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异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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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与
《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异同
2011-04-20
黄鹏
一、合同文本背景介绍
建设工程一般具有标的额大,周期长,社会影响大等特点。当事人各方自行订立的合同往往无法顾及到建设工程的各个方面,或者由于双方不对等的地位容易造成显失公平的霸王条款,造成各种建设工程纠纷,不仅影响到工程的顺利进行,而且不利于社会的稳定。
1999年12月国家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了经重新修订后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GF-1999-0201)(以下简称《合同范本》),在我国建设工程施工领域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自颁布以来已在国内建设工程项目中广泛采用。
2007年11月,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建设部、交通部、铁道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航总局、广电总局九部委联合发布了《<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以下简称《标准文件》)。《标准文件》更大程度上采用了国际通行的一些施工惯例,进一步与国际接轨。
二、适用范围的对比
《合同范本》主要适用于土木工程施工,包括各类公用建筑、民用住宅、工业厂房、交通设施及线路管道的施工和设备安装等项目。。。。。。由于《标准文件》本身没有任何条文或表述,来禁止专有条款对通用条款的修改。所以在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适用《标准文件》合同条件的情况下,双方约定的专有条款可以对通用条款的修改。。。。。。
三、关于监理人的约定不同
(一)、对于监理人的商定和确定权
相对于《合同范本》,《标准文件》突出了监理人的地位,更加体现了监理人的重要性。。。。。。
(二)、对于监理人的权限
《合同范本》中没有专门条款来约定监理人的该权限。但《标准文件》中明确规定,合同当事人即使对监理人的确定有异议,在争议解决之前,也应暂时执行。。。。。。。。
四、关于工程预付款及预付款保函的对比
对于预付款保函,《合同范本》中没有的相关规定,而《标准文件》开始规定了预付款保函的形式和作用。。。。。。
五、关于停工的对比
《合同范本》第12条约定了暂停施工,但只约定了暂停施工的主题,以及对工程停工的责任,但是并没有涉及工程暂停施工后的后续处理,以及停工期间承包人和发包人的权利义务。。。。。。。
而依照《标准文件》12条的约定,暂停施工后,如果工程具备复工条件,监理人应当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收到复工
通知后,在指定的期限内复工。若无法复工的原因在承包人,则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若无法复工的原因在发包人,则承包人有权延长工期,要求发包人支付增加的费用及和合理的利润。同时,该条也明确要求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时,承包人有权通知监理人在28天内准许其继续施工。如果监理人不予批准,则承包人可将该暂停施工部分的工程作为消项工程处理。
六、竣工结算条件的对比
(一)、关于存在争议的结算
《合同范本》通用条款对此只是约定“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通用条款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在实际的最终结算中,发包人往往会利用一小部分工程所产生的争议而拖延给付大笔工程款,并以此要挟承包人放弃争议部分利益,而承包人为了能尽快拿到工程款,往往也无奈的接受发包人的安排。如此对承包人利益造成了极大的损害,而承包人的利益得不到保障,直接影响的农民工工资的发放,造成严重的社会问题。。。。。。。。。所以,为了在工程竣工结算的时候加强对承包人利益的保护,《标准文件》通用条款的17.5.2条第(3)约定“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发包人可出具竣工付款申请单中承包人已同意部分的临时付款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这样,即使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存在着争议,承包人也能尽快拿到无
争议部分的工程价款,而对于有争议部分则提交争议解决程序,有利于争议得到更加公正的裁判。
七、解除合同的条件
两个文件关于合同解除条件的区别在于以下两点:
1、如果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
根据《合同范本》,超过56天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而根据《标准文件》,承包人必须先发出通知要求纠正,通知发出后28日发包人仍不履行义务,承包人有权停止施工,停止施工超过28日,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虽然两个28日加起来也是56日,然而这个56日的起算时间是不同的。《合同范本》的起算时间是开始停工之日起算,而《标准文件》是从承包人发出通知起算,而且中间还要经过承包人停止施工这个程序。
2、承包人违约的
根据《标准文件》,承包人如出现违约情况,监理人会发出通知,如果28日后承包人仍不整改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在《合同范本》条款下,则没有这个28日的宽限期,发包人可以立即解除合同。八、关于索赔的对比
《合同范本》与《标准文件》都对承包人和发包人的索赔及程序进行了约定,但《标准文件》对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进行了限制,即:
1、承包人未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2、承包人按约定接受了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合同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3、承包人按约定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同时《标准文件》中对进行索赔时,监理人的工作约定的更加明确。
九、关于争议评审机制的不同
建设施工合同的过程非常复杂,合同期限一般也很长,且牵扯到多方利益及面对众多不确定的因素影响。因为存在着以上特点,几乎每一个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都会存在这样或者那样的争议。。。。。。。。《合同范本》的通用条款提供了如下几种争议解决方式:和解;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仲裁、诉讼。而《标准文件》,在争议解决方面,借鉴了国际上通行的FIDIC合同中的争端裁决委员会(DAB协议)的争议解决方式,设置了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的争议解决方式。例如《标准施工招标文件》通用条款第24.3.1:“采用争议评审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开工日后的28天内或在争议发生后,协商成立争议评审组。争议评审组由有合同管理和工程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
《标准文件》约定:在申请人提交评审申请报告后最长56日内,争议评审结果就能做出。对于双方当事人,都极大的节省了时间,提高了效率。争议评审程序所做出的决定并非终局性的决定,任何一方如果对争议评审结果不服,均可通过诉讼或仲裁的方式最终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