各方的积极参与和共同努力。
只有真正做到对监护人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查、建立健全的监护机构和社区服务网络、加强对被监护人权益的保护以及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才能够真正实现监护制度的完善,并为未成年人和其他无行为能力人提供更好的保护。
希望在不远的将来,我国的监护制度能够更加完善,为社会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关于完善未成年人国家监护制度的思考
关于完善未成年人国家监护制度的思考未成年人是一个国家的未来和希望,因此,保护和关爱未成年人是国家的重要使命。
而未成年人国家监护制度也是国家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重要法律制度,依法建立健全未成年人国家监护制度,是完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必要条件。
现在,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社会变革,未成年人的生存环境和成长境遇也在不断发生变化,未成年人的保护工作面临着新的形势和挑战。
对于如何完善未成年人国家监护制度,我们需要以下步骤进行思考:一、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
随着社会发展的需要,完善未成年人国家监护制度,需要通过不断地制定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保证未成年人的法律权益得到最大的保障,同时还需要加强法律的执行力度,发挥法律的威慑作用,依法为未成年人维护合法权益。
二、完善未成年人的保护体系。
完善未成年人国家监护制度,必须建立起健全的未成年人保护体系。
国家需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关爱和保护,完善各个领域的未成年人保护机制,从根本上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和发展,包括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未成年人专业护理和教育、未成年人福利等等。
三、推进信息化建设,加强未成年人国家监护的管理。
随着信息化和科技的不断发展和进步,未成年人的保护工作也需要跟上时代的步伐,推进信息化建设,通过科技手段加强未成年人国家监护的管理。
例如,加强与公安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通过建立完善的系统管理,实现对未成年人的监护保护工作,使监护工作更加高效便捷。
四、加强未成年人教育和宣传工作。
完善未成年人国家监护制度,同时也需要通过教育和宣传,提高人们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对未成年人法律知识的普及和教育,加强经验交流和宣传,提升社会的法制意识和法制素质,共同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五、加强社会共治和各方面的合作。
完善未成年人国家监护制度,需要社会各个方面的共同努力和加强合作。
国家、社会、家庭、学校等各方面,必须密切合作,形成“1+1>2”的合力,共同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保驾护航。
论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一、概述在当今社会,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完善是一个备受关注的社会问题。
监护制度作为对成年人进行法律监护和保护的制度,在日常生活和法律实践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改革,监护制度也暴露出了一些缺陷和不足之处。
本文将从深度和广度的角度对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缺陷与完善进行全面评估,并提出个人观点和理解。
二、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缺陷分析1. 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目前,我国的成年人监护制度在法律上并不完善,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
从法律层面上来看,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相关法律法规并不完善,导致监护工作无法得到有效的法律保障。
2. 监护利与义务不明确在实际操作中,监护人的权利和义务也存在着模糊不清的问题。
监护人在履行监护义务时,往往会面临权利与义务不明确的困扰,导致监护工作无法得到有效的执行。
3. 监护制度的执行不到位另外,监护制度在执行方面也存在不到位的情况。
一些监护工作虽然有法律依据,但在实际操作中却存在着不到位的情况,导致监护制度的有效性受到了制约。
三、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完善建议1. 加强法律规定针对监护制度的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问题,可以通过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来加强监护制度的法律保障,明确监护人的权利和义务,进一步强化监护制度的法律基础。
2. 明确监护利与义务还可以通过明确监护人的权利与义务,对监护人进行相关的培训和监督,提高监护人的监护水平和专业能力,以确保监护工作的有效执行。
3. 完善监护制度的执行机制针对监护制度执行不到位的问题,可以完善监护制度的执行机制,建立有效的监督和评估体系,确保监护工作得到有效的执行,提高监护制度的实际效果。
四、个人观点和理解通过对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缺陷与完善进行分析,我认为要进一步完善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需要从法律、制度和实践三个方面着手。
通过加强法律规定、明确监护利与义务以及完善监护制度的执行机制,才能够更好地保护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增强监护制度的有效性和实用性。
试论我国监护制度的完善
试论我国监护制度的完善随着我国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开放的进程,监护制度在实践中暴露出了一些问题。
为了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加强对他们的监护和教育,有必要对我国的监护制度进行完善。
本文将从监护制度的法律规定、监护人资格的认定、监护人的权利义务以及监护制度的执行等方面进行论述。
首先,我国监护制度的完善需要从法律上加以规定。
目前,我国有关监护制度的法律依据主要有《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婚姻法》等,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存在一些模糊和笼统的问题。
未成年人保护法需要进一步明确监护人的义务和责任,明确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关系以及互动方式。
此外,还需要进一步制定关于监护制度实施的具体规定,如监护人应该如何行使监护权利、如何保障被监护人的权益等。
其次,完善我国的监护制度需要对监护人资格的认定进行明确规定。
目前,我国对于监护人的资格认定主要是以法定关系为依据,如父母、祖父母等。
然而,现实情况却并非全部监护人都具备法定关系,例如,未婚妈妈等。
因此,应该进一步完善监护人资格的认定,允许更多符合条件的人承担监护责任,同时要加强对监护人的资格审查,以确保被监护人的安全和权益。
再次,监护制度的完善需要明确监护人的权利和义务。
监护人作为未成年人的法定代表,不仅要履行照顾和监督被监护人的责任,还应该为其提供良好的成长环境和教育条件。
在制度方面,应当进一步明确监护人的权利与义务。
例如,监护人对于被监护人的人身安全、教育、医疗等事项应当享有决策权,并且能够获得合法的支持和帮助。
最后,监护制度的完善需要加强对其执行的监督和制约。
监护制度的有效执行是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关键环节。
为了提高监护制度的实施效果,应加强对监护人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监护制度的监督机制,确保监护人合法行使监护权,并且及时纠正监护人行为中的不当行为。
此外,还需要加强对新形势下的监护难题的研究和解决,确保制度的精细化和有效性。
综上所述,我国监护制度的完善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只有加强监护制度的规范和完善,才能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提升我国社会发展的质量和水平。
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的评析与完善
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的评析与完善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是指在法律上对无法独立行为或行动能力大幅度受限的人的监护。
这一制度主要针对一些特殊的人群,例如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老年人、残疾人等等。
成年人监护制度是一项基本的社会保障制度,对保障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促进社会团结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对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进行评析与完善具有一定的重要性。
1. 监护人资源不足。
随着越来越多的人陷入到需要监护的情况中,监护人数量却严重不足,导致很多需要监护的人无法得到监护。
因此,应该加强对监护人的培养和管理,同时鼓励更多的社会人士参与到监护中来。
2. 分配不均。
目前,监护资源主要集中在大城市和发达地区,而农村和欠发达地区监护资源相对较少。
这种情况导致了监护资源的分配不均,需要政府部门加强监护资源的分配和配置,促进资源的平等分配。
3. 监护制度法规不够健全。
监护制度的法规极其重要,其涉及到监护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等问题。
因此,应该加强对监护制度方面的立法和修改,使监护制度更加完善和健全。
要完善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努力。
1. 建立监护人池。
政府应该建立一个大规模的监护人池,加强对监护人的培训和教育,同时针对不同的监护需要,提供不同的监护人选择,以保证监护人的质量。
2. 完善监护后服务。
监护后服务是监护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府应该加强对监护后服务的投入和管理,为被监护人提供更好的服务和保障。
3. 建立公共监护机构。
政府部门可以建立公共监护机构,由专业监护人员来负责对被监护人的监护工作。
这些机构得到政府的支持和投入,可以为社会上的需要监护的人提供更好更便捷的监护服务。
4. 加强法规的修订和完善。
加强法规对监护人和被监护人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和管理,提高监护制度的法制化水平和规范程度。
总之,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虽然已经健全但是存在着一些问题。
为了更好地保障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提升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的水平和质量,应该继续加强监护人的培训和管理,建立公共监护机构,加强对监护的服务和保障,同时完善监护制度的法规。
关于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完善
关于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完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是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法律法规,其中,监护制度是一个十分重要的内容。
义务教育阶段的未成年人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管抚养和教育。
但在现实生活中,有不少未成年人因为种种原因失去了监护人,或者原监护人无力履行监护职责等情况。
为了更好地保障这些群体的合法权益,未成年人监护制度需要不断完善和加强。
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首先,监护制度是实现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基础和前提。
其次,未成年人是社会的未来,保护好他们的利益也是保障国家发展的长远利益。
但现实中,由于多种原因,监护制度与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之间存在一些不足。
首先,监护制度的效能不高,很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虽然法定,但实际上并没有履行监护义务,甚至出现对未成年人进行虐待、遗弃、忽视等行为的情况。
这些现象的出现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发展,也暴露出监护制度中薄弱环节。
其次,监护制度的覆盖范围需要扩大。
现行法律规定,监护制度仅适用于义务教育阶段的未成年人,而对于高中级别和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监护制度并不适用。
这导致一些已经年满18岁的未成年人在遭遇重大生活困境时,无法得到相应的监护支持,缺少必要的帮助。
第三方有偏见归类最后,监护制度的运作机制也需要进一步优化。
一些地方虽然注重加强未成年人监护工作,但在具体的执行中,却受到诸多的制约和困难,职责不清、分工不明、工作落实不到位等问题屡见不鲜。
这也限制了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和深入推进。
针对上述问题,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完善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是需要加强监护人的职责和义务。
监护人的监管制约作用是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的保障,监护人应在监管范围内全方位关注、照料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成长,确保未成年人的利益得到保障。
加强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监督、指导和教育,提高他们履行监护义务的责任感和意识,落实监护人的监管职责和义务。
另外,应注重扩大监护制度的覆盖范围。
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的评析与完善
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的评析与完善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保护弱势群体的制度和政策也在不断完善。
而成年人监护制度作为保护弱势群体的重要一环,在我国也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
目前我国的成年人监护制度还存在不少不足之处,亟待进一步的完善和改进。
本文将对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进行评析,并提出相应的完善措施。
我们来看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现状。
目前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主要是建立在民事法律的基础之上的,涉及到的主要对象包括精神和身体上有缺陷的成年人、老年人以及失能人士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护法》,成年人监护的目的是保护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帮助他们处理日常生活和法律事务,保障他们的生活和身体健康。
监护人的职责则是负责照料和监护受监护人的生活,财产和其他事务。
监护人也应当向有关部门作出报告,接受监督,以确保监护工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尽管我国已经建立了比较完备的成年人监护制度,但是在实际执行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监护制度的法规和政策相对滞后,无法完全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目前,我国的监护法律主要还停留在对受监护人的保护和监护人的责任方面,对于实际情况中可能出现的纠纷和矛盾等问题的解决还不够完善。
监护制度的执行效果也不尽人意,尤其是在一些基层地区和偏远地区,监护制度的执行难度较大,缺乏有效的监管和制衡机制。
由于缺乏专业的监护人员和机构,一些受监护人的权益还存在一定程度的侵害和风险。
所以,相对于现行的成年人监护制度,我国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改进。
应当及时修订监护相关的法律法规,使之能够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革。
具体来说,监护法律需要更具体地明确监护人的职责和权利,同时也需要对受监护人的权益进行更加充分的保护,以保障监护工作的合法和规范。
应当建立更完善的监督机制,加强对监护工作的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培训和考核,以提高监护工作的执行效果和问题的解决能力。
应当加大对监护工作的投入,建立更多的专业化的监护机构和团队,以保障受监护人的权益和监护工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论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完善
论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完善引言当前我国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存在着不足和漏洞,比如监护人权利义务不清,监护人职责不明确等等。
这些问题导致了不少未成年人在成长过程中遭受到的保护不力,甚至在一些极端情况下,会有监护人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的行为的发生。
因此,在推进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同时,必须对其监护制度进行进一步的完善,保证未成年人的权益得到全面的保障。
监护制度的意义监护制度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设立的一种制度。
民法典规定,未成年人需要由其监护人进行抚养和教育,监护人依法负有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维护其人身安全和财产权益的责任。
然而,实际上,监护制度的完善并没有得到很好的执行。
甚至有检察机关在调查工作中发现,一些监护人对于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人身安全都没有很好的保护,并存在着一些不当行为。
这些问题表明,我们需要进一步加强对监护制度的监管和控制。
监护制度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监护人权利、义务、职责不清现行的监护制度规定并没有很好的区分监护人的权利、义务和职责。
因此,在实践中,很多监护人并不知道自己应该做什么,该如何处理。
这就导致了监护人的行为不合理,无法达到保护未成年人的效果。
监护关系未得到很好的确认在一些情况下,监护关系未得到很好的确认,导致其未能按照规定为未成年人提供合适的教育和保护。
这种情况尤其在一些流浪儿童和废弃儿童中普遍存在。
监护制度与其他法律的协调不足未成年人监护制度与其他法律之间的关系不是很清晰,这就容易导致监护人、未成年人之间的利益冲突,从而影响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人身安全和财产权益的保障。
完善监护制度的方案建立监护人的清单目前,大部分为未成年人提供监护的成年人都是其亲生父母或者直系亲属,但事实上,也存在一些其他人员承担这个责任并在时间上、内容上亦可承担。
因此建立一个监护人的清单,明确监护人的权利和职责,可以帮助监护机构和有关部门更好地管理和维护未成年人的权益。
解决未成年人监护关系的确认问题可以使用技术手段来解决未成年人监护关系的确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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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监护制度的完善陈明侠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关键词: 监护/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成年人内容提要: 监护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民事法律制度,是婚姻家庭法的一项重要制度。
民法典专家建议稿婚姻家庭法部分中专章对监护制度作了规定。
设未成年人的监护及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监护二节。
与《民法通则》中关于"监护"规定的比较,建议稿从监护的设置、监护人、监护人的欠格、监护监督人、监护人的职责和费用、监护权的中止与丧失、监护监督人的职责、监护的终止,以及对被监护的成年人的监护特点等各方面作了补充修改,初步形成了我国亲属监护制度的框架。
监护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民事法律制度,是婚姻家庭法的一项重要制度。
在我国,由于1950年、1980年婚姻法均未对监护制度作出规定,所以在1986年4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章公民(自然人)的第二节作了规定。
现在正值民法典起草,监护一章回归婚姻家庭编是理所当然的。
现在的问题在于是原封不动地将民法通则第二章第二节的规定移到婚姻家庭编中呢?还是作较大的改动呢?监护的范围如何确定,是广义的监护,还是狭义的监护??经专家小组讨论,关于监护制度,婚姻家庭编作了本章规定,分设未成年人的监护;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监护二节。
实行父母为未成年子女法定监护人的监护制度,并对监护人、被监护人、监护监督人、监护的中止与丧失、在监护关系的终止等问题做了规定。
一、未成年人的监护专家建议稿对未成年人的监护做了17条规定:(一)监护的设置关于对未成年人设置监护的必要性,我想与加强父母的亲权责任是一致的,故不在此重述。
至于监护的设置,各个国家的规定不尽一致,有的国家只对不在亲权下的未成年子女设置监护,即传统的狭义的监护制度,但也有不少国家包括设有亲权制度的国家,对一切未成年人均设置监护。
至于我国,在现在的专家建议稿中没有设立亲权制度,而且民法通则中一直实行的是对一切未成年人均设置监护,所以专家建议稿监护一章关于监护的设置是这样规定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是其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
对孤儿、弃婴、查找不到父母的儿童、父母中止或丧失监护权的未成年人设置监护。
监护关系中,依法监督、保护未成年人的公民或特定组织是监护人,受监护人监督、保护的人是被监护人。
(二)监护人在专家建议稿中规定了监护人的种类以及监护人欠格的情况。
1、监护人的种类●未成年人的父母,是其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
●遗嘱监护人,后死亡的父或母可以在遗嘱中为未成年子女指定监护人;●法定监护人,不在父母监护下的未成年人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1)未成年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2)未成年人的已成年的兄、姐;●选任监护人,与未成年子女的父母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居民(村民)委员会,或基层民政部门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村民)委员会,或者基层政府民政部门在近亲属中选任。
对选任不服的,由人民法院裁决;●"特定组织"为监护人,专家建议稿设专条规定没有前述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住所地的社会福利机构(即特定组织)担任监护人;未设福利机构的,由基层政府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这里要特别提出的是"特定组织"问题,监护人原则上应是自然人,否则难于履行监护的具体职责,但是有关青少年利益保护组织或有关福利及民政部门,是专门从事保护儿童权益的机构或是专门的社会福利的机构,其本身就有维护不在父母保护下的儿童权利的责任,此种机构可以成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在我国目前条件下主要是指未成年人的住所地的福利机构,在没有福利机构的地方,由当地民政部门担任。
当然,如果在未成年人的住所地有专门的儿童权利保护机构或组织,此机构或组织应属于可以做未成年人监护人的特定组织。
2、监护人的欠格专家建议稿规定了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实施监护的经济能力的人不可以做监护人。
在这里,专家建议稿与原民法通则规定的重要区别是(1)明确区分、规定了监护人的种类;(2)明确规定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村民)委员会不可以做监护人,只有自然人和特定组织才能成为监护人;(3)规定了监护人的欠格条件。
(三)监护监督人在专家建议稿中增设了监护监督人1、设立原则:凡监护人不是被监护人父母的应设置监护监督人。
2、监护监督人种类●遗嘱指定的监护监督人;●监护人是被监护人的亲属或其他公民的,以监护人以外与监护人亲等最近的有监护能力的亲属为监护监督人,或者由被监护人住所地居民(村民)委员会,或由被监护人父母所在单位为监护监督人;●监护人是福利机构或民政部门的,以这些机构或组织的上一级主管部门为监护监督人。
(四)监护人的职责和费用与民法通则原规定相比,专家建议稿对监护人的职责做了较详细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行使和负担未成年子女的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按其性质专属于父母的权利和义务除外。
●由父母暂时委托者,以所委托之职务为限。
●对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财产,监护人应当会同监护监督人造具清册,在监护关系终止时清算。
●监护人不得处分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财产,经监护监督人同意的除外。
●监护人为未成年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的,不适用清算未成年人财产及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的规定。
●经监护监督人的同意,监护人的监护费用和监护报酬,得以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财产负担。
监护人为未成年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的,不适用此条款规定。
(五)监护权的中止与丧失与民法通则不同的是,专家建议稿对监护权的中止与丧失,以及丧失的宣告、恢复、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的法律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
1、监护权的中止父、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监护权:●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长期在外、下落不明的;●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的;●出于其他重大原因,经人民法院宣告中止监护权的。
2、监护权的丧失父、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丧失监护权;●父或母滥用监护权,实施暴力严重伤害未成年子女身心的或虐待、遗弃未成年子女的,对未成年子女实施犯罪行为的;●不履行监护人的职责,使未成年人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出于其他重大原因,经人民法院宣告丧失监护权的。
●专家建议稿还规定,父母一方中止或丧失监护权的,以另一方为监护人;双方都中止或丧失监护权的,依法为未成年人另行设置监护人。
父、母中止或丧失监护权的,不免除其扶养子女的义务。
3、监护权的恢复父、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恢复监护权;●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宣告已被撤销的;●长期在外、下落不明的父或母回到子女身边的;●刑满释放,恢复监护权对未成年子女并无不利影响的;●出于其他情形,经人民法院宣告恢复监护权的。
4、丧失监护权的宣告父母丧失监护权的宣告,由未成年人的近亲属、住所地居民(村民)委员会、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提起,人民法院依法宣告。
5、监护人不履行职责的法律责任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滥用监护权,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监护人对未成年的被监护人的财产管理不善,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并非出于监护人过错的除外。
(六)监护监督人的职责专家建议稿增加了有关监护监督人的职责规定,以切实起到监督的作用,规定监护监督人应当监督监护人依法行使监护的权利,履行监护的义务。
(七)监护关系的终止专家建议稿增加了关于监护关系终止的规定,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护关系终止:1、被监护人已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2、被监护人已死亡的;3、监护人已死亡,或者丧失监护能力的;4、监护人有正当理由辞却监护职责的;5、经被监护人、被监护人的亲属和监护监督人的请求,在监护人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资格的。
在监护人缺位,被监护人仍需监护时,应当为其另行设置监护人。
(八)临时保护人为了解决监护尚未开始前,被监护人需要保护的问题,专家建议稿中增加了关于监护尚未正式开始之前,被监护人需要监护的,应由被监护人住所地居民(村民)委员会,或者有关组织,选任临时保护人进行监护的规定。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监护关于成年人的监护问题,与民法通则的规定相比专家建议稿的主要区别有以下几点:(一)专家建议稿扩大了被监护人的范围,不单指精神病人而是规定对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设置监护并明确规定,监护关系中,依法监督、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能力的成年人的公民或特定的组织是监护人,受监护人保护的人是被监护人。
(二)成年的被监护人的监护人1、法定监护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被监护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2、遗嘱监护人后死亡的父或母可以遗嘱形式指定被监护成年人的监护人。
3、选任监护人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选任。
对选任不服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4、没有上述监护人的由社会福利机构担任监护人,未设福利机构的地方由当地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三)监护监督人专家建议稿规定对于成年的被监护人的监护,也要设立监护监督人,只要监护人不是被监护的成年人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的应设置监护监督人,以更好地完成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四)监护职责专家建议稿突出了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监督、治疗、护养的监护职责,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监护人的主要职责是监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安全和财产;根据被监护人的资力,尽力予以治疗护养。
(五)其他没有特殊规定的,一律采用关于未成年人监护的规定我们认为监护制度是一项十分重要的民事法律制度。
虽然我国在民法通则中做了一些原则规定,但很不完善,经过修改,现在已搭成了一个关于我国亲属监护制度的初步框架。
如果我们能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探讨、修改、完善,我们将会制定出一个适合我国国情的,比较完善的监护制度。
出处:《中华女子学院学报》2002第14卷第4期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