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层空间法》PPT课件
外层空间法
• 当前的外空环境问题:1957年10月4日,前苏联成功地
发射了第一颗人造地球卫星,揭开了人类空间时代的序幕,
同时也为太空送去了第一批垃圾。截止到今天,人类已先
后将4000余颗卫星送入太空,目前仍有正常运转的仅有 400余颗,其余的或坠毁于地球表面,或遗存在太空,成 为太空垃圾。据统计,目前约有3000吨太空垃圾在绕地球 飞奔,而其数量正以每年2%——5%的速度增加。太空垃 圾的不断增多,外空核污染的日益加剧以及外空生物污染 的出现,使外空环境面临巨大的潜在威胁
• 国际间应当把合理利用外空资源,保护外层空间及天体的
环境免遭受破坏作为制定有关国际条约的目的。新条约应 增强规范性,提高法律约束力,并突出明确有关概念,充 实损害赔偿制度的规定,制止在外空进行武器试验。
• 此外,还需要建立外空活动:“准入制度”,以遵循实现
全人类和平利用太空的总的原则。在开放利用外空资源时, 也应建立相应的国际开发制度,以避免一些国家是对“太 空资源”私有的窥欲。
• 1957年美国总统艾森豪威尔在国情咨文中
正式使用“外层空间”,此后“外层空间” 一词开始频繁出现在国际文献中。
• 二、外层空间法的产生与发展
• 外层空间法是空间科技及人类课间活动的必然产物 • 1957年前苏联第一颗人造卫星升天 • 1958年联合国大会第1348号决议确认外空是人类共同利益所在 • 1959年联合国大会第1472号决议设立“和平利用外层空间委员会”
• 苏联则明确拒绝承担赔偿责任。它认为,由于设计了卫星上的核反应
堆在重返大气层时完全烧毁,因此其残片不应该具有严重危险。在受 影响的地方,引起 当地污染的可能性很小。卫星坠落并未造成加拿大 人员伤亡,也未造成实际财产损失,因此没有发生《责任公约》范围 内的“损害”。
第六章 空间法
韩 国 客 机 被 苏 联 空 军 击 落
三、国际民用航空制度
1、航空器的国籍
采取登记制度,在哪一国办理登记手续 即具有哪一国的国籍。
2、航空器的分类 分为国家航空器和民用航空器。(以航 空器的用途来进行区分)
3、关于国际空中航行的权利和自由
(1)非航班飞行
外国飞机具有过境权,且无需得到事先 同意。(我国做出保留)
2、管辖权
公约名称 管辖国家 管辖权性质 确认了航空器登记国的法律的域 外适用。 a.与劫机罪行有密切法律联系的 国家有管辖权。b.带有普遍管辖 的性质,被称为准普遍管辖权。c. 未规定哪类国家有优先管辖权, 为并行管辖体制。 更具有普遍管辖权的性质。 发现罪犯国,若不将此人引渡给 罪行发生地国,则应实施管辖。 使罪行发生地国具有了引渡罪犯 的优先权。 《东京公约》 航空器的登记国。 《海牙公约》 a. 登记国;b 降落地国;c 承租人主要营业地国或永 久居所所在国:d 犯罪分 子所在国;e.不排除其他国 家根据本国法行使管辖权。 《蒙特利尔 增加了罪行发生地国管辖 公约》 权。 《补充蒙特 利尔公约》
第六章 空间法
第一节 空间法概述
第二节 国际航空法
第三节 外层空间法
第一节 空间法概述
一、空间法的概念
空中空间可分为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 空气空间-飞机-航空-航空法
空间
外层空间-宇宙飞船-航天法(外层空 间法)
空气空间是指依靠地球引力作用而覆着 在地球周围的空气粒子组成的大气层空间。 外层空间是指除空气空间以外的全部空 中空间。 空间法是规定空中空间各区域的法律地 位,调整国际法主体在空间活动中的相互 关系并由具有国际法效力的各种原则和规 则组成的法律规范体系。
公约名称 惩治行为 适用范围
2009-2010外层空间法
营救制度
(3)履行保护和归还的费用由发 射当局支付; ( 4)“发射当局"一词包括国际 组织,但该组织必须宣布接受 《协定》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且该组织的多数会员国为《协定》 及《外空条约》的缔约国。
责任制度
《空间物体所造成损害的国际责任公约》 规定,各国对其在外层空间所从事的活动 及其宇航器对他国造成损失的,应承担国 家责任。这种责任通过赔偿的机制实现。 赔偿损失的范围包括自然人生命的丧失、 身体受伤或健康的其他损害,国家、自然 人、法人、国际组织的财产的损失和损害。
登记制度的主要内容
1.该制度规定发射到外层空间的物体必须在一个发射 国登记,若一个空间物体有两个以上发射国,应由各 该国共同决定由其中哪一国登记该空间物体。 2.空间物体应在两个登记册上登记,登记国设置和保 管一份登记册,联合国建立一个总登记册,由联合国 秘书长保存。 3.发射国应将发射的空间物体的有关资料提供给秘书 长登记,这些资料包括:(1)发射国或几个发射国的 国名;(2)空间物体的适当标志或其登记号码;(3)发 射的日期和地域或地点;(4)基本的轨道参数(交点周 期、倾斜角、远地点、近地点);(5)空间物体的一般 功能。若登记国切实知道其所登记的物体己不复在地 球轨道内,应尽速通知联合国秘书长。
保护外空环境
保护外空环境
保护外空环境
•
太空垃圾是人类在进行航天活动时遗弃在太空的各 种物体和碎片,它们如人造卫星一般按一定的轨道环 绕地球飞行,形成一条危险的垃圾带。太空垃圾可分 为三类:一是用现代雷达能够监视和跟踪的比较大的 物体,主要有种种卫星、卫星保护罩及各种部件等, 这类垃圾目前已达8000多个;二是体积小的物体,如 发动机等在空间爆炸时产生的,其数量估计至少有几 百万;三是核动力卫星及其产生的放射性碎片,到 2000年,这类卫星送到地球轨道上的碎片达3吨。 • 据统计,目前约有3000吨太空垃圾在绕地球飞奔,而 其数量正以每年2%—5%的速度增加。科学家们预测: 太空垃圾以此速度增加,将会导致灾难性的连锁碰撞 事件发生,如此下去,到2300年,任何东西都无法进 入太空轨道了。
第五章航空法和外层空间法
航空器国籍的意义
航空器国籍,是航空器与其登记国(即国籍国) 航空器国籍,是航空器与其登记国(即国籍国) 相联系的法律"纽带" 相联系的法律"纽带".航空器登记国据此对具 有其国籍的航空器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有其国籍的航空器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对航空 器予以保护和实行管理. 器予以保护和实行管理.
第四节 外层空பைடு நூலகம்法
外层空间: 一,概念 外层空间:空气空间以外的全部空间 外层空间法的渊源——主要是国际条约 外层空间法的渊源 主要是国际条约 1967年《关于各国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包括月球和其 年 他天体活动的原则条约》——外层空间条约 外层 他天体活动的原则条约》 外层空间条约 被称为"外空宪章" 活动的基本法 被称为"外空宪章" 1968年《营救宇航员,送回宇航员和归还外层空间物 年 营救宇航员, 体的协定》 体的协定》——营救协定 营救协定 1972年《外层物体造成损害的国际责任公约》——责 年 外层物体造成损害的国际责任公约》 责 任公约 1975年《关于登记射入外层空间物体的公约》——登 年 关于登记射入外层空间物体的公约》 登 记公约 1979年12月18日的《关于各国在月球和其他天体上活 日的《 年 月 日的 动的协定》 动的协定》——月球协定 月球协定
对民用航空器使用武器的问题
(2)缔约各国承认,每个国家在行使主权时,对 )缔约各国承认,每个国家在行使主权时, 未经许可而在其领土上空飞行的民用航空器, 未经许可而在其领土上空飞行的民用航空器,或 者有合理根据断定该航空器正被用于与本公约宗 旨不相符的目的, 旨不相符的目的,有权要求该航空器在指定的机 场降落;该国也可以给该航空器任何其他指令, 场降落;该国也可以给该航空器任何其他指令, 以终止此类侵犯. 以终止此类侵犯. (前)苏联击落韩国客机案 前 苏联击落韩国客机案
第九章 外层空间法
第九章外层空间法导读:本章主要介绍外层空间的划界;外层空间法的产生和发展、性质和特点;外层空间法的基本原则和各项制度;关于空间技术及其利用的三套法律原则;重点掌握:外层空间的法律地位;外层空间营救制度;空间物体损害赔偿制度;空间物体登记制度;《月球协定》的主要内容。
第一节概述一、外层空间的定义和定界外层空间的概念首先出现在自然科学领域。
在空间物理学上,空间大体上可以分为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
地球上空有一个大气层,也就是空气空间,大气层之外就是外层空间或宇宙空间。
“外层空间”作为一个法律术语始见于20世纪50年代初一些国际法学者的著述之中,当时被用来泛指国家主权范围以外的整个高层空间。
1957年1月20日美国总统艾森豪威尔在致国会的国情咨文中表示,美国愿与他国“缔结相互控制外层空间的导弹和卫星的研制的任何可靠的协定”。
这是在各国的官方文件中使用“外层空间”一词的第一例。
联合国大会首次使用这个概念是在1957年11月14日关于裁军的决议中。
此后外层空间开始频频出现在国际文献中。
但是迄今为止外层空间还没有一个权威的法律定义。
我国法学界一般将外层空间解释为地球大气层即空气空间以外的整个宇宙空间。
然而,这个定义仍然存在一些不足之处:首先该定义不够确定,它未能确定外层空间与空气空间的界限,其次这个定义也未能反映出外层空间的法律地位和法律特征。
外层空间的具体范围是什么?实质上就是空气空间与外层空间的划界,这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因为不同的空间具有不同的法律地位,适用不同的法律制度。
关于这个问题,在国际法上大致有两类主张,即空间论和功能论。
1、空间论空间论是以空间的一定高度作为标准划分国家主权与外层空间活动自由各自的有效范围,或称为划分外层空间与国家领空的界限的主张。
具体标准之中较为有代表性的有:(1)航空器上升最高限度说。
以航空器能够上升的最大高度或大气同温层的高度为标准。
目前,飞机上升的最高限度离地面约30至40公里。
航空法和外层空间法
航空法和外层空间法在未来的应用前景
前景一
随着航空和外层空间活动的不断发展,航空 法和外层空间法的规定也需要不断完善和更 新,以适应新的技术和新的挑战。未来航空 法和外层空间法的应用将更加广泛和深入, 为人类在航空和外层空间活动中的安全和权 益提供更加全面和有效的保障。
前景二
随着国际合作和交流的不断加强,航空法和 外层空间法的国际合作也将进一步加强,以 促进各国在航空和外层空间活动中的共同发 展和共同利益。未来航空法和外层空间法的 应用将更加注重国际合作和协调,以实现人 类在航空和外层空间活动中的共同目标和愿 景。
外层空间法
外层空间法是调整航天活动所涉及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目的是确保航天活动的安全、和平和可持续 进行。它包括空间物体所引起的损害的国际责任、外空物体所引起的空间环境保护、空间物体所引起的登记、空 间物体所引起的管辖权和豁免权等内容。
航空法和外层空间法的历史发展
航空法的起源可以追溯到1919年的 《巴黎航空公约》,该公约确立了领 空主权原则,并规定了国际民用航空 的基本规则。此后,随着航空技术的 发展,航空法逐渐完善,包括1944 年的《芝加哥公约》和1991年的 《蒙特利尔议定书》等重要条约。
VS
外层空间法的历史发展相对较晚,其 标志是1967年的《外空物体所引起 的损害的国际责任公约》。此后,随 着人类探索外层空间的步伐加快,外 层空间法逐渐完善,包括1972年的 《外空物体所引起的登记公约》、 1975年的《援救宇航员协定》和 1996年的《关于发射国的空间物体 所造成的损害的国际责任公约》等重 要条约。
相同点
航空法和外层空间法都是调整飞行器活动的法律,都涉及到国家安全和主权问 题。
不同点
航空法主要调整大气层内的飞行活动,而外层空间法主要调整外层空间的探索 和利用活动。
第一节优选PPT
• 领空是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国家对领空享有完全排
• 公空是指公海以及非国家领土的上空,不归属任何国
家的主权管辖,因而是对一切国家自由开放的,任 何国家的航空器都可以自由飞越。
领空主权原则
territorial airspace
• 1982年9月10日下午16时46分,越南空军米 格21飞机两架,侵入中国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 县和凭祥市上空进行侦察活动,侵犯了中国领 空主权。9月12日,中国外交部照会越南驻华 大使馆,强烈抗议越南方面派遣军用飞机侵入 中国领空的行径,指出这是挑衅行动,越南方
国际航空自由
▪ 非商业性运输的民用航空器。不从事运输旅客或 货物等商业性业务的民用飞机享有无害通过权。 该无害通过权包括两项权利,即不降落而飞越缔 约国上空的权利和非商业性降落的权利。“非商 业性降落”是指不为装卸旅客、货物及邮件的其
▪ 商业性运输的民用航空器。从事商业运输的民用 航空器除上述两项权利外,还享有有关商业性运 输的三项权利即: a.卸下来自该航空器所属国领 土的旅客、邮件和货物的权利;b.装上前住该航 空器所属国领土的旅客、货物和邮件的权利;c. 装上前住任何其他缔约国领土的旅客、货物和邮 件的权利和卸下来自任何缔约国领土的旅客、货
领空主权原则
• 领空是以地球中心为顶点,由与国家再地球表面 的领陆和领水的边界相垂直的直线所包围的圆 锥形立体空间.
第九章_外层空间法
§1 外层空间法律地位 §2 外层空间法律制度 §3 外层空间法的几个问题 §4 中国与外层空间法
2020/1/22
INTERNATIONAL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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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空间站
2020/1/22
INTERNATIONAL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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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州七号成功征空, 中国航天员历史性漫步太空
2020/1/22
2020/1/22
INTERNATIONAL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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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外层空间法的几个问题
• 1、卫星遥感地球 • 2、外空使用核动力源 • 3、卫星直接电视广播 • 4、静止轨道
DISCUSSION
2020/1/22
INTERNATIONAL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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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航空航天局计划在2015年访问太阳
“太阳探索+”计划让太空飞船多次进入太阳大气层, 计划接近到距太阳表面700万公里,
国家。 • ②责任的范围---物质损害 • 如果发生在地球表面或对飞行中的航空器造成的损害,
则发射国要负绝对赔偿责任。如果发生在地球表面之外的 地方,则只有当这种损害是由发射国的过失所致,它才承 担责任。 • 损害发生后,受害人可向任何一个发射国求偿。
2020/1/22
INTERNATIONAL LAW
这次任务的主要目的就是探索两大未解之谜:
太阳日冕高温之谜和太阳风加速之谜。
2020/1/22
INTERNATIONAL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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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没有天外来客?
2020/1/22
INTERNATIONAL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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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波罗14号宇航员米切/22
INTERNATIONAL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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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空吃水果乐趣多
外层空间法的基本制度(课堂PPT)
《登记公约》进一步确立了外空物体的登记制度。这对于控制外空 活动和保障国际和平与安全无疑是非常重要的。必须强调的是, 登记制度已成强制性的规定,不管空间大国愿意与否,只要发射 外空物体,就必须登记。《登记公约》一共有12条,其主要内容 包括:(1).发射国在发射一个外空物体进入或超越地球轨道 时,应进行登记并通知联合国秘书长。
பைடு நூலகம்
知发射当局和联合国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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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采取措施营救、帮助和寻找宇航员。宇航员如因意外 事故、遇难和紧急的或非预定的降落,降落在一国管辖的区 域内,该国应立即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营救宇航员并给他们 一切必要的帮助。如获悉或发现宇航员在公海或在不属于任 何国家管辖的其他任何地方降落,必要时力所能及的国家, 应协助寻找和营救这些人员。
*外空物体的法律地位
外空物体的法律地位,实际上就是把物体射入外空的登记发射国 对外空物体进行管辖和所有的问题。
首先,关于管辖权问题, 《外空条约》第8条明确规定:“凡登记
把物体射入外层空间的缔约国对留置于外层空间或天体的该物体 及其所载人员,应仍保持管辖及控制权。”
6
其次,关于所有权问题,《外空条约》第8条规定:“射入外
(1) 通知发射当局和联合国秘书长。各国获悉或发现宇航
员在其管辖的区域、公海、在不属于任何国家管辖的其他任
何地方,发生意外,处于灾难状态,进行紧急或非预定的降
落时,应立即通知发射当局和联合国秘书长。各国获悉或发
现空间实体或其组成部分返回地球,并落在它所管辖的范围
内、公海、或不属于任何国家管辖的任何其他地方时,应通
层空间的物体,包括降落于或建造于天体的物体及其组成部 分的所有权,不因物体等出现于外层空间或天体,或返回地 球,而受影响。”
外层空间法
外层空间法外层空间是空气空间以外的整个空间。
任何国家不能主张权利的空间。
也是调整各国在外层空间的活动的法律关系的法律。
外层空间有两个原则:一是外层空间供各国自由探索和使用;二是外层空间不得为任何国家所占有。
外层空间法外层空间的法律体系:外空委员会:1958年,联合国设立的联合国和平利用外层空间委员会,简称外空委员会。
1、外层空间条约、1966年底通过——外层空间宪章2、营救协定、1968年通过3、《国际责任公约》19724、登记公约、19755、月球协定1979外层空间法的制度1、探索和利用必须为全人类谋福利和利益2、外层空间不得据为己有3、探索和利用应遵守国际法4、对宇宙航行员提供援助和营救5、发射国承担国际责任6、发射国对发射实体保持管辖和控制权7、国际合作和互助法律制度:1、登记制度2、责任制度:3、援救制度4、月球开发制度5、国际合作制度当人类扩大自己活动范围的时候总是需要新的自我约束避免新的自由带来的无序。
我们花了数百年的时间来让我们的国际法逐渐完善。
在即使是到了现在,我们仍然必须承认对与我们这个行星内层空间的管理仍然是不完美的,在海洋法,南北极的管理中,我们就有太多的事情需要去做。
在复杂的国际关系中就需要有一种纵横捭阖的气魄。
然而这种可贵的气魄必须要有一个强大后盾的支持。
国家综合实力的强势本来就可以用来辅助制作一个普遍性的国际标准。
然而却没有一个完美的标准。
首先这样一个国际条约很有可能潜在的照顾到了强势的国家而忽略了弱势国家的利益。
从他的貌似公平的背后可能隐藏着制定者阴险的初衷。
其次,在这样一个国际形势瞬息万遍,科学技术日新月异的时代里。
我们拿昨天的条约与习惯来适用今天的新事物。
那么我们有失于沉浸偏颇的泥沼。
除此以外我们又不能不承认强势的国家形成了与国际法公平适用的激烈冲突。
当我们回顾巴拿马和南斯拉夫十年来的历史,我们就能够得到比较好的佐证。
遗憾的是我们没有一个强硬的惩罚机制。
当我们拿以上的诸多分析来印证外层空间中应该或可能出现的一些问题。
外层空间法
二、中国关于外空的原则立场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1.外层空间不得据为己有,各国应该在主权平等的基础上,自 由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外空活动应为全人类谋利益。 2.对于联合国的外空机构和外空会议,我国一贯持积极态度。
3.关于外层空间的定义和外层空间与空气空间的界限问题,我 国政府代表在1988年第31届外空委员会会议上已表明:
四、1974年登记公约
第一,登记国的确定及责任。
第二,登记情报的公开。 第三,登记国对外层空间的实体具有管辖权和控制权。
五、1979年月球协定
第一,月球及其他天体的和平利用和非军事化。 第二,月球及其自然资源是全人类的共同财产(第11条第1款)。 第三,飞往月球的情报。
第四,月球环境的保护。
第五,缔约国报告探月活动的义务。 第六,对月球上人和物的管辖和控制权。 第七,缔约国的国家责任和监督权利。
第二节 外层空间的法律体系
一、1966年外空条约
第一,和平利用外层空间原则。 第二,自由平等原则。 第三,合作和互助原则。
第四,国际责任、赔偿责任和登记国的管辖权。
第五,关于救助宇航员的规定。缔约国还应把宇航员视为人类派往外层空 间的使节。
第六,本条约的适用。
二、1967年营救协定
第一,“发射当局”的定义。
第三节 外层空间的法律原则和 制度
一、外层空间的法律原则
(一)为全人类谋福利原则 (二)依照国际法自由探索和利用原则 (三)不得据为己有原则 (四)限制军事化原则
(五)援救宇航员原则
(六)国家责任和赔偿责任原则 (七)对空间物体的管辖权和所有权原则 (八)空间物体登记原则 (九)保护环境原则
外层空间法
只有承认外层空间国际法领域现状的非均 衡,才能从现实的角度去考虑怎么做才能更可 行。要从这一困境中解脱,要求我们从现行的 外层空间法律中寻求一个折衷。
折衷一: 为什么我们要那么绝对的共同利益, 那么绝对的平均主义。 折衷二: 既然我们不能找到应该承担错误的责任人, 就只能认为犯错误的主体是所有的全部。
对于影响到人类公共太空利益的损害责任认定如果一定要寻 找到它的原始肇事国将是困难重重,如果我们拘泥于在外空中频 繁的鉴定,那么我们将得不到任何的效率。所以有必要成立处理 太空公共利益损害结果的国际组织,各国按照其参与空间研究探 索的分额进行投资成立基金。由基金收益或由基金本身来承担太 空公共利益损害责任。如果能够有赢余甚至可以用以资助和鼓励 外空技术的研究。我们将单个的国家和国际组织从这样的损害责 任中解脱出来,而间接的赋予相应的义务。这可能不是最公平的 解决办法,但至少我们能多获得一些效率和收益。何况我们不能 认为这些参与空间技术研发探索的国家在河边走过就能完全不湿 鞋,一点过错都不犯。
这有年代久远缺乏更新的原因,也有过于追求理想的原因,更有本身 即具有疏漏的原因。《空间条约》第三条:不得据为己有原则:不得通过 提出主权要求,使用、占领或以其他任何方式把外层空间据为己有”。如 今的空间探索国家并没有提出对外层空间的主权要求,他们只是事实的占 有了那一部分外层空间资源,并排斥他国的使用。所以他们是遵守国际法 的。当把第三条严格使用到现在,那么无疑会和第一条“共同利益原则” 形成矛盾。再如《损害赔偿公约》第三条:一发射国外空物体在地球表面 以外之其他地方对另一发射国之外空物体或此种外空物体所载之人或财产 造成损害时,唯有损害系由于前一国家之过失或其所负责之人之过失,该 国始有责任。那么发射国因为能够掌握到更为翔实的信息,可能隐蔽事故 发生的真相而规避自己的赔偿责任。
第六章 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法
功能论主张外层空间与国家领空的界限不应以某种具体高度来划定,而应 以外层空间活动的性质和形式来确定。按照这种理论,外层空间活动是指 空间物体从发射到返回地面或在外层空间消失的全部过程,其间,不论空 间物体位于何处,都受外层空间法规范。相反,航空活动则受有关国际航 空公约或地面国航空法的规范,受国家主权的管辖。美国为代表。
国际法学
Hale Waihona Puke 四、Jurisdiction over aircraft 1 、The nationality of aircraft - Registered in a state. - In no more than one state. - Registering state exercises jurisdiction while the aircraft is over the high seas.
-Landing of the astronauts on the territory of a state party or on the high seas, returned to the state of registry -the return of space objects, components or debris残骸
国际法学
1、 Warsaw Convention 1929. The airline is not liable if it prove that it have take all necessary measures to avoid the damage or that it was impossible to take such measures. 2 、The Rome Convention: liability for damage caused by aircraft to persons and property on the surface (to the third parties) – strict liability
第五章航空法和外层空间法
第一节 航空法的历史发展和空气空间 的法律地位
二、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
空气空间(大气层) 国家领空
空间
领空以外的空气空间
外层空间
(一)国家领空的地位
➢ 国家领空:是指国家的领土和领水之上的空气空间,是国家领 土的组成部分,国家对它有完全的排他的主权,亦称领空主权。
➢ 领空主权的主要表现:领空资源的开发利用;制定航空法律规 章;保留国内载运权;设立空中禁区。
第一节 航空法的历史发展和空气空间 的法律地位
一、航空法的历史发展
➢ 航空法:是指规范各国从事国际民用航空活动的原则、规则和 制度。
➢ 1783年法国蒙特高尔费兄弟的热气球升空 人类第一次航空活 动。
➢ 1903年美国赖特兄弟飞机试飞成功 开创了人类利用空间的新 时代。
➢ 《巴黎公约》 《芝加哥公约》 《东京条约》 《海牙公约》 《蒙特利尔公约》 《补充蒙特利尔公约议定书》
三、外空活动其他规则
(一)卫星国际直接电视广播规则 (二)卫星遥感规则 (三)外层空间使用核动力源规则
本章重要知识点
1、国家领空的法律地位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3、危害民用航空器安全的非法行为的确定及其管辖权 4、外层空间法的法律地位 5、外层空间活动的责任制度救助、送还和归还制度、
空间物体的登记制度
第三节 惩治危害国际民用航空安全 的非法行为
二、危害国际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管辖权
(一)《东京条约》规定的管辖权 航空器登记国
(二)《海牙公约》规定的管辖权 各缔约国
➢ 航空器的登记国
➢ 航空器的降落地国
➢ 承租人的主要营业地国或其永久居所地国
➢ 准普遍管辖权 管辖权。
罪犯的发现地国若不将其引渡给别国应实施 第四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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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外层空间法的概念与发展
• 一、外层空间法的概念 • 1、外层空间是指空气空间以外的全部空间。 • 2、外层空间法,简称空间法或外空法,是有关外
层空间的法律地位以及各国探测和利用外层空间 活动的法律。它是现代国际法的一个新的分支。 • 3、外层空间法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国家之间在探索 和利用外层空间活动中所发生的关系。
• 4.不在环绕月球或飞向、飞绕月球的轨道上以 及在月球上或月球内放置载有核武器和大规模毁 灭性武器的物体。
• 5.禁止在月球上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从 事任何敌对行为或以敌对行为相威胁。
• (三)条约和协定不禁止使用军事人员进行科学 研究或把军事人员用于任何其他的和平目的。
• 三、外层空间活动的制度
• 二、外层空间法的发展 • (一)在联合国主持下制定的有关外层空间的国
际文件有: • 1.1967年1月27日《关于各国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
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的活动的原则条约》。 • 2.1968年4月22日《关于营救宇航员、送回宇航员
和归还发射到外层空间的实体的协定》。 • 3.1972年3月29日《空间物体造成损害的国际责任
• 3.归还。 • 无论在何地发现了发生意外的宇航员,都应立
即把他们安全地交还给发射当局的代表。
• (三)责任制度 • 1.责任主体。
• (1)国家对其在外层空间从事的活动,无论是政 府从事的,还是非政府从事的,都要承担国际责任。
• (2)空间物体造成损害的责任承担者是发射国。 当两国或数国共同参与一项发射活动时,一个空间 物体有几个发射国,这些发射国对该外空物体造成 的损害负共同和分别的责任。
• (3)当一个空间物体对另一个空间物体造成损 害,并由此对第三国造成损害,这两个空间物体 的发射国应承担共同和分别的责任,其赔偿责任 应按该两国过失的程度分摊。
• 2.赔偿的范围。
• 生命的丧失、身体受伤或健康的其他损害,国
的科学技术问题,而且是一间的法律地位
• 一、外层空间的法律地位 • (一)外层空间不得被据为己有。 • (二)外层空间自由。 • (三)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应为所有国家谋福利,
并应为全人类的开发范围。
• 二、地球静止轨道的法律地位问题 • (一)地球静止轨道是指位于赤道平面上空距离
地面35 871千米的一条与赤道平行的圆形轨道。 • (二)各国基于各自的利益,对地球静止轨道的
法律地位提出了各自的主张。 • 1.赤道国家的主张。 • 2.反对赤道国家的主张。 • 3.持折中观点国家的主张。 • 4.中国政府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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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外层空间活动的 法律原则和制度
• 一、外空活动的法律原则 • (一)共同利益原则。 • (二)自由探索和利用则。 • (三)不得据为己有原则。 • (四)为和平目的原则。 • (五)援救宇航员原则。
器或任何其他类型大规模毁灭性武器的物体; • 2.各国不以任何其他方式在外层空间布置此种
武器。 • (二)《外层空间条约》和《月球协定》规定了
月球和其他天体实行较全面、严格的非军事化: • 1.月球和其他天体必须专用于和平目的。
• 2.禁止在天体建立军事基地、军事装置及防御 工事。
• 3.禁止在天体试验任何类型的武器以及进行军 事演习。
• (一)射入外空的物体的登记制度
• 1.发射到外空的空间物体必须在一个发射国登 记。
• 2、发射国是指发射或促使发射空间物体的国家, 或从其领土或设施发射空间物体的国家。
• 3.联合国建立一个总登记册,由联合国秘书长 保存,每一登记国有义务及时地向联合国秘书长 提供其登记入册的每一空间物体的相关情报。
• 一、外层空间划界的各种主张
• (一)在划界理论方面有两种主张:功能论和空 间论。
• (二)在划界的高度上主要的主张有: • 1. 航空器上升最高限度说。 • 2. 空气构成说。 • 3. 有效控制高度说。 • 4. 卡曼管辖线。 • 5. 卫星轨道最低近地点说。
• 二、中国政府的主张 • 中国认为:选择一条适当的分界线不仅涉及复杂
• 3.1986年12月3日《关于从空间遥感地球的原则》。 • 4.1992年11月12日《关于在外层空间使用核动力
源的原则》。 • 5.1996年12月13日《关于开展探索和利用外层空
间的国际合作,促进所有国家的福利和利益,并 特别要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的需要的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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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空气空间与外层空间 的分界问题
• (二)营救制度 • 1.通知。 • 各国获悉或发现宇航员在其管辖的区域、公海
或不属任何国家管辖的任何地方,发生意外、处 于灾难状态、进行紧急或非预定降落时,应立即 通知发射当局和联合国秘书长。
• 2.营救、寻找。 • 宇航员降落在一国领土内,该国应立即采取一
切可能的措施营救,并给他们一切必要的帮助。
• (六)国家责任和赔偿责任原则。 • (七)对空间物体的管辖权和所有权原则。 • (八)空间物体的登记原则。 • (九)保护空间环境原则。 • (十)国际合作原则。
• 二、外层空间、月球和其他天体的非军事化 • (一)《外层空间条约》对外层空间的非军事化
只作了少许的限制: • 1.各国不在环绕地球轨道上放置任何携带核武
第八章 外层空间法
本章重点 第一节 外层空间法的概念与发展 第二节 空气空间与外层空间的分界问题 第三节 外层空间的法律地位 第四节 外层空间活动的法律原则和制度 第五节 有关几项外空活动的法律问题
本章小结
• 〔本章重点〕 • 1. 外层空间的法律地位。 • 2. 外层空间活动的法律原则和制度(主要是责任
公约》。 • 4.1975年1月14日《关于登记射入外层空间物体的
公约》。 • 5.1979年12月18日《关于各国在月球和其他天体
上活动的协定》。
• (二)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五项决议还制定了五套 有关外空活动的法律原则:
• 1.1963年12月13日《各国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活 动的原则宣言》。
• 2.1982年12月10日《关于各国利用人造地球卫星 进行国际直接电视广播所应遵守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