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夜市经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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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夜市经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夜市管理,营造整洁、有序的夜市经营环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夜市经营、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夜市,是指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统一设置在夜间集中交易的公共场所。

第四条县人民政府将夜市设置和建设纳入城市建设和旧城改造总体规划,对已经批准占道经营的夜市,逐步实施。

第五条夜市由县人民政府负责管理,针对夜市成立相应的管理机构。严格市场经营秩序管理措施,将夜市对周边市民生活的不利影响降到最低程度。夜经济领导小组委托县农文旅集团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县天佑景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对夜市进行夜市常态管理。

夜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夜市布局、规划调整和夜市常态化督导考核管理工作。

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餐饮类食品摊贩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

县工商部门负责流通类食品摊贩食品安全和其他行业商户的监督管理。

县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商户油烟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县城管局负责商户环境卫生和市场秩序的监督管理。

其他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具体承担夜市管理工作(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对部门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夜市经营管理

第六条夜市经营管理具体细则:

(一)夜市经营应遵循不影响市容环境、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及周边居民生活的原则及采取便民利民、统筹安排、分类指导的原则;

(二)夜市商户需与夜市管理机构签订《县夜市商户经营承诺书》,按照批准的范围经营。夜市管理机构根据摊区容量合理吸纳商户,避免无序招商造成商户无地经营或外溢经营,不得出现“摊外摊”现象。严禁在非指定区域摆摊设点,不得占用人行道、停车道和绿地摆放物品;

(三)商户按规定的时间开市、收市。五月至十月为18:00-02:00,十一月至次年四月为17:30-02:00;

(四)商户应负责本摊位经营过程中的卫生保洁,收市后做到摊收场净;

(五)夜市摊点的广告设置须经夜市管理机构审核批准后方可设置,招牌、霓虹灯、标语等设置形式应与所在街道街景相协调,内容健康,形象完好、整洁、醒目、美观。各级政府工作原因,需要临时停止夜市时,各经营户应予以配合。

(六)从事餐饮服务行业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商户应依法经营,亮证经营,经营证明、备案证明、健

康证明齐全;

2、商户出售商品应标明品种、价格;

3、摊棚和就餐桌椅应按指定地点摆放,不得任意增设和摆放;

4、规范用水、规范用电;统一地面铺设、统一经营桌椅、统一遮阳雨棚、统一照明灯箱、统一经营时间。应使用卫生餐具,不得使用未经消毒的餐饮具;

5、应使用清洁能源,禁止使用散煤、煤球、煤炭、焦炭、木炭等非清洁能源,减少明火使用;从事烧烤的摊位需配备地面及烟雾防护设施,避免对地面和空气造成污染;

6、商户应做到衣着整洁卫生,文明经营。应净菜上市,不得在场内择洗蔬菜和餐具;

7、商户应配备专门的餐厨垃圾收集和处理设施,餐厨垃圾应密闭储存和处置;不得随意乱倒污物,每个餐桌应放置文明就餐提示牌,餐桌下面要配备一个套袋垃圾桶,做到垃圾入篓并及时收集清运。垃圾污水要随产随清,严禁污水、污物乱倒、乱堆现象,保持经营场地卫生整洁;

8、餐饮区要求垫地垫、隔油纸防止油污浸染地面,做好“三防三白”;

9、商户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上市、撤市;

10、经营场所需具备与经营项目相适应的设施和条件。所有烹饪、熟食制作、加工只能使用半成品,不得现场宰杀、加工;

11、商户应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

法规的规定和要求,不得采购、加工、出售腐烂变质等不符合卫生要求、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食品。

第七条夜市环境卫生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商户应自觉维护夜市环境卫生,不随意倾倒垃圾及其他废弃物,收摊后做好摊点周边的环境卫生清理工作;

(二)每个夜市应配备充足的专职保洁人员,不间断地进行垃圾清扫,保持环境整洁、垃圾收集容器使用规范、窨井畅通;

(三)夜市各摊点废弃物均应集中投放到指定的垃圾收集容器内,日产日清,满溢时随时清理;

(四)垃圾收集容器等环卫设施干净、整洁、完好,破损、缺失要及时维修、更换;蚊蝇孳生季节要定期消毒,确保无苍蝇蛆虫孳生;

(五)营业结束后2小时内应组织清扫保洁和清理器具;每周应对地面的油污不少于1次大清洗,确保地面无污垢、无附着物、无积水。

第八条夜市经营秩序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摊位设置合理,物品摆放有序;无擅自占用、损毁和破坏公共设施行为;无超范围经营、擅自乱设摊点行为;

(二)落实专人引导车辆按规定地点有序停放,不得影响周边道路车辆及行人通行;

(三)服装百货、小商品摊位应与食品经营摊位保持一定距离,划行归市、有序经营。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九条由县商务局局牵头,组织县食品药品监管、工商、环保、城管、公安、消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夜市行业监督管理部门的业务考核及技术指导工作,不断提高其监督管理水平。

夜市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夜市商户实施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对于夜市商户违规违法行为,由各相关职能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徇私枉法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行政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未经批准的夜市,依法予以取缔。

第四章附则

第十条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县商务局所有。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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