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追逃经典案例
境外追逃经典案例
境外追逃经典案例近年来,一些拥有公职身份的“贪官”外逃事件频频触动公众神经。
与此同时,相关部门海外追逃的力度不断加大,今年7月,公安部又启动“猎狐2014”境外追逃专项行动,截至目前,已有88名在逃境外经济犯罪嫌疑人被缉捕回国。
海外难逃“法外”追逃更须“防逃”——多方详解公安部境外追逃“风暴”“第一女巨贪”杨秀珠隐姓埋名出逃荷兰、“金融裸官”高山东窗事发潜逃加拿大、“逃跑书记”杨湘洪借考察滞留法国不归……近年来,一些拥有公职身份的“贪官”外逃事件频频触动公众神经。
与此同时,相关部门海外追逃的力度不断加大,今年7月,公安部又启动“猎狐2014”境外追逃专项行动,截至目前,已有88名在逃境外经济犯罪嫌疑人被缉捕回国。
强大的“追逃风暴”能否堵住人员外逃之路?追逃:掌握外逃路线,织就天罗地网外逃人员大致分为两类,一类是发案后仓皇出逃,一类是经过精心谋划后伺机出逃。
前一类以经济犯罪居多,比如“美女高管”陈怡。
后一类则主要是政府官员和企事业单位领导,比如“金融裸官”高山等。
据公安部统计,外逃人员的目的地非常分散,既有美国、加拿大、比利时等欧美国家,也有尼日利亚、泰国等国家。
在策划外逃时,伪造身份、转移财产、亲属移民等是其主要手段,而频繁的出国记录、账户资金异动等就是明显信号。
发现人员出逃后我国有关部门会竭尽全力进行追捕,这些在逃亡过程中留下蛛丝马迹的人员想要完全消失并不容易。
尤其是我国通过国际刑警组织发出“红色通缉令”后,很快就能对外逃人员定位,让其无处藏身。
被称为“最美高管”的上海泛鑫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总经理陈怡被捕是海外追逃的经典案例。
2013年7月,在策划寿险产品变造为固定收益理财产品大肆销售“庞氏骗局”暴露后,陈怡精心设计了自以为隐秘的出境逃亡路线:先从上海飞至香港,在港短暂停留后飞往韩国,紧接着便飞往斐济。
她没想到的是,公安机关在接到报案后,很快就摸清了她的出逃轨迹,并向190个国际刑警成员发布“红色通缉令”。
红色通缉令追捕美女高管
个 月更是进 行 了充 分准备 和策划 ,包 括 出售2 套 房产 、
并将名 下的4 辆 车分别藏 匿处理 。 与此 同时 ,陈 还多 次前 往新西 兰 、澳 大利 亚等 国 家考察 ,物色移 民目标 国家 ,并在上海 、浙江先后 办理 了5 0 份移 民公 证 ,又查询 了1 0 多个 国家 的移 民政策 ,开 设境外账户等 等 ,最终选择瓦努阿 图作为移 民国家 ,并 申请到 了绿卡 。
体披露 的所谓 卷款5 亿 元并不准 确 ,犯 罪嫌疑人 随身携 带 的财物近千万元 ,通过地 下钱庄 转到境外个人账户 的
案值仍在 审计 没有5 亿元之 巨
境 外缉 捕工 作组成 员分 别 由京 沪乘机 飞抵 香港 汇
合 ,却 由于 突发情况未能赶上香港 至斐 济的最 后一班航 班 。加之前往斐济没有直 飞航班 ,只能从香港 或韩 国 中
转 ,且两地每周仅两个航班直达斐济 ,一旦错 过 ,就将 严重影响办案进程 。 紧要 关 头 ,公 安 部 及 时与 新 西 兰移 民局 取 得 联
子 ,里 面有欧元 、美金 、港币 、斐 元等折合 人 民币7 0 0 多万元 ,还有一大批金银首饰 、名 表 、名包等奢侈 品,
其 中最贵重的一个钻戒就价值8 0 多万元 。
为避 免夜 长梦 多 ,抓捕 组决 定立 即启 程 回 国。其
间经多 次转机 ,于8 月1 9 日晚 间安全抵达 上海 。因为搭
斐 济移 民局 以护 照失效 和携带 物 品未 申报 为 由扣 押两人 。抓捕组 惊讶地 发现 ,两 人随身携 带 了7 个 大箱
捕小 组 的成员 之一 。在 他看来 ,这次抓 捕 用 “ 惊 心 动
魄”形容并不为过 。
“ 从 确定 陈怡 和男 友在 斐济 开始 ,我 们就一 直 在
最高检通报7起职务犯罪国际追逃追赃专项行动典型案例
最高检通报7起职务犯罪国际追逃追赃专项行动典型案例
【法规类别】司法案例发布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布日期】2015.01.19
【实施日期】2015.01.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最高检通报7起职务犯罪国际追逃追赃专项行动典型案例
(2015年1月19日)
一、化名潜逃23年的犯罪嫌疑人郑某被抓获归案
犯罪嫌疑人郑某,男,53岁,中国工商银行哈尔滨分行某分理处原副主任,1990年挪用公款60万元潜逃至俄罗斯,化名丁某骗取我驻俄罗斯联邦大使馆签发的护照,往来于俄罗斯与国内。
专项行动开展以来,黑龙江省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联合行动,确认丁某就是在逃人员郑某,于2014年12月10日将其抓获。
二、广东省开平市政协原副主席冯某从新西兰回国投案自首
犯罪嫌疑人冯某,男,广东省开平市政协原副主席,2013年潜逃新西兰。
2014年3月5日因涉嫌受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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漏网毒枭的5年跨国追踪
漏网毒枭的5年跨国追踪作者:郭平来源:《记者观察》2009年第15期在历经5年的逃亡生涯后,公安部部督A级逃犯邱何水,终于“迎来了”迟到的判决:今年7月1日,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其死刑。
2003年,邱何水单独或伙同他人购买毒品22.31千克,此案在当时被称为建国以来安徽最大的一宗毒品贩卖案件。
在警方的严厉打击下,该案团伙6名成员被抓获,但邱何水逍遥法外。
2004年11月15日,公安部发出A级通缉令,对五大在逃毒枭予以通缉。
邱何水与大毒枭刘招华的名字均赫然在列,引发舆论广泛关注。
“不抓获邱何水决不收兵!”阜阳警方发出誓言。
5年时间里,专案民警走江苏,下四川,赴云南,入缅甸,展开了一场旷日持久、行程数万公里的大追捕,最终于2008年9月24日在境外将邱何水成功抓获。
大案背后,必有艰难曲折。
今年7月9日,阜阳警方接受了记者的独家采访,披露了邱何水落网背后惊心动魄的曲折故事。
一条漏网的“大鱼”2003年11月5日,皖西北重镇阜阳警方历时半年,成功破获公安部督办的特大跨国贩毒案,抓获张子文、张本昌等6名犯罪嫌疑人,缴获毒品海洛因22.31千克、毒资80余万元。
在当时,这是建国以来安徽最大的一宗毒品贩卖案件。
参战人员在收获成功喜悦之时,也留存着巨大的遗憾:团伙主要犯罪嫌疑人邱何水侥幸逃脱了。
中国不容许有毒品犯罪的“漏网之鱼”。
2004年11月15日,公安部发出A级通缉令,对当年五大在逃毒品犯罪嫌疑人予以通缉。
安徽阜阳警方决定布下天罗地网,全力抓捕邱何水。
2005年下半年,在当时刚刚履新的阜阳市公安局局长蔡兆亮的要求下,阜阳警方迅即抽调精干民警,成立追逃专案组,蔡兆亮亲任专案组组长。
“不抓获邱何水,我们决不收兵!”蔡兆亮掷地有声地说。
一切从头开始。
在专案组的统一指挥下,阜阳市公安局禁毒支队负责人带领民警,来到邱何水的家乡——临泉县庙岔镇,全力展开摸排。
庙岔镇地处豫皖结合部,一度被境外媒体描述为“空气中弥漫着毒品的气息”,其毒品问题引发举世关注。
法律故事案例真实正能量(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跨国犯罪活动日益猖獗。
其中,跨境逃犯成为我国司法机关面临的一大难题。
为了维护国家法律尊严和社会公平正义,我国司法机关积极开展跨国追逃工作,打击犯罪,彰显正义。
本文将以一起真实的跨国追逃案件为例,讲述我国司法机关在打击犯罪、维护正义方面所付出的努力。
二、案件经过2010年,我国某省发生了一起特大贪污案。
犯罪嫌疑人王某,原是该省某市某局局长,因涉嫌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罪行,被我国司法机关立案侦查。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王某为逃避法律的制裁,潜逃至境外某国。
王某潜逃后,我国司法机关高度重视,立即启动了跨国追逃机制。
在上级机关的指导下,侦查人员经过多方侦查,最终锁定了王某在境外的藏身之地。
然而,由于王某所在国与我国没有签订引渡条约,追逃工作面临着巨大的困难。
面对困境,我国司法机关没有放弃,而是积极开展外交协调工作。
在上级机关的指导下,我国与王某所在国政府进行了多次沟通,最终达成了引渡协议。
在协议签署后,我国司法机关依法向王某所在国政府提出了引渡请求。
在王某所在国政府的协助下,我国司法机关成功将王某引渡回国。
经过审理,王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500万元。
这起跨国追逃案件的圆满解决,彰显了我国司法机关在打击犯罪、维护正义方面的坚定决心和强大实力。
三、案件启示1. 依法治国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保障。
跨国追逃案件的圆满解决,充分体现了我国依法治国的坚定决心。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我国司法机关严格依法行事,确保了案件的公正审理。
2. 跨国追逃工作需要国际合作。
这起案件的成功办理,离不开我国与王某所在国政府的密切合作。
在跨国追逃过程中,我国司法机关积极寻求国际合作,共同打击犯罪。
3. 维护法律尊严和社会公平正义是司法机关的神圣职责。
在这起案件中,我国司法机关不畏艰难,坚决打击犯罪,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和社会公平正义。
四、结语跨国追逃案件的成功办理,是我国司法机关在打击犯罪、维护正义方面的一次重要胜利。
红色通缉令百名逃犯之一改换身份持外国护照潜回国内 第 …
的在逃犯。
“china”,就可以查询到的中国
每 一 张 红 色 通 缉 令 都 包 籍被通缉人员目前有 160 人之
含有被通缉者的姓名、性别、 多。这一数字远多于可以查到
出生日期、国籍、所涉罪名等 的欧美发达国家的被通缉者数
基 本 身 份 信 息 描 述 。 绝 大 部 量。在这 160 人大名单中,有
分 还 配 有 至 少 一 张 照 片 ,并 超过 50 人的罪行明确涉及职
标 注 了 头 发 、眼 睛 颜 色 等 外 务犯罪和贪污腐败,比例占被
貌特征。
通缉中国籍人员总人数的三
红 色 通 缉 令 每 五 年 重 新 成;涉嫌的具体罪行包括贪污、
发 布 一 次 ,但 只 要 涉 案 人 员 贿赂、挪用公款、职务侵占、挪
戴 学 民 ,红 色 通 缉 令 号 码 A-19/1-2002,原中国经济开发 信托投资公司上海营业部总经 理,涉嫌贪污 1100 万元,于 2001 年 8 月潜逃出境后,近期改换身 份持外国护照潜回国内。公安、 检察机关发现线索后,及时开展
缉捕工作,将其缉拿归案。目前, 戴学民已被执行刑事拘留,有关 调查工作正在进行之中。
“中国伟哥之父”将被引渡回国
“中国伟哥之父”闫永明将 被引渡回国。
闫永明在中国海外追逃红 色通缉令中列第五,目前潜逃 新西兰。
闫永明,通化金马药业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原 董 事 长 ,曾 以 3.18 亿收购号称“中国伟哥”的 壮阳药物奇圣胶囊,因此被称 为“中国伟哥之父”,在这份百 名追逃名单当中位列第五。中 国有关部门和新西兰方面一直 就其引渡进行接洽协商。
国际刑警组织公布姓名均 为英文(汉语拼音),一般通过 与 之 同 音 汉 字 名 称 、籍 贯 、照 片、年龄等信息,查寻相关性最 强的已知外逃人员。例如在红
第一个从美国引渡回中国受审的外逃巨贪
第一个从美国引渡回中国受审的外逃巨贪4月16日17时10分许,从旧金山飞往北京的CA986次国际航班准点降落在北京首都国际机场的跑道上。
在美国联邦调查局和海关移民与执法局特工的押解下,逃亡美国长达两年半之久的巨贪、前中国银行广东开平支行行长余振东,又被送回他妄想逃离的国土。
在此等候多时的中国警方向他宣布:因涉嫌贪污、挪用巨额公款,你已被刑事拘留。
这是第一个由美方正式押送移交中方的外逃经济犯罪嫌疑人,也是中美刑事执法合作的成功案例。
余振东在外逃后回国受审,不仅意味着对涉案金额高达4.82亿美元的中国银行开平大案涉案人员的缉捕工作取得重大进展,更意味着我国通过国际执法合作缉捕在逃犯罪嫌疑人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监守自盗大案暴露三任行长畏罪外逃2001年10月初,中国银行在首次对全国计算机实现联网监控时,发现账目存在高达4.82亿美元联行资金的缺口,事发地点被锁定在广东开平。
12日,银行方面发现中国银行广东开平支行前后三任行长许超凡、余振东、许国俊下落不明,随即向有关部门报案。
经公安机关的紧急侦查,发现涉嫌挪用巨资的这三任行长已潜逃到香港,随后转机到了加拿大、美国。
其实,早在20世纪90年代初,许超凡、余振东、许国俊三人自分别担任开平支行的行长、副行长和经理起就沆瀣一气。
1993年开始,许超凡利用职务之便,假借开平中行客户名义,以代客买卖的形式进行外汇交易,大肆贪污挪用银行资金,并导致亏损1亿多美元。
之后三个人又联合起来,先后从联行账户中拆借大量资金,以贷款名义转出并转至设在香港的潭江公司等名下。
1998年,在许超凡升任中国银行广东省分行公司业务处处长后,余振东、许国俊相继接替他的位臵。
因为三人相互勾结,相互掩盖,案情才得以隐藏和持续8年之久。
他们将大部分资金非法转移到香港后,或购买房地产,或炒卖外汇、股票,或到赌场挥霍,或通过赌场洗钱,将赃款进一步转移到海外。
他们仅在香港就疯狂购房臵业达13套之多,市值数亿港币。
国际法案例研习作业之跨国追逃追赃案件
国际法案例研习作业之跨国追逃追赃案件继上节课内容:外交人员在他国刑事犯罪的处理问题。
外交人员在驻外期间,在其所在国享有诸多权利及自由。
但是,也同样必须履行接受国所要求的义务。
具体包括有尊重接受国的法律和规章、不干涉接受国的内政、使馆或领馆馆舍不得用于与使馆职务不相符的用途、不得以私人身份从事任何专业及商业活动。
那么,最基础的肯定是第一项义务,使馆或领馆及其工作人员都必须要尊重接受国的法律和规章。
国家法令是国家主权的体现。
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第41条的规定,在不妨碍外交特权与豁免的情形下,凡享有外交特权及豁免的人员,均负有尊重接受国的法律规章的义务,如维护社会治安和秩序的法规、交通规则、卫生条例等。
具体涉及到外交人员在他国的刑事犯罪的处理问题时,首先要明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第31条也规定了一些管辖豁免,主要包括刑事、民事、行政管辖的豁免和作证义务的豁免。
关于刑事管辖的豁免:从16世纪开始,外交代表享有刑事管辖豁免就形成了惯例。
所以《维也纳外交公约》第31条第1款规定:外交代表对接受国之刑事管辖享有豁免。
据此,外交代表享有形式管辖豁免是绝对的,而无论外交官员是否在执行职务之中,没有任何例外。
外交代表即使触犯了接受国的法律,接受国的司法机关也不得对其进行审判和处罚。
对于其一般违法行为,通常由接受国外交机关向有关外交代表机关提请注意或警告。
如属严重违法或犯罪行为,接受国可以宣布其为不受欢迎的人,同时要求派遣国将其召回或予以驱逐出境。
当然,如果就因为国家间主权平等,出于国家间的相互尊重就仅仅采取将其宣布为不受欢迎的人以及驱逐出境等手段,而不再对其进行任何责任追究,那么法益被侵害人的被侵害的法益怎样得到补偿?国家法律在享有外交豁免权的人面前是不是就成为一纸空文,权威性何在?所以,享有外交豁免权的人员在接受国内进行刑事犯罪,在被驱逐出境之后,肯定还是要继续采取一些手段维护本国以及本国人民的利益。
那么在国际上通用的做法就是以外交手段加以解决。
逃犯涉案9000万逃国外18年回国被人脸识别锁定
●抓获人数:2015上海“猎狐”行动截至昨天下午,已抓获27人,男性18人、女性9人。
●出逃时间:10年以上的5人,出逃时间最长的为21年。
●出逃方向:涉及17个国家和地区,包括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英国、法国、瑞士、荷兰等西方国家,韩国、日本、印度、新加坡、泰国、马来西亚、阿联酋等亚洲国家,以及我国的港、澳、台地区。
●四类重点追逃对象:外逃经济犯罪嫌疑人、外逃党员、外逃国家工作人员、涉腐案件外逃人员。
外逃18年、多次变换身份平安出入境的谢仁良万万没想到,他的第五个身份已被上海警方掌握。
在谢仁良入境时,边检部门通过人脸识别和大数据分析提供的线索,将其锁定。
谢仁良只是2015上海“猎狐”行动抓获境外逃犯27人中的一个,27人中还包括抓获中央追逃办部署的“天网行动”境外在逃人员2人。
“2015猎狐行动”的猎狐重点追逃对象扩大为4类,并首次与美国、澳大利亚、法国、加拿大等多个国家建立了海外追逃追赃的合作意向。
与“2014猎狐”相比,今年的“狐狸”绝大多数都已“漂白”了身份,甚至利用新身份曾多次往返境内外。
为此,警方利用科技和日益完善的大数据平台,通过人脸识别分析外逃人员的面部特征信息,精准锁定嫌疑人。
上海市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2015上海“猎狐”行动领导小组组长白少康表示,上海公安要以“最高标准、最严要求、最强措施”,全力推进“猎狐2015”专项行动的各项工作措施。
[决心]对每名逃犯成立工作专班上海市公安局经侦总队队长徐长华介绍,“2015猎狐行动”的特点体现在了三个“更”上:规格更高、合作力度更大、追逃对象类别更多。
“猎狐行动已经上升为党和国家重视国际追逃追赃工作的一个品牌,纳入中央…天网‟行动并居四个子行动之首,从中央到公安部,再到地方,都在加强国际追逃追赃专门机构和力量建设,加大追逃追赃和防控防逃力度。
”徐长华介绍,作为中央反腐败协调小组部署的“天网”行动的重要组成部分,“猎狐2015”专项行动的开展意义重大。
轰动全国的外逃贪官
轰动全国的逃亡贪官有:●2003年4月,浙江省建设厅副厅长杨秀珠出逃。
●2002年4月,河南省烟草专卖局局长、烟草公司经理、党组书记蒋基芳,因经济问题潜逃海外。
●2002年2月,任贵州省交通厅厅长、省高速公路开发总公司董事长的卢万里,因非法套取40多亿元人民币巨额工程款,逃亡海外。
●2001年10月,中国银行广东开平支行的三任负责人许国俊、余振东、许超凡,盗用4.83亿元后,分别远遁海外。
上亿美元资金通过澳门和拉斯维加斯赌场被洗成现钱,存入涉案人在国外的账户。
●2001年5月,身为河南省政府设在香港的“窗口公司”河南豫港公司董事长的程三昌,从香港不辞而别,携巨款1000多万元和情妇跑到新西兰定居。
●2001年初,中国工商银行重庆九龙坡支行干部陈新,携带4000多万元公款,一共换了29个假身份证,辗转潜逃于越南、缅甸。
●1999年12月,厦门市原副市长蓝甫,索取、收受贿赂折合人民币500多万元,案发后携妻仓皇出逃澳大利亚。
●1999年8月,云南省旅游集团公司董事长罗庆昌(副厅级),涉嫌挪用和贪污巨额公款,潜逃出境。
外逃贪官主要去向外逃贪官的去向主要有三处:一、泰国、缅甸、蒙古、马来西亚、俄罗斯等。
它们是涉案金额相对小、身份级别相对低的出逃人员的首选,但风险也较大。
因为中国与邻国合作打击犯罪较为紧密,例如蒙古,和中国签订了引渡疑犯的双边协议。
所以,这些地方往往成为贪官们再次转移的跳板。
二、非洲、拉美、东欧法制不太健全的小国。
一些直接弄不到去西方大国证件的官员,索性龟缩在那里,过起了隐姓埋名、深居简出的生活;或者把那里作为临时跳板,伺机过渡。
三、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荷兰等。
这些是案值大、身份高的官员的主要目的地。
对于那些曾在国内拥有显赫地位的人来说,以上两种地方是他们不齿的。
同时,美国、加拿大等移民国家也相对容易接纳一个外来者。
如加拿大,一旦夫妻中的一方入了加籍,另一方很容易拿到该国的绿卡。
所以很多官员在出逃前,就将家人移民到这些国家,这也是为自己留下一条后路。
转国籍逃避法律责任案例(3篇)
第1篇在全球化日益深入的今天,跨国犯罪现象愈发普遍。
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通过转国籍逃避法律责任,给国际司法合作带来了巨大的挑战。
本文将以王某某涉嫌洗钱罪的跨国追逃案例为切入点,探讨这一问题。
一、案例背景王某某,原籍我国某沿海城市,曾因涉嫌非法集资犯罪被我国司法机关立案侦查。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王某某通过非法途径取得了外国国籍,并逃往国外。
据调查,王某某涉嫌通过地下钱庄进行洗钱,涉案金额高达数千万元。
二、案件经过1. 非法集资案发2010年,王某某以高息为诱饵,通过虚假宣传,向亲朋好友借款数千万元。
借款到期后,王某某无力偿还,涉嫌非法集资犯罪。
2. 立案侦查2011年,我国司法机关依法对王某某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立案侦查。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王某某突然失踪。
3. 转国籍逃避追捕失踪后,王某某通过非法途径取得了外国国籍,并逃往国外。
据调查,王某某在逃期间,多次往返于多个国家和地区,试图逃避我国司法机关的追捕。
4. 跨国追逃2015年,我国司法机关通过国际刑事司法合作渠道,向相关国家请求引渡王某某。
经过不懈努力,我国司法机关成功将王某某引渡回国。
三、案例分析1. 转国籍逃避法律责任王某某通过转国籍逃避法律责任,是近年来跨国犯罪案件中较为常见的一种手段。
部分犯罪嫌疑人为了逃避国内法律的制裁,不惜采取非法途径获取外国国籍,企图在海外逍遥法外。
2. 国际刑事司法合作的重要性在跨国犯罪案件中,国际刑事司法合作显得尤为重要。
我国司法机关通过与有关国家开展合作,成功将犯罪嫌疑人引渡回国,彰显了我国在打击跨国犯罪方面的决心和能力。
3. 法律制度的不完善我国在打击跨国犯罪方面,还存在一些法律制度不完善的问题。
例如,部分犯罪嫌疑人可以通过非法途径获取外国国籍,使得我国司法机关在追逃过程中面临一定的困难。
四、启示与建议1. 加强国际刑事司法合作我国应进一步加强与国际刑事司法机构的合作,共同打击跨国犯罪。
通过引渡、司法协助等方式,将犯罪嫌疑人绳之以法。
起诉海关成功案例
起诉海关成功案例
4月16日,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粤商林辉、林振状告昆明海关所属天保海关的起诉。
2009年9月,昆明海关缉私局所属天保海关缉私分局根据举报,在中越边境河口至文山公路段查获由王发春驾驶货车(车牌号云G33733)所载涉嫌走私入境的废铜39.52吨,当场抓获押车的走私嫌疑人赖杰聪等人。
经鉴定,上述废铜价值约150.2万元,偷逃应缴税款28万余元。
经侦查,该批废铜系林辉、林振、赖上玉、赖杰聪等人走私入境。
随后,该分局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赖上玉、赖杰聪、林振等人执行刑事拘留,后变更刑事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案发后,林辉一直负案在逃,该分局已于2009年11月对其办理网上追逃。
今年3月,涉案犯罪嫌疑人林辉、赖上玉被文山州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4月1日,该分局对赖上玉执行逮捕。
犯罪嫌疑人林辉依然在逃,该分局正全力组织追逃。
今年2月,犯罪嫌疑人林辉、林振以行政纠纷向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经审理,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林氏兄弟的诉请。
目前,该分局正在抓紧办理林辉等人涉嫌走私废铜案。
据悉,2009年,在红河、文山两个边境州市,海关直接查获以及地方执法部门查获移交海关处理的来自于越南的走私废铜入境案件多起,查
获走私废铜300余吨,案值1000余万元,偷逃税额180余万元。
目前海关缉私部门共对18名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走私废铜的势头得到了一定遏制。
外逃腐败官员案
外逃腐败官员案案例:外逃腐败官员案事件一:时间:2005年10月细节:一位中国省级官员李某利用职权之便,以虚报农资需求名义套取公款近1000万元,并在2010年之前将其中一部分款项转移到香港的银行账户中。
随着调查的展开,李某得知自己即将被查处,于2009年在家人协助下逃至加拿大。
事件二:时间:2007年5月细节:张某,一位中国市级官员,为谋取私利,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公款达500万元,将其中部分款项隐藏于境外账户中,并于2010年之前逃至新加坡。
事件三:时间:2009年12月细节:赵某,某地区政府官员,滥用职权收受贿赂达300万元,其中200万元转至境外账户,并于2010年之前成功外逃至美国。
事件四:时间:2010年3月细节:王某,一位中国县级官员,为个人私利以非法手段侵吞公款400万元,并将一部分转入香港银行账户,王某在2010年之前外逃至澳大利亚。
律师点评:外逃腐败官员案是一系列严重侵害国家利益的犯罪行为。
这些官员利用职权之便,挪用公款、收受贿赂等手段非法获取巨额财富,并逃离中国,将一部分财产转移到境外账户。
针对此类案件,中国政府高度重视,通过国际合作与努力追溯资金流向,致力于追回赃款和积极抓捕外逃腐败官员。
各国间对外逃腐败官员的引渡协议和司法协助协议的签署与完善,为解决此类案件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
中国政府积极与相关国家开展合作,争取追回外逃腐败官员,并严厉打击腐败行为,维护社会公正。
然而,外逃腐败官员案还暴露了一些问题。
例如在一些境外金融体系中,逃避资金追踪和扣押的漏洞需要进一步堵塞。
此外,打击腐败需要整个社会的配合和共同努力,加强官员廉政教育、提高公众对腐败问题的认识,构建起一整套的防腐体系才能从根本上杜绝腐败问题的发生。
同时,加大对腐败官员的惩处力度,强化司法制度的公正性与透明度,对外逃腐败官员实施严厉的法律制裁,以给予更多腐败分子一个警示。
总结:外逃腐败官员案在中国社会产生了严重的社会、经济和政治问题。
外逃犯罪案例
外逃犯罪案例【案例名称】:外逃犯罪案例——王某的逃亡与追逃【案例背景】:2010年,王某因涉嫌贪污、挪用公款等重大经济犯罪,在中国湖南省A市成为通缉犯。
王某是A市某国有企业的职工,曾担任财务主管职务。
据调查机关披露,王某在担任财务主管期间侵吞了近亿元人民币,并将这笔巨款转移到海外账户。
得知逃亡令将发布后,王某选择了外逃,用以争取更多的时间和机会逃避司法追究。
【事件始末】:2010年5月20日,A市公安机关获报称王某涉嫌贪污、挪用公款,随即立案。
同年7月3日,经过侦查工作的紧张部署,王某的办公室被检查人员查封、依法冻结其财产。
2010年7月11日,检察机关对王某提起公诉,正式立案。
但就在此时,王某已经提前获取到逃往外国的签证,并于同月24日乘坐航班,成功离开A市前往目的地国家B国,将自己的逃亡计划落实。
在B国期间,王某积极寻求政治庇护,但B国政府拒绝了他的申请。
此后,王某隐姓埋名,租住小区内一处别墅,并伪装成一位名叫张泽的商人。
为了掩饰身份,他甚至在一家私立学校当起了临时的辅导员。
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向B国发送了引渡申请,并提交了相关获证的证据。
根据中B两国引渡协议的规定,B国政府对于王某的引渡申请进行审理,并举行了一系列庭审。
在庭审中,公诉人提交了大量的相关证据,如银行流水、财务记录等,事实和数据显示,王某于2008年至2010年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将企业巨款转至潜逃账户,并支取现金,用于个人豪华购物、购买房产等消费。
法庭审理期间,王某辩称并不是贪污挪用,而是借用了这些巨款,并非故意侵吞。
然而,在检察机关的严密侦查下,多名证人证实了其贪污与挪用,更被查明他涉嫌掏空公司财产的罪行。
2013年7月15日,B国法院最终裁定将王某引渡到中华人民共和国。
次日,王某被移交给中方公安机关。
【律师点评】:这起外逃犯罪案例中,王某涉嫌贪污、挪用公款等罪行,并利用职务之便将企业巨款转移到海外账户,带有典型的犯罪成因及手段。
追逃案相关案例分析
追逃案相关案例分析案例标题:追逃案:汉密尔顿夫妇的双重身份事件概述:2010年4月,美国追捕国际犯罪团伙头目,杰克·汉密尔顿(Jack Hamilton)和他的妻子瑞秋·汉密尔顿(Rachel Hamilton),两人涉嫌贩卖国际毒品,贩卖期已达数年之久。
据情报显示,他们通过洗钱和伪造身份的手段来躲避全球范围的追捕。
具体细节:2005年,杰克·汉密尔顿成立了一个虚假的投资公司,将其作为贩卖毒品的掩盖。
他们在南美洲的一座小岛上建立了一个秘密实验室,用来生产和加工毒品。
通过此虚假公司,汉密尔顿夫妇成功将大量毒品输送到美国及其他国家。
2008年,美国联邦调查局(FBI)获得关于他们的情报,并在接下来的两年里对汉密尔顿夫妇进行了调查。
经过深入追踪和取证,FBI发现他们在洗钱和制造身份假象方面非常高明,已经在全球范围内建立起了十余个假身份,并利用这些假身份逃避了当局的追捕。
2010年4月,FBI与国际警察组织合作,在美国本土以及其他几个南美洲国家对汉密尔顿夫妇展开了联合行动。
警方逮捕了数名涉案的高级成员,并且在实验室内查获了大量毒品和相关证据。
由于汉密尔顿夫妇在相关领域具备专业知识,并采取了严密的保密措施,所以他们一直成功地逃避了追捕。
然而,通过对其财务和通信的调查,警方获取到了一些有价值的线索。
最后,FBI成功追踪到了他们在南美洲的藏身之地,并进行了成功抓捕。
律师点评:这是一起涉及国际犯罪团伙的追逃案,案件的成功侦破离不开相关执法机构的合作与努力。
该案中,FBI与国际警察组织紧密合作,采取联合行动的方式,最终成功逮捕了汉密尔顿夫妇。
汉密尔顿夫妇的逃亡和犯罪活动持续了数年之久,他们在洗钱和伪造身份方面运用了高明的手段,使得调查变得异常艰难。
然而,通过深入调查和取证,警方成功捣毁了他们的实验室,查获了大量毒品和相关证据。
在这起案件中,国际合作起到了关键作用。
各国执法机构积极分享情报,交流信息,并统一行动。
巨贪讲述12载境外逃亡生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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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捕逃犯案
抓捕逃犯案案例名称:利用科技手段抓捕逃犯案案情简述:在2010年5月17日,美国特拉华州发生了一起引人注目的抓捕逃犯案。
该案的主要嫌疑人是一名名叫约翰·哈里森的前警察,他在数月前因涉嫌持有和销售毒品而被特拉华州警方通缉。
该案给当地社区造成了巨大的安全威胁,因此特拉华州法庭迅速对此案展开调查。
案发经过及嫌疑人的逃亡:约翰·哈里森是一名具有丰富经验的退休警察,在逃亡期间,他运用自己的警察背景和知识,巧妙地躲避警方追捕。
逃亡期间,他频繁更换身份和住所,使用各种技术手段,包括暗网和加密通信,以规避监控。
2010年5月17日,特拉华州警方收到一条线索,称约翰·哈里森可能在当地一家偏远山区的小屋内藏匿。
警方迅速组织了一支精干的特警队,亲自前往该地展开行动。
抓捕行动:2010年5月18日上午8:00,特警队成员依据精确的情报,冲击了约翰·哈里森在山区的藏匿地点。
行动开始时,天空中飞过一架无人机,实时提供了周围环境的视频监控,以便传递给特警队指挥官,确保行动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特警队行动瞬间,围绕小屋建起了严密的封锁圈。
他们通过无人机高清图像观察到小屋内有人影,情况非常危险。
特警队员根据获得的情报,精确地计划了行动方案,并将所有行动纪录下来,以作为后续的法律程序使用。
在整个抓捕行动中,特警队采用了高科技设备,包括热成像仪、无线通信设备和装备齐全的战术手枪。
他们通过合理的警力分布、团队配合以及惯用的爆破技术,成功地将约翰·哈里森逮捕归案。
相关声音和争议:对于这起案件,律师界产生了一些争议。
有人认为,特警队利用无人机实时监控的做法是一种突破性的科技手段,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提高抓捕逃犯的成功率,但也存在个人隐私权的侵犯问题。
这种科技手段的使用是否符合法律框架中的规定,以及在逮捕过程中是否犯规仍需进一步的讨论与探究。
律师点评:这起案件对于科技在抓捕逃犯方面的应用提出了一些重要的问题。
大连国际追逃第一案
大连国际追逃第一案作者:来源:《检察风云》2015年第12期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会上强调,“国际追逃工作要好好抓一抓,不能让外国成为一些腐败分子的…避罪天堂‟,腐败分子即使逃到天涯海角,也要把他们追回来绳之以法,5年、10年、20年都要追”。
为贯彻落实总书记的讲话精神,全国检察机关开展了声势浩大的职务犯罪国际追逃追赃专项行动。
在专项行动中,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检察院成功将潜逃英国18年的辽宁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英国分公司经理汤建一抓捕归案。
该案是大连市检察院建院以来查办的难度最大、时间最长、影响最广的涉外追逃案件,被称为“大连国际追逃第一案”。
2015年3月,该案作为辽宁省追逃追赃专项行动的典型案件,在全省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会议上被宣传介绍。
2014年6月30日清晨,当东方刚刚露出肚白,人们还沉浸在梦乡里的时候,大连周水子国际机场已经迎来了繁忙的一天。
伴随着巨大的轰鸣声,一架从英国伦敦飞往中国大连的空中客车A320型飞机平稳地降落。
150余名中外乘客经过数十小时的长途飞行,抵达了目的地大连。
在排队等候入关的人群中,一个神色慌张的男子引起了边防检查人员的注意。
这名男子60岁左右,黄皮肤、黑头发,持一本英国护照。
“你好,请出示您的证件。
”这名男子递上一本号码为207072198的英国护照。
“先生,您的证件有问题,请到办公室来一下。
”“哦,会有什么问题?我是英国人,你们怎么能这样对待外国人,我抗议!”……大连边检控制住这名男子后,立即向大连市人民检察院通报,发现通缉犯汤建一。
大连市检察院迅速派人赶到周水子机场,将汤建一抓捕归案。
“都逃了18年了,最后还是被你们给抓了。
哎!不过也好,我再也不用过那担惊受怕的日子了……”面对着冰冷的手铐,被捕那一刻,汤建一对检察官说道。
汤建一不知道,自从他潜逃之日起,检察机关已经对他实施“网上追逃”,与公安、民航、边检、海关等多部门建立了联系,布下了“天罗地网”,只要他踏上中国的土地,就注定插翅难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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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追逃经典案例
近年来,一些拥有公职身份的“贪官”外逃事件频频触动公众神经。
与此同时,相关部门海外追逃的力度不断加大,今年7月,公安部又启动“猎狐2014”境外追逃专项行动,截至目前,已有88名在逃境外经济犯罪嫌疑人被缉捕回国。
海外难逃“法外”追逃更须“防逃”——多方详解公安部境外追逃“风暴”
“第一女巨贪”杨秀珠隐姓埋名出逃荷兰、“金融裸官”高山东窗事发潜逃加拿大、“逃跑书记”杨湘洪借考察滞留法国不归……近年来,一些拥有公职身份的“贪官”外逃事件频频触动公众神经。
与此同时,相关部门海外追逃的力度不断加大,今年7月,公安部又启动“猎狐2014”境外追逃专项行动,截至目前,已有88名在逃境外经济犯罪嫌疑人被缉捕回国。
强大的“追逃风暴”能否堵住人员外逃之路?
追逃:掌握外逃路线,织就天罗地网
外逃人员大致分为两类,一类是发案后仓皇出逃,一类是经过精心谋划后伺机出逃。
前一类以经济犯罪居多,比如“美女高管”陈怡。
后一类则主要是政府官员和企事业单位领导,比如“金融裸官”高山等。
据公安部统计,外逃人员的目的地非常分散,既有美国、加拿大、比利时等欧美国家,也有尼日利亚、泰国等国家。
在策划外逃时,伪造身份、转移财产、亲属移民等是其主要手段,而频繁的出国记录、账户资金异动等就是明显信号。
发现人员出逃后我国有关部门会竭尽全力进行追捕,这些在逃亡过程中留下蛛丝马迹的人员想要完全消失并不容易。
尤其是我国通过国际刑警组织发出“红色通缉令”后,很快就能对外逃人员定位,让其无处藏身。
被称为“最美高管”的上海泛鑫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总经理陈怡被捕是海外追逃的经典案例。
2013年7月,在策划寿险产品变造为固定收益理财产品大肆销售“庞氏骗局”暴露后,陈怡精心设计了自以为隐秘的出境逃亡路线:先从上海飞至香港,在港短暂停留后飞往韩国,紧接着便飞往斐济。
她没想到的是,公安机关在接到报案后,很快就摸清了她的出逃轨迹,并向190个国际刑警成员发布“红色通缉令”。
仅仅60小时之后,陈怡就被中国公安机关在斐济机场出入境关口拘捕。
见到民警时,陈怡表现得难以置信:“从上海到斐济远隔万里,没想到这么快就找到了。
”
抓逃:密切国际合作,加强政策“攻心”
出境了,并不是逃亡的终点。
随着我国对外逃人员追逃力度的加大,国际联合执法能力的不断提高,外逃人员不但要逃得出,还要藏得住,能生存。
于是很多外逃人员就东奔西跑、东躲西藏,有的还改头换面以躲避追捕。
很多出逃人员学历不高语言不好,难以融入当地生活圈,就是有华人圈也不敢露面,有
的人还受到当地黑社会组织的敲诈。
被称为“中国第一女巨贪”的温州市原副市长杨秀珠,出逃后辗转新加坡、美国、荷兰等多个国家,最后藏身于鹿特丹市一个阴暗潮湿的地下室里惶惶不可终日。
被捕前,她时常一个人绝望地哭泣。
当荷兰警察宣布对其实施拘捕后,她的情绪反而平静下来。
正是这样在国外生活的窘境,让缉捕行动组对外逃人员的劝返工作变得容易一些。
在“猎狐”行动中缉捕归案的88名外逃人员中,有40%是通过劝返回国的。
2007年1月,云南省交通厅原副厅长胡星因腐败问题东窗事发,持弟弟胡波护照仓皇出逃到新加坡。
当时新加坡没有加入国际刑警组织,与我国也没有签署引渡条约,如要实施拘捕困难重重。
专案组细致地分析了胡星的心理状态,在新加坡警察在场的情况下,在胡星入住的酒店房间外展开了耐心的“攻心战”表明只要他离开房门,就会因为非法持有他人护照被新加坡警察逮捕;而如果愿意回国,就可以不再追究,终于成功说服胡星签下《自愿回国申请书》,于2月18日凌晨将其缉拿归案。
除了劝返,移民法遣返、引渡、借助国外司法力量异地追溯等方式也是追逃的重要方式,并且随着我国国际执法能力的增强,实际上追逃追赃的成功案例越来越多。
近几年跨国追捕行动带回的,有潜逃境外14年的某银行重庆九龙坡支行原行长余国蓉、中国海运(集团)韩国釜山公司原财务经理李克江,还有引起舆论广泛关注的中国银行黑龙江省分行河松街支行原主任高山等。
防逃:还有那些难点和漏洞亟待解决?
尽管“猎狐2014”海外追逃行动已经取得重大成果,但仍然有一些追逃难点及现行的法律法规和制度设置的漏洞亟待突破。
目前境外追逃还存在不少难点,首先在境外办案,难免受制于当地的政治制度、法律制度、工作程序乃至风土人情。
大多数逃往境外的犯罪嫌疑人都有一定的经济实力,有境外生存的条件,出逃行为有预谋,出境后变换身份,出逃地点没有规律可循,这就给办案人员的抓捕工作带来很多未知困难。
其次,境外缉捕不同于常规出国考察,缉捕人员需要在发现线索的第一时间开展追捕,因此建立一条缉捕人员出国出境工作的快速通道是非常必要的。
在制度设计上,现行法律体系还存在一些制度“漏洞”需要填补。
按照规定,官员职位越高,出国审批手续越严格,很多地方官员因公、因私护照都要求上交。
但在许多外逃案例中,“一人多证”的情况较多,主要就是躲避“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 报备制度”。
此外,“裸官”问题也曾经在我国较为突出,许多人一有风吹草动随时就可以外逃。
中共中央不久前通过的《深化党的建设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要求完善从严管理干部队伍制度体系,强化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治理“裸官”,在这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
我国还亟待建立更顺畅的国际司法合作机制。
一些外逃人员得以长期躲藏在美国、加拿大等地逍遥法外,是因为中国和这些国家要么没有签订刑事司法协助条约,要么就是这些国家对中国的司法存在偏见而难以落实,应该逐渐补齐国际反腐败合作机制中的短板,借此理顺相关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