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安全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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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安全法律法规
电子商务安全法律法规篇一
电子合同(E-Contract)
关于电子合同的效力问题
合同是保障当事人各方权利义务的有效方式,网络世界与电子商务中亦然,具体到网上合同的效力问题,与一般合同相比,问题主要来自两个方面,即以电子文件方式存在的合同效力如何通过网络以“双击”(double click) “同意”(I agree)键订立的合同是否具备承诺的要件而可以使合同对双方产生约束力。显然,这两个问题对发展电子商务至关重要。在这方面,中国内地目前已出现若干相应案例。
对于以电子方式存在的合同的效力问题,中国的《合同法》已有明文承认其合法效力。第11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并且,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UNCITRAL Model Law on Electronic Commerce”)第11条第1款中,也明确规定:“对于合同的订立而言,除非当事人有其它约定,要约及对要约的承诺可以通过资料信息表达。”
对于通过网络双击同意键方式订立的合同是否具备承诺的要件及合同的效力问题,在中国,这种合同可以归为格式合同(即合同的内容是由一方确立的,另一方只有选择签与否的权利,没有修改合同内容的权利)的一种,与软件销售中经常使用的拆封授权契约(shrink-wrap agreement)(不仅属于定型化契约,当事人在拆封前往往无法知道合同的内容)十分类似,
虽然国外法院在有关拆封授权契约的案例中有着不同的判决,但也基本承认了其应具备的承诺的效力。
另外依照我国台湾地区的《消费者保护法》第13条*所确定的原则,网络上之格式合同属于法律上格式合同的内容,只要相对人有机会了解合同之内容并表示同意,该合同即为有效。
我国并未有法律明确规定网络上格式合同的效力,但是依照各国一般立法例,满足“相对人有机会了解条款内容”和“明示同意”两个条件的网络格式合同会得到法律承认,已是理论界和实务界的主流主张。
我国《消费者保护法》第13条第1款: 契约之一般条款未经记载于定型化契约中者,企业经营者应向消费者明示其内容;明示其内容显有因难者,应以显著之方式,公告其内容,并经消费者同意受其拘束者,该条款即为契约之内容。
而电子合同则更进一步,当事人在签约时完全可以了解合同的内容,所以,对这种方式成立的电子合同,如果其具备合同成立的要件,并且符合中国民法中“诚实信用、等价有偿” 的原则(因为在这类契约中,往往存在违背这一原则的情况,如B2C电子商务中有的商家提出的无论商品有何瑕疵,消费者只能请求免费修理,而不能退货或求偿的条款等),则不应仅因为其承诺方式的特殊性而否认合同的效力。
一、国内第一起网站状告网民案件—“易趣网诉用户加里森案”
【案件简介】加里森从2001年3月起在易趣网的交易平台注册,享受免费服务。同年7月1日起,易趣网开始向用户收取使用费,并在网上发布《服务协议》供用户确认,但加里森自言: “协议长达67页,没仔细看,就按了‘确认’键。”此后,一直到9月24日,加里森已欠下网站1300多元的服务费却还不自知,直至被告上法庭才如梦初醒,最后不得不悉数付清服务费。【本案评论】我国《合同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网上的注册协议就具备上述要约的形式,网络服务提供方就是要约人,而受要约人就是网民,一旦同意要约就表示作出承诺,此时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网民之间的合同就已经成立。
网上注册的方式,属于法律所认可的合同形式,一经订立就具备法律约束力,合同双方必须遵守。
本案中网民没有意识到自己是受要约人的身份而随意“确认”,无意之间作出了承诺,一旦不能兑现承诺必然会受到法律的惩罚。
需要指出的是,网络不是随意妄为的世界,网民一定要明确自己在看什幺,要对自己的承诺行为负责,不要轻易“确认”。至于网络服务提供者要营利无可厚非,但协议应简短、明了,避免故弄玄虚制造陷阱。
此外,上海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吕红兵指出:“对提供网络平台出租的易趣来说,收取租金是单方面的权利。它以前不收是对权利的放弃,现在要收也无可厚非。只有一点,收费是对合同条款的修改,这需要通知用户,给他们选择权。” 此项意见值得网站注意参考。
二、三名在校大学生一审告赢淘票网
【案情】2009年4月21日7点左右,中国政法大学的大一学生小杨在淘票网上以非会员身份从北京天益游航空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益游”)名下的淘票网给家人订购了3张从成都飞往北京的南航6折机票,每张单价855元。上午8点,小杨通过中国农业银行网上银行支付了票款。付款后,淘票网给小杨发来短信,“您的票款已支付,2小时左右把票号发到您的手机上”。但是到12点多,小杨却收到淘票网短信称:出票不成功。
小杨以为航班取消,便打电话到南航确定航班,却被告知航班并未取消。第二天下午,小杨接到淘票网电话,称南航取消了座位所以无法出票,要求小杨要么补足差价重订别的价位的机票,要么接受全额退款。小杨明确拒绝对方的两种处理结果,认为货款已交,淘票网理应出票。但是由于交涉不成,又赶时间,只能从另外一家网站重新订购7折机票,额外支付了681元。
事情过后,小杨越想越气,“学法律的人遇到这种事情不能沉默”,她决定通过法律维权。小杨的想法得到了大二年级的师兄施学渊和师姐蒋菁的支持,施学渊和蒋菁以公民代理身份帮小杨打官司。
施学渊说,淘票网对会员有一些免责条款,这些条款对小杨的诉讼很不利。后来施学渊想到,只要证明小杨不是会员就可以不受免责条款的制约,尽管这是个很简单的逻辑,但是想到这一点,还是令他兴奋不已。2009年4月底,小杨向丰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天益游赔偿损失¥681元,并赔礼道歉。
【法院判决】2009年8月上旬,丰台法院审理后认为小杨向天益游支付了票款,天益游未能履行合同给小杨造成了损失,应赔偿小杨损失¥680余元。
一审判决后,天益游提起上诉。目前,施学渊他们正在准备二审开庭应诉。
三、网购歌星唱片却拿不到货组织方被判返还歌迷钱款
【案情】周小姐系张杰上海歌迷会成员,2007年10月,上海某贸易公司通过网络联系周小姐,称将在2008年1月举办张杰签名演唱会,若订购10张张杰唱片便可获1张签名见面会门票。此后,周小姐代歌迷会成员出面分6次共向对方支付了13.35万元订购4500张唱片,然而,该公司却一直未将张杰唱片交付周小姐,张杰的签唱会也是几度推迟。2008年8月,周小姐向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双方之间的买卖关系,判令上海某贸易公司退回其唱片款13.35万元。
上海某贸易公司未到庭应诉,也未作书面答辩。
【法院判决】2009年2月中旬,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依法成立,上海某贸易公司在收取周小姐购买唱片的货款后,未履行交付周小姐唱片的义务,其行为显属违约,因此,周小姐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法院判决解除双方所订立的买卖合同;上海某贸易公司返还周小姐所订购张杰唱片货款¥13.35万元。
中国已实施《电子签名法》
1999年10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在第11条中将合同的书面形式创造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