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民间借贷诉讼时效认定问题

案例分析民间借贷诉讼时效认定问题
案例分析民间借贷诉讼时效认定问题

案例分析民间借贷诉讼时效认定问题【案例回顾】

林某某、王某某在2002年之前合伙做木材生意。2002年底,因国家出台禁伐令致使生意亏损,双方解除合伙关系。2003年2月8日,双方对合伙期间经营清算后,王某某向林某某出具条据一张,载明:所欠林某某13万元本金从2003年1月起以8%计息,原来的1.2‰计息作废,不再计算。

经林某某多次催收,王某某于2008年2月8日向林某某出具《关于还款的计划》,承诺在2008年6月底以前归还一部分,在2009年1月中旬前归还余款(总金额10万元)。

之后,由于林某某多次通过电话方式向王某某催款无果,遂于2011年1月12日在《天府早报》上刊登公告,要求王某某尽快归还欠款10万元,但王某某仍未还款,随后起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林某某、王某某在合伙经营关系终止后进行清算,王某某出具欠款条据确认欠林某某13万元并承诺支付利息,因此,林某某、王某某之间产生了债权债务关系,王某某对林某某负有债务。

之后王某某再次向林某某出具《还款计划》,承诺在2009年1月中旬前还清欠款10万元,由于王某某未举证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其他经济往来,因此改变债务系属前述欠款条据中所涉债

务的延续,林某某诉请的10万元欠款系林某某、王某某合伙经营之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

关于本案的诉讼时效问题,王某某在《关于还款的计划》中承诺2009年1月中旬前还清欠款10万元,根据该还款期限,诉讼时效期间止于2011年1月。林某某陈述其在王某某逾期后一直与王某某电话联系,该陈述事实符合人们的日常行为习惯,林某某于2011年1月12日在《天府早报》上刊登催款公告,系林某某催款无果情况下的无奈之举,足以证明林某某从未放弃主张对王某某享有的该债权,因此林某某的催款事实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本案的诉讼时效从2011年1月重新开始计算,现林某某2012年6月25日提起本案诉讼,未超过法律规定的2年诉讼时效期间,故王某某对本案诉讼时效的抗辩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林某某主张的债权合法有效,王某某因承诺的还款期限届满为偿还欠款,应承担违约责任。故林某某要求王某某支付欠款10万元及从起诉之日起的资金利息的诉讼请求,合理正当,原审法院予以支持。据此,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

一、王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林某某欠款10万元;

二、王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林某某资金利息,利息从2012年6月25日起,以欠款10万元为计算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付款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王某某负担。

【律师分析】

本案的主要争议是对诉讼时效的计算。

民间借贷适用普通诉讼时效,即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民间借贷诉讼时效的三种计算方式:

1、约定分期还款的

约定同一借款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2、约定一次性还款的

约定借款到期一次性还款的,诉讼时效期间从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3、未约定还款期限的

未约定还款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借款人在出借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借款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来源:四川文典律师事务所案源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订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已于2020年8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0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8月20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三条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第四条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第五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等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合同法案例(有答案)

合同法案例分析汇编(作业2010.4.19) 【案例1】甲企业(本题下称"甲")向乙企业(本题下称"乙")发出传真订货,该传真列明了货物的种类、数量、质量、供货时间、交货方式等,并要求乙在10日内报价。乙接受甲发出传真列明的条件并按期报价,亦要求甲在10日内回复;甲按期复电同意其价格,并要求签订书面合同。乙在未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况下按甲提出的条件发货,甲收货后未提出异议,亦未付货款。后因市场发生变化,该货物价格下降。甲遂向乙提出,由于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买卖关系不能成立,故乙应尽快取回货物。乙不同意甲的意见,要求其偿付货款。随后,乙发现甲放弃其对关联企业的到期债权,并向其关联企业无偿转让财产,可能使自己的货款无法得到清偿,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 根据上述情况,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1)试述甲传真订货、乙报价、甲回复报价行为的法律性质。 (2)买卖合同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3)对甲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乙可向人民法院提出何种权利请求,以保护其利益不受侵害?对乙行使该权利的期限,法律有何规定? 【案例1答案】 (1)甲传真订货行为的性质属于要约邀请。因该传真欠缺价格条款,邀请乙报价,故不具有要约性质。乙报价行为的性质属于要约。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要约要具备两个条件,第一,内容具体确定;第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乙的报价因同意甲方传真中的其他条件,并通过报价使合同条款内容具体确定,约定回复日期则表明其将受报价的约束,已具备要约的全部要件。甲回复报价行为的性质属于承诺。因其内容与要约一致,且于承诺期限内作出。 (2)买卖合同成立。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本题中,虽双方未按约定签订书面合同,但乙已实际履行合同义务,甲亦接受,未及时提出异议,故合同成立。(3)乙可向人民法院提出行使撤销权的请求,撤销甲的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以维护其权益。对撤销权的时效,《合同法》规定,撤销权应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未行使撤销权的,该权利消灭 【案例2】2005年10月15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加工承揽合同。该合同约定:由B公司为A公司制作铝合金门窗1万件,原材料由A公司提供,加工承揽报酬总额为150万元,违约金为报酬总额的10%;A公司应在2005年11月5日前向B公司交付60%的原材料,B公司应在2006年3月1日前完成6000件门窗的加工制作并交货;A公司应在2006年3月5日前交付其余40%的原材料,B公司应在2006年5月20日前完成其余门窗的加工制作并交货。A公司应在收到B公司交付门窗后3日内付清相应款项。为确保A公司履行付款义务,B公司要求其提供担保,适值D公司委托A公司购买办公用房,D公司为此向A公司提供了盖有D公司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空白委托书和D公司的合同专用章。A 公司遂利用上述空白委托书和合同专用章,将D公司列为该项加工承揽合同的连带保证人,与B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2005年11月1日,A公司向B公司交付60%的原材料,B公司按约加工制作门窗。2006年2月28日,B公司将制作完成的6000件门窗交付A公司,A公司按报酬总额的60%予以结算。2006年3月1日,B公司发生重组,加工型材的生产部门分立为C公司。3月5日,A公司既未按加工承揽合同的约定向B公司交付40%的原

民事举案说法的相关案例分析

河南省新乡市的甲某于2011年10月1日在淘宝网上购买了上海卖家乙某的电烤箱一台,由卖家包邮。卖家乙某委托郑州申通快递公司运送给甲。2011年10月4日装有电烤箱的包裹到达新乡市,新乡市申通公司由派送员丙某负责派送该电烤箱。在派送过程中,丙某正常驾驶车辆,丁某所驾驶的汽车突然撞到了丙某所驾驶的车辆的尾部,该电烤箱跌落,发生变形,无法使用。 问: 1.列举该案例中存在的民事法律关系,并说明每个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6分)甲某与乙某存在买卖合同;乙某与郑州申通公司存在货物运输合同; 郑州申通公司与丙存在雇佣关系;丙与丁存在侵权法律关系 2.甲某能否拒收电烤箱,为什么?(6分)能第一百四十八条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3.丙某对电烤箱的毁坏是否需要承担责任,为什么?不用。第三百一十一条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 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 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6分) 4.该电烤箱损毁后,卖家乙某应当向谁索赔?为什么?运输公司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6分) 5.该电烤箱损坏的最终赔偿责任应当由谁来承担?丁某(6分)

案例分析二(共20分)Array赵某楼上住着胡某,胡某这人喜好交友,每天晚上都拉一大堆朋友来家里聚会,开着迪斯科音乐,家里就像迪厅一样热闹。2000年3月1日赵某忍无可忍,冲上楼去要求停止聚会。胡某与赵某发生争执,胡某推了一把赵某,赵某像个皮球一样,从八楼滚到了一楼。赵某站起身,伸展了一个手臂,踢了踢腿,转了转腰,感叹“这一跤咋就摔得那么舒坦呢,简直就像被按摩过一样。”于是心情大好,也不与胡某计较了。十年后,赵某经常性头疼,2010年11月1日上医院检查,医生说:“脑部有於血,可能是曾经受到过猛烈的撞击导致的。”赵某猛然想起十年前的那次“按摩”。同时赵某有充分的证据证明,那次“按摩”是导致於血的原因。2011年4月1日,赵某又被李某重伤打成植物人,直到2012年4月1日伤愈。2012年国庆中秋放假从9月30日开始,10月7 日结束。

高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指导意见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为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统一裁判尺度,平等保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1、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应当依法保护合法借贷,制裁和防范规避金融监管、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保障融资渠道畅通,促进信贷市场多元结构的形成,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对民间借贷行为的引导和规范作用,引导市场主体守法诚信。 2、自然人与非金融企业之间或者自然人相互之间的借贷纠纷,应当作为民间借贷纠纷受理,并适用本指导意见的规定。经地方政府金融主管部门和其他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担保、典当、融资、租赁、基金等金融业务的企业法人机构发放贷款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指导意见。 因非法集资等原因被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认定为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借贷纠纷,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但对非法金融机构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被取缔后,因清退发生的纠纷,协商不成诉至人民法院的,应当受理。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涉及的民间借贷纠纷,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3、一般情况下,民间借贷纠纷的当事人以借款合同载明的合同签订方为原告和被告。没有签订书面借款合同的,以其他债权凭证载明的出借人、借款人为原告和被告,本意见另有规定的除外。 4、对于共同债权人为两人以上的借贷纠纷,仅一人或部分出借人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他出借人参加诉讼,但明确放弃向借款人主张权利的其他出借人除外。放弃债权的其他出借人对借款人另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对于共同债务人为两人以上的借贷纠纷,出借人仅起诉部分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民间借贷借条的有效期

民间借贷借条的有效期 生活中我们经常听说民间借贷纠纷,其实民间借贷是区别于金融借贷的一种常见的借贷方式,在民间借贷中一般是要打借条的,而借条是由借款人来书写。贷款人讨要借款时就要用借条作为凭证。民间借贷借条的有效期是多久呢?下面xx 整理了相关内容,供你参考。 民间借贷借条的有效期 一、借条的有效期: (一)借条的有效期是指借条的诉讼时效,借条的诉讼时效不影响借条本身的效力。只要是合法签订的真实有效的借条无论多久,借条本身都是有效的。时间只是确保是否超过了诉讼时效,是否会得到法律的保护问题。 关于借条的诉讼时效,与民间借贷的诉讼时效一样要看是否约定了还款时间,如果写明了还款日期,那么诉讼时效就从还款日期的次日起计算两年。如果没有约定归还时间,则最长诉讼时效为20xx 年。 二、如果超出了借条的诉讼时效该怎么办? 1、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尽量考虑通过友好协商,促进

当事人双方就原借条、欠条达成的还款协议。如果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还款协议,该还款协议属于新的债权、债务关系,该还款协议应受法律保护。 2、如果超过诉讼时效,当事人双方无法协商的,债权人一方可以考虑向对方发出催收到期款项通知单。如果债务人在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民间借贷借条的有效期与还款时间有关,如果借条中约定了还钱时间,那么自还款日期的次日起,借条的有效期为2 年; 如果没有约定还款时间,则借条的有效期最长为20xx 年。超过有效期,贷款人丧失的只是胜诉权,而不是实体权利。 延伸阅读 借条的写法 首先应找一张质量比较好比较厚的纸(便于保管)而且 应是一张完整的纸来写, 有这样的案例有人持一半张纸写的借条起诉,对方称他还了多少钱, 原告在纸的下半部分注明了,结果发生纠纷. 借条应写清楚这些内容: 出借款人、币种、借款金额(金额应写大小写,且要一致,有人因为金额大小 写不一致产生纠纷结果打官司。)、用途(不能用于非法活动,如明知对方借钱用于非法活动还借其钱,则这种债权不受法 律保护。)、利率(和利息不一样,X%利率为年息,x%。利率为月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律师完全指引(优.选)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律师完全指引 目录 1.什么是民间借贷? 2.民间借贷是否合法? 3."做会"是否属于民间借贷?是否受法律保护? 4.民间借贷能否约定利息? 5.民间借贷是否允许计算"复利"? 6.无息的民间借贷是否都不能计算利息? 7.民间借贷能否采取口头形式? 8.民间借贷只签订借款合同是否就可以了? 9.如何规范书写"借条"、"欠条"、"收据"之类借贷凭证? 10.借款时是让借款人打"借条"、"欠条"、还是打"收条"呢?法律效力是否相同? 11.借条等借贷凭证上,借款人应当签字还是摁手印? 12.民间借贷是否需要约定借款用途? 13.民间借贷借款人为夫或妻一方,该借款应当由谁偿还? 14.民间借贷"代借人"是否需要承担还款法律责任? 15.民间借贷如何保证您的资金安全? 16.民间借贷如何采取担保方式保证您的还款权? 17.民间借贷如何"合法"还钱? 18.民间借贷适用多长诉讼时效规定? 19.民间借贷如何起诉? 【正文】 1.什么是民间借贷?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的借贷。民间借贷是除了金融机构贷款以外的发生在公民之间、公民与其他企业及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 现实生活中最常见的民间借贷是发生在公民(自然人)之间的借贷。除此之外,民间借贷还包括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 因此,符合下列情形的借贷均属于民间借贷: "一对一"民对民: 一个公民对一个公民发放贷款; "一对一"民对企: 一个公民对一个企业发放贷款; "多对一"民对企: 多个公民对一个企业发放贷款。 但是,企业之间借贷(企业间融资)因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于无效借贷行为,不属于民间借贷的范畴。 【律师提示】 企业之间禁止借贷,其借贷行为无效,法院应当按照联营合同纠纷有关规定判决。 案例:2008年3月5日,甲企业向乙企业借款50万元作为周转资金使用,双方约定月息2%,借期为6个月。2008年9月5日到期后甲企业一直未偿还该借款,乙企业遂于11月1日将甲企业告上法庭,要求甲企业偿还本金和利息。 法院审理后认为企业之间禁止借贷,甲企业和乙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无效,应当按照联营合同纠纷有关规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企业法人、事业法人作为联营一方向联营体投资,但不参加共同经营,也不承担联营

买卖合同典型案例与买卖合同卖方违约合集

买卖合同典型案例与买卖合同卖方违约合集 买卖合同典型案例 李某本人酷爱收藏,并且具有相当的古玩鉴赏能力。其家中收藏有一商代酒杯,但由于年代太久远,李某无法评估其真实价值,而只能大略估计其价值在10万元以上。 某日,李某将其酒杯带到一古董店,请古董店老板鉴赏,店老板十分喜欢该酒杯,并且知道其价值不下百万,于是提出向李某买下该酒杯,出价为50万元。李某对此高价内心 十分满意,但仔细一想,心知该酒杯价值绝对超过50万,如果拍卖,超过百万也有可 能。但苦于拍卖成本过高,自身也没有条件拍卖。于是,李某心生一计,同意将酒杯卖 给古董店老板,待日后古董店老板高价卖出后再主张合同可撤销,要求变更合同。结果,古董店老板通过拍卖,酒杯被卖到1000万元。此后,李某向法院主张合同显失公正,要求古董店老板至少再补偿900万元。 试分析: 1.李某与古董店老板的合同是否成立,是否有效 2.李某的请求是否具有法律依据为什么 3.法院应如何处理 1.李某与古董店老板的买卖合同已经成立,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并且一致,合同有效。 2.没有法律依据。我国《合同法》规定,显示公正的合同属于可撤销或可变更合同,本案中的买卖合同不属于此种情况。首先,李某具有相当的古玩鉴赏能力,虽然他 不知道酒杯的真实价值,但内心已经知道其价值绝对超过50万元,在此情况下他仍然

将酒杯卖给古董店老板,法律上就应该推定其意思表示真实有效,而不属于因缺乏经验导致判断失误的情形;其次,李某将酒杯卖给古董店老板的时候,就已经准备事后主张合同变更,因此当然不存在被骗或者失误的情形,相反,李某心知肚明,不属于合同显失公正;再次,李某主张合同显失公正属于恶意,不应得到支持。 3.根据上面分析可知,法院不应支持李某的请求,应认定合同有效。 撤销权与代位权的行使 案情介绍 甲公司为开发新项目,急需资金。2017年3月12日,向乙公司借钱15万元。双方谈妥,乙公司借给甲公司15万元,借期6个月,月息为银行贷款利息的1.5倍,至同年9月 12日本息一起付清,甲公司为乙公司出具了借据。甲公司因新项目开发不顺利,未盈利,到了9月12日无法偿还欠乙公司的借款。某日,乙公司向甲公司催促还款无果,但得到一信息,某单位曾向甲公司借款20万元,现已到还款期,某单位正准备还款,但甲公司让某单位不用还款。于是,乙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甲公司以某单位的还款来偿还债务,甲公司辩称该债权已放弃,无法清偿债务。 试分析: 1.甲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为什么 2.乙公司是否可针对甲公司的行为行使撤销权为什么 3.乙公司是否可以行使代位权说明理由。 1.甲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约。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借贷合同关系,系自愿订立,无违法内容,又有书面借据,是合法有效的。甲公司系债务人,负有按期清偿本息的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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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建筑工程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 问>>https://www.360docs.net/doc/3715229500.html, 工程质量和工期纠纷中诉讼时效的适用 说法案例 2000年3月10日,某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某建司)与某纺织公司(以下简称:纺织公司)经协商订立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纺织公司将综合楼工程的±00以上土建工程发包给某建司施工。主要内容为:1.施工范围是:主体、屋面、楼地面;2.质量标准为达到优良,达不到优良罚100万元;3.约定工期为2000年3月31日开工至2001年1月6日竣工等内容。合同订立后合同范围内工程于2001年3月5日竣工,综合楼单位工程于2002年3月10日被市质检站评定为合格工程,双方于2003年9月12日进行了审价结算,确认结算之日纺织公司尚欠某建司工程款202万余元。结算审定后,纺织公司部分履行了付款义务,余款157万余元经某建司屡次追索未果,于2005年4月21日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判决纺织公司支付工程款并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案件审理过程中,纺织公司对于拖欠工程款并无异议,但认为其享有

先履行抗辩权,有权对某建司的履约要求予以拒绝,并提起反诉,原因是工程质量及工期均不符合合同约定,要求某建司承担因质量达不到优良的违约罚款100万元及工期延误违约罚款111.4万元。对此某建司抗辩称,纺织公司在工程竣工验收及质量等级评定时,就应当明知工程质量等级及工期不符合约定,但是其在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至2005年5月提出反诉的近四年时间内并没有向某建司提出过任何异议或要求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其诉讼超过了时效,应予驳回。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应当对工程量变更进行工程造价审定,对工期是否合理顺延,质量违约是否存在法定免责事由等问题予以明确。在此之前,一方当事人主张违约方支付违约金的请求权并不因此而受到侵害,故诉讼时效不应从工程竣工验收或质量评定之时开始起算。本案纺织公司与某建司并未对质量及工期违约金的支付方式进行约定,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应当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在某建司向纺织公司请求支付工程余款时,纺织公司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有权予以拒绝,因此,纺织公司向某建司请求质量及工期违约金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与某建司向纺织公司请求支付工程余款的诉讼时效期间相一致……故反诉原告的反诉并未超过诉讼时效。”遂判

关于民间借贷案件审理情况的调研报告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关于民间借贷案件审理情况的调研报告 篇一:对全国法院近五年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数据分析对全国法院近五年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数据分析 时间:20XX-04-14来源:法制晚报作者:gxmcA编辑04 注:图表中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是根据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统计,不包括企业间借贷案件 20XX年至20XX年6月全国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情况20XX年以前,全国法院受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数量相对平稳,20XX年之后案件量开始大幅上升。20XX年收案747809件,比20XX年的488301件上升53.15%,占当年民事一审案件的10.22%,占各类借款合同的58.48%。20XX年和20XX年增幅放缓,20XX年开始反弹,比20XX年增长22.90%。20XX年上半年继续呈大幅增长态势,收案443631件,同比增长25.09%,涉案标的由20XX年案均金额12.75万元上升至20XX年上半年的31.60万元,增长 1.47倍 佟季(最高人民法院)

一、全国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基本情况 20XX年以前,全国法院受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数量相对平稳,20XX年之后案件量开始大幅上升。20XX年收案747809件,比20XX年的488301件上升53.15%,占当年民事一审案件的10.22%,占各类借款合同的58.48%。20XX年和20XX年增幅放缓,20XX年开始反弹,比20XX年增长22.90%。20XX年上半年继续呈大幅增长态势,收案443631件,同比增长25.09%,涉案标的由20XX年案均金额12.75万元上升至20XX年上半年的31.60万元, 增长 1.47倍。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数量持续高位运行,标的越来越大,表明民间借贷高发、失范等问题仍未从根本上解决。 民间借贷纠纷的高发,一是国际金融危机造成我国出口压力增大,在资金链断裂和出口受阻的内外挤压下,部分中 小企业经营惨淡、利润滑坡,甚至停产歇业,相应的纠纷明显增加;二是严格控制货币信贷总量和投放节奏,部分中小微企业及个人从正规金融渠道融资日益困难,与此同时,股市 和楼市呈降温趋势,民间资本投资渠道变窄,相当一部分资 金进入民间借贷市场;三是债权人盲目追逐高额利润,风险意识不足,债务人诚信信用缺失、法律意识淡薄等助长了民间借贷纠纷的大量产生。 二、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新特点及反映出的新情况

民间借贷测试题及答案、法律基础题库、专业技术人员学习

民间借贷配套试题 一、判断题(每题2分,对的打√,错的打×) 1、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2、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属于民间借贷。() 3、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凭借据就可以得到人民法院支持。() 4、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5、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6、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7、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8、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继续审。() 9、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10、民间借贷的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继续审理。() 11、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2、民间借贷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的。() 13、法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民间借贷新规6个问答+10大典型案例

民间借贷纠纷十大典型案例 01.借款应有款项性质的证据 基本案情 2008年2月21日,黄某某向马某的账户分两次转入6万元和5万元。后黄某某诉至法院要求马某归还借款11万元及利息。审理中,马某述该11万元系合伙投资款而非借款,并举示了黄某某曾以合伙纠纷为由就相关款项向法院起诉时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法院庭审笔录及合伙投资款账目等证据加以证明。 法院裁判 黄某某作为主借款关系成立的当事人,应当对双方存在借款关系承担举证责任。黄某某虽然提交了其向马某支付11万元的银行付款凭证,但马某也举示了相关反驳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合伙关系。因此,银行付款凭证并不足以证明讼争款项系借款,市高级人民法院遂判决驳回了黄某某的诉讼请求。 风险提示 在民间借贷中,出借人应就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借款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出借人除应保留支付凭证外,还应有借款协议、借条等能够证明款项性质的证据。否则在对方有一定反驳证据的情况下,出借人仅凭支付凭证仍难以证明其支付的款项系借款。 02.高息不受保护 基本案情

2014年3月18日,某某与某某建材签订《借款合同》,约定某某建材向某某借款1000万元,每月按借款金额的2%支付借款利息,同时每月按借款金额的2%支付综合服务费;借款到期未偿还则按借款金额的每日5‰支付违约金;王某某和某某为借款提供保证担保。签订合同当日,某某向王某某账户转账支付借款500万元。同日,某某向案外人某某账户转账支付20万元。2014年4月10日和4月17日,某某与某某建材、王某某和某某再次签订两份《借款合同》,金额分别为200万元和300万元,合同其他条款容与2014年3月18日《借款合同》相同。某某分别于合同签订当日向王某某账户转账支付借款200万元和300万元。同日,某某向案外人某某账户转账支付8万元和20万元。2014年4月18日至7月17日,某某、王某某又陆续向案外人某某账户转账支付共计132万元。庭审中,某某认可某某账户收到王某某和某某支付的所有款项为利息。2014年12月29日,某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判决某某建材、王某某、某某连带偿还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相应利息、综合服务费等。 法院裁判 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合同中既约定2%的月利率,又约定每月2%的综合服务费,其目的是为了规避法律规定收取高息,法院对此不予保护。借款人已经支付的利息超出法律规定的部分应冲抵本金。另外,某某向借款人提供借款的当日,即通过案外人某某的账户收取了共计48万元的利息,属于预扣利息的行为。该48万元应从借款本金中扣除。

合同法,经典案例

合同法,经典案例 篇一:合同法经典案例解析好版 合同法经典案例解析一 该古董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案情介绍 李某本人酷爱收藏,并且具有相当的古玩鉴赏能力。其家中收藏有一商代酒杯,但由于年代太久远,李某无法评估其真实价值,而只能大略估计其价值在10万元以上。某日,李某将其酒杯带到一古董店,请古董店老板鉴赏,店老板十分喜欢该酒杯,并且知道其价值不下百万,于是提出向李某买下该酒杯,出价为50万元。李某对此高价内心十分满意,但仔细一想,心知该酒杯价值绝对超过50万,如果拍卖,超过百万也有可能。但苦于拍卖成本过高,自身也没有条件拍卖。于是,李某心生一计,同意将酒杯卖给古董店老板,待日后古董店老板高价卖出后再主张合同可撤销,要求变更合同。结果,古董店老板通过拍卖,酒杯被卖到1000万元。此后,李某向法院主张合同显失公正,要求古董店老板至少再补偿900万元。 试分析: 1.李某与古董店老板的合同是否成立,是否有效? 2.李某的请求是否具有法律依据?为什么? 3.法院应如何处理?

评析 1.李某与古董店老板的买卖合同已经成立,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并且一致,合同有效。 2.没有法律依据。我国《合同法》规定,显示公正的合同属于可撤销或可变更合同,本案中的买卖合同不属于此种情况。首先,李某具有相当的古玩鉴赏能力,虽然他不知道酒杯的真实价值,但内心已经知道其价值绝对超过50万元,在此情况下他仍然将酒杯卖给古董店老板,法律上就应该推定其意思表示真实有效,而不属于因缺乏经验导致判断失误的情形;其次,李某将酒杯卖给古董店老板的时候,就已经准备事后主张合同变更,因此当然不存在被骗或者失误的情形,相反,李某心知肚明,不属于合同显失公正;再次,李某主张合同显失公正属于恶意,不应得到支持。 3.根据上面分析可知,法院不应支持李某的请求,应认定合同有效。 撤销权与代位权的行使 案情介绍 甲公司为开发新项目,急需资金。XX年3月12日,向乙公司借钱15万元。双方谈妥,乙公司借给甲公司15万元,借期6个月,月息为银行贷款利息的倍,至同年9月12日本息一起付清,甲公司为乙公司出具了借据。甲公司因新项目开发不顺利,未盈利,到了9月12日无法偿还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8)

遇到安全生产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3715229500.html,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8) 为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三条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第四条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第五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

民间借贷问题汇总

民间借贷问题汇总 目录 问题1:什么是民间借贷? 问题2:民间借贷是合法的吗? 问题3:什么样的民间借贷合同是无效的? 问题4:企业之间借贷是否是民间借贷?效力如何? 问题5:企业在本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法律效力如何? 问题6:民间借贷居间人、介绍人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问题7:借款让借款人写“借条”还是“欠条”? 问题8:规范的民间借贷合同一般包括哪些条款? 问题9: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外借款,能否要求另一方一起偿还?问题10:民间借贷可以采用哪些担保方式? 问题11:什么是保证担保?

问题12:保证人有哪些主体资格要求? 问题13:保证担保都有哪些方式? 问题14:保证责任的范围? 问题15:如何理解保证期间? 问题16:保证人的选择标准? 问题17:起诉时是否能只起诉保证人? 问题18:保证担保适用过程中的注意要点?问题19:如何理解抵押? 问题20:常见的抵押物有哪些? 问题21:哪些财产是禁止抵押的? 问题22:抵押物的选择原则? 问题23:抵押必须要办理登记吗? 问题24:抵押权如何实现?

问题25:什么是质押担保? 问题26:什么是应收账款质押? 问题27:什么是股权质押? 问题28:抵押、质押登记部门一览表 问题29:民间借贷合同何时生效? 问题30:出借人向第三人转让债权的,是否需要经过借款人的同意?问题31:借款人向第三人转移债务时,是否需在征得出借人的同意?问题32:民间借贷合同有哪些形式? 问题33:我国对民间借贷的利率的上限是如何规定的? 问题34:双方没有约定利息法院如何处理? 问题35:双方对利息约定不明时如何处理? 问题36:提前还款如何计算利息?

常见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例分析

Word文档仅供参考 Word文档仅供参考常见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例分析 近年来,公民、法人等向非金融机构的个人借款的现象越来越多。由于这种民间借贷目前尚存在许多别规范现象,所以酿成的纠纷也就别断浮现。下面xxx范文小编整理了常见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例分析,供你参考。 常见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例分析 借款未出具借条的纠纷 张某为个体户,201X年亲戚提出向张某借钞票买房,出于亲情的思考,张某借给亲戚10万元,对方声称半年后归还且没有打借条。随后在张某多次催要下,亲戚只偿还了2万元后便声称无钞票再偿还,之后张某再去催要时亲戚更称没有向张某借过钞票,让张某去上告。后张某在再次催要时私自录了音作为证据,向法院提起了诉讼,但在诉讼过程中亲戚对借款一事矢口否认,因为张某无法提供其他证据映证亲戚借款的事,最终法院没有支持张某的请求。 因为是熟人之间的借款,且借款的数额普通都可不能很大,个人之间的借款通常都可不能签订特意的借款合同。且熟人之间借款时相互之间关系特别要好,要求对方出具借条大概会破坏朋友之间的感情,也会让人产生别信任对方的错觉。因此在借款时不少事情下借款人并未向出借人出具借条,如此就会给出借人收回借款造成法律上的障碍。在借款人别能按时偿还借款时,或者双方关系恶化、破碎后借款人拒绝偿还借款的事情下,借款人只能经过诉讼途径索要,但往往因为没有借条,别能提供当时借款的证据而败诉。 俗话说亲兄弟明算账,别管关系多么紧密的朋友、依然亲戚,借款时必须出具借条(借据),写明双方的真实姓名,借款数额及具体的还款期限。最好能寻个与双方没有利害关系(亲戚)的人作为证人,在借条上签字见证。如此在发生纠纷后,出借方就可依据借条(借据)经过诉讼途径索要。 借条非借款人本人书写的纠纷 赵某向好友王某借款2万元,借款时赵某主动提出一定要给王某打借条,并说自己几乎可不能写字,让王某先写好借条后自己签字,在王某写好借条后,赵某说自己的字写的不行 看,让王某帮着写上,王某没在意,就随手替赵某书写了签名。后两家因琐事闹翻,王某索要借款遭到拒绝,提起诉讼后经法院托付鉴定,借款人赵某的名字并非本人书写,借条别真实,王某的请求没能得到支持。 向他人借款时,依照出借人的要求,借款人会出具亲笔书写的借条,或者在他人差不多写好的借据上亲笔签名、盖章(摁手印),表明借款事实。但有时也会发生借条上借款人的签名并非本人亲笔书写的事情,这种事情多浮现在双方是特别要好的朋友或亲戚的场合。 在农村,部分人可不能自己书写自己姓名的事情下,这种事情也常有发生。从法律上说,假如借条上的借款人姓名并非借款人亲笔书写,借条是别具有法律效力的,在借款人拒绝偿还借款时,即使出借人拿出借条作为证据,法院在确认并非借款人亲笔签名的事情下,也无法认定双方之间借款的事实。 因此,借条普通要借款人亲笔书写并签字,并盖上手印;假如借款人因无法书写等原因别能亲笔签名的,一定要盖上手印,并寻他人见证并以见证人身份签字或者盖章加手印,也能够让借款人在盖章的并且对双方的谈话内容进行录音,用以补充佐证,如此才干万无一失。

服务合同诉讼时效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服务合同诉讼时效 篇一:最高院关于“确认合同无效”不适用诉讼时效公报案例 最高院“确认合同无效之诉”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案例 时间:20XX-09-2021:28:43文章分类:裁判文书 最高院关于“确认合同无效之诉”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最新公报案例 【案例标题】 广西北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北海市威豪房地产开发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畜产进出口北海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终审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件字号】(20XX)民一终字第104号 【终审日期】20XX.06.02 【合议庭组成人员】 审判长冯小光 代理审判员贾劲松

代理审判员辛正郁 书记员宋歌 【重要观点摘录】 本院认为,合同当事人不享有确认合同无效的法定权利,只有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有权确认合同是否有效。合同效力的认定,实质是国家公权力对民事行为进行的干预。合同无效系自始无效,单纯的时间经过不能改变无效合同的违法性。当事人请 求确认合同无效,不应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而合同经确认无效后,当事人关于返还财产及赔偿损失的请求,应当适用法律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 广西北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北海市威豪房地产开发 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畜产进出口北海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XX)民一终字第10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西北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 ×××。 法定代表人:何玉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波,北京市天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海市威豪房地产开发公司,

住×××。 法定代表人:刁江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崇文,北京市凯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小顺,北京市凯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西壮族自治区畜产进出口北 海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彭家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崇文,北京市凯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小顺,北京市凯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西北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生集团)与被上诉人北海市威豪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威豪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畜产进出口北海公司(以下简称北海 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XX年9月20日作出(20XX)桂民一初字第3 号民事判决。北生集团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XX年2月10日开庭审理了本案。北生集团的委托代理人张波,威豪公司及北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崇文、胡小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1993年3月3日,北生集团与威豪公司签订《土地合作开发协议书》约定,双方合作开发乡镇企业城范围内土地150亩;威豪公司按每亩20.5万元标准交付合作开发费用,共计3075万元;协议签订后两个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5年6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现予 公布,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三条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第四条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第五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六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第七条民间借贷的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 第八条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民间借贷诉讼时效法规汇编

《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第一百四十条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 法释[1999]7号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8]冀经一请字第38号《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的“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是否受法律保护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九十条规定的精神,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达成的还款协议是否应当受法律保护问题的批复》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法〔1996〕116号《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达成的还款协议是否应受法律保护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的精神,对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还款协议的,应当依法予以

保护。 此复。 相关文章 一、民间借贷的诉讼时效是怎样规定的? (一)从诉讼时效的角度看,如果借条注明了还款日期,那么诉讼 时效就从还款日期的次日起计算两年。 (二)如果没有注明还款日期,则表明该合同系履行期限不明确的 合同,债权人有权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但须给对方必要的准 备时间。在此情形下,确定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实际上存在以 下几种类型: 1、债权人催告当时债务人就表示立即履行,实际上却未履行的,诉 讼时效应自催告次日起计算。债权人何时催告并没有时间上的限制。 2、如果当事人协商一致,确定了一个明确的履行期限,实际上,双 方当事人变更了合同内容,将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变成了履行期 限明确的债务,那么,债务人于该期限届满未履行债务的,诉讼时 效自该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计算。 3、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一次权利,债务人明确表示拒绝履行,并有 否定债权存在的意思表示,那么,诉讼时效应从该拒绝之日的次日 起计算,而不论债权人是否规定有宽限期限及该期限是否届满。 4、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一次权利,债务人当即明确拒绝,而该拒绝 又是在行使抗辩权,例如,债权人未给债务人必要的准备时间,债 务人拒绝即属于行使抗辩权,或者债务人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那么,债务人的行为不构成违约,诉讼时效期间不起算 4、在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履行债务,债务人未明确拒绝的情况下, 双方约定有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在该期限届满时,无论债务人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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