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推进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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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推进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2009年7月20日,国家安监总局发布安监总政法《在高危行业推进安全生产
责任保险的指导意见》([2009]137号),在高危行业积极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本刊记者采访了国家安监总局副局长孙华山,请他为读者解读下一步在全国范围试点开展这项工作的意义和思路。
记者(以下简称“记”):为什么要在安全生产领域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它对促进安全生产工作有什么意义?
孙华山(以下简称“孙”):在安全生产领域特别是高危行业引入保险机制,积极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对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当前我国安全生产呈现总体稳定、趋向好转的发展态势,但形势依然严峻,表现出事故总量大、经济损失严重,重特大事故尚未得到有效控制,职业安全危害严重,自然灾害引发事故增多的特点,需要全方位采取措施进行综合治理。因此,大力发展保险制度,引入保险机制,在安全生产领域特别是高危行业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综合治理的重要措施之一。
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对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安全生产领域引入保险机制,发挥保险对安全生产的事故赔偿、康复,特别是事故预防功能,不仅使安全生产工作多一种手段,多一份支持,多一份保障,而且二者相辅相成,良性互动,共同服务和促进安全生产工作。这样有助于发挥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促进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降低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概率;有利于形成企业安全生产自我约束机制,提高企业员工的安全意识;能够保证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补偿损失的资金来源,减轻政府的负担。
保险与安全生产工作相结合,保险机构介入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是国际上一条成功的经验。如,德国的同业工伤事故保险协会,既负责事故调查、办理赔付,也负责企业安全生产日常性的监督检查,提供安全生产政策、技术等方面的咨询和指导。由于保险机构面向企业所做的工作,是以防范事故、服务企业为出发点和落脚点,非常容易被企业所接受。而其独特的经济手段和激励、约束机制,又是一般政府监管监察工作所无法替代的。据了解,目前,在全球近200个国家中,有170多个国家建立了不同形式的社会保障制度。其中,建立工伤保险的有164个国家,占95%以上。各国工伤保险的主要模式有商业保险、社会保险、商业保险同社会保险互补并存等3种形式。无论是哪一种形式,都对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产生了十分重要的作用。这一成功的做法值得我们借鉴。
记:2009年7月20日,国家安监总局发布安监总政法《在高危行业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指导意见》,要求从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出发,采取政府推动和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的方式,在高危行业积极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请问在推进工作中,我们应该遵循的原则和思路是什么?
孙:在高危行业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总体要求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安全发展”理念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从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出发,采取政府推动和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的方式,在全国高危行业积极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充分利用保险的风险控制和社会管理功能,突出加强事故预防和安全管理,建立安全监管部门、保险机构、企业和职工个人多方共赢互动
的激励约束机制,有效促进安全生产状况的持续改善和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最终实现根本好转。同时,注意把握好以下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立法强制和政策引导相结合。按照《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3号)文件的要求,在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行业,积极争取通过立法的形式,强制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在税收、资金、目标责任考核、行业发展战略等方面,研究制定一些有利于企业积极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政策,引导企业积极投保。
二是坚持政府推动和市场化运作相结合。政府有关部门通过行政手段,积极组织、沟通、协调保险机构和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研究设计适合行业和企业需要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产品和条款,建立健全责任保险服务体系,共同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开展。在运行中充分尊重保险公司与投保单位的意愿,实行市场化双向选择,逐步实现保险机构与投保单位互利共盈的目的。
三是坚持不过多增加企业负担。在充分测算企业安全生产投入、事故损失、风险抵押金等各项安全生产费用开支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率和保险水平,让企业真正感到没有过多增加经济负担,并能享受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所带来的实惠。
四是坚持试点先行,以点带面,全面推动。各地都要把推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通过确定试点地区、行业,加大力度进行指导,及时总结经验,在试点的基础上全面推开。
记:在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中,有哪些问题需要重点关注和解决?
孙:应重点关注的问题,一是参保企业及保险范围问题。原则上要求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公共聚集场所等高危行业全面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保险范围主要包括事故死亡人员和伤残人员的经济赔偿、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费用。在试行阶段,各地可以突出选择上述的几项或全部进行投保。对伤残人员的赔偿,可参考有关部门鉴定的伤残等级确定不同的赔付标准,并在保险产品销售合同中载明。二是保额的确定与调整问题。由各省(区、市)根据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安全生产实际状况分别制定统一的保额标准。目前,原则上要求保额低限不得低于20万元/人。三是费率的确定与浮动问题。首次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费率根据本地区确定的保额标准和本地区、行业前3年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伤残的平均人数进行科学测算。各地区、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费率根据上年安全生产状况实行一年浮动一次。具体费率执行标准及费率浮动办法由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会同有关保险机构、参保企业共同研究制定。在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过程中,还会有新问题出现,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研究解决问题的办法。
记:您在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中一再强调,要突出事故预防,把预防作为重中之重。请问具体如何落实?
孙:防范胜于救灾。事前预防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首要任务和价值所在,也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生产方针的基本要求。有资料表明,预防性安全投入与事故后整改投入的效果关系比是5:1。因此,预防性安全投入是搞好安全生产的关键。保险公司在资金方面对安全生产的预防性投入(国外一般占保费收入的15%),主要用于公益性、社会性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安全文化建设,以增强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实施超前预防,从而减少事故,降低赔付,实现保险机构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