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电子商务税务法律法规及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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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电子商务税务法律法规及适用
教学过程:
一、目标陈述(O):知识、能力、素养
二、任务描述及要求(T):
1.了解跨境电子商务税法的立法和《电子商务法》关于纳税的条款。
2. 熟悉跨境电子商务税法的法律、法规(含条例、细则)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3.结合案例,能较准确地分析跨境电子商务税法履行方面的违法案例及法律适用。
三、教与学(准备P):
案例:2018年,广州市中院判处广州志都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及有关个人走私普通货物罪,涉案人员均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和不等罚金,志都公司没收违法所得及罚金300余万元。由于本案非常具有典型意义,被业内誉为跨境电商保税仓“刷单第一案”。
案件回顾
2015年年初,李某(已另案处理)指使广州志都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经理被告人冯某某、业务主管江某某、兼职人员刘某某利用志都公司可从事跨境贸易电子商务业务,对外承揽一般贸易的进口货物,再以跨境电商贸易形式伪报为个人海外购进口商品,逃避缴纳或少缴税款;同时,李某指使被告人程某某为广州普云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云公司)申请跨境贸易电子商务业务海关备案、开发正路货网(××),用于协助志都公司跨境贸易制作虚假订单等资料。
从2015年9月至11月期间,志都公司及冯某某、程某某等人利用上述方式走私进口货物共19085票,偷逃税款共计人民币2070384.36元。
法院判决
经过法庭审理,2018年4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公开判决:广州志都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人冯某某和江某某、程某某逃避海关监管,伪报贸易方式报关进口货物,偷逃应缴税额,其行为均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志都公司在共同犯罪中处重要地位,是主犯,依法应承担全部罪责。涉案人员均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和不等的罚金,涉案志都公司没收违法所得及罚金300余万元。
(一)税收的含义
税收的含义:税收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或公共权力对社会产品进行分配的形式。税收是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分配形式。
税收的特性:税收具有非直接偿还性(无偿性)、强制义务性(强制性)、法定规范性(固定性)。
税收的本质:是国家以法律规定向经济单位和个人无偿征收实物或货币所形成的特殊分配关系。具体表现在分配的主体是国家,分配的客体是社会剩余产品,不论税款由谁缴纳,一切税源都是来自当年劳动者创造的国民收入或以往年度积累下来的社会财富。
分配的目的:是为实现国家职能服务。
(二)我国跨境电子商务税务法律适用的立法现状
1.我国税收相关法律法规有:
(1)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税收实体法律有:《中
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以下简称《车船税法》);税收程序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
(2)法律实施条例或实施细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个人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车船税法》、《税收征管法》,由国务院制定相应的实施条例或实施细则;
(3)税收的非基本制度。国务院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包括国务院或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通知、决定等。
2.电子商务背景下的立法
2013年8月商务部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实施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有关政策的意见》:制定了相应的支持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有关政策。
2013年9月13日发布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2号)同时废止。
2014年1月发布《网络交易管理办法》:规定要求办理工商登记。
海关总署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归类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完税价格表》的公告海关总署关于调整部分商品进口关税暂定税率的公告。
2015年9月14日,海关总署加贸司发布文件《关于加强跨境电子商务网购保税进口监管工作的函》(58号)
2018年12月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规定经营者和平台的纳税义务及违法处罚条款。
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8]49号)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财发[2018]486号)
关于调整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清单的公告(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工信部、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密码管理局、濒危办公告[2018]157号)
(三)税法的主要内容
1.纳税人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个人所得纳税项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1)工资、薪金所得;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4)劳务报酬所得;
(5)稿酬所得;
(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8)财产租赁所得;
(9)财产转让所得;
(10)偶然所得;
(11)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四)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级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1 不超过5000元的 5
2 超过5000元至10000元的部分10
3 超过10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20
4 超过3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30
5 超过50000元的部分35
(注:本资料所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五)《电子商务法》中税务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