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产权房法律问题的研究(PPT 40页)
小产权房法律治理问题研究
小产权房法律治理问题研究小产权房法律治理问题研究The Research on Legal Regulation of Small Property Room Wang Juan,Hebei University of Economics and Business Abstract: The small property room should be divided into some ways and be ruled. One way is, after the small property rooms are to be examine and verify by the related departments, some built on village collective construction lands should be reserved, others demolished according to law. Another way is, in line with the different years of building and selling, the owners can conduct the legal property right after paying land transfer fees, or the lands can be reverted to the state, then the houses become the low-rent ones, or the village collective can buy back the small property rooms back. Keywords: houses with limited property rights,village collective construction lands ,low-rent housing,一、小产权的界定所谓“小产权房”,并不是一个法律术语,它是学术界约定俗成的一种称谓,主要是指没有国家颁发的产权证的房屋。
小产权房法律问题的研究.pptx
预存征地补偿费用
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对《征地补偿安 置方案》有异议并要求听证的,北京市 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土资源 听证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没有异议的,北京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核定的费用标准 将征地补偿费、耕地开垦费、征地管理 费和失地农民社保费用全额缴入预存征 地补偿款专户
投标人有权要求招标人或者招标投标中介机 构提供签收证明。
投标人可以撤回、 补充或者修改已提交的投 标文件; 但是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之前, 书面通知招标人或者招标投标中介机构
投标人登记及标书编制的流程
1.投标人登记:投标人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登记 手续索取招标文件和其。他有关资料。
2.标书的编制:投标人按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 标书,投标人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书面签 字并加盖公章;投标人为个人的,由投标人 签名。
享有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即告终止。
征收,招标,出让
农村土地征收 法律程序
征地告知 确认征地登记调查结果 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预存征地补偿费用 组织用地申报材料 各程序的具体流程
征地告知
拟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北京市国土资 源部门应当将拟征地的面积、用途、位置、 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情况,以书面形式告 知被征地被征用地集体经济组织。
组织用地申报材料
征地补偿款预存后,北京市国土资源行政部 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一书四方案”, 连同以下材料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查。 a:京市人民政府请示文件 b:建设用地“一书四方案” c:《土地权属、地类、面积汇总表》、《人 均耕地变化情况表》、《建设拟征(占)地 土地权属汇总表》 d:城乡规划意见 e:集体所有权证 f:征地听证告知材料 g:预存社保费用的资金凭证 i:补充耕地验收文件及补充耕地位置图 j: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和土地勘测定界图 k:标注征地位置的土地利用现状图、规划图
小产权房法律问题研究
Legal S ys t em A nd Soci et y 豳圈箧麓豳鬯&i誊i:.竺竺!型圭!f叁型圭塾盒¨J I~-产权房¨:去律问题研究李龚摘要本文通过对小产权房定义的深入探讨,客观的剖析了小产权房的形成原因。
当然由于小产权房自身特殊的性质导致小产权房包含有一系列的法律风险。
文中通过对小产权房包含的法律关系的阐述得出如下结论:一方面小产权房的物权关系无效是一定的,另一方面本文主张其债权关系成立,以维护交易安全。
在此基础上,本文从未建和已建两个角度对小产权房问题的解决提出了相关的建议。
关键词小产权房城乡二元土地所有制建设土地使用权中图分类号:D92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l一062—02一、“小产权房”的定义(一)什么是“小产权,妒它具体足指由城市周边的农村集体或村民在本村的耕地或经过旧村改造后的空闲宅基地上修建的用于向城市居民出售商品房,这一所有权建立在村民是该村的一员从而享有合法的宅基地使用权的基础之上。
但是城市居民购买此类房屋地无法拿到房管部门正式颁发的房产证,因此购房存在极大的隐藏风险,一旦出现纠纷,购房人的权利不易得到法律的保护和救济。
(二)“小产权房”成因分析城乡二元土地所有制及相应的土地管理制度是“小产权房”产生的根源。
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我国形成了城乡二元土地所有制度,其又被称为二元结构。
以二元土地所有制度为基础,又形成了二元士地管理制度,即国有土地和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不同管理。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无论是耕地还是集体建设用地,都必须通过征收转为国有后才能转变为建没用地这一途径。
但这样只能获取有限的土地增值收入。
如果冒着不受法律保护的风险,主动流转集体土地则可以提前并最大化实现土地增值。
于是不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选择后者,从而导致了“小产权房”的大量出现。
不断上扬的高房价是小产权房的催生剂,直接推动了“小产权房”市场的持续升值。
论小产权房法律问题研究及合法化探索
论小产权房法律问题研究及合法化探索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农村劳动力不断流入城市,城市用地紧张,住房问题成为人们街头巷尾谈论的主要话题。
住房供不应求催生房价居高不下,越来越多的人将目光转移至城乡结合地带以及农村,原本属于农村的土地被开发成房地产,也基于此,“小产权房”应运而生。
但小产权房与当前政策冲突很多而留下了法律隐患,本文主要针对小产权的政策冲突以及法律而展开,并初步提出解决思路,以待警示群众并据此合理解决当前问题。
一、小产权房的概念及现状小产权房在我国法律上从来就没有进行过表述,小产权房是相对与大产权房而言的,在我国房地产开发建设中,城市房屋所占土地的取得主要基于两个方面,一个是出让,即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而取得一定年限的土地使用权,另一种是划拨,不需要土地使用者缴纳出让金而无偿取得土地使用权。
小产权房为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未依照国家规划许可未取得房屋建设许可证等证照的由乡镇村建设的房屋。
相比来讲,农村土地价格低、存在量大,因此农村土地被開发建设。
小产权房屋的出现是伴随着经济建设不断发展而产生的。
小产权房屋数量巨大,截止当前尚没有官方统计,但从2014年深圳数据可见全国小产权房屋的规模,深圳2014年小产权房违法建筑面积已经达到了37.94万栋,建筑面积占到了深圳总面积的49.27%。
小产权房屋的管理已经到了牵一发动全身的地步,涉及面极广,涵盖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
因此,解决小产权房是我国一项安民生、定全局的工作。
二、小产权房所带来的法律问题及影响(一)建设小产权房的法律缺位小产权房的产生在于我国实行了其他国家不具有的土地划分政策。
我国实行二元制土地所有权结构,所有的土地被划分为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两种不同的土地性质。
而我们说的小产权房是建设在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我国集体土地分为宅基地、建设用地以及自留山、自留地等以及未开发土地。
从土地性质上看,宅基地的使用对象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是一户一宅,是对集体经济组织的一种福利,显然小产权房的建设与用途与宅基地的使用性质不相符合。
小产权房问题及对策研究
小产权房问题及对策研究一、本文概述随着中国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不断加速,房地产市场也呈现出蓬勃的发展态势。
然而,在这个过程中,小产权房问题逐渐浮出水面,成为了影响社会稳定和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
小产权房,指的是在城乡规划未明确之前,由乡村集体或个人未经批准私自建设的住房,其产权证书未经国家认可,因此不具备完整的产权。
这类房屋因为价格低廉,往往成为城市低收入人群和外来务工人员的首选住所,但其存在的产权争议、法律风险以及对城市规划的干扰等问题也日益凸显。
本文旨在全面分析和研究小产权房问题,深入探讨其产生的原因、影响及解决方案。
我们将对小产权房的定义、特征和分类进行界定,以便更好地理解这一问题。
我们将分析小产权房问题的现状,包括其分布、规模、发展趋势等,并评估其对房地产市场、城市规划、社会稳定等方面的影响。
在此基础上,我们将探讨解决小产权房问题的对策,包括政策调整、法律完善、市场引导等方面,以期为解决这一难题提供有益的思路和建议。
通过本文的研究,我们希望能够引起社会各界对小产权房问题的关注,推动政府、市场和社会各方面共同努力,寻求有效的解决方案,以实现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
二、小产权房的现状分析小产权房,即未取得国家颁发的产权证书的房屋,通常指在农村集体土地上未经批准、未经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而建设的住房。
这类房屋在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和土地资源的日益紧张,逐渐成为了一个不可忽视的社会问题。
现状分析显示,小产权房在全国范围内普遍存在,特别是在城乡结合部、城市郊区以及部分农村地区,数量庞大。
这些小产权房的建设往往缺乏有效的监管和规划,导致建筑质量参差不齐,安全隐患突出。
同时,由于未经过正式的土地出让和房屋销售程序,小产权房的产权归属不明确,买卖双方权益难以保障,给购房者带来了极大的法律风险。
在市场需求方面,小产权房因其价格相对较低,吸引了大量中低收入群体的关注。
然而,由于小产权房无法获得正式的产权证书,购房者在享受住房的同时,也面临着无法办理合法贷款、无法享受政府相关政策和服务、难以进行房屋转让等诸多困境。
小产权房问题及对策研究
小产权房问题及对策研究一、概述小产权房,又称为“乡产权房”,是指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未经规划、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向本集体以外的居民销售的房屋。
这类房屋由于未获得国家颁发的产权证书,因此在法律上不被视为合法产权。
由于价格低廉、地理位置较好等原因,小产权房在我国许多城市及城乡结合部广泛存在,并引发了一系列的社会和经济问题。
小产权房问题的复杂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法律地位不明确,导致产权争议频发二是由于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给国家税收带来损失三是小产权房的建设往往未经过规划审批,影响了城市规划和基础设施布局四是存在安全隐患和配套设施不足等问题,给居民生活带来不便。
针对小产权房问题,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已经采取了一些措施进行治理。
由于历史原因和现实情况的复杂性,小产权房问题仍未得到根本解决。
本文旨在对小产权房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分析其原因和现状,探讨相应的对策和措施,以期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促进小产权房问题的妥善解决。
小产权房的定义和背景在小产权房问题及对策研究中,首先需要明确小产权房的定义及其背景。
小产权房,通常指的是在中国城市和农村集体土地上,未经国家正式批准而私自建造和出售的房产。
这些房产没有取得国家颁发的正式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因此被称为“小产权房”。
背景方面,小产权房问题源于中国特殊的土地制度和快速城市化进程。
在中国,土地分为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
城市土地属于国有土地,而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
按照法律规定,集体土地不得私自出售或用于房地产开发。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土地资源日益紧张,导致房价飙升。
一些农村集体组织和房地产开发企业为了追求经济利益,擅自将集体土地用于房地产开发,并建造和出售小产权房。
小产权房的存在给中国的房地产市场和土地管理带来了诸多问题。
小产权房的存在违反了国家的土地管理法规,破坏了土地市场的正常秩序。
小产权房的建设和销售过程中存在诸多安全隐患和质量问题,对购房者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威胁。
“小产权房”问题研究
“小产权房”问题研究小产权房是指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村个人自行建造并拥有土地使用权证的住房。
因其不符合法律规定,存在一定的合法性和合规性问题,并且多数小产权房存在质量和安全隐患,成为城乡发展中的一个热点问题。
为了更好地了解小产权房问题,并寻找解决之道,本文将对小产权房的出现背景、问题原因及解决对策进行研究分析。
一、小产权房的出现背景小产权房源于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是农村改革开放以来的产物。
在农村改革时期,由于集体土地所有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限制,农民在建房时无法取得官方批准的土地使用权证,因此只能选择以自建房屋来解决居住问题。
小产权房的出现,满足了农村居民的居住需求,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
二、小产权房存在的问题1. 土地使用权不清晰小产权房的土地使用权多为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村个人自行认定,没有通过官方批准,导致土地使用权不够清晰明确。
这就意味着小产权房的土地使用权不受法律保护,存在被收回、纠纷等风险。
2. 合法性和合规性存疑小产权房的建立并未经过正规审批程序,不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存在一定的合法性和合规性问题,这给小产权房的所有者和社会带来了很多困扰和隐患。
3. 质量和安全隐患由于缺乏政府监管和合格的建设标准,小产权房的建设质量和安全性无法得到保障,存在倒塌、漏水、电气安全隐患等问题,严重影响了农民居住环境和生活质量。
1. 对小产权房进行规范化管理政府应加强对小产权房的规范管理,依法对其进行登记、规划审批,确保土地使用权的合法性和房屋建设的合规性,避免土地纠纷和法律风险。
在规范化管理的基础上,对小产权房进行质量和安全检查,确保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2. 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是解决小产权房问题的长远之计。
政府应大力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探索建立符合农村土地实际情况的土地产权制度,打破土地使用权的限制,为农村居民提供正规、合法的土地使用权,解决小产权房存在的土地使用权不清晰问题。
小产权房的法律问题研究
小产权房的法律问题研究洪伟(1979-),男,汉族,安徽歙县人,中共黄山市委党校(安徽黄山245000)讲师,研究生学历,研究方向为民商法、诉讼法摘要:随着楼市高温不退,买房问题成为了民生焦点。
于是,价格低廉的小产权房被孕育出来,成为了我国土地制度下的一类特殊产物。
但因为我国并未对小产权房的相关问题作出一个清晰的法律界定,仅仅由国务院和地方针对小产权房问题颁布的一些政策,使得小产权房的法律地位十分尴尬。
本文根据小产权房产生的背景原因,对小产权房的内涵界定及其类型做了阐述,在充分探究了小产权房的法律地位之后,对小产权房所面临的法律探讨了解决之道。
关键词:小产权房法律问题土地二元结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产权理应是无“大小”之分的,但在我国,小产权房已成为了社会的焦点问题,引起了社会各界广泛的讨论,随着城市商品房价格水涨船高,价格低廉的小产权房规模越来越大,其所产生的矛盾也越来越激烈。
本文就从法律的角度来对小产权房的问题进行讨论。
一、小产权房产生的背景原因在1998年重新修订《土地管理法》之前,城镇居民都是可以在农村购地建房的,但新的《土地管理法》对农村集体用地进行了限制,明确规定不得转让或出租集体土地的使用权用于非农建设。
次年,《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的颁布,进一步禁止了集体土地的房地产开发权[1]。
但我国高速发展的城市化进程带来了商品房价格不断冲高、城市住房供应紧张等因素,小产权房这一概念异军突起,究其原因,主要来源于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城市商品房高昂的价格让人无法承受,反之小产权房低廉的价格倍受人们青睐,后者甚至不用缴纳土地出让金和各项交易税费,购买成本非常低;另一方面是国家在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等住房保障制度上不够完善,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再加上资格审查阶段的暗箱操作屡见不鲜,反而导致那些需要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的中低收入家庭得不到保障[2]。
二、小产权房的内涵界定及其类型在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内容中,并没有对小产权房进行一个严格意义上的内涵界定,也没有规范的法律概念和法律术语。
小产权房的法律问题分析
小产权房的法律问题分析摘要:当前小产权房出现热销趋势,而其属性与现行法律政策之间存在一定冲突,成为当前主要的民生问题。
通过对小产权房法律问题的研究,明确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有效解决对策,从而实现交易市场的规范性,保障广大农民的土地收益,并实现规范管理,从而促进社会实现稳定发展。
关键词:小产权房;法律问题近年来小产权房在我国城中村或者城郊地带得到广泛发展,并成为重要社会问题,针对小产权房热这一问题,政府对城市居民购买小产权房持反对态度,另一方面政府严令禁止在集体建设用地上建造和出售小产权房。
而在我国住房保障体系还不完善的情况下,市中房价一直呈上升状态,而房子又是生活必须品,所以小产权房问题一直存在。
本文将小产权房存在问题的分析,明确小产权房各种关系,从而保证城市建设,实现稳定发展。
1 小产权房的法律问题与现实风险1.1 小产权房的法律问题通过对我国现有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分析可以看出农村集体经济中组织成员可以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以户为单位申请宅基地建造房屋,并且法律法规中允许所有人可以进行出售和租赁给本集体经济中的其他人员,但是法律中明确规定宅基地房屋不能转让以及出售给集体经济以外人员以及城市居民。
也就是说城市居民购买小产权房是违法法律法规的行为。
并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相关规定小产权房购房合同属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所以从法律层面讲合同是无效的。
这一问题的出现的主要是因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民对机体土地享有的使用权,土地并不归个人所有,而是属于集体。
所以农民个人是不能对土地的使用权进行处理的。
另一方面,大年我国法律法规中将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划分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是本集体内成员所享受一种社员权,这一权利是不能转让给集体成员以外第三人享有的。
在当前房地产市场中,很多村集体组织或者开发商在销售小产权房时会给客户承诺该套房产具备由村民委员会或乡镇政府根据购房合同颁发的房屋使用证或乡产权证等相关证件,这一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有效避免后期出现的产权纠纷问题。
小产权房的法律问题研究
小产权房的法律问题研究随着城市人口快速增长和住房需求的不断增加,小产权房作为一种特殊的住房类型,逐渐受到关注。
小产权房指的是没有取得国家法定产权证书,只有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房屋。
然而,由于小产权房存在着一系列法律问题,引发了社会的议论和争议。
本文将探讨小产权房的法律问题,并提出相应解决方案。
一、小产权房的合法性探讨小产权房的合法性一直是争议的焦点。
从法律层面来看,小产权房不符合国家土地管理法和国家宅基地管理条例的规定,因此与法律并不完全一致。
然而,一些地方政府出于民生考虑,为了解决城市住房问题,采取了将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民,允许其建设小产权房的做法。
因此,小产权房在一些地方被认可为合法存在。
尽管如此,小产权房的法律地位仍然不够明确,还存在着一定风险。
二、小产权房的权益保护问题由于小产权房并没有国家的法定产权证书,购买者在权益保护方面存在着一定的隐患。
一方面,小产权房的领域属于灰色地带,在房屋买卖和抵押贷款等方面存在困难。
另一方面,小产权房在土地使用权的延续上存在不确定性,容易产生纠纷。
因此,为了保护购买者权益,有必要采取措施,加强小产权房的合法性和权益保护。
三、解决小产权房问题的建议1. 立法明确小产权房的法律地位。
需要加强全国层面的立法,明确小产权房的合法性,并规范其相关权益和责任。
这将有助于小产权房的合法化,并为购买者提供法律保障。
2. 完善小产权房的权益保护机制。
建立并健全小产权房的产权登记和交易系统,确保购买者的权益得到保障。
同时,加强相关部门的监管,及时发现和解决小产权房领域存在的问题。
3. 推进小产权房的转规划工作。
逐步将小产权房纳入城市规划体系,通过城市更新和土地整治等方式,改善小产权房的法律地位和环境条件。
在转规划过程中,应注重保护购买者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能够得到合理补偿和安置。
4. 加强宣传和教育工作。
通过多种方式宣传小产权房的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提高购买者的法律意识和权益保护意识。
“小产权房”合法化的困境与出路研究
房价波动:小产权 房合法化可能导致 房价波动,影响市 场稳定
土地资源分配:小产 权房合法化可能影响 土地资源的合理分配, 导致资源浪费
房地产市场秩序:小 产权房合法化可能对 房地产市场秩序产生 影响,需要加强监管
动改革等
研究结论:小产权房 合法化需要政府、市 场和社会共同努力, 通过完善法律法规、 加强监管和推动改革 等措施,逐步解决小 产权房合法化的困境
展望:未来需要继续 加强对小产权房合法 化的研究,不断完善 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 为小产权房合法化提 供更加有力的保障和
支持
深入研究小产权房 合法化的法律问题
在大量违法违规行为。
信息不对称:小产权房市场存在信息不 对称的问题,购房者往往无法获取真实、
准确的信息,容易被误导或欺骗。
法律地位不明确:小产权房在法律上处于尴尬地位,缺乏明确的法律地位和产权保护 社会认知度低:很多人对小产权房的认知度不高,对其合法化存在疑虑和担忧 传统观念影响:一些人认为小产权房不符合传统观念,对其合法化持保留态度 政策法规不完善:相关政策法规不完善,导致小产权房合法化存在诸多困难和不确定性
强化执法力度:加大对违法建设和销售小产权房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
政府主导,加强监管:政府应加强对小产权房市场的监管,制定相关政策和法规,确保市场秩 序和公平竞争。
开发商合作,共同推进:开发商应积极配合政府工作,遵守相关法规,共同推动小产权房合法 化进程。
社会参与,共同监督:社会各界应积极参与小产权房合法化进程,加强监督和舆论引导,促进 市场公平和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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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登记及标书编制的流程
17
1.投标人登记:投标人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登记 手续索取招标文件和其。他有关资料。
2.标书的编制:投标人按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 标书,投标人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书面签 字并加盖公章;投标人为个人的,由投标人 签名。
3.标书的送达: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 时间内将标书密封投入指定标箱。招标公告 允许邮寄标书的,投标人可以邮寄,但投标 人应当挂号邮寄,并且以投标截止日前招标 人收到方为有效。
享有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即告终止。
征收,招标,出让
2
农村土地征收 法律程序
征地告知 确认征地登记调查结果 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预存征地补偿费用 组织用地申报材料 各程序的具体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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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告知
拟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北京市国土资 源部门应当将拟征地的面积、用途、位置、 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情况,以书面形式告 知被征地被征用地集体经济组织。
6
预存征地补偿费用
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对《征地补偿安 置方案》有异议并要求听证的,北京市 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土资源 听证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没有异议的,北京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核定的费用标准 将征地补偿费、耕地开垦费、征地管理 费和失地农民社保费用全额缴入预存征 地补偿款专户
4 。招标出让的批转:市国土房管局对符合年度土地出让计划、具备 出让条件的项目转市土地储备中心办理出让前期准备工作。
10
招标基本 程序
11
1.公开招标应当发布招标通告。招标公 告应当通过报刊或者其他媒介发布 招标通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2)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 (3)招标项目的地点和时间要求; (4)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地点和时间; (5)对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 (6)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12
2。采用邀请招标程序的,招标人一般应当向三家以上有兴 趣投标的或者通过资格预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 书。
采用议标程序的,招标。人一般应当向二家以上有兴趣投 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招标人或者招标投标中介机构根据招标项目的要求编制招 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1)投标人须知;
15
投标文件应在规定的截止日期前密封送达投标 地点。招标人或者招标投标中介机构对在提交投 标文件截止日期后收到的。投标文件,应不予开启 并退还。招标人或者招标投标中介机构应当对收 到的投标文件签收备案。
投标人有权要求招标人或者招标投标中介机 构提供签收证明。
投标人可以撤回、 补充或者修改已提交的投 标文件; 但是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之前, 书面通知招标人或者招标投标中介机构
七 第7小组
我们毕业啦 《房地产法律实务》综述
一:北京市某有限责任公司取得了A地块的开发使用权
其实是答辩的标题地方
二:讨论小产权房的法律问题
组长 陈春伶
组员 胡一曼
王桂玲
王琼
刘皓
1
A地块概述:A地块原为甲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即集 体土地建设用地,也就是乡(镇)村建设用地,是指 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投资或集资,进 行各项非农业建设所使用的土地。集体土地建设用地 的使用要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合理使用,国家为了乡 (镇)村公共设施好公益事业建设的需要,可以按照 法定程序通过土地征收的方式收回集体建设用地。计 提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被依法收回后,土地使用者所
4
确认征地登记调查结果
征地书面告知后,北京市人民政府组织 相关部门对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 面积和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 现状进行调查清点,调查结果须与被征 地集体经济组织、地上附着物产权人签 字确认。
5
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北京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有 关规定、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标准和调查 确认结果,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包括下列内容: a: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 b: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的标准、数额; c: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数额;(不 包括拆迁安置等费用) d:失地人员的具体安置方式; e:其他补偿安置措施。
7
组织用地申报材料
征地补偿款预存后,北京市国土资源行政部 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一书四方案”, 连同以下材料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查。 a:京市人民政府请示文件 b:建设用地“一书四方案” c:《土地权属、地类、面积汇总表》、《人 均耕地变化情况表》、《建设拟征(占)地 土地权属汇总表》 d:城乡规划意见 e:集体所有权证 f:征地听证告知材料 g:预存社保费用的资金凭证 i:补充耕地验收文件及补充耕地位置图 j: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和土地勘测定界图 k:标注征地位置的土地利用现状图、规划图
(2)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
(3)技术规格;
(4)投标价格的要求及其计算方 式;
(5)评标的标准和方法;
(6)交货、竣工或提供服务的时 间;
(7)投标人应当提供的有关资格和
资信证明文件;
(8)投标保证金的数额或其他形式
的担保;
(9)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
(10)提供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
截止日期;
(11)开标、评标、定标的日程安排;
8
招标出让 申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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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招标出让的申请:原土地使用者申请土地出让的,原土地使用者 须准备相关文件、资料,向市国土房。管局提出土地出让招标申请。 2 。招标出让的受理:市国土管理局接受原土地使用者的申请后,对 符合规定要求的予以受理,由土地出让部门根据年度土地出让计划对 项目进行初审。
3 。招标土地的初审:市土地储备中心收购储备的土地,直接向市国 土房管局土地出让部门报送相关文件、资料,土地出让部门对项目进 行初审。
(12)合同格式及主要合同条款;
(13)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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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 标文件。
。 投标文件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投标函; (2)投标人资格、资信证明文件; (3)投标项目方案及说明; (4)投标价格; (5)投标保证金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 (6)招标文件要求具备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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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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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标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 和程序以公开方式进行。。
开标由招标人或者招标投标中介机构主持, 邀请评标委员会成员、投标人代表和有关单 位代表参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