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股权转让(202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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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最新国有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2021年最新国有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2021年最新国有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报经国务院同意,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那么对于更多的相关知识,可以参考下文!20xx年最新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优化,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包括:(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转让其对企业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权益的行为(以下称企业产权转让);(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增加资本的行为(以下称企业增资),政府以增加资本金方式对国家出资企业的投入除外;(三)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重大资产转让行为(以下称企业资产转让)。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包括:(一)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以及上述单位、企业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为100%的国有全资企业;(二)本条第(一)款所列单位、企业单独或共同出资,合计拥有产(股)权比例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最大股东的企业;(三)本条第(一)、(二)款所列企业对外出资,拥有股权比例超过50%的各级子企业;(四)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单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并且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对其实际支配的企业。

第五条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标的应当权属清晰,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9.08•【字号】鲁政办发〔2021〕14号•【施行日期】2021.09.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山东省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暂行规定》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9月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出资人与受托人职责第三章金融机构国有资本管理第四章所出资金融机构重大事项管理第五章所出资金融机构管理者选择与考核第六章所出资金融机构财务管理第七章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第八章附则山东省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履行好出资人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国有金融资本是指山东省内各级政府及其授权投资主体直接或间接对金融机构出资所形成的资本和应享有的权益。

凭借国家权力和信用支持的金融机构所形成的资本和应享有的权益,纳入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规定所称国有金融机构是指各级政府通过出资或者投资关系、协议、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金融机构,包括依法设立的获得金融业务许可证的各类金融企业,金融控股公司、金融投资运营公司以及金融基础设施等实质性开展金融业务的其他企业或机构。

第三条各级财政部门根据本级政府授权,集中统一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依法依规参与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和享有资本收益,加强所出资国有金融机构重大事项管理,逐步建立健全管理权力和责任清单,实现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金融资产监管。

国有股权转让挂牌前意向协议签订的风险管理

国有股权转让挂牌前意向协议签订的风险管理

国有股权转让挂牌前意向协议签订的风险管理⽬录⼀、意向协议的性质⼆、意向协议的法律效⼒三、意向协议的违约风险与法律后果四、⼩结2004年出台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办法》初步确⽴了国有股权转让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2016年出台的《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32号令”)进⼀步完善了国有资产交易制度,并将适⽤范围扩⼤为国有股权转让、国有资产转让和国有企业增资。

⾄此,国有资产交易以挂牌公开为原则、⾮公开协议为例外的国有资产交易规则基本形成。

然⽽,不同于资本市场,国有股权挂牌转让的实践中信息不对称的情况较为突出,这就造成了⼀个困境:⼀⽅⾯,国有股权挂牌程序较为复杂,⼀旦流拍,国有企业前期花费的⼈⼒、物⼒、财⼒将付诸东流,尤其是对于还涉及职⼯安置等特殊事项需要解决的情况下,如未事先确定会有意向⽅报名摘牌,国有企业不敢轻易启动程序挂牌;另⼀⽅⾯,产权交易机构的公告信息难以被合适的投资⼈所接触到,即使接触到该信息,也可能因不了解情况或短时间内⽆法获取⾜够的信息作出决策,且加上不菲的报名保证⾦,投资⼈往往望⽽却步。

为解决前述困境,长期以来,许多国有企业都会在股权挂牌之前寻找合适的意向受让⼈,并与之签署意向协议,要求意向受让⼈交纳保证⾦或诚意⾦,以确保其报名参与摘牌。

意向协议签署后,意向受让⼈也能有⾜够的时间,在正式挂牌前对项⽬进⾏尽职调查,以便进⾏科学决策。

但对于上述做法,实践中存在⼀定争议,因为按照国有资产交易监管要求,国有股权转让必须公平公正公开,国有企业在股权挂牌之前接触意向受让⼈是否违背前述原则?更为关键的问题在于,从民法上看,该等意向协议的性质如何,是否合法有效?有哪些法律风险和法律后果?国有企业如何既不违反国资监管的规定,⼜能防控法律风险,并顺利推进股权转让⼯作?针对以上这些问题,笔者根据有关规定,结合近年来与此有关的多个司法案例进⾏分析如下:⼀、意向协议的性质意向协议的性质对法律适⽤与双⽅权利义务关系的认定具有重要意义,⽽认定合同性质不在于合同名称如何,更多是看合同的实质内容,故对于国有企业在挂牌之前与意向受让⼈签署的意向协议性质,基于实质⼤于形式的原则,可能会有如下三种认定:(⼀) 认定意向协议构成预约合同,但可能性相对较⼩《民法典》第四百九⼗五条[注1]⾸次将预约合同法律化,如不按约定及时签署正式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

国有企业股权投资风险管理及解决措施

国有企业股权投资风险管理及解决措施

国有企业股权投资风险管理及解决措施发布时间:2022-02-14T01:59:13.314Z 来源:《中国经济评论》2021年第11期作者:江雪莲[导读]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国有企业为了实现战略稳定发展,就要结合外部环境变化,对产业结构作出适当调整。

山东省财金乡村振兴有限公司 250000摘要:国有企业想要实现战略发展目标,就会发生股权行为,但股权投资存在较大风险,对企业实现战略目标产生不利影响。

为了更好地防控股权风险,就要对股权管理模式进行创新,构建完善的管理机制,制定完善的策略,推动国有企业发展。

基于此,文章先对强化国有企业股权投资风险管理的重要性进行分析,然后对投资风险管理中的问题进行探究,最后对处理策略进行阐述。

关键词:国企股权投资;风险管理问题;策略前言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国有企业为了实现战略稳定发展,就要结合外部环境变化,对产业结构作出适当调整。

在市场与金融作用下,促进企业良好发展,同时应用股权投资形式,提升企业效益,促进企业投资报酬的提高。

1国企股权投资风险管理的重要性企业经营目标是利益最大化,强化股权投资风险管理的意义是实现资本最大化。

在股权投资过程中,风险管理是一项重要内容,完善的风险管理模式对国企股权投资发展产生重要影响,强化投资风险管理,对股权投资行为进行有效管理,对投资金额与方向做出调整,保障企业经济效益的提升。

以管理效率角度分析,可将其分为两方面。

一是物质,对资源的调整与完善。

在国企投资中,股权投资是一项关键内容,股权投资效果对企业运行与发展产生重要影响,因此,强化股权投资风险管理,科学配置资源;二是人,在企业发展过程中,人员是核心,强化企业经营风险意识,尤其是股权投资风险意识,能够保障企业长久发展。

2国有企业股权投资风险管理中的问题2.1盲目投资问题国企股权投资过程中,需完善投资管理工作。

在国企群体中,投资方式各异,在投资前期,需对投资做好初步决策审核,同时将风险管理部门与投资部门整合到调查工作中,做好系统性分析,详细进行研究后,做出最终决策评判。

股权转让完税证明(共18篇)

股权转让完税证明(共18篇)

股权转让完税证明(共18篇)第1篇:股权转让哪些情形要提交“完税证明”?股权转让哪些情形要提交“完税证明”?一、公司自然人股东:须提交完税凭证个人股权交易长期以来是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重点和难点,税收流失的情况比较严重。

为进一步加强征管,2021年年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21年第67号)出台,对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做出了具体规定。

根据67号公告,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同时,根据《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规定,各级税务机关应积极创造条件,为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证明),通过基础信息管理系统打印《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为纳税人提供完税依据。

早在2021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21〕285号)已经明确规定:股权交易各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转让交易以后至企业变更股权登记之前,负有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义务的转让方或受让方,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并持税务机关开具的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虽然,285号文已被67号公告废止,但各地工商部门仍延续这一做法,要求转让人提交个税完税证明。

如《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2021年第5号)中规定,股权变更企业应持主管地税机关确认的《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而且,在实践中,个人股权转让后,确需持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这就使得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更加完善,有效地堵住了税收漏洞,保证了国家税收收入。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21〕167号),自2021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股权转让工作总结

股权转让工作总结

股权转让工作总结篇一:股权转让涉税避税总结股权转让避税要点总结(2021-06-09 07:35:12)转载▼分类:股权/分配/弥补/融资/资本运营原文地址:股权转让避税要点总结作者:张律师税务专题(一):股权转让避税要点总结张伟一、股权转让征所得税,转让收入不仍未允许扣减并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

(国税函【2021】79号、国税函【2021】698号)(一) 布尚县股权转让寻花问柳的前提与基础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减免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新经济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实施细则中解释为: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新经济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上市公司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企业所得税法从2021年1月1日开始正式施行,本条规定是下面案例中股权持有收益和股权转让收益进行转化从而实现避税的必要条件和基础。

(二)股权转让收入是否扣减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国税相关政策沿革(1)国税发【2021】118号第二条第一款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是指企业因收回、转让或处置股权投资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

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改称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即:从2021年到2021年之间,补回内资企业转让股权不允许扣减投资者享有的仍未分配的留存收益。

(2)国税函【2021】390号。

规定:企业在一般的部分股权(包括转让股票或股份)买卖中,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21〕118号)有关规定执行。

股权转让人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或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股权转让所得,不得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

企业进行清算或转让全资子公司以及持股比例95 %以上的企业时,投资方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应应确认为投资方股息性质的所得。

为杜绝对税后利润重复征税,影响化工企业改组活动,在计算投资方的股权转让所得时,允许从转让短果收入中减除上述股息性质的所得。

股权转让涉及的税收政策

股权转让涉及的税收政策

股权转让涉及的税收政策伴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开展与企业改制的深化,股权转让日渐普遍。

所谓股权转让是指企业的股东将其拥有的股权或股份,局部或全部转让给他人。

股权转让是股东行使股权经常而普遍的方式,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通过法定方式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局部出资。

股权转让是公司法的概念,但却与税收有着紧密的联系。

为加强对股权转让税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相关的税收政策,对加强管理起到一定的作用。

目前,与股权转让的税收政策包括流转税、所得税和行为税三类,分税种就征收或暂免征作了明确界定。

一、营业税2003年1月1日前:?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第八、九条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以不动产〔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当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

但转让该项股权,应按本税目征税〞。

2003年1月1日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对股权转让行为征税重新作出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对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当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第八、九条中与新规定内容不符的予以废止。

二、企业所得税〔一〕一般政策规定。

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规定:“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

〞因此企业转让股权取得的收入应作为企业的收入总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同时法第十六条规定“企业转让资产,该项资产的净值,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其中净值,是指有关资产、财产的计税根底减除已经按照规定扣除的折旧、折耗、摊销、准备金等后的余额。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举例:某公司将长期持有的W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出售,共得价款15.8万元,存入银行;该项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为15.2万元,未计提减值准备。

《股权转让》PPT课件

《股权转让》PPT课件

历史本钱原那么
• 〔一〕长期股权投资投资初始调整产生的收益

A公司2021年出资500万元,对M公司进展投资,
持股比例25%。A公司采用权益法核算,M公司可识别净
资产公允价值为2400万元。即:A公司占25%局部为
600万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本钱600万

贷:银行存款 500万 元

营业外收入 100万元
纳税调减。

在资产处置时,该项暂时性差异会自然转回。

纳税申报思路:以资产入手,来调整利润。
• 1、计税根底
• 2、资产净值
• 3、账面原值
• 4、账面价值
历史本钱原那么
• 长期股权投资 • 〔一〕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下对初始投资本钱的调整 • 〔二〕按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的损益调整 • 〔三〕权益法下分红的税务处理 • 〔四〕权益法下分红的常见错误 • 〔五〕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税务处理 • 〔六〕长期股权投资的转让税务处理 • 〔七〕为什么损益调整局部不能再税前扣除? • 〔八〕股权转让损失的税务处理 • 〔九〕股权转让的其他税种。 • 〔十〕海外转让股权案例。〔顺驰案例、扬州案例〕
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
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
。〔国税函【2021】202号文件〕案例:“工商银行国
债利息的风险准备〞。

第五十六条 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①固定资产、
②生物资产、③无形资产、④长期待摊费用、⑤投资资产
、⑥存货等,以历史本钱为计税根底 。
• 持有期间计税根底不变,因此税务不认可!
• 常见错误:附表五第三行、附表三第十五行第四列,对 实际收到的投资收益作纳税调减处理,但是附表三第七行 未作纳税调增,导致偷税的后果。

2021版的股权平价转让范本

2021版的股权平价转让范本

素材由本人精心制作和收集供大家参考{可直接下载,直接编辑使用}[省时省力]20XX年X月合同编号:2021-xx-xx合同/协议(模板)合同名称:甲方:乙方:签订时间:签订地点:股权平价转让范本转让方:(甲方)身份证号:受让方:(乙方)身份证号:鉴于甲方在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合法拥有%股权,现甲方有意转让其在公司拥有的全部股权,并且甲方转让其股权的要求已获得公司股东会的批准。

鉴于乙方同意受让甲方在公司拥有%股权。

鉴于公司股东会也同意由乙方受让甲方在该公司拥有的%股权。

甲乙双方经自愿、平等、友好协商,就标的公司股权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股权转让价格与付款方式1、甲方同意将所持有%的股权(认缴注册资本元,实缴注册资本元,协议签订当时公司基本账户余额:元)以元人民币的价格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按此价格和条件购买该股权。

2、乙方同意在本合同双方签字之日向甲方支付元;在甲乙双方办理完工商变更登记后,乙方向甲方支付剩余的价款元。

第二条变更登记受让方受让上述股权后,由新股东会对原公司成立时订立的章程、协议等有关文件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条股权转让有关费用的负担本次股权转让有关费用,由_________承担。

第四条甲方保证1、甲方为本协议第一条所转让股权的唯一所有权人;2、甲方作为公司股东已完全履行了公司注册资本的出资义务;3、保证所与本次转让股权有关的活动中所提及的文件完整、真实、且合法有效;4、保证转让的股权完整,未设定任何担保、抵押及其他第三方权益;第五条协议的变更、解除和终止1、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解除或终止本合同;2、合同解除后,双方按照约定办理合同解除事宜,没有约定又不能协商一致的,按照法律规定办理。

第六条违约责任1、如协议一方不履行或严重违反本协议的任何条款,违约方须赔偿守约方的一切经济损失。

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守约方亦有权要求解除本协议及向违约方索取赔偿守约方因此蒙受的一切经济损失。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的说明(2021)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的说明(2021)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的说明(2021)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12.20•【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的说明——2021年12月20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王瑞贺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委员长会议委托,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一、关于公司法修改的必要性公司是最重要的市场主体,公司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基础性法律。

我国现行公司法于1993年制定,1999年、2004年对个别条款进行了修改,2005年进行了全面修订,2013年、2018年又对公司资本制度相关问题作了两次重要修改。

公司法的制定和修改,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密切相关,颁布实施近30年来,对于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加强产权保护、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等方面作出重大决策部署,推动公司制度和实践进一步完善发展,公司注册登记数量由2013年的1033万家增加到3800万家,同时对公司法修改提出一系列任务要求。

第一,修改公司法,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坚持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是重大政治原则,必须一以贯之;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国有企业的改革方向,也必须一以贯之。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推动国有企业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健全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将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职责划入审计署,不再设立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

天津市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天津市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天津市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9.30•【字号】津国资产权〔2021〕16号•【施行日期】2021.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监督正文市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津国资产权〔2021〕16号各市管、委管企业,各区国资委:为推动我市国有企业规范执行《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令第32号,以下简称32号令),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市管、委管企业要严格规范落实32号令及本通知有关要求,压实责任主体,切实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管理,防范国有资产流失风险,除市国资委另有规定的外,不得自行下放审批权限。

二、市管、委管企业要坚持“应进必进、能进则进”的原则,产权转让、增资扩股、资产转让事项原则上通过产权市场公开进行,并落实好进场交易制度,规范操作,实现国有资产交易阳光、透明。

三、涉及关系民计民生、基础设施建设及对我市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重要行业企业的重组整合,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企业国有产权确需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之间转让的,经市国资委批准,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转让价格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果。

四、因国有资本布局结构调整需要,由特定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参与增资的,或因市管、委管企业与特定投资方建立战略合作伙伴或利益共同体需要,由该投资方参与市管、委管企业或其子企业增资的,经市国资委批准,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增资方式。

五、市管、委管企业应审慎考虑采取非公开协议交易方式的可行性、必要性。

确需市国资委审批的企业国有产权非公开协议交易事项,应符合本通知第三条、第四条规定情形。

2021年股权转让新规

2021年股权转让新规

2021年股权转让新规
2021年的股权转让新规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进行规定。

以下是该条款的主要内容:
1.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2.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3.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4.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5.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这些规定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指导,确保股权转让过程的公平、公正和合法。

如需更详细的信息,建议咨询专业律师或法律机构。

2021年最新就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办法解读

2021年最新就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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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转让程序完整详细版

国有资产转让程序完整详细版

国有资产转让程序完整详细版国有股权转让股权转让涉及国有资产监管的特殊规定,也符合《公司法》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转让方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有股权交易可分为以下几个步骤:第一,初步审批转让方就本次股权转让的数额、交易方式、交易结果等基本情况制定《转让方案》,申报国有产权主管部门进行审批,在获得同意国有股权转让的批复后,进行下一步工作。

二、清产核资转让方组织验资(因被投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导致转让方不再具有控制地位的,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组织验资),根据资产和验资结果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资产转移清单。

3、审计评估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实施全面审计,在清产核资和审计的基础上,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

(评估报告经核经批准或备案后,作为确定企业国有股权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四、内部决策股权转让所属企业应当召开股东会,对股权转让进行内部审议(采用协议转让的,应当取得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同意的批复,转让方和受让方应当按照企业内部决策程序草签转让合同并进行审议),从而形成同意股权转让和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承诺的决议。

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形成职工代表大会同意的转让决议。

5、申请上市选择有资格的产权交易机构,申请上市交易,并提交转让方和被转让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转让方和被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登记证、被转让企业股东会决议、主管部门同意转让股权的批复、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意见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以及交易所要求提交的其他书面材料。

六、签订协议转让完成后,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取得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证明。

7、批准和备案转让方将股权转让的相关文字书面材料报国有产权主管部门备案登记。

八、产权登记出让人、受让人凭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及相应材料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9、变更程序交易完成,标的企业修改《公司章程》以及股东名册,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变更登记。

关于股权转让的涉税政策

关于股权转让的涉税政策

关于股权转让的涉税政策1、企业所得税(一)居民企业1、一般性税务处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假设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21〕79号)规定:三、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确认和计算问题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本钱后,为股权转让所得。

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9号)规定:“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管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表达,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假设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21〕59号)规定:四、……(三)企业股权收购、资产收购重组交易,相关交易应按以下规定处理:1.被收购方应确认股权、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2.收购方取得股权或资产的计税根底应以公允价值为根底确定。

3.被收购企业的相关所得税事项原那么上保持不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7号)规定:“二、依法按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取得的转让股权(股票)收入等转让财产收入,应全额计入应税收入额,按照主营工程(业务)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假设主营工程(业务)发生变化,应在当年汇算清缴时,按照变化后的主营工程(业务)重新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81号)规定:一、关于内地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合交易所(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的所得税问题……(二)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的转让差价所得税。

国有股权转让过程中的过渡期损益处理探讨

国有股权转让过程中的过渡期损益处理探讨

国有股权转让过程中的过渡期损益处理探讨摘要:国有股权转让对于提升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在国有股权转让过程涉及到诸多法律因素。

特别是在转让过程中的过渡期由于国有企业本身处于生产经营状态,对于这一期间损益处理工应当引起相关方面重视。

根据国有股权转让具体情况分析过渡期损益产生基本原因以及国家有关部门所出台若干规定,提出国有股权转让过程中过渡期损益处理策略,对于相关工作开展起到促进作用。

关键词:国有股权转让;过渡期损益;处理引言所谓国有股权是指国家授权的投资主体作为股东,以国有财产进行投资所形成的相应股份。

在现代企业制度中,国家所有权与公司法人财产权进行分离,国家所有权实现了在国有公司中的民事转化,即被称为股权化。

在国有股权进行转让过程中,应当做好多方面工作,在这些工作中对于过渡期损益处理至关重要,通过对于过渡期损益进行处理,能够有效保障各方面的权益,对于国有企业进一步发展起到至关重要的推动作用。

1过渡期损益的产生及相关规定根据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在国有股权转让过程中可以采用资产重组、资本运作等多样化形式。

在这种情况下,国有股权在转让过程中涉及到多方面内容,包括可行性方案研究、审计评估、上级部门决策等等[1]。

从具体情况来看,国有股权转让的流程较为复杂,时间跨度很长,在某些情况下时间跨度高达一年。

为了实现在股权转让过程中收益最大化,相关部门应当组织专业人对于过渡期经营损益处理问题进行深入研究以及分析,避免国有资产流失现象发生。

我国有关方面对国有股权转让问题高度重视,积极研究相关政策促进国有独资企业实施改革。

在国有独资企业进行改革的过程中,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工商变更登记。

在进行工商变更登记期间,国有企业会产生相应盈利,而导致资产数量增加。

在这种情况下,对于所增加净资产有关方面应当引起足够重视,严格遵循法律以及法规,将这一部分净资产上交国有产权持有单位。

在特殊情况下,改制企业的国有权应当经过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同意,因股权转让而减少的净资产,应当由国有产权持有单位进行补充,或者由改制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利润进行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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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股权转让(2021版)
State owned equity transfer (2021 Edition)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 年 ____ 月 ____ 日
合同编号:XX-2020-01
国有股权转让(2021版)
前言: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本文档根据合同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档下载后内容可按需编辑修改及打印。

转让方(甲方):
住址:
受让方(乙方):
住址:
鉴于甲方在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合法拥
有%股权,现甲方有意转让其在公司拥有的全部股权,并且甲方转让其股权的要求已获得公司股东会的批准。

鉴于乙方同意受让甲方在公司拥有%股权。

鉴于公司股东会也同意由乙方受让甲方在该公司拥有的%股权。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就股权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股权转让
1、甲方同意将其在公司所持股权,即公司注册资本
的%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受让。

2、甲方同意出售而乙方同意购买的股权,包括该股权项下所有的附带权益及权利,且上述股权未设定任何(包括但不限于)留置权、抵押权及其他第三者权益或主张。

3、协议生效之后,甲方将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及债权债务不承担任何责任、义务。

第二条股权转让价格及价款的支付方式
1、甲方同意根据本合同所规定的条件,以元将其在公司拥有的%股权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以此价格受让该股权。

2、乙方同意按下列方式将合同价款支付给甲方:
(一)乙方同意在本合同双方签字之日向甲方支付
元;
(二)在甲乙双方办理完工商变更登记后,乙方向甲方支付剩余的价款元。

第三条甲方声明
1、甲方为本协议第一条所转让股权的唯一所有权人。

2、甲方作为公司股东已完全履行了公司注册资本的出资义务。

3、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甲方完全退出公司的经营,不再参与公司财产、利润的分配。

第四条乙方声明
1、乙方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2、乙方承认并履行公司修改后的章程。

3、乙方保证按本合同第二条所规定的方式支付价款。

第五条股权转让有关费用的负担
双方同意办理与本合同约定的股权转让手续所产生的有关费用,由方承担。

第六条有关股东权利义务包括公司盈亏(含债权债务)的承受
1、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乙方实际行使作为公司股东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股东义务。

必要时,甲方应协助乙方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包括以甲方名义签署相关文件。

2、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乙方按其所持股权比例依法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

第七条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可变更或解除合同,但双方必须就此签订书面变更或解除合同。

1、由于不可抗力或由于一方当事人虽无过失但无法防止的外因,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

2、一方当事人丧失实际履约能力。

3、由于一方或二方违约,严重影响了守约方的经济利益,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

4、因情况发生变化,经过双方协商同意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八条违约责任
1、如协议一方不履行或严重违反本协议的任何条款,违约方须赔偿守约方的一切经济损失。

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守约方亦有权要求解除本协议及向违约方索取赔偿守约方因此蒙受的一切经济损失。

2、如果乙方未能按本合同第二条的规定按时支付股权价款,每延迟一天,应按延迟部分价款的‰支付滞纳金。

乙方向
甲方支付滞纳金后,如果乙方的违约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超过滞纳金数额,或因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其它损害的,不影响甲方就超过部分或其它损害要求赔偿的权利。

第九条保密条款
1、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向其他第三人泄漏在协议履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相关信息,也不得将本协议内容及相关档案材料泄漏给任何第三方。

但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披露的除外。

2、保密条款为独立条款,不论本协议是否签署、变更、解除或终止等,本条款均有效。

第十条争议的解决
1、与本合同有效性、履行、违约及解除等有关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2、如果协商不成,则任何一方均可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其他
本协议书一式___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____份,公司、公证处各执__________份,其余报有关部门。

转让方:
年月日
受让方: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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