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下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制度(1)(1)

井下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制度(1)(1)
井下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制度(1)(1)

XX 井下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严格XX 爆炸物品的管理,防止丢失、被盗和爆炸事故的发生,防止被犯罪分子利用进行破坏活动,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结合XX 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公司管理界面调整,由XX 安全部暂时负责制定爆炸物品的使用计划以及负责井下运输、井下储存、井下发放过程中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XX 安全井长是XX 井下爆炸物品使用及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对XX 井下爆炸物品的使用、管理开展安全监管。

第四条各爆炸物品使用单位的负责人,是本单位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管理。

第五条XX 安全井长应严格根据相关法律和安全生产标准化要求,牵头制定XX 井下炸药库安全管理制度、民用爆炸物品登记制度、爆炸物品发放、退库、销毁等相关管理制度,详细记录爆炸物品入库、退库、销毁日常台账,做到有迹可查。

第六条使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必须按照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建立岗位责任制。涉爆人员必须政治可靠,责任心强,身体健康,并经公安机关培训,审查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二章爆炸物品的运输、储存及管理

第六条爆炸用品只能在公安机关批准设立的井下炸药库储存,按

爆炸物品的性能、品质、批次分类分库存放。并按标准堆码整

齐,严禁混放。爆炸物品储存数量不得超过《煤矿安全规程》和经公安机关批准的储存设计容量,严禁超量存放。严禁在库房内放置无关的其他物资。

第七条井下炸药库炸药库库管员执行“封闭式” 管理,必须坚持24 小时轮流值班,时刻保持高度警惕,严禁脱岗、睡岗。

第八条井下炸药库库管员,要严格对照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和公司管理制度,严格执行爆炸物品出入库的检查、登记制度,必须做到账目清楚,手续齐备,帐物相符。

第九条爆炸物品的发放必须坚持“四不原则” :无申领单(或使用单位负责人未在申领单上签字的)不发放、申领人未出示爆破员资格证的不发放;申领与爆破员资格证不是同一人的不发;爆炸物品过期、变质或经检测、目测不合格的不予发放。

第十条发放雷管前,炸药库库管员必须将雷管脚线扭结短路,否则,领用雷管的爆破员有权拒绝领取,同时对当值炸药库库管员按二类三违论处。

第十一条XX 井下炸药库必须随时接受公安机关和XX 安全部、公司安全部的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意见要及时纠正,按期整改。

第三章爆炸物品的计划、申领与使用

第十二条井下爆炸物品月度使用计划和阶段领用计划,由安全部负责制定和报送,月度使用计划根据月度生产作业计划制定,阶段

领用计划根据井下炸药库爆炸物品库存情况,提前 1 天报送物资中心。

第十三条井下作业需要使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当班爆破员应根据当班作业实际情况,于地面详细填写当班爆炸物品领料单,经本单位负责人或值班人员签字盖章后,放炮员持证上岗,方可到井底炸药库领取爆炸物品。

第十四条井底炸药库库管员认真核对领料单、爆破员身份后,如数将炸药、雷管发放给爆破员,并将领料单第三联返还给爆破员随身保存,清点无误后才能领取出库。

第十五条爆炸物品申领出库后,雷管必须由爆破工亲自运送,炸药应当由其他爆破工或在爆破工的监护下运送,且爆破工和炸药运送人员应保持间距10-15m 。

第十六条运送过程期间,雷管必须装在雷管箱内,严禁将雷管和炸药混装,严禁将雷管放入衣袋内。运输时应当直接送到工作地点,中途严禁逗留。

第十七条携带爆炸物品时,不得与其他人员同时乘坐猴车,不得乘坐平巷人车。

第十八条爆炸物品运送至作业地点后,爆破工应第一时间将爆炸物品领用情况告知当班跟头瓦斯检查员,并向瓦斯检查员出示领用小票,瓦斯检查员必须对照领用小票对爆炸物品的实际数量进行清点,并在瓦检员工作手册上予以记录。

安全员、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权利要求放炮员、瓦斯检

查员当面对爆炸物品实际数量进行二次清点,放炮员、瓦斯检查

员必须无条件服从现场安全监管指令对爆炸物品的实际数量进行二次清点,当清点数量与领用小票、瓦斯检查员工作手册填写数量不一致时,应汇报安全部,由安全部立即查明原因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爆炸物品运送至作业地点后,必须把炸药、电雷管、发爆器分开存放在专用的爆炸物品箱内,并上锁管理,严禁乱扔、乱放。爆炸物品箱必须放在顶板完好、支护完整、避开有机械、电气设备的地点。爆破时,必须把爆炸物品箱放置在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

第二十条井下爆破必须使用发爆器。发爆器由公司统一管理、发放。由公司定期组织校检发爆器的各项性能参数,并进行防爆性能检查,不符合要求的严禁使用。

第二十一条每次爆破作业前,爆破工必须做电爆网路全电阻检测。严禁采用发爆器打火放电的方法检测电爆网路。

第二十二条井下爆破工必须由专职爆破工担任。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爆破工作必须由固定的专职爆破员担任。

第二十三条井下爆破作业必须按照安全技术措施或作业规程的要求进行,无技术措施、规程的,严禁进行爆破作业。

第四章拒爆、残爆的处理

第二十四条已装药的炮眼必须当班爆破完毕。特殊情况下,当班留有尚未爆破的已装药的炮眼时,当班爆破工必须在现场向下一班爆破工交接清楚。

第二十五条通电后拒爆时,爆破工必须首先取下发爆器钥匙,并

将爆破母线从发爆器摘下,扭结短路,再等待至少15 分钟后,才可沿线路检查,找出拒爆原因。

第二十六条处理拒爆、残爆时,应当在班组长指导下进行,原则上必须在当班处理完毕。若特殊情况下当班不能处理完毕的,当班爆破员必须在现场向下一班爆破工交接清楚。

第二十七条处理拒爆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由于连线不良造成的拒爆,可重新连线起爆;

(二)在距离拒爆炮眼0.3m 以外另打与拒爆炮眼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装药起爆;

(三)严禁用稿刨或者从炮眼中取出原放置的起爆药卷,或者从起爆药卷中拉出电雷管。不论有无残余炸药,严禁将炮眼残底继续加深;严禁使用打孔的方法往外掏药;严禁使用压风吹拒爆、残爆炮眼。

(四)处理拒爆的炮眼爆炸后,爆破工必须详细检查炸落的煤、矸,收集未爆的电雷管。

(五)在拒爆处理完毕以前,严禁在该地点进行与处理拒爆无关的工作。

第五章爆炸物品的回收和销毁

第二十八条当班瓦斯检查员,必须对当班爆破使用和剩余的爆炸物品进行清点,并将详细情况如实记录于工作手册,并对爆炸物品领用小票上签字确认。当班的领用小票最迟于下一班之

内交回井下炸药库,小票未按要求交回的,按100 元/ 次进行处

罚。

爆破剩余的爆炸物品,当班爆破员必须如数退库,严禁转交他人使用、私自带出。

炸药库库管员,应每班清点爆炸物品数量,明将当班爆炸物品发放情况、退库情况、小票发放情况、小票回收情况向安全部作详细汇报。

第二十九条施工现场捡拾的爆炸物品,必须将相关情况汇报至XX 安全部,由在安全员、瓦斯检查员的监督下,按退库流程作退库处理,严禁擅自收存和乱扔,并由安全部组织分析,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第三十条对失效、变质的爆炸物品必须按照相关法律和制度流程,统一交由公安机关销毁。

第六章其他要求

第三十一条凡是发现井下爆炸物品储存数量、库存账目、领用小票、汇报记录存在不一致的情况,立即停止爆炸物品的发放和使用,立即派人组织追查、分析。

第三十二条经追查分析,不存在爆炸物品遗失的,由安全部对事件作出追查报告,提出处理建议,报井层面领导。

第三十三条经追查分析,确认存在爆炸物品遗失的,立即汇报井长、安全井长,由井分管领导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第三十四条凡是违反本管理规定的行为,严格按照三违管理办法、事故追查处理报告、本制度及公司相关管理制度要求执行予以

处罚和处理,涉及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予以处理。

第三十五条本制度适用于XX ,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XX 2020 年3 月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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