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水行政执法职权运行流程图的通知
关于印发水行政执法职权运行流程图的通知doc-关于印发水.doc
关于印发水行政执法职权运行流程图的通知各乡镇水管站、局属各股站室:为进一步做好我局行政执法职权公开透明运行工作,推进依法行政,强化行政执法责任,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窗口服务,经局班子会研究同意,制定《上犹县水务局行政执法职权运行流程图》,请遵照执行。
附件:1、上犹县水务局行政处罚流程图2、上犹县水务局行政许可流程图3、上犹县水务局行政检查流程图4、上犹县水务局行政征收流程图二00九年十月二十八日主题词:行政执法职权流程图通知抄送:县法制办、县监察局、县行政服务中心附件1:上犹县水务局行政处罚流程图一、行政执法职权依据《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江西省河道管理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江西省水资源条例》、《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取水许可监督管理办法》、《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
二、承办岗位上犹县水务局水政水资源股、工管站、机电站、防汛办。
三、运行程序及相关接口(一)简易程序案件:当场处罚。
(二)一般程序案件:见附图1。
四、办理期限(一)简易程序案件:当场作出处罚决定。
(二)一般程序案件: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
五、工作质量标准合法、公正、合理、公开。
六、监督制约环节内部监督,上犹县水务局监察室电话:8542656七、相对人权利在行政处罚过程中,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要求说明理由、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
八、投诉举报途径及方式(一)电话投诉:8542656(二)书信投诉:上犹县水务局九、执法责任追究按照《上犹县水务局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追究执法人员违法执法责任。
附图1上犹县水务局行政处罚流程图附件2:上犹县水务局行政许可流程图一、行政执法职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江西省水资源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水利政策法规工作要点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水利政策法规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24.02.06•【文号】办政法〔2024〕44号•【施行日期】2024.02.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水利政策法规工作要点的通知办政法〔2024〕44号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治水重要论述精神,贯彻落实水利部党组推动新阶段水利高质量发展决策部署和全国水利工作会议精神,扎实做好2024年水利政策法规工作,水利部制定了《2024年水利政策法规工作要点》,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做好相关工作。
水利部办公厅2024年2月6日2024年水利政策法规工作要点2024年,水利政策法规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治水重要论述精神,坚定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法治政府建设的决策部署,围绕部党组强化水利体制机制法治管理的要求,统筹做好水利立法、执法、普法和依法行政等各项工作,为新阶段水利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一、加快重点领域立法进度1.加快推进水法防洪法修改。
举全系统之力,汇各方之智,压茬推进立法调研、专题研究、条文起草、征求意见和专家咨询等工作,提高修改质量。
加强立法协调,加快工作进度,力争2024年底前向国务院报送修改草案稿。
2.着力推动重要法律法规立法及实施。
全力推动节约用水条例尽快颁布出台,认真抓好条例宣贯实施。
积极参与、配合做好生态环境法典等法律涉水条文研究起草工作。
推动长江保护法深入贯彻实施。
组织完善黄河保护法相关配套制度,配合国家立法机关做好法律实施情况检查工作。
3.持续强化规章制度建设。
积极推进流域治理管理、水资源、水利工程等方面规章制度建设,做好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办法审查修改和审议出台工作。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通知-长政办发〔2019〕32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通知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通知长政办发〔2019〕32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长沙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8月22日长沙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23号)精神,推动全市行政执法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称三项制度),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全市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征用、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三项制度”。
市、县两级要加强统筹衔接,将全面推行“三项制度”与我市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等重点工作相结合。
到2020年底,全市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做到执法行为过程信息全程记载、执法全过程可回溯管理、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全覆盖,逐步实现执法信息公开透明、执法全过程留痕、执法决定合法有效,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整体大幅提升,行政执法行为被纠错率明显下降,行政执法社会满意度显著提高。
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印发 《北京市水行政处罚程序若干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水行政处罚程序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水务局•【公布日期】2018.06.08•【字号】京水务法〔2018〕39号•【施行日期】2018.06.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水行政处罚程序若干规定》的通知京水务法〔2018〕39号各区水务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水务局,市属各水管单位、水政大队、防汛办、节水中心、水保总站、质监站、水文总站、移民中心、建管中心、排水中心,局机关各相关处室:《北京市水行政处罚程序若干规定》已经2018年5月30日北京市水务局第9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水务局2018年6月8日北京市水行政处罚程序若干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水行政处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北京市行政处罚案卷标准(2016版)》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水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水行政处罚的,由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其他组织(以下统称水行政处罚机关)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组织实施。
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行政处罚法》《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水政监察机构实施水行政处罚。
委托实施水行政处罚,委托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同受委托组织签署委托书。
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委托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受委托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二)委托实施水行政处罚的权限和委托期限;(三)违反委托事项的责任;(四)其他需载明的事项。
委托书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三条水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水行政处罚机关依照职权管辖。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两个以上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都具有管辖权的,应当由先发现该违法行为线索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处罚。
关于部署绘制、公布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工作总结
关于部署绘制、公布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工作总结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和编制职权目录, 绘制权力流程图工作,强化对行政权力运行的监督,促进依法行政,从源头上预防腐败,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根据市领导组办公室《关于认真开展好编制职权目录和绘制权力流程图的通知》要求, 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现将我局部署绘制、公布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工作总结如下一、工作开展情况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以法律法规为准绳,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切实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围绕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进一步规范权力运行,不断深入商务体制改革,以制度创新为基础,以监督制约为保障,有效推进全局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树立商务机关公开、公平、公正的执法形象,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政务环境。
(一)明确职权, 积极做好行政执权目录编制工作按照行政权力要严格设置、取得有据、配置科学、运行公开、行使依法、监督到位的要求,规范商务检查、处理处罚等权力运行,进一步深化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体制机制制度建设,努力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行政权力运行机制,真正做到“清权、确权、亮权、督权”,有效预防因滥用行政权力而产生的腐败现象,努力打造在全市商务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工作,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的政务环境,为加快推进全市经济建设提供有力保障。
(二)梳理商务权力项目,编制行政职权目录和绘制权力流程图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全面梳理法律、法规、规章和条例赋予的、通过“三定”方案具体确定的职权,梳理涉及我局行政权力具体事项的名称及执法律依据。
通过梳理,量化商务部门行政权力,对有悖于现行法律法规、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各种文件和制度及时予以废止,对梳理后保留的行政职权事项,坚持职权法定,编制出商务部门《行政职权目录》、《绘制权力流程图》,列出商务部门行政职权统计表,进一步明确现行有效的行政执法职能和权限,明确职权的名称、依据、行使责任人等内容。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水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水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5.25•【字号】长政办发[2011]52号•【施行日期】2011.05.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水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长政办发〔2011〕52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长沙市水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长沙市水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长发[2010]13号)和《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长沙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长发组〔2010〕8号)精神,设立长沙市水务局(以下简称市水务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长沙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原市水利局的职责、原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城市供水、排水、节水、污水处理的职责,整合划入市水务局。
(三)加强水资源的保护、节约和合理配置,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加强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的统一监督管理。
(四)加强城市排水管网的行政管理工作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负责拟订全市涉水法规、规章草案;统一管理全市水资源(包括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再生水);拟订水资源和水务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组织制定有关流域水资源规划。
组织实施水资源论证制度和取水许可制度,发布水资源公报。
(二)负责全市节约用水工作;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及制定有关标准并监督实施;承担雨水利用、中水回用等管理责任;指导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三)负责水资源保护,承担保持和增加全市水面面积的责任;拟订全市水资源保护规划草案;组织水功能区的划分;监测江河湖库的水量、水质,核准水域纳污能力,提出不同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控制意见,审核湖库、河道排污口的设置、改建和扩建;承担组织编制全市水环境治理规划和监督实施的责任。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行政执法权责清单、行政执法岗责体系和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行政执法权责清单、行政执法岗责体系和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的通
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20.11.19
•【字号】豫人社办〔2020〕95号
•【施行日期】2020.11.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
正文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行政执法权责清单、行政执法岗责体系和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的通知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增强依法行政能力,提高法治人社建设水平,按照《河南省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河南省2020年度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安排的通知》(豫法政〔2020〕1号)要求,我厅对现有行政执法权责进行了全面梳理,制定了《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行政执法权责清单》、《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行政执法岗责体系》和《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行政执法权责清单
附件2: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行政执法岗责体系
附件3: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2020年11月19日。
天津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水务局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的通知-津水政〔2017〕8号
天津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水务局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的通知正文:----------------------------------------------------------------------------------------------------------------------------------------------------天津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水务局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的通知津水政〔2017〕8号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市调水办各处、各区水务局:《天津市水务局行政执法监督办法》已经2017年12月25日第12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7年12月26日附件天津市水务局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防止和纠正违法、不当的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天津市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结合水行政主管部门执法监督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监督,是指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所属法规授权执法机构和受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执法的单位等下级部门(以下简称水行政执法机构)开展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
第三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法制机构(以下称水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在本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下,负责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接受所在地人民政府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的监督,配合所在地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和上级水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纠的原则,实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保障和促进水行政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第六条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二章监督内容和要求第七条行政执法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二)行政执法主体、执法行为是否合法、适当;(三)履行行政执法职权情况;(四)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实施情况;(五)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情况;(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实施情况;(七)行政执法人员配备和行政执法经费保障情况;(八)其他依法应当监督的事项。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水利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水利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7.30•【文号】厅字〔2018〕57号•【施行日期】2018.07.30•【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编制工作正文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水利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厅字〔2018〕5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解放军各大单位,中央军委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水利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报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8年7月30日水利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第一条根据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和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水利部是国务院组成部门,为正部级。
第三条水利部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水利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水利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主要职责是:(一)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
拟订水利战略规划和政策,起草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制定部门规章,组织编制全国水资源战略规划、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重大水利规划。
(二)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和保障。
组织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拟订全国和跨区域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
负责重要流域、区域以及重大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
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和防洪论证制度,指导开展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
指导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供水工作。
(三)按规定制定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提出中央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具体安排建议并组织指导实施,按国务院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国家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出中央水利资金安排建议并负责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行政执法统计制度》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行政执法统计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15.12.22•【文号】办政法〔2015〕273号•【施行日期】2015.12.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行政执法正文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行政执法统计制度》的通知办政法〔2015〕273号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水行政执法工作,我部组织修订了《水行政执法统计制度》,已经国家统计局审核备案(国统办函[2015]381号),现印发执行,并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认真做好《水行政执法统计制度》的学习、培训和执行工作与原制度相比,新修订的《水行政执法统计制度》(以下简称《统计制度》)在统计内容、统计方式、统计报表数量和统计报表汇总、报送时间等方面都作了较大修订,全面、及时、准确地反映了水政监察队伍建设、水行政执法工作和水事纠纷调处工作的基本情况。
同时,针对《统计制度》组织开发了"水行政执法统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统计系统"),实现水行政执法统计工作信息化。
为做好水行政执法统计工作,各单位要在部政策法规司组织学习培训的基础上,认真组织好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本流域的学习培训工作,使水行政执法统计人员能够准确理解和掌握《统计制度》的报表内容、各项统计指标含义和填报要求,熟练运用"统计系统"进行填报、审核和上报,确保《统计制度》得以严格执行。
二、按时完成2015年水行政执法统计工作(一)报送内容和时间2015年水行政执法统计工作按照《统计制度》报送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流域管理机构综合年报表,即《水事违法案件统计表》《水政监察队伍统计表》《水政监察队伍执法装备配置情况统计表》《日常巡查监督情况统计表》《征收及追缴水利规费情况统计表》《水事纠纷统计表》《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情况统计表》《行政应诉案件统计表》(数据不详表项可暂空);《典型水事违法案件登记表》可选择报送。
天津市水务局关于印发河湖执法工作方案的通知-津水政〔2018〕3号
天津市水务局关于印发河湖执法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天津市水务局关于印发河湖执法工作方案的通知津水政〔2018〕3号局属有关单位、机关有关处室,各区水务局:为落实好《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河湖执法工作的通知》(水政法〔2018〕95号)工作安排,有效实施河湖管理法律法规,严厉打击涉河湖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河湖管理秩序,市水务局制定了《天津市水务局河湖执法工作方案(2018-2020年)》,现印发给你们。
请各单位、各部门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18年6月28日天津市水务局河湖执法工作方案(2018-2020年)按照《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河湖执法工作的通知》(水政法〔2018〕95号)要求,为深入落实全面推行河长制湖长制关于加强执法监管的部署,有效实施河湖管理法律法规,严厉打击涉河湖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河湖管理秩序,特制订天津市水务局河湖执法工作方案(2018-2020年)。
一、总体要求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湖长制的决策部署,把加强执法监管作为落实河长制湖长制的重要任务,全面实施河湖管理法律法规,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严肃查处涉河湖水事违法行为。
按照“止增量、去存量,逐步推动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工作原则,以坚决遏制河湖水事违法案件增量为重点,进一步健全河湖执法巡查制度,不断完善河湖联合联动执法机制,切实强化河湖执法监管等措施,抓紧解决侵占河湖、违法取土、破坏水生态等违法问题。
从2018年起,经过3年的努力,到2020年实现河湖执法监管体系完备、河湖违法案件大幅下降、河湖管理秩序优良、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显著增强的目标。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建立责任清单制度和制作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实施方案的通知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建立责任清单制度和制作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8.06•【字号】双政办发〔2015〕44号•【施行日期】2015.08.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建立责任清单制度和制作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实施方案的通知双政办发〔2015〕4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和在双中、省直各单位: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建立责任清单制度和制作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8月6日建立责任清单制度和制作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5〕21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黑政发〔2015〕9号)精神,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结合我市实际,制订如下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按照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和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的原则,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更好发挥政府的职能作用,进一步明确部门职责,落实主体责任,完善监管制度,加强公共服务,提高服务效能,接受社会监督,有效克服懒政、怠政,坚决纠正不作为和乱作为,着力构建与权力清单相配套的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的部门职责体系。
二、主要原则(一)坚持权责一致。
权责匹配、有权必有责,建立与权力清单相匹配的责任清单。
(二)坚持依法确责。
以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应的规范性文件为依据,明确责任事项,厘清责任边界,规范行政行为。
(三)坚持问题导向。
针对现实存在的主体责任不清、职责交叉、疏于监管以及“不作为、乱作为”等社会反映强烈的问题,建立有效的制度措施。
南京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南京市水利局关于推进水行政综合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南京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南京市水利局关于推进水行政综合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水利局•【公布日期】2007.12.04•【字号】宁水政[2007]471号•【施行日期】2007.1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南京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南京市水利局关于推进水行政综合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宁水政[2007]471号)各区(县)水利(务)局、局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精神,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提高执法效能,维护正常的水事秩序,促进水利的可持续发展,现将《南京市水利局关于推进水行政综合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印发你们,望结合各单位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七年十二月四日南京市水利局关于推进水行政综合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提高执法效能,维护正常的水事秩序,促进水利可持续发展,现对我市推进水行政综合执法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推进水行政综合执法的必要性水行政执法,是依法行政、依法治水的重要内容。
推进综合执法,有利于严格执法行为,减少执法矛盾,降低执法成本,提高执法效率。
近年来,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对推进综合执法工作相继提出明确要求,水利部从2006年开始在全国开展以“集中行政处罚和行政征收职责”和“积极探索相对集中行政许可职责”为主要内容的水行政综合执法试点,我市部分区(县)在推进水行政综合执法方面已取得明显成效。
目前,全市水行政执法,但、还存在执法权力分散、执法行为交叉、执法力量薄弱、执法合力不足等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水法律法规的全面贯彻实施。
随着生态文明建设、环保优先方针的实施和水安全、水资源、水环境统筹思路的明确,水行政执法的任务越来越重,要求越来越高,迫切需要相对集中执法职能,理顺执法关系,整合执法力量,推进综合执法。
“职权目录”和“权力运行”流程图
**县商务局“职权目录”和“权力运行”流程图**县商务局(挂外商投资管理局牌子),是**县人民政府组成部门,是法定行政执法机关,统一管理全县商务工作。
一、主要领导党组书记、局长:建立党组成员、副局长、外商投资管理局局长:景辉党组成员、副局长:黎丰禄党组成员、副局长:习保平党组成员、主任科员:天敏党组成员、主任科员:成茂外商投资管理局副局长:坚顺二、工作职责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外贸易、利用外资、国际经济和国区域经济合作的发展战略、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规章,研究拟订全县相应的商务发展规划及规定和措施,并组织实施。
2、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流通体制改革的方针、政策,提出全县流通体制改革意见,培育发展城乡市场,推进流通产业结构调整和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
3、贯彻落实国家、省、市规市场运行秩序和打破市场垄断、地区封锁的政策措施。
拟定全县市场监管的办法与措施,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监测分析市场运行和商品供求状况,负责重要消费品市场的调控和重要生产资料的流通管理。
4、研究起草全县商贸流通业及相关服务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研究起草促进商贸流通业及相关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并负责监督检查。
负责商业网点、商品批发市场、大型商场(超市)和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规划和审核;协调指导茧丝绸行业发展;负责管理全县成品油市场,指导加油站(点)的经营活动;负责管理全县生猪定点屠宰、酒类流通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协调生猪定点屠宰、酒类流通中的经营行为的行政执法工作;负责依法管理全县煤炭经营市场,组织协调煤炭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典当、租赁、散装水泥、再生资源、报废汽车回收(含拆解)、旧货、美容美发、洗染业等特许经营的行业管理和监督。
5、负责申报县企业的对外经营权;组织、指导外贸企业开展进出口业务并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协调落实各级政府有关鼓励外贸出口的一系列政策和有关鼓励政策中项目资金的申报、审查和稽核;负责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核转报工作。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20.08.05•【文号】水政法〔2020〕165号•【施行日期】2020.08.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行政执法正文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部机关有关司局,各流域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为规范水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促进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依法履行法定执法职责,全面落实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要求,我部制定了《水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已经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水利部2020年8月5日附件:水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办法(试行)附件水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水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促进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依法履行法定执法职责,全面落实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要求,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水利部及流域管理机构对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负有行使水行政执法职责的机构履行法定执法职责情况开展的监督检查活动;水利部对流域管理机构及其所属管理单位履行法定执法职责情况开展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三条水利部负责统筹协调、组织指导全国水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流域管理机构依照职责和水利部授权,负责所管辖范围内的水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协助、配合做好本单位及所属管理单位的水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协助、配合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第四条水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坚持客观公正、分级负责,实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按照水利部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拟定水行政执法监督检查重点。
领导批示、群众举报、媒体曝光等渠道反映的重大问题需要开展监督检查的,及时安排。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水规〔2021〕4号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设区市水利(务)局:为加快建立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推进水权水市场建设,促进水资源优化配置和节约集约利用,省水利厅组织制定了《江苏省水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经商省发展和改革委、省财政厅,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水权改革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省水利厅报告。
江苏省水利厅2021年12月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交易类型第三章交易流程第四章交易价格和期限第五章水权交割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附则江苏省水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市场配置水资源的作用,规范水权交易行为,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江苏省节约用水条例》和水利部《水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水权交易及其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水权交易,是指在合理界定和分配水资源使用权基础上,水资源使用权(以下统称水权)在使用主体之间通过市场机制进行流转的行为。
通过交易转让水权的一方称转让方,取得水权的一方称受让方。
第三条水权交易应当遵循节水优先、总量控制、保障发展、兼顾需求的原则,实行市场调节和政府调控相结合,控制总量和盘活存量相统筹,运用市场机制配置水资源,规范水权有序流转。
水权交易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优先支持节水、节能、环保的项目,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第三者合法权益,不得挤占城乡居民生活和生态环境合理用水。
黑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水利行业进一步推进水行政综合执法工作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水利行业进一步推进水行政综合执法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3.03.01•【字号】黑水发[2013]162号•【施行日期】2013.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黑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水利行业进一步推进水行政综合执法工作方案》的通知(黑水发〔2013〕162号)各市(地)、县(市、区)水务局,省农垦总局水务局:按照《水利部关于全面推进水利综合执法的实施意见》、《水利部关于加强水政监察工作意见》和《黑龙江省水利行业关于加强“十二五”时期水政监察工作指导性意见》精神,现将《黑龙江省水利行业进一步推进水行政综合执法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本系统实际,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黑龙江省水利厅2013年3月1日黑龙江省水利行业进一步推进水行政综合执法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省委第十一次会议精神,加快实施中央和省委两个一号文件规定的各项工作任务,保障水法律、法规的有效贯彻实施,为优化我省经济改革发展法治环境,进一步推动我省水行政综合执法工作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省委十一次全会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加快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为主线,以构建和谐水事秩序、服务于和谐社会建设为目标,以全面依法履行各项社会管理职能为重点,以推进全省水利行业水政综合执法为总要求,努力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为实现省委、省政府提出的“以水兴业、以水丽城、以水惠民”的战略目标,更好地服务于“八大经济区”、“十大工程”和“十大重点产业”项目建设,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建立健全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水行政执法体制为重点,强化专职水政监察队伍建设,相对集中行政执法职能,全面提高行政执法效能,从源头上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执法、执法缺位等问题,造就一支廉洁公正、作风优良、业务精通、素质过硬的专职水政监察队伍,切实保障水法规的全面贯彻实施。
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公布全市水行政处罚权力清单的公告
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公布全市水行政处罚权力清单的公
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水务局
•【公布日期】2015.04.08
•【字号】
•【施行日期】2015.04.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处罚
正文
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公布全市水行政处罚权力清单的公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不断规范全市水务系统的行政处罚行为,更好地接受社会监督,按照市政府京政发[2015]12号要求,现将《北京市水行政处罚权力清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示形式
《北京市水行政处罚权力清单(2016年版)》通过北京水务局信息平台网上公示的形式进行公布(详见网上公示)。
北京水务局网址:
二、公示事项
公示事项为2016年12月30日前,全市水务系统依法执行的行政处罚权力事项,公示内容包括职权编码、职权名称、法律法规名称、行政处罚依据、执法主体、处罚种类、流程图。
三、监督电话:68556666
附件:
1.北京市水行政处罚权力清单(2016年版)
2.北京市水行政处罚权力运行流程图
北京市水务局
2015年4月8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税总发[2017]4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税总发〔2017〕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现将《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4月27日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办法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国办发〔2016〕80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税总发〔2016〕50号),结合税务部门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政务公开工作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政务公开决策部署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全过程公开(以下统称“五公开”),加强政策解读、回应社会关切、推进公开平台建设,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增强税务部门公信力和执行力,提升税务部门治理能力。
(二)基本原则。
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关注关切,以公开促落实,以公开促规范,以公开促服务。
依法依规明确税务部门政务公开的主体、内容、标准、方式、程序,加快推进权力和责任清单公开。
坚持改革创新,注重精细化、可操作性,务求公开实效,让群众看得到、听得懂、能监督。
以社会需求为导向,以新闻媒体为载体,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扩大公众参与,促进税务系统政务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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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水行政执法职权运行流程图的通知
各县(市、区)水利局,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做好我局行政执法职权公开透明运行工作,推进依法行政,强化行政执法责任,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根据揭阳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做好行政执法职权公开透明运行工作的意见》(揭府办〔2007〕165号)要求,现将《揭阳市水利局行政执法职权运行流程图》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揭阳市水利局行政处罚流程图
2、揭阳市水利局行政许可流程图
3、揭阳市水利局行政强制流程图
4、揭阳市水利局行政检查流程图
5、揭阳市水利局行政征收流程图
二OO七年十二月三十日
附件1:
揭阳市水利局行政处罚流程图
一、行政执法职权依据
《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广东省水资源管理条例》、《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取水许可监督管理办法》、《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广东省河口滩涂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二、承办岗位
揭阳市水利局,揭阳市水利局水政水资源科、工程建设科、工管科、揭阳市防汛防旱防风指挥部办公室,揭阳市水政监察支队。
三、运行程序及相关接口
(一)简易程序案件:当场处罚。
(二)一般程序案件:见附图1。
四、办理期限
(一)简易程序案件:当场作出处罚决定。
(二)一般程序案件:自立案之日起120日内。
五、工作质量标准
合法、公正、合理、公开。
六、监督制约环节
揭阳市水利局办公室监督电话:8219117
七、相对人权利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要求说明理由、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
八、投诉举报途径及方式
(一)电话投诉:8219117
(二)书信投诉:地址:揭阳市东山区临江北路东(揭阳市水利局)。
九、执法责任追究
按照揭阳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有关规定追究执法人员违法执法责任。
附图
附件2:
揭阳市水利局行政许可流程图
一、行政执法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广东省水资源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二、承办岗位
揭阳市水利局水政水资源科、工程建设科、工管科、计财科。
三、运行程序及相关接口
一般程序许可:见附图2
四、办理期限
1、河道采砂许可、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正式受理河道采砂申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
2、取水许可:正式受理许可申请之日起四十五个工作日内;
3、在市管水库、渠道等水利工程内设置排污口、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水利工程开工审批、市管河口滩涂开发利用、迁移损坏水利设施、占用市管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正式受理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
4、市管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正式受理许可申请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
五、工作质量标准
合法、合理、公开、公正。
六、监督制约环节
揭阳市水利局办公室监督电话:8219117
七、相对人权利
在行政许可过程中,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一次性告知的权利。
八、投诉举报途径及方式
(一)电话投诉:8219117
(二)书信投诉:地址:揭阳市东山区临江北路东(揭阳市水利局)。
九、执法责任追究
按照揭阳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有关规定追究执法人员违法执法责任。
附图2
说明:不受理:指申报的项目(内容)不属于本部门的行政许可(审批)项目或无须进行许可申请的项目(内容)。
附件3:
揭阳市水利局行政强制流程图
一、行政执法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广东省河口滩涂管理条例》、《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广东省水文管理办法》、《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取水许可监督管理办法》
二、承办岗位
揭阳市水利局水政水资源科、工程建设科、工管科、农电局、揭阳市防汛防旱防风指挥部办公室,揭阳市水政监察支队。
三、运行程序及相关接口
一般程序:见附图3
四、办理期限
三十个工作日。
五、工作质量标准
合法、公正、合理、公开。
六、监督制约环节
揭阳市水利局办公室监督电话:8219117
七、相对人权利
在行政许可过程中,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要求说明理由、陈述、申辩、申请听证、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和请求赔偿的权利。
八、投诉举报途径及方式
(一)电话投诉:8219117
(二)书信投诉:地址:揭阳市东山区临江北路东(揭阳市水利局)。
九、执法责任追究
按照揭阳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有关规定追究执法人员违法执法责任。
附图3
附件4:
揭阳市水利局行政检查流程图
一、行政执法职权依据
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国务院对确须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等。
二、承办岗位
揭阳市水利局水政水资源科、工程建设科、工管科、农电局、揭阳市防汛防旱防风指挥部办公室,揭阳市水政监察支队。
三、运行程序
一般程序:见附图4
四、工作质量标准
合法、合理、公开、公正。
五、监督制约环节
揭阳市水利局办公室监督电话:8219117
六、相对人权利
在行政检查过程中,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要求说明理由、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
七、投诉举报途径及方式
(一)电话投诉:8219117
(二)书信投诉:地址:揭阳市东山区临江北路东(揭阳市水利局)。
八、执法责任追究
按照揭阳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有关规定追究执法人员违法执法责任。
附图4
附件5:
揭阳市水利局行政征收流程图
一、行政执法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广东省水资源管理条例》、《广东省取水许可制度与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广东省河口滩涂管理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广东省水土保补偿费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广东省河口滩涂管理条例》、《关于收取河道管理范围占用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00]160号)、《关于调整堤围防护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粤价[2001]69号)等。
二、承办岗位
揭阳市水利局水政水资源科、工程建设科、工管科
三、运行程序及相关接口
水资源费、堤围防护费已由揭阳市人民政府委托揭阳市地方税务局代征;水土保持补偿费、河道采砂管理费、河道管理范围占用费等交财政专户。
一般程序:见附图5
四、工作质量标准
合法、合理、公开、公正。
五、监督制约环节
揭阳市水利局办公室监督电话:8219117
六、相对人权利
在行政征收过程中,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要求说明理由、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
七、投诉举报途径及方式
(一)电话投诉:8219117
(二)书信投诉:地址:揭阳市东山区临江北路东(揭阳市水利局)。
八、执法责任追究
按照揭阳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有关规定追究执法人员违法执法责任。
附图5
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