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刑事被害人保护制度
浅析我国刑事被害人求偿权保障机制的完善之
浅析我国刑事被害人求偿权保障机制的完善之【摘要】我国刑事被害人赔偿权实现之路困难重重,实践中,被害人得到的附带民事判决经常是一张无法实现的“法律白条”,大量的申诉、上访行为严重影响着社会的稳定。
如何加强刑事被害人求偿权的保护不仅是一个平衡被害人与被告人利益保护的司法问题,更是维护社会稳定,迎合保障人权、创造和谐司法时代理念的社会问题。
本文重点阐述如何对我国刑事被害人求偿权保障机制完善的途径之一即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
【关键词】刑事被害人求偿权保障完善附带民事诉讼一、建立配套措施,完善附带民事诉讼制度针对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存在一些缺陷,笔者主张采取以下措施予以完善:第一,增加精神损害的赔偿,确定全额赔偿原则。
加强精神利益的保护,是人权保护范围和层次不断发展的必然结果,是改变我国长期忽视人格权、身份权等精神利益保护现状的一个重要举措,也为刑事被害人精神损害赔偿提供观念上和法律上的支持。
确定全额赔偿原则,使附带民事诉讼领域适用的法律条文尽量与民事法律相一致,为被害人创造一个公平的法律空间。
笔者建议修改《刑法》第36条、《刑事诉讼法》第77条,增加精神损害的赔偿范围,在法律上明确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不仅包括物质损失,还包括精神损害的赔偿范围,使其与《民法通则》第120条相一致。
另外,确定有关精神损害赔偿案件完全可参照《民法通则》及《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完善财产保全、先予执行制度。
将我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财产保全的规定引入附带民事诉讼中,明确增加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作为采取保全措施的主体,增加冻结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作为采取保全措施的手段。
同时为了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应严格限制采取保全措施的条件,规定公安、检察机关需经过有关负责人的批准才能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此外,应在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中明确认可先予执行措施在附带民事诉讼程序中的运用,并赋予侦查、起诉机关行使先于执行的权力,以防止侦查起诉持续时间较长,不及时采取执行措施,将严重损害被害人利益。
浅析我国刑事人权保障
} i X 一 ~ “
罗
莉
20 年4 我 国第 一次 发 布 了 《 09 月 国家 人 权 行 动计
据很有 限, 能全 面了解案件 的证据情况 , 不 造成控辩 双方信息的掌握不对称。此外 , 检察 机关如果在庭审 中出示一些没有移送的证据 ,使得辩护人措手不及。 这种状况不仅使被告人 的辩护权利得不到切实的保
法 证据 所 衍 生 的证 据 , 国没 有 相应 的规 则 。并 且 没 我
阶段律师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 , 但这 只是
属 于法 律 帮助 的 性质 , 师 并不 具 有 辩 护 人地 位 。法 律
律并未承认犯罪嫌疑人享有辩护权 。
( ) 师在 侦查 阶 段 不具 有 在 场 权 。在 讯 问 犯罪 2律
关派员在场 , 全程监 听, 阻止律师 了解相关 案情 ; 限制
警 一 1 一 2 一
湛 3 0 1
罕 冷努讨
。
.
会见 时 问 和 次数 及 询 问 内容 ; 会 见场 所 装 设 秘 密 录 存
作的核心 目标 , 认为其他 的 目标都要服从和服务于这 个 目标 的实现 。在这种前提下 , 民的人权保障常被 公
种情况下要求犯罪嫌疑人应 当如实回答 , 显然是要求
犯 罪嫌 疑人 自证其 罪 。司法 实践 中也是 以“ 白从宽 , 坦 抗 拒从 严 ” 犯 罪 嫌 疑 人进 行政 策教 育 , 罪 嫌 疑人 、 对 犯 被告 人 的沉 默往 往 被认 为 是 “ 拒 ” 抗 。 2 据立 法不 够 完善 . 证
有规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的操作程序 的法律规范 , 使
得非 法取 证 排除 在 实践 中很 难 发挥 作 用 ? ( ) 有证 据 展 示 制 度 。我 国刑 事诉 讼法 要 求 检 2没
刑事被害人制度之反思与探索
刑事被害人制度之反思与探索在刑事法律体系中,被害人是指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个人或者集体。
为了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各国纷纷建立了刑事被害人制度。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理念的进步,刑事被害人制度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本文将对刑事被害人制度进行反思与探索。
一、对刑事被害人制度的反思1. 受害人权益保护不够充分在传统刑事司法中,刑事被害人的地位相对被动,他们通常只是作为证人出庭作证,并没有太多的参与与决策权利。
受害人的言说权、赔偿权以及参与庭审与刑罚决定等权益得不到充分保障。
2. 重刑优先原则影响了对被害人权益的维护在追求刑罚公正与犯罪镇压的同时,司法机关普遍采用的“重刑优先”原则倾向于过分关注犯罪分子的权益,而对受害人的赔偿和救济未能给予足够重视。
3. 受害人保护机制不完善现行的刑事被害人保护机制,如证据保护、安全保护、心理援助等方面,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相关机构的专业能力和服务水平有限,无法满足不同被害人的多样化需求。
二、刑事被害人制度的探索1. 增加被害人参与度应加强对刑事被害人的参与与决策权利的保障,建立被害人参与庭审、判决和赔偿决定的机制。
充分听取被害人的陈述和诉求,尊重他们的权益,使其在刑事司法过程中有更高的话语权和决策权。
2. 增加被害人赔偿机制建立完善的赔偿机制,确保被害人能够及时、充分地获得赔偿。
刑事义务救助、犯罪受害人赔偿基金等制度的完善,可以弥补刑事制裁的不足,最大限度地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3. 完善被害人保护机制加强刑事被害人心理援助、康复护理等方面的工作,提供更加全面、专业的服务。
培训和提升相关机构人员的专业素养,提高他们的应急处置能力和服务质量,为被害人提供更好的保护和支持。
4. 推动跨领域合作刑事被害人保护涉及多个领域,如公安、检察、司法、医疗、社会工作等。
需要加强不同部门之间的协作与合作,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形成政府、社会组织、专业机构、公众共同参与的被害人保护网络。
浅析我国刑事被害人权利保障机制的构建
盾 冲突 、 日常 纠纷 逐渐 增 多 和复 杂 ,不是 仅 仅几 条 简 单 的法 律 条文 就 可 以解决 的。人 们对 生 活 的 追 求 也 不单 单 是物 质 的需 要 和满 足 ,更 多 的是精 神 上 的 享受 和评 价 ;同时伴 随着对 国外先 进 法律 思 想 、文 化 的 吸收 与借 鉴 ,我们 需 要 重新 审 视 和 评 价 公平 与 正 义 、公 权 与 私权 、文化 与价 值 等 问 题 ;要 开 始 思索 我们 的实 体法 、程 序 法并 对 此加 以完 善 与修 订 。首先 要 从 司法 理 念上 人 手 ,在立
( 南京广播 电视大学 ,江苏 南京 2 0 2 10 9) 【 摘 要 】被害人是人类社会发展 到一定历史 阶段 的产 物,是伴 随着犯罪现象 的出现 而出现 的。在 当今
社会 中,犯罪 已经成为 世界各 国所 面临 的最严重 的社 会 问题之 一。而被害 人作为 一个 弱势群体 ,遭 遇 的痛 苦难 以言说。 文章就 如何构 建我 国刑事被害人权利保 障机制提 出 了自己的看法和建 议。 【 关键词 】被 害人 立法 权利 赔偿 【 文章编 号】10 — 4 9( 0 1 3 0 7 — 5 0 9 15 2 1 )0 — 0 0 0
使 被 害 人 能够 迅 速 、公 平 、便 利 地得 到 补救 ,包
括 使 受 害者 得 到赔偿 、补偿 或 者得 到 有关 机 构提 供 的服 务 和援 助 等 。同 时 ,对 补 偿 对象 、范 围 、 条 件 、方 式 、数额 等 问 题要 做 出 明确 的规定 。程 序 方 面 的 内容在 刑 事诉 讼 法典 中作原 则性 规 定 ,
浅议刑事被害人权利的保护
第2 5卷
第 3期
【 刑事法学论坛 】
浅议刑事被 害人权 利的保护
韩 菲
( 津 市 河 东 区人 民检 察 院 , 津 30 7 ) 天 天 0 1 1
[ 摘
要 ] 我 国被 害人 权利 的保 护 , 立 法规 定和 司法 实践 中相 差较 大 , 强被 害人 对刑 事诉 在 加
和申诉 。实践 中, 检察 机关对 被害 人表 达的意 见 、 反映 的情 况, 只是作 为审查 案件 的方法 , 不是 必经 程序 。这 就使得 被
害 人 虽 然 有 了 表 达 意 见 的权 利 , 听 取 被 害 人 的 建 议 可 以 成 但
为走过场 的形式 , 被害人的声音根本无法体现在公诉 中。
近年来 , 随着我 国构建 社会 主义和谐 社 会 目标 的确 立 , 依法治 国方略 的逐步推进 , 我国的被害人 权利保护 相 比以往
有 了很 大 进 步 。刑 事 诉 讼 直接 目的 在 于 惩 罚 犯 罪 , 害 人 权 被
4 《 事诉讼法 》 自诉程序 中赋予被 害人有起诉 、 .刑 在 上诉
5《 . 刑事诉讼法》 对于 附带 民事诉讼 赋予被 害人 有权 提
起并可 以对一审 的附带 民事诉讼 部分提起 上诉 。实践 中 , 附
带 民事 诉 讼 的进 行 很 大程 度 上 要依 赖 于 刑 事 诉 讼 的 的 推 进 。
安机关为 了追求破案率 、 结案率 , 奉行 “ 不破不立” 的做法 , 被
悉 权 , 许 被 害 人 发 表 意 见 , 可 以 对 不 服 的 决 定 提 出复 议 允 并
接损害赔偿 , 赔偿 范 围过窄 , 被害 人通 过刑 事附带 民事 诉讼 得到充分保护 的价值远远无法 实现 。 二、 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之构想
刑事犯罪被害人保护保证措施
刑事犯罪被害人保护保证措施引言:刑事犯罪对被害人及其家属来说是一个巨大的伤害,为了维护受害人的权益和保护其人身安全,各国采取了一系列的保护措施。
本文将对刑事犯罪被害人保护的措施进行详细探讨,以帮助提高公众的意识和改进现有的保护机制。
一、宣传教育有效的宣传教育是刑事犯罪被害人保护的首要环节。
通过社会广告、宣传手册、媒体报道等渠道,向公众普及有关法律知识、防范犯罪的方法以及被害人保护机构的相关信息。
同时,加强对关键群体(儿童、老年人、女性等)的针对性宣传教育,提高其对潜在危险的认识和应对能力。
二、建立并完善法律法规在刑事犯罪被害人保护方面,法律法规的建立和完善至关重要。
首先,需要制定明确的受害人权益保护法律,明确受害人的权益和保护机构的职责。
其次,加强对刑事犯罪的立法改革,完善刑事诉讼程序,确保受害人参与犯罪案件审判的权利。
此外,建立健全起诉和刑罚执行过程中的受害人保护机制,加大对刑罚执行的监督力度,保证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三、建立受害人保护机构为了更好地保护刑事犯罪被害人,建立专门的受害人保护机构是必要的。
这些机构可以提供法律援助、心理咨询、庇护所等服务,为受害人提供全方位的帮助和支持。
机构的工作人员应接受相关培训,具备专业的知识和技能,以更好地应对受害人的需求。
四、加强犯罪现场勘查和取证刑事犯罪现场勘查和取证是保证司法公正的重要环节,也是保护受害人利益的关键。
加强警方和相关人员的培训,提高勘查和取证技术水平,确保现场证据的完整性和可靠性。
同时,加强对受害人的保护,避免二次伤害,尊重其权益和隐私。
五、建立并健全受害人救助制度受害人救助制度是为了帮助受害人重建生活、恢复身心健康而建立的。
该制度应该包括经济救助、医疗救助、心理咨询和社会服务等多个方面。
政府应提供相应的资金支持和资源,完善救助机构的建设,确保受害人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救助。
六、建立多方合作的机制刑事犯罪被害人保护关乎社会各方的利益,需要各方共同参与和努力。
试析我国刑事被害人权益保护的缺陷及完善
试析我国刑事被害人权益保护的缺陷及完善论文摘要上世纪60年代前的各国的刑事诉讼制度中,无论是从理论研究还是司法实践都呈现出一个鲜明的趋势:大多是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保护的角度出发,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问题却鲜有人问及。
随着各国暴力犯罪案件数量的增加,普通民众的危机感增强,使人们逐渐认识到保护被害人的重要性。
本文拟从介绍刑事被害人的内涵入手,又通过阐述现代国际社会两大法系典型国家的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制度的发展及呈现出的各自特点,结合我国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制度存在的问题,就如何完善我国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制度提出若干建议,以期待对我国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制度的发展有所裨益。
论文关键词刑事被害人权益完善一、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的概述(一)刑事被害人的内涵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都未对被害人的概念作出明确的界定,因此,对于被害人有着不同的定义和理解。
笔者认为刑事诉讼中的被害人,是指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直接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组织和单位。
被害人受刑法保护的合法权益收到“加害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侵害。
犯罪嫌疑人或被害人的犯罪行为侵害可能导致两种结果:直接结果和间接结果,被害人是由犯罪行为的直接结果而受害的公民、法人或单位。
(二)刑事被害人享有的基本权利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被害人的诉讼权利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这些权利包括:申请回避权、受到不法侵害时的举报控告权、委托代理人的权利、不予立案时的异议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知悉鉴定结论及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的权利、对不起诉决定的申诉权及直接抗辩权。
从上述权利的种类来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貌似得到了充分的保护,其实不以为然。
在司法实践过程中,仍存在着权利保护不充分、可操作性低及被保护力不足等问题。
因此,加强并完善被害人权利保护已经刻不容缓。
(三)刑事被害人权益保护的法理基础1.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是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的重要方面。
浅析刑事被害人权利的保护与救助
权 主要 是指被 追诉 人 的权 利, 因此 对犯 罪嫌疑 人和 被告 人 的诉讼 因此 , 被害 人上诉 权 的缺 失与其 当事人 的地 位是 不相 符 的。 权 利保 护较 完 善 。 别是 新修 订 的《 特 律师 法》 较大 的扩张 了律 师 , 辩 护人 的权 利 , 而给犯 罪嫌疑人和 被告人 增加 了“ 等 的武装” 从 平 ,
( 被害人获得民事赔偿的范围和途径有限 四)
我 国刑法 和刑事 诉讼 法都 规定 被害人 有获 得赔偿 的权利 , 但
更 为完 善 的保 护和 救 济被 追 诉人 的权 利 。但作 为 与案 件 处理 结 是在获 得赔偿 的权 利范 围上受 到 限制 。 方面 , 害人只 能就 犯 一 被
果有利 害关系 的被 害人 , 知悉 司法机关 追诉 犯罪进 程 的迫切 程 罪 行 为所导 致 的物 质损 害 要求 赔偿 , 不 能提起 精神损 害赔 偿 。 其 而
起 诉书送 达 给被 害 人 。
三、 刑事被 害 人权 利被 忽视 的 原 因
( ) 统 犯 罪 理 论 的 影 响 一 传
( 被 害人 在庭 审中 的发言权 难 以切 实保 障 二) 在 公诉案 件 审理过 程 , 除了提起 附带 民事 诉讼及 要求 被 害人
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保护
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保护当我们谈论刑事案件时,常常关注的是被告人和刑罚。
然而,在追求公平正义的同时,我们也应该关注另一方面,即被害人的权益和保护。
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保护是一项重要而复杂的任务,其意义和必要性值得我们深入探讨。
首先,被害人保护的意义在于为受害者提供心理支持和安全感。
在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往往承受着巨大的精神和身体压力,尤其是在犯罪行为对其造成严重伤害的情况下。
因此,对被害人来说,得到及时的心理辅导和支持是非常重要的。
法律系统应该致力于建立一个完善的支持体系,通过为受害者提供专业辅导和人性化关怀,协助其走出心理阴影,重建生活信心。
其次,被害人保护的重要性在于确保他们的权益得到合理的保护。
在面对刑事案件时,被害人通常是对案件细节和程序不熟悉的,他们需要得到法律方面的指导和帮助。
因此,建立一个健全的法律援助制度是非常必要的,以确保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能够积极参与并获得公正对待。
同时,对于一些特殊群体如儿童、老人和身体残疾者等,应该针对其特殊需求提供额外的保护和支持。
此外,被害人保护也需要在刑事案件调查和审判过程中充分考虑到其隐私权。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害人的个人信息应该受到保护,避免不必要的曝光和侵犯。
在信息保护方面,政府和执法部门应该加强监管,确保调查过程的透明度和信息安全。
同时,相关法律也需要明确规定被害人的隐私权,以避免个人信息被滥用或泄露。
除了个体层面的被害人保护,社会层面也应该加强对受害人的支持和保护。
刑事案件的发生给受害人及其家人带来了巨大的心理、经济和社会负担。
为此,社会应该为受害人提供积极的社会支援,包括经济援助、就业机会和培训等方面的帮助,以帮助他们重建正常的生活。
在刑事案件中,保护被害人的权益和利益是一个多方面、复杂的工作。
除了政府部门的责任外,社会各界也应该积极参与其中,为被害人提供帮助和支持。
只有通过共同努力,我们才能够建立一个更加人性化和公正的刑事司法体系,保护所有人的权益,并为受害人提供应有的保护与关爱。
刑事被害人权利保障探析
在 原始社 会 , 尚无法 律制 度来解 决人们 之问 的纠纷 , 更没有 界被 害人学 会 。
间交往 的加强 , 币的出现 , 货 同态复仇 又为赎 罪所替代 。不过无 论是血 的复仇 、 同态复 仇或是 赎罪 , 是 由被 害人及 其近 亲属 或 都 由被 害人所属 的部落 实施 , 害人处于 惩罚的被
( ) 一 有利于刑事诉讼中被害人与被告人地位的平等
过这一 时期 , 事被害 人仍然 扮演着 重要 的角色 , 多刑 事案件 在其 宪法和刑 事诉 讼法 中明确 了刑 事被 告人 包括会 见律师权 、 刑 很 辩
都是 由被害人 来启动 的 。
护权 、 沉默权等 的一系列权利 , 与此 同时 , 国际社会通 过一系列 保
随着 国家权力 的进 一步扩 展 以及人们 对于 刑事案 件 的性质 护被 告人 权利的国际条约如 《 民权 利和政治权利 国际公约》《 公 、经 的认 识变化 , 即刑 事犯 罪不 仅仅 是对刑 事被 害人个 人利 益的 侵 济 、社会 及文化权利 国际公 约》 。各 国及 国际社会在 保护被 告人 犯, 更重要 的是对 国家、 社会 利益 的侵犯 , 刑事犯罪 的追诉 权也逐 权利方面所做 的努力 对于促进司法 文明、 保障人权起 了重要 作用。 步 由被害 人转移到 国家 , 在刑 事诉讼 中被害人往往 只是充 当一个 然而 , 味单方面 强调被告 人权利 的保护 , 一 而忽视被 害人的权 利 证人 、 旁观 者的 角色 。文艺 复兴和 启蒙运 动以来 , 罚文 明的 理 保障 , 刑 其导致 的后 果是被 告人与被害人 在刑事诉讼 中地位 的失衡, 念兴起 , 事被 告人 的诉讼权 利保 障受到 了越来越 多 的关注 , 刑 不 使 作为遭受损 害一方 的被 告人在刑 事诉讼 中处于 弱势地位 , 显 这 少 国家 将刑事 被告人 的权 利写 入宪法 。 予其宪 法保 障 。 比较 然 与刑 事法律 的矫 正机制 相违背 , 赋 相 不符 合法律 的公平正 义原则 。 而言 , 刑事 被害人 的权利 保障 被忽视 , 刑事被 害人在诉 讼 中成 为 在强 调被告人诉讼 权利保 障的 同时, 在制度 上给 与被 害人更 多的
论我国刑事被害人保护机制的完善
序, 但是 , 于种 种原 因 , 由 刑事 被 害人及 其 近 亲属 的利 交 给联邦 法院 的调查结 果 的报告 中, 必须 包括一 份 “ 被 益往往得 不 到有效 的保护 。 现实生活 中 , 时有发 生的涉 害人 被 害状 态 的陈述 ”即从被 害人 的角度 来陈述犯 罪 , 法涉诉 上访 事件 中 ,有 相 当一部分 是刑事案 件 中 的被 及其结果。该规定的 目的是使法院在未曾见过被害人 害人及 其 近亲属 因被犯 罪侵 害后 ,不能得 到加 害人 的 或 未曾 听取 被害人 陈述 的情况 下不 能审 判罪犯 。被害 赔偿 , 又不 能及 时获得 国家 或者来 自社会 的救济 , 从而 人状 态 的陈述可 以令法 官充分 注 意到被 害人 由于 犯罪 社 肉体和精 神 的损害 , 这样 , 法 使刑 事被 害人及其 近亲属 的生活陷入 困境甚 至绝境 。 行 为而遭受 的经 济 、 会 、 我 国刑 法 和 刑诉 法 都 规 定 了被 害人 有 获 得 赔 偿 官 就可 以综合 考虑被 告 人和被 害人 及其 家属 的情 况进 英国 18 年《 9 5 刑事起诉法》 不排除个人的刑事 的权利 , 但在获得赔偿 的权利范围上却作了不利于被 行量刑。 但是 私诉 案件 由起诉 人进 害 人 的限制 , 规定 被 害人 只能就 犯罪 行 为所 导 致 的物 起诉 权 , 制止无根 据 的起 诉 。 检察署 长一般 不予接 管 。 质损害要求赔偿 , 而不能提起精神损害赔偿 。与一般 行诉讼 , ( ) 二 在对 刑事 被害 人 的补偿 方 面 侵权 行 为相 比犯罪 行 为 的性 质更 为严 重 , 果 不 能在 如 自新西兰 16 年颁布《 93 刑事损害补偿法》 以来 , 提起刑事附带 民事诉讼时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 则会严 英、 、 、 、 美 德 法 奥地 利 、 兰 、 兰 、 尔兰 、 芬 荷 爱 比利 时 、 丹 重 损害 刑事 被 害人 的合 法权 益 , 而且 也 与 民法 的有 关 麦 、 森堡 、 萄牙 、 典 、 卢 葡 瑞 西班 牙 、 大利 亚 、3 、 澳 1本 韩 规 定相 冲突 。 国和我 国香 港地 区 、 台湾地 区等相 继 建立 了被 害人 救 济 制度 。比较 典型 的是 澳大 利亚 , 自上世纪 6 代开 0年 二、 刑事被害人保护的域外立法 比较 始 ,澳 大 利亚 不 断加大 刑 事被 害人 权 利保 护 的力 度 。 以新 南威 尔士 州 为 例 , 事 伤 害 赔 偿 法 、 害 者权 利 刑 受 “ 战” 二 以后 , 随着 世 界 人权 保 护 运 动 的开 展 , 刑 宪章、 受害者支持和恢复法等各种保障被害人权利 的 事被害人保护运动也开始博兴 。尤其在二十世纪 6 O 专 门法 律 、 规相 继 出 台 , 法 而且 随 之 建立 了恢 复性 司 年 代 以后 ,被 害人 的保 护 得 到 了越 来 越 多 国 家 的关 法 、 害 人登记 、 费 心里 辅 导等 各项 制 度 , 被 害人 被 免 为 注 , 于被 害人 权 利保 障 的研究 也 不断 深 化 。许 多 国 关 权 利保护 提供 了完 整 、充分 的法 律依据 和有效 的运行 家 的刑 事 司法 开始 从 以保 护被 追诉 者为 中心 , 展成 发 机制。 不仅 如此 , 以政府 设立 的受 害者管理局 为主管部 为 同等 保 护被 害人 和 被追诉 者 权利 , 重 二者 之 间 的 注 门的各种 专 门机构也得 以全 面建 立 , 政府机 构 、 且 非政 协 调 与平衡 , 在相 关法 律 中增加 规定 被 害 人权 利 保 护 府 组织 以及 民间组织相 互 配合 ,为被 害人权 利保护 提 的专 门条 款 , 制定 和 通过 有关保 护 被害 人 权利 的专 门 供 了全方 位 的组 织保 障 。关 于被 害人 国家赔 偿 的程 序 法 律或规 范 性文 件 。 与赔 偿标 准完整 、 严密 , 为这 项工 作 的顺 利开 展提供 了 ( ) 诉讼 权益 保 障方 面 一 在 可供操作 的技术规 范 。 事案件 的直接受 害人 、 刑 间接受 总 的来 看 , 陆法 系 国家赋 予 刑事 被 害人 较 广泛 害人或者 已经死 亡 的受 害人 的直 接亲 属 ,都 有权要求
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构建——以刑事被害人保护为视角
2 0 . (下 ) 0 93
{占 I 缸会 } I
论 我 国砌 亭和 解制 良 的 匏建
以刑事被 害人保护 为视 角
毛 娜
摘 要 注重人权保护是 当今世界各 国立法所关注的重大课题, 也是一个国家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标志。刑事被害人, 作
为犯 罪行 为直接侵 害的 受害者 , 罪行 为所造 成的 物质损 害和精神损 害 的直接承 受者 , 其权 利进行 全 方位 的保 护 , 于和 犯 对 对 谐社会 的建立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践行具有推动作用 刑事和解制度近年来一直是我 国法学界讨论的热点问题 , 其不仅
具有大家已经熟知的优越性, 而且对于刑事被害人权利的保护也具有重要 意义, 因此刑事和解制度的构建应注重对刑事被
人保护现状不容 乐观 。 第一 , 被害人 的权利缺位或者是受到限制 : 如 自诉权的行使相 当严格 , 没有赋予刑事被害人上诉权等 ; 第二. 缺乏 被害人司法援助制度 : 第三缺乏相应的安全保护制度 近年来 , 学者 们提出了各种各样的立法建议 、 制度改革措施等, 以其达 到保护刑事 被害人的 目的。 笔者认为 , 刑事和解制度的引入 , 对于保护刑事被害
人 的权 利 具有 重 要 的意 义 。
首先, 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 , 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 价值一样。 可 以说 ,法律 的目标( 。 “ 在司法过程的意义 上) 就是实现正 义。 在人类 历史的发展过程中, 们关于正义的视 角从复仇正义发 人
展 到 报 复 正 义 , 渐 变 成 今 天 的 复 和 正 义 。复和 正 义 理 论 认 为 , 罪 又 犯 破 坏 了 加 害 人 、 害人 和社 会 之 间 的 正常 利 益 关 系 , 调 对 被 害 人 、 被 强
浅谈刑事案件中被害人的权益保护-论文
浅谈刑事案件中被害人的权益保护摘要:刑事制度的建立,在立法及司法实践中,更多的是关注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而对于某个刑事案件中的直接受害者即被害人却常常被忽略。
随着国家法制化的发展,世界人权保障和社会民主文明发展的趋势,被害人的地位同样需要利用法律进行有效地保护。
如何保障被害人的诉讼权利,是健全法制进程和刑事诉讼中所要着重解决的主要问题之一。
因此,在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不能忽略对被害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应当建立健全法制维护被害人合法权益。
关键词:刑事案件被害人合法权益一、刑事案件中保护被害人权益的原因及意义被害人作为刑事案件中的直接被害人,是刑事诉讼的启动因素之一,而犯罪是对社会稳定和社会秩序的破坏,并不是把犯罪者查办了,社会就稳定了,必须把遭受犯罪侵害最严重的部分———被害方的心理修复了,整个社会秩序才能恢复。
正如有学者所讲的:“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关系是对立的,双方的诉讼权利保障构成了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的基本内容,忽视双方中的任何一方都是片面的,不适当的。
”在追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行为不力或追溯结果严重违背法律时,会导致被害人对国家权威和法律产生怀疑,进而法制尊严也无处可寻。
因此,在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不能忽略对被害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应当建立健全法制维护被害人合法权益。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是关于被害人诉讼地位的明确的法律规定。
法律确认了被害人的当事人地位,也就确认了被害人与案件处理结果的利害关系的不可分割性,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1、确认了被害人与被告人相同的诉讼地位,确认了在法律上与被告人具有同等的被保护权,有效地防止过分忽视被害人权益保护的不良状况;2、确认了被害人的当事人地位,使被害人个人权利对国家权利的制约力度增加,促进司法监督体制的完善;3、奠定了被害人控诉犯罪权利和请求赔偿权利得以实现的法律依据和保障。
刑事诉讼中的被害人权益保护研究
刑事诉讼中的被害人权益保护研究刑事诉讼是法律领域中的重要一环,它旨在通过法律手段维护社会安全与秩序。
然而,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害人的权益保护一直是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
本文将探讨刑事诉讼中被害人权益保护的现状及其相关问题,并提出一些改进与完善的建议。
首先,我们要认识到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害人所扮演的角色至关重要。
他们不仅是案件的受害者,更是刑事司法的关注重点。
然而,在现实中,被害人的权益保护却常常受到冷落。
这种现象往往是因为刑事诉讼中侧重于对被告的追责,而忽视了对被害人的关怀与支持。
其次,在刑事诉讼中,被害人权益的保护受到了一系列问题的影响。
其中一个关键问题是权益保护的落实不到位。
被害人往往在诉讼过程中面临信息不透明、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关怀等问题。
一些被害人因为对法律程序的不熟悉,无法充分行使自己的权益,甚至可能被迫接受不公正的判决。
此外,被害人的隐私权也容易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受到侵犯,尤其是在媒体曝光和公众舆论的压力下。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有必要思考如何更好地保护被害人的权益。
首先,相关部门需要提供充足的法律援助支持。
无论是法律知识的普及还是法律援助制度的健全,都能帮助被害人更好地理解和行使自己的权益。
同时,为了保护被害人的隐私权,应加强对媒体的引导和约束,避免对案件进行不必要的曝光和炒作。
此外,我们还需关注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害人的心理健康。
由于受害者往往经历了来自犯罪行为的身体和心理的双重伤害,因此心理疏导和支持是非常必要的。
相关部门可以成立专门的心理援助机构,为被害人提供及时的心理咨询和治疗服务。
同时,也可以加强对刑事司法工作人员的心理培训,提高他们对被害人心理需求的敏感度和应对能力。
此外,被害人权益的保护还需要从立法和制度层面进行完善。
刑事诉讼法应明确规定被害人权益的合法性和可行性,尤其是在涉及审判阶段的程序中。
同时,相关部门也应加强对刑事司法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对被害人权益保护的意识和专业能力。
我国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制度的立法完善的开题报告
我国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制度的立法完善的开题报告
1. 研究背景和意义
被害人是刑事诉讼中不可缺少的参与者,其在刑事诉讼中的话语权和权利保护在司法实践中越来越受到重视。
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都对被害人权利保护做出了规定,但在实际应用中,被害人的权利保护仍面临诸多问题。
因此,在当前的司法改革背景下,研究我国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制度的立法完善,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2. 研究内容和方法
本文将主要研究我国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制度的现状和存在问题,探究其立法完善的路径和对策。
研究方法主要有文献研究法、比较法和实证研究法。
通过对现行法
律制度的分析,结合国内外类似制度的比较,以及社会实践案例的分析和调研,全面
系统地探讨我国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制度的现状及其存在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建议和
对策。
3. 研究框架和步骤
本文将围绕以下几个方面展开研究:
(1)我国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制度的现状和发展历程;
(2)我国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制度存在的问题和原因分析;
(3)国内外类似制度的比较和借鉴;
(4)对我国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制度的完善提出的建议和对策。
以上研究框架将围绕我国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制度的法律规定、司法实践和社会反响展开,力求全面客观地论证我国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制度完善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4. 研究预期结果
本文预期通过分析和研究,能够深入探究我国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制度的现状和存在问题,归纳总结出影响其健康发展的问题及原因,提出可行性与具有可操作性的
对策建议。
研究成果将为我国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依据,为维护
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加强法治建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做出积极的贡献。
浅析刑事被害人权利的保护与救助
体现 了 “ 以人为本 ” 的现代 司法理 念 , 从根 本上 实现 范 完善 这一监 督的程 序和机制 , 从深 层次 上促 进检 察机 关执法 观 实 质 的监 督 , 念 的转 变 , 一步 强化对 办案行 为 的约 束 , 人 民监 督员制 度推 进 是 行 中面 临 的一个 紧要 问题 。
中图分 类号 : 60 D 3. 9
事 的监 督 , 民监 督 员从社情 民意和社会 正义 的角 度 , 过独 人 通 人 民监督 员制度 试行五年 以来 , 受到 了各 级检 察机关 的高度 “ ” 重 视和 社会 各 界 的热情 关注 。被选 任 的广 大 人 民监 督员 本着 对 立 的监督 评议 程序 , 以提 出同意或不 同意检察 机关 对具 体案件 可 供 有 法律、 对社会 、 对人 民高度负责 的精 神 , 真按 照高 检制 定 的意 见 的拟处 理 决定 的意 见 , 检察机 关参考 , 助于检 察机 关提 高 查 认 要 求 , 实履行 职责 , 三类 案件 ” “ 种情 形 ” 行 了卓有 成 办职 务犯 罪案 件 的质量 ; 五种 情形” 督则 主要是 针对 “ 的 忠 对“ 和 五 进 而“ 监 人” 监 五种 情形 ” 定 的违法 违纪情 规 效 的监 督 , 取得 了一定 的效果 , 累了一 定的 经验 , 积 保证 了这项 制 监 督 , 督 的是办 案人 员是否 具有“ “ 一 就会 直接 导致 相关 办案 人 员 度 顺利 向前 推进 。 从总 体上看 ,三 类 案件 ” “ 但 “ 和 五种 情形 ” 的监 形 。 五种 情 形” 旦 发现 并被确 认, 督 还存 在一 种不平 衡性 。 出表 现在 , “ 种情 形” 突 对 五 的监 督大 都 承担 违法 行 为的相 应责任 , 从而 促使 办案 人员 能依法 文 明地 查 办 停 留在 “ 刚破 题” “ 刚 或 无案可 纠” 的状 态 , 还无 法用 “ 实质 性突破 ” 案 件 , 高 执法 水平 和 办案质 量 。 提 来 表述 。 因此 , 积极 探索对 “ 五种 情形 ” 督 的新 方法 、 监 新途 径 , 规 实 践证 明 , 民监 督员对“ 人 五种情形 ” 的监 督是对 执法 活动最
浅析刑事被害人的人权保障
浅 析刑 事 被 害 人 的人 权 保 障
丁 国荃
( 南 省 工 商行 政 管 理 学 校 , 河 河南 开封 4 50 ) 704
摘
要 : 国现行立法对被害人权利保护存在着不足与欠缺 , 害人在刑事诉讼 中的地位远不如其在 民 我 被
事诉讼 中的地位 , 其权利得不到妥善保障。所以, 加强被害人人权保障, 有利于保证刑诉的公正 , 促进刑事诉
平民大众主体 性 权利 的否定 、 压制 乃 至剥 夺 个体 的诉 讼 权 利。所以 , 可能产生 发达的人权保 障观念 。追 求无讼 的根 不 本立足点是贵 和持 中 、 谐稳 定。在无 讼 的价值 影响 下 , 和 法 律的体系发展艰难 , 民 的权利 意识 与法律 意识 淡薄 , 显 公 这
讼 立 法的 日趋 完善 。
关键词 : 刑事被害人 ; 精神赔偿 ; 国家补偿 中图分 类号 : F 1 D 72 文献标 识码 : A
一
‘
文章编 号 :0 8 60 2 O )2 0 1 2 10 —9 4 (O6 O —0 3 —0
( 没有 建立国家补偿 制度 四) 目前 , 国内尚无 有关对被害人 实行 国家补偿 的方法 。在 司法实践 中, 因被告人 行为遭受损失 无法得 到赔偿而造 成 对 生活极 为困难 的被 害人 , 的 由地 方政 府 给予适 当补 偿 , 有 有 的由被害人单位给 予救济 , 有的 由某些 援 助团体 予 以资助 这些做法 无疑对解决 被害人 实 际 困难 和平 衡其 心理 具有 积
系统化 的法律 援助保障体系 。所 以说 , 在人 们 的法 律意识里
及在立法 、 司法实践 中对被害人 的法律 援助还是一片空 白。 二 、 响 我 国 刑 事 被 害 人 权 保 障 的 因 素 影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浅析我国刑事被害人保护制度
[摘要]刑事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直接关系着其权利的保护状况和损害的弥补程度,保护被害人的诉讼权利有利于刑事诉讼架构的平衡,有助于实现刑事诉讼的公正,也是保护公民人权的必然要求。
由于我国在刑事被害人保护方面存在缺陷,如何完善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制度显得至关重要。
[关键词]刑事被害人;权利缺位;国家补偿
在传统的法学理论体系中,刑事被害人只是诉讼学的概念。
在古代弹劾式诉讼制度中,刑事被害人拥有独立的起诉权;之后由于纠问制诉讼制度的取代,国家追诉原则产生,检察机关行使控诉职能,取代被害人成为当事人。
被害人的这种诉讼地位,不能充分反映其惩罚犯罪、要求补偿的愿望,不足以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随着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提出,刑事被害人保护制度也应运而生。
一、刑事被害人保护的内涵
刑事被害人又叫犯罪被害人,是指在犯罪过程中作为犯罪人对立面因而遭受犯罪行为侵害使其人身或财产遭受损害的人。
[1]刑事被害人是犯罪案件的当事人,他的合法权益遭受犯罪行为侵害,与诉讼结局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
二、我国刑事被害人保护在法律实施中的不足
刑事被害人作为相对弱势群体,理应得到保护。
然而,我国刑事被害人在法律中的规定以及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却无法体现对其加强保护,无法使其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一)纠问制诉讼制度中,刑事被害人的权利缺位并受到限制[2]
在纠问制诉讼制度中,检察机关取代刑事被害人的地位,成为诉讼的当事人。
虽然我国现行刑诉法将被害人的地位提升为当事人,并将被害人陈述作为法定证据形式,但实际上却没有配套的规定与制度,缺乏可操作性,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刑事被害人作为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对象,理应享有对整个案件的知情权与参与权,但事实上被害人的自诉权和直接起诉权受诉讼成本的制约却很难行使,以致无法通过诉讼谋取公正的权利。
其次,公诉转自诉的情形存在缺陷。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诉转自诉情形,愿意是保护被害人,但是因被害人的弱势地位,其无法迅速有效搜集证据,由于证据不足,法院往往说服其撤诉或者裁定不起诉,进而无法及时保护其合法权益。
再次,刑事被害人不享有上诉权。
在刑诉法规定中,被害人虽是重要的当事人之一,却不享有上诉权,不能及时有效行使自己的权利。
即使被害人不服判决,也只能申请检察机关抗诉,检察机关受一定出发点和目标的限制,一般不会轻易抗诉,进而导致上访等发生,引发社会问题,影响和谐稳定。
(二)刑事被害人的救济缺乏健全的机制
长期以来,由于刑事犯罪的被告人不具备履行能力,即使法院判决赔偿,也对以执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厅副厅长尹伊诺表示,在刑事司法的各个环节,都可能出现被害人自身权益受到侵犯而得不到救助的情况,很多刑事被害人因此身陷绝境,成为诱发群体事件和影响社会稳定的一个突出问题。
另外,被害人获得民事赔偿的范围狭窄。
我国刑法等法律规定刑事被害人只能就犯罪行为所导致的物质损害要求赔偿,而不能提起精神损害赔偿。
实际上,作为犯罪行为的直接受害者,刑事被害人无论身体还是精神都受到一定程度创伤,对犯罪人实施应有的惩罚,得到物质和精神的赔偿,是刑事被害人的重要诉求。
三、对我国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制度的完善
首先,保障刑事被害人的诉权。
对于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诉转自诉的情形,针对刑事被害人收取证据比较困难,达不到法院受理案件所要求的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进而不得不撤诉等情形。
我国可以借鉴德国的强制起诉制度,即被害人在一定条件下,有权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对侦查机关以及检察院所作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决定进行审查,并由法院作出是否维持公诉的决定,作为对公诉权的制约。
其次,赋予刑事被害人上诉权。
我国实行公诉制度,被害人的利益由检察机关代为保护,然而检察机关毕竟不是案件的当事人,无法设身处境地考虑被害人的感受,它的目的更倾向于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难免会忽视被害人的赔偿请求。
因此,建议赋予刑事被害人一定的上诉权,并由检察院负责监督,帮助被害人最大限度地获得利益和保护。
当然,我们应该建立相应的机制,比如检察院可以把帮助刑事被害人的业绩作为一项考核,建立特定的刑事被害人法律援助小组,让法院、媒体、社会等监督等,使之切实可行。
再次,扩大刑事被害人的赔偿范围,并建立国家补偿制度。
[3]作为刑事被害人,身体和精神都受到了损害,应该扩大其赔偿范围,增加精神损害赔偿,这样既能进一步平息被害人的情绪,又能增加被告人犯罪的代价,给后人予警醒与教训。
考虑到“法律白条”的大量存在,建议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
当然,其属于社会救济性质,不同于国家赔偿,只有在被告确实无能力偿还时才由国家代为补偿,以达到安抚被害人情绪、平息其复仇心理的目的。
为了确保该项制度的实施,可以明确规定资金的来源,比如政府补贴、企业资助、社会闲散资金收集等,这样才能充分保护刑事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和谐与稳定。
[参考文献]
[1]时奇文.浅析我国刑事被害人精神损害赔偿的现状及缺陷[J].英才高职论坛,2008,(5).
[2]毛娜.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构建——以刑事被害人保护为视角[J].法制与社会,2009(3).
[3]苏杜松,陈志裕.浅议刑事被害人法益保护[J].法制与社会,20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