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污染治理能力评价管理办法(2017.6.5印发)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等关于印发广东省珠江三角洲清洁空气行动计划——第二阶段(2013年―2015年)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粤环[2013]14号【发布部门】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日期】2013.02.08【实施日期】2013.02.08【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XP10【失效依据】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等关于废止《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珠江三角洲清洁空气行动计划——第二阶段(2013年―2015年)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实施方案的通知》的通知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珠江三角洲清洁空气行动计划--第二阶段(2013年-2015年)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实施方案的通知(粤环〔2013〕14号)珠三角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顺德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珠江三角洲清洁空气行动计划--第二阶段(2013-2015年)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实施。
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向省有关部门反映。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013年2月8日广东省珠江三角洲清洁空气行动计划--第二阶段(2013年-2015年)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相关工作部署,按照《印发广东省珠江三角洲清洁空气行动计划的通知》(粤环发〔2010〕18号)滚动实施工作要求,加大污染物总量减排力度,持续改善珠江三角洲(下称“珠三角”)及全省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体健康,制定本方案。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1.01.21•【字号】粤环[2011]7号•【施行日期】2011.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广东省环境保护厅2011年1月21日以粤环〔2011〕7号发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前言一、《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以下简称《裁量标准(试行)》)适用于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
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参照制定适用于本辖区的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二、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处罚法定、过罚相当、程序严格、教罚结合的原则。
三、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四、违法行为人同时具有两个以上不同的环境违法行为的,应当分别予以量罚。
五、实施环境行政处罚,实行调查取证与决定处罚分开。
行政处罚案件调查部门向案件审查部门交审案件时,应当对执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的情况予以说明,建议予以从轻、减轻或者从重行政处罚的,应当说明理由。
六、对未列入本《裁量标准(试行)》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实施自由裁量权。
七、本《裁量标准(试行)》所称“以上”包含本数,“超过”、“不足”、“以下”不包含本数但包含裁量幅度的最高上限。
八、本《裁量标准(试行)》自2011年2月1日起执行。
第一章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类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一、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类§1.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关于《广东省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实施办法》-广东省发展和改革
附件1广东省绿色发展指标体系注:1.体系结构:包括七个部分56个指标。
这七个部分是:资源利用(14个指标)、环境治理(8个指标)、环境质量(10个指标)、生态保护(11个指标)、增长质量(5个指标)、绿色生活(7个指标)、公众满意程度(1个指标)。
2.指标类型:分为三类,标★的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的资源环境约束性指标;标◆的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发〔2015〕12号)提出的主要监测评价指标或其他绿色发展重要监测评价指标;标△的为其他绿色发展重要监测评价指标。
3.指标权数:根据指标的重要程度,三类指标的权数之比为3:2:1计算,★号指标权数是2.75%,◆号指标权数是1.83%,△号指标权数是0.92%。
6个一级指标的权数分别由其所包含的二级指标权数汇总生成。
6个一级指标的权数相加是100%,分别是资源利用(29.3%)、环境治理(16.5%)、环境质量(19.3%)、生态保护(16.5%)、增长质量(9.2%)、绿色生活(9.2%),公众满意程度是主观指标,没有赋予权数,另单独调查,单独测算。
4.测算方法:绿色发展指标体系采用综合指数法进行测算,以2015年为基期,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目标和相关部门规划目标,测算分地区绿色发展指数和6个分类指数。
绿色发展指数由除“公众满意程度”之外的55个指标个体指数加权平均计算而成。
5.指标置换的说明:“可治理沙化土地治理率”(权数是1.83),由于我省没有相关工作内容,故由“造林任务完成率”和“抚育任务完成率”替代,“造林任务完成率”和“抚育任务完成率”的权数都为0.92。
6.指标数据缺失的处理办法:对于有些地区没有的地域性指标,相关指标不参与总指数计算,其权数在一级指标分类内分摊至其他指标,所在的一级指标权数保持不变,体现差异化;对于目前暂无数据的指标,其权数不变,参与指数计算。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2014—2017年)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2014—2017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2.07•【字号】粤府[2014]6号•【施行日期】2014.0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2014-2017年)的通知(粤府〔2014〕6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2014-2017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东省人民政府2014年2月7日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2014-2017年)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和省政府与环境保护部签署的《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持续改善全省环境空气质量,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工作目标到2017年,力争珠三角区域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在全国重点控制区域率先达标,全省空气质量明显好转,重污染天气较大幅度减少,优良天数逐年提高,全省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比2012年下降10%,珠三角地区各城市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和可吸入颗粒物年均浓度达标;珠三角区域细颗粒物年均浓度比2012年下降15%左右,臭氧(O3)污染形势有所改善;与2012年细颗粒物年均浓度相比,广州、佛山(含顺德区)、东莞市下降20%,深圳、中山、江门、肇庆市下降15%;珠海、惠州市细颗粒物年均浓度不超过35微克/立方米;珠三角地区以外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达到国家标准要求,可吸入颗粒物年均浓度不超过60微克/立方米、细颗粒物年均浓度不超过35微克/立方米。
二、重点工作任务(一)深化工业源治理,推进脱硫脱硝工作。
1.深入推进电厂污染减排。
加强电厂二氧化硫减排工作,新建火电机组不得设置脱硫旁路,2014年底前全省现役燃煤机组脱硫设施全部取消烟气旁路;推动炉内脱硫工艺燃煤机组改造,更新改造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脱硫设施,到2015年全省所有12.5万千瓦以上燃煤火电机组综合脱硫率达到95%以上。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主体功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的配套环保政策的通知【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粤环[2014]7号【发布部门】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日期】2014.01.27【实施日期】2014.01.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的配套环保政策的通知(粤环〔2014〕7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有关部门: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的配套环保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4年1月27日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广东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的配套环保政策为加强环境保护,建立与主体功能区相适应的环境政策体系,提升我省生态文明建设水平,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定》、《关于印发广东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的通知》(粤府〔2012〕120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配套政策。
一、总体思路(一)根据不同主体功能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发展定位和资源环境承载力,实行分类指导、分区控制。
优化开发区坚持环境优先,实施更严格的环保准入标准,倒逼产业转型升级,着力推进污染整治,全面改善环境质量;重点开发区坚持发展中保护,优化区域资源环境配置,引导产业集约发展,全力推进综合防控,保持环境质量稳定;生态发展区坚持保护中发展,按照生态功能优先原则适度发展适宜产业,着力推进生态保育,增强区域生态服务功能,构筑生态屏障;禁止开发区坚持强制性保护,加强养护建设,依法严格监管,实现污染物“零排放”,确保区域生态安全。
二、实施差别化的环境准入政策,促进区域协调发展(二)严格落实生态红线。
将主体功能区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发区和广东省环境保护规划划定的严格控制区纳入生态红线进行严格管理,依法实施强制性保护。
广东生态环境厅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录
广东生态环境厅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录类别序号名称备注地方性法规1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2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3广东省东江水系水质保护条例4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5广东省韩江流域水质保护条例6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7广东省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水质保护管理条例8广东省民用核设施核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条例9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办法10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11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办法12广东省西江水系水质保护条例13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省政府规章1广东省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规范性文件1关于印发《关于加强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促进生态健康发展的意见》的通知粤环发〔2010〕78号2关于印发石马河污染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粤环发〔2010〕86号3关于印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的通知粤环〔2011〕7号4关于印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省级生态建设示范区的申报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环〔2011〕72号5关于明确我省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和换发有关事项的通知粤环函〔2011〕738号6关于印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环境应急专家库的管理办法的通知粤环〔2012〕8号7印发《关于珠江三角洲地区严格控制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的意见》的通知粤环〔2012〕18号8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粤环〔2012〕37号9印发关于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粤环〔2012〕47号10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珠江三角洲地区执行国家排放标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通知粤环〔2012〕83号11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全面推广使用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管理系统的通知粤环函〔2012〕8 81号12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在我省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粤环〔2013〕3号13关于印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绿色升级示范工业园区创建的管理办法》的通知粤环〔2013〕84号14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广东省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社会化运营管理的指导意见粤环函〔2013〕1 18号15广东省环境保护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转发环境保护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粤环〔2013〕46号16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市县级自然保护区调整审核下放有关工作的意见粤环函〔2013〕1130号17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的配套环保政策的通知粤环〔2014〕7号18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环〔2014〕21号19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粤环〔2014〕22号20转发环境保护部等四部委关于印发《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粤环〔2014〕48号21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粤环函〔2014〕759号22关于印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办理程序》的通知粤环〔2014〕64号23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的通知粤环〔2014〕98号24关于印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的实施方案(2014-2017年)》的通知粤环〔2014〕130号25印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推进广东省环境监测社会化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粤环〔2015〕8号26关于进一步提升危险废物处理处置能力的通知粤环〔2015〕26号27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练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方案(2014-2020年)的通知粤环〔2015〕59号28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小东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方案(2015-2020年)的通知粤环〔2015〕60号29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废止《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行政许可办理程序》的通知粤环函〔2015〕1065号30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转发环境保护部《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环〔2015〕99号31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广东省锅炉污染整治实施方案(2016-2018年)的通知粤环〔2016〕12号32关于印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的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的通知》粤环办〔2016〕22号33关于印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管和联网工作的规范》的通知粤环函〔2016〕8 81号34关于印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重点监管企业综合整治工作指引》的通知粤环函〔2016〕1054号。
广东省新环保保护条例(新)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15年1月13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公布,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5年1月13日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鼓励发展循环经济,支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利用,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应当采取措施持续改善环境质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对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协助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做好本区域的环境保护工作。
第五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有享受良好环境、知悉环境信息、参与及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有权对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行为进行举报,有保护和改善环境的义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提供便利,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和志愿者依法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等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普及,提高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和素质。
第二章监督管理第六条本省实行环境质量领导责任制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逐步开展和推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落实任期及年度环境保护目标和任务,使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达到规定的标准。
广东省VOCs重点监管企业综合整治实施情况评审技术指南
附件广东省VOCs重点监管企业综合整治方案评审及实施效果核查技术指南广东环境保护工程职业学院2017年7月目录1前言 (1)2主要引用文件 (1)3适用范围 (3)4评审流程 (3)“一企一方案”方案评审 (4)评审准备 (4)评审组织 (4)评审小组的组成 (4)评审会议流程 (5)评审意见 (5)复核 (5)材料提交 (6)综合整治效果核实评审 (6)评审准备 (6)核实评审 (7)核实小组的组成 (7)核实评审要点 (7)核实评审结论 (11)材料存档 (11)抽查 (12)附件1:方案评审会议程序 (13)附件2:评审意见表 (14)附件3:情况自查表 (16)附件4:现场核查评分表 (17)1前言为指导开展固定污染源VOCs综合整治“一企一方案”和综合整治效果的评审,规范VOCs排放重点监管企业实施综合整治工作,增强工作的科学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制定本指南。
2主要引用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年)《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石化行业VOCs污染源排查工作指南》(环办〔2015〕104号)《石化企业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指南》(环办〔2015〕104号)《“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国发〔2016〕74号)《广东省地方标准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03-2010)《广东省地方标准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44/814-2010)《广东省地方标准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广东省地方标准制鞋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7-2010)《广东省地方标准集装箱制造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44/1873-2016)《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2014-2017年)》(粤府〔2014〕6号)《广东省“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减排工作方案》《广东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综合整治的实施方案(2014-2017年)》(粤环〔2014〕130号)《广东省挥发性有机物重点监管企业名录(2016年版)》(粤环函〔2016〕525号)《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重点监管企业综合整治工作指引》(粤环函〔2016〕1054号)《广东省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废气治理技术指南》(粤环〔2013〕79号)《广东省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废气治理技术指南》(粤环〔2014〕116号)《广东省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废气治理技术指南》(粤环〔2015〕4号)《广东省制鞋行业挥发性有机废气治理技术指南》(粤环〔2015〕4号)《广东省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实施技术规范》(粤环函〔2016〕1049号)《广东省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项目评估技术规范》(粤环函〔2016〕1049号)3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已列入《广东省挥发性有机物重点监管企业名录(2016年版)的通知》(粤环函〔2016〕525号)的省级重点监管企业,以及各地市市级重点监管企业的“一企一方案”评审和综合整治实施效果核实。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的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的环境行政处
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
佚名
【期刊名称】《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6(000)010
【总页数】8页(P39-46)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实验动物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和《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实验动物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的通知[J], ;
2.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公路(含桥梁)项目环保“三同时”制度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 [J],
3.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 [J],
4.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的通知 [J],
5.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废止《关于印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的通知》等4件规范性文件的通告(粤环发[2021]1号)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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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广东省环境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广东省2017年节能减排工作推进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节能管理【发布部门】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发布日期】2017.06.16【实施日期】2017.06.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广东省2017年节能减排工作推进方案》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顺德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2017年节能减排工作推进方案》印发你们,请按照组织实施。
方案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我们反映。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广东省环境保护厅2017年6月16日广东省2017年节能减排工作推进方案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74号)和《广东省节能减排“十三五”规划》(粤发改资环〔2017〕76号),为进一步降低能源消耗强度、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减少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实现2017年全省单位GDP能耗比2016年下降3.7%、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在3.23亿吨标准煤以内、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完成国家下达的减排任目标任务,制定以下年度工作推进方案。
一、优化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一)促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
全面实施《中国制造2025》,推进工业转型升级,深化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
构建绿色制造体系,推进产品全生命周期绿色管理,引导企业园区开展绿色产品、绿色工厂、绿色园区和绿色供应链试点创建,加快培育绿色制造第三方评价及服务机构,择优推荐我省绿色制造集成项目,争取中央财政支持。
支持重点行业改造升级,深入推进新一轮技术改造。
严禁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核准或备案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增加产能项目。
强化节能环保标准约束,严格执行固定资产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综合运用能耗、环保、质量、安全、技术等方面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关停退出。
关于《广东省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实施办法》-广东省发展和改革
附件1广东省绿色发展指标体系一级指标序号二级指标计量单位指标类型权数(%)数据来源一、资源利用(权数=29.3%)1 能源消费总量万吨标准煤◆ 1.83省统计局、省发展改革委2 单位GDP能耗降低% ★ 2.75省统计局、省经济和信息化、省发展改革委3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降低% ★ 2.75省发展改革委、省统计局4非化石能源占能源消费比重% ★ 2.75省统计局、省发展改革委5 用水总量亿立方米◆ 1.83 省水利厅6 万元GDP用水量下降% ★ 2.75 省水利厅、省统计局7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低率% ◆ 1.83 省水利厅、省统计局8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 ◆ 1.83 省水利厅9 耕地保有量万亩★ 2.75 省国土资源厅10 新增建设用地规模万亩★ 2.75 省国土资源厅11单位GDP建设用地面积降低率% ◆ 1.83省国土资源厅、省统计局12 资源产出率万元/吨◆ 1.83 省统计局13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 △0.92 省环境保护厅14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 △0.92 省农业厅一级指标序号二级指标计量单位指标类型权数(%)数据来源二、环境治理(权数=16.5%) 15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减少% ★ 2.75 省环境保护厅16 氨氮排放总量减少% ★ 2.75 省环境保护厅17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减少% ★ 2.75 省环境保护厅18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减少% ★ 2.75 省环境保护厅19 危险废物处置利用率% △0.92 省环境保护厅20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 1.83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21 污水处理率% ◆ 1.83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22环境污染治理投资占GDP比重% △0.92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环境保护厅、省统计局三、环境质量(权数=19.3%)23地级及以上城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 ★ 2.75 省环境保护厅24细颗粒物(PM2.5)未达标地级及以上城市浓度下降% ★ 2.75 省环境保护厅25地表水达到或好于III类水体断面比例% ★ 2.75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26地表水劣V类水体断面比例% ★ 2.75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27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 ◆ 1.83 省水利厅28地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好于Ⅲ类比例% ◆ 1.83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29近岸海域水质优良(一、二类)比例% ◆ 1.83省海洋与渔业厅、省环境保护厅30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 △0.92 省农业厅31单位耕地面积化肥使用量千克/公顷△0.92 省统计局、省农业厅32单位耕地面积农药使用量千克/公顷△0.92 省统计局、省农业厅一级指标序号二级指标计量单位指标类型权数(%)数据来源四、生态保护(权数=16.5%)33 森林覆盖率% ★ 2.75 省林业厅34 森林蓄积量亿立方米★ 2.75 省林业厅35 耕地污染点位超标率% ◆ 1.83 省农业厅36 自然岸线保有率% ◆ 1.83 省海洋与渔业厅37 湿地保护率% ◆ 1.83省林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省环境保护厅38 陆域自然保护区面积万公顷△0.92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林业厅39 海洋保护区面积万公顷△0.92 省海洋渔业厅40新增水土流失治理面积万公顷△0.92 省水利厅41 造林任务完成率% △0.92 省林业厅42 抚育任务完成率% △0.92 省林业厅43新增矿山恢复治理面积公顷△0.92 省国土资源厅五、增长质量(权数=9.2%)44 人均GDP增长率% ◆ 1.83 省统计局45 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元/人◆ 1.83国家统计局广东调查总队46第三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 ◆ 1.83 省统计局47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 ◆ 1.83省统计局、省发展改革委48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占GDP比重% ◆ 1.83 省统计局一级指标序号二级指标计量单位指标类型权数(%)数据来源六、绿色生活(权数=9.2%)49公共机构人均能耗降低率% △0.92省府机关事务管理局50新能源汽车保有量增长率% ◆ 1.83 省公安厅51城市交通绿色出行分担率(暂用城镇每万人口公共交通客运量)% △0.92 省交通运输厅52城镇新建民用建筑中的绿色建筑比重% △0.92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53 城市建成区绿地率% ◆ 1.83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54 农村自来水普及率% ◆ 1.83 省水利厅55 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 △0.92 省卫生计生委七、公众满意程度56公众对生态环境质量满意程度% ——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广东调查总队注:1.体系结构:包括七个部分56个指标。
广东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
广东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一、办法的背景和目的广东省作为我国经济发达的省份之一,工业企业众多,污染物排放总量较大。
过去,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管手段和规范的管理制度,一些企业存在超标排放、偷排漏排等问题,对环境造成了严重的污染。
为了加强对污染物排放的管控,实现环境质量的持续改善,广东省出台了这一管理办法。
其主要目的在于:一是明确企业的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促使企业自觉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减少污染物排放;二是规范环保部门的行政许可行为,提高环境管理的科学性和公正性;三是加强对污染物排放的全过程监管,实现从源头控制到末端治理的有效衔接。
二、许可证的申请与核发企业需要向当地环保部门提出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的申请。
申请时,应当提交相关的材料,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生产工艺流程、污染物排放种类和数量、污染治理设施等。
环保部门在收到申请后,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现场核查。
审核的重点包括企业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的产业政策,污染物排放是否符合相关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污染治理设施是否正常运行等。
对于符合条件的企业,环保部门将依法核发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将书面告知其存在的问题,并要求其限期整改。
三、许可证的内容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应当载明企业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总量、排放去向、有效期限等重要信息。
这些信息是企业合法排放污染物的依据,也是环保部门进行监管的重要依据。
同时,许可证还应当明确企业的污染治理要求和环境管理措施,包括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维护、自行监测、台账记录、信息公开等内容。
企业必须严格按照许可证的要求进行污染物排放和环境管理,否则将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监督管理环保部门将对企业的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检查的方式包括现场检查、监测、查阅台账等。
对于发现的违法排放行为,环保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罚,并责令企业限期整改。
同时,鼓励公众参与对企业污染物排放的监督。
公众可以通过环保部门的举报电话、网站等渠道,对违法排放行为进行举报。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塑料污染治理行动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塑料污染治理行动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22.07.25•【字号】粤发改资环函〔2022〕1250号•【施行日期】2022.07.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塑料污染治理行动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粤发改资环函〔2022〕1250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十四五”塑料污染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发改环资〔2021〕1298号)要求,进一步增强塑料污染全链条治理能力,我们制定了《广东省塑料污染治理行动方案(2022-2025年)》,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一、主要目标到2025年,塑料污染治理机制运行更加有效,地方、部门和企业责任有效落实,塑料制品生产、流通、使用、回收、处置全链条治理成效更加显著,白色污染得到有效遏制。
源头减量力度显著加强,商品零售、电子商务、邮政快递、餐饮外卖、展会活动、宾馆酒店等重点领域不合理使用一次性塑料制品现象大幅减少,电商快件基本实现不再二次包装,可循环快递包装保有量达到200万个。
回收处置能力持续提升,全省地级以上城市市区和具备条件的县城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系统,塑料废弃物收集转运效率大幅提高;全省生活垃圾焚烧处理总能力达到13万吨/日左右,焚烧能力占比达到80%以上,塑料垃圾直接填埋量大幅减少;全省农膜回收率达到85%以上,地膜残留量实现零增长。
垃圾清理整治深入推进,水面漂浮物清理专项行动常态化开展,重点水域、重点旅游景区、农村地区的历史遗留露天塑料垃圾基本清零,塑料垃圾向自然环境泄漏现象得到有效控制。
二、重点任务(一)塑料生产使用源头减量行动1.推行塑料制品绿色设计。
印发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2006〕122号)
印发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时间:2006-12-09 16:23:37文章来源:印发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2006〕122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提高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广东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是指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统称。
第三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建设项目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配合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该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实行审批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实行核准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实行备案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备案手续后和项目开工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
第五条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按规定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除外):(一)由省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且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的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二)下列在省内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项目:1.化学制浆、味精、酵母、酒精、制革、生化制药、农药;2.热电站、炼油、沥青及沥青添加剂;3.砷冶炼、铅冶炼、氰化法提炼产品、氟化氢、染料、拆船;4.围填海(江、湖)工程、污水排海处理工程、跨流域引水工程;5.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核技术利用的项目,豁免水平以上的电磁辐射项目;6.以上项目中,属燃煤热电站项目、新建农药项目、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330千伏以上电压等级的电网工程、总功率在200千瓦以上的电视发射塔项目、总功率在1000千瓦以上的广播台(站)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国家环保总局审批。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以下简称“环评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环评机构及其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的从业行为,提高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住所在我省的环评机构和在我省开展环评业务的外来环评机构。
第三条省环境保护厅遵循公平、公正、客观的原则,依法依规组织对环评机构的监督检查,包括日常监督和年度检查。
日常监督是指省环境保护厅受理和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以下简称“环评文件”)过程中对环评机构的审查;年度检查是指省环境保护厅对住所在我省的环评机构环评工作情况的全面检查。
省环境技术中心等技术机构为省环境保护厅实施环评机构监督检查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第四条鼓励和支持住所在我省的环评机构专业化、规模化发展,支持成立环境影响评价行业组织,开展行业自律,维护行1 / 7业秩序。
二、环评机构信息登记第五条环评机构在我省首次报批环评文件前完成信息登记工作,在“广东环境保护公众网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信息采集系统”()如实填写环评资质和人员信息,并对登记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无需另行提供纸质材料。
(一)资质证书基本信息:机构名称、注册地、法定代表人、资质证书编号、资质证书核发日期、资质证书有效日期、评价范围及等级等;(二)登记的环评工程师基本信息:姓名、登记证号、登记类别、登记有效期起始日期、登记有效期终止日期等;(三)环评机构基本情况:机构负责人及联系电话、传真等。
环评机构资质证书及人员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更新登记信息。
第六条省环境保护厅根据资质证书正本原件对环评机构登记信息予以核对,并在广东环境保护公众网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原件核验后当场退还。
第七条环评机构已按要求在广东环境保护公众网上登记信息的,可不在省级以下各级环保主管部门另行登记信息。
广东省环境污染治理能力评价是什么
xx环境污染治理能力评价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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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xx环境污染治理能力评价
广东省环境污染治理能力评价是为适应和满足环境保护的相关需求,对会员单位开展的、立足于行业自律的自愿性第三方评价活动,是按照规定的指标和程序,对我省从事环境污染防治工程设计、施工、安装、调试的能力及范围等进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
广东省环境污染治理能力评价能为企业带来什么呢?泰融环保告诉你
1.能力证明
是单位开展第三方环境污染治理服务的能力证明
2.实力体现
是单位在环境污染防治领域整体综合实力的体现
3.占据优势
能在部分环境污染防治工程项目投标中占据优势
4.提高核心竞争力
进一步规范行业市场自律,提高单位在环境污染防治领域的核心竞争力
5.增强影响力
可进一步增强单位在环境污染治理领域的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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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利于单位环境污染防治领域专业人才结构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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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全文)
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全文)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污染源的监督管理,规范排污许可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有下列排放污染物行为的排污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一)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二)排放工业废水、医疗污水以及含重金属、病原体等有毒有害物质的其他废水和污水的;(三)在城镇、工业园区或者开发区等运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四)经营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五)其他依法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的行为。
倾倒固体废物,种植业、非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排放污染物,机动车、铁路机车、船舶、航空器等移动污染源排放污染物,居民排放污染物,以及核设施与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项目中有放射性和电磁辐射排放,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鼓励排污单位采用先进的技术和管理手段,持续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
排污单位削减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定后可以留存,也可以有偿转让。
具体实施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四条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综合考虑环境功能区划要求、污染减排目标、行业排污绩效等因素,科学核定分配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量。
第五条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实施统一监督指导。
各地级以上市、县(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日常监督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排污许可证的核发与监督管理工作。
排污许可证管理权限存在争议的,由争议双方共同的上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决定。
第二章许可证办理条件和程序第六条排污单位应当在排放污染物前申领排污许可证。
第七条申领排污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按照规定重新审核同意;(二)有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规定的污染防治设施和污染物处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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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环境污染治理能力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定》(粤发〔2011〕26号)、《关于加快我省环保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粤府〔2012〕36号)、《广东省“十二五”时期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先行先试方案》(粤府办〔2012〕118号)和《环境保护部关于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实施意见》(环规财函〔2017〕172号),进一步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市场,推动环境污染治理市场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环境污染治理能力,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承担环境污染治理业务的能力;环境污染治理能力评价(以下简称“能力评价”),是指为适应和满足环境保护的相关需求,对我省从事环境污染防治工程设计、施工、安装、调试的能力及范围等进行评价。
第三条评价范围包括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与振动以及污染修复等环境污染防治工程五个专业类别。
第四条能力评价是针对广东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以下简称“省环保产业协会”)会员单位开展的、立足于行业自律的自愿性的第三方评价活动,是按照规定的指标和程序,对相关会员单位的环境污染治理能力进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五条能力评价不作为任何市场准入条件,能力评价不收取评价费用。
第六条能力评价分为甲级、乙级和临时三种等级。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七条申请能力评价的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有固定的办公、设计、实验场所;
(三)具备承担与评价等级相适应的环境污染防治工程设计、施工、安装、调试及分析化验能力;
(四)有健全的公司管理制度及质量安全管理体系。
第八条申请能力评价甲级的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除具备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本金不少于800万元人民币。
(二)具备不少于15名相关专业的初级(或相当于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技术人员且专业与所承担的环境污染防治工程类别配套合理,其中具有高级(或相当于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
(三)独立承担的环境污染防治工程项目投资额达到业绩表(附件1)的相关要求,所承担的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正常,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并经验收通过;(四)具有一定的自主技术开发和创新能力,在从事的污染治理专业中,主导技术至少有一项具有发明专利证书或获得两项市级以上相关领域的奖项或鉴定等。
(五)具有固定的检测化验场所,配备完备的检测仪器设备、设施及至少2名专业的环境检测技术人员。
第九条申请能力评价乙级的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除具备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本金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二)具备不少于8名相关专业的初级(或相当于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技术人员且专业与所承担的环境污染防治工程类别配套合理,其中具有高级(或相当于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
(三)独立承担的环境污染防治工程项目投资额达到业绩表(附件1)的相关要求,所承担的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正常,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并经验收通过。
(四)具有固定的检测化验场所,配备基本的检测仪器设备、设施及至少1名专业的环境检测技术人员。
第十条申请能力评价临时等级的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除具备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本金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二)具备不少于4名相关专业的初级(或相当于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技术人员且专业与所承担的环境污染防治工程类别配套合理,其中具有高级(或相当于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技术人员不少于1人。
第十一条申请一类以上能力评价的,每增加一类,应增加不少于2名具有环境相关专业初级(或相当于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技术人员。
第十二条申报广东省环境污染治理能力评价的单位,应提交下列申报材料(含电子版):
(一)能力评价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及广东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会员证书;
(三)工作场所自有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四)所需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社会保险证明(近3个月)等复印件;
(五)检测化验的相关能力证明,包括:检测化验能力简介(含现场图片、仪器设备清单)、仪器设备发票及检测化验技术人员相关培训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社会保险证明(近3个月)等复印件。
申报临时证书的单位不必提供检测化验相关证明材料;
(六)健全的公司管理制度及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的证明材料;
(七)提供近五年相应业绩要求的工程实例材料,包括:项目合同、实施方案、主要图纸图签、用户意见、项目监测报告及相关验收证明。
其中,申报临时证书的单位不必提供工程实例材料,但须提供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个人业绩证明材料;(八)申请甲级的单位必须提供发明专利证书或获得两项市级以上相关领域的奖项或鉴定等证明材料;
(九)其他证明材料。
第三章评价程序
第十三条申请能力评价的单位将填写好的申请表及相关申请材料报送省环保产业协会。
第十四条省环保产业协会收到申报材料后进行形式审查,达到要求的,组织行业专家对申报单位进行现场核查并出具现场核查意见。
第十五条省环保产业协会组织设立广东省环境污染治理能力评价评审委员会,对申报单位的申报材料及现场核查意见进行评审,对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在“广东环保产业网”进行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予以批准并颁发评价证书。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证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重新申请领取评价证书:
(一)需要增加新的专业类别的;
(二)临时评价证书需要转为正式评价证书的;
(三)评价证书需要升级的;
(四)正式评价证书有效期届满的。
第十七条正式评价证书有效期为三年。
在有效期满前2个月内,持证单位应向省环保产业协会申请评价证书续证,经重新核准后予以换证。
逾期3个月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评价证书自动作废。
临时评价证书有效期为一年。
在有效期满前2个月内,持证单位应向省环保产业协会申请正式评价证书,经评审通过后予以颁发正式评价证书,暂时达不到转正要求的持证单位可申请延长临时评价证书使用期一年;延期期满后仍达不到转正要求的,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第十八条持有国家相关政府部门颁发的环境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或环保工程专
业承包资质的单位满足本办法相关要求的可直接申请乙级或甲级能力评价证书。
第四章管理和监督
第十九条获得评价证书单位必须与省环保产业协会签订广东省环境保护产业行业自律承诺书,承诺遵守法律法规,遵守行业准则,遵守自律规则。
第二十条在环境污染治理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法律、法规有相关特殊规定的,持证单位须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持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30日内向省环保产业协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一)单位发生分立、合并的;
(二)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住所变更的。
第二十二条持证单位办理变更手续,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持证单位变更申请表;
(二)单位变更后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变更证明材料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评价证书正、副本原件。
第二十三条评价证书实行年检制度。
持证单位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将广东省环境污染治理能力评价证书年度报告表、相关年检资料以及评价证书副本一并报省环保产业协会。
省环保产业协会对所提交资料进行审核抽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通过年检;对达不到原能力评价条件的,按实际达到的标准重新核定等级和类别或取消评价证书;对不按要求提交年检材料的,视为年检不通过并予以通报。
第二十四条在广东环保产业网上设置信息平台。
及时登载申报单位公示、公告信息;登载获证单位年检情况信息;提供公众投诉和监督平台。
第二十五条持证单位有下列情节之一的,省环保产业协会将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中止使用评价证书或吊销评价证书:
(一)以弄虚作假手段申请能力评价的;
(二)出卖、转让、出借、涂改、伪造评价证书的;
(三)允许无证单位或个人挂靠其名下,从事环境污染治理业务的;
(四)因持证单位原因造成所承担的环境污染治理项目出现重大事故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被吊销评价证书的单位,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在申请评价证书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经查实的,该单位两年内不得重新提出申请。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下列文件的格式和内容统一制定,可在广东环保产业网下载。
(一)环境污染防治工程项目业绩表及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见附件1)(二)广东省环境污染治理能力评价证书申请表(见附件2);
(三)广东省环境污染治理能力评价证书变更申请表(见附件3);
(四)广东省环境污染治理能力评价证书年度报告表(见附件4);
(五)广东省环境污染治理能力评价证书(临时)延期申请表(见附件5);(六)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个人业绩表(见附件6)。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省环保产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