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心理咨询保密制度
心理咨询保密原则及保密例外
心理咨询保密原则及保密例外心理咨询中的保密原则一、心理咨询从业人员和机构须遵守保密原则。
保密不仅涉及咨询内容,同样也涉及心理诊断。
在心理诊断中,咨询人员收集到的所有关于来访者的资料,包括个人生活、成长状况、个人成长过程、个人恋爱、婚姻、交友、工作等情况,均在保密之列。
咨询人员未经来访者同意,绝不可将这些个人资料泄露给他人,包括来访者的亲属。
另外,对来访者的心理测量结果和诊断也属保密范围之内,都要受职业道德中保密原则的制约;二、心理咨询师本着尊重、保护来访者个人隐私的态度,对心理咨询过程中的有关信息,包括个案记录、测验资料、信件、录音和其他资料,均属专业信息,都将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保存。
同时,心理咨询师对于心理咨询服务的记录、开具的诊断、照会或医嘱,会指定适当场所及适当人员进行保管,并负有保密的义务。
咨询时,来访者有责任向咨询师如实提供个人相关资料;由于来访者故意隐瞒或者扭曲资料而造成的不良后果由来访者自己负责;三、除来访者的私人心理咨询师外,任何人(包括老师、领导、家属等)均不得查阅。
如确因工作需要而进行案例讨论和督导,或采用案例进行教学、科研、写作等,则会隐去那些可能会辨认出您的有关信息;四、心理咨询师只有在征得来访者同意的情况下才能对咨询过程进行笔录、录音。
来访者有权拒绝心理咨询师提出的笔录、录音请求;五、如果咨询人员或机构违反保密原则,来访者可以选择诉诸法律。
保密例外原则1、已经获得您的披露信息授权,心理咨询师应该严格按照约定范围使用该授权;2、当心理咨询师在受卫生、司法或公安机关询问时,不得做虚伪的XXX或报告;3、对于您向我提供的信息,我绝对严格保密,没有您的书面同意,我绝对不会泄露出去。
然而,根据法律规定,当您自己或他人的生命受到威胁时,或者您违反了当地的法律法规——比如《未成年人保护法》时,我无法保证绝对保密,因为这样我可能会涉嫌违法。
如果我需要与同事讨论对您实施的咨询,我会尽力隐瞒有关您身份的信息,包括使用化名;。
心理咨询机构保密政策
心理咨询机构保密政策1. 目的本保密政策旨在确保心理咨询机构(以下简称“机构”)对客户和咨询师的个人信息进行保护,维护机构与客户之间的信任关系,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2. 保密范围2.1 客户个人信息机构将严格保护客户的个人信息。
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电话号码、电子邮件地址、家庭地址、身份证号码等。
机构将采取合理和必要的措施,防止个人信息的泄露和未经授权的访问、使用、修改或披露。
2.2 咨询记录机构将妥善保管客户的咨询记录。
咨询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咨询内容、咨询师的观察和评估、咨询师的建议等。
机构将确保咨询记录的保密性,并且仅在获得客户的书面同意或法律要求的情况下才能披露。
2.3 内部员工机构的内部员工将按照保密协议严格保护客户个人信息和咨询记录。
3. 保密义务3.1 咨询师的义务咨询师有责任保护客户的个人信息和咨询记录。
咨询师应遵循机构的保密政策并签署保密协议。
咨询师在离职后,应归还或销毁与客户相关的所有信息和记录。
3.2 客户的义务客户应妥善保管提供给机构的个人信息和相关文件。
客户有权选择是否向他人披露自己的咨询经历和咨询结果。
4. 保密措施4.1 技术措施机构将采用符合行业标准的技术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加密、防火墙、访问控制等,保护客户的个人信息和咨询记录免受未经授权的访问、使用或泄露。
4.2 培训和教育机构将为内部员工提供保密培训和教育,加强对保密政策的理解和遵守。
4.3 内部安全审计机构将定期对保密措施进行内部安全审计,以确保措施的有效性和适用性。
5. 披露例外在以下情况下,机构可能会依法披露客户的个人信息和咨询记录:- 获得客户明确的书面同意;- 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政府部门披露;- 按照法律规定、法院命令或政府机关要求披露;- 为保护机构自身的合法权益而披露。
6. 违约责任如发生保密协议违约事件,机构将采取合理的措施保护受到侵害的客户和咨询师的权益,并依法追究违约责任。
7. 保密政策的修订与更新本保密政策的修订和更新主要基于法律法规的变化和机构运营需求的变化。
心理咨询保密条例
心理咨询保密条例
第一条目的和适用范围
本条例的目的是保护心理咨询过程中的信息和隐私,确保心理咨询师和咨询者之间的信任关系。
本条例适用于所有从事心理咨询活动的个人和组织。
第二条保密原则
1. 心理咨询师应当保护咨询者的隐私,不得泄露咨询者的个人信息、咨询内容和咨询记录。
2. 咨询者的个人信息和咨询内容应当严格保密,心理咨询师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将其披露给第三方,除非经过咨询者的明确同意或法律法规要求。
3. 心理咨询师应当采取合理的技术和管理措施,确保咨询者的信息安全。
第三条例外情况
1. 当咨询者表示有自杀、自伤或他人生命安全的意图时,心理咨询师有责任通知相关方以保护咨询者和他人的安全。
2. 当咨询者涉及到虐待儿童、老年人或其他弱势群体的情况时,心理咨询师有义务向相关部门报告。
3. 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司法机关的调查需要,心理咨询师可
能需要配合披露咨询相关信息。
第四条法律责任
任何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救济措施
咨询者有权要求心理咨询师承担违约责任,如泄露隐私等行为,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并寻求法律救济。
第六条附则
1. 心理咨询师应当接受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的培训,增强对保密责任的认识和遵守意识。
2.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既往事项按照原有规定处理。
心理咨询保密制度
心理咨询保密制度
咨询工作人员要恪守职业道德,为咨询者保密,应遵守以下保密制度:
一、咨询人员在咨询工作中收集的个人资料,包括个案记录、测验资料、信件、录音、录像和其它资料,均属于专业信息,应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保存,除征得来访者本人书面同意外,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谈及来访者的咨询内容。
二、咨询人员在咨询工作的开始就应向来访者说明心理咨询工作的保密原则,以及这一原则在应用时的限度。
三、只有在来访者同意的情况下才能对咨询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四、因专业需要进行案例分析、教研、写作或通过媒体报道等工作时,纪录内容必须改动,以保障当事人不被识别出来。
除征得本人书面同意外,不得泄露来访者的真实姓名和所在单位名称。
五、除有关心理咨询工作人员外,未经本人同意不得查阅和借用心理健康档案。
六、咨询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来访者有危害自身或危及他人安全的情况时,必须采取必要措施以防止意外事件的发生,必要时应通知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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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咨询保密制度
心理咨询教师保密制度【1】
保护个人隐私,是心理咨询工作者一项非常重要的责任,除特殊情况外,任何心理咨询教师和咨询员均应遵守保密制度:
1、心理咨询教师(员)在咨询工作中收集的个人资料,包括个案记录、测验资料、信件、录音、录像和其它资料,均属于专业信息,应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保存,除司法机关凭介绍信可以借用外,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
2、心理咨询教师(员)在咨询工作的开始就应向咨询者说明心理咨询与治疗工作的保密原则,以及这一原则在应用时的限度。
这一原则同样适用于集体心理治疗。
3、只有在来访者同意的情况下才能对治疗或咨询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在因专业需要进行案例讨论或进行教学、科研、写作等工作时,引用案例时均需隐去那些可能会据此辨认出咨询者有关信息的资料。
得到来访者书面许可的情况可不受此限制。
4、心理咨询教师(员)在工作中发现来访者有危害自身或危及他人及社会安全的行为时,必须采取必要措施以防止意外事件的发生,必要时应通知上级主管部门或公安机关,此情况可不受保密原则限制。
心理咨询保密制度【2】
1、心理咨询员有责任向来访者说明咨询工作的保密原则,以及应用这一原则的限度。
心理诊疗保密制度
心理诊疗保密制度
一、心理咨询师有责任向来访者说明咨询工作的保密原则,以及
应用这一原则的限度。
二、严格遵循保密原则,未经来访者许可,不得泄露或暴露来访
者的个人信息。
三、心理咨询师严格管理、保存心理咨询工作的相关材料,包括
个案记录、测验资料、信件、录音、录像和其他资料。
四、心理咨询师只有在来访者同意的情况下,才能对咨询过程进
行录音、录像。
五、在心理咨询工作中,一旦发现来访者的行为可能对自己或
他人的生命造成伤害时,必须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意外事件发生(如通知有关部门或家属),但应将有关信息的暴露程度限制在最小范围内。
六、心理咨询师接受卫生、司法或公安机关法律规定的询问时,不得做出虚伪的陈述或报告。
七、心理咨询师因专业需进行案例讨论,或采用案例进行教学、科研、写作等工作时,应隐去可能据以辨认出来访者身份的有关信息。
学校最新心理咨询工作保密制度
心理咨询工作保密制度
一、心理咨询员有责任向来访者说明咨询工作的保密原则,以及应用
这一原则的限度。
二、心理咨询工作中的有关信息,包括个案纪录、测验资料、信件和
其他资料,应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作为档案,妥善保管。
三、除了心理咨询员和档案管理员以外,学校任何其他人员包括班主
任和任课教师等,都无权查看心理档案室档案材料。
四、在心理咨询工作中,一旦发现来访者有危害自身和他人的情况,
必须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意外事件发生(必要时应通知有关部门或家属),但应将有关信息的暴露程度限制在最小范围内。
五、严格保护咨询对象谈话内容和秘密,不得对外公开咨询对象的姓
名及其他受法律保护的个人隐私。
六、有关资料若利用与教学案例或者作为研究成果发表,必须做到隐
匿来访者真实姓名、单位,应避免使用能辨认出来访者身份的有关信息,保证做到不侵犯咨询对象的任何隐私。
七、心理咨询工作的有关信息包括:个案记录,测验资料,信件,录
像,录音和其他资料,均属于保密资料。
应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保存,不得列入其他资料中。
心理咨询师保密守则
心理咨询师保密守则
保密是心理咨询师职业道德的重要要求,以下是心理咨询师应
遵循的保密守则:
1. 尊重客户隐私:心理咨询师应尊重客户的隐私权,确保客户
的个人信息和谈话内容不会被泄露。
心理咨询师应妥善保管客户的
档案和记录,并在未经客户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将其透露给第三方。
2. 保护客户身份:心理咨询师应采取适当的措施,确保在公共
场合不透露客户的身份。
在与他人讨论咨询案例时,应尽量避免提
及任何可以识别出特定客户的信息。
3. 保密协议:在与客户建立咨询关系前,心理咨询师应向客户
明确介绍保密原则,并与客户签署保密协议。
该协议应明确规定咨
询师保密的范围和限制,并为客户提供必要的保护。
4. 数据安全:心理咨询师应采取合理的措施保护客户数据的安全。
咨询师应使用安全的电子设备存储和传输客户信息,并且只有
经过授权的人员才能访问这些数据。
5. 监督管理:心理咨询师所在的机构或组织应建立健全的保密管理制度,监督和管理心理咨询师的保密行为。
任何违反保密原则的行为都应受到纪律处分。
以上保密守则旨在确保心理咨询师与客户之间的信息交流和信任,促进咨询服务的有效性和可持续发展。
心理咨询师应切实遵守这些守则,坚守职业道德,为客户提供高质量的心理咨询服务。
心理咨询机构保密制度
心理咨询机构保密制度1. 目的本保密制度旨在明确和保护心理咨询机构的保密信息,保障咨询机构和咨询师的专业、商业和个人利益。
2. 保密定义2.1 保密信息:指咨询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咨询师、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所接触到的与客户及其个人情况、咨询内容、咨询记录、机构运营等有关的信息。
2.2 保密义务:指咨询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对于保密信息的保护和非授权披露的法律、道德义务。
3. 保密责任3.1 咨询机构的保密责任- 咨询机构应建立保密管理制度,并向所有相关人员明确保密责任;- 咨询机构应定期对保密制度进行评估和更新,确保其适应法律、技术和组织环境的变化。
3.2 咨询师的保密责任- 咨询师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确保客户的保密信息不被非授权披露;- 咨询师在离职或终止与咨询机构的合作关系后,仍应继续履行保密义务。
4. 保密措施4.1 咨询机构的保密措施- 咨询机构应采取技术和组织措施,确保保密信息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咨询机构应限制保密信息的访问权限,并建立访问日志和审计机制。
4.2 咨询师的保密措施- 咨询师应妥善保管与工作有关的文档、记录、电子数据等保密信息;- 咨询师应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防止保密信息被未经授权的人员访问和获取。
5. 保密违约及处罚5.1 保密违约- 若咨询机构及其相关人员违反保密制度,泄露保密信息或滥用保密信息,视违约情节轻重,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相应处理。
5.2 处罚措施- 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口头警告、书面警告、限制职位晋升、终止劳动合同等。
6. 监督与评估咨询机构应建立保密制度的监督与评估机制,确保保密制度的有效实施和持续改进。
7. 保密制度的解释和修订咨询机构保留对本保密制度的最终解释权,并可根据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对保密制度进行修订和调整。
以上为心理咨询机构保密制度的内容,希望所有相关人员严格遵守此制度,共同维护保密信息安全。
心理咨询保密协议制度
第一条总则为保障心理咨询工作的顺利进行,保护来访者隐私,维护心理咨询师职业道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心理咨询师职业标准》及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保密协议制度。
第二条保密原则一、心理咨询师在从事心理咨询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原则,对来访者的个人信息、咨询内容、心理测试结果等资料严格保密。
二、心理咨询师应尊重来访者的隐私权,未经来访者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来访者个人信息及咨询内容。
第三条保密范围一、来访者个人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职业、联系方式、家庭住址等。
二、咨询内容:包括来访者倾诉的个人信息、心理问题、治疗过程、心理测试结果等。
三、心理咨询师在咨询过程中产生的记录、录音、录像等资料。
第四条保密例外一、在来访者同意的情况下,心理咨询师可以将咨询内容用于学术研究、案例讨论等。
二、在来访者有危害自身或他人安全的情况下,心理咨询师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通知相关部门或家属。
三、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下,心理咨询师有权向相关部门或个人提供相关信息。
第五条保密措施一、心理咨询师应将来访者个人信息、咨询内容等资料保存在安全的地方,防止泄露。
二、心理咨询师不得将咨询内容在互联网、社交媒体等公共平台上公开。
三、心理咨询师在传输、存储、处理来访者个人信息、咨询内容等资料时,应采取加密、脱敏等安全措施。
第六条违约责任一、心理咨询师违反本保密协议制度,泄露来访者个人信息及咨询内容,给来访者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心理咨询师因违反保密协议制度,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本制度解释权本保密协议制度的解释权归心理咨询机构所有。
第八条生效与修订一、本保密协议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二、心理咨询机构有权对本保密协议制度进行修订,修订后的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三、心理咨询师应关注保密协议制度的修订情况,并严格遵守修订后的制度。
第九条附则一、本保密协议制度未尽事宜,由心理咨询机构与来访者协商解决。
心理咨询保密制度(大全五篇)
心理咨询保密制度(大全五篇)第一篇:心理咨询保密制度心理咨询保密制度一、心理咨询员有责任向来访者说明咨询工作的保密原则,以及应用这一原则的限度。
二、心理咨询工作中的有关信息,包括个案纪录、测验资料、信件、录音、录像和其他资料,应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作为档案,及时送档案室进行保存。
三、除心理咨询员和档案管理员以外,学校任何其他人员包括班主任和任课教师等,都无权查看心理档案室档案材料。
四、心理咨询员只有在来访者同意的情况下,才能对咨询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因专业需要进行案例讨论、教学引用和科研写作时,应隐去可能据以辨认出来访者的有关信息。
五、在心理咨询工作中,一旦发现来访者有危害自身和他人的情况,必须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意外事件发生(必要时应通知有关部门或家属),但应将有关信息的暴露程度限制在最小范围内。
六、心理咨询员接受卫生、司法或公安机关法律规定的询问时,不得做出虚假的陈述或报告。
第二篇:心理咨询保密制度心理咨询保密制度一、心理咨询师有责任向来访者说明心理咨询工作者的保密原则,以及应用这一原则的限度。
二、在心理咨询中,一旦发现来访者有危害自身或他人的情况,必须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意外事件发生(必要时通知有关部门或家属),或与其他心理咨询师进行磋商,但应将保密信息的暴露控制在最低限度。
三、心理咨询的有关信息,包括个案记录、测验资料、信件、录音、录像等资料,均属专业信息,应严格保密,不得列入其他资料中。
四、心理咨询师只有在来访者同意的情况下才能对咨询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因专业需要进行案例讨论,采用案例进行教学、科研、写作等工作时,应隐去来访者的有关个人信息。
第三篇:心理咨询保密制度江达县小学心理咨询保密制度1、心理咨询员有责任向来访者说明咨询工作的保密原则,以及应用这一原则的限度。
2、心理咨询工作中的有关信息,包括个案纪录、测验资料、信件和其他资料,应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作为档案,妥善保管。
3、除了心理咨询员和档案管理员以外,学校任何其他人员包括班主任和任课教师等,都无权查看心理档案室档案材料。
心理咨询保密制度
心理咨询保密制度
心理咨询是一项复杂而严肃的工作,所有参加心理咨询工作的人员应在思想上充分认识到心理咨询的保密性是咨询双方建立相互信任、有效做好整个心理咨询工作的基础和前提条件,又是咨询人员必须遵循的最基本的职业道德,同时,也是法律所赋予自己的一项责任。
因此,为了做好学生的心理咨询的保密工作,在此作出以下规定,要求所有心理咨询工作人员共同遵守:
1.咨询人员应严格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开展心理咨询工作。
2.应严格保守咨询对象谈话内容的秘密,不得对外公开咨询对象的姓名与其他受法律保护的个人隐私。
有关材料若是用于教学案例或作为研究成果发表,应做到隐匿其真实姓名、单位,保证做到不侵犯咨询对象的任何隐私。
3.尊重咨询对象的有关个人的要求,对于咨询对象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方面所提取的任何保密要求,有关咨询人员
都应无条件地接受。
4.拒绝任何关于咨询对象情况的调查,如出于心理咨询或教育工作的需要,有关心理咨询对象的材料必须相关人员知道的,有关知情者应做好集体保密。
5.资料管理人员应切实做好有关咨询对象材料的管理与保密工作,不得遗失有关咨询对象的材料,不得以任何形式随便向他人通报有关咨询对象前来咨询的信息资料。
6.心理测试人员应严格遵守中国心理学会所颁布的心理测量的有关条例,保守咨询对象有关心理测试的内容与其结果的秘密,在不得随便向他人透露与张扬。
7.咨询人员不得出于心理咨询以外目的,向前来咨询的对象打听与咨询毫无关系的有关对方的家庭情况和个人隐私,同时,也不能采取威逼等手段,强行要求对方说出那些与咨询有关而本人又不愿透露的个人隐私。
8.由于没有履行上述心理咨询保密规定所造成的所有责任和由此产生的后果一般应由有关当事人承担。
学校心理咨询室隐私保密制度
学校心理咨询室隐私保密制度
【学校心理咨询室隐私保密制度】
1、要尊重学生的人格和保护学生的隐私,为学生保守秘密。
2、妥善处理学生的咨询来信,特别是学生的隐私信件。
3、保管好咨询记录,不得借人翻阅。
3、不得向外人透露学生的智力、情感纠纷等隐私情况。
4、不得将学生的隐私作为教育案例,在教育学生的场合公开传播。
5、不得将学生心理的某些缺陷作为笑话或起外号。
6、不得将学生的家庭经济、父母婚姻感情等隐私情况透露给任何人。
8、不能随意在文章中引用学生的隐私,确需要时必须隐去真实姓名。
心理咨询师保密制度范本
一、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咨询者的隐私权益,维护心理咨询师职业道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心理卫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心理咨询实际工作需要,特制定本保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从事心理咨询工作的所有心理咨询师及其所在机构。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规范心理咨询师在咨询过程中对咨询者隐私信息的保护,确保咨询者隐私信息不被泄露。
二、保密原则第四条咨询师应严格遵守保密原则,对咨询者提供的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第五条咨询师应确保咨询者在咨询过程中的隐私信息不被泄露给任何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家庭成员、朋友、同事、学校、单位等。
第六条咨询师在咨询过程中不得记录咨询者的个人信息,如姓名、住址、联系方式等。
三、保密内容第七条咨询师应保密以下内容:(一)咨询者提供的个人信息、家庭背景、工作经历等个人资料;(二)咨询者在咨询过程中表达的思想、情感、行为、价值观等;(三)咨询者提供的任何心理测评结果;(四)咨询者提出的咨询需求和期望;(五)咨询过程中产生的任何文件、录音、录像等资料。
四、保密例外第八条以下情况除外:(一)咨询者同意公开其信息;(二)法律、法规要求公开信息;(三)心理咨询师认为存在以下紧急情况时:1. 咨询者有自伤、自杀或伤害他人等危险行为;2. 咨询者有传染病、精神疾病等可能危害公共卫生的疾病;3. 咨询者涉及严重犯罪行为;4. 咨询师认为有其他必要公开信息的情况。
五、保密责任第九条咨询师在咨询过程中,应承担以下保密责任:(一)不得泄露咨询者隐私信息;(二)未经咨询者同意,不得将咨询者信息用于任何商业活动;(三)在离职、退休或转岗时,应将咨询者信息进行销毁或妥善保管。
六、违反保密制度的处理第十条咨询师违反本制度,泄露咨询者隐私信息的,将承担以下责任:(一)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暂停执业资格等处理;(二)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七、附则第十一条本制度由心理咨询师所在机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心理咨询科室隐私与保密制度
心理咨询科室隐私与保密制度为了保护咨询者的个人隐私和保密信息,本心理咨询科室制定了一系列隐私与保密制度。
以下是我们科室的具体规定与实施措施:第一部分:隐私保护1. 咨询者的个人信息收集在咨询初诊时,我们会要求咨询者填写相关信息表格,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家庭背景、健康状况等。
这是为了提供个性化的服务和更好地了解咨询者的情况。
所有收集到的信息将被严格保密,仅限于咨询过程中使用。
2. 保密协议我们的心理咨询师都会签署保密协议,承诺对咨询者的个人信息和咨询内容保密。
他们将严格遵守专业道德规范,并在工作中保持高度的职业操守,防止任何潜在的信息泄露。
3. 数据存储与处理咨询者的个人信息和咨询记录将存储在安全的电子系统中,并进行加密保护。
只有授权人员能够访问这些信息,并且他们严格遵守隐私保护政策,确保信息的安全性。
4. 信息共享与转移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我们科室不会共享或转移咨询者的个人信息给第三方机构或个人。
除非事先得到咨询者的明确同意或法律强制要求,否则我们不会泄露任何与咨询者相关的信息。
第二部分:保密制度1. 保密责任所有在心理咨询科室工作的人员都有保密责任。
他们应尽可能减少在非正式场合谈论咨询者的内容,特别是避免在公共场所或社交媒体上透露任何与咨询者相关的敏感信息。
2. 保密培训所有加入我们科室的新员工都需要参加保密培训。
培训内容包括隐私与保密政策、保密意识培养、信息安全等。
我们定期组织培训活动,以确保员工对于保密制度的理解和遵守。
3. 访客管理为了保护咨询者的隐私,我们严格限制非工作人员进入心理咨询科室的区域。
所有访客需要事先预约,并在进入科室时签署保密协议。
4. 档案文件的保密咨询者的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将被妥善保管,只有经过授权的工作人员才能够访问。
在处理和传递档案文件时,我们会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证信息不被泄露、丢失或损坏。
总结:心理咨询科室对于咨询者的隐私和保密问题非常重视,我们将坚守承诺,严格遵守相关法律和规定,确保咨询者的个人信息和咨询内容得到安全保护。
学生心理咨询工作保密制度
学生心理咨询工作保密制度
第一条心理咨询师在心理咨询与治疗工作中,有责任保护寻求专业服务者的隐私权,同时认识到隐私权在内容和范围上受到国家法律和专业伦理规范的保护和约束。
第二条心理咨询师有责任向寻求专业服务者说明工作的保密原则,以及这一原则应用的限度。
在治疗开始时,应首先在咨询或治疗团体中确立保密原则。
心理咨询师应清楚地了解保密原则的应用有其限度,下列情况为保密原则的例外:
(一)心理咨询师发现寻求专业服务者有伤害自身或伤害他人的严重危险时。
(二)寻求专业服务者有致命的传染性疾病等且可能危及他人时。
(三)未成年人在受到性侵犯或虐待时。
(四)法律规定需要披露时。
在遇到上述(一)、(二)和(三)的情况时,心理咨询师有向对方合法监护人或可确认的第三者预警的责任;在遇到上述(四)的情况时,心理咨询师有遵循法律规定的义务,但须要求法庭及相关人员出示合法的书面要求,并要求法庭及相关人员确保此种披露不会对临床专业关系带来直接损害或潜在危害。
第三条心理咨询师只有在得到寻求专业服务者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才能对心理咨询或治疗过程进行录音、录像或演示。
第四条心理咨询师专业服务工作的有关信息包括个案记录、测验资料、信件、录音、录像和其他资料,均属于专业信息,应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保存,仅经过授权的心理咨询师可以接触这类资料。
第五条心理咨询师因专业工作需要对心理咨询或治疗的案例进行讨论,或采用案例进行教学、科研、写作等工作时,应进行保密处理,隐去那些可能会据此辨认出寻求专业服务者的有关信息(得到寻求专业服务者书面许可的情况例外)。
第六条心理咨询师在演示寻求专业服务者的录音或录像、或发表其完整的案例前,需得到对方的书面同意。
心理咨询的保密原则及例外
心理咨询的保密原则及例外制度一、心理咨询师严格遵守保密原则,具体内容如下:1、心理咨询师有责任向来访者说明心理咨询工作的保密原则以及这一原则在应用时的限制。
2、心理咨询师只有在得到来访者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才能对心理咨询过程进行录音、录像或演示。
在因专业的需要进行案例讨论,或采用案例讨论进行教学、科研、写作等工作时,应隐去那些可能据以辨认出来访者的有关信息(如姓名、住址、电话等),以保障来访者不被识别出来。
在团体咨询中,关于团体成员的自我揭露,心理咨询师(员)必须事先设定守密标准。
3、心理咨询工作中的有关信息(包括个案记录、测验资料、信件、录音、录像和其他资料)均属于专业信息,应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保存,不得列入其他资料中。
仅经过授权的心理咨询师可以接触这类资料,除了心理咨询师和档案管理员以外,任何其他人员都无权查看心理档案室档案材料。
4.对外界(如新闻界)提供有关来访者的信息时,有责任对来访者的姓名予以保密,并确定信息内容不对来访者构成侵犯或伤害。
心理咨询员接受卫生、司法或公安机关法律规定的询问时,不得做出虚伪的陈述或报告。
5、在心理咨询工作中,一旦发现来访者有危害自身和他人的情况,必须启动危机干预方案,防止意外事件发生。
如与其他心理咨询师进行磋商,应将有关保密信息的暴露程度限制在最低范围之内。
二、心理咨询的保密原则的例外:1、心理咨询师应清楚地了解保密原则的应用有其限制,同时记得在第一次访谈开始时告诉来访者法律上对保密的限制。
2、已经获得来访者的披露信息授权,心理咨询师应该严格按照约定范围使用该授权;3、法律要求咨询师披露的,职业规范不能对抗法律规定。
来访者有杀人事实、谋杀计划、自杀计划、虐待老人和儿童以及其他重大犯罪行为的,咨询师必须向公安或者检察机关报告,这是每个公民的法定义务,心理咨询师也不能例外。
4、在下列情况下,心理咨询师可以暴露消息(打破保密规则):(1)你取得了来访者(或其合法代表)的许可;(2)来访者有自杀倾向,你判断来访者有明确的自杀危险;(3)来访者有杀人倾向,或威胁参加明显可能危害他人的行为;(4)来访者有致命的传染性疾病且可能危及他人时;(5)来访者是儿童,你有证据假定其受到性侵犯、性虐待和躯体虐待或被忽视;(6)你有证据假定来访者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犯、性虐待或躯体虐待;(7)你有证据假定发生了虐待老人的事件;(8)你被法庭命令提供来访者的消息;(9)法律规定需要披露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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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咨询保密制度
一、心理咨询员有责任向来访者说明咨询工作的保密原则,以及应用这一原则的限度。
二、心理咨询工作中的有关信息,包括个案纪录、测验资料、信件、录音、录像和其他资料,应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作为档案,及时送档案室进行保存。
三、除心理咨询员和档案管理员以外,学校任何其他人员包括班主任和任课教师等,都无权查看心理档案室档案材料。
四、心理咨询员只有在来访者同意的情况下,才能对咨询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因专业需要进行案例讨论、教学引用和科研写作时,应隐去可能据以辨认出来访者的有关信息。
五、在心理咨询工作中,一旦发现来访者有危害自身和他人的情况,必须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意外事件发生(必要时应通知有关部门或家属),但应将有关信息的暴露程度限制在最小范围内。
六、心理咨询员接受卫生、司法或公安机关法律规定的询问时,不得做出虚假的陈述或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