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劳动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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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劳动合同编号
劳动合同书
甲方(聘用单位)名称:
注册地址: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乙方(受聘人员)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家庭住址:
居民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紧急联系人及电话:
*********有限公司印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本劳动合同期限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二条试用期个月,即年月日至年月日。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三条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岗位(工种)工作,经甲乙双方协商可以随时调整工作岗位。
第四条乙方同意在甲方安排的工作地点从事工作,根据甲方的工作需要,经甲乙双方协调可以变更工作地点。
第五条乙方应当遵守甲方制定的规章制度,并按照甲方制定的岗位职责履行职责,按时、按质、按量完成规定工作任务。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六条本公司执行每周40小时工作制度,因工作需要甲方有权安排乙方加班或值班,乙方应服从甲方安排,业务部门因采用轮班制,无法于节假日正常休息的,可视情况安排轮休。
四、劳动报酬
第七条乙方月标准工资由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绩效
工资三部分组成,为人民币元或按执行,在合同期内如甲方的工资制度发生变化或乙方工作岗位变动,则按新的工资标准执行。
第八条甲方人力资源部门根据乙方的考勤、岗位职责履行情况和目标完成程度进行考评,每月10日前出具绩效考评结果。甲方根据每月绩效考评结果于每月20日前支付乙方工资。
乙方在试用期间的工资按标准工资的80%予以发放。
第九条甲方安排乙方延长日工作时间的,延长的工作时间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乙方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工资报酬;安排乙方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加班日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乙方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报酬;安排乙方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加班日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乙方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工资报酬。乙方为完成自己应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完成但未完成的工作而自行延长工作时间的,不属于甲方责任,不另计发工资报酬。
五、社会保险及其他待遇
第十条甲方应按国家和省市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社会保险按照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应由乙方个人缴纳的部分,甲方有权直接从乙方工资中代扣代缴。
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十一条甲方根据生产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为乙方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十二条甲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制度;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甲方的劳动安全制度,严禁违章作业,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十三条甲方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
七、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
第十四条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员工手册、各项劳动纪律以及考核制度为本合同的附件,甲方应当向乙方公示。
第十五条甲方有权按照岗位职责,建立健全各项考核制度,做到职责清晰,责任明确,严格考核,奖罚分明。
第十六条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的各项法律、法规,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员工手册、劳动纪律,自觉服从甲方领导和管理。
第十七条乙方如违反甲方规章制度、员工手册、劳动纪律,甲方有权进行批评教育、处罚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八、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和续订
第十八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九条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
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
第二十条乙方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乙方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一条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以暴力、威胁、监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四)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1)在试用期间被认为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泄露公司秘密,给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或1000元(含)以上经济损失的;
(4)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
方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甲方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或经查实提供的个人基本信息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信息的;
(六)有贪污、挪用、赌博、受贿、盗窃等行为的;
(七)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公司依法依规制定的相关制度中规定应当解除劳动合同而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的。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来的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甲方双方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减员二十人以上或者占企业总人数百分之十的,甲方提前三十天向职代会说明情况,可以裁减人员: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