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诈骗罪量刑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853次会议讨论通过)为依法惩治诈骗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诈骗案件的几个具体问题解释如下:一、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
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但不是唯一情节。
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5)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6)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7)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8)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9)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行为,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至10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数额在20万至30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
对共同诈骗犯罪,应当以行为人参与共同诈骗的数额认定其犯罪数额,并结合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数额等情节依法处罚。
已经着手实行诈骗行为,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获取财物的,是诈骗未遂。
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
广东省刑事案件立案与量刑标准
广东省刑事案件立案与量刑标准(74种犯罪)注:对相关标准如有疑问请核实后再用,若有新文件,请按新文件标准执行,发现错漏会在下方留言区更正。
广东省一类地区为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中山、东莞,二类地区为其他地区。
一、盗窃罪(刑法第264条)(一)盗窃价值3000元为“数额较大”(二类地区为2000元),两年内三次盗窃的,入户盗窃的,携带凶器盗窃的,或者扒窃的,应予立案追诉。
(二)盗窃价值10万元为“数额巨大”(二类地区为6万元);(三)盗窃价值50万为“数额特别巨大”(二类地区为40万元)。
二、诈骗罪(刑法第266条)(一)诈骗价值6000元(二类地区为4000元)为“数额较大”,诈骗未遂数额为6万元,电信诈骗价值3000元为“数额较大”,应予立案追诉;(二)诈骗价值10万元(二类地区为6万元)为“数额巨大”,电信诈骗价值3万元为“数额巨大”;(三)诈骗价值50万元(二类地区、电信诈骗同)为“数额特别巨大”。
三、敲诈勒索罪(刑法第274条)(一)敲诈勒索价值人民币4000元为“数额较大”(二类地区为2500元),应予立案追诉;(二)敲诈勒索骗价值人民币10万元为“数额巨大”(二类地区为6万元);(三)敲诈勒索价值人民币50万为“数额特别巨大”(二类地区为40万元)四、抢夺罪(刑法第267条)(一)抢夺价值人民币3000元为“数额较大”(二类地区为2000元),应予立案追诉;(二)抢夺骗价值人民币8万元为“数额巨大”(二类地区为5万元);(三)抢夺价值人民币40万元为“数额特别巨大”(二类地区为30万元)。
五、抢劫罪(刑法第263条)抢劫数额巨大标准为10万元(二类地区为6万元)。
六、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刑法第276条之一)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拒不支付1名劳动者3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二类地区为1万元);2.拒不支付10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10万元以上的(二类地区为6万元)。
贷款诈骗罪的立案标准
贷款诈骗罪的立案标准贷款诈骗罪是指利用虚伪的手段,骗取贷款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对犯有贷款诈骗罪的行为并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诈骗的贷款发生的具体状况1、从中国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或其他金融机构骗取贷款;2、从私营企业、个人或其他社会组织骗取贷款;3、通过他人代理向中国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或其他金融机构骗取贷款;4、以征信诈骗向金融机构骗取贷款;5、以资产抵押诈骗骗取贷款;6、以非法出借的方式骗取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7、用虚报、伪造或者隐瞒实情向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或其他金融机构骗取贷款;8、用金额虚假发票流通和多次使用虚假发票骗取贷款;9、用承诺金票据骗取贷款;10、用虚伪票据形式骗取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二、主要作案成分1、故意:行为人故意故意作出虚假的陈述,或者利用虚伪的手段,谋取贷款的行为;2、实施:行为人提交虚假的资料、虚伪的凭证,或者提供虚假的保证或担保,让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或其他金融机构产生误解,骗取贷款的行为。
三、构成贷款诈骗罪的具体方式1、利用申请贷款或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所提供的资料,以及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或其他金融机构的信任,故意在资料和凭证中故意提供虚假的材料,以便骗取或者已领取的贷款;2、利用虚伪的票据、担保、保证或信用,故意在贷款申请过程中,提供虚假的材料,目的是骗取贷款;3、有关机构对贷款审批进行调查时,被告人故意阻碍、隐瞒实情,或者故意提供虚假的照片,目的是骗取贷款;4、通过他人之手,或者以其它形式,故意用虚假材料骗取或者已领取的贷款,使得金融机构不能够及时收回贷款等行为。
以上就是贷款诈骗罪的立案标准。
在发现有人在中国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或其他金融机构骗取贷款的行为时,司法机关应当仔细核查,认真判断事实状况,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涉及贷款罪名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2010年5月出台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下称《规定(二)》)第二十七条规定,凡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等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等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或者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的,以及其他给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以上简称“四种情形”),应予立案追诉。
在此之前,公安部经侦局已率先于2009年作出了《关于骗取贷款罪和违法发放贷款罪立案追诉标准问题的批复》,其基本精神与上述规定也是一致的。
不过应注意该解释的溯及力问题。
关于刑事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两高”《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确立的是“无旧从新,有旧从旧兼从轻”的做法,且规定对于在司法解释施行前已办结的案件如果无错误就不再变动。
?必须将该罪立案追诉规定同该罪法条结合起来全面分析,而不能孤立地理解《规定(二)》第二十七条,否则,对该罪的认识就会发生偏差。
比如,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明确规定,该罪必须具有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这是构成该罪的必要条件。
而孤立地分析《规定(二)》第二十七条,则似乎只要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一百万元以上,或者多次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不管是否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具有其他严重情节,均可定罪。
实际上并非如此。
通过立案侦查,如果发现行为人骗取贷款一百万元以上,或者多次骗取贷款,并且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造成实际经济损失在20万元以上,或者虽未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但却利用贷款进行非法活动,情节严重,自应以该罪追究刑事责任。
但是,如果经过立案查明,行为人仅仅骗贷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或者多次骗贷,却并未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造成实际损失,亦未利用贷款进行任何非法活动,那就明显属于一般的市场背信行为,并未给金融管理秩序造成实际危害,并未触犯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当然不应以该罪追究刑事责任。
贷款诈骗罪的构成条件是什么
贷款诈骗罪的构成条件是什么贷款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包括:1、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3、主体是一般主体,单位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4、在主观上由故意构成,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贷款诈骗罪的构成条件是什么▲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既侵犯了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对贷款的所有权,还侵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贷款是指作为贷款人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对借款人提供的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
在现代社会中、随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资金需求的愈益增大,贷款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所起的作用日益突出。
银行等金融机构不仅通过发放贷款参与企业流动资金周转,并支持企业购置固定资产和进行技术改造,促进生产发展,同时还通过发放贷款促进商品流通,促进科技文化卫生事业等发展。
与此同时,随着我国贷款金融业务的日益发展,诈骗贷款违法犯罪活动也随之产生并愈益严重。
诈骗贷款行为不仅侵犯了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财产所有权、而且必然影响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业务和其他金融业务的正常进行,破坏我国金融秩序的稳定。
因此、诈骗贷款行为同时侵犯了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所有权以及国家的贷款管理制度,具有比一般诈骗行为更大的社会危害性。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首先,本罪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行为。
所谓虚构事实,是指编造客观上不存在的事实,以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信任;所谓隐瞒真相,是指有意掩盖客观存在的某些事实,使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产生错觉。
根据本条的规定,行为人诈骗贷款所使用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1、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
这种情形近年来屡有发生,仅在上海一地,一年就发生假引资的诈骗几十起,案犯一般是伪造国外某财团的巨额资金或者“在美国的爱国华人”的巨额私人存款要以优惠条件存人某银行,以骗取银行的贷款和手续费。
江苏省现行刑事立案与量刑标准(84种犯罪,截止到2018年1月2日)
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江苏省现行刑事立案与量刑标准(84种犯罪,截止到2018年1月2日)注:根据江苏最新会议纪要等地方标准文件,及近三年(2015-2017)最新出台司法解释标准整理,共84个罪名,文件依据已标注并附后,内容仅供参考。
一、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含单位)(刑法第175条之一)【2】(一)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1.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2.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的;4.其他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二)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属于“特别重大损失”,处三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违法发放贷款罪(含单位)(刑法第186条)【2】(一)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1.违法发放贷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2.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二)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在250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或者“特别重大损失”,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贷款诈骗罪(刑法第193条)【2】(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数额在50万元至200万元之间的,属于“数额巨大”,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新违法发放贷款罪的立案标准、司法解释、量刑标准
最新违法发放贷款罪的立案标准、司法解释、量刑标准违法发放贷款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违法发放贷款罪的构成要件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具体是国家的贷款管理制度。
发放贷款是我国商业银行和其他一些金融机构的一项重要金融业务,它为国民经济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资金保障。
为了规范贷款行为,提高贷款质量,保证贷款的安全性和使用的有效性,加速信贷资金周转,我国制定颁布了《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信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一系列金融法律、法规,对有关贷款问题作出了规定。
如要求作为贷款人的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在国家产业政策指导下发放贷款;贷款人应对借款人偿还能力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一般应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并对担保的可靠性进行严格的审查,等等。
如果贷款人在办理发放贷款业务过程中,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如不认真调查借款人的偿还能力或资信情况,随意评估有失水准,或未经批准擅自发放贷款等,其行为不仅破坏了国家的贷款管理制度,同时还会造成国家贷款的损失,影响国家金融秩序的稳定。
本罪的对象是贷款,即贷款人对借款人提供的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
贷款既可以是人民币,也可以是外币。
发放的如果不是贷款,不能构成本罪。
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1、要有向关系人以外的人发放贷款的行为,这是构成本罪客观方面的前提与基础。
如果没有向关系人以外的人贷款的行为,即使具有其他玩忽职守如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滥用职权如报销非法的开支等行为,办不构成本罪,构成犯罪的,应以他罪处罚。
所谓关系人,对于不同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其外延会有所不同,这需要有关法规明确加以规定。
就商业银行而言,它是指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以及上列所述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2022年诈骗立案标准是什么
2022年诈骗⽴案标准是什么
在现实⽣中诈骗的⾏为是⾮常多的,诈骗是指通过欺骗、欺诈等的⽅式对公民的财产进⾏⾮法的占有,诈骗的数额达到⼀定标准的,就会构成诈骗罪,那么诈骗⽴案标准是怎样的?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2020年诈骗⽴案标准是什么
依据我国诈骗罪司法解释的规定,诈骗的数额达到较⼤的,也就是三千元以上的,就会构成诈骗罪,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法律规定
《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法律若⼲问题的解释》
第⼀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万元以上、三万元⾄⼗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百六⼗六条规定的“数额较⼤”、“数额巨⼤”、“数额特别巨⼤”。
各省、⾃治区、直辖市⾼级⼈民法院、⼈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备案。
以上知识就是⼩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的解答,依据我国诈骗罪司法解释的规定,诈骗的数额达到较⼤的,也就是三千元以上的,就会构成诈骗罪,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读者如果需要法律⽅⾯的帮助,欢迎到店铺进⾏法律咨询。
贷款诈骗罪193条的规定是什么
贷款诈骗罪193条的规定是什么近年来,关于裸贷的种种新闻开始进入人们的视线当中,裸贷其实是一种严重的违法借款行为。
通过裸贷的事件,我们可以看出其实在贷款方面也存在着不少诈骗活动,当然裸贷的性质和贷款诈骗罪的性质是不一样的,但是在一定程度上显示出了贷款方面的乱象。
下面小编就给大家介绍一下,贷款诈骗罪193条的规定是什么?近年来,关于裸贷的种种新闻开始进入人们的视线当中,裸贷其实是一种严重的违法借款行为。
通过裸贷的事件,我们可以看出其实在贷款方面也存在着不少诈骗活动,当然裸贷的性质和贷款诈骗罪的性质是不一样的,但是在一定程度上显示出了贷款方面的乱象。
下面小编就给大家介绍一下,贷款诈骗罪193条的规定是什么?▲一、贷款诈骗罪193条的规定是什么?《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二、相关知识本罪在主观上由故意构成,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至于行为人非法占有贷款的动机是为了挥霍享受,还是为了转移隐匿,都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反之,如果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虽然其在申请贷款时使用了欺骗手段,也不能按犯罪处理,可由银行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或者加收贷款利息等办法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9月20日至22日在湖南省长沙市召开了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形成的《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精神,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行为人通过诈骗的方法非法获取资金,造成数额较大资金不能归还,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1)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2)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
骗取贷款罪量刑
骗取贷款罪量刑篇一:骗取贷款罪若干问题研究骗取贷款罪若干问题研究【内容提要】骗取贷款罪是《刑法修正案(六)》第10条增设的罪名,司法实践中对于该罪的客观方面特别是“造成重大损失”如何认定、如何罚当其罪存在诸多分歧和争议。
本文在对近年来查办骗取贷款罪的情况进行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实践中的典型案例,一方面力图论证相关追诉标准符合刑事立法原意,二者之间不存在抵牾,另一方面试图厘清骗取贷款罪在损失认定上的界限,并对不同情形下如何合理量刑提出建议。
【关键词】骗取贷款罪追诉标准损失认定贷款诈骗罪骗取贷款罪是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比较大的罪名,公、检、法机关对于该罪的客观方面特别是“造成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重大损失”如何认定,如何罚当其罪存在诸多分歧和争议。
笔者拟从近年来查办骗取贷款罪的情况入手,结合实践中的典型案例,一方面力图论证相关追诉标准符合刑事立法原意,二者之间不存在抵牾,另一方面试图厘清骗取贷款罪在损失认定上的界限,并对不同情形下如何合理量刑提出建议,以期对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一、近年来查办骗取贷款罪的基本情况和问题(一)骗取贷款罪的立法背景骗取贷款罪是20xx年6月29日《刑法修正案(六)》第10条增设的罪名。
根据刑法第175条之一的规定,骗取贷款罪是指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其犯罪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该罪名规定在刑法第三章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一节。
从立法背景上看,在制定《刑法修正案六》之前,公安机关、人民银行等部门提出,实践中一些单位和个人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骗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
但要认定骗贷人具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很困难。
有些单位和个人虽然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编造虚假理由获得贷款,但由于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致使这类案件的处理陷入两难境地。
有的案件虽然给金融机构带来了较大损失,由于不能定贷款诈骗罪,客观上危害了金融安全。
贷款诈骗罪控告书怎么写?
贷款诈骗罪控告书怎么写?贷款诈骗罪控告书中会写清贷款诈骗犯罪事实及检察院的量刑意见。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或者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院起诉的案由就是贷款诈骗犯罪。
▲一、贷款诈骗罪控告书怎么写?▲贷款诈骗罪控告书被告人范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7197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在本市静安区**路**弄**号,住本市宝山区**路**弄**号**室。
2018年3月6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9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同年4月12日由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8年6月12日移送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审查起诉,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于同月19日将案件交由本院审查办理。
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7月,被告人范某某为偿还个人巨额欠款,通过不法中介人员,在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以向上海**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购买捷豹牌SUV轿车为名,向**银行申请购车贷款人民币37.1万元。
嗣后,被告人范某某未按贷款协议约定将上述车辆抵押给银行,并私自转卖套取现金,实得人民币14万元,用于归还个人债务。
被告人范某某仅归还两期车贷,造成**银行贷款人民币352056.74元无法回收。
2018年3月6日,被告人范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汽车销售合同、**银行出具的《个人汽车消费信贷通知函》、《个人汽车消费贷款申请表》、《个人汽车消费借款及抵押合同》等书证证实,被告人范某某向上海**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购买捷豹牌SUV轿车,并向**银行申请购车贷款人民币37.1万元的事实。
最高院关于诈骗案件司法解释
最⾼院关于诈骗案件司法解释最⾼⼈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法律的若⼲问题的解释(⼀九九六年⼗⼆⽉⼆⼗四⽇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853次会议讨论通过)为依法惩治诈骗犯罪活动,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和《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诈骗案件的⼏个具体问题解释如下:⼀、根据《刑法》第⼀百五⼗⼀条和第⼀百五⼗⼆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的,构成诈骗罪。
个⼈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个⼈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
个⼈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
诈骗数额特别巨⼤是认定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个重要内容,但不是唯⼀情节。
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具有下列情形之⼀的,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1)诈骗集团的⾸要分⼦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3)诈骗法⼈、其他组织或者个⼈急需的⽣产资料,严重影响⽣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5)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法返还的;(6)使⽤诈骗的财物进⾏违法犯罪活动的;(7)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8)导致被害⼈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9)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为,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10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百五⼗⼀条的规定追究上述⼈员的刑事责任;数额在20万⾄30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百五⼗⼆条的规定追究上述⼈员的刑事责任。
对共同诈骗犯罪,应当以⾏为⼈参与共同诈骗的数额认定其犯罪数额,并结合⾏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和⾮法所得数额等情节依法处罚。
已经着⼿实⾏诈骗⾏为,只是由于⾏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获取财物的,是诈骗未遂。
贷款诈骗罪法条规定有哪些?
贷款诈骗罪法条规定有哪些?诈骗罪是刑法领域的一个重要犯罪类别,因为诈骗的表现形式和实施方式多种多样,法律对诈骗罪也做了不同的细分规定。
在我国能够放贷的主体包括银行和一些金融机构,行为人实施骗取上述机构贷款的行为则会构成贷款诈骗罪。
那么贷款诈骗罪法条规定有哪些?诈骗罪是刑法领域的一个重要犯罪类别,因为诈骗的表现形式和实施方式多种多样,法律对诈骗罪也做了不同的细分规定。
在我国能够放贷的主体包括银行和一些金融机构,行为人实施骗取上述机构贷款的行为则会构成贷款诈骗罪。
那么贷款诈骗罪法条规定有哪些?▲一、刑法条文第一百九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二、相关法律《商业银行法》第八十条借款人采取欺诈手段骗取贷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于问题的解释》(1996.12.16 法发[1996]32号)根据《决定》第十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构成贷款诈骗罪。
《决定》》第十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是指:(1)为骗取贷款,向银行或者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行贿,数额较大的;(2)挥霍贷款,或者用贷款进行违法活动,致使贷款到期无法偿还的;(3)隐匿贷款去向,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4)提供虚假的担保申请贷款,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5)假冒他人名义申请贷款,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
贷款诈骗罪数额标准
贷款诈骗罪数额标准
贷款诈骗罪数额标准是指贷款诈骗犯罪中涉及的贷款金额,作为判定该罪名的依据之一。
根据我国刑法,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通过欺骗、误导等手段,使他人贷款给自己或者他人的行为。
具体的数额标准如下:
若贷款数额在5万元以下,属于轻微贷款诈骗罪,最高刑期不超过3年,可以并处罚金。
若贷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但不超过20万元,属于一般贷款诈骗罪,最高刑期为7年,并处罚金;
若贷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或者情节特别严重,属于严重贷款诈骗罪,最高刑期为15年,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数额标准是相对固定的,但法院在具体判决时,还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考虑,可能会对判决结果产生一定的影响。
最高院关于诈骗案件司法解释
遇到法律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最高院关于诈骗案件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853次会议讨论通过)为依法惩治诈骗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诈骗案件的几个具体问题解释如下:一、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
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但不是唯一情节。
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5)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6)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7)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8)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9)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行为,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至10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数额在20万至30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
对共同诈骗犯罪,应当以行为人参与共同诈骗的数额认定其犯罪数额,并结合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数额等情节依法处罚。
借贷型诈骗立案标准
借贷型诈骗立案标准
借贷型诈骗立案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涉案金额:借贷型诈骗案件通常与一定金额有关。
警方一般会根据涉案金额的大小来判断诈骗级别的高低,并以此为依据进行立案。
二、虚假宣传、欺骗手段:借贷型诈骗案件通常会采用虚假宣传、欺骗手段,如虚假承诺、虚构项目、捏造资料等等。
涉案人员使用这些方式诱导被害人进行贷款,如果情况严重,涉案人员还可能使用暴力、威胁等手段来迫使被害人归还贷款。
三、是否存在违法行为:如果涉案人员在借贷过程中存在各种违法行为,如超高利率、虚增贷款金额、精心设置套路等行为,就可以被认定为犯罪,警方会根据相关法规进行立案。
综上所述,借贷型诈骗立案标准主要包括涉案金额、虚假宣传、欺骗手段和是否存在违法行为等要素,警方将综合考虑这些要素来判断案件的危险程度,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侦查和处理。
诈骗罪的立案标准和处罚规定
诈骗罪的立案标准和处罚规定
在国家法律体系下,诈骗罪作为一种侵犯财产权利的犯罪行为,备受关注。
针对诈骗罪的立案标准和处罚规定,我将从不同层面展开探讨。
一、诈骗罪的立案标准
诈骗罪的立案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欺骗手段
首先,诈骗罪的立案需要满足欺骗手段的要求。
被告人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或者其他欺诈手段,使他人误解事实真相,导致其产生错误意志,进而产生财产损失。
2. 目的明确
其次,诈骗罪的立案还要求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手段获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牟利。
3. 财产损失
最后,诈骗罪的立案还需要具备财产损失的事实依据。
被害人因被告人的欺骗行为而产生了实际的财产损失。
二、诈骗罪的处罚规定
对于诈骗罪的处罚规定也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处罚类型
根据犯罪的情节轻重,被告人可面临不同类型的处罚,包括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罚金等。
2. 处罚幅度
诈骗罪的处罚幅度也根据罪行的严重程度进行划分,轻微的诈骗可能会受到行政拘留或者罚款,而有组织、严重的诈骗行为则可能面临较长的有期徒刑。
3. 追缴财产
除了刑事处罚外,对于从中非法获利的被告人,法律还可以要求追缴其违法所得,在一定程度上恢复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结语
总的来说,诈骗罪是一种涉及财产权益的犯罪行为,其立案标准和处罚规定在法治社会中有重要的意义。
严格依法审理诈骗案件,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立案标准和处罚规定的明确性和严肃执行将有力遏制诈骗行为,维护社会法治秩序。
贷款诈骗罪及案例
贷款诈骗罪一、贷款诈骗罪法律规定(一)罪名规定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刑法》第19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二)使用虚假经济合同的;(三)使用虚假证明文件的;(四)使用虚假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按最高人民法院规定,贷款诈骗1万元以上的属“数额较大”。
(二)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于问题的解释》(1996.12.16 法发〔1996〕32号):四、根据《决定》第十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构成贷款诈骗罪。
《决定》第十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是指:(1)为骗取贷款,向银行或者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行贿,数额较大的;(2)挥霍贷款,或者用贷款进行违法活动,致使贷款到期无法偿还的;(3)隐匿贷款去向,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4)提供虚假的担保申请贷款,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5)假冒他人名义申请贷款,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
《决定》第十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指:(1)为骗取贷款,向银行或者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巨大的;(2)携带贷款逃跑的;(3)使用贷款进行犯罪活动的。
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借款诈骗罪的认定标准是怎样的
遇到刑事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借款诈骗罪的认定标准是怎样的借款诈骗罪也就是我们经常听说的贷款诈骗罪,现实中这种犯罪主要是针对银行等金融机构实施的。
想要对具体的贷款诈骗行为进行认定,那么还需要先了解贷款诈骗罪的认定标准的内容。
接下来,赢了网小编就来为您做具体介绍。
一、罪与非罪的界限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区别罪与非罪界限的重要标准。
在认定诈骗贷款罪时,不能简单地认为,只要贷款到期不能偿还,就以诈骗贷款罪论处。
实际生活中、贷款不能按期偿还的情况时有发生,其原因也很复杂,如有的因为经营不善或者市场行情的变动,使营利计划无法实现不能按时偿还贷款。
这种情况中,行为人虽然主观有过错,但其没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故不能以本罪认定。
有的是本人对自己的偿还能力估计过高,以致不能按时还贷,这种情形行为人主观上虽然具有过失,但其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不应以本罪论处。
只有那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欺骗的方法取得贷款的行为,才构成贷款诈骗罪。
2、要把贷款诈骗与借贷纠纷区别开来。
有些借贷人在获得贷款后长期拖欠不还,甚至在申请贷款时就有夸大履约能力、编造谎言等情节,而到期又未能偿还。
这种借贷纠纷,十分容易与贷款诈骗相混淆,区分二者的界限应当把握以下四点:(1)若发生了到期不还的结果,还要看行为人在申请贷款时,履行能力不足的事实是否已经存在,行为人对此是否清楚。
如无法履约这一点并不十分了解,即使到期不还,也不应认定为诈骗贷款罪而应以借贷纠纷处理。
(2)要看行为人获得贷款后,是否积极将贷款用于借贷合同所规定的用途。
尽管到期后行为人无法偿还,但如果贷款确实被用于所规定的项目,一般也说明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诈骗贷款的故意,不应以本罪处理。
(3)要看行为人于贷款到期后是否积极偿还。
如果行为仅仅口头上承认还款,而实际上没有积极筹款准备归还的行为,也不能证明行为人没有诈骗的故意,不赖帐,不一定就没有诈骗的故意。
(4)将上述因素综合起来考察,通过多方做客观行为全面考察行为人主观心态,从而得出是否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这对于正确区分贷款诈骗与借贷纠纷的界限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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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诈骗罪量刑标准
来源:日期:2012-8-8 10:41:00 浏览:349
l、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所谓情节严重,是指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况。
其中数额巨大,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是指贷款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其他严重情节,则是指下列情节之一者:(1)为骗取贷款,向银行或者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行贿,数额较大的;(2)挥霍贷款,或者用贷款进行违法活动,致使贷款到期无法偿还的;(3)隐匿贷款去向,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4)提供虚假的担保申请贷款,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5)假冒他人名义申请贷款,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
所谓情节特别严重,是指诈骗贷款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参照《解释》,前者即数额特别巨大,是指贷款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后者即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指下列情节之一者:(1)为骗取贷款,向银行或者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巨大的;(2)携带贷款逃跑的;(3)使用贷款进行犯罪活动的。
2、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上述规定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