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协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11-2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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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分支机构管理办法【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分支机构的设立、管理和服务,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外商投资企业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经依法登记注册和取得经营许可的分支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外商投资企业、民营企业等各种类型企业设立的中国境内分支机构。

第三条分支机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外商投资企业法》等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按照规定流程申请设立和管理。

第四条分支机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法活动,对外提供虚假信息或者扩散虚假消息。

第二章设立与登记第五条分支机构的设立,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外商投资企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企业注册地同级有权机关申请建立,并进行许可和备案。

第六条分支机构的申请材料必须真实、合法、完整,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分支机构的名称和地址;(二)分支机构负责人、法定代表人的证件和联系方式;(三)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业务规模、年度计划及预算;(四)分支机构设立前的准备工作、资金来源及资金保障方式;(五)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署的中国境内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或者担保函;(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七条分支机构设立申请材料应当由分支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如有代理人代理签署的,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八条分支机构的设立应当依照本地区有关的外商投资和公司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设立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并办理各项业务证照、章程、章印备案等。

第三章组织机构第九条分支机构的组织机构应当符合其经营情况、规模等实际需要,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监事会、经理部等机构。

第十条分支机构的董事会由董事长或者执行董事担任主席,设立分支机构总经理等职务。

第十一条分支机构的监事会由至少三名监事组成,选举产生主席、副主席,设立监事等职务。

第十二条分支机构的经理部由总经理及各职能部门组成,由总经理全面负责分支机构的日常管理和运营。

社会组织分支代表机构管理办法(范本)

社会组织分支代表机构管理办法(范本)

社会组织分支代表机构管理办法(范本)_______分支(代表)机构管理办法(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________分支(代表)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的管理,根据民政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消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和《__________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_______的分支机构是在_______会员中依据子行业、产品和业务特点而设立的专门从事专项业务或研究的内设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

第三条分支机构可以称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技术委员会、××委员会、研究会。

分支机构在开展活动时应当使用全称。

英文译名应当与中文名称一致。

第四条_______对分支机构实行分类指导,规范管理。

分支机构要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按照章程以及本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业务范围内组织行业的各项活动。

第二章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与注销第五条_______设立的分支机构,必须具备规范的名称,固定的住所、符合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有一定数量的骨干会员单位,对行业的发展能起促进作用。

第六条分支机构设立的程序:1.秘书处向理事会提出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报告,内容包括设立的理由、业务范围、工作任务、经费来源、会员的组成、负责人和设立的必要性与实施可能性;2.理事会通过后,由秘书处负责办理审批手续。

办理审批手续需要提供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和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的意见、住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和有关部门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3.秘书处将审批手续报请北京市民政局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第七条分支机构的变更或注销,经理事会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八条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改组、变更、撤销或注销:1.由于分立、合并、自行解散等原因需要注销的;2.未经_______批准,擅自以分支机构名义进行全国性活动、经济活动、外事活动等造成不良影响的;3.从事违法活动,性质发生变化并造成严重后果的;4.长期不能开展活动,未能完成_______委托任务的。

中国煤炭工业协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煤炭工业协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煤炭工业协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煤炭工业协会•【公布日期】2004.08.23•【文号】中煤协会综合[2004]100号•【施行日期】2004.08.23•【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中国煤炭工业协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中煤协会综合[2004]100号2004年8月23日)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中国煤炭工业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所属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管理,充分发挥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作用,根据国家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协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分支机构是协会根据开展活动的需要,依据业务范围的划分或者会员组成的特点,设立的专门从事本协会某项业务活动的机构。

分支机构称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等;代表机构是本协会在住所地以外属于本协会活动区域内设置的代表本协会开展活动、承办本协会交办事项的机构。

代表机构称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等。

第三条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须按照本协会《章程》规定,首先由人事培训部根据工作需要提出方案,送会长办公会审定后,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同意,向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登记后,按照民主程序建立组织机构开展活动。

第四条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前应冠以中国煤炭工业协会,开展活动应使用全称。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英文译名应当与中文名称一致。

第五条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协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

各分支机构须在本协会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

各分支机构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

各分支机构一般均应有挂靠单位,业务由本协会相应部室归口管理,纳入副会长分工管理职责。

第六条分支机构专职人员中凡是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应建立党的基层组织,接受本协会或挂靠单位党组织的领导。

本协会负责各分支机构的纪检监察工作,党员干部违反党纪的处理,按有关规定办理。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所属全国性学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所属全国性学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所属全国性学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法规类别】社团管理【发文字号】科协发学字[2002]162号【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印发<中国科协全国学会组织通则(试行)>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9月20日实施日期:2007年9月20日)废止【发布部门】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发布日期】2002.10.04【实施日期】2002.12.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团体规定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所属全国性学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科协发学字[2002]162号 2002年10月4日)第一条为加强对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中国科协)所属全国性学会、协会、研究会(以下简称全国性学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所属全国性学会组织工作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国性学会的分支机构是全国性学会根据开展活动的需要,依据业务范围的划分或者会员组成的特点而设立的专门从事本学会某项业务活动的机构,是全国性学会的基础。

分支机构可以称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等。

全国性学会的代表机构,是全国性学会在住所地以外属于其活动区域内设置的代表本学会开展活动、承办本学会交办事项的机构。

全国性学会的代表机构可以称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等。

第三条全国性学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不能冠以“中国”、“中华”、“全国”等字样;其名称前应当冠以全国性学会的名称;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全称。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英文译名应当与中文名称一致。

第四条全国性学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全国性学会的组成部分,接受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法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全国性学会承担。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印发《中国科协全国学会组织通则(试行)》的通知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印发《中国科协全国学会组织通则(试行)》的通知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印发《中国科协全国学会组织通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公布日期】2007.09.20•【文号】科协发学字[2007]44号•【施行日期】2007.09.20•【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印发《中国科协全国学会组织通则(试行)》的通知(科协发学字[2007]44号)各全国学会、协会、研究会:《中国科协全国学会组织通则(试行)》已经中国科协七届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中国科协全国学会组织通则(试行)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二○○七年九月二十日附件中国科协全国学会组织通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为规范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中国科协)业务主管的全国学会、协会、研究会(以下简称全国学会)组织工作,促进全国学会组织发展,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全国学会是按科学技术领域中的基础科学、技术科学、工程技术及相关科学的学科组建,或以促进科学技术发展和普及为宗旨的学术性、科普性社会团体。

全国学会要团结和动员广大会员和科学技术工作者,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反映会员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维护会员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推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全国学会贯彻国家科学技术工作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指导方针,弘扬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

第四条全国学会的主要任务是:(一)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推动自主创新。

民政部公告第193号--民政部关于清理本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民政部公告第193号--民政部关于清理本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民政部公告第193号--民政部关于清理本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民政部
•【公布日期】2010.12.27
•【文号】民政部公告第193号
•【施行日期】2010.12.2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民政部公告
(第193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的有关要求,我部开展了对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全面清理工作。

经2010年12月20日我部第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继续有效的规章33件,废止的规章1件;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130件,废止的规范性文件72件。

现将民政部现行有效规章目录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予以公布。

附件:1.民政部现行有效规章目录
2.民政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附件2:民政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一、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社会组织分支机构的管理办法和授权范围

社会组织分支机构的管理办法和授权范围

社会组织分支机构的管理办法和授权范围第一篇:社会组织分支机构的管理办法和授权范围社会组织分支机构的设置流程、管理办法、授权范围一、总则1、为加强和完善对本社会组织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的管理,更好地扶持和促进分支机构的发展,根据国家《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和本社会组织章程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2、分支机构是根据行业需求和本社会组织发展的需要,按照业务范围的划分和体现行业代表性的特点设立,专门从事某项业务或在某一领域开展活动的机构。

分支机构可称为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

3、分支机构隶属于本社会组织,是本社会组织的组成部分,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接受本社会组织的领导和管理。

4、分支机构的工作是本社会组织整体工作的一部分,是本社会组织工作的补充和专业领域服务的延伸。

在本社会组织章程规定和民政部门核准的本社会组织业务范围内,自主开展工作。

所开展的工作须体现分支机构的特定属性,符合专业特点。

5、分支机构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按要求认真履行组织、指导、协调和服务的职责。

二、设立和终止1、分支机构的设立应具有行业代表性,并遵循下列原则和条件:1)尚未建立的行业,市场发育比较成或具有发展前景的行业、业态、业种。

2)体现服务功能和专业特点,符合本社会组织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

3)与本社会组织已设立分支机构的名称、主要业务不冲突。

4)有一定数量的发起单位。

5)有规范的名称和固定住所。

2、分支机构设立的程序: 1)申报。

发起单位提出申请报告。

2)初审。

形成初步审核意见后,报负责人办公会初审。

3)考核。

对提名登记负责人进行考核。

4)审核。

负责人办公会审核。

5)通过。

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议通过。

6)登记。

办理登机手续。

登记材料准备:1)申请报告。

申请报告包括设立的理由、分支机构的业务范围、工作任务和经费来源;2)拟提名登记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及对提名登记负责人的考核意见;3)住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4)有关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关于印发《协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11-282号)

关于印发《协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11-282号)

关于印发《协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11-282号)中石化勘设协字〔2011〕282号关于印发《中国石油和化工勘察设计协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协会各分支机构(设计专业委员会)、上海联络处:按照协会第六届第一次理事会议审议意见,对《协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作了修改,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石油和化工勘察设计协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抄送:协会专业委员会各挂靠单位中国石油和化工勘察设计协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2011年9月17日第六届一次理事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中国石油和化工勘察设计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管理,推动协会整体工作的规范化,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民政部令第23号)以及《中国石油和化工勘察设计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分支机构是协会根据工作需要、按照业务范围的划分设立的专门机构。

分支机构全称为中国石油和化工勘察设计协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分会、××管理委员会。

代表机构是协会在会址北京以外设置的代表协会开展工作、承办协会交办事项的机构。

代表机构全称为中国石油和化工勘察设计协会××联络处、××办事处、××代表处。

协会根据行业发展和业务工作需要以及会员要求,统筹规划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

第三条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协会的组成部分,接受协会的直接领导和管理。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开展活动应使用全称。

第四条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社团管理规定和协会章程,必须按照协会章程规定的宗旨、业务范围和协会授权,制定本机构的工作规程和管理制度,其工作规程和管理制度在实施前应报协会审核批准。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1997.11.30•【文号】银发[1997]513号•【施行日期】1997.11.3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8]第5号--废止上海外资保险机构暂行管理办法等15项规章》(发布日期:2008年1月22日实施日期:2008年1月22日)废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1997年11月30日银发(1997)513号)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各保险公司:为规范保险代理人行为,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促进我国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如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告我行。

附件: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险代理人行为,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保险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保险代理人包括专业代理人、兼业代理人和个人代理人。

第四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代理人,均适用本规定。

第五条保险代理人从事保险代理业务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遵循自愿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六条保险代理人在保险人授权范围内代理保险业务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保险人承担。

第七条保险代理人的监督管理部门是中国人民银行。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保险代理业务。

第二章资格第八条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人员必须参加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并获得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

社会团体分支机构规章制度

社会团体分支机构规章制度

社会团体分支机构规章制度第一条总则为了加强对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的管理,规范分支机构的行为,保障分支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分支机构的定义分支机构是指社会团体根据开展活动的需要,依据业务范围的划分或者会员组成的特点,设立的专门从事该社会团体某项业务活动的机构。

分支机构可以称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等。

第三条分支机构的设立分支机构设立应当符合社会团体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并应当经过社会团体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文件。

第四条分支机构的管理分支机构应当遵守社会团体的章程和管理规定,接受社会团体的统一领导和工作指导。

分支机构负责人由社会团体指定,负责分支机构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分支机构的活动分支机构在授权范围内开展活动,不得超出社会团体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分支机构举办活动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六条分支机构的终止分支机构因故需要终止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文件。

分支机构终止后,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并将清算结果报告社会团体和登记管理机关。

第七条分支机构的监督社会团体应当加强对分支机构的监督和管理,定期对分支机构的工作进行检查。

社会团体应当建立分支机构管理制度,规范分支机构的行为。

第八条违规处理分支机构违反本规章制度或者法律法规的,社会团体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和处理。

对于情节严重的行为,社会团体可以暂停或者撤销分支机构的设立,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附则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社会团体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和完善分支机构管理制度,确保分支机构的健康发展。

以上规章制度仅供参考,具体内容还需根据社会团体的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制定。

北京市社会团体 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管理办法

北京市社会团体 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管理办法

北京市社会团体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发布时间:2005-05-24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北京市社会团体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管理,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政部《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会团体的办事机构,是社会团体根据日常工作需要设立的内部工作机构,办事机构是指秘书处、办公室和有关部门。

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是社会团体根据开展活动的需要,依据业务范围的划分或者会员组成的特点,设立的专门从事该社会团体某项业务活动的机构,分支机构可以称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等。

社会团体的代表机构,是社会团体在住所地以外属于其活动区域内设置的代表该社会团体开展活动、承办该社会团体交办事项的机构。

第三条社会团体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社会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法律责任由设立该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社会团体承担。

社会团体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前应当冠以社会团体名称,开展活动须使用全称。

社会团体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会员属于该社会团体的会员,其收取的会费属于该社会团体所有。

第四条社会团体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履行民主程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负责该社会团体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

经登记管理机关登记后,方可开展活动。

第五条社会团体申请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条件:一、申请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社会团体应是在北京市注册登记一年以上的社会团体法人;二、有固定的活动场所;三、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活动地域、业务范围不得超出社会团体的活动地域和业务范围;四、分支机构不得与其他已设立的社会团体法人或分支机构在会员组成和业务范围上相同或相似;五、分支机构的名称不得冠以行政区划名称,不得带有地域特征;六、社会团体须制定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的本团体《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管理办法》;七、社会团体设立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的,其专项基金总额应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含50万元)或等值外汇。

中国医院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中国医院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中国医院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2017年3月1日第二届理事会第八次全体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国医院协会(以下简称“本会”)分会、专业委员会等分支机构(以下统称“分支机构”)的管理,充分发挥各分支机构的作用,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98]第250号]、《卫生部对社会组织管理的若干规定》(卫人发〔2011〕 73号)、《关于规范社会团体开展合作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民发【2012】 166号)、《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消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14]38号)、《民政部、财务部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反腐倡廉工作的意见》(民发[2014] 227号)、《民政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加强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财务管理的通知》(民发【2014】259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中办发[2016]46号)和《中国医院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会工作实际,制定《中国医院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分支机构是本会根据工作需要,依据业务范围的划分或会员组成特点,设立的专门从事某领域业务活动的非法人机构。

第三条分支机构的名称前应冠以“中国医院协会”;命名方式为:“中国医院协会××分会”或“中国医院协会××专业委员会”或“中国医院协会××工作委员回”,三者属性相同,均适用《办法》。

分支机构开展活动时,应使用全称;其英文译名应与中文名称一致,并报本会审核备案。

第四条分支机构受本会领导和管理,在本会授权范围内开展活动,对本会负责。

第五条分支机构开展活动应遵循以下原则:(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二)严格遵守《章程》和《办法》,自觉接受本会的领导、管理和监督,重要事项应及时向本会请示、报告。

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关于印发《中国记协主管社团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关于印发《中国记协主管社团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关于印发《中国记协主管社团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公布日期】2019.11.18•【文号】记协发〔2019〕14号•【施行日期】2019.11.07•【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正文关于印发《中国记协主管社团管理办法》的通知记协发〔2019〕14号各团体会员,各主管社团:2019年11月7日,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中国记协)第九届全国理事会第五次常务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国记协主管社团管理办法》,现通过中国记协网予以公布,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2019年11月18日中国记协主管社团管理办法(2008年4月21日中国记协第七届全国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书记处印发、2010年8月2日修订,2019年11月7日中国记协九届五次常务理事会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本会主管社团的管理,更好发挥其在新闻事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章程》等规定,结合本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主管社团,是指依法成立的、与新闻行业业务直接相关的、属于本会会员、且由本会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全国性新闻类社会团体。

第三条主管社团应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不得从事本社团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以外的活动,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第四条主管社团应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等要求,建立健全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主管社团的党的建设工作接受中国记协机关党委的管理和指导。

第五条主管社团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建设“记者之家”、提升本行业本领域新闻队伍素质,以组织培训、社会实践、理论研讨、业务交流、专场报告会等形式,深入开展“三项学习教育”活动,引导新闻工作者树立马克思主义新闻观,弘扬新闻职业精神,恪守新闻职业道德,切实增强“脚力、眼力、脑力、笔力”,努力培养一支政治坚定、引领时代、业务精湛、作风优良的新闻队伍。

协会下设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协会下设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协会下设分支机构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规范协会下设分支机构的管理,提高协会组织的运行效率,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分支机构的设立1. 协会下设的分支机构依据协会章程和工作需要进行设立,经协会常务理事会批准。

2. 分支机构的名称、职责、权限和组织结构由协会常务理事会确定,并及时向全体会员公示。

三、分支机构的职责1. 分支机构的职责由协会章程、工作计划和协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确定。

2. 分支机构负责协会日常工作的具体实施和管理,包括但不限于活动组织、会员管理、财务管理等。

3. 分支机构应积极配合协会总部的工作,并按时上报工作进展和相关报表。

四、分支机构的权限1. 分支机构在协会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相应的权限。

2. 分支机构具有一定的自主权,但不能超出协会常务理事会授权的范围。

3. 分支机构在决策、经费使用、人员管理等方面需与协会总部保持沟通和协调,未经批准不能擅自改变或超越权限。

五、分支机构的管理1. 分支机构由主管理事领导,并组织相应的工作团队。

2. 分支机构应定期召开工作会议,总结工作经验,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

3. 分支机构应及时向协会总部提供工作计划、工作报告和财务报表等相关资料。

4. 协会总部有权对分支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对工作不力或违反规定的分支机构,可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

六、分支机构的运行经费1. 分支机构的运行经费由协会总部提供或协助筹集。

2. 分支机构应按照财务制度规定,合理使用和管理运行经费,并定期向协会总部汇报财务状况。

七、附则1.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协会下设的所有分支机构。

2. 对于本管理办法未能涵盖的事项,可参照协会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3. 本管理办法由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以上为《协会下设分支机构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日期:XXXX年XX月XX日协会理事签字:____________协会章程第XX条授权发布。

中国商业联合会分支代表机构设立程序

中国商业联合会分支代表机构设立程序

中国商业联合会分支(代表)机构设立程序1、提交成立分支机构申请(设立条件和原则详见中商联会员[2014]7号关于印发《中国商业联合会分支机构设立与终止原则和程序的补充规定》的通知)、通知附后;2、会员部初审;3、提交会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4、提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5、填写分支(代表)机构登记备案表;6、由中国商业联合会发放分支机构证书;中商联会员[2014]7号关于印发《中国商业联合会分支机构设立与终止原则和程序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各部门、分支机构:按照国家民政部【2014】38号文件精神,为了适应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登记管理改革的新形势,进一步加强中国商业联合会(以下简称中商联)分支机构的管理,规范分支机构的设立和终止,根据民政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国商业联合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和中商联工作实际,特对中国商业联合会分支机构设立与终止原则和程序进行补充规定如下:一、分支机构的设立(一)设立原则:中商联分支机构的设立须符合《中国商业联合会章程》所定职责任务和行业属性,遵循有利于行业、企业和中商联的发展,能够为行业和企业提供专业化服务,能够承接政府和相关机构的相关工作的原则。

拟设立分支机构应发挥以下作用:一是能对全行业或行业的某一专业分支开展研究;二是可以对现有会员根据其所属行业分支、业态、业种、专业类型提供专项服务或开展专项工作;三是发展新行业会员,有利于完善中商联现有会员结构,扩大中商联的行业覆盖率;四是在维持自身运作的基础上,有能力完成中商联下达的服务与经济目标。

(二)名称规范:现行《中国商业联合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规定了以下几种称谓: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

1.分会:具有非常明显的行业属性,针对特定行业开展全方位工作的机构可称分会。

分会工作的特点是综合性,开展的业务、服务内容和项目较为齐全;分会必须发展会员,具有行业会员基础;应建立相应的成员议事制度。

2.专业委员会:就某个行业或行业中某方面重要专业问题开展研究和指导工作,引导行业发展。

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

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

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民政》
【年(卷),期】2001(000)009
【摘要】@@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管理,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总页数】2页(P32-33)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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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所属全国性学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所属全国性学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所属全国性学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7-08-31 字号:【大中小】第一条为加强对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中国科协)所属全国性学会、协会、研究会(以下简称全国性学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所属全国性学会组织工作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国性学会的分支机构是全国性学会根据开展活动的需要,依据业务范围的划分或者会员组成的特点而设立的专门从事本学会某项业务活动的机构,是全国性学会的基础。

分支机构可以称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等。

全国性学会的代表机构,是全国性学会在住所地以外属于其活动区域内设置的代表本学会开展活动、承办本学会交办事项的机构。

全国性学会的代表机构可以称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等。

第三条全国性学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不能冠以“中国”、“中华”、“全国”等字样;其名称前应当冠以全国性学会的名称;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全称。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英文译名应当与中文名称一致。

第四条全国性学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全国性学会的组成部分,接受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法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全国性学会承担。

第五条全国性学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规范的名称;(二)有固定的住所;(三)有符合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

第六条全国性学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当按照学会章程的规定履行民主程序,报中国科协审查批准后,向民政部提出登记申请。

经民政部登记后,方可开展活动。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科协不予受理:(一)在学会内拟设立的分支机构与已设立的分支机构业务范围相同或相似的;(二)拟设立的分支机构冠以行政区划名称,带有地域性特征的;(三)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又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四)拟设立的分支机构业务与该学会宗旨、业务范围无关的;(五)拟设立代表机构的活动内容、承办事项与该学会的业务范围无关的;(六)拟设立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定的活动范围超越该学会设定的活动地域的;(七)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2020)

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2020)

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2020)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10.30•【文号】•【施行日期】2020.10.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和运营,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分支机构,是指证券公司在境内设立的从事业务经营活动的分公司和证券营业部。

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法律责任由证券公司承担。

第三条证券公司设立、收购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证监局备案。

第四条分支机构经营的业务,不得超出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

第五条证券公司设立、收购分支机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有效,能有效控制现有和拟设分支机构的风险;(二)最近1年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规定,增加分支机构后,风险控制指标仍然符合规定;(三)最近2年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最近1年未被采取重大监管措施,无因与分支机构相关的活动涉嫌重大违法违规正在被立案调查的情形;(四)信息技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最近1年未发生重大信息技术事故;(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六条证券公司设立、收购境内分支机构的,应当自完成工商设立(或变更)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分支机构所在地证监局提交下列材料,并抄报公司住所地证监局:(一)备案情况说明,包括营业场所基本情况、岗位设置、人员配备(含从业经历)、制度及信息系统建设情况;(二)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三)公司内部决策文件及授权分支机构经营范围文件;(四)分支机构负责人符合任职条件的证明;(五)营业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六)合规总监出具的公司符合相关要求的意见。

证券公司收购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收购分支机构的许可证正副本原件、收购协议、最近3年合规运行情况及经营管理情况说明,收购分支机构客户处理、员工安置、系统衔接等方面的说明,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的公告证明。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章程示范文本》的通知-民办发〔2021〕22号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章程示范文本》的通知-民办发〔2021〕22号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章程示范文本》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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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章程示范文本》的通知
民办发〔2021〕22号
各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规政策,我部制定了《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章程示范文本》,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各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要依据示范文本修改章程,强化规则意识,做到依章程办事,按章程要求开展活动,持续提升治理能力,实现规范有序发展。

民政部办公厅
2021年12月31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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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石化勘设协字〔2011〕282号
关于印发《中国石油和化工勘察设计协会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协会各分支机构(设计专业委员会)、上海联络处:
按照协会第六届第一次理事会议审议意见,对《协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作了修改,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石油和化工勘察设计协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抄送:协会专业委员会各挂靠单位
中国石油和化工勘察设计协会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
(2011年9月17日第六届一次理事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中国石油和化工勘察设计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管理,推动协会整体工作的规范化,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民政部令第23号)以及《中国石油和化工勘察设计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分支机构是协会根据工作需要、按照业务范围的划分设立的专门机构。

分支机构全称为中国石油和化工勘察设计协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分会、××管理委员会。

代表机构是协会在会址北京以外设置的代表协会开展工作、承办协会交办事项的机构。

代表机构全称为中国石油和化工勘察设计协会××联络处、××办事处、××代表处。

协会根据行业发展和业务工作需要以及会员要求,统筹规划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

第三条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协会的组成部分,接受协会的直接领导和管理。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开展活动应使用全称。

第四条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社团管理规定和协会章程,必须按照协会章程规定的宗旨、业务范围和协会授权,制定本机构的工作规程和管理制度,其工作规程和管理制度在实施前应报协会审核批准。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根据工作规程开展活动,不得开展与所登记业务范围无关的活动。

第五条协会负责办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申请登记、年度检查以及变更注销,对其工作规程、组织机构、领导班子等方面进行管理。

第二章成员
第六条分支机构的成员(以下简称“成员”)应以协会会员为主体,根据工作需要适当吸收本行业或相关领域的非会员单位或个人参加。

第七条分支机构成员的条件、权利、义务等在工作规程中规定。

分支机构成员应遵守本机构的工作规程,积极参加本机构的活动。

第八条加入分支机构应提交书面申请,经分支机构负责人集体研究和审议通过,发给由协会统一印制的《中国石油和化工勘察设计协会分支机构成员证书》,并报协会备案。

第九条分支机构成员加入自愿,退会自由。

如连续两年不参加本机构活动的视为自动退出;如有严重违反工作规程的行为,经分支机构负责人集体研究决定予以除名。

分支机构成员退出或除名时应在协会和分支机构网站上予以公布,其成员证书作废。

第三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第十条分支机构成员大会(委员会)履行本机构以下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工作规程;
(二)选举主任委员,或向协会提出罢免主任委员的建议;
(三)审议工作报告和财务收支报告;
(四)提出终止建议;
(五)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一条分支机构成员大会(委员会)一般每五年召开一次,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其决议事项须经到会成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二条分支机构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秘书处,作为分支机构的办事机构。

第十三条分支机构负责人:
(一)分支机构负责人一般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秘书长一名。

分支机构负责人每届任期五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成员大会(委员会)表决通过,并经协会批准。

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二)分支机构主任委员候选人经酝酿协商由协会提名、经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分支机构成员大会选举产生后,由协会批准任命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分支机构主任委员届内需要变更时,也要按照以上程序办理。

(三)副主任委员、秘书长经酝酿协商由主任委员提名,协会批准任命。

第十四条分支机构负责人应是本专业领域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单位的代表,能够发挥组织协调作用,有良好社会声誉,热爱协会工作并具有完成协会交办工作的能力。

第十五条分支机构主任委员、秘书长的职责由本机构工作规程规定。

第十六条代表机构负责人一般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

主任经酝酿协商由协会提名、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协会批准任命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副主任由主任提名,协会批准任命。

第十七条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工作人员,由主任委员或主任聘用,报协会备案。

第四章活动原则
第十八条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工作是协会工作的组成部分,应围绕协会的发展目标和总体部署,结合自身业务特点,确定具体工作计划,开展日常业务活动。

第十九条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与协会分管部门和分管领导保持工作联系,年末向协会报送本年度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工作计划。

以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义举办的重要活动(包括涉外活动)和重要会议应报协会批准。

重大事项应随时请示报告。

接受政府部门授权或委托事项应报协会备案。

第二十条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以协会名义印发文件,应经协会分管部门审核,并经协会领导签发。

以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义印发文件,应按照“协会公文处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并抄报协会。

由分支机构主办的刊物应送协会秘书处和分管部门存档。

第二十一条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涉外事务由协会负责审核和组织。

第二十二条不得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变相转租、转借。

第五章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三条经费来源
(一)委托工作的经费拨款;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三)接受资助、捐赠;
(四)其他合法收入。

分支机构的活动经费原则上自行筹集。

其创收收入经协会批准可全部或部分留用。

未经协会批准,分支机构不得以协会名义收取会费。

第二十四条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财务工作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其财务和资产纳入协会统一管理,并接受协会财务部门监督。

第二十五条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按年度向协会报告财务决算和下年度经费预算,经协会理事长审批后执行。

资金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助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六条协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因工作需要已建立银行账户的,应配备专职或兼职财会人员,会计和出纳应分别设置,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协会要求规范管理,不准出租、出借或转让给其它单位或个人使用。

第二十七条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购买的资产属于协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证章及变更管理
第二十八条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登记证书和印章,由协会统一向社团登记机关申请制作,启用前应办理领用和备案手续,严格使用登记制度,并妥善保管。

第二十九条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变更名称时由协会负责统一刻制新印章,收回旧印章。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注销后应将登记证书和印章交回协会。

第三十条分支机构主任委员、代表机构主任以及办公场所等各项变更,应向协会提交申请,由协会按《章程》规定审批,报主管部门和民政部办理变更手续。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终止活动时,经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由协会组织成立清算工作组,对其资产和财务进行清理,报上级主管部门和民政部办理注销手续。

第三十二条其他未尽事宜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和有关社团管理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第六届一次理事会会议通过之日起实行,由中国石油和化工勘察设计协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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