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学院加强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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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学院加强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的暂行规定
校人字〔2012〕4号签发人:陈国龙
各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宿州学院加强高层次人才培养与引进工作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宿州学院
二〇一二年五月七日
宿州学院加强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的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我校教师队伍整体学历(位)层次,改善教师队伍结构,以适应学校快速发展的需要,现对我校新进的教授、博士有关事宜做出如下规定:
一、引进的教授、博士
(一)教授、博士年龄
学校优先引进45岁以下具有博士学位的教授、40岁以下的教授或博士。
(二)学术要求
列为引进的教授、博士须具有较突出的学术成果或科研业绩,一般应具备主持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的水平。
(三)服务期限
服务期限为8年。
(四)引进待遇
1.学校提供使用120平米住房,在学校工作满10年后赠予个人。
2.安家费6万元。
3.科研启动经费理科5万元,文科3万元。
4.配备一台工作电脑(经费控制在7000元以内)。
5.津贴发放根据《宿州学院教授与博士津贴发放考核办法》(院人字〔20 11〕9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6.配偶如果学历在硕士以上,可以随调,其他学历层次则根据学校工作需要以人事代理方式安排工作。
二、非引进的教授、博士
(一)教授、博士年龄
一般要求45岁以下的教授、40岁以下的博士。
(二)服务期限
服务期限为8年。
(三)待遇
1.学校暂提供一套两居室住房,并给予安家费15万元;服务期内可按校内(单位)建房办法购买住房。
2.科研启动经费理科5万元,文科3万元。
3.电脑配备及博士津贴与引进的博士相同。
4.配偶学历如在硕士以上,可以随调,其他学历层次则根据学校工作需要以人事代理方式安排工作。
三、违约赔偿及说明
(一)引进的教授、博士在服务期内要求调出者,必须退回所有引进待遇,另缴纳违约金10万元(按服务年限递减)。
(二)非引进的教授、博士在服务期内要求调出者,必须退回所有在校期间的待遇,另缴纳违约金10万元(按服务年限递减)。
(三)对于引进的教授、博士,学校成立专家组对其学术水平进行评定。如果学术成果或科研业绩特别突出者,年龄可适当放宽,并提供更优惠的待遇。
四、本规定从二〇一二年元月一日起执行。
五、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