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土地开发整理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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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财政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

贵州省财政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

贵州省财政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日期:2008-08-05 来源:作者:系统管理员发布部门:贵州省国土资源厅点击数:505贵州省国土资源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财政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黔国土资发[2005]143号各地(州、市)、县(市、区、特区)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各开发区(风景名胜)国土资源分局:为了加强对财政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管理,组织实施好各级财政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明确和规范项目实施各阶段的程序和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财政部门的职责,根据《贵州省土地开发整理管理规定》,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组织制定了《贵州省财政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下发,请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财政部门、各项目承担单位、项目工程施工单位严格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向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报告。

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2005年12月2日贵州省财政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我省财政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顺利实施,全面完成项目建设任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财政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第三条项目实施管理坚持以下原则:(一) 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的原则;(二)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三) 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的原则。

第四条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统一对项目实施进行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申请省级财政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单位应是地、县国土资源部门或省、地、县国土资源部门的事业单位。

第六条省级财政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原则上以申报单位作为项目的承担单位,省国土资源厅也可直接指定贵州省土地整理中心等相关事业单位作为项目承担单位,组织实施省级财政投资项目,并对项目建设履行项目法人责任,对投资方负责。

项目所在地政府和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做好协调工作,以利于项目的顺利实施。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及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及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及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7.01•【字号】筑府发[2008]86号•【施行日期】2008.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及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筑府发〔2008〕86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贵阳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及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贵阳市人民政府二○○八年七月一日贵阳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及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工作,保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48号)、《关于加强和改进我省土地开发整理及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意见》(黔府办发〔2007〕101号)及《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土地开发整理及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实施意见》(筑府办发〔2008〕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第三条土地开发整理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

第二章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库第四条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应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耕地后备资源状况等情况,建立本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库,并对项目管理和实施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库建立后及时上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第五条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将可供开发整理的后备资源项目纳入县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库进行统一管理。

只有纳入项目库的项目才能申报立项。

第六条县级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更新,市国土资源局将不定期对县级项目库中的项目管理情况、项目实施情况、项目更新情况等进行抽查。

贵州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标准(暂行)

贵州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标准(暂行)
2.灌溉水质要求
1)以地面水、地下水或处理后的城市污水与工业废水作为灌溉水源时,其水质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的规定。
3.3.6土壤的pH值,结合开发中土地的等,按pH值对作物生长的影响程度,将pH值划分为4个等:一等6.0~7.9;二等5.5~6.0,7.9~8.5;三、四等5~5.5,8.5~9.0。
4.农田水利工程
4.1防洪工程
4.1.1防洪标准
按照《防洪标准》GB50201—94执行。由于我省耕地开发整理项目规模一般小于1万亩,防护区防洪标准按规定为10~20年一遇洪水标准。
治涝工程永久性水工建筑物洪水标准
表4.2.1—1
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级别
1
2
3
4
5
洪水重现20~10
10
4.2.2排水沟设计
排水沟设计应考虑作物对排渍深度、耐渍深度、耐渍时间的要求,还应考虑对地下水位的控制。按照《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规程》GB50288—99执行。
对执行中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厅报告。
2005年11月20日
贵州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标准(暂行)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
二OO五年十一月
1.总则
1.0.1为加强我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项目管理,统一工程等级标准,提高工程项目质量,确保工程安全运行,特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省级立项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地、州、市立项的项目参照使用。
4.2.3排涝泵站设计
1.泵站设计应符合《泵站设计规范》GB/T50265—97要求。
2.站址应根据流域治理或城镇建设的总体规划、综合利用、便于管理等要求选择排水区地势低洼、能汇集排水区内涝水的地点。
3.泵站布置应根据站址地地址条件,机电设备选型,进、出流道(或管路),电源进线方向,对外交通以及有利于泵房施工、机组安装与检修和工程管理等,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贵州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黔国土资发号

贵州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黔国土资发号

(黔国土资发【2014】35号)贵州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贵州省土地整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项目。

财政性资金包括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以下简称新增费)、耕地开垦费、指标流转价款、土地复垦费和土地出让金收入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部分及其他涉农资金。

第三条?土地整治项目按审批机关的级次分为省、市(州)和县(市、区、特区)三级项目(以下简称省级、市级、县级项目)。

省级项目指由省级审批,使用新增费和省级耕地开垦费等资金安排的项目。

市级项目指由市级审批,使用省级分配的新增费、市(州)级耕地开垦费、市(州)级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部分及其他涉农资金等安排的项目。

县级项目指由县级审批,使用县(市、区、特区)级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指标流转价款和县(市、区、特区)级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部分及其他涉农资金等安排的项目。

自行补充耕地的非农建设项目列为县级项目。

第四条?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项目的立项审批工作。

项目实行分级管理,即分级立项、分级审批、分级验收。

省、市(州)、县(市、区、特区)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分别负责本级项目的立项、设计及投资计划审查和项目验收等行政管理工作。

省、市(州)国土资源部门和财政部门,可根据项目情况,委托下级业务主管部门进行验收;市(州)、县(市、区、特区)国土资源部门和财政部门可根据项目情况,申请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进行验收。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所属土地整治机构负责组织本级土地整治项目立项踏勘初审、设计及投资计划审查和项目竣工验收中的工程复核等有关工作,承担对土地整治从业单位监管、考评等事务性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分别负责本级项目的预算评审、审核、办理资金拨付、审批土地整治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监督检查预算执行和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等。

贵州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黔国土资发【】35号)资料

贵州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黔国土资发【】35号)资料

(黔国土资发【2014】35号)贵州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贵州省土地整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项目。

财政性资金包括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以下简称新增费)、耕地开垦费、指标流转价款、土地复垦费和土地出让金收入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部分及其他涉农资金。

第三条土地整治项目按审批机关的级次分为省、市(州)和县(市、区、特区)三级项目(以下简称省级、市级、县级项目)。

省级项目指由省级审批,使用新增费和省级耕地开垦费等资金安排的项目。

市级项目指由市级审批,使用省级分配的新增费、市(州)级耕地开垦费、市(州)级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部分及其他涉农资金等安排的项目。

县级项目指由县级审批,使用县(市、区、特区)级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指标流转价款和县(市、区、特区)级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部分及其他涉农资金等安排的项目。

自行补充耕地的非农建设项目列为县级项目。

第四条各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项目的立项审批工作。

项目实行分级管理,即分级立项、分级审批、分级验收。

省、市(州)、县(市、区、特区)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分别负责本级项目的立项、设计及投资计划审查和项目验收等行政管理工作。

省、市(州)国土资源部门和财政部门,可根据项目情况,委托下级业务主管部门进行验收;市(州)、县(市、区、特区)国土资源部门和财政部门可根据项目情况,申请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进行验收。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所属土地整治机构负责组织本级土地整治项目立项踏勘初审、设计及投资计划审查和项目竣工验收中的工程复核等有关工作,承担对土地整治从业单位监管、考评等事务性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分别负责本级项目的预算评审、审核、办理资金拨付、审批土地整治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监督检查预算执行和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等。

第五条从事土地整治的相关从业单位应符合《贵州省土地整治从业单位备案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资质、能力等条件要求,并通过《贵州省土地整治从业单位备案登记管理系统》备案登记取得备案登记合格证。

贵州省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贵州省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贵州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贵州省土地整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项目。

财政性资金包括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以下简称新增费)、耕地开垦费、指标流转价款、土地复垦费和土地出让金收入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部分及其他涉农资金。

第三条土地整治项目按审批机关的级次分为省、市(州)和县(市、区、特区)三级项目(以下简称省级、市级、县级项目)。

省级项目指由省级审批,使用新增费和省级耕地开垦费等资金安排的项目。

市级项目指由市级审批,使用省级分配的新增费、市(州)级耕地开垦费、市(州)级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部分及其他涉农资金等安排的项目。

县级项目指由县级审批,使用县(市、区、特区)级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指标流转价款和县(市、区、特区)级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部分及其他涉农资金等安排的项目。

自行补充耕地的非农建设项目列为县级项目。

第四条各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项目的立项审批工作。

项目实行分级管理,即分级立项、分级审批、分级验收。

省、市(州)、县(市、区、特区)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分别负责本级项目的立项、设计及投资计划审查和项目验收等行政管理工作。

省、市(州)国土资源部门和财政部门,可根据项目情况,委托下级业务主管部门进行验收;市(州)、县(市、区、特区)国土资源部门和财政部门可根据项目情况,申请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进行验收。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所属土地整治机构负责组织本级土地整治项目立项踏勘初审、设计及投资计划审查和项目竣工验收中的工程复核等有关工作,承担对土地整治从业单位监管、考评等事务性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分别负责本级项目的预算评审、审核、办理资金拨付、审批土地整治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监督检查预算执行和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等。

第五条从事土地整治的相关从业单位应符合《贵州省土地整治从业单位备案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资质、能力等条件要求,并通过《贵州省土地整治从业单位备案登记管理系统》备案登记取得备案登记合格证。

贵州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黔国土资发【2014】35号)

贵州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黔国土资发【2014】35号)

(黔国土资发【2014】35号)贵州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贵州省土地整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项目。

财政性资金包括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以下简称新增费)、耕地开垦费、指标流转价款、土地复垦费和土地出让金收入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部分及其他涉农资金。

第三条土地整治项目按审批机关的级次分为省、市(州)和县(市、区、特区)三级项目(以下简称省级、市级、县级项目)。

省级项目指由省级审批,使用新增费和省级耕地开垦费等资金安排的项目。

市级项目指由市级审批,使用省级分配的新增费、市(州)级耕地开垦费、市(州)级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部分及其他涉农资金等安排的项目。

县级项目指由县级审批,使用县(市、区、特区)级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指标流转价款和县(市、区、特区)级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部分及其他涉农资金等安排的项目。

自行补充耕地的非农建设项目列为县级项目。

第四条各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项目的立项审批工作。

项目实行分级管理,即分级立项、分级审批、分级验收。

省、市(州)、县(市、区、特区)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分别负责本级项目的立项、设计及投资计划审查和项目验收等行政管理工作。

省、市(州)国土资源部门和财政部门,可根据项目情况,委托下级业务主管部门进行验收;市(州)、县(市、区、特区)国土资源部门和财政部门可根据项目情况,申请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进行验收。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所属土地整治机构负责组织本级土地整治项目立项踏勘初审、设计及投资计划审查和项目竣工验收中的工程复核等有关工作,承担对土地整治从业单位监管、考评等事务性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分别负责本级项目的预算评审、审核、办理资金拨付、审批土地整治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监督检查预算执行和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等。

第五条从事土地整治的相关从业单位应符合《贵州省土地整治从业单位备案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资质、能力等条件要求,并通过《贵州省土地整治从业单位备案登记管理系统》备案登记取得备案登记合格证。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办法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办法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黔国土资发[2005]136号各地(州、市)、县(市、区、特区)国土资源局,各开发区国土资源分局:为进一步规范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工作,根据《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在总结几年来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工作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拟定了《贵州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各地认真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厅。

1总则1.1为规范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行为,提高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成果质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国土资源部和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1.2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分技术评定和结果确认两个阶段进行。

技术评定主要是对项目工程完成质量及相关成果的技术评价和认定,技术评定由验收机关委托指定的事业单位进行。

结果确认主要是验收机关对项目实施及技术评定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的确认,结果确认由验收机关组织进行。

1.3全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行分级验收。

土地开发、复垦项目面积不足500亩的,土地整理项目面积不足2000亩的,由市(州、地)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同级农业部门组织验收,按季度向省国土资源厅报送项目验收备案汇总表。

土地开发、复垦项目面积大于500亩的,土地整理项目面积大于2000亩的,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农业部门组织验收。

省财政资金投资的项目,全部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农业部门组织验收。

项目技术评定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聘请相关专业人员参加。

1.4项目验收在技术评定阶段应充分听取项目所在地乡(镇)及群众的意见。

2项目验收依据、内容2.1项目验收依据2.1.1《贵州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标准》;2.1.2《贵州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测绘管理及技术要求》;2.1.3各级财政投资项目还需依据经批准的项目规划设计(或施工设计)和投资预算文件;2.1.4《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1.5《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编制暂行办法》2.1.6《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范》(国土资源行业标准,TD/T1012-2000);2.1.7《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规程》(国土资源行业标准,TD/T1013-2000);2.1.8《农用地分等规程》(国土资源行业标准,TD/T1004-2003);2.1.9有关行业标准和规定。

贵州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黔国土资发【2014】35号)

贵州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黔国土资发【2014】35号)

(黔国土资发【2014】35号)贵州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贵州省土地整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项目。

财政性资金包括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以下简称新增费)、耕地开垦费、指标流转价款、土地复垦费和土地出让金收入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部分及其他涉农资金。

第三条土地整治项目按审批机关的级次分为省、市(州)和县(市、区、特区)三级项目(以下简称省级、市级、县级项目)。

省级项目指由省级审批,使用新增费和省级耕地开垦费等资金安排的项目。

市级项目指由市级审批,使用省级分配的新增费、市(州)级耕地开垦费、市(州)级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部分及其他涉农资金等安排的项目。

县级项目指由县级审批,使用县(市、区、特区)级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指标流转价款和县(市、区、特区)级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部分及其他涉农资金等安排的项目。

自行补充耕地的非农建设项目列为县级项目。

第四条各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项目的立项审批工作。

项目实行分级管理,即分级立项、分级审批、分级验收。

省、市(州)、县(市、区、特区)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分别负责本级项目的立项、设计及投资计划审查和项目验收等行政管理工作。

省、市(州)国土资源部门和财政部门,可根据项目情况,委托下级业务主管部门进行验收;市(州)、县(市、区、特区)国土资源部门和财政部门可根据项目情况,申请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进行验收。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所属土地整治机构负责组织本级土地整治项目立项踏勘初审、设计及投资计划审查和项目竣工验收中的工程复核等有关工作,承担对土地整治从业单位监管、考评等事务性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分别负责本级项目的预算评审、审核、办理资金拨付、审批土地整治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监督检查预算执行和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等。

第五条从事土地整治的相关从业单位应符合《贵州省土地整治从业单位备案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资质、能力等条件要求,并通过《贵州省土地整治从业单位备案登记管理系统》备案登记取得备案登记合格证。

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2022)

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2022)

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2022)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12.01•【字号】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2第26号•【施行日期】2023.03.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2第26号《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已于2022年12月1日经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12月1日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2000年9月22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9月17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7月31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统计管理条例〉等五件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7年11月30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二十五件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8年11月29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第四次修正2022年12月1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国土空间规划第三章耕地保护第四章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第五章建设用地使用和管理第六章宅基地管理第七章监督检查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贵州省土地整治条例》

《贵州省土地整治条例》

《贵州省土地整治条例》(202x年11月30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和规范土地整治工作,实现耕地占补平衡,提高耕地质量,保障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土地整治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土地整治,是指对田、水、路、林、村等实行综合治理,对自然灾害损毁或者生产建设活动破坏的土地进行复垦,对宜农未利用土地进行开发,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的行为。

第三条土地整治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专项规划,坚持因地制宜,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优化土地利用结构,提高土地利用率。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整治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整治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土地整理开发机构负责土地整治的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改、财政、农业、林业、水利、环境保护等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土地整治的有关工作。

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参与、配合做好土地整治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土地整治从业单位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并向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备案登记,纳入管理。

第六条市、州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耕地耕作层保护相关规定和政策措施,鼓励占用耕地的单位将所占用耕地耕作层的土壤用于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

第七条对在土地整治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和计划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土地整治专项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实施意见的通知-筑府发[2011]55号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实施意见的通知-筑府发[2011]55号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实施意见的通知(筑府发〔2011〕55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贵阳市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贵阳市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实施意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土地一级开发整理行为,加强土地资源的合理有效配置,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7〕277号)以及《贵阳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凡在市域内经市和县(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适用本实施意见。

第三条本实施意见所称土地一级开发整理,是指对经批准区域范围内纳入储备的土地,由确定的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单位依法筹措资金,配合辖区政府实施规划、编制报批、土地征转、收回收购、房屋征收安置补偿等工作,按照批准的规划要求组织实施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为完善和提升土地使用功能的配套设施建设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使该区域范围内土地达到规定的供应条件。

第四条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储备规划、年度土地储备计划,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

第二章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和单位的确定第五条由区(市、县)人民政府、管委会统筹协调本区域内的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报贵阳市土地矿产资源储备中心(以下简称“市土地储备中心”)列入年度土地储备计划。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05]17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05]17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实施意见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5.06.21施行日期2005.06.21文号黔府发[2005]17号主题类别土地资源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05]17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以下简称《决定》),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一)认真学习《决定》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决定》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进一步增强依法管地用地的意识,提高依法管地的水平和能力。

要高度重视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将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作为普法教育的内容;要在大中专学生、中小学生中开展土地国情、国策的宣传教育活动,树立全民的土地忧患意识;要充分发挥舆论的正确导向作用,大力宣传依法管地和用地的先进典型。

通过深入开展形式多样的土地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活动,为我省依法管地用地奠定良好的基础。

(二)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审批土地。

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审批权在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除依法授权外,地、县级人民政府不得超越法定权限审批土地。

严禁规避法定审批权限,将单个建设项目用地拆分报批。

一经发现弄虚作假拆分申报的,将依法追究领导责任并扣减下一年度相应的农用地转用指标和暂停受理项目所在地的农用地转用审批。

对征地侵害农民合法权益引起群体性上访事件未能及时解决、违反法律规定擅自修改规划、违法批地、欠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违法占用基本农田的,在整改期间,暂停受理该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批。

贵州省土地开发整理管理规定

贵州省土地开发整理管理规定

贵州省土地开发整理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土地开发整理管理工作,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规范土地开发整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土资源部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贵州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土地开发整理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土地开发整理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规划。

第四条坚持积极推行土地整理,加大土地复垦力度,适度开发未利用土地的方针。

第五条坚持土地开发整理与农业结构调整、扶贫开发、移民安置及西部大开发战略相结合的原则,提高土地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第六条坚持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社会各界依法投资土地开发整理。

第二章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第七条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后备资源的状况,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级土地开发整理规划。

土地开发整理规划是开展土地开发整理活动和确定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的主要依据。

第八条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的总目标是: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前提下,立足于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增加农用地及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宜农未利用土地资源得到适度开发,土地整理有序开展;工矿废弃地和自然灾毁地逐步得到复垦。

省、地(州、市)级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的重点是提出土地开发整理的重点区域、重点工程和重点项目,确定土地开发整理投资方向。

县级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的重点是划分土地开发整理区,明确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的位置、范围、规模。

第九条编制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应注意与基本农田建设、生态退耕、农业结构调整和土地权属调整相结合;做好与村镇建设、生态建设及大型工程移民搬迁等相关规划的衔接。

第十条各级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编制后,报上一级国土资源部门批准,由编制规划的国土资源部门发布实施。

同时将规划的主要内容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经批准的土地开发整理规划,不得擅自修改。

贵州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标准

贵州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标准

贵州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标准(暂行)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标准(暂行)》的通知黔国土资发[2005]137号各地(州、市)、县(市、区、特区)国土资源局,各开发区国土资源分局:从实施耕地占补平衡规定以来,我省各级国土资源部门积极组织实施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省、地两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农业部门按国家、省有关规定验收新增耕地,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从2000年开始,我省年年都实现了耕地的占补平衡目标,为全省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提供了用地保障。

但由于没有专门的工程建设标准,使得补充耕地的工程建设无章可循,不但影响了补充耕地的质量,也给编制项目预算和验收工作带来了许多困难,为了改变这一状况,我厅组织编制了《贵州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标准(暂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对执行中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厅报告。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2005年11月22日主题词:国土资源土地开发整理工程标准通知抄送:国土资源部,省人民政府,省财政厅、农业厅、林业厅、水利厅,厅直属有关事业单位贵州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标准(暂行)1. 总则1.0.1 为加强我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项目管理,统一工程等级标准,提高工程项目质量,确保工程安全运行,特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省级立项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地、州、市立项的项目参照使用。

1.0.3 土地开发整理工程耕地质量等级按其耕地类型、耕地地力和灌溉水资源供需状况划分为水田A等地、水田B等地、水田C等地、旱地A等地、旱地B等地、旱地C等地和可调整为耕地的园地(D等)七种耕地质量等级。

2. 耕地开发整理条件及基本技术指标2.1 耕地的定义和分类2.1.1 水田的定义1. 水田系指在淹水耕作管理下,以种植水稻为主的土壤,包括灌溉水田和望天田两种类型。

耕地开发整理的水田指灌溉水田。

2. 灌溉水田:有水源保证和灌溉设施,在一般年景能正常灌溉,用以种植水稻等水生作物的耕地,包括灌溉的水旱轮作地。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土地开发整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土地开发整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土地开发整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5.08•【字号】筑府发[2008]79号•【施行日期】2008.05.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土地开发整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筑府发〔2008〕79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我省土地开发整理及耕地占补平衡工作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07〕101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土地开发整理及耕地占补平衡工作,我市下发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土地开发整理及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筑府办发〔2008〕7号)。

为进一步加强此项工作的领导,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成立贵阳市土地开发整理及耕地占补平衡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附后),负责统筹安排和协调全市土地开发整理及耕地占补平衡工作。

二、各区(市、县)人民政府要按照黔府办发〔2007〕101号“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的申请及实施,组织县级农业、水利、林业、农办等部门按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相关规定申请项目,项目实施所形成的新增耕地指标按资金渠道和有关规定纳入各级新增耕地指标库管理。

”和筑府办发〔2008〕7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负责落实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占补平衡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农业、水利、农办等部门及实施自行占补的建设单位为项目申请单位。

原则上项目申请单位即为项目承担单位。

”精神,明确职责,切实落实责任。

三、各区(市、县)人民政府要按照市政府分解的目标任务要求,组织好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农业、水利、农办等部门,作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申请和项目承担单位,及时组织申报项目实施,落实本区域内的耕地占补平衡,完成本区域年度土地开发整理目标任务。

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1989年修正)

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1989年修正)

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1989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89.11.25•【字号】•【施行日期】1988.03.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1987年12月12日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1989年11月25日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贯彻执行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的方针。

全面规划,加强管理,切实保护耕地,整治、开发土地资源,制止乱占耕地和滥用土地的行为。

第三条对维护土地管理法规,依法管理土地,合理利用开发土地资源、保护耕地以及从事有关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等,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地区行署的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地政行使统一管理职权。

区公所(区级镇)设土地管理所,乡级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外设土地管理员,负责本辖区土地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和村民组负责管理本村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或村民组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与使用权第五条下列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1)城市市区的土地;(2)国家依法征用的土地;(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给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国有土地;(4)依照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其他土地。

第六条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

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集体所有。

集体所有的土地,承包时以生产队为核算单位或承包后已经改为村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的,属于村民组农民集体所有,承包时以生产大队为核算单位的,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承包时属于公社农业集体组织所有的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

贵州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标准(暂行)

贵州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标准(暂行)
3.具备有较良好的生态环境条件。
2.3耕地开发整理基本技术指标
2.3.1水田等级类型
根据因地制宜、地域差异原则,并根据水田等级标准技术指标选取的主导型、生长性、简易性和易测性的原则,将水田划分为三个等级,各等级标准技术指标见表2.3.1。
2.3.2旱地等级类型
根据旱地开发的后备资源,土地类型和自然环境条件,开发整理水平和耕地质量的地域性差异,将旱地划分为四个等级,各等级标准技术指标表2.3.1。
灌溉保证率要求表
表4.3.1—1
单位:%
耕地工程等级
保证率
水田一等
≥90
水田二等
80~90
水田三等
70~80
旱地一等
50~70
旱地二等
40~50
旱地三等、视耕园地
30~40
4.3.2灌溉制度
农作物灌溉制度是指播种前及全生育期内的灌水次数、灌水时间、灌水定额和灌溉定额,是确定灌溉用水量的依据。具体按《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规范》执行。
4.3.3灌溉工程永久性水工建筑物洪水标准
1.根据建筑物级别,按表4.3.3-1确定。
灌溉工程永久性水工建筑物洪水标高
表4.3.3—1
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级别
1
2
3
4
5
洪水重现期(年)
100~50
50~30
30~20
20~10
10
4.3.4灌溉水源工程
1.阐明地区主要河流水系的流域概况,水资源区划。确定灌溉水源位置,分析论证灌溉水源不同水平年的可供水量,进行水资源平衡。阐明当地实施取水许可证制度的情况,以及水行政部门对项目区供水的承诺。
3)三等,地形坡度在8°~15°的,田土块宽不得小于3米,田块平均宽度以8m左右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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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土地开发整理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土地开发整理管理工作,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规范土地开发整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土资源部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贵州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土地开发整理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土地开发整理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规划。

第四条坚持积极推行土地整理,加大土地复垦力度,适度开发未利用土地的方针。

第五条坚持土地开发整理与农业结构调整、扶贫开发、移民安置及西部大开发战略相结合的原则,提高土地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第六条坚持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社会各界依法投资土地开发整理。

第二章土地开发整理规划
第七条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后备资源的状况,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级土地开发整理规划。

土地开发整理规划是开展土地开发整理活动和确定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的主要依据。

第八条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的总目标是: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前提下,立足于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增加农用地及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宜农未利用土地资源得到适度开发,土地整理有序开展;工矿废弃地和自然灾毁地逐步得到复垦。

省、地(州、市)级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的重点是提出土地开发整理的重点区域、重点工程和重点项目,确定土地开发整理投资方向。

县级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的重点是划分土地开发整理区,明确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的位置、范围、规模。

第九条编制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应注意与基本农田建设、生态退耕、农业结构调整和土地权属调整相结合;做好与村镇建设、生态建设及大型工程移民搬迁等相关规划的衔接。

第十条各级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编制后,报上一级国土资源部门批准,由编制规划的国土资源部门发布实施。

同时将规划的主要内容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经批准的土地开发整理规划,不得擅自修改。

在规划实施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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