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目录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基本制度 (2)一、库房选址 (2)二、库房建设 (2)三、库区安全消防设施 (2)四、炸药购买和运输入库 (3)五、使用 (3)储存库安全管理制度 (4)储存库装卸管理制度 (6)储存库定员定量制度 (6)储存库爆炸物品流向管理制度 (7)储存库消防管理制度 (8)爆破员岗位责任 (9)监炮员岗位职责 (10)仓库保管员岗位职责 (10)仓库值班员岗位职责 (11)押运员岗位职责 (13)爆破员安全操作规程 (13)监炮员安全操作规程 (14)民爆物品申领、退库流程及注意事项 (15)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基本制度根据国家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工作实际,制定以下制度。
一、库房选址一般要求炸药库周围300米范围内要远离居民区,200米范围内不能有公路,远离公路选址需经公安部门同意批准。
也可参照《危险品储存库区1.1级建筑物的外部距离》标准执行。
二、库房建设库房建设包括炸药库房、雷管库房、警卫室、库房隔离网、避雷针、进场便道等库房建设、布局要按公安部门的要求建设,雷管库和炸药库要分开,炸药库和雷管库周围要用铁丝网等全封闭隔离,库区大门警卫室设在库房隔离网外面远离雷管库一侧,避雷针设在库区周围海拔较高的地方,并接线入地。
进入库区的便道需修开阔平整,以防止炸药雷管运输过程中颠簸剧烈发生意外,库房周围50米范围内不得有林木生长,否则应予以清除,以防雷电传递。
三、库区安全消防设施1、库区安全消防设施配置工作,要做到人防、物防、技防、犬防、消防工作全面到位,库区设管理人员1名,属于项目部正式员工,且需接受当地公安机关的安全管理培训并取证;库区喂养警卫犬1只,加强戒备;炸药库和雷管库库房门口挂设报警器,当有异常时,报警器自行报警;库区设置各类消防器材,消防砂、消防桶、消防铲、消防水、灭火器一应齐全.2、进入库区的便道左侧设置“库房重地、闲人免进”标识牌,警示闲杂人等远离库区;库区大门左侧树立入库人员须知,明确进入库区人员资格、进入库区注意事项;警卫室、炸药库、雷管库门牌标识清楚,警卫室悬挂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制度、库房管理人员岗位职责和权限等标牌,库区选择合适位置设置多处防火标识等.3、库房台帐设置警卫室需设"四本三表”,即《出入库人员登记本》、《炸药类出入库登记本》、《雷管类出入库登记本》、《索类出入库登记本》、《爆炸物品领用申请表》、《爆炸物品退库登记表》、《爆炸物品现场使用登记表》,库房内设置库存标识牌,详细列明库存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厂家,并每天盘点更新,做到帐、牌、实相符。
民爆物品安全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防止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涉及民爆物品的购买、储存、使用、运输、销毁等环节。
第三条本单位应建立健全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各岗位的职责,确保民爆物品的安全使用。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民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组织制定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2. 对民爆物品的购买、储存、使用、运输、销毁等环节进行监督检查;3. 对民爆物品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第五条采购部门负责民爆物品的采购工作,确保采购的民爆物品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并按照审批手续进行采购。
第六条储存部门负责民爆物品的储存工作,包括以下内容:1. 按照国家规定,设立专门的民爆物品储存库;2. 建立健全民爆物品的入库、出库、盘点等管理制度;3. 确保民爆物品储存安全,防止火灾、爆炸等事故发生。
第七条使用部门负责民爆物品的使用工作,包括以下内容:1. 使用前,必须经过专业培训,掌握民爆物品的使用方法;2. 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使用,确保安全;3. 使用完毕后,及时清理现场,消除安全隐患。
第八条运输部门负责民爆物品的运输工作,包括以下内容:1. 严格按照国家规定,使用专用车辆运输民爆物品;2. 配备专业押运人员,确保运输安全;3. 不得将民爆物品与其他物品混装运输。
第三章安全管理措施第九条建立健全民爆物品安全操作规程,包括以下内容:1. 民爆物品的储存、运输、使用等环节,必须严格遵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2. 民爆物品储存库房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并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3. 民爆物品的运输车辆应配备防火、防爆设施。
第十条定期对民爆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包括以下内容:1. 检查民爆物品的储存、运输、使用等环节是否符合安全要求;2. 检查消防设施、防爆设施等是否完好;3. 检查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得到有效执行。
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制度范文(4篇)
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爆物品的管理,确保民爆物品的安全使用和防范事故的发生,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从事民爆物品生产、销售、运输、储存、使用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民爆物品是指具有爆炸性能的物质、产品,包括炸药、雷管、火工药品等。
第四条民爆物品的管理原则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第五条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民爆物品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第二章生产环节管理第六条民爆物品的生产必须取得国家相关主管部门的许可,并通过检验合格。
第七条生产单位应建立健全民爆物品生产管理制度,确保生产全程符合相关规定和标准。
第八条生产过程中应使用符合标准的设备和材料,保证生产的质量和安全。
第九条生产单位要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和岗位安全教育,确保他们具备相关知识和技能。
第十条生产单位应定期进行设备、设施的维护和检修,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第三章销售环节管理第十一条销售单位应取得相关许可,严格按照规定销售民爆物品。
第十二条销售单位要对购买民爆物品的人员进行严格核验和登记,确保购买者的合法身份。
第十三条销售单位在销售前应对民爆物品进行质量检查,确保产品符合标准要求。
第十四条销售单位应建立完善的追溯制度,及时掌握销售记录和配送情况。
第四章运输环节管理第十五条运输单位必须取得相应的运输资质和许可证,严格按照规定进行运输。
第十六条运输单位要保证运输工具的安全性,确保民爆物品不发生泄露、倾斜、损坏等情况。
第十七条运输单位要安排专人负责运输工作,并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十八条运输单位要按照规定的路线和时间进行运输,不得擅自改变路线和停靠地点。
第五章储存环节管理第十九条储存单位必须取得储存许可证,并建立合格的储存设施。
第二十条储存单位要加强对储存设施的管理和维护,确保设施的安全和无防火隐患。
第二十一条储存单位要按照规定的数量和方式储存民爆物品,不得超过允许的储存量。
民爆物品生产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爆物品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管理,预防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所有民爆物品生产、储存、运输、使用等环节。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明确各部门、各岗位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责任,规范生产操作,提高安全意识,确保民爆物品生产安全。
第二章安全生产组织与管理第四条成立民爆物品生产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全面领导、协调、监督企业民爆物品生产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制度,对民爆物品生产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各部门、各岗位应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全员安全意识。
第三章生产安全管理第七条生产设施与设备:1. 生产设施和设备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其安全可靠。
2. 禁止使用非标准、非法生产或改造的设施和设备进行民爆物品生产。
第八条生产环境:1. 生产场所应保持整洁,通风良好,防止粉尘、有害气体等对生产环境和人员健康造成危害。
2. 严禁在生产场所吸烟、使用明火,防止火灾事故发生。
第九条生产操作:1. 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确保生产过程安全有序。
2. 严禁违章操作、违规指挥,严禁超负荷、超范围生产。
3. 定期对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提高操作技能和安全意识。
第十条质量管理:1. 严格执行质量管理体系,确保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2. 加强对原材料、中间产品、成品的质量检验,严禁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
第十一条应急管理:1. 制定民爆物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2. 发生事故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故扩大。
第四章责任与考核第十二条各部门、各岗位应按照本制度要求,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三条对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安全事故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四条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责任制(5篇)
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责任制根据《安全生产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为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制定公司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责任制如下:一、董事长1、对公司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2、依法依规决定民爆物品安全管理的经费和投入。
二、总经理1、对公司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负领导责任;2、保证民爆物品安全管理经费和投入落实到位。
三、安全副总经理1、负责公司民爆物品安全监督检查工作;2、组织制定和完善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贯彻落实。
四、生产机电副总经理负责生产过程中民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和使用。
五、安监处处长1、负责监督检查民爆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制度、规程的贯彻执行情况;2、组织检查地面、井下火药库、作业点民爆物品的安全管理;3、组织追查处理民爆物品安全事故,对违反制度的人员按《安全生产奖惩规定》进行处罚;4、负责对出入井口人员进行检身。
六、生产技术科科长1、负责制定生产过程中民爆物品使用单位日常的现场使用制度;2、遵照《煤矿安全规程》负责审批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中有关民爆物品使用的管理规定;3、负责各使用单位现场消耗的原始记录、考核和控制;4、每年____月份根据下一年度采掘计划核定民爆物品使用数量;5、推广使用爆破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保证安全、经济、合理地使用民爆物品。
七、保卫科科长1、负责地面火药库的看守、保卫、消防和出入库登记工作,从地面库到井下库的押运工作;2、井下火药库的治安检查监督工作;3、对民爆物品从业人员进行政治资格审查;4、配合安全员对出入井口人员进行检身。
八、调度主任负责生产过程中民爆物品的使用管理和制度落实;九、供应科科长1、负责民爆物品的采购、入库、储存、出库、销毁手续的办理和从地面库到井下库的运输工作;2、负责地面、井下火药库的业务管理工作,配合保卫科做好火药库的治安保卫工作;3、负责看守井下火药库。
4、负责民爆物品管理办公室日常工作。
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制度条例
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制度条例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制度条例为严格管理民用爆炸物品,预防被盗、丢失和爆炸事故发生,应制定规范的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下面店铺为大家整理了有关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制度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制度篇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预防爆炸事故发生,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进出口、运输、爆破作业和储存以及硝酸铵的销售、购买,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民用爆炸物品,是指用于非军事目的、列入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的各类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和雷管、导火索等点火、起爆器材。
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由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订、公布。
第三条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销售、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不得从事爆破作业。
严禁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私藏或者非法持有民用爆炸物品。
第四条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
安全生产监督、铁路、交通、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做好民用爆炸物品的有关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查处非法生产、销售、购买、储存、运输、邮寄、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
第五条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单位(以下称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是治安保卫工作的重点单位,应当依法设置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治安保卫人员,设置技术防范设施,防止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
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制订安全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预案,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目录第一章总则 ..................................................................................... - 1 - 第二章业务操作规程...................................................................... - 1 - 第三章流向管理 ............................................................................. - 5 - 第四章定员定量与劳动防护 .......................................................... - 8 - 第五章设施建设与检测、维护 ...................................................... - 9 - 第六章销毁与处理........................................................................ - 10 - 第七章消防和动火管理................................................................ - 11 - 第八章安全保卫管理.................................................................... - 12 - 第九章安全教育培训.................................................................... - 13 - 第十章安全检查与隐患排查 ........................................................ - 15 - 第十一章安全办公会制度............................................................ - 17 - 第十二章井下爆破管理制度 ........................................................ - 18 - 第十三章预案演练与事故处置救援 ............................................ - 18 - 第十四章考核办法........................................................................ - 19 - 第十五章附则 ............................................................................... - 19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规范操作行为,避免事故发生,根据《民用民爆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小型民用爆破物品储存库安全规范》、《民用民爆物品储存库治安防范要求》、《煤矿安全规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民爆物品管理规定
民爆物品管理制度一民爆器材领取清退制度1,、严格按照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和上级有关规定,严格执行领取清退制度.2、专职爆破员在现场使用民爆物品时,严格执行当班领取,当班清退规定.3、现场代班的班组长和安全员对当班实际消耗的爆炸物品严格清点,认真填写使用,清退登记,不得漏填、徇私.4、爆破员下班时,将剩余的爆炸物品必须当班清退入库,不得私自存放和转借他人.5、仓库保管员对支出和清退入库的爆炸物品要认真清点查对,在确认无误后再互相履行签字手续,严防意外.二爆炸物品库区管路规定一六严禁:1、严禁非工作人员进入库区,需要进入库区时,必须遵守规定,并做好出入登记.2、严禁在库区吸烟,动用明火.3、严禁把易燃物品带入库区.4、严禁电瓶车、柴油车和拖拉机进库区.5、严禁在库房内住宿、会客和进行其他活动.6、严禁在库房、周围放牧和打猎.二十不准1、无公安机关的批准手续不准发放.2、无计划手续不准发放.3、手续证件有涂改不准发放.4、未持证的雇佣人员不准发放.5、炸药、雷管箱,箱子上无锁不准发放.6、雷管未编号不准发放.7、运输工具不合格不准发放.8、超期变质的爆炸物品不准发放.9、洒后领取不准发放.10、违反规定的不准发放.三民爆物品安全操作规程1、雷管、炸药都是容易发生爆炸的危险物品,要求在储存运输和使用时,小心谨慎,妥善保存,不准混拿混放,不准同其他铁器碰撞、摩擦.2、炸药、雷管库房内,设有垫木,存放时要离开墙壁10到20厘米,箱与箱之间应留有间隙.以便空气流通.3、存炸药、雷管,商标朝外,堆垛整齐,按购买的先后次序分别存放,以便核对和查看.4、发放火工品时,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内,并按审批手续和各种规格进行发放,严禁雷管、炸药一起发放或领用.5、爆破人员必须有公安部门和有资质的部门培训,经考核合格领取证件后方可上班作业..不经培训不准上岗.6、爆破员在装炮时,不准在电器设备附近和人多处装配,放炮时有专人指挥,并设置警戒岗哨和标记,不准放明炮、糊炮、明火放炮明火作业.7、放炮后,发现有瞎炮时,要及时按规定处理,放炮器应随身携带,不准同火工品放置在一起或无人管理.四民爆物品安全管理、教育制度1、相关人员要熟悉国家在民器材安全管理方面的方针、法规、条例及有关规定.2、对接触民爆器材的人员,要经常教育,使其懂得民爆器材的特点、性能和保管、看守、发放、使用、运输等安全技术要求.3、分管领导要经常教育管理民爆器材的人员,对民爆物品及库房要及时检查,把事故消灭萌芽状态.4、“四员”必须熟悉本专业的操作规程.5、从事爆破作业的人员,要经过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后,发放作业证,方准上岗.五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警卫看守制度1、看库人要坚守工作岗位,经常察看库区周围的情况,及时处理库区的隐患.2、严禁非工作人员进入库区,不准在警卫室内饮酒、请客和留宿外人;对因公需要进入库区的人员、车辆,要认真检查,做好登记.3、坚持昼夜值班,巡逻制度.加强防盗、防火和防破坏等工作,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4、看库人员经常检查库区的安全措施,发现损坏和失修,要及时报告领导,并督促迅速采取措施.5、值班领导和分管领导要对看守人员,经常实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发现问题和隐患,要及时解决消除,以确保火工品库安全.六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运输制度1、长途运输民爆器材时,必须到公安机关办理爆炸物品运输证,严禁无证运输.2、运输爆炸物品的车辆,要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拉运民爆器材时,必须备有篷布,包装牢固、严密,配有灭火器材和危险标志,禁止用电瓶车、翻斗车、畜力车、拖拉机和拖挂车等车辆运输民爆器材.3、性质相抵触的民爆器材,不准同车混装,不准同车载运易爆物品和无关人员.4运输途中,要按制定时间、路线行驶,严禁超速行车,前后车辆要保持安全距离,途中停歇时要远离建筑物和人烟稠密的地方,并派专人押运,并随车携带公安机关核发的许可证,服从有关人员检查.押运员不准坐在驾驶室内,禁止在车上吸烟,动用明火.七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岗位责任制度1、对民爆器材管理的领导,必须按照“民爆条例”的要求,对民爆物品进行严格管理,考察配射工程技术人员,堆班长和四大员即爆破员、安全员、库管员、押运员等的业务能力和责任心,对不符合的人员要求及时更换.2、主管民爆器材的领导,定期召开一次专业会,研究各项制度的落实情况,做到会议有记录,整改有措施,落实有效果.3、安全员、爆破员、库管员、押运员各自坚守守岗,遵循操作规程,发现问题,及时报告主管领导和公安机关,并主动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以确保安全.4、使用民爆器材人员.都要在与主管民爆器材的部门签订安全责任书,并要认真发行自己的职责,如有违反,必须严肃处理.5、在实际工作中,遇有和责任制不相适应的地方或特殊情况,要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经研究,做出决定,不得擅作主张或自行修改.八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定量制度1、使用民爆器材,一定要根据当班生产任务,确定当班领用的数量.2、火工物品执行逐级上批制度,审批时一定要核实用量审批,违者要追究责任.3、当班剩余的火工品,必须如数清退、严禁私自乱存乱放、转赠他人.4、从事民爆器材的使用人员,一定要按照安全操作规程作业,防止事故的发生.5、库房存储量,应按照公安机关核定定量储存,严禁超量存放.九民爆物品安全管理批购制度1、爆炸物品的购销渠道,必须遵守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2、批购爆炸物品时,由专项负责人携带公安机关核发的爆炸物品销售证和爆炸物品购买证进行批购.3、对公安机关所批复的火工品单据,必须妥善保管,不得遗失,更不得涂改,并及时与财务人员对账.4、临时、少量地购买爆炸器材时,须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凭公安机关签发的爆炸物品购买证到制定供应点购定.十民爆物品安全管理检查制度1、分管民爆物品的领导,负责组织本标爆炸物品安全检查工作.2、检查各项规章制度是否落实,有无隐患和漏洞及整改措施.3检查库房门窗、门锁是否牢固坚实,库区内的避雷、照明、通风、消防、放扩网等设施是否齐全有效.4、检查民爆器材,账物是否相符,发放手续是否健全.5、检查“四员”是否持证上岗,能否坚守岗位和认真负责地按操作规程进行操作.6、检查主管领导对民爆器材的安全管理工作是否重视,是否列入议事日程,对存在的问题,是否及时研究、检查和整改.十一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废品销毁制度1、经检验,确定不能使用或失效的民爆器材,要及时销毁.2、需要销毁的民爆器材,必须认真清点,按品种、数量分类登记,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有市公安局审核批准,严禁任何单位与个人自行处理.3、爆炸物品的销毁必须现场制定销毁方案,经分管领导签字,市公安局批准,方可执行销毁.4、销毁后严格清理现场,对未爆和飞散的物品,应及时收集再次摧毁,直到彻底销毁完毕.十二民爆物品行业管理制度1、一定要认真贯彻彻底落实民爆条例和民爆物品九种安全管理制度,十项管理责任制及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2、购买爆破器材时,根据单位用量做出计划,提出书面申请,经分管领导批示后,到所在地派出所申述盖章,再到公安局规定的有资质民爆公司办理购买,后持有关证件和手续到物资公司购买,决不能私购乱买,并保证储用安全.3、库房内储存的爆炸物品数量,不能超过设计容量,性质相抵的爆破器材,要分库储存,要专库专用,不能存放其他无关物品,库房24小时执行双人看管,并养犬,以防万一.4、要建立健全出入库检查、登记、收发制度,爆破器材的发放要做到账目清楚,账物相符.5、放炮员领取爆炸物品时,要根据放炮指示单的要求,做出计划用量,并经领导批准后,持指示向保管员领取爆破器材,保管员审查后,按领导批示的数量发放,不能多发,也不能少发,无领导批示的保管员不得发放爆破器材.6、爆破员领到爆破器材后,不得在中途停留或让人转捎转带,更不准乱扔乱放,要直接送到使用地点,放在牲畜难以到达、不被雨淋和阳光暴晒、地势较高、放炮员又能随时看到的安全地点.7、爆破完毕后,经认真核对和剩余的各类爆破器材,及时清退,不准梛作它用或交下一班使用.8、运输爆破器材,要指定专人押运、并持有公安机关核发的证件,服从有关人员的检查,运输途中,不准吸烟和动用明火.9、利用班前班后中午休息时间,对接触爆破器材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10、凡使用的雷管,都必须编号,不编号的雷管,不得发放使用.十三防止民爆物品丢失措施1、主管民爆工作的领导,每月要召开一次专业性例会,研究、监督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对从事民爆工作的人员,进行法律、法规、条例及有关规定的学习,使其熟悉民爆器材的性能、特点、使用方法、注意事项,把事故消除咋萌芽状态.2、必须保证库房的门窗、门锁坚实牢固,库区的防盗、防爆、防潮、防火、照明等安全技术措施,齐全有效,而且要养犬,实行“人防、技防和犬放”三结合,防患于未然.3、爆破器材的购买,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后,到指定的地点购买,严禁超区域审批,跨乡镇购买和供货,更不能自由买卖,违者追究责任.4、爆破器材的发放使用,而且要做的“出入库登记天天有,数字清账物符,日清月结差错无”.5、爆破现场使用的民爆器材,必须严格执行当班领取,当班清退的规定,对实际消耗和剩余的民爆器材,安全员要监督检查,严格清点,及时退库保管,且要认真填写使用,清退登记,即放炮指示单,不得漏填,不得徇私,否则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6、爆炸器材的运输,以公安机关办理爆炸物品运输证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方准运输、短途运输或免办.拉运民爆器材时,包装一定要牢固、严密.,并配有灭火器材和危险物品的标志,性质相抵触的民爆器材不准同车拉运,不准在人烟稠密,重要建筑物旁停留,押运员要随车押运,不准私自离开,保证运输途中安全.在到达库内时,要协助保管员清点入库数字,确认无误方可离开.7、严禁使用柴油车、翻斗车、拖拉机、电瓶车、摩托车、自行车运输民爆物品.8、停工停产期间,要将本标段的民爆器材,送市物资总库保管,职工回家时,要严格检查,集中送站,决不能把民爆器材带走,流失于社会,造成不安全隐患.民爆用品使用制度一、爆破工地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有关部门颁发的爆破证.二、爆破工必须持爆破证,才能去火药库领取爆破材料,领取时要认真检查爆破材料的质量和数量.三、炮孔为经验收或不能满足爆破要求的不准装药爆破.四、不应使用电机车或铲运机运送爆破材料,应用专用的火药车或矿车搬运,起爆材料应专人背送,禁止炸药与起爆材料同车装运.五、在坑、洞内运送炸药和起爆器材时,应有良好照明,搬运炸药和加工起炸药包时禁止吸烟.六、装卸爆破材料时,要轻拿轻放,不准摔打碰撞.七、爆破材料运到现场应放在安全地点,要加强保管,起爆材料与炸药应分开堆放.八、剩余爆破材料应当在当班及时交回炸药库,不得遗失,自存或移交下班.九、装药时,工作面应有良好的照明,检查并处理好顶,帮及工作面的安全问题后方能开始作业.十、装药前,应检查装药器的各部位是否完好风管接头是否牢固,装药时缸内气压应保持在3-4KG/CM2,输药必须用半导体性的塑料管.十一、孔内装完药后,再抽出输药管时,注意不得用力过猛,防止返粉过多.十二、在岩石有下滑掉落危险的地方应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后,方可进行装药,爆破.十三、导爆索固定在孔中后,应立即切断,不应等整个炮孔的药量装完后再行切断.十四、切割导爆索要用锋利的快刀,一刀切断,不得多刀切割,禁止用卡线钳剪切或用石块等砸断.十五、导爆索联接搭头应用黑胶布缠结实,搭接长度不应小于10厘米.十六、当导爆索的支线联接到干线上时,必须使支线的传爆方向与主线的传爆方向一致.十七、在敷设导爆索网路时,不应将其绕成环状或结成扣,在有交叉的导爆索部分,两者间应衬厚度不小于10厘米的隔离衬垫.十八、电力起爆注意事项1距爆区边界50米范围内不应有电缆通过或存留电器设备,放主线时,不应通过电缆线,若必须通过时,要用木板或绝缘物品垫好.爆破施工前应对杂散电流进行测试,对高压电,射频电等进行调查,存在危险立即采取预防和排除措施.2、联线时各接头要擦净,每孔都应进行导通试验,应使用专用导通器和爆破电桥,仪器仪表应每月检查一次,电阴应符合设计要求,接头要结牢,缠绕圈数不应少于6圈,并用胶布包好.3、电爆网路不应使裸露导线,不得利用铁轨,钢管,钢丝做爆破线路,爆破网路应与大地绝缘,电爆网路与电源之间应设置中间开关.4、爆区网路全部联接完后,应用专用仪表测试其电阻,并使其符合设计要求,母线与网路接头应在工作人员前部撤到安全区,警戒人员发出信号后,由爆破总指挥发布命令方可联接.5、线路联接后,不应有其它人员进去爆区.十九、由于情况变化,将严重影响爆破效果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后再行起爆.二十、多排炮孔起爆时,应采用微差或秒差起爆,不应同段即发起爆.二十一、起爆前应放警戒,树立明显的警戒信号标志,并将设备和人员转移到安全地点避炮.二十二、点炮时一定要使用专门炮香,不应使用打火机火柴等明火点炮.二十三、最末一声炮响15分钟后才可撤出警戒人员及信号.二十四、禁止到采空区和支护不牢固的巷道中避炮.二十五、放炮后出现岩墙,悬顶情况时,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否则不可进行下步的装药爆破工作.二十六、在同一进路中不同时装两排炮孔,而只能单排炮孔起爆.二十七、井下浅孔爆破工操作规程1、爆破员应根据爆破孔深和孔数领取爆破材料,剩余的爆破材料应及时退库或发放站,不得移交下班或自存,防止丢失.2、采掘工作面采用一次点火起爆法.3、爆破工作至少由两人进行.4、搬运爆破材料应使用专用的帆布袋或木箱盛装,炸药和起爆材料必须分搬分运.5、不许将爆破材料放在电机车头或铲运机内运送,应由专人背运.6、所领爆破材料不因乱丢乱放,应放在较为干燥安全的地方,起爆材料和炸药应分开存放.7、起爆药包的加工,只准装药前在爆破工作面附近的安全地点进行,应其数量应不超过该次爆破的需用量.8、加工起爆药包时,只准用略大于雷管直径的木竹或铅质锥子,在药包卷一端非集中穴端扎一小孔,小心地将雷管全部插入药卷中,并使用细绳将药卷和雷管固定好.9、在加工起爆药包时,不得采用明火照明,更不准抽烟.10、有水的炮孔要在起爆药包上装防水套或涂抹黄油防水剂.11、爆破工装药前,要用木质炮棍全面详细地检查炮孔内有无岩渣,积水以及炮孔的深度,方向位置和抵抗线的大小是否符合要求,禁止往不合格孔罩装药.12、起爆药包装入炮孔,禁止拔出的拉动.13、装药时只能使用木质炮棍,不得使用铁器和其他金属制品.14、装填炸药和炮泥,要一手拉导火线或导爆管,另一只手装填,应不使导火线和导爆管发生弯曲和折损.15、装填炮泥长度不得小于孔深的1/4,并将炮泥填至孔口.16、爆破前应该做好如下准备工作1检查放炮工作面的工具,设备是否转移到安全地点,各炮孔装填是否符合安全要求.2导火索点火端要切成斜口.3布置好警戒人员,然后点着炮香进行点火起爆.17、使用导爆管爆破的方法和注意事项1要根据炮孔数量,排列形式和位置,领取不同段数的导爆管进行分段爆破.2导爆管联接,每3-5个导爆管联为一组,每组不得超过5个.3导爆管联接方法,可采用并串联或并联相结合的联接方法.4导爆管的联接应采用联接联接块或用胶布将每根导爆管紧紧地和起爆管捆扎在一起的方法.5导爆管联结不应打死弯,联接角度亦为10°-15°.18、电力起爆注意事项1起爆区边界50米范围内不应有电缆通过或存留电器设备,放主线时、不应通过电缆线,若必须通过时,要用木板或绝缘物品垫好.爆破施工前应对杂散电流进行测试,对高压电,射频电等进行调查,存在危险立即采取预防措和排除措施.2联线时各接头要擦干净.每孔都应进行导通试验,因使用专用导通器和爆破电桥,仪器仪表应每月检查一次.电阻应符合设计要求.接头要结牢,缠绕圈数不应少于6圈,并用胶布包好. 3电爆网路不应使用裸露导线,不得利用铁轨,钢管,钢丝做爆破线路,爆破网路应与大地绝缘,电爆网路与电源之间应设置中间开关.4爆区网路全部联接完后,应用专用仪表测试其电阻,并使其符合设计要求.母线与网路接头应在工作人员全部撤到安全区,警戒人员发出安全信号后,由爆破总指挥发布命令方可联接5线路联接后,不应有其他人员进入爆区.19、爆破后检查和盲,残炮的处理方法及注意事项1爆破后需在有15-30分钟的加强通风时间,待炮烟排除后,方准进入工作面进行检查,严禁一个人单独出入.2进入工作面首先应将照明灯装好,然后检查顶板和两帮的安全情况,并处理好顶,帮的浮石.3发现盲,残炮可采用重新装起炸药包或离开一定距离打平行炮孔装药爆破处理.在往外掏盲,残炮眼的填塞物时,只允许用水或竹制工具.打平行孔距盲,残炮孔最小距离应小于0.3米.。
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规定制度
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规定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民爆物品的安全管理,预防爆炸事故发生,防止盗窃和人为破坏,保障企业财产安全和生产建设以及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XXXX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民爆物品是指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和声弹。
第三条民爆物品安全管理遵循“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涉及民爆物品采购、储运、使用的单位,行政一把手为民爆物品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凡从事民爆物品采购、运输、储存、使用的单位都必须建立健全民爆物品管理制度,并配套实施监督制约措施,保证责任明确,工作落实。
同时,还必须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保证在紧急情况下能正确排除险情和避险。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XXX勘探开发公司所属各单位和为XXX勘探开发公司提供服务的承包商。
第二章民爆物品的采购与运输第六条承包商所使用的民爆物品,由承包商自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采购。
XXX勘探开发公司使用的民爆物品,由具体使用的单位报计划,物资采购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XXX勘探开发公司的有关规定组织采购。
第七条购买民爆物品的单位应建立计划、审批制度,并严格监督执行,基本做到购、需平衡,库存适量,防止积压。
第八条民爆物品的运输执行SY5857中4.1和4.2条的规定。
第九条在探区内运输民爆物品,除执行本规定第八条外,还必须执行以下几条:①严格执行油田公路(包括临时道路、沙漠便道)交通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②禁止进入油气生产区域、前线生活区;③禁止在油田公路(包括临时道路、沙漠便道)逗留,如因车辆故障被迫停留,必须设置显著的安全标志,并尽快排除故障离开或申请救援;④运输途中配备押运人员,防止丢失、被盗或被抢。
发生意外必须立即向上级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章民爆物品的储存与使用第十条设置民爆物品库(临时库)必须按规定办理《民爆器材储存许可证》,各种安全距离不得小于相关标准规定的最小值,库区布置和库房结构必须满足相关标准要求,并建立规范的安全管理制度。
民爆行业安全管理制度(三篇)
民爆行业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總則第一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法》的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面對全體民爆行業人員,包括爆炸物品生產、銷售、儲存、運輸、使用等環節。
第三條民爆行業安全管理制度的基本宗旨是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確保民爆行業的合法經營和有序發展。
第四條民爆行業安全管理制度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民爆行業。
第二章安全生產管理第五條民爆行業企業應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明確安全生產的責任和義務。
第六條民爆行業企業應做好安全生產的基本工作,包括:場所、設施、設備的安全檢查;生產作業的安全保護措施;生產人員的安全培訓和防護用品配置;爆炸物品的儲存和運輸工作的安全管理等。
第七條民爆行業企業應建立安全生產紀錄,定期向相關部門報告安全生產情況。
第八條民爆行業企業應定期組織開展安全檢查,發現問題及時整改,做好安全隱患的排查和處理工作。
第九條民爆行業企業應建立進出場、出入口管控制度,嚴格落實人員進出的登記和物品盤查。
第十條民爆行業企業應建立應急預案,配備相關應急設備,組織應急演練,提高應對突發事件的能力。
第三章爆炸物品的管理第十一條民爆行業企業應依法取得爆炸物品生產、銷售、儲存、運輸等相應的許可證。
第十二條民爆行業企業應完善物品溯源管理制度,對每一批次的爆炸物品進行記錄和標識,并建立溯源系統。
第十三條民爆行業企業應定期進行爆炸物品的質量檢測,確保質量符合相關標準。
第十四條民爆行業企業應建立爆炸物品庫存盤點制度,確保庫存數量和種類的準確。
第十五條民爆行業企業應根據需要建立爆炸物品的分類儲存和運輸制度,確保不同類型的爆炸物品互不混合。
第四章運輸安全管理第十六條民爆行業企業在運輸爆炸物品時應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的要求,做好運輸計劃和安全保護措施。
第十七條民爆行業企業應定期對運輸車輛進行安全檢查,確保車輛的技術狀況符合要求。
第十八條民爆行業企業應建立運輸安全紀錄,對每一次的運輸作業進行記錄。
民爆物品现场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爆物品现场安全管理,预防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民爆物品购买、储存、运输、使用、销毁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规范民爆物品现场安全管理,明确各部门、岗位的职责,确保民爆物品安全使用。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成立民爆物品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民爆物品现场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一)制定民爆物品现场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二)负责民爆物品的购买、储存、运输、使用、销毁等环节的安全监管;(三)组织开展民爆物品安全教育培训;(四)定期开展民爆物品现场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五)处理民爆物品安全事故。
第三章民爆物品现场安全管理第六条民爆物品的购买、储存、运输、使用、销毁等环节,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
第七条民爆物品的购买、储存、运输、使用、销毁等环节,应设立专人负责,明确职责,确保安全。
第八条民爆物品储存场所应符合以下要求:(一)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二)具有防火、防爆、防雷、防潮、防盗等设施;(三)储存场所应通风良好,远离火源、热源;(四)储存场所内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第九条民爆物品的运输应遵守以下规定:(一)使用专用车辆运输;(二)车辆应配备消防器材;(三)运输过程中,车辆应保持低速行驶,不得超速、超载;(四)运输途中,严禁停车、休息,确保安全。
第十条民爆物品的使用应遵守以下规定:(一)使用前,必须进行安全检查,确保设备、设施安全可靠;(二)使用过程中,严禁违反操作规程;(三)使用后,应立即清理现场,确保无残留物。
第十一条民爆物品的销毁应遵守以下规定:(一)销毁前,应进行安全评估,确保销毁过程安全;(二)销毁过程中,应有专人监管,确保安全;(三)销毁后,应做好记录,并存档备查。
民爆物品储存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民爆物品的安全管理,防止火灾、爆炸等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涉及民爆物品的储存、使用、运输、销售等活动。
三、职责分工1. 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制定、修订、实施民爆物品储存安全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
2. 仓库管理部门负责民爆物品的储存、保管、运输、销售等工作。
3. 用人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民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
四、安全管理制度1. 仓库选址:民爆物品仓库应选在远离居民区、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并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距离的规定。
2. 仓库建筑:仓库应采用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施,并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3. 仓库布局:仓库内应划分不同的储存区域,分别存放不同类型的民爆物品,并设置明显的标识。
4. 仓库管理:仓库管理人员应持证上岗,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保民爆物品的安全。
5. 仓库消防:仓库应配备足够的消防设施,并定期进行消防演练。
6. 仓库安全检查:定期对仓库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7. 仓库出入库管理:民爆物品的出入库必须进行登记,并实行双人验收、双人保管。
8. 仓库保卫:仓库应设置完善的保卫措施,防止盗窃、破坏等行为。
9. 仓库信息管理:建立健全民爆物品的购销、库存、运输等台账,并实行信息化管理。
五、奖惩措施1. 对严格执行本制度,确保民爆物品安全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本制度,造成安全事故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追究责任。
六、附则1. 本制度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制度(5篇)
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制度爆炸物品库区管理规定一、六严禁㈠严禁非工作人员进入库内,须进入库区时必须遵守规定,并做好出入登记;㈡严禁在库区内吸烟,动用明火;㈢严禁把易燃、易爆物品带入库区;㈣严禁电瓶车、柴油车和拖拉机进入库区;㈤严禁在库房内住宿、会客和进行其他活动;㈥严禁在库房周围放牧和狩猎。
二、八不准㈠无公安机关的批准手续不准发放;㈡无计划手续不准发放;㈢手续证件有涂改不准发放;㈣超期变质的火工品不准发放;㈤未经培训的爆破员或无上岗证不准发放;㈥无炸药、雷管箱、箱上无锁子不准发放;㈦雷管未编号不准发放;㈧运输工具不合格不准发放。
爆炸物品安全教育制度一、认真贯彻执行《爆物品管理条例》和国家法律,各级政府有关爆炸物品管理的指示、规定等,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和用班前、班后会,每周一次的安全例会,每周一次安全活动日,经常向职工进行有关火工品管理方面的安全教育,普及有关方面的安全常识,增强广大职工的法制观念,形成群防、群治的管理网络。
二、对所有接触火工品的工作人员,都要进行强制性的安全技术培训,经有关部门考试合格取得合格证件方准上岗。
三、对爆破作业人员,除要求能熟练的掌握爆破操作技术外还必须对爆破器材的性能和有关特性参数有所了解,并掌握常用的爆破方法和其他爆破基础知识。
四、对火药保管员、看库警卫员、运输驾驶员、购货押运员、放炮员,每月进行一次安全教育和规程制度教育,对全体职工每年度进行一次专门的安全教育,并在分期分批的全员培训中,把火工品管理作为一项主要培训内容。
五、选择典型案例,针对性地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强化职工的安全意识,搞好安全生产。
安全监察检查制度一、公司安全生产部要不定期的对各施工单位的安全质量管理进行检查,及时了解施工现场安全质量管理动态,真正做到警钟长鸣,常抓不懈。
二、公司安全生产部要对照施工操作安全规程、作业规程,以及公司关于安全质量方面的有关规定,对各施工单位从严细查,对查出的问题要以附表的形式,落实到人,限期整改。
民爆物品安全管理例会制度(4篇)
民爆物品安全管理例会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爆物品的安全管理,防范事故的发生,保障人员安全和财产安全,制定本例会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民爆物品生产、存储、销售、运输等环节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本制度的执行机构为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委员会。
第四条本制度的内容包括例会的召集、参会人员、议题设置、例会纪要等。
第五条例会的召集方式包括书面通知、口头通知和电子邮件通知等。
第二章例会的召集第六条例会应根据需要定期召开,召集频率一般为每月一次。
第七条例会的召集人由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委员会成员中担任。
第八条例会的召集通知应提前三个工作日发送给各参会人员,通知中应明确会议的时间、地点和议题。
第九条参会人员应按时参加例会,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参会,应提前请假并备案。
第十条如有需要,例会可以通过远程会议的方式进行召集,参会人员可以通过网络进行会议。
第三章参会人员第十一条例会的参会人员包括: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委员会成员、民爆物品生产、存储、销售、运输等环节的责任人和其他相关人员。
第十二条参会人员应佩戴员工工牌或者身份证,以便参会人员的识别。
第十三条参会人员应积极参与讨论和发表意见,并按照会议纪律,不得擅自离席或影响会议进行。
第四章议题设置第十四条例会的议题应涵盖民爆物品安全管理的各个方面,包括但不限于:民爆物品的生产、存储、销售、运输等环节的安全管理、事故案例的分析和总结、安全生产制度的完善等。
第十五条例会的议题由召集人根据会议的目的和需要进行确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邀请有关专家、技术人员以及相关部门的代表参加会议,提供专业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例会纪要第十六条例会应有专人负责记录会议内容,制作会议纪要。
第十七条会议纪要应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参会人员、议题、讨论内容、意见和建议等。
第十八条会议纪要应在召开会议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发送给参会人员、有关部门和单位。
第六章其他规定第十九条例会的决议应遵循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决议的实施应有明确的时间表和责任人。
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制度一、概述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民爆物品的使用范围越来越广泛,但同时也带来了安全隐患。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制定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本制度旨在确保民爆物品的合法使用,防止事故的发生,提高人民群众的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
二、基本原则1.安全第一: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是第一位的,任何时候都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2.合法合规:民爆物品的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严禁非法操作;3.科学管理:依靠科学技术和管理手段,提高民爆物品的生产、储存、销售和使用等环节的安全性;4.综合治理:采取综合的预防、监控和应急措施,全面降低民爆物品事故的发生概率和危害程度。
三、制度内容1.生产环节(1)生产准入:民爆物品的生产必须取得生产许可,并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技术要求进行生产;(2)设备设施:生产民爆物品的厂房、设备和设施必须符合安全要求,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3)原材料管理:对使用的原材料进行严格管理,确保原材料的质量安全;(4)质量控制:建立严格的质量管理制度,进行生产过程的质量监控和质量检测;(5)产品追溯:对生产出的民爆物品建立完善的追溯体系,确保产品的质量可追溯。
2.储存环节(1)储存场所:民爆物品的储存场所必须符合相关安全标准,确保场所的安全性;(2)防护措施:对储存场所进行安全防护措施,如安装监控设备、设置警报系统等;(3)分类储存:按照不同性质的民爆物品进行分类储存,防止品种混杂造成安全隐患;(4)定期检查:定期对储存场所进行安全检查,确保储存环境的安全。
3.销售环节(1)销售许可:从事民爆物品销售必须取得相应的销售许可证,并按照规定的经营范围进行销售活动;(2)销售渠道:建立合法合规的销售渠道,杜绝非法销售行为;(3)产品标识:民爆物品必须标注清晰的产品标识,包括生产厂商、型号、规格、生产日期等信息;(4)消费者告知:向购买民爆物品的消费者提供使用说明和安全预防知识,增强消费者的安全意识。
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制度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与实施,是为了加强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防止爆炸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基本原则(一)以人为本,安全第一。
把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确保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建立健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民用爆炸物品的购买、运输、储存、使用、废弃等环节的安全管理,预防爆炸事故的发生。
(三)分工负责,协同配合。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使用单位应当各司其职,密切协作,共同做好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
(四)依法行政,严格管理。
依法履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职责,严格执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确保民用爆炸物品安全。
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组织机构(一)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协调、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
(二)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使用单位应当设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机构,负责本单位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
(三)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监督管理。
三、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主要措施(一)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购买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
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单位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
(二)运输民用爆炸物品,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防止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
(三)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储存管理制度,确保民用爆炸物品的储存安全。
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应当对其储存的民用爆炸物品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对民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民爆物品的安全管理,防止爆炸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爆破安全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涉及民爆物品的购买、储存、运输、使用、销毁等环节的单位和个人。
三、安全管理要求1. 严格资质审查:购买、储存、运输、使用民爆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并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2. 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各单位应建立健全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环节的责任人和操作规程。
3. 专人负责:民爆物品的购买、储存、运输、使用、销毁等环节,应指定专人负责,并定期对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4. 严格审批制度:民爆物品的购买、储存、运输、使用、销毁等环节,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严禁未经审批擅自操作。
5. 严密监控:对民爆物品的储存、运输、使用等环节,应采取严密监控措施,确保民爆物品的安全。
6. 定期检查:各单位应定期对民爆物品的安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四、具体措施1. 储存管理(1)民爆物品库房应设置在安全、通风、干燥、防火、防爆的场所。
(2)库房内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3)民爆物品应分类存放,不得与其他物品混放。
(4)库房内应配备消防器材和应急设备。
2. 运输管理(1)民爆物品运输车辆应具备防火、防爆、防静电功能。
(2)运输过程中,应严格遵守交通规则,确保运输安全。
(3)运输人员应熟悉民爆物品的性质和运输要求,并持有相关资格证书。
3. 使用管理(1)使用民爆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作业。
(2)爆破作业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3)爆破作业前,应进行现场勘查,确保作业安全。
4. 销毁管理(1)销毁民爆物品应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确保安全。
(2)销毁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爆炸事故的发生。
五、责任追究对违反本制度,造成民爆物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追究责任。
民爆安全管理制度规程
一、总则为确保民爆物品的安全,防止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民爆物品的单位和个人。
三、组织机构及职责1. 成立民爆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制定、修订和完善民爆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开展民爆安全检查,处理民爆安全事故。
2. 民爆安全管理领导小组下设民爆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民爆安全管理的日常工作。
3. 各部门、各岗位人员按照职责分工,严格执行民爆安全管理制度。
四、民爆物品安全管理1. 民爆物品的采购、储存、运输、使用等环节,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2. 采购民爆物品时,必须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供应商,签订合同,明确质量、数量、交付时间等事项。
3. 储存民爆物品,必须设立专用仓库,仓库应具备防火、防爆、防雷、防潮、防虫、防盗等安全设施。
4. 运输民爆物品,必须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专用车辆,配备专职押运人员,确保运输安全。
5. 使用民爆物品,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确保操作人员具备相应的资质。
五、安全教育培训1. 对民爆物品管理人员、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使其掌握民爆物品的性质、安全知识、操作技能等。
2. 定期组织民爆安全知识竞赛、安全演练等活动,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六、安全检查与事故处理1. 定期开展民爆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 发生民爆安全事故,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抢救,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3. 对民爆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查明原因,严肃追究责任。
七、附则1. 本制度由民爆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3.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民爆物品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防止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监督管理职责1. 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
2. 公安机关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
3. 安全生产监督、铁路、交通、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做好民用爆炸物品的有关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4. 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查处非法生产、销售、购买、储存、运输、邮寄、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
三、安全管理要求1. 生产、销售、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的许可证。
2. 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储存、运输、使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
3. 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储存、运输、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责任,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
4. 民用爆炸物品的储存、运输、使用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民用爆炸物品被盗、丢失、损坏、变质、失效。
5. 民用爆炸物品的运输,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运输安全规定,不得与其他危险物品混装。
6. 民用爆炸物品的爆破作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爆破安全规程,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进行。
四、安全监督检查1. 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定期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储存、运输、使用单位进行安全监督检查。
2. 监督检查部门发现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隐患,应当责令有关单位立即排除;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有关单位停止生产、销售、储存、运输、使用,并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3. 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对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依法查处相关责任人。
五、法律责任1. 违反本制度,未取得许可证生产、销售、储存、运输、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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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一、安全例会制度
1、安全例会的目的是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有关部门的方针、政策、法规及本企业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掌握和了解企业安全工作的状况,研究解决公司存在的安全问题。
2、安全例会一般每月初召开一次,由公司负责人主持,各部门负责人、安全机构成员参加。
3、会议内容主要是总结考评上月安全工作,布置本月的安全生产工作,研究讨论公司存在的问题,传达、贯彻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规定,学习相关安全法律法规等。
4、公司遇到特殊情况,如有重大安全工作事项需要决定、上级重要安全工作精神传达贯彻、公司有重大突发性事故、分管领导以上人员认为必要时,可召开安全工作专题会议。
5、每年要组织一次安全总结和计划会议,总结一年来公司安全工作,表彰安全工作的优秀个人;提出下一年度安全工作目标、采取的计划措施,布置工作任务;签定安全责任,落实安全职责。
6、办公室做好会议的组织和记录,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必须形成会议纪要下发各单位。
记录内容应包括时间、地点、主持人、参会人员、记录人、会议主题、会议内容等。
7、各级领导(部门)须认真贯彻落实,办公室负责对安全办公会形成的决议进行督办,落实情况应有记录。
二、安全教育制度
1、相关人员要熟悉国家在民爆器材安全管理方面的方针、法规、条例及有关规定。
2、对接触民爆器材的人员,要经常教育,使其懂得民爆器材的特点、性能和保管、看守、发放、使用、运输等安全技术要求。
3、分管领导要经常教育管理民爆器材人员,对民爆物品及库房要及时检查,把事故消灭萌
芽状态。
4、“六大员”必须熟悉本专业的操作规程。
5、从事爆破作业的人员,要经过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后,发给作业证,方准上岗。
三、安全检查制度
1、分管民爆物品的领导,负责组织本矿民爆物品安全检查工作。
2、检查各项规章制度是否落实,有无隐患和漏洞及整改措施。
3、检查库房门窗、门锁是否牢固坚实,库区内的避雷、照明、通风、消防、防扩网等设施是否齐全有效。
4、检查民爆器材,帐物是否相符,发放手续是否健全。
5、检查“六大员”是否持证上岗,能否坚守岗位和认真负责地按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6、检查主管领导对民爆器材的安全管理工作是否重视,是否列入议事日程,对存在的问题,是否及时研究、检查和整改。
四、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民用爆炸物品是易燃易爆物品,必须做好防火措施,杜绝火灾爆炸事故。
2、公司将民用爆炸物品仓库围墙范围内定为禁火区。
禁火区内对火源实施严格管制。
3、禁火区内严禁抽烟、明火;严禁携带烟火、手机等电器设备;严禁使用电炉;严禁把其它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带入。
4、进入库区的车辆排气管必须安装有防火罩。
5、库房周围保持无杂草和无易燃物,8m范围内宜设防火隔离带,15m范围内不应种植针叶树或竹子。
6、配备好消防器材和设施,建立消防器材管理责任制,做到“二会(会保管、会使用)、三定(定人管理、定位存放、定期检查换药)、四不(不丢失、不损坏、不锈蚀、不霉烂变质)”,随时保持器材良好有效。
任何人不是擅自动用消防器材。
7、生活区用火应做到人离火灭,不得随地乱扔烟头。
8、确因工作需要,须在禁火区带入火源的,应按动火动焊及危险作业管理规定进行审批。
五、安全保卫制度
1、除仓库工作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得进入库区,确需进入者,必须经公司负责人同意,并经值班人员查验,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进入。
2、进入库区内的一切人员及车辆,必须服从执勤人员的指挥,按指定库房装卸作业。
3、严禁携带引爆、助燃物品进入库区,通讯器材、烟火应寄存在库区值班室。
4、严禁在库区内洗车或加油等作业,进入库区车辆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小时。
5、严禁在安全警戒区内狩猎、砍伐、放牧、摄影、测绘及参观等,确因工作需要者,必须经有关部门及公司领导准许,方可进行。
6、库区道路及库房周围必须保持畅通,严禁堆放杂物。
7、库区内防雷、报警、监控、消防等设施及标志,必须共同维护,不得损坏。
8、发生民用爆炸物品被盗、丢失、短少必须立即报告公司领导及公安机关并保护好现场。
六、安全管理定员定量制度
1、使用民爆器材,一定要根据当班生产任务,确定当班领用的数量。
2、火工物品执行逐级上批制度,审批时一定要核实用量审批,违者要追究责任。
3、当班剩余的火工品,必须如数清退、严禁私存乱放、转赠他人。
4、从事爆器材使用的人员,一定要按照安全操作规程作业,防止事故的发生。
5、库房储存量,应按照分安机关核定定量储存,严禁超量存放。
七、装卸管理制度
第一条:搬运装卸从业人员政治思想好,遵纪守法,身体健康,并熟悉民用爆炸物品的性能安全知识,并取得交通部门核发的装卸员资格证,方可上岗。
第二条:装卸时,装卸人员一定要服从仓库管理人员指挥。
第三条:遵守装卸操作规程。
严禁抛掷,拖拽民用爆炸物品,不得在包装箱上踩踏、跳跃。
第四条:搬运装卸时要轻拿轻放,包装箱不能倒放或侧放,要分清品种、规格、核实数量,在搬运过程中不得随意打开包装。
第五条:不同的民用爆炸物品不得同时在同一地点装卸,严禁夜间(夏季时间19点以后,冬季时间18点以后)或恶劣天气(暴雨、雷电、冰雹天气)装卸民用爆炸物品。
第六条:装卸时车辆必须熄火,驾驶员不得离开驾驶室,装卸人员装卸时穿戴防静电服装和鞋,不得穿化纤衣服或带铁钉鞋和高跟鞋,不得携带通讯工具和烟火进入库区装卸。
第七条:装卸完毕后,作业人员必须清理作业现场,不能遗留民用爆炸物品或杂物。
八、库房管理制度
(一)六严禁:
1、严禁非工作人员进入库区,需要进入库区时,必须遵守规定,并做好出入登记。
2、严禁在库区吸烟,动用明火。
3、严禁把易燃物品带入库区。
4、严禁电瓶车、柴油车和拖拉机进库区。
5、严禁在库房内住宿、会客和进行其它活动。
6、严禁在库房、周围放牧和打猎。
(二)十不准
1、无公安机关的批准手续不准发放。
2、无计划手续不准发放。
3、手续证件有涂改不准发放。
4、未持证的雇用人员不准发放。
5、炸药、雷管箱,箱子上无锁子不准发放。
6、雷管未编号不准发放。
7、运输工具不合格不准发放。
8、超期变质的爆炸物品不准发放。
9、洒后领取不准发放。
10、违反规定的不准发放。
九、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1、根据安全生产、防止职业性伤害的需要,公司应为劳动者免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
2、劳动防护用品必须按规定标准发放,不得以货币或其他物品替代应当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
严禁以发放劳动防护用品的名义发放各种福利物品。
3、公司应教育职工按照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和防护要求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4、职工在工作中必须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严禁穿化纤衣服和带钉的鞋子进入库房或接触民用爆炸物品。
5、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应到定点经营单位或生产企业购买。
购买的劳动防护用品须经本单位的安全技术部门(或人员)验收,在使用前对其防护功能进行必要的检查。
十、废品销毁制度
1、经检验,确定不能使用或失效的民爆器材,要及时销毁。
2、需要销毁的民爆器材,必须认真清点,按品种、数量分类登记,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由市公安局审核批准,严禁任何单位与个人自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