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理咨询保密原则与保密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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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原则与保密例外
一、保密原则
(一)对求助者在心理咨询中所陈述的任何内容,包括求助者的认知、行为、个性,事件、经历、体验、感受等,无论内容是否涉及求助者的隐私,心理咨询师都应进行保密,不将上述内容透露给无关人员。
(二)在心理咨询中因工作需要,代教学生和进行录音、录像等,必须征得求助者的同意。
(三)在教学、科研、学术交流等职业活动中,要对求助者的个人身份信息进行保密,需使用案例时应征得求助者的同意。
(四)不在非职业场所向无关人员透露某些案例,而无论是否隐去了求助者的个人身份信息。
二、保密例外
(一)当求助者的行为即将发生对自身的重大伤害时,如经心理咨询师判定求助者企图自杀,则不需要保密,反而要通知相关人员,采取适当的措施,进行保护。(二)当求助者的行为即将对他人他物产生重大影响时,如某求助者准备采取杀人、爆炸等方式报复他人时,也不需要保密,而是要通知相关人员,采取适当的措施进行保护。
(三)当公检法机关出于工作的需要,前来了解某求助者的情况时,也可以例外。(四)其他特殊情况下,心理咨询师有权判定是否进行保密例外。
来访者(签字):心理咨询师(签字):年月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