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车完好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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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车完好标准矿车完好标准

为规范矿车使用,保证矿车完好,现将矿车完好标准规定如下,望单位认真按标准检查、维护矿车,保证提升运输安全。

1、矿车轮对完好标准(1)矿车运行平稳,在水平轨道上4个车轮有1个不与轨面接触时,其间隙不大于3mm。(2)车轮不得有裂纹,轮缘磨损余厚不小于13mm,踏面磨损余厚,1t及以下矿车不小于6mm。(3)车轮定期注油,转动灵活。车轮端面摆动量:滚动轴承不超过2mm;圆锥滚柱轴承不超过3mm。

2、矿车连接装置完好标准(1)矿车的车梁、碰头、插销的安全系数不小于10;连接钩环和插销的磨损量不超过原尺寸的15%。链环、插销弯曲不超过链、销直径的10%。(2)铸钢碰头无裂纹,弹簧无断裂或永久变形。弹性碰头的伸缩长度为10~30mm。

3、矿车车箱与底梁完好标准(1)车箱大于50mm破洞不超过1处,各部凹凸深度不大于50mm,裂纹长度不超过100mm,上口对角长度差不大于50mm。(2)底梁不得有开焊和裂纹,碰头铆钉不得松动,其它部位铆钉、螺栓松动数不超过总数的10%。

杨村煤矿矿车安全管理办法(补充)

为加强我矿矿车的安全管理,规范矿车的使用和维修,延长矿车的使用年限,堵塞漏洞,有效杜绝运输事故的发生,结合我矿实际,特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一、职责划分

1、吨车、花车属机电设备管理范畴,由机电科负责对现有的吨

车、花车进行建帐、监督、考核和管理,确保安全运转;平板车属综采设备管理范畴,具体工作由综采办负责。

2、运输队是吨车、花车的使用、维修和现场控管单位;要协助机电科加强对所属矿车的使用和管理,以满足我矿安全生产用车的需要,并负有对全矿各用车单位进行协助、监督、控制和管理的责任。

3、调度室是生产指挥调度中心,要根据生产实际需要,对矿车的使用进行合理调度和协调,确保矿车的安全合理使用。

4、企管科可根据调度室、机电科、综采办和运输队等有关单位对所属矿车管理的责任,对我矿矿车的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抽查和考核。

二、管理规定

1、新购进的吨车、花车到货后,由机电科会同运输队等相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矿车,不得投入使用。

2、新购进的吨车、花车投运前,由运输队对所属的每辆矿车进行统一编号、建卡。机电科(设备组)同时建账并纳入管理。

3、由机电科会同运输队定期对现有吨车、花车进行全面的清查,对无号、重号的矿车重新建卡、编号;存在缺碰头、少轮对、销子闭锁装置失效、轮对不转或转动不灵活的车辆要及时修复,确保矿车安全使用。

4、用于矿车的联接装置(插销、连接环),必须是具有资质厂家生产的合格产品。并按《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对联接装置定期做探伤、拉力等试验,试验不合格的,一律禁止使用。

5、为保证在用矿车合理调配和使用,各单位应提前制定用车计划,经调度室审批后,由运输队按计划进行调配。少量临时用车,各单位可直接向运输区申请,并现场办理用车手续。未经批准私自用车的,每次罚责任单位300—500元。运输队推诿扯皮,未按计划调配车辆,每次罚运输队100—300元。

6、使用中的吨车和花车,未经机电科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移做他用、人为破坏或私自将矿车分解。一经发现,每次每辆罚款1000—3000元。

三、矿车的使用

1、各单位所需计划用料车辆,由运输队运送到其指定的上巷或下巷口,各单位在其指定地点候车,双方现场办理车辆移交手续。

2、各单位计划用井上空车,统一在副斜井口车场候车,并现场办理车辆移交手续。

3、各单位装料下井的重车,统一在副斜井口办理车辆移交手续,由运输队运送到其指定的上巷或下巷口后,移交使用单位。

4、井下各采、掘、开等各单位用过后的车辆,必须当班送至其采区车场,不得在其巷道内存放。井上空车统一送至副斜井口车场,并办理车辆移交手续。各单位不得无故随意闲置、存放、丢弃车辆。一经发现,每次每辆罚款50—100元。

5、为保证矿车的安全使用,办理矿车移交时,由交、接双方人员现场共同验收,并填写移交单。若车辆存在严重缺陷或物料捆绑不牢,交、接双方有权拒绝接收。

6、运输队每天要对井下各运输大巷和车场停留的车辆进行检查和清理,车辆在井下各运输大巷和车场的停留时间不得超过3天,不得影响井下人员和其他车辆的正常运行。否则,每发现一辆罚运输队党政一把手各50-100元。

四、矿车的维护

1、矿车是矿井生产中的重要运输工具,为保证矿车在运输工作中合理使用,使其发挥最大效能,延长使用年限。运输队矿车维修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必须熟悉矿车维修的有关知识。

2、矿车车底的积煤或其它积垢物,要用人工或机械清理,严禁用大锤等硬性工具敲打。

3、运输队应对使用中的所属矿车经常进行检查,?若矿车出现碰头损坏、闭锁不完好、轮轴缺油、“三条腿”和矿车严重变形(箱体向里、向外变形超过50mm或因变形导致矿车重心偏移)等现象时,应及时回收和维修。

4、运输途中损坏的矿车,各使用单位应及时上报调度室,由运输队负责将所属矿车上井或就地进行维修处理,不准停放在巷道两侧,以免影响其他车辆运行。

5、使用中的三环链和插销,若出现断裂或磨损超限必须及时进行更换。

6、修理后的矿车必须按完好标准验收;运输队必须按矿车编号将验收日期、验收结果、验收人员记录在矿车台帐上。修理后的矿车必须经机电科验收合格后,方准投入使用。

7、运输队每天必须将矿车维修数量、维修情况等上报机电科。一次不上报罚运输队100元。

五、矿车的物料捆绑

1、各单位在装运工字钢或单体支柱时,每车装载数量不得超过规定,所装物料必须使用不小于Φ12.5mm且不少于三道的钢丝绳进行捆绑。要求捆绑牢固可靠,重心居中稳定,严禁出现超载、超宽、超高和偏载等情况。车辆前后两端必须进行可靠封堵。运输队各轨道坡挂钩工严格把关验收,若车辆捆绑不合格,运输队不得允许其开车。否则,每次罚运输队200—500元。

2、各单位在装运3m及以上工字钢和各种管子等超长、超重、超宽物件时,要使用不少于4股的8#铁丝或不小于Φ15.5mm钢丝绳进行捆绑固定,必须专车专运。运输队严格把关验收,若车辆捆绑不合格,运输队不得允许其开车。否则,每次罚运输队200—500元

3、各单位在装运U型钢时,必须在花车两端用方木等可靠工具进行衬垫,用不少于4股的8#铁丝或不小于Φ15.5mm钢丝绳进行捆绑固定,并经运输队跟班班长和挂钩工验收合格后,方可开车,运输过程中严禁混装混运;捆绑不合格,运输队不得允许其开车。否则,每次罚运输队跟班班长和挂钩工各200元。

4、各单位在装运采煤机等大件设备时,必须使用Φ15.5mm及以上的钢丝绳并配合花兰螺丝进行捆绑牢固,并要求专车专运。运输队严格把关验收,捆绑不合格,运输队不得允许其开车。否则,每次罚运输队200—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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