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一资金信托合同
单一资金管理信托-详解
单一资金管理信托-详解介绍本文档将详细解释单一资金管理信托的概念、特点以及运作方式。
单一资金管理信托是一种金融工具,通过委托的方式将投资者的资金进行有效管理和投资。
本文将探讨以下内容:1. 单一资金管理信托的定义2. 单一资金管理信托的特点3. 单一资金管理信托的运作方式1. 单一资金管理信托的定义单一资金管理信托是一种金融工具,通过信托公司或银行管理投资者的资金。
投资者通过将资金委托给信托公司,以期望获得更高的回报。
信托公司会根据投资者的要求,进行资金的有效配置和管理,以实现投资者的投资目标。
2. 单一资金管理信托的特点单一资金管理信托具有以下特点:- 专业管理:信托公司拥有专业的投资管理团队,能够对投资组合进行科学、全面的管理。
- 高度透明:投资者可以随时查询资金的投资情况和收益,并了解投资组合的变动情况。
- 风险分散:信托公司通过将投资资金分散投资于多个领域、行业和资产,以降低投资风险。
- 定制化服务:信托公司会根据投资者的风险偏好和投资目标,提供个性化的资产配置和管理方案。
3. 单一资金管理信托的运作方式单一资金管理信托的运作方式如下:- 开立信托账户:投资者需要与信托公司签署信托合同,并开立专门的信托账户。
- 资产配置:信托公司将根据投资者的风险偏好和投资目标,进行资产配置和投资组合构建。
- 资金管理:信托公司会根据投资者的指示,进行资金的买入、卖出和调整,以优化投资组合。
- 盈利分配:投资收益根据投资者的比例进行分配,在一定时间间隔内进行结算。
结论单一资金管理信托是一种有效的投资工具,可以帮助投资者实现资金的有效增值。
通过委托信托公司对资金进行管理和投资,投资者可以享受到专业的资产配置和积极的投资收益。
然而,投资者在选择信托公司时需要谨慎,并确保选择具有良好信誉和专业能力的信托机构。
以上是对单一资金管理信托的详细解释,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SOT 银行、券商、信托共同合作的“信托受益权 转让”融资案例解析
一、引言在监管政策对信贷资产转让、同业代付相继收紧之后,信托受益权转让业务逐渐成为商业银行资产业务的新热点。
银信、银证、银保之间的资产管理合作越来越深入,跨机构、跨市场、跨境交易更加频繁,资金在市场间的横向流动大大提高了金融风险的识别和防范难度。
有效整合被分割的数据和信息、压缩监管套利空间、加快资产证券化进程、建立完善以整个金融体系稳定为目标的宏观审慎管理,应成为应对商业银行资管业务不断变换的必由之路。
二、信托受益权转让的相关研究信托受益权转让是指信托受益人将其所享有的信托受益权通过协议或其他形式转让给受让人持有。
信托受益权转让后,转让人不再享有受益权,受让人享有该受益权并成为新的信托受益人。
《信托法》第48 条规定,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可以依法转让和继承。
信托受益权转让业务在我国经济领域的实践早已存在,如2003 年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就曾在国内以信托受益权转让模式进行不良资产处置,但其快速发展却是因为2010—2012年银行资金的大量介入。
银行投资信托受益权是商业银行资产业务、中间业务的创新,其产生和发展均可以在约束诱导、规避管制以及制度改革等金融创新理论中得到解释。
三、信托受益权转让:某商业银行地矿集团融36资案例(一)业务流程某地矿集团为当地城市商业银行(简称A 银行)的授信客户,2012 年12 月向该行申请28 亿元人民币贷款用于投资和开采煤矿资源。
该企业为省国资委下属的全资子公司,资信、经营及财务状况良好,还款能力和担保能力较强,属于A 银行的高端客户,A 银行决定满足其资金需求。
但A银行对该笔信贷投放存在种种顾虑,一是A 银行贷款总量不足300 亿元,28 亿元的信贷投放将会触及银监会关于最大单一客户贷款比例不超过10%的监管红线;二是贷款资产的风险权重高,直接发放贷款将大幅降低资本充足率。
A 银行要稳固客户资源和追求资金收益,就必须绕过上述制约。
A银行采用的方法就是以信托受益权为平台,由信托公司、券商和其他银行(简称B 银行)在出资方和融资方之间搭建融资通道。
(完整版)贷款抵押合同(土地、房产)
编号:长安信托·【】贷款单一资金信托抵押合同二〇一年月长安信托·【】贷款单一资金信托抵押合同《长安信托·【】贷款单一资金信托抵押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以下主体于【】年【】月【】日在【西安】签署:抵押人:【】法定代表人:住所:抵押权人: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安信托”)法定代表人:住所:本协议各签约方分别被称为“一方”,共同被称为“双方”。
鉴于:1、长安信托拟设立“长安信托•【】贷款单一资金信托”(以下简称“信托”),并以信托项下的信托资金向【】公司(以下简称“债务人”)发放信托贷款。
2、长安信托和债务人已签署了编号为【】《长安信托•【】贷款单一资金信托信托贷款合同》(该合同及其补充协议以下统称为“主合同”),约定长安信托向债务人发放信托贷款,债务人应按照约定还本付息。
为确保主合同的履行,保证长安信托在主合同项下权利的实现,抵押人愿意为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提供抵押担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双方本着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达成本合同,以资遵照履行。
(注:本合同中的□表示选择,选中需在框中打“√”,不选则在框中打“×”。
)第一条抵押财产(抵押物)1、抵押人将本合同附件《抵押财产清单》所列之财产(以下简称“抵押财产”)为长安信托设定第一顺位抵押,作为债务人履行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和义务的担保。
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如果“抵押财产清单”关于抵押物状况的记载与权利证书或登记机关的登记簿相关记载不一致,以权利证书或登记机关的登记簿相关记载为准。
3、抵押财产换发新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证书,导致本合同“抵押财产清单”记载的抵押物状况或者长安信托收执的他项权利(抵押权)证书或抵押权证明文件与上述新的权利证书或登记机关的登记簿相关记载不一致的,抵押人不得以此为由拒绝承担担保责任。
非信贷业务主要产品交易结构和合同清单
非信贷业务主要产品交易结构和合同清单目前,我行非信贷业务主要产品交易结构主要有委托债权投资、信托贷款、资产管理计划、有限合伙企业等模式。
一、金融资产交易所委托债权投资模式通过总行指定准入的金融资产交易所的交易平台进行的对特定项目的债权性投资的业务模式。
金融资产交易所委托债权投资模式合同清单:二、信托贷款模式(一)直接发放信托贷款模式:交易结构为我行以自营资金或理财资金投资某信托计划,该信托计划的投资方向为向某融资人发放信托贷款。
此类直接发放信托贷款模式的合同清单:(二)受让信托受益权模式:交易结构为我行以自营资金或理财资金投资受让通道方持有的信托受益权,该信托受益权对应的信托计划的投资方向为发放信托贷款。
受让信托受益权模式合同清单:三、资产管理计划模式交易结构为我行以自有资金或理财资金直接投资信托计划或受让通道方持有的某信托计划的信托受益权,该信托计划将信托资金委托证券公司成立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进行管理,最终通过证券公司的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为融资主体发放委托贷款,交易结构图如下:资产管理计划模式的合同清单:项目融资端信托公司、证券公司、银行(作为托管人) 《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委托合同》委托贷款银行、融资方《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委托贷款银行、委托方、融资人《资金监管协议》委托贷款银行、保证人或担保人1.关于抵押物的《抵押合同》2.关于质押物的《质押合同》3.《保证合同》四、有限合伙企业模式交易结构为我行以自有或募集资金投资某通道方产品成立信托计划或资产管理计划,通过该信托计划或资产管理计划以信托贷款或委托贷款入股某有限合伙企业成为其有限合伙人(LP1),某外部机构也入股该有限合伙企业成为有恒丰银行有限合伙人信托/券商/基金项目有限合伙人(融资方)认购信托/资管计划优先级有限合伙人1(LP1) 信托贷款(委托贷款)劣后级有限合伙人2(LP2)限合伙人(LP2)。
有限合伙企业将入股资金投放到项目。
单一资金信托定义、特点、与集合资金信托区别及单一资金依托之间(精)
单一资金信托定义、特点、与集合资金信托的区别及单一资金依托之间能否合并运用一、定义单一资金信托,也称为个别资金信托,是指信托公司接受单个委托人的资金委托,依据委托人确定的管理方式(指定用途),或由信托公司代为确定的管理方式(非指定用途),单独管理和运用货币资金的信托。
二、特点(一)差异性单一资金信托的委托人具有不同的风险偏好和收益率要求,因此也就具有不同的期限要求,这些个体性问题都可以体现在不同的信托合同上,因此,单一资金信托合同的差异性特征非常明显。
(二)私密性在信托公司的业务中,单一资金信托业务就信托业整体而言,其重要性实际上高于集合资金信托业务,之所以外界的印象并非如此,主要原因是集合资金信托业务在进行产品推介的时候,均通过信托公司的网站、银行的柜台等发布公开信息,而单一资金信托业务的信息无需公开,具有完全的私密性。
三、与集合资金信托的区别从交易主体上,两者没有本质区别,两者区别主要体现如下:(一)单一资金信托的委托人的地位和集合资金信托中委托人的地位有着重大差异。
集合资金信托是典型的信托公司设计创制的产品,信托公司起着主导作用,而单一资金信托的资金运用方式和对象等在许多情况下都更多地体现了委托人的意愿。
集合资金信托产品是典型的信托公司制造的产品,信托公司在其间所起的主导作用非常明显和突出。
信托产品的交易结构由信托公司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设计,信托合同等所有的信托业务文件均由信托公司拟定,集合资金信托的交易主体的差异和资金运用方式的差异等深受信托公司主动设计的影响。
在整个信托法律关系中以及信托产品推介过程中,其他当事人(委托人和受益人处于非常消极被动的地位,投资者不能对信托公司拟定的信托合同或者其他信托文件提出修改意见,只能在全盘接受和拒绝之间作出选择。
但是,单一资金信托中,受托人的作用可以是积极的,也可以是消极的。
例如非指定用途的资金信托,资金的运用对象、运用方式等,全部由受托人决定,这里,受托人的地位是主动的,积极的,委托人则是消极的、被动的。
单一信托和集合信托的区别
从表面上看,两者的唯一区别似乎就是委托人的数量。
但是,这两种信托的实质性差异远远超乎一般的想象,对此差异,尚未有非常系统性的总结。
概括来说,两者之间的差异主要有:首先,单一资金信托的委托人的地位和集合资金信托中委托人的地位有着重大差异。
集从表面上看,两者的唯一区别似乎就是委托人的数量。
但是,这两种信托的实质性差异远远超乎一般的想象,对此差异,尚未有非常系统性的总结。
概括来说,两者之间的差异主要有:首先,单一资金信托的委托人的地位和集合资金信托中委托人的地位有着重大差异。
集合资金信托是典型的信托公司设计创制的产品,信托公司起着主导作用,而单一资金信托的资金运用方式和对象等在许多情况下都更多地体现了委托人的意愿。
集合资金信托产品是典型的信托公司制造的产品,信托公司在其间所起的主导作用非常明显和突出。
信托产品的交易结构由信托公司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设计,信托合同等所有的信托业务文件均由信托公司拟定,集合资金信托的交易主体的差异和资金运用方式的差异等深受信托公司主动设计的影响。
在整个信托法律关系中以及信托产品推介过程中,其他当事人(委托人和受益人)处于非常消极被动的地位,投资者不能对信托公司拟定的信托合同或者其他信托文件提出修改意见,只能在全盘接受和拒绝之间作出选择。
但是,单一资金信托中,受托人的作用可以是积极的,也可以是消极的。
例如非指定用途的资金信托,资金的运用对象、运用方式等,全部由受托人决定,这里,受托人的地位是主动的,积极的,委托人则是消极的、被动的。
在指定用途信托中,受托人的地位是消极的,委托人的地位则是积极的,甚至起着主导作用的。
委托人可以指定资金运用方式,也指定资金运用对象,例如特定用途信托,信托文件对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的方式、范围和对象都有明确、具体、特别的规定,而这些规定无不体现了委托人的个性要求和主导作用。
因此,单一资金信托的委托人的地位和集合资金信托中委托人的地位有着重大差异。
其次,就目前的情况看,集合资金信托产品的投资者多数是自然人,而单一资金信托的委托人则经常是机构。
2024年单一资金信托合同
2024年单一资金信托合同本合同由以下双方订立:甲方:[委托人姓名]住址:[委托人住址]乙方:[信托公司名称]住址:[信托公司地址]鉴于,甲方拥有一笔资金,希望将其委托给乙方进行信托管理和运作,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合同:第一条信托基本信息1.1 委托资金总额:[金额]1.2 信托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2024年[日期]1.3 信托管理方式:本合同约定的委托资金将由乙方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约定进行投资管理。
第二条信托权益份额2.1 甲方向乙方委托资金的方式为单一资金信托。
2.2 甲方没有向其他信托公司或理财机构委托相同或类似资金的投资。
2.3 甲方持有的信托权益份额由乙方按照甲方委托的投资管理方式进行计算和确认。
第三条信托投资计划3.1 根据甲方的风险偏好和投资目标,乙方将制定信托投资计划。
3.2 信托投资计划将明确投资的目标、范围、期限、比例等。
3.3 乙方应当尽职尽责地选择投资标的,并根据市场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和调整。
第四条投资收益与分配4.1 信托投资的收益由乙方统一管理。
4.2 乙方将根据实际投资收益情况,将收益分配给甲方。
4.3 收益分配的方式可以是现金或积累方式,具体分配规则将根据乙方的通知进行确定。
第五条信托费用5.1 甲方应当按照乙方的规定支付信托费用。
5.2 信托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信托管理费、信托运作费、审计费等,具体费用金额将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第六条信托风险及责任6.1 在信托期限内,由于投资风险等原因,甲方的委托资金可能产生损失。
6.2 在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的基础上,甲方确认已了解并接受信托投资所涉及的风险。
6.3 乙方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应当履行法定的管理和运作责任,但不对投资收益做出保证。
第七条合同生效及解除7.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7.2 在信托期限届满前,除非双方达成另行协商的一致意见,否则不得解除本合同。
7.3 如果双方发生重大违约、严重损害了对方权益的情况,任何一方有权通过法律途径解除本合同。
信托合同范本(精选15篇)
信托合同范本(精选15篇)信托合同范本1委托方:姓名,年龄,国籍,住(居)所地××受托方:姓名,年龄,国籍,住(居)所地××鉴于委托方有意将资产用于在中国境内进行投资,受托方愿意对委托方的信托资产以自己名义进行管理,同时,双方亦对信托资产的保值增值抱有足够信心,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签订本合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委托人得以自己拥有完全所有权的资产托付受托人进行投资、管理。
第二条受托人得以自己的名义对信托资产进行投资、管理,并不得将自己的财产或受托的除委托人外的资产相混同。
第三条受托人得以自己的名义将信托资产投入拟设立的投资管理公司,并以该公司股东的名义进行管理。
第四条受托人不得以该信托资产的任何法律形态对他人设置任何形式的担保。
第五条信托资产的任何法律形态均不构成受托人的遗产。
受托人的继承人不享有该信托财产的继承权。
第六条受托人不得以信托资产用于偿还自己或他人的债务。
第七条委托人与受托人均认可本合同记载的信托资产,其受益人为委托人或委托人的合法继承人。
第八条委托人在本合同生效后,有权指定信托财产的其他受益人。
委托人一旦指定其他受益人,非经受益人同意,不得再行变更受益人或终止委托,也不得处分受益人的权利。
第九条委托人与受托人、受益人之间的信托关系不因委托人或受托人死亡、破产或丧失行为能力而消灭。
当委托人为受益人时,若受托人死亡、破产或丧失行为能力,则信托关系终止。
第二章信托资产第十条本合同所指信托资产当前为元现金以及受托人接受委托后将该资金投入投资发展公司后形成的任何法律形态的资产。
可以是现金、股权、股息的任何形式或混合形式。
第十一条受托人破产时,信托资产不属于其破产财产,受托人死亡时,亦不属于其遗产。
第十二条受托人的任何债权人均不得对信托资产强制执行。
但基于处理信托事务所发生的权利,不在此限。
第十三条信托资产的管理方法,得经委托人、受托人及受益人之同意变更。
单一资金信托,信托借款合同
单一资金信托, 信托借款合同篇一:单一资金信托合同(模板)编号:西信 [ ] 号单一资金信托合同委托人(甲方):法定代表人:住所:电话:邮编:受托人(乙方):法定代表人:住所:电话:邮编:鉴于:1、委托人愿意将其合法所有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设立信托;2、受托人为依法设立的信托公司,有权经营信托业务,愿意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运用及处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以及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就信托相关事宜协商签署本合同,以资信守。
第一条释义在本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或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1、本合同或信托合同:指《单一资金信托合同》及其任何修订和补充。
2、本信托:指根据本合同设立的资金信托。
3、信托当事人:指本合同中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总称。
4、指定管理资金信托:指委托人向受托人交付资金而设立信托时,在信托合同中就信托财产的运用方式、运用项目、运用期限等进行明确指定,由受托人根据信托合同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的资金信托业务。
5、风险申明书:指《单一资金信托信托财产管理、运用风险申明书》及其任何修订和补充。
6、信托文件:指信托合同和风险申明书的总称。
7、信托资金:指委托人设立信托时交付给受托人的资金。
8、信托财产:指委托人设立信托时交付给受托人的信托资金以及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形成或取得的任何财产(包含损失)。
9、信托利益:指受益人因持有信托受益权而取得的受托人分配的信托财产。
10、信托受益权:指受益人在本信托中享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取得受托人分配信托利益的权利。
11、工作日: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规定的金融机构正常营业日。
12、法律法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司法解释以及监管部门的决定、通知等。
13、元:指人民币元。
第二条信托目的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自愿将其合法所有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并指定受托人将信托资金贷款给公司,为受益人获取投资收益。
银登中心 信托合同范本
银登中心信托合同范本
感谢您选择银登中心信托服务。
为了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特制定本信托合同。
请您仔细阅读以下条款:
一、合同双方
甲方:银登中心
乙方:委托人
二、委托财产
委托人将其拥有或控制的财产委托给银登中心进行管理和投资,包括但不限于现金、股票、债券、基金、房地产等。
三、委托期限
本合同自签署之日起生效,期限为____年,到期日为____年____月____日。
如双方协商一致,可提前结束委托。
四、委托方式
委托人可选择信托计划、集合资金信托、单一资产信托等委托方式,具体委托方式以合同内容为准。
五、投资目标
银登中心将严格按照委托人的风险偏好和投资目标进行投资,力求达到最大化收益和最小化风险的平衡。
六、信托费用
委托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信托管理费、托管费、营销费等费用。
七、风险提示
银登中心将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投资组合,投资有风险,委托人需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八、违约责任
如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九、争议解决
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其他事项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协商后签署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一式两份,委托人和银登中心各执一份,签字盖章后生效。
银信合作模式一
一、操作模式:
1、T日,A银行以其非理财资金作为单一委托人委托厦门信托设立单一资金信托;
2、T-N日厦门信托与融资方签订借款合同或股权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质押合同,落实担保措施。
T日,厦门信托在担保措施办理完毕后向融资方划拨信托资金;
3、信托期间,厦门信托自主管理信托产品,积极履行受托人职责,包括但不限于催收本息、完成信托财产管理报告等;
4、厦门信托在收到信托收益后三个工作日内向委托人分配信托收益。
二、费率分配
厦门信托收取的信托报酬视具体项目情况各有不同,但原则上信托报酬率不低于0.3%/年(不含税)。
三、操作要求
1、A银行、厦门信托共同完成融资方的尽调;
2、借款人、担保人应向厦门信托提供全套加盖有效印鉴的材料清单复印件;
3、龙江银行划拨信托资金、厦门信托向融资方划拨信托资金须在同一天完成。
农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业务简介
客户服务
设有客服热线及在线客服,随 时解答客户疑问,提供专业投
资建议。
投资研究与咨询
研究报告
定期发布各类研究报告,包括宏观经济分析、行 业研究等,为客户提供投资决策参考。
专题研究
针对特定主题或行业进行深度研究,为客户提供 定制化研究服务。
投资策略
根据市场环境及客户需求,提供个性化的投资策 略建议。
农银国际控股有限公 司业务简介
2023-11-07
contents
目录
• 公司背景与概述 • 银行业务 • 证券业务 • 保险业务 • 信托业务 • 其他金融业务 • 风险管理
CHAPTER 01
公司背景与概述
公司简介
• 农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AgriBank International)是一家 在*注册的控股公司,隶属于中国农业银行。作为中国农业银 行的子公司,农银国际致力于为国内外客户提供全方位的金 融服务。
特点
单一资金信托计划的优点在于灵活性高,可以根据委托 人的需求定制投资策略,同时风险也由委托人自己承担 。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定义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是指由多个委托人(或投资者)将资金集合起 来,委托给受托人(或投资顾问)进行投资管理的金融产品。
服务内容
受托人根据与委托人签订的信托合同,将集合的资金投资于股票 、债券、基金、房地产等资产,以实现资产的增值。
公司拥有丰富的基金产品线,包括股票型基金、债券型基金、混合型基金等,以满足不同 客户的投资需求。
投资策略与研究
农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注重投资策略与研究,通过专业的投资团队和完善的投资流程,为 客户提供稳健的投资回报。
期货及期权业务
01
期货及期权业务概述
单一资金信托与集合资金信托的区别(推荐5篇)[修改版]
第一篇:单一资金信托与集合资金信托的区别单一资金信托与集合资金信托的区别一、定义单一资金信托,也称为个别资金信托,是指信托公司接受单个委托人的资金委托,依据委托人确定的管理方式(指定用途),或由信托公司代为确定的管理方式(非指定用途),单独管理和运用货币资金的信托。
二、特点(一)差异性单一资金信托的委托人具有不同的风险偏好和收益率要求,因此也就具有不同的期限要求,这些个体性问题都可以体现在不同的信托合同上,因此,单一资金信托合同的差异性特征非常明显。
(二)私密性在信托公司的业务中,单一资金信托业务就信托业整体而言,其重要性实际上高于集合资金信托业务,之所以外界的印象并非如此,主要原因是集合资金信托业务在进行产品推介的时候,均通过信托公司的网站、银行的柜台等发布公开信息,而单一资金信托业务的信息无需公开,具有完全的私密性。
三、与集合资金信托的区别从交易主体上,两者没有本质区别,两者区别主要体现如下:(一)单一资金信托的委托人的地位和集合资金信托中委托人的地位有着重大差异。
集合资金信托是典型的信托公司设计创制的产品,信托公司起着主导作用,而单一资金信托的资金运用方式和对象等在许多情况下都更多地体现了委托人的意愿。
集合资金信托产品是典型的信托公司制造的产品,信托公司在其间所起的主导作用非常明显和突出。
信托产品的交易结构由信托公司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设计,信托合同等所有的信托业务文件均由信托公司拟定,集合资金信托的交易主体的差异和资金运用方式的差异等深受信托公司主动设计的影响。
在整个信托法律关系中以及信托产品推介过程中,其他当事人(委托人和受益人)处于非常消极被动的地位,投资者不能对信托公司拟定的信托合同或者其他信托文件提出修改意见,只能在全盘接受和拒绝之间作出选择。
但是,单一资金信托中,受托人的作用可以是积极的,也可以是消极的。
例如非指定用途的资金信托,资金的运用对象、运用方式等,全部由受托人决定,这里,受托人的地位是主动的,积极的,委托人则是消极的、被动的。
信托公司业务模式
• 2020年03月
目录
1. 单一类信托业务 2. 房地产、融资平台/工商企业投融资集合信托 3. 证券投资集合信托 4. 股票/股权收益权集合信托 5. 信贷资产证券化类业务
单一类信托业务
单一类投融资信托业务包括单一资金信托业务和单一财产/财产权信托业务,其中单一资 金信托业务又包括:信托贷款、股票/股权收益权、证券投资、受让信贷资产、券商定向 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等模式,简要描述如下: 1信托贷款是信托公司接受单个委托人委托,依据信托合同的约定将信托资金用于向融资 人发放信托贷款,资金使用方到期还本付息实现信托资金退出。 2股票/股权收益权投资是信托公司接受单个委托人委托,依据信托合同的约定将信托资 金用于受让交易对手持有的股票/股权收益权,交易对手将股票质押给信托公司,到期通 过股票/股权收益权变现,或资金使用方到期回购的方式实现退出
房地产、融资平台/工商企业投融资集合信托
3.股加债模式是信托机构发行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募集资金,信托资金部分用于 向房地产项目公司增资(或受让原股东股权),其余信托资金向房地产项目公 司发放贷款或受让原股东股权,资金使用方到期还本付息和信托公司转让股权 实现信托资金退出。
证券投资集合信托
证券投资类项目是信托公司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由私募基金作为投资顾问, 主要投资对象为股票市场、交易所和银行间债券市场、衍生品市场,按照项目 结构划分可分为结构化项目和管理型项目. 1.结构化证券投资是指信托公司根据投资者不同的风险偏好,对信托受益权进 行优先、次级分层,次级受益人以全部或部分信托计划利益作为优先信托计划 利益的保障,主要投资标的为交易所公开挂牌交易的股票、债券、基金、衍生 品及其他流动性较好的证券品种的证券投资信托
兴业银行企业金融产业基金业务指引及存续期管理事项201
上诉人吴某某与上诉人华澳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上诉人吴某某与上诉人华澳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文章属性•【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审理法院】上海金融法院•【审理程序】二审裁判规则通道类业务中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应当根据信托文件的约定加以确定的观点,将通道类业务归入事务管理类信托的类型,信托公司的义务仅为提供必要的事务协助或者服务,不承担主动管理职责。
正文上诉人吴某某与上诉人华澳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案情2013年6月,上海寅浔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简称上海寅浔)与华澳信托签订《单一资金信托合同》,约定该信托为指定管理单一资金信托。
委托人上海寅浔指定将信托资金由受托人华澳信托管理,用于向浙江联众建设有限公司(简称浙江联众公司)发放贷款。
信托资金金额为2.8亿元。
2013年6月至8月期间,上海寅浔以“浙江联众杭州保障房投资基金项目”为名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募集文件中载明产品类型为“华澳信托联众单一资金信托贷款有限合伙基金。
吴某某认购100万元,《基金项目成立公告》载明募集资金于2013年8月2日正式成立并起息,项目期限为24个月,自成立之日起计算,每半年分配投资收益,项目结束返还本金。
后,华澳信托与浙江联众公司签订《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华澳信托根据《信托合同》约定将上海寅浔交付的信托资金(包含吴某某的投资款)向浙江联众公司发放贷款。
基金到期后,上海寅浔未向吴某某返还本金。
经查,吴某某的投资款100万元被上海寅浔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陈成志等人用于归还案外人辽阳红美置业有限公司股东的对外债务。
2018年6月29日,上海一中院作出刑事判决,认定陈成志、林小陈、王霞犯集资诈骗罪等。
该刑事判决认定:上海寅浔系于2013年5月30日成立,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为陈成志。
浙江联众公司系被告人陈成志于2007年通过变更注册方式成立,陈成志系实际控制人。
2013年初,被告人陈成志因辽阳红美公司有融资需求,通过他人介绍认识了被告人王霞等人,在王霞等人的帮助下确定了以浙江联众公司为融资主体的信托融资方案。
吴某某诉华澳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吴某某诉华澳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文章属性•【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审理法院】上海金融法院•【审理程序】二审裁判规则信托公司负事务性管理之责,应秉持审慎原则开展经营,并履行必要的注意义务,如果其在信托业务开展时对委托资金来源的审核未尽必要注意义务,对投资者被骗受损负有一定责任的,则应当承担对投资者的涉案损失承担一部分的补充赔偿责任。
正文吴某某诉华澳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基本案情】上海寅浔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上海寅浔)与华澳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澳信托公司)签订《单一资金信托合同》(以下简称《信托合同》),约定委托人上海寅浔指定将2.8亿元信托资金由受托人华澳信托公司管理,用于向浙江联众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众公司)发放贷款。
嗣后,上海寅浔以“浙江联众杭州保障房投资基金项目”为名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募集文件中载明产品类型为“华澳信托联众单一资金信托贷款有限合伙基金”,吴某某认购。
其后,华澳信托公司与联众公司签订《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华澳信托公司根据《信托合同》约定将上海寅浔交付的信托资金(包含吴某某的投资款100万元)向联众公司发放贷款。
基金到期后,吴某某未收到投资款本金。
经查,吴某某的投资款被上海寅浔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陈某等人用于归还案外人某置业有限公司股东的对外债务。
2018年,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认定联众公司系由陈某实际控制,其通过伪造联众公司承建杭州保障房项目合同等材料,与王某使用上海寅浔的名义以高额利息向社会公众销售“浙江联众杭州保障房投资基金项目”,而后将募集资金打款至华澳信托公司,华澳信托公司再贷款给联众公司,联众公司收到后用以归还某置业有限公司股东的对外债务等基本事实。
吴某某起诉称华澳信托公司未对信托项目进行有效监管导致损失,应当全额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华澳信托公司应对吴某某涉案损失承担20%的补充赔偿责任,即吴某某应根据前述生效刑事判决通过追赃程序向犯罪分子追索其全部损失,但对其损失中不超过20万元的部分,在吴某某追索不成的情况下,应由华澳信托公司向吴某某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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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单一资金信托合同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 年______ 月_____ 日委托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受托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1、委托人愿意将其合法所有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设立信托。
2、受托人为依法设立的信托公司,有权经营信托业务,愿意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运用及处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以及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就信托相关事宜协商签署本合同,以资信守。
_第一条释义在本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或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1、本合同或信托合同:指《_________ 单一资金信托合同》及其任何修订和补充。
2、本信托:指根据本合同设立的资金信托。
3、信托当事人:指本合同中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总称。
4、指定管理资金信托:指委托人向受托人交付资金而设立信托时,在信托合同中就信托财产的运用方式、运用项目、运用期限等进行明确指定,由受托人根据信托合同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的资金信托业务。
5、风险申明书:指《________ 单一资金信托信托财产管理、运用风险申明书》及其任何修订和补充。
6、信托文件:指信托合同和风险申明书的总称。
7、信托资金:指委托人设立信托时交付给受托人的资金。
8、信托财产:指委托人设立信托时交付给受托人的信托资金以及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形成或取得的任何财产(包含损失)。
9、信托利益:指受益人因持有信托受益权而取得的受托人分配的信托财产10、信托受益权:指受益人在本信托中享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取得受托人分配信托利益的权利。
11、工作日: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规定的金融机构正常营业日。
12、法律法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司法解释以及监管部门的决定、通知等。
13、元:指人民币元。
第二条信托目的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自愿将其合法所有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并指定受托人将信托资金贷款给_________ 公司,为受益人获取投资收益。
第三条信托类别本信托为指定管理资金信托。
第四条信托资金及其交付1、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资金为委托人合法拥有的人民币(大写)__万元(小写__________ 万元)。
2、甲方应当将信托资金交付至受托人指定的以下信托账户:账户名:开户行:账号:第五条受益人本资金信托为自益信托,委托人与受益人是同一人。
第六条信托生效_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本信托生效:1、委托人与受托人双方签订本合同。
2、委托人根据第四条规定已交付信托资金。
上述条件全部满足之日为信托生效日。
第七条信托期限1、本信托期限为____ 年,自信托生效日起计算。
(___________ )2、发生本合同第十七条规定情形的,本信托可以提前终止。
第八条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1、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将信托资金贷款给_________________ 公司,且委托人对____________ 公司的信用、还款能力等实际情况完全知悉并了解。
2、信托财产实行专户管理,单独核算,独立于受托人的自有资产账户和其他信托财产账户。
第九条信托事务的管理1、本信托项下的信托财产,由受托人按照本合同第八条规定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
2、受托人为本信托开立专门的信托账户,信托财产的任何收支必须通过信托账户进行3、信托财产实行专户管理,单独核算,独立于受托人的自有资产账户和其他信托财产账户。
4、受托人办理信托事务的管理机构在业务上独立于受托人的其他部门,其人员与其他部门互不兼职,具体业务信息不与其他部门共享。
受托人固有财产运用部门与信托财产运用部门由不同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
受托人指派专门的信托经理处理本信托项下的信托事务。
5、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征得委托人同意或紧急情况下为保护受益人利益外,受托人应当亲自履行管理职责,不得将信托事务转委托给他人处理。
第十条财产承担的费用(一)信托费用除非委托人另行支付,乙方因处理信托事务发生的下述费用(以下简称“信托费用”)由信托财产承担。
1、受托人信托报酬。
2、其他信托费用:(1)文件或账册的制作及印刷费用。
(2)信息披露费用。
(3)律师费、审计费等中介机构费用。
(4)受托人因管理本信托而增加的监管规费。
(5)信托终止时的清算费用。
(6)为解决因信托财产及信托事务涉及的纠纷而发生的诉讼费、仲裁费等费用,但因受托人违背管理职责或者处理信托事务不当产生的纠纷而发生的费用除外。
(7)银行保管费、汇划费等。
(8)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或处分过程中发生的税费(包括营业税等)和其他费用。
(9)办理担保、公证等手续所产生的费用。
(10)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费用的计算和支付1、受托人报酬受托人报酬的计算:受托人按照信托资金年—%的比例收取信托报酬。
(2)受托人报酬的支付信托报酬由受托人在信托财产中直接扣除。
2、其他信托费用其他信托费用从信托财产中支付,列入当期费用。
受托人以固有财产先行垫付的,受托人有权从信托财产中优先受偿。
(三)信托税费受托人和受益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各自纳税义务。
应当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税费,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信托利益的分配(一)信托利益的范围信托利益是指信托财产收入扣除本合同第十条规定的信托费用后的余额部分。
(说明: 此处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可对委托人的信托利益进行具体描述,包括预计收益率等)信托财产收入是指信托期限内,受托人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取得的全部收入,以及其他因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和处分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二)信托利益的分配受托人于收到借款人支付的利息后________ 个工作日内及信托终止后_______ 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
(说明:此处信托利益的分配时间可根据具体项目和要求描述)受托人将信托利益划至受益人以下信托利益账户:户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十二条信托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一)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1、权利(1 )享有信托财产所有权及信托受益权。
(2)了解监督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3 )有权查询、抄录或者复制与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账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
(4))受托人违反本信托合同的约定管理运用信托财产,委托人有权解除委托,造成损失的可要求受托人赔偿。
(5)住所、电话等情况变更应及时通知受托人。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2、义务1、根据信托合同的规定交付信托资金,并保证资金来源的合法性。
2、保证其享有签署信托文件的权利,并且就签署行为已经履行必要的批准授权手续。
3、信托合同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权利(1 )自信托生效日起,根据信托合同规定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
(2 )自信托生效日起,以受托人名义开立信托账户,并享有包括根据信托合同规定处置账户内资金、资金划拨、销户等一切账户名义所有人的权利。
(3)根据信托合同的规定从信托财产中支付信托费用,收取信托报酬。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2、义务(1)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2 )严格按本合同规定定向管理运用信托资金。
(3)将信托财产与乙方自有资产及其他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4)应妥善保存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
(5)根据信托合同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6 )对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依法保密。
(7)根据信托合同的规定,以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
____ (8)信托合同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委托人的陈述与保证1、委托人以其合法所有的资金设立本信托,设立信托未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2、保证其享有签署信托文件的权利,并且就签署行为已经履行必要的批准授权手续。
3、委托人已经充分知晓本项目所面临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政策与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等,并愿意承受该等风险。
4、委托人保证向受托人提供的所有资料及以上陈述和保证均为真实有效。
第十四条风险揭示与承担(一)风险揭示1、法律政策与市场风险国家货币政策、财政税收政策、产业政策、投资政策、相关法律法规的调整以及经济周期的变化等因素,可能对信托财产收益产生影响。
2、信用风险因本信托交易对手未按约定履行义务的风险,将对信托财产收益产生较大影响。
3、不可抗力及其他风险除上述提及的主要风险外,战争、动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和不可预料的意外事件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经济的发展,可能对信托财产收益产生影响。
(二)风险承担受托人依据本合同约定的管理方式运用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其损失部分由信托财产承担受托人违背本合同约定的管理方式运用信托财产导致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其损失部分由受托人负责赔偿。
不足赔偿时,由信托财产承担。
受托人承诺以受益人的最大利益为宗旨处理信托事务,并谨慎管理信托财产,但不承诺信托财产不受损失,亦不承诺信托资金的最低收益。
第十五条信托受益权的转让与继承1、信托受益权的转让(1 )未经受托人同意,信托受益权不得转让。
受益人转让信托单位,应与受让人共同至受托人营业场所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转让登记手续。
未至受托人营业场所办理转让登记手续的,不得对抗受托人。
(2 )受益人不得向自然人拆分转让其持有的信托受益权,机构持有的信托受益权不得向自然人转让或拆分转让。
(3)受益人转让信托单位,转让方应当按照信托资金的0.2%向受托人缴纳手续费_2、信托受益权的继承(1 )信托受益权可以继承。
(2)信托受益权继承根据《中或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进行_(3)信托受益权继承人继承信托受益权,应持信托文件、信托受益权继承申请书及证明继承人合法继承权的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如法院判决、遗嘱、遗嘱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等)至受托人营业场所按照规定程序办理继承登记手续。
未至受托人营业场所办理继承登记手续的,不得对抗受托人。
(4)信托受益权继承人应当按照信托资金的0.2%向受托人缴纳手续费。
第十六条受托人职责终止和新受托人的选任(一)受托人职责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托人职责终止:1、被依法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2、依法解散或者法定资格丧失。
3、信托合同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