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域使用管理法释义:第三十五条.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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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域使用管理法释义:第三十五条

(二)公务船舶专用码头用海;

(三)非经营性的航道、锚地等交通基础设施用海;

(四)教学、科研、防灾减灾、海难搜救打捞等非经营性公益事业用海。

【释义】本条是关于法定免缴海域使用金的用海项目的规定。

一、国家实行海域有偿使用制度,是着眼于海域使用的一般性和普遍性确立的海域使用的基本制度;本法之所以对某些用海项目作出法定免缴海域使用金的规定,是国家从有利于海上防卫、管理和公益事业的发展等的全局出发,给予某些非经营性用海项目的一项特殊政策。

二、对法定免缴海域使用金的用海项目,应当严格控制。法定免缴海域使用金的一个基本前提是,用海项目必须是非经营性的。其范围包括:事关国防安全的军事设施和军事活动用海;属

于行政执法的公务船舶专用码头用海,如海关、海监、海事和渔政等船舶专用码头用海;非经营性的港外公共航道、锚地等交通基础设施用海;教学、科研、防灾减灾、海难搜救打捞等非经营性公益事业用海。

三、对法定免缴海域使用金的用海项目,一是其海域使用权不得擅自转让、出租和抵押,使用者不需要时,由国家无偿收回海域使用权。二是其使用权的用途不得改变。三是确实需要转让或改变用途的,必须依法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并办理补缴海域使用金等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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