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2020)
关于养老服务促进条例

关于养老服务促进条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三章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第四章机构养老服务第五章医养康养结合第六章扶持保障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养老服务工作,完善养老服务体系,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XX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养老服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本条例所称养老服务,是指在家庭成员承担赡养、扶养义务的基础上,由政府和社会为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健康管理、康复护理、安宁疗护、精神慰藉、文体娱乐以及紧急救援等服务。
第三条养老服务应当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家庭尽责、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统筹发展、保障基本、普惠多样的原则,构建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养老事业和养老产业相协同的养老服务体系,满足老年人多样化、多层次的养老服务需求。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养老服务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养老服务发展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建立健全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协调机制。
养老服务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本区域内养老服务相关工作,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养老服务组织开展养老服务相关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相关管理部门做好养老服务工作。
开发区(园区)管委会,按照职责,做好本开发园区范围内的养老服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养老服务工作,负责养老服务的督促指导和监督管理。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推进医养结合和老年健康服务工作。
医疗保障部门负责推进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完善医养结合相关医疗保险政策。
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教育、科技、财政、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和农村、文化和旅游、XX管理、审计、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管、体育、金融监管、数据资源、消防救援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养老服务相关工作。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一批行政事权的通知-市政发〔2020〕11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一批行政事权的通知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一批行政事权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按照“市级统筹、重心下移、权责对等”原则,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下放36项行政事权。
各区县政府、西咸新区管委会、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级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行政审批权运行的监督,做好下放事权的落实和衔接工作,防止出现管理脱节和监管真空,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同时,要加大宣传力度,强化政策解读,确保各项行政事权“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
附件:西安市下放管理层级行政事权目录(共36项)西安市人民政府2020年6月27日附件西安市下放管理层级行政事权目录(共36项)序号事项名称事项类型审批部门设定依据下放后审批部门备注1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初级、中级)行政许可市人社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五十六条: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2020年9月陕西省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综合应用能力》A类

2020年9月陕西省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综合应用能力》A类一、给定材料材料1(347499)A市养老服务指导中心是市民政局下设的直属机构。
其主要职责包括:拟定全市养老服务行业标准,指导、监管养老服务机构开展养老服务工作;负责全市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建设和维护管理,进行养老服务政策咨询;负责养老服务机构国有资产监管等。
省政府办公厅出台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9】36号)。
加快建设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打造以社区为平台、养老服务类社会组织为载体、社会工作者和社区志愿者为支撑的“四社联动”养老服务机制。
重点发展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倡导依法履行赡养义务和承担照料责任。
支持养老机构运营社区养老服务设施。
探索“物业服务+养老服务”模式。
推广“时间银行”做法,开展互助养老服务。
到2020年每个社区至少培育发展1个养老服务社会示范组织和1支志愿者队伍。
2020年1月9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15次会议表决通过了《A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
条例重点从养老服务设施规划与建设、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养老服务、医养结合服务、保障与激励、法律责任等方面对促进养老服务进行了规范。
第二十条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是指由政府、社会组织、企业和个人依托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利用社会资源,为居家生活的老年人提供的养老服务。
第二十一条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日间托养、配餐助餐、代缴代购等生活照料服务;(二)医疗保健、康复护理、健康管理等卫生健康服务;(三)心理咨询、关怀疏导、安宁陪护等精神慰藉服务;(四)文化娱乐、体育健身、休闲养生等服务;(五)安全指导、紧急救援、法律援助等其他服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老年人口自然增长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逐步增加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内容,扩大服务对象范围,优先为特困供养老年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和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残疾、高龄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破解“养老难”提升服务质量推进养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破解“养老难”提升服务质量推进养老服务业创新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老少妇幼残保护【发文字号】市政办发[2017]94号【发布部门】西安市政府【发布日期】2017.10.25【实施日期】2017.10.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破解“养老难”提升服务质量推进养老服务业创新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办发〔2017〕9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破解“养老难”提升服务质量推进养老服务业创新发展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0月25日破解“养老难”提升服务质量推进养老服务业创新发展的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意见》(国办发〔2016〕91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7〕76号)和西安市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有效破解我市“养老难”问题,进一步提升养老服务质量,推动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工作深入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我市养老难的现状人口老龄化是我国本世纪面临的重大社会问题之一。
截至2016年底,我市60岁以上老年人共139.72万人,占全市总人口的15.82%。
今后五年,我市人口老龄化总体呈平稳增长趋势,预计每年新增老年人约5万人,到2021年,全市老年人将达到155万人左右。
目前,我市“养老难”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一是养老设施缺乏整体规划。
由于历史原因,我市还没有编制养老设施的布局规划,各类养老服务设施,特别是社会力量兴办的养老服务设施在档次、规模等方面布局不够合理。
二是养老服务市场化程度不高。
我市养老产业市场还处于起步阶段,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不积极,老年人思想观念保守、消费能力不足,市场主体作用发挥还不明显。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制定和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实施意见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制定和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2.01•【字号】陕政办发〔2018〕8号•【施行日期】2018.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护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制定和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8〕8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制定和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意见》(国办发〔2017〕52号),切实做好老年人照顾服务工作,提升老年人的获得感和幸福感,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不断完善老年人补贴制度(一)落实最低生活保障分类施保政策。
对低保家庭中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按每人每月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20%增发保障金。
对低保家庭中重度残疾人,按规定每人每月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50%或30%增发保障金。
对低保家庭中重病患者,按每人每月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50%增发保障金。
(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残联,各设区市政府负责)(二)建立健全护理和高龄补贴制度。
有条件的地方应建立经济困难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护理、服务补贴制度,可将相关补贴制度与长期护理保险衔接。
加快老龄工作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实现优待服务动态监管,确保老年人高龄补贴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省民政厅、省老龄办、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残联,各设区市政府负责)二、加快发展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三)培育发展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主体。
建立以社区为平台、社会组织为载体、社会工作者和社区志愿者为骨干的为老服务模式,提升多元化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能力。
鼓励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医疗护理、精神慰藉等服务,重点做好失能、半失能老年人临时或短期托养照顾服务。
通过招标、租赁、承包等方式,将公建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无偿或优惠交由社会组织运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9〕36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精神,加强普惠性、基础性、兜底性民生建设,加快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满足老年人多层次多样化养老服务需求,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健全完善养老服务体系(一)推动养老服务融合发展。
加快建设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打造以社区为平台、养老服务类社会组织为载体、社会工作者和社区志愿者为支撑的“四社联动”养老服务机制。
重点发展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倡导依法履行赡养义务和承担照料责任。
支持养老机构运营社区养老服务设施。
探索“物业服务+养老服务”模式。
推广“时间银行”做法,开展互助养老服务。
到2020年每个社区至少培育发展1个养老服务社会示范组织和1支志愿者队伍。
(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团省委、各设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二)推动“15分钟养老服务圈”建设。
支持在城市街道建设一院(社区小型养老院)、在社区建设一中心(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在居民小区建设一站(养老服务站点)的嵌入式养老服务网络,打造15分钟养老服务圈。
到2022年,力争所有街道至少建有一个具备综合功能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机构覆盖率达到90%以上。
(省民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各设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三)加强农村养老服务。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2020)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2020)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2020.09.01•【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66号•【施行日期】2020.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66号《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8月21日民政部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2020年9月1日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对养老机构的管理,促进养老服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养老机构是指依法办理登记,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床位数在10张以上的机构。
养老机构包括营利性养老机构和非营利性养老机构。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
第四条养老机构应当按照建筑、消防、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特种设备等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开展服务活动。
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保障收住老年人的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
第五条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及其代理人应当遵守养老机构的规章制度,维护养老机构正常服务秩序。
第六条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
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可以采取委托管理、租赁经营等方式,交由社会力量运营管理。
第七条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兴办、运营养老机构。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为养老机构提供捐赠和志愿服务。
第八条鼓励养老机构加入养老服务行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促进行业规范有序发展。
第二章备案办理第九条设立营利性养老机构,应当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设立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应当依法办理相应的登记。
西安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红头文件

西安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红头文件西安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动西安市养老服务事业的发展,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促进社会养老服务的普及和发展,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西安市范围内的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和个人。
第三条西安市养老服务应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居家养老为基础、机构养老为补充的原则。
第四条西安市政府应当加强对养老服务的宣传和引导,促进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养老服务,推动养老服务市场的发展。
第五条西安市设立养老服务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和鼓励养老服务的发展,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第二章养老服务机构第六条养老服务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合法经营资格,并注册登记;(二)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提供安全、优质的养老服务;(三)配备充足专业人员,提供全面的养老服务;(四)配备必要的设施和设备,提供舒适的居住环境;(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
第七条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建立老年人信息管理系统,做好老年人的档案管理和服务记录,保障服务的连续性和个性化。
第八条养老服务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制定养老服务收费标准,并公示在明显位置,保证收费公开、合理、透明。
第三章居家养老服务第九条西安市鼓励和支持居家养老服务的发展,为无法自理的老年人提供上门的养老服务。
第十条居家养老服务供应商应具备相关资质和合法经营资格,配备专业人员,提供医疗护理、生活照料、心理关怀等服务。
第十一条居家养老服务供应商应当提供养老服务方案,确保服务的个性化和连续性,实施定期的服务评估和改进。
第十二条西安市政府应当加强居家养老服务的监督和管理,保障服务质量,提高老年人的生活幸福感和满意度。
第四章养老服务人员第十三条养老服务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供应商应当配备合格的养老服务人员,确保服务质量和安全性。
第十四条养老服务人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并接受规定的培训和考核。
第十五条养老服务人员应当尊重老年人的人格尊严,保护老年人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安全。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7.23•【字号】市政发〔2015〕23号•【施行日期】2015.07.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服务贸易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市政发〔2015〕2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陕政发〔2014〕21号)精神,现就加快我市养老服务业的健康持续发展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思路和主要目标(一)总体思路。
全面落实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开展全国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为契机,立足本市实际,正确处理政府、社会、市场之间的关系,坚持深化改革、保障基本、统筹发展、完善机制,进一步健全多层次、多元化的养老服务体系,不断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使养老服务业成为保障民生、扩大内需、增加就业、推动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力量。
(二)主要目标。
到2020年,全面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功能完善、规模适度、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生活照料、医疗护理、精神慰藉、紧急救援等养老服务覆盖所有居家老年人,符合标准的日间照料中心、老年人活动中心等服务设施覆盖所有城市社区,100%的镇(街)和70%以上的农村社区建立包括养老服务在内的社区综合服务站点,在片区化的农村社区建设互助性养老服务机构,社会养老床位数达到每千名老年人40张,养老服务就业岗位达到6万个以上,服务能力大幅增强。
二、主要任务(一)健全基本养老服务制度。
履行政府托底保障职责,办好社会福利院、敬老院等保障性养老机构,对城市“三无”老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或者其法定赡养人无赡养能力)和农村“五保”对象实行政府供养,适时提高供养标准。
独生子女护理假实施细则

独生子女护理假实施细则2016年5月,河南省最早出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独生子女父母年满60周岁后,生病住院治疗期间,给予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20日的护理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
日前,陕西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了《西安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这标志着“西安版”的子女护理假诞生。
至此,福建、广西、海南、湖北、黑龙江、江苏淮安、广州、重庆、四川、河北、山西、河南、宁夏、内蒙古、云南、陕西西安在内至少有16余省份或城市出台了“独生子女护理假”相关的具体规定。
这是独生子女政策实施40年后,第一代独生子女父母已进入老年行列,这些政策,无疑是对独生子女父母的一点安慰。
各地的护理时间通常在15天左右,河南规定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不少于二十日,黑龙江、河南、内蒙古、云南、西安则规定独生子女每年累计20天。
各省份都规定了子女带薪护理需满足“老年人患病住院期间”的条件。
其中,四川等省份的规定较严格,要求符合“老年人患病住院期间不能自理”的条件,重庆还规定了“老年人患病住院治疗且需要二级以上护理时”的条件。
当今,人口老龄化社会保障,已成为社会发展的一件大事,急需社会公共服务的加速跟进,特别是独生子女父母所面临的难题更为突出,更应引起社会的关注。
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下称:《条例》),并即日起实施。
《条例》新增了育儿假、护理假,删除了社会抚养费征收、婚育证明、违法责任和强制执行等内容。
《条例》明确,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
一对夫妻可以生育3个子女。
依法收养的子女和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不合并计算。
已生育三个子女的夫妻,有子女经鉴定为残疾且没有医学上认为不宜再生育情形的,可以再生育子女。
《条例》规定,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二十天。
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夫妻,在子女三周岁以内,夫妻双方每年均可享受十天育儿假。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7〕76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7〕76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意见》(国办发〔2016〕91号),促进我省养老服务业持续健康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紧紧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立足追赶超越定位和“五个扎实”要求,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深化放管服改革,健全机制、补齐短板、提质增效,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激发市场活力,提升养老服务质量,让广大老年群体享受优质养老服务,切实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
(二)发展目标。
到2020年,养老服务市场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和产品有效供给能力大幅提升,供给结构更加合理,养老服务政策法规体系、行业质量标准体系进一步完善,信用体系基本建立,市场监管机制有效运行,服务质量明显改善,群众满意度显著提高,养老服务业成为促进社会发展的新动能。
二、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一)放宽准入条件。
降低准入门槛。
设立营利性养老机构,按照“先照后证”的简化程序执行,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后,在辖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设立许可。
在民政部门登记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依法在其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内设立多个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服务网点。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事业的意见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事业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7.02•【字号】市政发[2009]80号•【施行日期】2009.07.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护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事业的意见(市政发〔2009〕8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快推动我市养老事业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中发〔2000〕1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国办发〔2006〕6号)和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等10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意见》(全国老龄办发〔2008〕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发展养老事业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快发展养老事业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一)加快发展养老事业,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的具体体现。
妥善处理人口老龄化问题,关心老年人的需求,认真解决老年人生活中的实际困难,有利于保持家庭关系和睦稳定,促进老年群体与其他群体和谐相处,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
(二)加快发展养老事业,有利于带动相关行业发展,促进经济增长,提高全体人民生活质量和水平。
人口老龄化是当今世界面临的一个重大社会问题。
我国于1999年步入人口老龄化社会,西安是最早步入人口老龄化的城市之一。
目前,全市60岁以上老年人达124.21万人,占全市总人口的14.83%,人口老龄化高于全国、全省平均水平,老年人口增速远远高于总人口增速,已步入人口老龄化高速发展的新阶段。
加快发展养老事业,培育养老服务产业链,是拓展服务新领域、扩大就业的有效途径,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三)加快发展养老事业,是关爱老年人、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迫切需要。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9.04.12•【字号】市政发[1999]51号•【施行日期】1999.04.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离退休人员管理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市政发〔1999〕51号1999年4月12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促进我市经济建设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和陕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及省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建立全市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目标依照保障水平与生产力发展水平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相结合,公平与效益相结合,行政管理与基金管理分开的原则,1999年要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对各类企业和劳动者统一制度、统一标准、统一管理和统一调剂使用基金的目标。
到本世纪末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适用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
二、千方百计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今年,要把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私营企业作为扩大覆盖面的重点,同时在个体经济组织中全面推行养老保险制度。
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养老保险由市及区县按隶属关系分别管理;个体经济组织养老保险由所在区县按照市上的统一要求和部署负责管理。
三、认真落实统一制度的各项政策规定统一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应在新老办法同时执行的过程中实行自然过渡。
为了保障职工的切身利益,有利于尽快向新办法过渡。
根据省上有关文件精神,自1998年1月起,职工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的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的基数,统一以1997年12月本人标准工资(实行等级工资制企业)或基本工资(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企业)为基准,每年按照职工本人当年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增加的月标准工资或基本工资,相对于本人上年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增长数额,进行适当调整,但最高增加金额,不得高于上年本企业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增长数额的80%。
西安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六届]第69号)《西安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已经西安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19年10月29日通过,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20年1月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3月26日西安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2019年10月29日西安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20年1月9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服务设施规划与建设第三章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第四章机构养老服务第五章医养结合服务第六章保障与激励第七章管理与监督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应对人口老龄化,满足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完善养老服务体系,促进养老服务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养老服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养老服务,是指在家庭成员承担赡养、扶养法定义务的基础上,由政府基本公共服务、社会组织的公益性和互助性服务、企业的市场化服务共同组成的为老年人提供的社会化养老服务。
第四条养老服务坚持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市场运作、保障基本、适度普惠的原则,建立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
第五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将养老服务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养老服务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市、区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服务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养老服务的指导、管理和监督等工作。
发改、财政、人社、资源规划、住建、卫生健康、审计、公安、市场监管、应急管理、医疗保障、工信、教育、体育、大数据等部门和群团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养老服务有关的工作。
陕西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养老服务机构刚需老年人返院入院接收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养老服务机构刚需老年人返院入院接收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0.03.11•【字号】陕民函〔2020〕23号•【施行日期】2020.03.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陕西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养老服务机构刚需老年人返院入院接收工作的通知陕民函〔2020〕23号各设区市民政局,杨凌示范区民政局,西咸新区人社民政局,韩城市民政局,神木市、府谷县民政局:根据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关于进一步做好民政服务机构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国发明电〔2020〕6号)、民政部的《养老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南(第二版)》和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分区分级精准做好养老服务机构疫情防控与恢复服务秩序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办发〔2020〕6号),更好地满足我省刚需老年人返院入院的实际需求,进一步规范养老服务机构刚需老年人返院入院接收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接收范围重点保障以下情形确需返院入院的刚需老年人:1.子女亲属因参加抗击疫情而无暇照顾的老年人;2.子女亲属因疫情接受隔离治疗无暇照顾的老年人;3.子女亲属因复工无瑕照顾的失能或失智老年人;4.本区域生活不能自理且符合集中供养条件的特困老年人;5.空巢(独居)且有意愿入住养老服务机构的老年人。
二、工作规范凡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的刚需老年人,各养老服务机构应按照以下流程办理返院入院:(一)提交申请。
返院入院老年人或亲属向所在地养老服务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刚需老年人返院入院申请表》,如实报告“申请人和亲属是否去过湖北疫区和外地、是否有与疫区人员和新冠肺炎疑似或确诊人员接触史”。
(二)初步评估。
养老服务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对返院入院刚需老年人进行评估认定,如有确诊病例的县区,应报告当地民政局通过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将拟返院入院老人与确诊人员和疑似人员名单比对后再行确定。
西安 养老 实施方案

西安养老实施方案
西安养老实施方案。
随着人口老龄化问题的日益突出,养老问题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西安作为中国历史文化名城,也面临着养老问题的挑战。
为了更好地解决养老问题,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养老实施方案势在必行。
首先,西安需要建立健全的养老服务体系。
这包括建设养老服务设施,提供养老服务人员,完善养老服务机构等。
同时,还需要加大对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的建设和投入,提高社区养老服务的覆盖面和服务质量,让老年人能够在家门口就能享受到高质量的养老服务。
其次,西安需要加强养老服务的普惠性和可及性。
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社会组织参与、市场化运作等多种方式,让养老服务更加普惠和可及。
同时,要加强对农村地区的养老服务保障,建立健全农村养老服务网络,让农村老年人也能享受到优质的养老服务。
再次,西安需要加大养老服务的质量管理力度。
要建立健全养老服务质量监管机制,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严格把关养老服务的质量和安全,确保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最后,西安需要加强养老服务的创新和发展。
要鼓励各类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推动养老服务业的多元化发展,培育和发展养老产业,提高养老服务的供给质量和水平。
综上所述,西安养老实施方案需要建立健全的养老服务体系,加强养老服务的普惠性和可及性,加大养老服务的质量管理力度,加强养老服务的创新和发展。
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解决养老问题,让老年人能够安享晚年。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认真研究制定出更加科学合理的养老实施方案,为西安的养老事业注入新的活力和动力。
西安市人大社会建设委首部条例剑指“养老难”

西安市人大社会建设委首部条例剑指“养老难”作者:王文安韩晓霞来源:《法治与社会》 2019年第12期文/王文安韩晓霞今年是新中国成立70 周年,祖国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
随着国家各项事业的快速推进,养老作为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养老事业和产业迅速发展,水平和质量不断提升。
但是,随着老龄人口的不断增长,我国正在经历着世界历史上规模最大、速度最快的老龄化过程,养老服务、医疗健康等诸多问题亟需破局之道。
同全国大中城市一样,西安市的老龄化形势日趋严峻,截止2018 年底,全市60 岁以上老年人口达161.96 万人,占总人口数的16.19%,面对如此庞大的群体,保障老年人基本的生活服务、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推动社会养老工作健康发展,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完善制度、改进工作,推动养老事业多元化、多样化发展,让所有老年人都能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老有所乐、老有所安。
西安市人大常委会紧紧把握养老这个民生的焦点和痛点,市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甫一成立,第一部法规制定工作剑指“养老难”,确定为养老服务促进条例的起草。
取真经、察实情——铺路条例制定市人大社会建设委积极发挥立法主导作用,力求主动深入参与法规起草全过程,及时与相关部门沟通,共同研究制定条例起草工作方案,联合开展立法调研。
专题调研的开展坚持内外两个维度,向内——立足西安实际,察现状、找问题,向外——走访兄弟城市,看差距、学先进,以期知己知彼,真正给西安市高质量养老立法工作奠定基础。
常委会领导带队,市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医疗保障局负责同志组成专题调研组,赴成都市、重庆市、武汉市取经。
通过走访8 家养老服务中心、平台和机构,三个城市在法规政策完善、资金支持保障、护理队伍建设、医养融合发展、智慧养老探索方面给了很多启示。
在市内,调研组走访了10 个区及1个开发区共28 家养老机构。
近年来,西安市以开展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为抓手,进一步调整完善政策,推进放管服改革、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强化养老服务设施建设,鼓励扶持社会力量参与, 全市基本建立起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多层级养老服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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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2020)第一条为了应对人口老龄化,满足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完善养老服务体系,促进养老服务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养老服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养老服务,是指在家庭成员承担赡养、扶养法定义务的基础上,由政府基本公共服务、社会组织的公益性和互助性服务、企业的市场化服务共同组成的为老年人提供的社会化养老服务。
第四条养老服务坚持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市场运作、保障基本、适度普惠的原则,建立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
第五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将养老服务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养老服务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市、区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服务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养老服务的指导、管理和监督等工作。
发改、财政、人社、资源规划、住建、卫生健康、审计、公安、市场监管、应急管理、医疗保障、工信、教育、体育、大数据等部门和群团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养老服务有关的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组织实施本区域内的养老服务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协助做好养老服务工作。
第七条鼓励支持和引导社会组织、企业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各种形式提供、参与养老服务。
第八条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开展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宣传教育活动,营造敬老、养老、助老的社会氛围。
第九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养老服务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服务设施规划与建设第十条市民政部门应当会同市资源规划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和养老服务需求,编制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优先安排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
养老服务设施用地,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
第十二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
第十三条新建居住区应当按照规划和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已建成居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者现有养老服务设施没有达到规划要求和建设标准的,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规划和年度计划,按照就近方便的原则,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设置。
通过配套建设或者购置、置换、租赁方式设置的养老服务设施,由所在地民政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确保用于养老服务。
第十四条居住区配套建设的养老服务设施,由开发建设单位代为建设的,建成后应当无偿移交所在地民政部门。
第十五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策措施,鼓励社会力量对闲置的企业厂房、商业设施及其他可以利用的社会资源进行整合和改造,用于养老服务。
第十六条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新建、改建、扩建和租赁等方式加强镇街养老综合服务中心、农村互助幸福院、农村敬老院等养老服务设施建设。
第十七条养老服务设施应当按照公共配套设施和老年人设施的建设标准、设计规范进行建设,符合环境保护、无障碍设施设置、消防安全等要求。
第十八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公共建筑和其他公共场所方便老年人活动的无障碍设施建设。
市、区县住建部门应当会同城管、民政、财政、卫生健康等部门,制定无障碍设施改造计划,推动和扶持老年人家庭无障碍设施的改造,推进居住区坡道、电梯、扶手、座椅等公共设施的适老化改造。
无障碍设施改造由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负责。
纳入特困供养老年人和高龄、失能、残疾老年人的家庭进行无障碍设施改造服务的,按照相关规定享受财政补贴。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养老服务设施用途或者拆除、侵占、破坏养老服务设施。
因公共利益需要,经批准改变用途或者拆除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原有规模和标准的要求,就近及时补建或者置换。
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期间,应当安排过渡用房,满足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
第三章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第二十条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是指由政府、社会组织、企业和个人依托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利用社会资源,为居家生活的老年人提供的养老服务。
第二十一条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日间托养、配餐助餐、代缴代购等生活照料服务;(二)医疗保健、康复护理、健康管理等卫生健康服务;(三)心理咨询、关怀疏导、安宁陪护等精神慰藉服务;(四)文化娱乐、体育健身、休闲养生等服务;(五)安全指导、紧急救援、法律援助等其他服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老年人口自然增长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逐步增加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内容,扩大服务对象范围,优先为特困供养老年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和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残疾、高龄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
第二十二条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等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组织应当具备与服务内容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工作人员;制定服务细则,明确服务项目、服务内容以及收费标准等,并在显著位置进行公示,接受相关部门、服务对象和社会公众监督。
第二十三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充分考虑老年人接受服务的便利性和服务半径等因素,分片区设置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均衡覆盖城乡社区。
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运营管理,也可以通过委托管理等方式无偿或者低偿交由专业组织、机构运营管理。
第二十四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卫生、文化、教育、体育等设施与养老服务设施的功能衔接,发挥公共服务设施的养老服务作用。
第二十五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落实政府购买服务、经费补贴等扶持政策,推动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协调做好区域内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六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做好本辖区老年人基本信息登记工作,调查养老服务需求,宣传养老服务政策,支持和协助各类养老服务组织开展养老服务活动。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自行组织或者委托社会组织采取上门探望、电话询问等方式,开展老年人日常探访活动,了解老年人特别是困难家庭和单独居住老年人的生活状况,防范并及时发现意外风险。
第二十七条鼓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开放相关场所,为邻近居住的老年人提供就餐、文化、健身、娱乐等服务。
第二十八条倡导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承担照料责任。
老年人患病住院治疗期间,其子女的用人单位应当支持护理照料,给予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二十天、非独生子女每年累计十天的护理时间,护理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福利待遇。
第二十九条鼓励邻里互助养老、结对帮扶,提倡健康老年人为患病、残疾、独居老年人提供帮助。
第四章机构养老服务第三十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分层级、分类别推动养老机构建设,满足老年人多样化的养老服务需求。
第三十一条设立养老机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登记手续,并向民政部门备案。
鼓励支持社会组织、企业和个人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等方式举办养老机构。
第三十二条设立养老机构应当符合养老机构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符合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防疫、食品安全等要求,具备适应老年人生活需求的居住用房、医疗康复用房、公共服务用房和室内外活动场所,并配备适合老年人安全保护要求的设施设备及用具。
第三十三条养老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规定以及服务协议为老年人提供集中住宿、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
第三十四条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和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在满足特困供养老年人养老需求的前提下,剩余床位可以向社会开放,优先保障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以及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残疾、高龄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
第三十五条养老机构应当建立入住评估制度,做好老年人健康状况评估,根据老年人的生活自理能力,实施分级分类服务。
第三十六条养老机构应当参照国家统一的养老机构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合同,明确权利、义务,保障双方合法权益。
第三十七条政府运营的养老机构,按照非营利原则,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公建民营养老机构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由运营者依据委托合同合理确定;社会力量举办的养老机构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由经营者自主确定。
养老机构应当将收费项目和标准等内容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八条养老机构应当配备与服务、运营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按照国家规定实行职业、专业技术资格管理的岗位,其从业人员应当取得相应资格。
养老护理员应当接受专业技能培训。
养老机构应当加强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养老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尊重老年人的民族风俗、宗教信仰和人格尊严,不得歧视、侮辱、虐待、遗弃老年人。
第三十九条养老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消防、卫生、食品药品、设施设备等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养老机构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第四十条养老机构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的,应当于暂停或者终止服务六十日前,向备案的民政部门提交老年人安置方案,书面告知老年人及其代理人,并向社会公告。
民政部门应当督促养老机构实施安置方案并提供帮助。
第四十一条养老机构可以通过设立多个服务网点,或者运营管理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等形式,为邻近居住的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
第四十二条鼓励养老机构投保责任保险,鼓励老年人投保意外伤害保险。
市、区县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贴。
第五章医养结合服务第四十三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卫生健康、民政等部门应当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融合发展,建立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结合机制,整合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资源,为老年人提供健康养老服务。
第四十四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组织在医疗诊治、康复护理、健康管理、技术支持、人员培训、资源共享等方面建立合作关系。
第四十五条医疗机构设立养老机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在业务范围或者经营范围内增加养老服务相关内容,并向民政部门备案。
符合条件的,享受养老机构相关养老服务补贴和其他扶持政策。
鼓励支持二级以下综合医院、专科医院、职工医院等转型开展医养结合服务。
第四十六条养老机构可以根据服务需求和自身能力,按照相关规定依法设立综合医院、老年病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中医医院、安宁疗护机构等,或者在其内部设立诊所、卫生所、医务室、护理站等,为老年人提供医疗服务。
养老机构可以与签约的医疗机构建立双向转诊机制,为老年人提供连续、全流程的医疗服务。
第四十七条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组织在设施设备、人员、服务等方面开展合作共建,为老年人提供医养结合服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机制,组建全科医师团队,与有意愿的老年人家庭建立医疗签约服务关系,为老年人建立健康信息档案,提供上门巡诊、保健咨询、康复护理、健康查体、健康管理等基本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