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司考民法-物权法讲义:物权的概念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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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司考民法-物权法讲义:物权的概念和效力
一、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
物权是指权利人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
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2、特征
(1)物权是民事财产权的一种,在这个点上物权与债权相同。作
为财产权,物权以可流转为其原则以不得流转为例外;因为物权是财
产权所以物权受到侵害以后能够通过损害赔偿实现完全救济;又因为
物权是财产权所以其受到侵害以后即便权利人受有精神损害也不得要
求精神损害赔偿。
(2)物权的客体是特定的物
(3)物权是支配权、绝对权和对世权
二、物权的效力
1、物权的优先效力
物权的优先效力,亦称为物权的优先权。其基本含义是指同一标
的物上有数个相互矛盾、冲突的权利并存时,具有较强效力的权利排
斥具有较弱效力的权利的实现。
(1)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
A、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原则上这两种物权能够同时存有于一物
之上,例外的是以占有为要件的质权、留置权与用益物权不能并存。
B、用益物权与用益物权。不管其种类是否相同,一般都难以并存。但是地役权有时能够与其他用益物权并存。例如消极地役权以某种不
作为,如不得兴建高层建筑,为其内容,可附存于已经设立地上权的土地上。再如,两个通行权可共存于同一供役地上等。
C、担保物权与担保物权一般都能够并存;例外的是当事人有特别约定时不能并存,以占有为要件的留置权等担保物权之间不能并存。
D、例外
a、限制物权(定限物权)的效力优先于所有权。
限制物权是于特定方面支配物的物权,一般是在他人所有之物上设定的权利;所以在同一标的物上,限制物权成立于所有权之后。例如在一块土地上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权之后,得优先于土地所有权人而使用土地。
b、法定物权优先于意定物权。
△例如法定抵押场合:留置权>抵押权>质权;法定抵押权>意定抵押权;
自愿登记场合:
质押占有先于抵押登记时:留置权>质押权>自愿登记的抵押权
抵押登记先于质押占有时:留置权>自愿登记的抵押权>质押权>未登记的抵押权
(2)物权对于债权的优先效力。
在同一标的物上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A、在同一标的物上,既有物权又有债权时,物权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
△例外:
a、不动产租赁使用权在民法上属于债权,如甲将其所有的房屋出租给乙,以后又将该房屋出卖给丙,丙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后,乙仍然能够对丙主张其租赁使用权。这在学理上称为"买卖不破除租赁"。
b、依据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解释》)第65条的规定,抵押人将已经出租的财产抵押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在有效期内对抵押物的受让人继续有效。
B、在债权人依破产程序或强制执行程序行使其债权时,作为债务人财产的物上存有他人的物权时,该物权优先于一般债权人的债权。
2、追及效力
(1)含义:物在召唤主人,即不论标的物辗转于何人之手物权人均可追及到物之所在行使其权利。
(2)例外: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
3、物上请求权
(1)概念
物权人在其权利的实现上遇有某种妨害时,有权请求造成妨害事由发生的人排除此等妨害,称为物上请求权,有时亦称为物权的请求权。
(2)物上请求权的性质。
A、物上请求权是请求权。
a、行为请求权:是物权人请求特定的人(妨害物权的人)为特定行为(除去妨害)的权利
b、独立的请求权:它不以对物权标的物的支配为内容,故不是物权的本体,而是独立于物权的一种请求权。
c、作为请求权,物上请求权与债权有类似的性质,因而在不与物
上请求权性质相抵触的范围内,能够适用债权的相关规定,如过失相抵、给付迟延、债的履行及转让等。
B、物上请求权是物权的效用。
它以恢复物权的支配状态为目的,在物权存续期间持续地发生。
C、物上请求权附属于物权。
(3)物上请求权的行使。
A、意思表示方式
物权受到妨害后,物权人能够直接请求侵害人为一定的行为或不
为一定的行为,包括请求侵害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
还财产等。例如,甲的汽车发生故障,停在乙的门口,挡住乙的通道,甲有义务排除妨碍,乙有权直接请求甲排除妨碍。
B、提起诉讼
物权人在其权利受到妨害时也能够直接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确
认其物权的存有或采取其他的保护措施。实践中一般都是物权人在直
接向侵害人提出请求未得结果,仍不能实现和保护其权利时,才依法
请求法院裁判,责令侵害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
(4)物上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
物权人在其标的物受到损害,例如甲的汽车撞坏了乙的房屋时,
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损失。传统民法理论认为这是一种债权请求权,
又称为损害赔偿请求权。这种请求权不是直接以物权的存有为前提,
而是以物权受到侵害后产生的物权人与侵权人间的债权关系为前提的。
物上请求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可混为一谈。物上请求权旨在恢
复物权人对其标的物的支配状态,从而使物权得以实现。损害赔偿请
求权的目的在于消除损害。它是在不能恢复物的原状时,以金钱作为
赔偿,补偿物权人受到的财产损失。基于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必须
是实际上受有损害,即标的物价值的减少或灭失;物上请求权则不以
此为要件。
在物权因他人的违法行为受到妨害时,如果有标的物的实际损害,能够同时发生损害赔偿请求权,故物上请求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是能
够并存的。
三、物权的基本原则
1、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法》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可见我国明
确规定了物权法定原则。物权法定原则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1)物权种类法定。即当事人不得自由创设法律未规定的新种类
的物权。如我国的担保物权就只能是抵押、质押和留置三种。
(2)物权内容法定。即物权的方式、效力等内容都由法律明文规定,当事人不得在物权中自由创设新的内容。如法律规定动产质押必
须移转占有,当事人就不能创设不移转占有的动产质押。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虽然物权法定,但是双方当事人之间设立
物权的法律关系本身完全能够是意定的。
2、一物一权原则
(1)一物一权原则包括以下几项内容:
A、一个所有权的客体仅为一个独立物。根据一物一权原则,一个
所有权的客体仅为一个独立物,集合物原则上不能成为一个所有权的
客体,而应为多个所有权的客体。
B、一个独立物上只能存有一个所有权。所有权是一种最终支配权,这就要求一物之上只能存有一个所有权,而不能是多重所有。但是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