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协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11-2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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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石化勘设协字〔2011〕282号

关于印发《中国石油和化工勘察设计协会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协会各分支机构(设计专业委员会)、上海联络处:

按照协会第六届第一次理事会议审议意见,对《协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作了修改,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石油和化工勘察设计协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抄送:协会专业委员会各挂靠单位

中国石油和化工勘察设计协会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

(2011年9月17日第六届一次理事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中国石油和化工勘察设计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管理,推动协会整体工作的规范化,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民政部令第23号)以及《中国石油和化工勘察设计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分支机构是协会根据工作需要、按照业务范围的划分设立的专门机构。分支机构全称为中国石油和化工勘察设计协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分会、××管理委员会。

代表机构是协会在会址北京以外设置的代表协会开展工作、承办协会交办事项的机构。代表机构全称为中国石油和化工勘察设计协会××联络处、××办事处、××代表处。

协会根据行业发展和业务工作需要以及会员要求,统筹规划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

第三条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协会的组成部分,接受协会的直接领导和管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开展活动应使用全称。

第四条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社团管理规定和协会章程,必须按照协会章程规定的宗旨、业务范围和协会授权,制定本机构的工作规程和管理制度,其工作规程和管理制度在实施前应报协会审核批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根据工作规程开展活动,不得开展与所登记业务范围无关的活动。

第五条协会负责办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申请登记、年度检查以及变更注销,对其工作规程、组织机构、领导班子等方面进行管理。

第二章成员

第六条分支机构的成员(以下简称“成员”)应以协会会员为主体,根据工作需要适当吸收本行业或相关领域的非会员单位或个人参加。

第七条分支机构成员的条件、权利、义务等在工作规程中规定。分支机构成员应遵守本机构的工作规程,积极参加本机构的活动。

第八条加入分支机构应提交书面申请,经分支机构负责人集体研究和审议通过,发给由协会统一印制的《中国石油和化工勘察设计协会分支机构成员证书》,并报协会备案。

第九条分支机构成员加入自愿,退会自由。如连续两年不参加本机构活动的视为自动退出;如有严重违反工作规程的行为,经分支机构负责人集体研究决定予以除名。分支机构成员退出或除名时应在协会和分支机构网站上予以公布,其成员证书作废。

第三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第十条分支机构成员大会(委员会)履行本机构以下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工作规程;

(二)选举主任委员,或向协会提出罢免主任委员的建议;

(三)审议工作报告和财务收支报告;

(四)提出终止建议;

(五)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一条分支机构成员大会(委员会)一般每五年召开一次,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其决议事项须经到会成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二条分支机构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秘书处,作为分支机构的办事机构。

第十三条分支机构负责人:

(一)分支机构负责人一般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秘书长一名。

分支机构负责人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成员大会(委员会)表决通过,并经协会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二)分支机构主任委员候选人经酝酿协商由协会提名、经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分支机构成员大会选举产生后,由协会批准任命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分支机构主任委员届内需要变更时,也要按照以上程序办理。

(三)副主任委员、秘书长经酝酿协商由主任委员提名,协会批准任命。

第十四条分支机构负责人应是本专业领域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单位的代表,能够发挥组织协调作用,有良好社会声誉,热爱协会工作并具有完成协会交办工作的能力。

第十五条分支机构主任委员、秘书长的职责由本机构工作规程规定。

第十六条代表机构负责人一般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主任经酝酿协商由协会提名、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协会批准任命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副主任由主任提名,协会批准任命。

第十七条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工作人员,由主任委员或主任聘用,报协会备案。

第四章活动原则

第十八条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工作是协会工作的组成部分,应围绕协会的发展目标和总体部署,结合自身业务特点,确定具体工作计划,开展日常业务活动。

第十九条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与协会分管部门和分管领导保持工作联系,年末向协会报送本年度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工作计划。以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义举办的重要活动(包括涉外活动)和重要会议应报协会批准。重大事项应随时请示报告。接受政府部门授权或委托事项应报协会备案。

第二十条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以协会名义印发文件,应经协会分管部门审核,并经协会领导签发。以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义印发文件,应按照“协会公文处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并抄报协会。由分支机构主办的刊物应送协会秘书处和分管部门存档。

第二十一条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涉外事务由协会负责审核和组织。

第二十二条不得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变相转租、转借。

第五章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三条经费来源

(一)委托工作的经费拨款;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三)接受资助、捐赠;

(四)其他合法收入。

分支机构的活动经费原则上自行筹集。其创收收入经协会批准可全部或部分留用。未经协会批准,分支机构不得以协会名义收取会费。

第二十四条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财务工作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其财务和资产纳入协会统一管理,并接受协会财务部门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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