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庭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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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庭审程序
首先,民事审判案件,法院会给原、被告举证期限的,在此期限原被告双方都需查找证据。《民事诉讼法》123—128条:
以下是法庭庭审程序,希望对你有帮助:
首先,由书记员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并宣布法庭纪律;
其次,由审判长宣布开庭,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第三,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一)当事人陈述;(二)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三)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发表意见;(四)宣读鉴定结论;(五)宣读勘验笔录。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证据,而且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当事人有责任对自己提出的诉讼主张提供证明。当事人举证及质证按下列顺序进行:原告出示证据,被告及第三人对原告出示的证据质证;被告出示证据,原告及第三人对其所出示的证据质证;第三人出示证据,原、被告对第三人出示的证据进行质证。举证与质证是法官认证的基础,是法庭调查阶段的核心,是事关当事人胜败的关键。
第四,进行法庭辩论。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三)互相辩论。法庭辩论终结后,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在刑事案件审判中,法庭辩论之后,由被告人进行最后陈述,即进入被告人最后陈述阶段。(特别注意的是,如果诉讼代理人未得到特别授权,其发言中涉及案件实体处分权的,应当得到当事人的认可。)
第五,评议和宣判。法庭辩论或被告人最后陈述结束后,法官进入评议室评议,做出裁判。
一、要注意法庭调查的条理性和层次性。
这对于案情复杂的案件尤为重要。例如人身损害赔偿,涉及伤害的事实和伤害程度、治疗情况和治疗费用,各种损失赔偿请求,抚养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请求的事实依据和数额依据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涉及合同签订、合同履行、施工进度、工程质量、工程验收、工程款支付、违约责任等。对此类复杂的案件进行法庭调查,一定要有条理性和层次性,要对事实情况分成几个部分进行调查,合议庭要有适当分工,这样有利于把案件审“透”把事实查清楚,旁听人员也听得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