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境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处理规定
阿拉山口海关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阿拉山口海关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预案1.总则1.1编制目的对本关所辖阿拉山口铁路口岸、公路口岸(以下简称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指挥、处置的基本原则、程序和主要措施做出明确规定,保证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科学、规范、及时、高效,保护口岸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
1.2编制依据本预案根据《国际卫生条例(200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海关总署关于印发〈海关系统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暂行办法〉和8个专项应急预案的通知》(署厅发(2019)200号X《卫生检疫标准作业指引(试行》(卫生函(2019)38号)《乌鲁木齐海关国境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预案》等要求,制定本预案1.3适用范围本预案为本关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专项预案,适用于口岸范围内出入境人员、交通工具、货物、集装箱、行李、邮包等检疫查验过程中发现或报告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1.4基本原则国境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
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
2.组织管理“阿拉山口海关口岸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管理和协调本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3.术语定义3.1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口岸范围内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出入境人员和国境口岸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重大食物中毒、核生化涉恐事件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包括:(-)发生鼠疫、霍乱、黄热病等检疫传染病以及国际关注的重大传染病疫情;(二)发生罕见的或者国家已宣布消除的传染病疫情;(三)发生传染病菌种、毒种丢失的;(四)发现临床表现相似,但致病原因不明且有蔓延趋势或可能蔓延趋势的群体性疾病的;(五)口岸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中毒人数10人以上或者有人中毒死亡的;(六)发现口岸核生化涉恐事件的;(七)国内外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可能危及口岸的。
口岸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一、总则为保障口岸安全稳定,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确保口岸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口岸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二、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口岸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包括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
三、组织机构及职责(一)成立口岸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口岸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1. 组织制定、修订口岸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2. 统一指挥、协调口岸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3. 负责口岸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信息的收集、分析、上报;4. 负责口岸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资金的筹措、分配和使用;5. 负责口岸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总结和评估。
(二)设立口岸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指挥部在领导小组领导下,负责口岸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具体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1. 负责口岸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现场指挥;2. 协调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应急处置工作;3. 组织实施应急处置措施,确保应急处置工作有序进行;4. 负责应急处置信息的收集、上报和发布;5. 负责应急处置工作的总结和评估。
四、应急处置程序(一)预警阶段1. 监测预警:各部门、单位要加强对口岸突发事件的监测和预警,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报告;2. 信息上报:接到预警信息后,相关部门和单位要立即向领导小组报告,领导小组要及时向指挥部报告;3. 启动预案:指挥部根据预警信息,启动本预案,并向领导小组报告。
(二)应急处置阶段1. 采取应急处置措施:根据突发事件类型,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如人员疏散、交通管制、医疗救治等;2. 开展救援行动: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开展救援行动,确保受灾人员生命安全;3. 保障物资供应: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保障应急处置所需物资供应;4. 保障通信畅通:确保应急处置期间通信畅通,及时传递信息;5. 维护社会秩序:加强社会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秩序。
(三)善后处理阶段1. 恢复生产生活秩序: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2. 调查评估:对突发事件原因进行调查评估,总结经验教训;3. 信息公开:及时发布应急处置信息,回应社会关切;4. 赔偿救助:对受灾群众进行赔偿救助;5. 预防措施:针对突发事件原因,采取预防措施,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边境口岸应急预案范文
一、预案名称边境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预案二、编制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3. 《口岸卫生检疫法》4. 《口岸传染病疫情报告和处理规程》5. 国家和地方关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相关政策法规三、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我国边境口岸发生的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包括传染病疫情、食物中毒、职业中毒、环境污染等。
四、工作目标1. 及时发现、报告和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最大程度减少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危害。
2. 加强口岸卫生检疫和防控措施,防止疫情跨境传播。
3. 确保口岸正常运营,维护国家利益和对外形象。
五、组织机构及职责1. 应急指挥部(1)指挥长:口岸主要负责人(2)副指挥长:口岸相关部门负责人(3)成员:口岸各部门、单位负责人及专家2.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1)主任:口岸卫生检疫部门负责人(2)副主任:口岸相关部门负责人(3)成员:口岸各部门、单位负责人及专家3. 各工作组(1)疫情监测与报告组:负责疫情监测、报告和数据分析(2)应急处置组:负责现场处置、隔离观察、消毒防疫等工作(3)医疗救治组:负责伤员救治、药物供应、防护用品保障等工作(4)物资保障组:负责应急物资储备、调配和供应(5)宣传报道组:负责信息发布、舆论引导和对外联络(6)后勤保障组:负责生活物资供应、交通工具保障等工作六、应急响应1. 紧急响应(1)口岸发现疑似病例、确诊病例或发生传染病疫情时,立即启动本预案。
(2)应急指挥部迅速召开会议,分析疫情形势,制定应急处置措施。
(3)各工作组按照职责分工,迅速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 随机响应(1)口岸发生食物中毒、职业中毒、环境污染等事件时,根据事件性质和影响程度,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2)各工作组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七、应急处置措施1. 疫情监测与报告(1)加强口岸卫生检疫,严格执行入境人员健康申报制度。
(2)对入境人员、货物、交通工具等进行检疫,发现疑似病例或传染病疫情,立即报告。
出入境检疫处理管理工作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附件出入境检疫处理管理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出入境检疫处理(以下简称检疫处理)管理工作,提高检疫处理质量安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和人员管理办法》,制定本工作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检验检疫机构对所辖区域检疫处理业务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质检总局主管全国检疫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直属检验检疫局的通关业务管理部门组织所辖区域检疫处理监督管理工作,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业务管理部门负责检疫处理业务的指导、检查;分支机构负责所辖区域检疫处理业务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四条检疫处理单位应当落实检疫处理质量安全的主体责任,规范内部管理,按照规定和要求实施检疫处理,确保出入境检疫处理工作质量安全。
第二章检疫处理过程第五条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实施检疫处理:(一)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应当实施检疫处理的情况。
动植物检疫处理具体指征见附件。
卫生检疫处理具体指征见附件。
(二)质检总局发布或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公告、警示通报等规范性文件有明确规定需要实施检疫处理的。
(三)双边协议、议定书、备忘录以及其他协定要求实施检疫处理的。
(四)因输入国家(地区)官方需要,由货主或代理人申请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熏蒸消毒证书》(检验检疫证单格式)的。
第六条对拟实施检疫处理的对象,应遵循以下原则确定检疫处理技术措施:(一)我国有明确处理技术标准、规范或指标的,按照相应的要求实施。
(二)我国无明确处理技术标准、规范或指标的,按照质检总局业务主管部门评估认可的技术措施实施。
(三)输入国家(地区)官方有具体检疫处理要求的,按照相应的要求实施。
检疫处理操作技术规范目录见附件,各种检疫对象的处理方式见附件。
第七条检验检疫部门在现场查验过程中发现符合检疫处理指征的,应详细记录检出情况,确定实施检疫处理的原因,并向交通工具负责人、货主或代理人出具《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检验检疫证单格式)。
国境卫生检疫
(二)其他法律、法规 《 国 际 卫 生 条 例 》 ( International Health Regulation)是世界卫生大会制定并经各国政府批 准的涉及国际卫生领域的多边性的国际公约。
《国际卫生条例》是为预防鼠疫、霍乱、天花、 黄热病、斑疹伤寒和回归热6种传染病的传播而制 定的,于1951年经WHO成员国审议通过。2005年, 在日内瓦举行的第58届世界卫生大会通过了新修 订的《国际卫生条例》,并于2007年6月15日, 正式实施。
国境卫生检疫
Ø 国境卫生检疫的概述 Ø 国境卫生检疫内容 Ø 法律责任
第一节 概
一、国境卫生检疫的概念
述
国境卫生检疫,是指国境卫生检疫机关为了 防止传染病从国外传入或者由国内传出,依照国 境卫生检疫的法律、法规,在国境口岸、关口对 入境、出境人员、交通工具、运输设备以及可能 传播传染病的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实施传染 病检疫、监测和卫生监督、卫生处理的卫生行政 执法行为。
四、国境卫生检疫人员及其职责
Ø 查验权
Ø Ø
询问权 检疫医师有权对有关卫生状况、人员健 康进行询问。 签证权 查验完毕后,对没有染疫的入境、出境 的船舶、航空器、列车或者其他车辆,检疫医师 应当立即签发入境、出境检疫证。
五、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员及其职责
Ø Ø Ø 对国境口岸和停留在国境口岸的入境、出境交 通工具进行卫生监督和卫生宣传; 在消毒、除鼠、除虫等卫生处理方面进行技术 指导; 对造成传染病传播、啮齿动物和病媒昆虫扩散、 食物中毒、食物污染等事故进行调查,并提出控 制措施。
2003 年 11 月 7 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
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 实施细则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发 布了《国境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出入境检验检 疫应急处理规定》。
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预案一、工作目标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预案旨在确保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能够迅速、高效、有序地开展应急响应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事件对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威胁,保障口岸公共卫生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二、工作原则1、预防为主、常备不懈(1)加强风险评估,对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科学预测,制定针对性的预防措施。
(2)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体系,加强日常监测和预警,提高防控能力。
(3)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快速反应能力。
2、依法管理、统一领导(1)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和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2)成立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对工作。
(3)明确各级各部门的职责,确保应急响应工作的有序进行。
3、快速反应、运转高效(1)建立快速反应机制,确保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迅速启动应急预案。
(2)优化应急处置流程,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3)加强信息沟通和协调,形成联防联控的工作格局。
三、组织管理1、成立应急处置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对工作。
2、设立应急处置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包括预案的制定、修订、培训、演练等。
3、建立专家咨询组,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专业技术支持。
4、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
5、明确各级各部门的职责,确保应急响应工作的有序进行。
6、建立健全信息报告和发布制度,确保信息的及时、准确、透明。
7、加强与上级部门、相邻地区及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形成合力,共同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四、预防措施1、加强卫生管理(1)建立健全口岸卫生管理制度,确保卫生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
(2)加强对口岸公共场所、交通工具、货物等卫生监管,严格执行卫生标准和要求。
(3)加强对出入境人员的健康检查,及时发现和隔离疑似病例,防止疫情传播。
国境卫生检疫法律制度
第七章国境卫生检疫法律制度第一节概述一、国境卫生检疫法的概念国境卫生检疫这是调整防止传染病从国外传入或者由国内传出,实施国境检验、传染病监测和卫生监督等活动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因此,也有人将国境卫生检疫法称之为在国境口岸、关口实施的传染病防治法。
国境卫生检疫可以分为海港检疫、航空检疫和陆地边境检疫,具有以下特征:①对内是行政执法活动,对外是维护卫生主权的国家行为;②主体是法律授权的国境卫生检疫机关暨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③是以国境口岸为依托进行的行政执法行为;④是以医学等自然科学为主要手段的执法行为;⑤是以防止传染病传人传出,保证食品和化妆品的卫生,保护人体健康为目的的执法活动。
2001年4月,国务院决定将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与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合并组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其职责之一是主管全国国境卫生检疫工作,包括:组织实施出入境卫生检疫、传染病监测和卫生监督工作,管理国外疫情的收集、分析、整理,提供信息指导和咨询服务;组织实施进出口食品和化妆品的安全、卫生、质量监督检验和监督管理;管理进出口食品和化妆品生产、加工单位的卫生注册登记,管理出口企业对外卫生注册工作。
二、国境卫生检疫法与国际卫生条例《国际卫生条例》 ( Intenational Health Regulation)是世界卫生大会制定并经各国政府批准的涉及国际卫生领域的多边性的国际公约。
《国际卫生条例》是为预防鼠疫、霍乱、天花、黄热病、斑疹伤寒和回归热6 种传染病的传播而制定的,于1951年经 WHO成员国审议通过。
于1969年进行了修改并重命名为《国际卫生条例》(IHR)。
三、国境卫生检疫的对象国境卫生检疫对象也称检疫范围。
根据《国境卫生检疫法》的规定,入出国境的人员、交通工具、运输设备以及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都是检疫对象。
四、国境卫生检疫传染病的种类目前,我国国境卫生检疫涉及的传染病包括以下三类:第一类为检疫传染病。
海关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方案
海关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方案一、指导思想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和《XX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XX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国境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预案》等相关应急预案要求,实现工作互联、预案互补、信息互通、协调联动、优势互补、资源共享。
二、组织领导成立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协调工作小组,成员如下:组长:XXX、XXX副组长:XXX、XXX成员:XXX、XXX、XXX、XXX、XXX、XXX各单位联络人及联系方式详见附件(联络人发生发生变更时请及时报告协调工作小组办公室)。
协调工作小组主要职责:负责XX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和控制;组织相关培训和演练;相互通报相关重大政策,交流工作信息(含疫情信息),实现信息共享;落实双方技术互援和资源共享。
协调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XX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日常应急管理工作。
XX海关设在XX海关卫生检疫处,办公室主任由卫生检疫处处长兼任;XX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设在省卫生健康委卫生应急办,办公室主任由省卫生健康委卫生应急办主任兼任。
三、工作方式(一)召开协调会议,实现工作互联。
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工作协调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协商召开;通报疫情防控信息,协调解决工作问题,提出联防联控措施;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工作总结会议,分析评估工作效果,交流工作经验。
(二)加强信息沟通,实现信息互通。
双方加强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信息通报,第一时间通报相关信息,包括在口岸发现输入性或新发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有关信息以及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相关信息等(涉及需向社会公布最新事件相关信息时,双方应在充分沟通的基础上,按有关程序和规定对外发布;未经上级部门批准,任何一方或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公开事件相关信息。
)。
国境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处理规定
国境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处理规定一、前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可能对边境口岸的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造成重大影响,出入境旅客安全成为当务之急。
因此,制定应急处理规定旨在确保快速、有效地应对突发事件,推动边境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有序开展。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中国境内各类海、陆、空等口岸的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
三、应急处理阶段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一般分为三个阶段: 1. 突发事件初期的紧急响应阶段 2. 突发事件中期的应急处置阶段 3. 突发事件后期的恢复重建阶段四、应急预案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应包括以下内容:1.应急预案的组织机构、工作程序和应急措施2.检疫防控措施和方法,包括疫情监测、人员防控、物品防控等3.信息采集、传递和发布措施,包括信息收集渠道和发布途径等五、应急响应措施(一)属地政府应急响应措施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初期紧急响应阶段,属地政府应根据实际情况开展以下工作: 1. 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建立指挥体系和工作机制。
2. 加强人员防控和公共安全监管,做好医学观察和密切接触者管理等工作。
3. 开展防控宣传和教育,普及卫生知识,提高公众健康意识。
4. 做好物资供应和物资管理等保障工作。
(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急响应措施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期应急处置阶段,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开展以下工作: 1. 加强边检力量投入和管理,保障出入境旅客顺畅通关。
2. 加强检疫防控和物品检测,提高检测效率。
3. 加强突发事件信息采集和处理,及时发布疫情通报。
4. 向上级部门报告情况,寻求协调和支持。
六、应急处置措施(一)开展医学观察和健康管理出入境旅客应当自觉接受健康管理措施,有病情者应及时报告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做好密切接触者管理和流行病学调查。
(二)启动紧急检疫措施在发现疑似病例或确诊病例时,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启动紧急检疫措施,包括: 1. 临时隔离,对疑似病例和密切接触者实行隔离治疗。
口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边检
一、预案概述为有效应对口岸突发事件,保障口岸安全稳定,维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口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应急预案。
二、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以下口岸突发事件:1. 重大自然灾害;2.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3. 船舶事故;4. 网络安全事件;5. 其他可能影响口岸安全稳定的事件。
三、组织体系1. 成立口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口岸突发事件的统一指挥、协调和决策。
2. 设立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信息收集、上报、下达等。
3. 设立应急指挥部各专项工作组,负责具体事件的应急处置。
四、应急处置流程1. 紧急预警(1)接到突发事件报告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启动应急指挥部。
(2)向相关单位通报事件情况,要求及时采取应急措施。
2. 应急响应(1)应急指挥部根据事件情况,下达应急处置指令。
(2)各专项工作组按照指令,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 应急处置(1)自然灾害:迅速组织力量开展抢险救灾,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2)公共卫生事件:配合卫生部门,做好疫情监测、防控和救治工作。
(3)船舶事故:立即组织力量进行救援,确保船舶和人员安全。
(4)网络安全事件:迅速采取措施,消除网络安全威胁。
(5)其他事件:根据事件性质,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口岸安全稳定。
4. 应急恢复(1)事件得到控制后,组织力量进行善后处理。
(2)恢复正常通关秩序,保障口岸正常运行。
五、应急保障措施1. 人员保障:加强应急队伍建设和培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2. 物资保障:储备应急物资,确保应急处置工作顺利进行。
3. 资金保障:设立应急专项资金,确保应急处置工作资金需求。
4. 信息保障:建立应急信息平台,确保信息畅通。
六、预案实施与监督1. 本预案由口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实施。
2. 各部门、各单位应按照预案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确保预案有效实施。
3. 定期开展预案演练,检验预案可行性,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发布《出入境检疫处理管理工作规定》的公告
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发布《出入境检疫处理管理工作规定》的公
告
佚名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年(卷),期】2018(0)17
【摘要】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7年第115号为规范和加强出入境检疫处理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和人员管理办法》,质检总局制定了《出入境检疫处理管理工作规定》。
现予发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总页数】4页(P42-45)
【关键词】国家质检总局;检疫处理;管理工作;出入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03
【相关文献】
1.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国境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处理规定》 [J],
2.农业部、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联合发布公告要求——严格美国输华烟叶检疫防止病虫害传入 [J], 丛亚平;
3.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
区暂时调整<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的通知 [J], 国家质检总局;
4.国家质检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关于对人类食品和动物饲料添加剂及原料产品实施出入境检验疫的公告》 [J], 王强
5.质检总局关于发布《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管理工作规范》的公告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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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法律应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法律应对作者:徐爱国来源:《民主与科学》2021年第02期新冠肺炎疫情暴露出立法方面的问题。
2020年《关于强化公共卫生法治保障立法修法工作有关情况和工作计划报告》强调,公共卫生立法修法工作要立足中国国情,把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提炼上升为法律制度,建立依法防控长效机制,全面提高依法防控治理能力,健全国家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在法律体系建设方面,增强法律规范系统性,保证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应急决定命令、防控工作规范的协同配合。
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立法背景所谓“突发事件”,通常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其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公众健康的事件。
我国突發公共卫生事件立法,最早源自2003年的全国抗击非典型肺炎。
那一年,国务院出台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
2003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转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
这个通知对现状描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50多年来,公共卫生事业取得长足发展,常见传染病得到了较好控制,总体上处于低发水平。
全国26种甲、乙两类法定报告传染病发病率由20世纪六七十年代的6000/10万—7000/10万下降到2002年的180.4/10万,消灭了天花、脊髓灰质炎,有效控制了丝虫病、疟疾等,传染病的病死率和死亡率不断下降,传染病控制达到发展中国家的先进水平。
国际层面上,国务院办公厅于2013年转发履行《国际卫生条例(2005)》的通知,加快推进公共卫生应急核心能力。
通知的评估是,我国面临的公共卫生形势日趋复杂,各种传染病跨境传播的风险进一步加大,食品药品安全、化学性事件及核与辐射事件的挑战日益严峻。
口岸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一、预案背景为有效应对口岸可能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保障口岸安全稳定,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口岸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二、预案目标1. 及时、有效地预防和应对口岸突发事件,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 确保口岸正常运转,维护国家形象和信誉。
3. 提高口岸应急管理水平,增强应急处置能力。
三、预案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以下口岸突发事件:1. 疫情传播风险事件;2. 爆炸、火灾等重大安全事故;3. 恐怖袭击、非法入境等安全事件;4. 重大自然灾害;5. 其他可能影响口岸安全稳定的突发事件。
四、组织机构与职责1. 成立口岸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2. 设立应急指挥部,负责应急处置工作的具体指挥和协调。
3. 设立各专项应急小组,负责具体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五、应急处置流程1. 接报事件:发现突发事件后,立即向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报告,启动应急预案。
2. 初步判断: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对事件进行初步判断,确定事件性质、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
3. 确定应急响应等级:根据事件严重程度,确定应急响应等级,启动相应应急措施。
4. 实施应急处置:各专项应急小组按照预案要求,迅速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5. 事件处理:根据事件性质,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包括现场救援、隔离、疏散、封锁等。
6. 事件善后处理:对事件原因进行调查,追究相关责任;对受影响人员给予救助;恢复口岸正常秩序。
六、应急保障措施1. 人员保障:加强应急队伍培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落实应急人员待遇,确保应急队伍稳定。
2. 物资保障:储备应急物资,确保应急需求;建立物资调拨机制,提高物资供应效率。
3. 通讯保障:确保应急通讯畅通,提高信息传递效率。
4. 技术保障:加强技术支持,提高应急处置技术能力。
七、预案管理与更新1. 定期评估:对预案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改进。
2. 预案更新: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的变化,及时更新预案内容。
口岸防控应急预案
一、编制依据为有效预防和应对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口岸正常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口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预案。
二、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我国所有口岸,包括陆地、空中、水上口岸。
适用于各种可能发生的传染病疫情、生物安全事件以及其他公共卫生事件。
三、组织体系1. 成立口岸防控应急指挥部,负责口岸防控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挥。
2. 设立应急办公室,负责日常防控工作、信息收集、报告、物资保障等工作。
3. 成立专业应急队伍,负责现场处置、医疗救护、物资保障等工作。
四、防控措施1. 健康申报与监测(1)所有入境人员必须进行健康申报,如实填写健康状况。
(2)对入境人员实施体温检测,发现异常情况立即隔离观察。
2. 入境检疫与隔离(1)对入境人员实施入境检疫,发现传染病疫情立即隔离观察。
(2)对入境行李、货物实施检疫,防止疫情传入。
3. 应急处置(1)发现传染病疫情,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隔离、消毒、封锁等措施。
(2)对病例进行救治,对密切接触者进行隔离观察。
4. 信息报告与发布(1)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疫情信息。
(2)通过媒体、网络等渠道发布疫情信息,引导公众正确应对。
五、应急响应1. 红色预警: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口岸防控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全面开展防控工作。
2. 橙色预警:发生较大传染病疫情,口岸防控应急指挥部启动应急响应,重点防控。
3. 黄色预警:发生一般传染病疫情,口岸防控应急指挥部启动应急响应,加强防控。
4. 蓝色预警:发生轻微传染病疫情,口岸防控应急指挥部启动应急响应,加强监测。
六、保障措施1. 人员保障:组建专业应急队伍,开展应急培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2. 物资保障:储备必要的防疫物资,确保应急需要。
3. 技术保障:加强口岸防控设施建设,提高防控水平。
4. 资金保障:设立口岸防控专项资金,确保应急工作顺利开展。
出入境应急处突工作预案
一、预案目的为提高我国出入境管理部门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确保旅客安全,维护口岸秩序,保障国家利益,特制定本预案。
二、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我国出入境管理部门在口岸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恐怖袭击、暴力事件、自然灾害、传染病疫情等。
三、预案组织机构及职责1. 成立应急指挥部应急指挥部由出入境管理部门主要领导担任总指挥,分管领导担任副总指挥,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指挥部负责统筹协调、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2. 成立应急小组应急小组由各部门业务骨干组成,负责具体实施应急处置措施。
应急小组下设以下几个小组:(1)现场处置小组:负责现场应急处置、人员疏散、伤员救治等工作。
(2)警戒保卫小组:负责现场警戒、保卫、交通管制等工作。
(3)信息联络小组:负责收集、整理、上报现场情况,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
(4)后勤保障小组:负责现场物资供应、生活保障等工作。
四、应急处置流程1. 紧急启动(1)发现突发事件后,现场工作人员应立即向应急指挥部报告。
(2)应急指挥部接到报告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通知相关应急小组。
2. 现场处置(1)现场处置小组迅速到达现场,了解情况,制定应急处置方案。
(2)警戒保卫小组对现场进行警戒,确保无关人员不得进入。
(3)现场处置小组按照应急处置方案,进行人员疏散、伤员救治等工作。
3. 信息上报(1)信息联络小组收集、整理现场情况,及时向应急指挥部和相关部门报告。
(2)应急指挥部根据现场情况,向上级领导汇报,请求支援。
4. 后续处置(1)恢复正常秩序后,现场处置小组对现场进行清理、恢复。
(2)应急指挥部组织相关部门对突发事件进行总结、评估,完善应急预案。
五、应急物资储备1. 防护装备:防刺服、防弹衣、防暴盾牌、防暴棍等。
2. 救援设备:急救包、担架、氧气瓶等。
3. 通讯设备:对讲机、卫星电话等。
4. 交通管制设备:交通锥筒、警戒线等。
六、培训与演练1. 定期组织应急培训和演练,提高工作人员应急处置能力。
入境处紧急应变处置预案
一、总则为保障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稳定,提高入境处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确保旅客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口岸正常秩序,特制定本预案。
二、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入境处应对各类突发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安全事故、恐怖袭击等。
三、组织机构及职责1. 成立应急指挥部应急指挥部由入境处处长担任总指挥,副处长担任副总指挥,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和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2. 建立应急小组应急小组由各部门负责人及业务骨干组成,负责具体实施应急处置工作。
(1)现场处置组:负责现场应急处置,包括旅客疏散、伤员救治、现场秩序维护等。
(2)信息收集组:负责收集、整理、上报各类突发事件信息。
(3)后勤保障组:负责应急物资储备、运输、分发等后勤保障工作。
(4)宣传报道组:负责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舆论引导和对外宣传。
四、应急处置流程1. 事件发生(1)现场处置组立即到达现场,了解情况,评估事件等级。
(2)信息收集组收集事件相关信息,上报应急指挥部。
2. 启动应急预案(1)根据事件等级,应急指挥部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
(2)各部门按照预案要求,迅速行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 现场处置(1)现场处置组负责旅客疏散、伤员救治、现场秩序维护等。
(2)信息收集组持续收集事件相关信息,及时上报。
4. 后续处置(1)根据事件发展,调整应急预案,确保应急处置工作顺利进行。
(2)事件结束后,应急指挥部组织各部门开展善后处置工作。
五、应急处置措施1. 自然灾害(1)加强气象预警,及时掌握灾害信息。
(2)组织旅客疏散,确保生命安全。
(3)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抗灾救援工作。
2. 公共卫生事件(1)严格执行入境检疫程序,及时发现和控制疫情。
(2)对疑似病例进行隔离观察,防止疫情扩散。
(3)加强旅客健康教育,提高防疫意识。
3. 安全事故(1)立即组织救援,救治伤员。
(2)配合相关部门开展事故调查,查明原因。
(3)加强安全检查,预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边检机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一、总则1. 编制目的为有效应对边检机关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保障国家边境安全、维护口岸稳定、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特制定本预案。
2. 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边检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包括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
二、组织指挥体系1. 成立边检机关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由边检机关主要领导任指挥长,分管领导任副指挥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指挥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 成立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边检机关办公室,负责日常应急管理工作,协调各成员单位开展应急工作。
三、预警与预防1. 预警(1)建立预警机制,及时收集、分析、评估各类风险信息。
(2)根据预警信息,及时发布预警等级,采取相应预防措施。
2. 预防(1)加强口岸基础设施建设,提高抗灾能力。
(2)完善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3)加强人员培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四、应急处置1. 启动应急预案(1)接到突发事件报告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2)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协调各部门、各单位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 应急处置措施(1)迅速开展救援行动,全力抢救被困人员。
(2)维护现场秩序,确保口岸安全稳定。
(3)采取必要措施,保障口岸通关顺畅。
(4)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事件情况,请求支援。
3. 信息发布(1)根据突发事件情况,及时发布信息。
(2)通过多种渠道,向公众发布相关信息。
五、善后处理1. 调查评估(1)对突发事件进行深入调查,分析原因。
(2)评估应急处置工作效果,总结经验教训。
2. 赔偿救助(1)对受影响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赔偿。
(2)对受灾群众提供必要的救助。
3. 重建与恢复(1)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重建计划。
(2)恢复正常秩序,确保口岸安全稳定。
国境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处理规定.doc
服装设计系服务湖北先进高校申报材料
(2007-2011年数据统计)
一、服务湖北经济社会发展能力
1、科研总经费。
2、省级以上重点学科情况。
3、省级以上创新平台情况。
人文社科基地(1项)情况
4、承担省级以上重大项目情况
5、自主知识产权情况。
6、研究成果获奖情况。
(2007-2011年)
二、为服务湖北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人才支撑情况。
1、人才培养情况。
2、拔尖人才汇聚情况。
三、服务湖北经济社会发展成效
1、科技成果转化情况
2、2011年与湖北有关的横向科研经费情况
3、决策咨询服务情况
4、校地、企合作情况
实习实训基地基本情况表
四、典型案例
服装设计系以其特有的专业优势,服务于湖北服装行业的发展。
每年向省内外输送大量的服装艺术设计、纤维艺术设计、服装表演与设计等专业的优秀毕业生。
据统计,我系每年的毕业生有超过50%的毕业生选择扎根湖北,建设湖北。
他们在服装行业内从事设计、管理、营销等工作,为我省繁荣的服装行业市场贡献自己的力量。
另外,我系在近几年内先后与武汉凯晨贸易有限公司、鄂州多佳服装经营有限公司、湖北美尔雅集团有限公司、武汉世城集团有限公司、武汉爱帝高级服饰有限公司、凯俊服饰有限公司等多家服装企业共建校企合作基地,一方面既可为我系学生及教师提供广阔的实习实训基地,另外还可以为企业定向输送急需人才,再者,依靠我系较强的科研设计能力为服装企业有偿的提供服装设计原稿,不仅可以提升企业品牌的市场竞争力,还可为学校增加资金来源,完善教学环境。
服装设计系
2012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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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境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处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三章应急准备第四章报告与通报第五章应急处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57号《国境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处理规定》已经2003年9月2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李长江二○○三年十一月七日国境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处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预防、及时缓解、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出入境人员和国境口岸公众身体健康,维护国境口岸正常的社会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出入境人员和国境口岸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包括:(一)发生鼠疫、霍乱、黄热病、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的;(二)乙类、丙类传染病较大规模的暴发、流行或多人死亡的;(三)发生罕见的或者国家已宣布消除的传染病等疫情的;(四)传染病菌种、毒种丢失的;(五)发生临床表现相似的但致病原因不明且有蔓延趋势或可能蔓延趋势的群体性疾病的;(六)中毒人数10人以上或者中毒死亡的;(七)国内外发生突发事件,可能危及国境口岸的。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涉及国境口岸和出入境人员、交通工具、货物、集装箱、行李、邮包等范围内,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
第四条国境口岸突发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处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检验检疫机构对参加国境口岸突发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处理做出贡献的人员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及其设在各地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直属检验检疫局)和分支机构,组成国境口岸突发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指挥体系。
第七条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协调、管理国境口岸突发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指挥体系,并履行下列职责:(一)研究制订国境口岸突发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处理方案;(二)指挥和协调检验检疫机构做好国境口岸突发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处理工作,组织调动本系统的技术力量和相关资源;(三)检查督导检验检疫机构有关应急工作的落实情况,督察各项应急处理措施落实到位;(四)协调与国家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关系,建立必要的应急协调联系机制;(五)收集、整理、分析和上报有关情报信息和事态变化情况,为国家决策提供处置意见和建议;向各级检验检疫机构传达、部署上级机关有关各项命令;(六)鼓励、支持和统一协调开展国境口岸突发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监测、预警、反应处理等相关技术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国家质检总局成立国境口岸突发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处理专家咨询小组,为应急处理提供专业咨询、技术指导,为应急决策提供建议和意见。
第八条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所辖区域内的国境口岸突发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处理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一)在本辖区组织实施国境口岸突发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处理预案;(二)调动所辖检验检疫机构的力量和资源,开展应急处置工作;(三)及时向国家质检总局报告应急工作情况、提出工作建议;(四)协调与当地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口岸管理部门、海关、边检等相关部门的联系。
直属检验检疫局成立国境口岸突发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承担相应工作。
第九条分支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组建突发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现场指挥部,根据具体情况及时组织现场处置工作;(二)与直属检验检疫局突发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共同开展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并随时上报信息;(三)加强与当地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联系与协作。
第三章应急准备第十条国家质检总局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要求,制订全国国境口岸突发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预案。
各级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全国国境口岸突发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预案,结合本地口岸实际情况,制订本地国境口岸突发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预案,并报上一级机构和当地政府备案。
第十一条各级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定期开展突发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处理相关技能的培训,组织突发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演练,推广先进技术。
第十二条各级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根据国境口岸突发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预案的要求,保证应急处理人员、设施、设备、防治药品和器械等资源的配备、储备,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处理能力。
第十三条各级检验检疫机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对突发事件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第四章报告与通报第十四条国家质检总局建立国境口岸突发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报告制度,建立重大、紧急疫情信息报告系统。
有本规定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在接到报告1小时内向国家质检总局报告,并同时向当地政府报告。
国家质检总局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事件,应当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第十五条分支机构获悉有本规定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在1小时内向直属检验检疫局报告,并同时向当地政府报告。
第十六条国家质检总局和各级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信息传递工作,并将人员名单及时向所辖系统内通报。
第十七条国境口岸有关单位和个人发现有本规定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如实地向所在口岸的检验检疫机构报告,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第十八条接到报告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当依照本规定立即组织力量对报告事项调查核实、确证,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调查情况。
第十九条国家质检总局应当将突发事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直属检验检疫局通报。
接到通报的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及时通知本局辖区内的有关分支机构。
第二十条国家质检总局建立突发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风险预警快速反应信息网络系统。
各级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将发现的突发事件通过网络系统及时向上级报告,国家质检总局通过网络系统及时通报。
第五章应急处理第二十一条突发事件发生后,发生地检验检疫机构经上一级机构批准,应当对突发事件现场采取下列紧急控制措施:(一)对现场进行临时控制,限制人员出入;对疑为人畜共患的重要疾病疫情,禁止病人或者疑似病人与易感动物接触;(二)对现场有关人员进行医学观察,临时隔离留验;(三)对出入境交通工具、货物、集装箱、行李、邮包等采取限制措施,禁止移运;(四)封存可能导致突发事件发生或者蔓延的设备、材料、物品;(五)实施紧急卫生处理措施。
第二十二条检验检疫机构应当组织专家对突发事件进行流行病学调查、现场监测、现场勘验,确定危害程度,初步判断突发事件的类型,提出启动国境口岸突发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预案的建议。
第二十三条国家质检总局国境口岸突发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预案应当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各级检验检疫机构的国境口岸突发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预案的启动,应当报上一级机构批准后实施,同时报告当地政府。
第二十四条国境口岸突发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技术调查、确证、处置、控制和评价工作由直属检验检疫局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实施。
第二十五条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国境口岸突发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处理指挥体系有权调集出入境检验检疫人员、储备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必要时,国家质检总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第六条的规定,提请国务院下令封锁有关的国境或者采取其他紧急措施。
第二十六条参加国境口岸突发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处理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预案的规定,采取卫生检疫防护措施,并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进行工作。
第二十七条出入境交通工具上发现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其负责人应当以最快的方式向当地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告,检验检疫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有关人员采取相应的卫生检疫处置措施。
对出入境交通工具上的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应当依法予以留验和医学观察;或依照卫生检疫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措施。
第二十八条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对临时留验、隔离人员进行必要的检查检验,并按规定作详细记录;对需要移送的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病人及时移交给有关部门或机构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在突发事件中被实施留验、就地诊验、隔离处置、卫生检疫观察的病人、疑似病人和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在检验检疫机构采取卫生检疫措施时,应当予以配合。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条在国境口岸突发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处理工作中,口岸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警告或者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向检验检疫机构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突发事件的;(二)拒绝检验检疫机构进入突发事件现场进行应急处理的;(三)以暴力或其他方式妨碍检验检疫机构应急处理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
第三十一条检验检疫机构未依照本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对突发事件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的,对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突发事件发生后,检验检疫机构拒不服从上级检验检疫机构统一指挥,贻误采取应急控制措施时机或者违背应急预案要求拒绝上级检验检疫机构对人员、物资的统一调配的,对单位予以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突发事件发生后,检验检疫机构拒不履行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处理职责的,对上级检验检疫机构的调查不予配合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阻碍、干涉调查的,由上级检验检疫机构责令改正,对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检验检疫机构工作人员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五条本规定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