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办法
河南省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办法
河南省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办法第一篇:河南省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办法河南省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企业思想政治工作,充分调动企业政工人员的积极性,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试行条例〉的通知》(中办发〔1990〕8号)、《中共中央宣传部、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劳动部、财政部关于实施〈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试行条例〉的若干规定》(中宣发文〔1990〕8号)、《河南省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工作实施意见》(组字〔1990〕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企业政工职评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河南省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设助理政工师、政工师、高级政工师、教授级高级政工师。
其中,助理政工师为初级专业职务,政工师为中级专业职务,高级政工师为副高级专业职务,教授级高级政工师为正高级专业职务。
第三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受聘担任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的人员,与担任其他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享受同等的工资福利和其它待遇。
二、参评范围第四条国有和党组织健全的其他类型企业以及企业化管理、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范围内的下列人员可申报参评:1、专职从事党的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员;2、工会、共青团和妇联组织中专职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员;3、宣传文化、组织人事、纪检监察、武装、保卫、老干部、信访、计划生育、民事调解中主要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员。
第五条小型企业和乡镇所属事业单位不得申报高级政工师以上专业职务;省及省辖市所属处级以下事业单位一般不得申报教授级高级政工师专业职务,个别人才密集单位,需报省政工职评办公室批准后方可申报参评。
第六条下列人员不能申报参评:1、在规定申报时间前已到退休年龄的(不论是否办理退休手续);2、离开政工岗位两年以上,重新回到政工岗位不足一年的;3、近3年内受过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的。
河南省政工类职称评审管理办法
河南省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办法豫企政职[2010]1号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企业思想政治工作,充分调动企业政工人员的积极性,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试行条例>的通知)(中办发…1990‟8号)、《中共中央宣传部、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劳动部、财政部关于实施<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试行条例>的若干规定》(中宣发文…1990‟8号)、《河南省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工作实施意见》(组字…1990‟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企业政工职评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河南省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设助理政工师、政工师、高级政工师、教授级高级政工师。
其中,助理政工师为初级专业职务,政工师为中级专业职务,高级政工师为副高级专业职务,教授级高级政工师为正高级专业职务。
第三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受聘担任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的人员,与担任其他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享受同等的工资福利和其它待遇。
二参评范围第四条国有和党组织健全的其他类型企业以及企业化管理、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范围内的下列人员可申报参评:1、专职从事党的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员;2、工会、共青团和妇联组织中专职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员;3、宣传文化、组织人事、纪检监察、武装、保卫、老干部、信访、计划生育、民事调解中主要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员。
第五条小型企业和乡镇所属事业单位不得申报高级政工师以上专业职务;省及省辖市所属处级以下事业单位一般不得申报教授级高级政工师专业职务,个别人才密集单位,需报省政工职评办公室批准后方可申报参评。
第六条下列人员不能申报参评:1、在规定申报时间前已到退休年龄的(不论是否办理退休手续);2、离开政工岗位两年以上,重新回到政工岗位不足一年的;3、近3年内受过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的。
第七条获得其他系列专业职务任职资格后调入政工岗位的人员,从事思想政治工作1年以上,方可转评同级政工专业职务;在政工岗位履职满2年后方可申报参评高一级的政工专业职务,但其在原岗位上的履职年限可以连续计算。
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申报表(含内容)
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申报表(含内容)工作自2019年起,本人担任南京改建工程项目部的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
在这两年中,我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积极推动基层支部建设和组织发展工作。
通过加强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我成功健全了基层支部,提高了组织发展水平。
二、加强思想政治教育,推动精神文明建设作为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我深刻认识到思想政治工作对企业发展的重要性。
因此,我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思想政治教育活动,推动精神文明建设。
我组织了多次主题教育活动,如“”等,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三、加强员工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在工作中,我积极探索员工管理新模式,注重员工的思想动态和心理健康,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效率。
我通过建立健全的考核机制,加强团队协作,成功提高了工作效率和质量。
四、积极参与企业文化建设作为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我积极参与企业文化建设,推动企业文化建设成果。
我组织了多次文化活动,如文艺汇演、书法比赛等,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应。
总之,我将继续认真履行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的职责,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工作水平,为企业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根据省公司党委要求,对所有党员进行了基本情况核实和登记,完成了组织关系接转工作。
针对项目部实际情况,成立了南京改建工程项目部党支部,并向省公司党委请示,健全了党的组织机构,使党务管理工作逐步规范化、科学化发展。
在2005年,完成了三位预备党员转正工作,并加强了组织发展工作,吸收了一名工作成绩突出、积极向党组织靠拢的同志加入XXX。
为了加强党员、干部的党性教育,提高其思想政治素质,充分调动其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党在不同时期的中心任务,利用和政治研究的时间,组织党员进行党史、党章、"等方面的研究,提高了全体党员的思想政治觉悟和政治理论水平,统一了党员的思想认识,树立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思想。
项目部按照省公司党委的统一部署,开展了保持员先进性教育活动。
关于做好2010年度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2010年度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工作的通知郑企政职[2010]4号各县(市)区委宣传部、市直各委局办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全市大中型企业(含部分省直企事业单位和中央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工作领导小组:根据省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结合我市政工职称评定工作实际情况,现将2010年度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参评范围(一)党组织健全的各类企事业单位中,专职从事党的思想政治工作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中专职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员。
(二)党组织健全的各类企事业单位中,在武装、保卫、老干部、信访、精神文明、文化建设、计划生育、民事调解、人事、监察部门,以主要精力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员(含主管以上工作的行政领导)。
(三)小型企业和乡镇所属事业单位不得申报高级政工师以上专业职务,省及省辖市所属处级以下事业单位一般不得申报教授级高级政工师专业职务,个别人才密集单位,需报市职评办并经省职评办批准后方可申报参评。
二、政策依据(一)《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试行条例>的通知》(中办发[1990]8号)(二)《中共中央宣传部、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劳动部、财政部关于实施<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试行条例>的若干规定》(中宣发文[1990]8号)(三)《河南省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办法》(2010年修订)(四)《关于完善初中级政工职称评审条件的通知》(郑企政职[2004]3号)的有关规定三、申报、审核材料的要求除按《河南省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工作文件资料汇编》中豫企政职办[1992]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外,还需提交:(一)所在岗位及主要工作职责证明材料。
大中型企业参评人员证明材料由其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出具,其他企事业单位参评人员证明材料由各县(市)区或所属市直委局党委(党组)出具,上述材料必须加盖党委(党组)专用章;(二)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三)学历认证报告(认证机构:河南省大中专学生就业服务中心;地址:河南日报报业大厦23楼2304室;电话:65796015);(四)已评定的政工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证书或获得的其他序列职称任职资格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五)可作参评条件的荣誉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六)可作参评条件的论文获奖证书或刊发载体的原件及复印件;(七)2009年或2010年政工岗位培训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八)在有效期内的相应等级的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合格证;2009年或2010年政工职称外语考试合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河南省政工类职称评审管理办法
河南省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办法豫企政职[2010]1号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企业思想政治工作,充分调动企业政工人员的积极性,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试行条例>的通知)(中办发〔1990〕8号)、《中共中央宣传部、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劳动部、财政部关于实施<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试行条例>的若干规定》(中宣发文〔1990〕8号)、《河南省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工作实施意见》(组字〔1990〕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企业政工职评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河南省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设助理政工师、政工师、高级政工师、教授级高级政工师。
其中,助理政工师为初级专业职务,政工师为中级专业职务,高级政工师为副高级专业职务,教授级高级政工师为正高级专业职务。
第三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受聘担任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的人员,与担任其他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享受同等的工资福利和其它待遇。
二参评范围第四条国有和党组织健全的其他类型企业以及企业化管理、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范围内的下列人员可申报参评:1、专职从事党的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员;2、工会、共青团和妇联组织中专职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员;3、宣传文化、组织人事、纪检监察、武装、保卫、老干部、信访、计划生育、民事调解中主要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员。
第五条小型企业和乡镇所属事业单位不得申报高级政工师以上专业职务;省及省辖市所属处级以下事业单位一般不得申报教授级高级政工师专业职务,个别人才密集单位,需报省政工职评办公室批准后方可申报参评。
第六条下列人员不能申报参评:1、在规定申报时间前已到退休年龄的(不论是否办理退休手续);2、离开政工岗位两年以上,重新回到政工岗位不足一年的;3、近3年内受过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的。
第七条获得其他系列专业职务任职资格后调入政工岗位的人员,从事思想政治工作1年以上,方可转评同级政工专业职务;在政工岗位履职满2年后方可申报参评高一级的政工专业职务,但其在原岗位上的履职年限可以连续计算。
2014年政工职称评审通知
关于做好2013-2014年度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工作的通知公司所属单位、机关部室:按照河南省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做好2013-2014年度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工作的通知》精神及能源集团的要求,现就做好2013-2014年度义煤公司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2013-2014 年度全省煤炭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工作,严格按照《河南省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办法》(豫企政职〔2010〕1号)执行。
二、2013-2014 年度参评人员计算政工年限和任职年限的截止日期为2014年12月31日。
三、申报政工系列专业职务的申报材料使用A4纸,双面打印,各单位请于2014年9月30日前,将申报材料及汇总表(纸质及电子版)报送公司人力资源部人才科,逾期不予受理。
四、申报助理政工师专业职务人员的档案材料应包括:(一)《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申报表》2份;(二)《河南省企业政工初级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一览表》20 份;(三)学历证书原件;(四)公开发表作品的报刊原件各1份;(五)荣誉证书、获奖证书或社科规划项目结项证书原件;(六)关于本人申报材料公示情况的单位证明;(七)《河南省政工专业职务任职资格查档审核表》1份;(八)《思想政治工作专业人员考核表》1份;(九)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真实性保证书1份;五、申报政工师专业职务人员的档案材料应包括:(一)《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申报表》2份;(二)《河南省企业政工中级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一览表》25份;(三)学历证书原件;(四)公开发表作品的报刊原件各1份;(五)荣誉证书、获奖证书或社科规划项目结项证书原件;(六)相应职级的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合格证书原件;申请外语免试的需提交《2013-2014年河南省政工职评外语免试审批表》。
(七)助理政工师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及聘任证书原件;(八)关于本人申报材料公示情况的单位证明;(九)《河南省政工专业职务任职资格查档审核表》1份;(十)从事政工专业职务任职期间年度考核表1份;(十一)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真实性保证书1份;(十二)转评政工师的需填写《2013-2014年河南省转任政工专业职务任职资格审核表》。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2.05.31•【字号】豫人社规〔2022〕6号•【施行日期】2022.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人社规〔2022〕6号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和高等院校人事部门:现将《河南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2年5月3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称评审委员会第三章申报审核第四章组织评审第五章监督服务第六章责任规定第七章附则河南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职称评审工作,加强职称评审管理,保证职称评审质量,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7号)、《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和《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豫办〔2017〕5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称是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的主要标志,是专业技术人才聘用、考核、晋升等的重要依据。
职称评审是专业技术人才评价的重要方式,是按照评审标准和程序,对专业技术人才品德、能力、业绩的评议和认定。
我省企业、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以下称用人单位)以及自由职业者开展专业技术人才中、高级职称评审工作,适用本办法。
初级职称采取初定、考核认定、考试等评价方式,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职称评审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科学公正评价专业技术人才的职业道德、创新能力、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
创新职称评价方式,结合不同行业和专业特点,采用考试、评审、考评结合、考核认定、面试答辩、讲课答辩、业绩展示、实践操作等多种评价方式,提高职称评价的针对性和科学性。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3.09.18•【字号】豫人社规〔2023〕6号•【施行日期】2023.09.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豫人社规〔2023〕6号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有关行业组织,有关单位:《河南省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已经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3年第18次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附件:河南省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管理办法(试行)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3年9月18日河南省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管理,提高职业技能等级评价质量,推动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工作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河南省职业培训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以下简称评价机构)。
评价机构包括用人单位评价机构、院校评价机构、社会评价机构等。
第三条评价机构管理以质量为导向,坚持依法依规、权责一致,健全事中事后全链条相衔接、制度约束与流程管理相配套的运行机制。
第四条评价机构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监管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
县级(含)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属地评价机构行使管辖权。
管辖权不明确的,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定管辖。
属地是指评价机构备案地或所在地。
第五条评价机构一般不得跨省辖市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评价(以下简称评价)活动。
跨省辖市开展评价活动的,由跨出地和跨入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共同监督管理。
第六条评价机构须在备案的职业(工种)、级别范围内开展评价活动。
河南省政工类职称评审经管办法
河南省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办法豫企政职[2010]1号一总 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企业思想政治工作,充分调动企业政工人员的积极性,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试行条例>的通知)(中办发〔1990〕8号)、《中共中央宣传部、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劳动部、财政部关于实施<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试行条例>的若干规定》(中宣发文〔1990〕8号)、《河南省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工作实施意见》(组字〔1990〕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企业政工职评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河南省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设助理政工师、政工师、高级政工师、教授级高级政工师。
其中,助理政工师为初级专业职务,政工师为中级专业职务,高级政工师为副高级专业职务,教授级高级政工师为正高级专业职务。
第三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受聘担任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的人员,与担任其他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享受同等的工资福利和其它待遇。
二参评范围 第四条国有和党组织健全的其他类型企业以及企业化管理、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范围内的下列人员可申报参评:1、专职从事党的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员;2、工会、共青团和妇联组织中专职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员;3、宣传文化、组织人事、纪检监察、武装、保卫、老干部、信访、计划生育、民事调解中主要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员。
第五条小型企业和乡镇所属事业单位不得申报高级政工师以上专业职务;省及省辖市所属处级以下事业单位一般不得申报教授级高级政工师专业职务,个别人才密集单位,需报省政工职评办公室批准后方可申报参评。
第六条下列人员不能申报参评:1、在规定申报时间前已到退休年龄的(不论是否办理退休手续);2、离开政工岗位两年以上,重新回到政工岗位不足一年的;3、近3年内受过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的。
第七条获得其他系列专业职务任职资格后调入政工岗位的人员,从事思想政治工作1年以上,方可转评同级政工专业职务;在政工岗位履职满2年后方可申报参评高一级的政工专业职务,但其在原岗位上的履职年限可以连续计算。
河南省政工类职称评审管理办法
河南省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办法豫企政职[2010]1号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企业思想政治工作,充分调动企业政工人员的积极性,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试行条例>的通知)(中办发〔1990〕8号)、《中共中央宣传部、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劳动部、财政部关于实施<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试行条例>的若干规定》(中宣发文〔1990〕8号)、《河南省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工作实施意见》(组字〔1990〕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企业政工职评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河南省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设助理政工师、政工师、高级政工师、教授级高级政工师。
其中,助理政工师为初级专业职务,政工师为中级专业职务,高级政工师为副高级专业职务,教授级高级政工师为正高级专业职务。
第三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受聘担任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的人员,与担任其他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享受同等的工资福利和其它待遇。
二参评范围第四条国有和党组织健全的其他类型企业以及企业化管理、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范围内的下列人员可申报参评:1、专职从事党的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员;2、工会、共青团和妇联组织中专职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员;3、宣传文化、组织人事、纪检监察、武装、保卫、老干部、信访、计划生育、民事调解中主要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员。
第五条小型企业和乡镇所属事业单位不得申报高级政工师以上专业职务;省及省辖市所属处级以下事业单位一般不得申报教授级高级政工师专业职务,个别人才密集单位,需报省政工职评办公室批准后方可申报参评。
第六条下列人员不能申报参评:1、在规定申报时间前已到退休年龄的(不论是否办理退休手续);2、离开政工岗位两年以上,重新回到政工岗位不足一年的;3、近3年内受过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的。
第七条获得其他系列专业职务任职资格后调入政工岗位的人员,从事思想政治工作1年以上,方可转评同级政工专业职务;在政工岗位履职满2年后方可申报参评高一级的政工专业职务,但其在原岗位上的履职年限可以连续计算。
企政职(1993)3号文件
关于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聘工作转入经常化的意见企政职[1993]3号全国首次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聘工作已经基本结束,现就评聘工作转入经常化后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一、经常性的评聘工作,应严格按照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批转的《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试行条例》及国务院颁布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及国务院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有关规定,结合企业深化改革的实际,认真、审慎地进行。
二、实行专业职务资格评定和专业职务聘任分开的原则。
各地区、各部门应继续按照全国规定的统一政策、统一条件、统一标准和统一评审程序评定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的任职资格。
企业根据实际需要,自主设置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岗位。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评定的具有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其职务由企业自主聘任。
三、参评范围原则上仍按首次评定中规定的有关政策办理。
企业中以主要精力直接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非专职人员,也可以申报参加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定。
已达到离退休年龄的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专业人员,除个别确因工作需要,按有关文件规定延缓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以外,不再参加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定。
四、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的资格评审,应认真坚持条件、标准,严格按规定办事。
其基本条件是:忠于党,忠于社会主义事业;掌握一定的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特别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及相关的专业知识;具有履行思想政治工作相应职责的实际能力;思想品德优良,能够以身作则,密切联系群众。
在评定中,要重视学历,资历,更要重视实际工作能力、水平及实绩,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作出正确评断,防止片面性。
五、对国家教委承认的全日制院校毕业生实现见习期满考核定职。
凡被选配到企业思想政治工作岗位上工作的正规院校毕业生,见习期满,由企业对其德、能、勤、绩进行全面考核,经上级政工职评部门按《试行条例》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审核合格后,可确认相应的专业职务资格,不再进行评审。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职称评审工作进一步激发专业技术人员活力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职称评审工作进一步激发专业技术人员活力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4.04.07•【字号】豫人社办〔2024〕27号•【施行日期】2024.04.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职称评审工作进一步激发专业技术人员活力的通知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航空港区组织人社局,省直有关单位人事部门,省管企业和高等院校人事部门: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两个确保”“十大战略”决策部署,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和中共河南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发挥用人单位主体作用营造最优人才“小气候”的若干举措》等有关要求,充分发挥职称评审工作在人才资源开发评价利用中的功能和作用,现就进一步做好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立健全符合现代化河南建设需要的职称评价制度体系(一)动态调整职称评审专业。
建立职称评审专业目录,实行清单式管理并动态调整。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主动对接服务国家重大战略需求、产业发展需要和河南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对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需求,探索在战略性新兴产业、主导产业等新领域合理增设职称评审专业。
具有职称评审权的用人单位可结合本单位发展实际,随时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调整评审专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每年公布一次调整情况。
探索开展人工智能、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数字化管理、智能制造、工业互联网、虚拟现实、区块链、集成电路、技术经纪、创意设计等新职业职称评审。
全面下放省属高校、科研院所职称评审权,扩大创新龙头企业、新型研发机构职称自主评审范围,对符合条件的省重点实验室、新型研发机构、创新龙头企业适时下放主体系列职称评审权。
围绕河南产业集群和重点产业链设立特色评审专业,开展专项评审,通过“一产一策”“一链一策”,实现产业链人才链创新链制度链融合发展。
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定实施办法2019年-22页word资料
广州铁路(集团)公司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定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企业思想政治工作,建设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的思想政治工作队伍,逐步完善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简称政工专业职务)评聘审制度,充分发挥其对推进队伍建设的基础性、导向性作用,根据铁道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评定实施办法。
第二条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名称为政工员、助理政工师、政工师、高级政工师。
政工员和助理政工师为初级专业职务,政工师为中级专业职务,高级政工师为高级专业职务。
第三条政工专业职务应根据单位生产经营改革、发展的实际需要,以及政工干部队伍的实际状况,合理设置。
高级专业职务原则上设在思想政治工作的主要岗位上,对站段等主要运输生产单位及知识分子密集的单位的领导岗位予以倾斜。
中级专业职务对专职的党支部(总支)书记予以倾斜。
初级专业职务设在专职政工岗位和以主要精力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岗位上。
高级专业职务的岗位设置一般应控制在政工干部总数的5%-7%。
中级专业职务岗位设置一般应控制在政工干部总数的33%-45%。
初级专业职务岗位设置不设定控制比例数。
第四条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实行任职资格评定与职务聘任分开的原则。
凡纳入评定范围并在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岗位工作的人员,符合条件的均可申报相应职务任职资格评定,聘任由单位按权限在取得任职资格的人员中择优进行。
第五条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任职资格,实行本人自愿申报,逐级推荐评定的原则。
第六条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定工作在集团公司党委领导下进行,由评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职评办),其主要职责是:制定集团公司政工专业职务评定、管理等方面的有关文件,并解释有关政策;负责对集团公司各级政工专业职务评定工作的组织协调和评审材料的审查;负责办理政工专业任职资格证书;负责对集团公司各级政工专业职务评定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
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审条件
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审条件一、具备下列条件者可申报评定政工员(一)了解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有做一般思想政治工作的能力,能胜任本岗位工作。
(三)高中(中专)毕业,从事思想政治工作三年以上。
二、具备下列条件者可申报评定助理政工师(一)比较熟悉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能认真地在自己工作范围内运用和贯彻。
(二)比较熟悉党的思想政治工作的基本原则、优良传统和中国革命史等知识及中国国情,具有从事本职工作的实际能力和经验。
(三)联系群众,能帮助群众解决一般思想认识问题,并有一定工作实绩。
(四)高中(中专)毕业,担任政工员职务7年或从事思想政治工作10年以上;大专毕业,从事思想政治工作3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从事思想政治工作1年以上。
三、具备下列条件者可申报评定政工师(一)熟悉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并能结合实际较好地加以运用和贯彻。
(二)懂得党的思想政治工作的基本原则、优良传统及历史、教育、法律等相关的专业知识,熟悉本职业务,有做思想政治工作的实践经验,并有较好的工作实绩。
(三)密切联系群众,能独立在群众中进行宣传、讲解工作,有较强的口头、文字表达能力和组织能力,能起草本职工作范围内的文件、文章。
(四)大专毕业,担任助理政工师职务4年或从事思想政治工作7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担任助理政工师职务4年或从事思想政治工作5年以上;取得双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思想政治工作3年以上。
四、具备下列条件者可申报评定高级政工师(一)比较系统地掌握了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能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处理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对党的思想政治工作的基本原则、优良传统及国内外有关新情况、新经验有较深入研究,具有比较系统的历史、教育、法律等知识,有比较丰富的思想政治工作经验,善于做群众工作,在群众中有较高的威信。
(三)具有较强的研究、写作和口头表达能力,起草或主持过重要报告、文章,在省、部级以上报刊发表过有较高水平的思想政治工作论文、文章或有专著。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切实做好民营企业职称工作的通知-豫人社规 〔2020〕6号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切实做好民营企业职称工作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切实做好民营企业职称工作的通知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民营企业职称工作的通知》,更好地发挥职称评价“指挥棒”作用,充分激发和释放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创新创造活力,大力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创新,现就做好民营企业职称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畅通民营企业职称申报渠道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属地(注册地)原则在劳动关系所在地自愿参加职称评审,与国有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同等对待。
省人才交流中心负责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驻郑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申报评审工作。
各省辖市、直管县(市)、济源示范区负责本辖区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申报评审工作。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积极主动提供服务,帮助民营企业建立职称申报账户,督促并检查民营企业为职称申报人员建立个人申报账户,确保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合法权益。
个人账户建立要依据劳动合同和社保情况,一般应与民营企业签订劳动合同6个月以上并缴纳社保。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自由职业者职称申报可直接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建立个人职称申报账户,保障自由职业者职称申报渠道畅通。
面向民营企业内部的评审委员会,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内部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
经批准离岗创业或到民营企业兼职的高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等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3年内可在原单位按规定申报职称,其创业和兼职期间工作业绩作为职称评审的依据。
河南省政工师职称评定条件及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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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24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24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4.10.12•【字号】•【施行日期】2024.10.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24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航空港区党工委组织人事部,省直及中央驻豫有关单位,省属高校:根据国家和我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精神,现就做好2024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评审范围(一)在我省各类企事业单位工作且与用人单位(含河南域内注册的省外分支机构)签订了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自由职业者,以及委托评审的中央驻豫单位专业技术人员。
(二)在我省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外籍人员。
(三)符合相应申报条件的技能人才。
(四)公务员(含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当年年底前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且未办理延长退休手续的人员不纳入职称评审范围。
二、申报评审政策(一)关于申报评审条件1.新修订的申报评审标准图书资料系列中高级职称、翻译系列高级职称、工程系列安全专业高级职称及应急消防化工专业中高级职称、工程系列建筑专业中高级职称、工程系列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核认定副高级职称、自然科研系列科普专业中高级职称、体育系列运动防护师中高级职称按2024年新修订的申报评审标准执行。
会计系列高级职称、工程系列数字工程专业中高级职称、工程系列水利水电专业中高级职称、工程系列正高级职称、卫生系列中医药专业高级职称、经济系列人力资源专业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标准,2024年度按照新修订的申报评审标准和以往申报评审条件并行一年执行,2025年开始按照新修订的申报评审标准执行。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河南省职称评审专业目录(2024年版)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河南省职称评审专业目录(2024年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24.10.21
•【字号】
•【施行日期】2024.10.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河南省职称评审专业
目录(2024年版)的通知
根据国家和省职称制度改革工作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对职称工作的管理和服务,建立公开、科学、规范的职称系列和专业目录,方便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职称,我厅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对我省职称评审专业进行了梳理,形成了河南省职称评审专业目录(2024年版),现予以公布。
职称评审专业目录实行清单式动态管理。
职称系列由国家统一设置,保持相对稳定。
职称专业(除以考代评外)的纳入、退出目录由我厅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评估论证后统一设置,实行动态调整。
附件:河南省职称评审专业目录(2024年版)
2024年10月21日。
关于2009—2010年度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工作的通知
关于2009—2010年度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工作的通知院属各单位:为了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企业思想政治工作,进一步提高企业政工队伍素质,激发广大政工人员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河南省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河南省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办法>的通知》(豫企政职〔2010〕1号)、《关于做好2009—2010年度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工作的通知》(豫企政职〔2010〕2号)和中平能化集团《关于集团2009—2010年度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工作的通知》精神,现将2009—2010年度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评定条件和政策2009—2010年度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的条件和政策,参照新修订的《河南省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办法》(学院组织人事处网页“职称管理”栏)执行,请各单位和部门相关人员认真学习政策,严格按照新的评定办法做好本次政工职称评定工作。
二、岗前培训申报高级政工师以上专业职务的人员须参加河南省政工职评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的岗前培训, 2007—2008年度已参加过岗前培训并取得岗前培训合格证书的,不需参加本次岗前培训。
三、时间安排政工中级、高级职称报送申报材料的截止时间为2010年9月8日,政工初级的申报材料与截止时间为2010年10月8日,申报材料经组织人事处初审后统一报送至集团党委组织部,逾期不受理。
2009—2010年度岗前培训的报名时间另行通知。
四、政工中、高级申报材料1、申报政工中级、高级分别需要填写《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申报表》2份、4份;2、《河南省企业政工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一览表》一式20份;3、《河南省政工专业职务任职资格查档审核表》1份;4、组织人事处出具的公示证明一份,岗位证明一份;5、毕业证书、资格证书、聘任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6、从事政工专业职务任期期间年度考核材料原件;7、2009—2010年度或2007—2008年度岗前培训合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8、1978年12月31日后参加工作的申报人员须提供相应职级的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合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9、公开发表作品的报刊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10、荣誉证书、获奖证书或社科规划项目结项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11、申报教授级高级政工师和破格申报高级政工师专业职务人员须提供任现专业职务期间内能够代表自己学术水平的成果原件和复印件(论文1篇或论著1部);12、破格申报高级政工师以上专业职务的人员,须出具学院申请报告一式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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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企业思想政治工作,充分调动企业政工人员的积极性,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试行条例〉的通知》(中办发〔1990〕8号)、《中共中央宣传部、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劳动部、财政部关于实施〈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试行条例〉的若干规定》(中宣发文〔1990〕8号)、《河南省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工作实施意见》(组字〔1990〕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企业政工职评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河南省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设助理政工师、政工师、高级政工师、教授级高级政工师。
其中,助理政工师为初级专业职务,政工师为中级专业职务,高级政工师为副高级专业职务,教授级高级政工师为正高级专业职务。
第三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受聘担任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的人员,与担任其他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享受同等的工资福利和其它待遇。
二、参评范围第四条国有和党组织健全的其他类型企业以及企业化管理、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范围内的下列人员可申报参评:1、专职从事党的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员;2、工会、共青团和妇联组织中专职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员;3、宣传文化、组织人事、纪检监察、武装、保卫、老干部、信访、计划生育、民事调解中主要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员。
第五条小型企业和乡镇所属事业单位不得申报高级政工师以上专业职务;省及省辖市所属处级以下事业单位一般不得申报教授级高级政工师专业职务,个别人才密集单位,需报省政工职评办公室批准后方可申报参评。
第六条下列人员不能申报参评:1、在规定申报时间前已到退休年龄的(不论是否办理退休手续);2、离开政工岗位两年以上,重新回到政工岗位不足一年的;3、近3年内受过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的。
第七条获得其他系列专业职务任职资格后调入政工岗位的人员,从事思想政治工作1年以上,方可转评同级政工专业职务;在政工岗位履职满2年后方可申报参评高一级的政工专业职务,但其在原岗位上的履职年限可以连续计算。
第八条从国家部(委)所属企业和其他省、市、自治区转(调)入我省的政工专业人员,应按照其专业职务级别由相应的政工职评办公室予以认定,填写确认表,颁发我省统一制作的政工人员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证书。
三、参评条件第九条必备条件: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在思想上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自觉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能够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处理问题,品德优良,热爱思想政治工作。
第十条助理政工师1、基本掌握思想政治工作的方针、原则、方式、方法,对党的优良传统、中国国情以及历史、教育、法律、心理学等相关专业知识比较熟悉,具有从事本职工作的实际能力和经验。
2、联系群众,能解决一般的思想认识问题,有一定的组织、策划思想教育活动的能力,有一定的工作实绩。
3、在CN报刊上发表思想政治工作方面的文章1篇(须独著)以上。
4、大学本科以上毕业,从事思想政治工作1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思想政治工作2年以上。
第十一条政工师1、掌握思想政治工作的方针、原则、方式、方法,熟悉党的优良传统、中国国情、形势政策以及历史、教育、法律、心理学等相关专业知识,熟悉本职业务,有较丰富的思想政治工作实践经验。
2、密切联系群众,有组织策划思想教育活动的能力,有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能独立开展思想政治工作,有较好的工作实绩。
3、双学士、研究生班毕业或硕士学位获得者,担任助理政工师2年以上;大学本科、专科毕业,担任助理政工师4年以上。
4、符合下列2条中的1条:(1)在CN报刊发表思想政治工作方面的文章2篇以上(其中须有1篇为独著,另一篇为第一作者)。
;(2)参加编写公开出版的思想政治工作方面的著作(本人须撰写5000字以上)。
5、破格评审政工师专业职务者须符合下列3条中的2条(其中(1)为必备):(1)在CN报刊发表思想政治工作方面的文章3篇以上(其中有1篇为独著,其它为第一作者)。
(2)参与编写公开出版的思想政治工作方面的著作(本人撰写须在1万字以上),或获省思想政治工作优秀成果2项。
(3)获得县级以上思想政治工作或综合性政工荣誉称号2次以上。
第十二条高级政工师1、较熟练地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处理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2、有丰富的历史、文化、心理学知识和思想政治专业知识,对党的思想政治工作及国内外有关思想、道德、法制、教育等方面的新情况、新问题、新经验有较深入的研究。
3、能策划、组织、指导完成重要的思想教育活动和思想政治工作任务,解决思想政治工作的疑难问题,有突出的工作实绩。
4、担任政工师专业职务以来,年度及任期考核均在合格以上。
5、大学本科学历,担任政工师专业职务5年以上,硕士学位获得者担任政工师专业职务4年以上,博士学位获得者担任政工师专业职务2年以上。
6、符合下列4条中的2条(其中(1)条为必备):(1)在CN报刊上发表思想政治工作方面的文章3篇以上(其中须有2篇为独著,另一篇为第一作者)。
(2)主编、副主编或参与编写公开出版的思想政治工作方面的著作(本人撰写须1.5万字以上)。
(3)主持完成市级社科规划研究项目1项,或是省级项目主要完成人,或获省思想政治工作优秀成果奖一项以上。
(4)获得市(厅)级思想政治工作或综合性政工荣誉称号,或对所在单位获得同类称号起了主要作用。
7、破格申报参评高级政工师者须符合下列4条中的3条(其中(1)、(4)条为必备):(1)在CN报刊发表思想政治工作方面的文章4篇以上(其中至少有2篇为独著,1篇在核心期刊发表)。
(2)主编、副主编或参与编写公开出版的思想政治工作方面的著作(本人撰写须2万字以上),在社会上影响较大。
(3)主持完成市级以上社科规划研究项目2项或是省级社科规划研究项目主要完成人,或获省思想政治工作优秀成果二等奖以上2项。
(4)获省级思想政治工作或综合性政工荣誉称号1次以上或市(厅)级2次以上,或对所在单位获得同类称号起了重要作用。
第十三条教授级高级政工师1、能熟练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处理思想政治工作中复杂、重大的问题。
2、有深厚的思想政治工作专业知识和广博的教育、心理、法律等相关知识,全面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最新研究现状、最新信息和发展趋势,具有跟踪本专业发展前沿的能力。
3、有较深的学术造诣,对所从事的专业有深入的研究和独到的见解。
有及时发现新情况、总结新经验、解决新问题的能力和较强的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能根据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本地、本单位实际,创造性的策划、组织重大思想教育活动,在全省思想政治工作战线有较大的影响。
4、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在专职政工岗位工作累计15年以上,并担任高级政工师职务5年以上。
5、近5年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均在合格以上。
6、符合下列5条中的2条以上(其中(1)为必备):(1)在CN报刊上发表思想政治工作方面的文章5篇(其中有3篇为独著,2篇在核心期刊发表)以上;(2)主持完成省级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1项,或是国家级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的主要完成人;(3)有独立撰写、正式出版的思想政治工作方面的学术专著。
(4)作品获河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以上,或河南省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或河南省思想政治工作优秀成果一等奖、全国思想政治工作优秀成果二等奖1项以上。
(5)获得省级以上思想政治工作或综合性政工荣誉称号,或对所在单位获得同类荣誉称号起了主要作用。
7、破格申报参评教授级高级政工师专业职务者须符合下列要求:(1)在运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团结人、教育人的实践中取得突出成绩,创造、总结出的思想政治工作新经验、新做法在全国有关会议上交流、宣读,并产生较强反响。
(2)近5年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均在合格以上。
(3)符合下列5条中的2条(其中①为必备):①在CN报刊发表思想政治工作方面的文章6篇(其中有3篇为独著,有3篇在核心期刊发表)。
②获得国家级思想政治工作或综合性政工荣誉称号。
③正式出版2部以上学术价值较高、影响较大的思想政治工作方面的著作(本人每部须撰写3万字以上)。
④获得全国、河南省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或河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以上,或全国、河南省思想政治工作优秀成果一等奖1项以上。
⑤在所在单位获得国家级思想政治工作或综合性政工荣誉中起了重要作用。
第十四条由军队转业或工作调动到参评单位和岗位的政工人员,调入时间不满3年而未能参加评定专业职务者,具备下列条件,可以直接申报参评:1、大学专科毕业,政工年限3年以上,同时具备第10条中除任职年限以外的其他条件要求,可申报参评助理政工师。
2、双学士、研究生班毕业、硕士学位获得者,政工年限3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政工年限5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政工年限8年以上,同时具备第11条中除任职年限以外的其他条件要求,可申报参评政工师。
3、博士学位获得者,政工年限2年以上;硕士学位获得者,政工年限5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政工年限8年以上,同时具备第12条中除任职年限以外的其他条件要求,可申报参评高级政工师。
第十五条发表文章、获得奖项和荣誉称号的时限:申报政工师者,指其担任助理政工师期间;申报高级政工师者,指其担任政工师期间;申报教授级高级政工师者,指其担任高级政工师期间;初评者,指其申报年度前5年期间。
第十六条申报政工专业职务的人员,须参加同级政工专业职务评定机构统一组织的政工专业职务岗前培训,合格者方可参评。
第十七条1978年12月31日以后参加工作,申报中、高级政工专业职务的人员,须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合格者方可参评。
申报教授级高级政工师专业职务任职资格须取得职称外语考试A级合格证书;申报高级政工师专业职务任职资格须取得职称外语考试B级合格证书;申报政工师专业职务任职资格须取得职称外语考试C级合格证书。
下列人员可免试:1、通过BFT中(I)级考试的人员,申报政工师专业职务任职资格;2、通过BFT中(A)级考试,或在国外取得学士学位的人员,申报高级政工师专业职务任职资格;3、博士后科研流动(工作)站合格出站人员、博士学位获得者或在国外取得硕士学位的人员,申报教授级高级政工师专业职务任职资格。
4、取得外语专业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员。
5、取得大学英语四级考试合格证书和国家认定的硕士以上学位的人员。
6、任现职以来,累计不少于3年或年均不少于半年在野外从事农业、林业、水利、采矿、测绘、勘探、铁路施工、公路施工等工作的人员。
7、当年年底满50周岁以上的人员。
8、派出连续2年以上的援藏、援疆、援外、扶贫救灾或参加艾滋病防治帮扶工作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