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税务登记申请表(适用个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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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税务登记表(适用个体经营)

1.3税务登记表(适用个体经营)

税务登记表(适用个体经营)(1)服务事项--个体经营设立登记(2)填写表样税务登记表(适用个体经营) 填表日期: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3)填写说明一、本表适用于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企业填用。

二、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到税务机关领取税务登记表,填写完整后提交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三、办理税务登记应出示、提供以下证件资料(所提供资料原件用于税务机关审核,复印件留存税务机关):(一)个体登记提供以下资料:1.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业主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3.个体加油站及已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的个体工商户应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二)个人合伙企业提供以下资料:1.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3.房产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4.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企业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

四、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完整、真实、准确、按时地填写此表,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五、使用碳素或蓝墨水的钢笔填写本表。

六、本表一式一份(国地税联办税务登记的本表一式两份)。

七、纳税人在新办或者换发税务登记时应报送房产、土地和车船有关证件,包括: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机动车行使证等证件的复印件。

八、表中有关栏目的填写说明:1.“纳税人名称”栏:指《营业执照》或有关核准执业证书上的“名称”;2.“身份证件名称”栏:一般填写“居民身份证”,如无身份证,则填写“军官证”、“士兵证”、“护照”有效身份证件等;3.“注册地址”栏:指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有关核准开业证照上的地址;4.“生产经营地址”栏:填办理税务登记的机构生产经营地地址;5.合伙人投资情况中的“国籍和地址”栏:外国投资者填国籍,中国合伙人填地址;6. 国标行业:按纳税人从事生产经营行业的主次顺序填写,其中第一个行业填写纳税人的主行业。

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证需要哪些资料

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证需要哪些资料

个体⼯商户税务登记证需要哪些资料在我国个体⼯商户在办理税务登记时,需要携带相关的税务登记表、⼯商营业执照、⼯商局下发的组织机构代码征收进⾏申请,由我国的⼯商局进⾏办理。

确保这类个体户的税务制度,办理这类税务登记证件的办理。

⼀、个体⼯商户税务登记证需要哪些资料(1)《税务登记表(适⽤个体经营)》1份(实⾏国税局、地税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证的,应提供2份)。

(2)⼯商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业主或护照及其他证明⾝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4)个体加油站、个⼈及已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的个体⼯商户应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相关1)、查账征收的1、按营业收⼊交5%的营业税(营业税已退出历史,不再征收)2、费(1)按缴纳的营业税的7%缴纳;(2)教育费附加按缴纳的营业税的3%缴纳;(3)地⽅教育费附加按缴纳的营业税的1%缴纳;(4)按个体⼯商户经营所得缴纳,实⾏5%-35%的的超额累进税率。

2)、个体⼯商户1、销售商品的缴纳3%,提供服务的缴纳5%营业税。

2、同时按缴纳的增值税和营业税之和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3、还有就是缴纳2%左右的个⼈所得税了。

4、如果⽉收⼊在5000元以下的,是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也免征。

3) 、核定征收的税务部门对个体⼯商户⼀般都实⾏定期定额办法执⾏,也就是按区域、地段、⾯积、设备等核定给你⼀个⽉应缴纳税款的额度。

开具发票⾦额⼩于定额的,按定额缴纳税收,开具发票超过定额的,超过部分按规定补缴税款。

如果达不到增值税起征点的(⽉销售额5000-20000元,各省有所不同),可以免征增值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在我国个体⼯商户在办理这类税务登记证明时,应积极的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进⾏办理。

相关的个体⼯商户如⽉营业额在5000元以下的,我国的税务机关对这类⼯商户免征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税,符合我国的税务制度进⾏办理。

税务登记表(适用单位纳税人)-税务登记表

税务登记表(适用单位纳税人)-税务登记表

税务登记表(适用单位纳税人)国税档案号码:填表日期:纳税人识别号:自然人投资比例外资投资比例国有投资比例分支机构名称注册地址纳税人识别号总机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注册地址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联系电话注册地址邮政编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业务内容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种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业务情况附报资料:经办人签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章:纳税人公章: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纳税人所处街乡隶属关系国税主管税务局国税主管税务所(科)是否属于国税、地税共管户地税主管税务局地税主管税务所(科)国家税务登记机关(税务登记专用章):地方税务登记机关(税务登记专用章):经办人(签章): 国税经办人:. 地税经办人:受理日期:年月核准日期:_—_.年…―一月国税主管税务机关:核准日期:国家税务总局监制填表说明一、本表适用于各类单位纳税人填用。

二、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到税务机关领取税务登记表,填写完整后提交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三、办理税务登记应当出示、提供以下证件资料(所提供资料原件用于税务机关审核,复印件留存税务机关):1.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3.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如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请分别提供相应证明;4.公司章程复印件;5.有权机关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原件及其复印件;6.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复印件分别粘贴在税务登记表的相应位置上;7.纳税人跨县(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时,还须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国、地税)副本复印件;8.改组改制企业还须提供有关改组改制的批文原件及其复印件;9•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需填报的表单清册

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需填报的表单清册
附件2
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需填报的表单清册
序号 表单名称 1.税务登记类 1.税务登记类 1.1 税务登记表(适用单位纳税人) 政策依据 业务主管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 征 管 和 科 技 发 展 处 税发〔2006〕38号);《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的通知》 (鲁 国税发〔2006〕111号)。
表单名称
业务主管部门
所得税处、 国际税 务管理处
征管和科技发展 处
国际税务管理处
6
序号
表单名称
2.12
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
政策依据 业务主管部门 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 办法 (试行) >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翻印[2010]105 号)。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 国际税务管理处 发〔2009〕3号);《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 东省国家税务局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鲁国税发〔2010〕10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1条;《中华 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 务总局令第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务院第四 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后涉及简并纳税人涉税资 料业务操作处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 〔2008〕 56号) ;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 务院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后涉及简并纳税 人涉税资料业务操作处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鲁国 税发〔2008〕21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简并纳税人报送涉税资料有 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07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 号)第16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 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 号附件)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 ; 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的 通知》(鲁国税函〔2004〕37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 征管和科技发展 处

国税--税务登记申请表(适用个体)

国税--税务登记申请表(适用个体)

填表前,请仔细阅读填表说明,表格中标有“*”项目需按说明要求填写税 务 登 记 表 ( 适用个体经营 )纳税人识别号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监制填表说明1、本表条形码具有唯一性,表格复印使用无效;条形码区域请保持清洁;2、请在指定区域内盖纳税人公章;3、本表浅灰色项目为必填项目;4、使用碳素或蓝墨水的钢笔填写本表;5、本表一式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纳税人如需留存,请自行复印;6、本表格须打印在1张纸的正反两面,不得分2张打印。

如果分别打印在2张纸上,本表格无效。

制版日期:2006年9月1日填表说明注意:填表前请详细阅读以下说明第一部分填表说明一、本表适用于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企业填用。

二、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到税务机关领取或在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网站()上下载税务登记表,填写完整后提交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三、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完整、真实、准确、按时地填写此表。

四、使用碳素或蓝墨水的钢笔填写本表。

五、本表一式一份,由税务机关留存。

纳税人如需留存,请自行复印。

六、表中有关栏目的填写说明:1.“纳税人名称”栏:指《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或有关核准执业证书上的“名称”;2.如“批准设立机关”为工商机关,需填写具体的工商机关名称和“证照名称”、“证照号码”,“批准设立证明或文件号”不必填写;如“批准设立机关”为其它部门,需填写实际的批准机关和“批准设立证明或文件号”,“证照名称和证照号码”不必填写;3.“身份证件名称”栏:一般填写“居民身份证”,如无身份证,则填写“军官证”、“士兵证”、“护照”等有效身份证件;4.“注册地址”栏:指工商营业执照或有关核准执业证书上的地址。

5.“生产经营地址”栏:填办理税务登记的机构生产经营地地址。

6.“国籍和地址”栏:外国投资者填国籍,中国投资者填地址。

税务登记表(适用于个体经营)

税务登记表(适用于个体经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监制
填表须知
一、本表适用于个体工商业户填用;
二、报送此表时还应附送如下资料:
1.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及工商登记表或其它核准执业登记表复印件;
2.核准开业通知书;
3.住所、经营场所证明;
4.业主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及照片;
5.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资料。
发照日期
年月日
开业日期
年月日
有效期限
年月日至年月日
银行种类
开户银行名称
银行帐号
币种
是否缴税帐号
生产经营
期限
年月日至年月日
从业人数
经营方式
登记注册类型代码
行业代码
注册资本
注册币种
投资总额
投资币种
所在市场
摊位号
商品货物
存放地址
面积
e-mail地址
_________________纳税人(签章)
填表日期: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填表说明
一、纳税人名称:应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全称填写;
二、身份证件名称:指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
三、经营方式、登记注册类型、行业:应按照相应代码内容填写;
四、生产经营期限:系工商登记证件登填的有效期限;
五、注册资本:系填写登记单位工商登记的注册资本总额;
六、开业日期:系按企业实际投产经营(含试生产、试营业)日期填写,尚未投资经营的可按计划日期填写,并予注明;
以下由受理登记税务机关填写
核准税务登记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税务登记证发放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纳税人状况: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理登记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税务登记表怎么填

税务登记表怎么填

税务登记表怎么填篇一:税务登记表(填表样式)税务登记表纳税编码: 税务机关填写纳税人识别号: 税务机关填写填表说明一、本表适用于各类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申办设立税务登记时填用。

二、办理设立税务登记的类型:1.单位(个体)纳税人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单位或个体)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2.临时税务登记:(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2)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3)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3.扣缴税款登记。

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三、“国有控股情况”指标口径:“国有绝对控股”是指在企业的全部资本中,国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大于50%的企业;国有相对控股(含协议控制)是指在企业的全部资本中,国家资本(股本)所占的比例虽未大于50%,但相对大于企业中的其他经济成分所占比例的企业(相对控股);或者虽不大于其他经济成分,但根据协议规定,由国家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协议控制)。

四、本表以A4纸印制,一式二份。

税务机关留存一份,退回纳税人一份;五、填写本表请使用碳素或蓝墨水的钢笔、签字笔。

篇二:税务登记表填写要求税务登记表填写要求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地方税纳税人应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纳税人应完整、真实、准确、按时填写此表,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二、本表适用于内资企业税务登记、内资企业注册税务、个体工商户、外商投资企业税务登记、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税务登记、外国企业税务登记、临时税务登记七种类型。

税务登记表(适用个体经营)【模板】

税务登记表(适用个体经营)【模板】

1.3税务登记表(适用个体经营)(1)服务事项--个体经营设立登记(2)填写表样税务登记表(适用个体经营) 填表日期:(3)填写说明一、本表适用于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企业填用。

二、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到税务机关领取税务登记表,填写完整后提交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三、办理税务登记应出示、提供以下证件资料(所提供资料原件用于税务机关审核,复印件留存税务机关):(一)个体登记提供以下资料:1.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业主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3.个体加油站及已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的个体工商户应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二)个人合伙企业提供以下资料:1.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3.房产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4.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企业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

四、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完整、真实、准确、按时地填写此表,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五、使用碳素或蓝墨水的钢笔填写本表。

六、本表一式一份(国地税联办税务登记的本表一式两份)。

七、纳税人在新办或者换发税务登记时应报送房产、土地和车船有关证件,包括: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机动车行使证等证件的复印件。

八、表中有关栏目的填写说明:1.“纳税人名称”栏:指《营业执照》或有关核准执业证书上的“名称”;2.“身份证件名称”栏:一般填写“居民身份证”,如无身份证,则填写“军官证”、“士兵证”、“护照”有效身份证件等;3.“注册地址”栏:指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有关核准开业证照上的地址;4.“生产经营地址”栏:填办理税务登记的机构生产经营地地址;5.合伙人投资情况中的“国籍和地址”栏:外国投资者填国籍,中国合伙人填地址;6. 国标行业:按纳税人从事生产经营行业的主次顺序填写,其中第一个行业填写纳税人的主行业。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国税系统税收征管资料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国税系统税收征管资料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国税系统税收征管资料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1998.08.28•【字号】湘国税函[1998]231号•【施行日期】199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国税系统税收征管资料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湘国税函[1998]231号1998年8月28日)为加强征管基础工作,统一和规范全省征管资料档案的管理,省局制定了《湖南省国税系统税收征管资料档案管理办法(试行)》,并附有《征管资料分类目录》,现一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省局。

附件:征管资料分类目录湖南省国税系统税收征管资料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税收征管资料的管理,加强税收基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结合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征管资料档案是指在税收征收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反映和记录征纳行为的各种表、证、单和磁盘等不同形式的文字和数据资料,以及专门案卷所需的其他资料。

第三条征管资料档案应按纳税人分户或职能单位分类建立与管理。

基层征收单位(征收分局或税务所)必须建立纳税人分户征管资料档案。

第四条根据征管资料档案来源与用途划分管理职责,对征管资料档案实行分级集中管理,各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必须认真收集,严格审核,及时传递处理,维护各项征管资料的真实、安全和完整。

第五条征管档案资料包括税务登记、发票管理、税务文书、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务稽查、税务行政复议与诉讼和纳税义务人、非纳税义务人报送或提供的与税收征管有关的资料、信息等。

第六条各级国税机关都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管理征管资料,建立征管资料档案。

第二章征管资料的主要种类第七条征管资料按其反映的内容及产生的环节不同分为:(一)税务登记类。

税务登记表填写说明

税务登记表填写说明

税务登记表(适用个体经营)国家税务总局监制填表说明一、本表适用于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企业填用.二、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到税务机关领取税务登记表,填写完整后提交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三、办理税务登记应出示、提供以下证件资料(所提供资料原件用于税务机关审核,复印件留存税务机关):(一)个体登记提供以下资料:1.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2.业主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3.房产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二)个人合伙企业提供以下资料:1.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3.房产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4.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企业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四、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完整、真实、准确、按时地填写此表,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五、使用碳素或蓝墨水的钢笔填写本表.六、本表一式二份(国地税联办税务登记的本表一式三份).税务机关留存一份,退回纳税人一份(纳税人应妥善保管,验换证时需携带查验).七、纳税人在新办或者换发税务登记时应报送房产、土地和车船有关证件,包括: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机动车行使证等证件的复印件.八、表中有关栏目的填写说明:1.“纳税人名称”栏:指《营业执照》或有关核准执业证书上的“名称”;2.“身份证件名称”栏:一般填写“居民身份证”,如无身份证,则填写“军官证”、“士兵证”、“护照”有效身份证件等;3.“注册地址”栏:指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有关核准开业证照上的地址.4.“生产经营地址”栏:填办理税务登记的机构生产经营地地址.5.合伙人投资情况中的“国籍和地址”栏:外国投资者填国籍,中国合伙人填地址.6. 国标行业:按纳税人从事生产经营行业的主次顺序填写,其中第一个行业填写纳税人的主行业.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GB/T 4754-2002).A―农、林、牧、渔业01 —农业 02 —林业 03 —畜牧业04 —渔业 05 —农、林、牧、渔服务业B―采矿业06 —煤炭开采和洗选业 07 —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08 —黑色金属矿采选业 09 —有色金属矿采选业10 —非金属矿采选业 11 —其他采矿业C―制造业13 —农副食品加工业 14 —食品制造业15 —饮料制造业 16 —烟草制品业17 —纺织业 18 —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19 —皮革、毛皮、羽毛(绒)及其制品业 20 —木材加工及木、竹、藤、棕、草制品业21 —家具制造业 22 —造纸及纸制品业23 —印刷业和记录媒介的复制 24 —文教体育用品制造业25 —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 26 —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27 —医药制造业 28 —化学纤维制造业29 —橡胶制品业 30 —塑料制品业31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32 —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33 —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34 —金属制品业35 —普通机械制造业 36 —专用设备制造业37 —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 39 —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40 —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41 —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 42 —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 43 —废弃资源和废旧材料回收加工业D―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44 —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45 —燃气生产和供应业46 —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E―建筑业47 —房屋和土木工程建筑业 48 —建筑安装业49 —建筑装饰业 50 —其他建筑业F―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51 —铁路运输业 52 —道路运输业53 —城市公共交通业 54 —水上运输业55 —航空运输业 56 —管道运输业57 —装卸搬运及其他运输服务业 58 —仓储业 59 —邮政业G―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60 —电信和其他信息传输服务业 61 —计算机服务业 62 —软件业H―批发和零售业 63 —批发业 65 —零售业I―住宿和餐饮业 66 —住宿业 67 —餐饮业J―金融业68 —银行业 69 —证券业70 —保险业 71 —其他金融活动K―房地产业 72 —房地产业L―租赁和商务服务业73 —租赁业 74 —商务服务业M―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75 —研究与试验发展 76 —专业技术服务业77 —科技交流和推广服务业 78 —地质勘查业N―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79 —水利管理业 80 —环境管理业 81 —公共设施管理业O―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 82 —居民服务业 83 —其他服务业P―教育 84 —教育Q―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85 —卫生 86 —社会保障业 87 —社会福利业R―文化、体育和娱乐业88 —新闻出版业 89 —广播、电视、电影和音像业 90 —文化艺术业91 —体育 92 —娱乐业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93 —中国共产党机关 94 —国家机构95 —人民政协和民主党派 96 —群众社团、社会团体和宗教组织97 —基层群众自治组织T―国际组织 98 —国际组织纳税人名称:填店名纳税人识别号:不填,由税务局给你把税务登记证办好后就有了,即你的税务登记证号码登记注册类型:个体工商户开业(设立日期):XX年XX月XX日批准设立机关:营业执照上盖公章的那个工商局生产经营期限:不填证照名称:营业执照上你的店名证照号码:营业执照号码注册地址:XXXXXXX 邮政编码:000000 联系电话:0000-0000000生产经营地址:营业执照上有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合伙人数:雇工人数:其中固定工人数:面积:是指店面的面积国标行业:口口口口口口口口这8个框是行业分类代码,可不填,或要税务给你查业主姓名:XXX 国籍或户籍地:只填省和市可以了固定电话:0000-0000000移动电话:可不填电子邮箱:0000000@可不填身份证名称:居民身份证证件号码:你的居民身份证号码经营范围:这个我会填身份证复印件粘贴此处:明白分店情况:分店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家税务局税收征管资料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家税务局税收征管资料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家税务局税收征管资料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7.12.29•【字号】赣国税发[2007]266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家税务局税收征管资料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国税发〔2007〕266号)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现将《江西省国家税务局税收征管资料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及时报告省局(征管处)。

附件:1.税收征管资料移交清单(略)2.税收征管档案封面(略)3.税收征管档案目录(略)4.卷内备考表(略)5.税收征管档案调阅单(略)6.税收征管档案调阅登记簿(略)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江西省国家税务局税收征管资料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国税系统税收征管资料管理,保证税收征管资料的完整和安全,提高税收征管信息资源的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税收征管资料是指国税机关在税收征收管理活动中,从外部取得和内部形成的,用以记录和反映纳税人具体纳税行为并具有保存和使用价值的凭证、报表、账册、文书、文件、证明等各类资料的总称,包括纸质资料和电子资料。

第三条税收征管资料管理包括税收征管资料采集(录入)、审核、传递、整理、归档、移送、保管、调阅、销毁等环节。

第四条税收征管资料管理遵循科学规范、安全集中、系统完整、简便实用、真实准确的原则,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进行管理,实现信息资源共享,提高利用效能。

第五条税收征管资料管理实行分工负责制。

各级国税机关的征管部门负责税收征管资料管理的指导、检查、考核等工作;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以前年度税收征管档案的整理、保管、调阅、销毁等工作;税源管理部门负责纳税人当年税收征管资料的归集、整理、装订、归档等工作,纳税人当年资料盒(袋)由所属税源管理部门负责保管;办税服务厅负责纳税人当期报送的税收征管资料的归集、录入、整理、传递;其他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受理、审批的各项税收征管资料归集、整理、传递;信息技术部门会同相关业务部门负责电子资料信息的管理,确保数据准确、安全。

个体户纳税证明

个体户纳税证明

个体户纳税证明个体户是需要纳税的,如果不想被重复纳税,办好纳税证明是很有必要的。

下面就是店铺给大家整理的个体户纳税证明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个体户纳税证明办理流程一、办理流程:纳税人向主管办税服务厅申请纳税人提供申报材料:资料合法齐全:主管办税服务厅受理审核后,出具《税款缴纳证明书》。

资料不合法齐全: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应补充的材料。

办理户口纳税证明纳税人填写《纳税情况申请认定表》,并提供申请材料。

资料合法齐全:主管局受理审核后,在已核对的完税凭证原件上加盖业务专用章,并在认定表上签署意见。

纳税人将认定表和申报材料提交市地税局审核市地税局审核后,出具《税款缴纳证明书》。

市地税局审核后出具《税款缴纳证明书》。

资料不合法齐全: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应补充的材料。

二、申报材料:(要求:交验原件,留存复印件)(一)申请办理户口纳税证明需提供:1,纳税情况申请认定表2,税收缴款书或完税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申请办理出国出具完税证明、汽车定编证明等其他纳税证明需提供:1.纳税人的申请书;(须注明开具完税证明的用途、完税期限等内容);2.税务登记证副本;3.代扣代缴或代征单位证明;(须注明开具完税证明的用途、完税期限、代扣代征税款金额和税种等内容,限实行代扣代缴或委托代征的个人提供。

4.完税凭证。

(限企业或单位、自行申报缴税的个人提供)个体户纳税的工作一、业务概述纳税人因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出国、企业参加某些政府部门的采购招标活动、企业参加国家有关部门的评比、总公司需要上市发行股票、纳税人申办蓝印户口以及办理出国定居等事项,有关部门要求纳税人提供其纳税情况的证明。

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申请,通过审核确认,对纳税人在一定时期内已缴纳的税款开具纳税证明的一项管理活动。

二、法律依据无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无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1.需查验的资料持《税务登记证》(副本)查验2.需报送的资料(1)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2)其他单位或部门的.介绍信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无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变更税务登记申请表空白国税

变更税务登记申请表空白国税

变更税务登记申请表空
白国税
TPMK standardization office【 TPMK5AB- TPMK08- TPMK2C- TPMK18】
变更税务登记表
使用说明
一、本表适用于各类纳税人变更税务登记(含出口退、免税认定变更)填用。

二、是否已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是”或“否”。

三、海关代码:已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的企业必须填写。

四、变更项目:填需要变更的的税务登记(含出口退(免)税认定)项目。

五、变更前内容:填变更税务登记(含出口退(免)税认定)前的登记内容。

六、变更后内容:填变更的税务登记(含出口退(免)税认定)内容。

七、批准机关名称及文件:凡需要经过批准才能变更的项目须填写此项。

八、经办税务机关出口退税部门审核意见:对已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的企业办理变更“企业类型、海关代码、出口退税帐户、纳
税人类型、经营者类型及退税计算方法”的,必须经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审核并填写审核意见。

九、报送此表时还应附送如下资料:
(一)税务登记变更内容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变更内容一致的应提交;
1、工商执照及工商变更的登记表复印件;
2、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文件;
3、主管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和税务登记表等)、已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的企业还应提供原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
(二)变更税务登记内容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内容无关的应提交:
1、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资料;
十、本表一式一份、纳税人一份。

表格模板-税务登记表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个人合伙企业 精品

表格模板-税务登记表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个人合伙企业 精品

税务登记表(适用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个人合伙企业)纳税人名称(以下编码由地税机关填写)税务登记代码□□□□□□□□□□□□□□□□□□纳税人管理码□□□□□□□□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印制国家税务总局监制填表说明一、本表适用于个体工商户填用;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纳税人应向地税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纳税人应完整、真实、准确、按时地填写此表,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三、使用碳素或蓝墨水填写本表,填写方法如下:1、文字项目(有“”者,为文字项目):需用标准用语填写全称,无内容者可以为空,有内容者必须如实填写2、编码项目(有实线“□”者,为编码项目):填表人应按地税机关的要求,依照标准的项目或分类填写,并填写其相应的代码(即实线“□”内的内容)。

四、填表过程中遇有不明事项时,填表人应主动向主管地税机关声明并听从解释。

五、本表一式二份,报经地税机关审核并予以登记后,地税机关留存一份,退回纳人一份(纳税人应妥善保管,验换证时须携带查验)。

六、填表说明:1、“纳税人名称”栏:指《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或有关核准执业证书上的名称;2、“身份证件名称”栏:一般填写“居民身份证”如无身份证,则填写“护照”、“军官证”、“其他”等;3、“注册地址”栏指《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的“住所”或《营业执照》上的“营业场所”或有关核准执业证书上的地址;4、“生产经营地址”栏:指纳税人用于生产、经营的房屋、车间、销售网点、场所等的地址,可与注册地址相同;5、“企业登记注册类型”栏:即经济类型,指《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的“企业类型”或《营业执照》上的“经济性质”;6、“经营管理行业”栏:根据主营业务填写相应行业及代码,只能填写一个主要经营的行业;7、“生产经营方式”栏: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填写相应生产经营方式及代码,只能填写一种主要生产经营方式;8、“国标行业”栏:根据主营业务填写相应行业和代码;9、领取营业执照以外的其他核准执业证书的纳税人,请根据相关资料如实填写;七、税务登记已办理完毕的纳税人,请按照各税种规定的纳税期限分别到相应的地税局办税服务厅办理纳税申报手续。

(业务管理)国税局办理业务常用表格

(业务管理)国税局办理业务常用表格

纳税人部分涉税事项申请文书式样目录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4)企业自印发票申请审批表 (5)税务登记表(适用单位纳税人) (9)税务登记表(适用个体经营) (12)税务登记表(适用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 (15)变更税务登记表 (19)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 (21)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23)防伪税控企业注销登记表 (24)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注销表 (26)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涉税事项转移通知单 (27)税务证件挂失报告表 (28)扣缴义务人登记表 (33)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 (36)重新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41)纳税人领购发票票种核定申请表 (42)税控收款机用户注册登记表 (43)税控收款机注销登记表 (44)税控收款机用户最高开票限额审批表 (46)发票购票特批申请审批表 (47)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 (48)税控收款机、税控卡、用户卡丢失(被盗)、损毁报告 (51)发票缴销登记表 (52)延期申报申请核准表 (53)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 (56)个体工商户定额信息采集表 (59)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审批表 (62)纳税担保书 (63)纳税人存款帐户帐号报告表 (66)纳税人合并(分立)情况报告书 (67)欠缴税款纳税人处置不动产或大额资产报告表 (69)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书 (70)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7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出具外地来京投资开办私营企业人员完税情况证明申请书 (75)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 (66)退款申请书 (67)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 (68)享受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申请表 (69)残疾人就业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表 (70)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增购增值税专用发票预缴税款计算表 (71)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 (72)热力产品生产和经营企业向居民和非居民供暖划分收入证明单 (73)减免税备案申请书 (74)减免税备案申请书(表样) (78)新版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登记书 (82)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申请日期:年月日编号:受理人(审核人):收到日期:年月日北京市区、县国家税务局企业自印发票申请审批表填表说明一、设置依据:本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73号)设置。

个体临时税务申请书

个体临时税务申请书

个体临时税务申请书申请人信息申请人姓名:[填写申请人姓名]申请人身份证号码:[填写申请人身份证号码]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人为个体经营者,从事以下经营活动:•[填写经营活动1]•[填写经营活动2]•[填写经营活动3]申请人拟在[填写申请人所在地]地区从事以上经营活动,并申请个体临时税务登记。

经营场所及设备情况申请人经营场所位于[填写经营场所地址],经营场所面积为[填写经营场所面积]平米。

申请人已配备了以下设备用于经营活动:•[填写设备1]•[填写设备2]•[填写设备3]申请原因申请人拟从事个体经营活动的原因如下:1.[填写原因1]2.[填写原因2]3.[填写原因3]申请所需材料申请人准备了以下材料用于个体临时税务申请:1.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经营场所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3.设备购置发票原件及复印件;4.银行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5.其他相关材料。

申请流程申请人按照以下流程进行个体临时税务申请:1.准备申请材料;2.前往当地税务局窗口;3.填写《个体临时税务申请书》;4.提交申请材料;5.等待税务局审核;6.如审核通过,领取个体临时税务登记证。

注意事项申请人在办理个体临时税务申请时,需注意以下事项:1.申请人所在地应为合法的经营场所,不得违法使用居民住宅等非经营用途场所;2.申请人所购置的设备应与经营活动相符,不得从事违法活动;3.申请人应如实填写申请材料,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文件;4.申请人应按照税务局要求缴纳相关税费。

以上为个体临时税务申请书,希望能够顺利办理个体临时税务登记。

如有任何问题,请及时与当地税务局联系。

税务登记表格适用个体经营

税务登记表格适用个体经营

税务登记表(合用个体经营 )国税档案号码:填表日期:纳税人辨别名:地税计算机代码纳税人名称登记注册种类请选择对应项目打“√”□ 个体工商户□ 个人合伙组织机构代码开业(建立)日期同意建立机关生产经营限期证照名称证照号码注册地点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生产经阵营点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合伙人数雇工人数此中固定工人数网站网址国标行业□□□□ □□□□ □□□□ □□□□业主姓名国籍或户籍地固定电话挪动电话电子邮箱身份证件名称证件号码经营范围请将业主身份证或其余合法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此处分店名称纳税人辨别名地点电话分店状况合伙人国籍或身份证身份证件号码投资本额投资分派比率姓名地点件名称(万元)比率合伙人投资情况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业务内容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种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业务状况附报资料经办人签章:年月日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纳税人所处街乡国税主管税务局地税主管税务局经办人 ( 签章) :国税经办人:地税经办人:业主签章:年月日隶属关系国税主管税务所(科)能否属于国税、地税主管税务所(科)地税共管户国家税务登记机关地方税务登记机关(税务登记专用章):(税务登记专用章):同意日期:同意日期:受理日期: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国税主管税务机关:地税主管税务机关:国税核发《税务登记证副本》数目:本发证日期:年月日地税核发《税务登记证副本》数目:本发证日期:年月日国家税务总局监制填表说明一、本表合用于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公司填用。

二、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该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许有关部门同意建立之日起 30 日内,或许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到税务机关领取税务登记表,填写完好后提交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三、办理税务登记应出示、供给以下证件资料(所供给资料原件用于税务机关审查,复印件保存税务机关):(一)个体登记供给以下资料:1.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余同意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2.业主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3.房产证明(产权证、租借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供给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借的场所,请供给租借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供给产权证明的复印件。

税务登记表(适用个体经营)填表范本

税务登记表(适用个体经营)填表范本

年月日
地税核发《税务登记证副本》数量: 本 发证日期:
年月日
国家税务总局监制
联系电话
0592XXXXX
生产经营地址 合伙人数 网站网址
业主姓名
厦门市海沧区沧林路 571 号 之六
邮政编码
361026 / 东 孚:361027
联系电话
0592XXXXX
0
雇工人数 2
其中固定工人数 2
国籍或户籍地
国标行业 □6 5□ □□ □□ □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电子邮箱
王 XX 身份证件名称 经营范围
国税主管税务局
国税主管税务所(科)
地税主管税务局
经办人(签章): 国税经办人: 地税经办人:
受理日期: 年月日
地税主管税务所(科)
国家税务登记机关 (税务登记专用章):
地方税务登记机关 (税务登记专用章):
核准日期: 年月日
国税主管税务机关:
核准日期: 年月日
地税主管税务机关:
国税核发《税务登记证副本》数量: 本 发证日期:
中国
身份证
证件号码
0592XXXX 139XXXXXXX w@ 3502XXXXXXXXXXXXXX
(请按营业执照填写)
请将业主 身份证或其他合法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此处
分店名称 分店情况
纳税人识别号 地址
电话
合伙 人 姓 国籍或地址 名
合伙人投 资情况
身份证 件名称
身份证件号码
投资金额 投 资 分配 (万元) 比例 比例
生产经营期限
20xx 年 6 月 18 日
批准设立机关 厦门市海沧区工商局
20xx 年 6 月 18 日至 20xx 年 6 月 17 日

个体户办理税务登记相关事项须知

个体户办理税务登记相关事项须知

个体户办理税务登记相关事项须知设立登记办理须知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在办理营业执照三十日内,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一、提供资料(一)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二)业主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三)房产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

(四)有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

(五)业主是外国公民的(中国公民除外),要提交正面免冠相片1张(张贴在业主身份证复印件的左上角)。

(六)委托税务代理还须提供委托代理协议书复印件。

二、注意事项(一)下岗失业人员持《再就业优惠证》原件以及残疾人、退伍军人和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持相关证明原件,在办理个体户性质税务登记证手续时,享受免交税务登记证工本费优惠,税务机关在《再就业优惠证》等证明上注明“国税税务登记开业/变更免收工本费XX元”的优惠内容。

(二)税种核定有效期起为办理税务登记的当月1日,在此之前若纳税人有经营情况须如实申报。

(三)对应领取而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又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纳税人,不得办理临时税务登记,而是办理无证户纳税人,对其进行税种核定,纳税人应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事宜。

不允许发放税务登记证件、不得进行票种核定和发票的发售,需开具发票时,向税务机关申请,先缴税再由税务机关为其代开发票。

无证户领取营业执照或经有关部门批准后,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应填写相应的税务登记表。

(四)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十七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开立账户,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在其税务登记证件副本中登录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纳税人再将其账户、账号书面报告税务机关。

为了依法加强税收征管,落实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税务登记证换发后,纳税人及其开户银行应当按照规定履行义务,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在纳税人开户时在新的税务登记证副本中登录账号,手工填登的,应当盖章;纳税人应当自开立账户15日内将账号报告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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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前,请仔细阅读填表说明,表格中标有“*”项目需按说明要求填写
税 务 登 记 表 ( 适用个体经营 )
纳税人识别号
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监制填表说明
1、本表条形码具有唯一性,表格复印使用无效;条形码区域请保持清洁;
2、请在指定区域内盖纳税人公章;
3、本表浅灰色项目为必填项目;
4、使用碳素或蓝墨水的钢笔填写本表;
5、本表一式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纳税人如需留存,请自行复印;
6、本表格须打印在1张纸的正反两面,不得分2张打印。

如果分别打印在2张纸上,本表格无效。

制版日期:2006年9月1日
填表说明
注意:填表前请详细阅读以下说明
第一部分填表说明
一、本表适用于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企业填用。

二、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到税务机关领取或在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网站()上下载税务登记表,填写完整后提交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三、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完整、真实、准确、按时地填写此表。

四、使用碳素或蓝墨水的钢笔填写本表。

五、本表一式一份,由税务机关留存。

纳税人如需留存,请自行复印。

六、表中有关栏目的填写说明:
1.“纳税人名称”栏:指《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或有关核准执业证书上的“名称”;
2.如“批准设立机关”为工商机关,需填写具体的工商机关名称和“证照名称”、“证照号码”,“批准设立证明或文件号”不必填写;如“批准设立机关”为其它部门,需填写实际的批准机关和“批准设立证明或文件号”,“证照名称和证照号码”不必填写;
3.“身份证件名称”栏:一般填写“居民身份证”,如无身份证,则填写“军官证”、“士兵证”、“护照”等有效身份证件;
4.“注册地址”栏:指工商营业执照或有关核准执业证书上的地址。

5.“生产经营地址”栏:填办理税务登记的机构生产经营地地址。

6.“国籍和地址”栏:外国投资者填国籍,中国投资者填地址。

7.“投资方经济性质”栏:单位投资的,按其登记注册类型填写;个人投资的,填写自然人。

8.“证件种类”栏:单位投资的,填写其组织机构代码证;个人投资的,填写其身份证件名称。

9.“登记注册类型”栏:即经济类型,按营业执照的内容填写;不需要领取营业执照的,选择“非企业单位”或者“港、澳、台商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及其他”、“外国企业”;如为分支机构,按总机构的经济类型填写。

分类标准:
110国有企业 120集体企业 130股份合作企业
141国有联营企业 142集体联营企业 143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
149其他联营企业 151国有独资公司 159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160股份有限公司 171私营独资企业 172私营合伙企业
173私营有限责任公司 174私营股份有限公司 175个人独资企业
190其他企业 210 合资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
220 合作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 230 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
240 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50 港、澳、台商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及其他
310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320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330 外资企业 340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350外国企业 500 非企业单位
10.“国标行业”栏:按纳税人从事生产经营行业的主次顺序填写,其中第一个行业填写纳税人的主行业。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GB/T 4754-2002) 。

A―农、林、牧、渔业
01 —农业 02 —林业 03 —畜牧业 04 —渔业 05 —农、林、牧、渔服务业
B―采矿业
06 —煤炭开采和洗选业 07 —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 08 —黑色金属矿采选业
09 —有色金属矿采选业 10 —非金属矿采选业 11 —其他采矿业
C―制造业
13 —农副食品加工业 14 —食品制造业 15 —饮料制造业
16 —烟草制品业 17 —纺织业 18 —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
19 —皮革、毛皮、羽毛(绒)及其制品业 20 —木材加工及木、竹、藤、棕、草制品业
21 —家具制造业 22 —造纸及纸制品业
23 —印刷业和记录媒介的复制 24 —文教体育用品制造业
25 —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 26 —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
27 —医药制造业 28 —化学纤维制造业
29 —橡胶制品业 30 —塑料制品业
31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32 —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33 —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34 —金属制品业
35 —普通机械制造业 36 —专用设备制造业
37 —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 39 —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
40 —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41 —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
42 —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 43 —废弃资源和废旧材料回收加工业
D―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44 —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45 —燃气生产和供应业 46 —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E―建筑业
47 —房屋和土木工程建筑业 48 —建筑安装业 49 —建筑装饰业 50 —其他建筑业 F―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51 —铁路运输业 52 —道路运输业 53 —城市公共交通业 54 —水上运输业 55 —航空运输业 56 —管道运输业 57 —装卸搬运及其他运输服务业
58 —仓储业 59 —邮政业
G―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60 —电信和其他信息传输服务业 61 —计算机服务业 62 —软件业
H―批发和零售业
63 —批发业 65 —零售业
I―住宿和餐饮业
66 —住宿业 67 —餐饮业
J―金融业
68 —银行业 69 —证券业 70 —保险业 71 —其他金融活动
K―房地产业
72 —房地产业
L―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73 —租赁业 74 —商务服务业
M―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
75 —研究与试验发展 76 —专业技术服务业 77 —科技交流和推广服务业 78 —地质勘查业 N―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79 —水利管理业 80 —环境管理业 81 —公共设施管理业
O―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
82 —居民服务业 83 —其他服务业
P―教育
84 —教育
Q―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
85 —卫生 86 —社会保障业 87 —社会福利业
R―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88 —新闻出版业 89 —广播、电视、电影和音像业 90 —文化艺术业 91 —体育 92 —娱乐业 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93 —中国共产党机关 94 —国家机构 95 —人民政协和民主党派
96 —群众社团、社会团体和宗教组织 97 —基层群众自治组织
T―国际组织
98 —国际组织
第二部分附报资料报送要求
一、办理税务登记应当出示、提供以下证件资料(所提供资料原件用于税务机关审核,复印件留存税务机关)。

(一)个体工商户提供以下资料:
1、《税务登记表》(适用个体经营);
2、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复印件);
3、房产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复印件);
4、业主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二)个人合伙企业提供以下资料:
1、《税务登记表》(适用个体经营);
2、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复印件);
4、生产经营场所房产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复印件);
5、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复印件)。

二、复印件一律使用A4幅面,严禁使用A4以外的其他幅面的复印件。

三、复印件的质量应尽量清晰、可辨认。

身份证复印件上的号码不清晰的,应在下方按原号码手工抄写。

四、不同的资料应分开复印,严禁将两份资料复印在同一张纸上。

五、附件资料每页均需盖章。

按企业管理的纳税人应加盖企业公章或财务专用章;个体户等按个人管理的纳税人可用发票专用章或手模代替公章或财务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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