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风险告知制度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试行)-司发通[2001]092号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试行)正文:----------------------------------------------------------------------------------------------------------------------------------------------------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试行)(2001年8月31日司发通〔2001〕09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活动,保证司法鉴定质量,实现司法鉴定的科学、客观、独立、公正,保障司法与仲裁活动的顺利进行,制定本程序通则(以下简称通则)。
第二条本通则适用于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从事的各类司法鉴定活动。
第三条本通则所指的司法鉴定机构是指按照《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并通过年度检验的司法鉴定机构。
第四条本通则所指的司法鉴定人是指按照《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的规定,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并经年度注册的司法鉴定人。
第五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严格按照登记管理机关所核定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执业类别开展鉴定业务,不得从事未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定的司法鉴定事项。
第六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开展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通则的规定。
第七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从事司法鉴定活动应当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委托人的监督。
第八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从事司法鉴定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进行非法干涉。
第九条司法鉴定应当采用现代科学技术。
有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的,应当采用国家或者行业标准。
第十条与案件有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如实提供鉴定材料。
第十一条司法鉴定实行回避、保密、时限和错鉴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章回避第十二条司法鉴定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不自行回避的,委托人、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有权要求其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勘验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司法鉴定公正的。
重庆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司法鉴定执业风险防范有效降低投诉案件发生的通知
重庆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司法鉴定执业风险防范有效降低投诉案件发生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司法局•【公布日期】2021.07.16•【字号】渝司发〔2021〕35号•【施行日期】2021.07.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鉴定正文重庆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司法鉴定执业风险防范有效降低投诉案件发生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司法局、两江新区司法局、万盛经开区党工委政法办、高新区综合执法局、市司法鉴定协会:为推进司法鉴定行业突出问题专项治理(以下简称“专项治理”)走深走实、取得成效,切实做好司法鉴定执业风险防范工作,有效降低司法鉴定投诉案件发生,持续提升司法鉴定质量和行业公信力,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做好司法鉴定执业风险防范有效降低投诉案件发生的重要意义司法鉴定投诉是对司法鉴定管理工作情况的重要反馈形式,是监督司法鉴定执业活动的重要手段。
司法鉴定投诉案件发生率高与低是反映司法鉴定行业公信力的“晴雨表”,是人民群众对司法鉴定工作满不满意的直接反映。
近年来,我市司法鉴定行业中社会关注度高、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超时限鉴定、超范围鉴定、超标准收费、技术标准和规范使用不当、文书出具不规范以及严重违反鉴定程序规定实施鉴定等问题的投诉案件量居高不下,由此引发的投诉人越级上访时有发生。
群众反映的投诉问题如果处理不好,矛盾纠纷未及时得到有效化解,必将严重影响司法鉴定行业形象,侵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危害司法公正和法治化营商环境。
对此,各区县(自治县)司法局、市司法鉴定协会要充分认识做好司法鉴定执业风险防范有效降低投诉案件发生的重要性、复杂性、紧迫性,要从防范风险维护稳定、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促进基层社会治理、为群众办实事的政治高度,增强防范化解风险降低投诉案件发生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
要把抓好司法鉴定执业风险防范摆在更加重要位置抓紧抓实,结合专项治理工作中暴露出的问题,注重工作方向和着力点,加强预判,抓早抓小,标本兼治,多措并举,大幅降低投诉案件的发生。
司法鉴定管理工作各项制度
司法鉴定管理工作各项制度司法鉴定管理工作各项制度一、司法鉴定人的权利司法鉴定人享有以下权利:1.了解、查阅与鉴定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询问与鉴定事项有关的当事人、证人等;2.要求鉴定委托人无偿提供鉴定所需要的鉴材、样本;3.进行鉴定所必需的检验、检查和模拟实验;4.拒绝接受不合法、不具备鉴定条件或者超出登记的执业类别的鉴定委托;5.拒绝解决、回答与鉴定无关的问题;6.鉴定意见不一致时,保留不同意见;7.接受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8.获得合法报酬;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司法鉴定人的义务司法鉴定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1.受所在司法鉴定机构指派按照规定时限独立完成鉴定工作,并出具鉴定意见;2.对鉴定意见负责;3.依法回避;4.妥善保管送鉴的鉴材、样本和资料;5.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6.依法出庭作证,回答与鉴定有关的询问;7.自觉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管理和监督、检查;8.参加司法鉴定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司法鉴定人的职业道德守则司法鉴定人应当遵守以下职业道德守则:1.遵守国家法律,遵从社会公共道德规范;2.讲求社会效益,为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正义服务;3.依法执业,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开展鉴定活动;4.加强研究,始终保持过硬的专业技术和业务能力;5.遵循独立原则,坚持科学立场,忠于事实真相;6.保持职业谨慎,严格遵循行业技术规范和标准;7.廉洁自律,诚实守信,尊重同行,公平竞争。
四、司法鉴定人的执业纪律规范司法鉴定人应当遵守以下执业纪律规范:1.不得以个人名义接受鉴定委托,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或鉴定事项的利害关系人收取任何费用、礼品或谋取任何利益;2.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司法鉴定机构中执业,接受其他组织或鉴定机构的聘请,参加特定事项鉴定应当事先得到所在司法鉴定机构的准许;3.不得承揽司法行政机关核定执业类别和业务范围以外的司法鉴定业务,对超出自身专业能力的待鉴事项不得发表鉴定意见;4.不得无故拒绝承接所在司法鉴定机构指派的鉴定业务,对已承接的鉴定事项应当在规定或约定的时限内完成;5.明知自己有应当自行回避的情形而不及时告知所在司法鉴定机构并主动提出回避是不被允许的。
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规范
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规范第一条为加强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促进司法鉴定机构规范化建设,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司法部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经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
第三条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是规范司法鉴定执业活动的重要基础。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范,建立完善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专业化、职业化、规范化和科学化建议,提高从业人员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司法鉴定行业协会的管理、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具有法人资格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制定机构章程,包括下列内容:(一)司法鉴定机构的名称、信所和注册资金;(二)司法鉴定机构的宗旨和组织形式;(三)司法鉴定机构的业务范围;(四)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产生、变更程序和职责;(五)司法鉴定人及其相关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六)司法鉴定机构内相关职能部门的设置和职责;(七)司法鉴定机构章程变更、修改;(八)司法鉴定机构内部执业管理、质量管理形式;(九)司法鉴定机构资产来源、财务管理和使用分配形式;(十)司法鉴定机构注销或者撤销后的终止程序及其资产处理;(十一)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司法鉴定机构章程自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设立司法鉴定机构决定之日起生效。
第五条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设立主体的授权书,内容包括机构负责人任免及职责、重大仪器设备购置或使用、财务管理、人员管理等。
设立主体应当按照授权书的规定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监督,并保障其独立开展司法鉴定活动。
第六条司法鉴定机构法定代表人和机构负责人可以为同一人。
机构负责人可以依章程产生,也可以由法定代表人授权或者申请设立主体任命。
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根据章程或者授权,对内负责管理鉴定机构内部事务和执业活动,对外代表鉴定机构,依法履行法定义务,承担管理责任。
第七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秉承依法、科学、规范、诚信、合作的原则,根据鉴定业务需要依法聘用人员并保障其合法权益,保障司法鉴定人依法独立执业,维护鉴定人合法权益,保障司法鉴定人依法独立执业,维护鉴定人合法权益,规范鉴定人执业行为。
兰州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制度
兰州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制度一、鉴定机构风险提示制度第一条司法鉴定实行鉴定风险提示制度。
第二条鉴定风险是指当事人不依法履行其在鉴定中的义务,则要承担对其不利的后果。
第三条司法鉴定立案时,负责立案的工作人员应向当事人提示可能出现的鉴定风险。
第四条鉴定风险提示主要内容如下:(一)不按时缴清鉴定费用,要承担举证不能的风险。
(二)不提供鉴定材料,或提供的鉴定材料不全或提供的鉴定材料虚假,要承担鉴定结果与己不利的风险。
(三)鉴定活动是一项科学技术工作,因此,鉴定意见与当事人的愿望可能并不一致。
(四)因鉴定要求,需要对有些鉴定材料进行破坏、耗损甚至灭失处理。
(五)被鉴定人应配合检查,如有疑问,可按规定程序向委托单位提出,如不配合检查,会影响鉴定工作的正常进行,应承担导致鉴定不能的法律责任。
二、收接案制度第一条本机构统一受理司法鉴定的委托。
第二条本机构接受鉴定委托,应要求委托人出具鉴定委托书,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并提供委托事项所需的鉴定材料。
委托人委托他人代理的,应要求出具委托书。
鉴定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拟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名称、委托鉴定的事项、鉴定事项的用途以及鉴定要求等内容。
第三条经审核委托书、鉴定材料,对符合受理条件应当即时作出受理的决定;不能即时决定受理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委托人;对通过信函提出鉴定委托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委托人;对疑难、复杂或者特殊鉴定事项的委托,可以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受理的时间。
第四条本机构不受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委托:(一)委托事项超出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的;(二)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三)鉴定事项的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四)鉴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鉴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鉴定技术规范的;(五)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的;(六)不符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关于重新鉴定有关规定的;(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形的。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规范》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14.04.22•【文号】司发通〔2014〕49号•【施行日期】2014.04.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鉴定,机关工作正文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规范》的通知司发通〔2014〕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 (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规范》已经2014年4月15日第8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司法部2014年4月22日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规范第一条为加强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促进司法鉴定机构规范化建设,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司法部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经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
第三条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是规范司法鉴定执业活动的重要基础。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范,建立完善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专业化、职业化、规范化和科学化建设,提高从业人员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司法鉴定行业协会的管理、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具有法人资格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制定机构章程,包括下列内容: (一)司法鉴定机构的名称、住所和注册资金;(二)司法鉴定机构的宗旨和组织形式;(三)司法鉴定机构的业务范围;(四)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的产生、变更程序和职责;(五)司法鉴定人及其相关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六)司法鉴定机构内相关职能部门的设置和职责;(七)司法鉴定机构章程变更、修改;(八)司法鉴定机构内部执业管理、质量管理形式;(九)司法鉴定机构资产来源、财务管理和使用分配形式;(十)司法鉴定机构注销或者撒销后的终止程序及其资产处理;(十一)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司法鉴定机构章程自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设立司法鉴定机构决定之日起生效。
司法鉴定告知书
司法鉴定告知书一、委托人委托司法鉴定,应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符合鉴定要求的鉴定材料,并提供案件有关情况。
因委托人或当事人提供虚假信息、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供不实材料产生的不良后果,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概不负责。
二、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按照客观、独立、公正、科学的原则进行鉴定,委托人、当事人不得要求或暗示司法鉴定机构或司法鉴定人按其意图或者特定目的提供鉴定意见。
三、由于受到鉴定材料的限制以及其他客观条件的制约,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有时无法得出明确的鉴定意见。
四、因鉴定工作的需要,可能会耗尽鉴定材料或者造成不可逆的损坏。
五、如果存在涉及鉴定活动的民族习俗等有关禁忌,请在鉴定工作开始前告知司法鉴定人。
六、因鉴定工作的需要,有下列情形的,需要委托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监护人到场见证并签名。
现场见证时,不得影响鉴定工作的独立性,不得干扰鉴定工作正常开展。
未经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同意,不得拍照、摄像或者录音。
1.需要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身体检查2.需要对被鉴定人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3.需要到现场提取鉴定材料4.需要进行尸体解剖七、因鉴定工作的需要,委托人或者当事人获悉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密。
八、鉴定意见属于专业意见,是否成为定案根据,由办案机关经审查判断后作出决定,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无权干涉。
九、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应当通过庭审质证或者申请重新鉴定、补充鉴定等方式解决。
十、有下列情形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终止鉴定工作:(一)发现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二)鉴定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三)鉴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鉴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鉴定技术规范的;(四)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或者鉴定能力的;(五)委托人就同一鉴定事项同时委托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六)鉴定材料发生耗损,委托人不能补充提供的;(七)委托人拒不履行司法鉴定委托书规定的义务、被鉴定人拒不配合或者鉴定活动受到严重干扰,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八)委托人主动撤销鉴定委托,或者委托人、诉讼当事人拒绝支付鉴定费用的;(九)因不可抗力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十)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终止鉴定的情形。
鉴定意见的告知程序
鉴定意见的告知程序鉴定意见的告知程序是指在进行鉴定活动后,将鉴定结果及相关意见通知当事人的一种程序。
在法律领域,鉴定意见的告知程序是保障当事人知情权和参与权的重要环节。
下面将详细介绍鉴定意见的告知程序的相关内容。
首先,在鉴定意见的告知程序中,告知书是必不可少的一部分。
告知书是指鉴定机构根据鉴定结果和相关意见,书面通知当事人的一种文书。
告知书应当明确,简洁,并注明鉴定意见的依据以及对于鉴定结果的解释。
告知书的送达方式包括邮寄、快递或当事人亲自领取,鉴定机构应当保留相应的送达凭证。
其次,在鉴定意见的告知程序中,告知书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反映鉴定结论和意见。
告知书需要包括以下内容:鉴定机构的名称、鉴定时间、鉴定标的物的情况、鉴定结论、鉴定原因、鉴定方法以及鉴定意见。
同时,告知书还应当注明当事人可以提出异议的权利,并说明异议的具体程序、时间和有关要求。
告知书的内容应当客观、公正,并尽量避免使用过于专业化的术语,以便当事人理解。
鉴定意见的告知程序还要求鉴定机构要及时发送告知书给当事人。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鉴定意见的告知应当在鉴定结束后尽快进行,以确保当事人能够及时了解鉴定结果。
告知书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并注明书面发出日期。
告知书的送达时间应当在发出之日起计算,根据相应的法定期限进行。
当事人在收到鉴定意见的告知书后,可以根据自身权益提出异议。
当事人提出异议时,应当遵循鉴定机构制定的异议程序,包括提交异议申请书、提供相关证据等。
鉴定机构应当在收到异议申请后,及时组织专业人员重新评审,重新出具鉴定意见。
当事人也可以依法申请司法鉴定,以保障自身权益。
总结起来,鉴定意见的告知程序是为了保障当事人知情权和参与权而设立的一种程序。
在鉴定意见的告知过程中,告知书起着重要的作用,其内容应真实准确,并注明当事人提出异议的权利和相关程序。
当事人在收到告知书后可以提出异议,并根据法定程序进行申请。
鉴定机构应当在收到异议后及时组织人员重新评审,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建立司法鉴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和诫勉谈话制度的通知
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建立司法鉴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和诫勉谈话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06.10.30•【字号】川司法办发[2006]224号•【施行日期】2006.10.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建立司法鉴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和诫勉谈话制度的通知(川司法办发[2006]224号)各市州司法局:司法鉴定作为诉讼活动中重要的证据收集手段,其鉴定意见直接影响到诉讼的走向,影响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因而,由于司法鉴定而引发的信访投诉有上升趋势,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一个因素。
为及时掌握司法鉴定工作动态,加强对司法鉴定活动的管理,预防出现重大鉴定质量事故,提高应对突发事件能力,根据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和《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省司法厅决定建立司法鉴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和诫勉谈话制度。
一、司法鉴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司法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人要有高度的政治敏锐性,遇有重大、突发事项要及时报告省厅司法鉴定管理处。
报告事项范围如下:(一)重大、疑难的鉴定案件或多次重复鉴定的案件;(二)涉及公共安全的鉴定案件;(三)涉及少数民族当事人,可能涉及民族政策和影响民族关系的鉴定案件;(四)涉及移民、土地征用、房屋拆迁、企业破产、集资等可能造成群众集体上访的鉴定案件;(五)涉及外国人的鉴定案件;(六)涉及港、澳、台同胞的鉴定案件;(七)鉴定人在执业中,受到非法干预或受到当事人、其他有关人员的威胁、人身攻击的情况;(八)司法鉴定机构受到其他行政机关、行业协会处罚的情况;(九)司法鉴定人受到刑事指控、行政处罚、行业惩戒的情况;(十)鉴定当事人指控鉴定人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十一)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重大事项的报告,各司法鉴定机构应明确专人负责,一般采取书面报告的形式,遇突发事件应立即电话报告,事后补交书面报告。
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规范
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规范第一条为加强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促进司法鉴定机构规范化建设,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司法部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经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
第三条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是规范司法鉴定执业活动的重要基础。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范,建立完善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专业化、职业化、规范化和科学化建设,提高从业人员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司法鉴定行业协会的管理、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具有法人资格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制定机构章程,包括下列内容:(一)司法鉴定机构的名称、住所和注册资金;(二)司法鉴定机构的宗旨和组织形式;(三)司法鉴定机构的业务范围;(四)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的产生、变更程序和职责;(五)司法鉴定人及其相关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六)司法鉴定机构内相关职能部门的设置和职责;(七)司法鉴定机构章程变更、修改;(八)司法鉴定机构内部执业管理、质量管理形式;(九)司法鉴定机构资产来源、财务管理和使用分配形式;(十)司法鉴定机构注销或者撒销后的终止程序及其资产处理;(十一)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司法鉴定机构章程自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设立司法鉴定机构决定之日起生效。
第五条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有设立主体的授权书,内容包括机构负责人任免及职责、重大仪器设备购置或使用、财务管理、人员管理等。
设立主体应当按照授权书的规定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监督,并保障其独立开展司法鉴定活动。
第六条司法鉴定机构法定代表人和机构负责人可以为同一人。
机构负责人可以依章程产生,也可以由法定代表人授权或者申请设立主体任命。
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根据章程或者授权,对内负责管理鉴定机构内部事务和执业活动,对外代表鉴定机构,依法履行法定义务,承担管理责任。
第七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秉承依法、科学、规范、诚信、合作的原则,根据鉴定业务需要依法聘用人员并保障其合法权益,保障司法鉴定人依法独立执业,维护鉴定人合法权益,规范鉴定人执业行为。
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司法鉴定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司法鉴定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司法局•【公布日期】2018.09.12•【字号】•【施行日期】2018.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鉴定正文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司法鉴定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市司法鉴定协会,各区局,各司法鉴定机构:《上海市司法鉴定管理实施办法》已经2018年第10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司法局2018年9月12日上海市司法鉴定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格规范司法鉴定执业行为,强化司法鉴定行业监管,提升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维护司法公正,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结合本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上海市司法局(以下简称“市司法局”)依法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及对其进行监督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司法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第四条司法鉴定机构只能受理其鉴定资质范围内的鉴定委托。
接受重新鉴定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资质条件应当不低于原司法鉴定机构。
第五条进行司法鉴定的司法鉴定人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并接受岗位培训和专业技能考核。
公职人员退休后,未满规定年限要求,未取得司法鉴定执业证的,不得从事司法鉴定工作。
第六条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根据业务需要聘用司法鉴定人助理,辅助司法鉴定人开展司法鉴定业务活动。
司法鉴定机构聘用司法鉴定人助理的,应当于聘用之日起十日内将其人员信息报送所在地的区司法局存档备案。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于每年年底前将司法鉴定人助理人员信息、参与鉴定业务及考核情况报送所在地的区司法局,区司法局应当及时汇总报送市司法局。
司法鉴定人助理应当在司法鉴定人指导下,辅助司法鉴定人开展司法鉴定业务活动。
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风险告知书
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风险告知书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现将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当中的风险予以告知。
一、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是由房地产评估专业人员根据相关专业知识,依据法律规定,客观、公正、科学地提出的专业性意见。
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可能得出对当事人不利的鉴定估价结果。
一旦启动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当事人就要面临承担不利鉴定估价结果的法律风险。
二、不按时交纳房地产鉴定评估费,又不提出减、缓交请求,或者提出减、缓交请求未达成合意仍不交纳鉴定评估费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终结鉴定评估的风险。
三、当事人对鉴定估价报告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鉴定估价报告起1 O日内提出异议,超过该期间即丧失对鉴定估价报告提出异议的权利。
四、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依据存在重大缺失,或者受客观条件限制不能进行现场查看,难以得出明确的估价结果,当事人要承担终结司法鉴定评估的风险。
在上述情况下,当事人如仍申请进行鉴定评估,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必需进行鉴定评估的,依照《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指导意见(试行)》的规定,由房地产估价机构进行咨询性估价,当事人应当承担房地产咨询性估价产生的法律后果。
五、当事人对提交的鉴定评估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当事人不如实、全面提供相关评估资料,或者不能对评估资料来源作出说明,对因此造成的评估结论偏差,当事人应当承担不利的后果。
六、当事人不提供真实、完整、合法的鉴定评估资料,或者不配合房地产估价机构的现场查看工作,致使鉴定评估工作无法继续进行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终结司法鉴定评估的风险。
七、一方当事人提供的鉴定评估资料,须经人民法院组织有关当事人质证后,由人民法院移交给估价机构。
八、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鉴定评估资料,申请补充鉴定评估或者重新鉴定评估,应当在人民法院规定期限内提出。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文书格式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文书格式的通知(司发通[2016]1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为贯彻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修订后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部令第132号),司法部制定了《司法鉴定委托书》等7种文书格式,现予印发,自2017年3月1日起执行。
2007年11月1日印发的《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文书规范>和<司法鉴定协议书(示范文本)>的通知》(司发通[2007]71号)同时废止。
司法部2016年11月21日附件司法鉴定文书格式目录及样本1.司法鉴定委托书2.司法鉴定意见书3.延长鉴定时限告知书4.终止鉴定告知书5.司法鉴定复核意见6.司法鉴定意见补正书7.司法鉴定告知书文书1司法鉴定委托书编号:注:1、“编号”由司法鉴定机构缩略名、年份、专业缩略语及序号组成。
2、“委托鉴定事项”用于描述需要解决的专门性问题。
3、在“鉴定材料”一项,应当记录鉴定材料的名称、种类、数量、性状、保存状况、收到时间等,如果鉴定材料较多,可另附《鉴定材料清单》。
4、关于“预计费用及收取方式”,应当列出费用计算方式;概算的鉴定费和其他费用,其中其他费用应尽量列明所有可能的费用,如现场提取鉴定材料时发生的差旅费等;费用收取方式、结算方式,如预收、后付或按照约定方式和时间支付费用;退还鉴定费的情形等。
5、在“鉴定风险提示”一项,鉴定机构可增加其他的风险告知内容,有必要的,可另行签订风险告知书。
文书2×××司法鉴定中心(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司法鉴定机构许可证号:声明1.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按照鉴定的科学规律和技术操作规范,依法独立、客观、公正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不受任何个人或者组织的非法干预。
2. 司法鉴定意见书是否作为定案或者认定事实的根据,取决于办案机关的审查判断,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无权干涉。
司法鉴定风险告知书模板
司法鉴定风险告知书模板【案件名称】司法鉴定风险告知书【告知人】(以下简称“告知人”)联系电话:邮箱:尊敬的【被告知人姓名】:您好!经过申请,我公司将为您提供司法鉴定服务。
在我们为您提供服务之前,为了确保您充分了解司法鉴定的风险和后果,特向您发出本司法鉴定风险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
一、司法鉴定的目的和性质司法鉴定是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等司法机关依法委托从事特定领域专门技术鉴定的机构或者人员进行的活动。
司法鉴定的目的是为了查明案件中存在的事实、技术问题或者专门知识性问题,并为法律裁决提供鉴定意见。
司法鉴定属于专门领域的技术性工作,其结果对案件的裁判具有一定的重要性。
二、司法鉴定的风险司法鉴定在相关领域具有一定的风险性,无法保证鉴定结果百分之百准确,可能存在以下风险:1. 鉴定数据的不准确性:司法鉴定结果可能会因数据的不准确或不完整而存在误差,这可能影响到鉴定结论的准确性。
2. 鉴定方法的限制性:鉴定科学性及方法的适用性受到发展水平、技术手段等因素的限制,在某些情况下,鉴定结论可能受到一定的局限性。
3. 鉴定过程中的因素干扰:在鉴定过程中,可能受到相关信息的缺失、不完整、虚假等因素的干扰,可能影响鉴定结论的准确性。
4. 鉴定结果的可质疑性:鉴定结果可能存在被相关人员或者其他方面质疑的风险,可能需要相关方面进行复核或其他程序进行再次鉴定。
三、司法鉴定后果司法鉴定的结果可能对案件的结局产生一定的影响,可能会导致以下后果:1. 对案件胜诉方的影响:如果鉴定结果有利于案件胜诉方,可能会增加对方胜诉的可能性。
2. 对案件败诉方的影响:如果鉴定结果有利于案件败诉方,可能会增加自己败诉的可能性。
3. 对鉴定报告的使用:司法鉴定报告可能会被当作证据使用或者被法院作为主要依据进行裁判。
四、免责条款鉴定人及鉴定单位将尽职尽责提供鉴定服务,但不保证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完全性。
若因鉴定结果对案件的判决产生争议或引发其他纠纷,鉴定人及鉴定单位不承担相应的责任。
司法鉴定各项规章制度
司法鉴定各项规章制度一、司法鉴定的概念及分类司法鉴定是指法院、检察院或公安机关委托专门鉴定机构或人员,就案件中的具体问题进行科学鉴定,提供专业技术意见,为司法机关正确判案提供科学依据的一种活动。
司法鉴定一般可分为刑事鉴定、民事鉴定、行政鉴定等多个领域。
刑事鉴定是指在刑事案件中,依法对被告人的身份、行为、心理、责任等问题进行科学鉴定,为法院对被告人做出正确裁决提供科学证据。
民事鉴定是指在民事纠纷案件中,对案件有争议的事实、行为、物品等进行科学鉴定,为法院对案件做出公正判决提供专业意见。
行政鉴定是指在行政诉讼案件中,对行政机关的行为、行政许可事项、行政裁量权等进行科学鉴定,为行政法院对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提供科学依据。
二、司法鉴定的目的和意义司法鉴定制度是司法活动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其目的和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保障当事人权益。
司法鉴定能够客观、科学地对案件中的争议事实进行鉴定,为当事人提供独立、公正的证据,保障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2. 保障司法公正。
司法鉴定可以为法院提供专业的技术意见,帮助法官作出正确的判决,保障司法公正和裁判权威。
3. 促进司法效率。
通过合理运用司法鉴定制度,可以提高司法工作的效率,减少法院的工作负担,加快案件审理速度。
4. 促进科学发展。
司法鉴定制度能够推动科学技术在司法领域的应用,不断提升司法鉴定的专业水平和技术水平,促进司法活动的科学化、法治化发展。
三、司法鉴定各项规章制度1. 司法鉴定机构设置和管理制度。
司法鉴定机构是开展司法鉴定活动的主体,其设置和管理制度是司法鉴定活动的基础。
相关规章制度应包括司法鉴定机构的组织结构、人员组成、职责分工、管理制度等内容。
2. 司法鉴定专家资格认定制度。
司法鉴定专家是司法鉴定活动的重要参与者,其资格认定制度应统一规范司法鉴定专家的资格标准、认定程序、考核评价等内容,确保司法鉴定专家的专业水平和信誉。
3. 司法鉴定技术和方法规范制度。
司法鉴定风险告知书
司法鉴定风险告知书在司法实践中,为了能够更准确地判定案件事实,法院往往需要通过司法鉴定来获取相关证据和分析结论。
司法鉴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案件的最终判决结果,因此受到了广泛关注。
在进行司法鉴定时,需要对相关方进行风险告知,以有效避免误解和误导。
本文将阐述司法鉴定风险告知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司法鉴定风险的存在首先,我们需要认识到司法鉴定过程中存在的一系列风险。
这些风险可能来自以下几个方面:技术层面的风险司法鉴定需要依靠一定的专业知识、技术和设备来完成。
如果鉴定人员的专业水平和技术水平不足,或者鉴定设备不完善,就可能会导致鉴定结果的不准确和不可靠。
证据材料的风险在司法鉴定过程中,尤其是涉及到科学技术鉴定等领域时,需要依据一定的证据材料进行分析和研究。
如果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靠性存在问题,就可能会影响到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法律政策层面的风险司法鉴定的结果需要被纳入到案件的审判中,所以需要依据一定的法律政策进行判定。
如果法律、政策存在漏洞或者不完善,就可能会对鉴定结果产生误导和误解。
司法鉴定风险告知的重要性针对上述风险,我们需要对参与司法鉴定的相关方进行风险告知。
风险告知的主要目的是让鉴定相关方充分认识到司法鉴定过程中的风险和可能出现的问题,以便更好地保护自身权益和利益。
保护当事人权益在司法鉴定过程中,当事人往往依赖鉴定结果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如果鉴定结果存在误导或者错误,就可能会导致当事人的权益受到侵害。
通过风险告知,当事人能够更准确地评估鉴定结果的可靠性和准确性,并在必要时采取相应的措施来维护自身权益和利益。
维护司法鉴定评价的客观性和公正性司法鉴定评价的客观性和公正性是司法工作的重要原则之一。
如果鉴定人员没有充分告知相关方的风险和问题,就可能会受到外界的误解和质疑。
通过风险告知,能够更好地维护司法鉴定评价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提高司法效率和质量司法鉴定过程中,如果相关方没有充分认识到风险和问题,就可能会在后续的审判中提出异议或者诉讼,从而拖延案件的办理和审理。
国家认监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通知(2012年修订)
国家认监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通知(2012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12.09.14•【文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鉴定正文国家认监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省司法厅(局):为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司法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全面推进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2〕14号)精神,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会同司法部组织专家对《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试行)》进行了补充修订,现予印发。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按照《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建立并运行管理体系。
该准则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试行版准则同时废止。
附件: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国家认监委司法部2012年9月14日附件: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1.总则1.1为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规范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指导司法鉴定机构建立并保持管理体系,有效实施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制定本准则。
1.2本准则依据司法部、国家认监委关于司法鉴定管理、资质认定等规定制定,同时符合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的通用要求。
1.3司法鉴定机构建立并保持管理体系应当符合本准则要求。
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应当遵守本准则。
1.4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准确、统一规范和避免不必要重复的原则。
2.参考文件《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GB/T27025《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等同采用ISO/IEC 17025)GB/T18346《检查机构能力的通用要求》(等同采用ISO/IEC17020)3.术语和定义本准则使用《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GB/T27025)、《检查机构能力的通用要求》(GB/18346)给出的相关术语和定义,以及司法鉴定通用术语。
司法鉴定告知书和风险提示书
附件1司法鉴定告知书(示范文本)一、司法鉴定是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诉讼过程中,办案机关和当事人为解决举证中的专门问题需要鉴定的,可以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案件尚未进入诉讼阶段,当事人为解决举证中的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的,也可以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二、司法鉴定机构必须在省司法厅登记许可的业务范围内开展鉴定业务,并安排本机构中具有相应鉴定类别执业资格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司法鉴定人不得自行接受委托进行鉴定。
三、委托人作出委托时,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出具鉴定委托书和鉴定所需材料。
个人委托的,还应当提供本人身份证明。
鉴定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单位名称或者个人姓名、司法鉴定机构名称、委托鉴定对象、鉴定用途以及鉴定要求等内容。
委托重新鉴定的,应当在委托书中注明,并提供原司法鉴定文书。
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
四、委托人认为司法鉴定人本人或者近亲属与委托人、委托鉴定事项或鉴定事项涉及的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司法鉴定独立性、客观性和公正性的,可以要求司法鉴定人回避。
如果司法鉴定机构不同意司法鉴定人回避,委托人可以撤销委托。
五、委托人发现委托鉴定事项有遗漏、新增加鉴定要求、在鉴定过程中有新的鉴定材料需提供或补充的,可以向接受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请求补充鉴定。
六、司法鉴定机构有责任对委托鉴定事项进行审查,通常情况下应在7日内决定是否接受委托,并通知委托人。
司法鉴定机构认为委托鉴定事项超出其鉴定业务范围和能力、委托鉴定事项不合法,以及存在按规定不得受理的其他情形的,将不接受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认为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的,会要求委托人补充,如果委托人不予补充,司法鉴定机构不接受委托。
七、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后,双方应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完成鉴定。
如无约定,鉴定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
特殊情况下,鉴定期限可以再延长至多30个工作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32号——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32号——司法鉴定程序通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16.03.02•【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32号•【施行日期】2016.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鉴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32号《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已经2015年12月24日司法部部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发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 XXX2016年3月2日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司法鉴定活动,保障司法鉴定质量,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司法鉴定程序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的方式、步骤以及相关规则的总称。
第三条本通则适用于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从事各类司法鉴定业务的活动。
第四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尊重科学,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第五条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
司法鉴定人应当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并对自己作出的鉴定意见负责。
司法鉴定人不得违反规定会见诉讼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第六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个人隐私。
第七条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应当依照有关诉讼法律和本通则规定实行回避。
第八条司法鉴定收费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九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依法接受监督。
对于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为的,由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对于有违反司法鉴定行业规范行为的,由司法鉴定协会给予相应的行业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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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风险告知制度
篇一:司法鉴定风险告知书
司法鉴定风险告知书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司法鉴定当中可能存在和出现的风险告知如下:一、鉴定意见存在不被采信的风险
鉴定意见是法律规定的证据之一,属于专家专业性意见,其是否被采信取决于办案机关的审查和判断,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无权干涉。
二、鉴定意见存在不明确的风险
司法鉴定是一种科学实证活动,受到鉴定材料、科学发展水平和其他客观条件的限制,有时可能得不出明确的鉴定意见。
三、鉴定意见存在与申请人的愿望不一致的风险
司法鉴定活动遵循合法、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处于中立地位,鉴定意见对当事人可能有利,也可能不利,与鉴定申请方没有必然的联系。
四、鉴定意见可能存在不能客观反应真实情况的风险
鉴定意见是司法鉴定人根据委托方提供的鉴定材料,运用科学技术和专门知识以及鉴定经验对专门性问题作出鉴别判断的一种倾向性意见,受限于技术水平和个人能力,可能存在不能客观反应真实情况的
风险。
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可以庭审质证或者申请重新鉴定。
五、委托鉴定事项不当的风险
委托鉴定事项是否恰当,是否与案件待证事实之间存在关联性由委托方负责,司法鉴定人严格依据委托方提出的委托鉴定事项进行鉴定,无权在鉴定过程中对委托鉴定事项进行修改或补充。
六、自行委托鉴定对方提出异议的风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做出的鉴定,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七、鉴定材料不真实或不合法的风险
司法鉴定人依据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进行鉴定,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由委托人负责。
八、为对已不利的鉴定意见出具鉴定费用的风险
司法鉴定收费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平等有偿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鉴定费用最终由哪一方承担,由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一并决定,司法鉴定申请方存在为对已不利的鉴定意见出具鉴定费用的风险。
司法鉴定机构已告知我方上述事项,我方已完全了解告知书中所提示的内容。
委托人(当事人)签名年
月日
篇二:司法鉴定风险告知书
司法鉴定风险告知书
在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之前,为维护您的合法权益,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现将司法鉴定中可能存在和出现的风险告知如下:
一、鉴定意见存在不被采信的风险。
鉴定意见是法律规定的证据之一,属于鉴定人的专
业性意见,其是否被采信取决于办案机关等采信方的审查和判断,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无权干涉。
二、鉴定意见存在不明确的风险。
司法鉴定是一种科学实证活动,因受鉴定材料、科学
发展水平和其他客观条件的限制,有时可能得不出明确的鉴定意见。
三、鉴定意见存在于申请人的愿望不一致的风险。
司法鉴定活动遵循合法、独立、客观、
公正的原则,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处于中立地位,依法不受任何组织、个人的干涉,鉴定意见对委托人(申请人)可能有利,也可能对委托人(申请人)不利。
四、鉴定意见可能存在不能客观反应真实情况的风险。
鉴定意见是司法鉴定人根据委托
人(申请人)提供的鉴定材料,运用科学技术和专门知识以及鉴定经验对专门性问题作出鉴别判断的一种倾向性意见。
受制于技术水平,可能存在不能客观反应真实情况的风险。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
只有办案机关等采信方才能决定是否采信,其他主体无权受理关于司法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