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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当前采矿权办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当前采矿权办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当前采矿权办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06.06.29•【字号】黔国土资发[2006]81号•【施行日期】2006.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当前采矿权办理有关工作的通知(黔国土资发[2006]81号)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国土资源局,各开发区(风景名胜区)国土资源分局:近几年来,由于国家和省对采矿权管理的政策变化较大,我省暂停了部分矿种采矿权的新立、延续和变更等相关手续的办理工作。

近期,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资源勘查开采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3号)和省政府发布实施的贵州省铝土矿资源勘查与开发专项规划,进一步明确了采矿权管理的基本原则和相关政策,现根据部、省文件精神,就当前采矿权办理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全面恢复加快办理到期现有合法采矿权延续手续全面受理各矿种到期采矿权延续登记申请。

各地要督促和指导有关矿山完善延续登记的相关材料。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延续登记:1、因各种原因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实施关闭的;2、自取得采矿权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一年未进行生产、施工建设的;3、无正当理由中断生产、施工建设连续一年以上的;4、无正当理由超过矿山生产施工建设期一年以上未建成投产的;5、无正当理由未在法定时间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延续申请的;6、在矿产资源规划确定的禁采区开采矿产资源的。

(二)与国家在建和拟建大中型矿山矿区范围重叠采矿权延续的办理:与正在建设中的国家和省规划的大中型矿山矿区范围重叠,但与在建大中型矿山建设单位已达成合理补偿小矿、整体收购或联合办矿等处置协议的,不再办理延续手续;与正在建设中的国家和省规划的大中型矿山矿区范围重叠,但尚未与大中型矿山建设单位达成处置协议的,对其提出妥善处置的要求,暂予以延续有效期1年;与拟建设的国家和省规划的大中型矿山矿区范围重叠的,可予以延续,但维持其原有的矿区范围不变,有效期不得超过3年。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的意见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的意见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06.07.13•【字号】黔国土资发[2006]96号•【施行日期】2006.07.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的意见(黔国土资发[2006]96号)各市(州、地)、县国土资源局,各开发区(风景名胜区)国土资源分局,厅机关有关处(室、局):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文件)提出了以矿产资源分类结合矿产地区域类型决定矿业权出让方式的管理规定。

贯彻执行12号文件对在我省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加快我省矿业权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为标志的市场化配置进程、加快全省矿业权市场建设将起到促进作用。

现将部12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提出贯彻意见如下,请遵照执行:一、确定矿业权出让方式的调整意见(一)自本意见下发之日起,全省矿业权出让方式按国土资源部12号文件规定办理。

(二)铝土矿、金矿是我省关系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矿产资源,近年来勘查开采呈现过热势头,为了调控其勘查开采活动,实行铝土矿和金矿专项规划控制。

将全省具有勘查价值的区域划入各级规划矿产勘查区块,缩小申请在先出让的区域范围。

对国土资源部12号文件规定的第一类矿产中的铝土矿、金矿的探矿权出让方式作出调整:将矿产勘查工作空白区或虽进行过矿产勘查但未获可供进一步勘查矿产地的区域的探矿权以申请在先方式出让,调整为在各级矿产资源规划确定的矿产勘查区块之外的矿产勘查工作空白区或虽进行过矿产勘查但未获可供进一步勘查矿产地的区域的探矿权,以申请在先方式出让。

(三)、我省硫铁矿床分为沉积型硫铁矿和热液型硫铁矿。

沉积型硫铁矿的成矿规律简单,找矿风险较小,且又多与煤等沉积矿产伴生。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矿业权转让行为的通知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矿业权转让行为的通知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文件黔国土资发[2006]46号--------------------------------------------------------------------------------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矿业权转让行为的通知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05]94号)精神,抓好我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规范转让探矿权、采矿权转让行为,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促进矿业秩序进一步好转,根据《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和《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关于处理乡镇煤矿采矿权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黔高法[2005]92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查处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行为和规范矿权转让行为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全面清理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行为各县级国土资源局和开发区(风景名胜区)国土资源分局应于2006年5月20日前将本通知和黔高法[2005]92号文件复印分送辖区各探矿权采矿权人。

同时对探矿权采矿权人是否存在非法转让行为进行调查,并于2006年6月30日前填写本通知后所附《贵州省清理探矿权采矿权非法转让情况表》报所在地州、市、地国土资源局。

州、市、地国土资源局汇总后,于2006年7月10前将本地《贵州省清理探矿权采矿权非法转让情况表》报省厅执法监察局。

各地要高度重视对非法转让矿业权行为的清理检查工作,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组织专门力量对辖区矿业权是否存在非法转让行为进行全面清理检查,确保无一遗漏。

严肃案件上报工作纪律,凡对违法行为有漏查、漏报、瞒报的,将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二、查处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案件的有关政策意见(一)对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认定: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是指违反《矿产资源法》第六条和《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未经部、省两级国土资源部门批准,擅自变更探矿权采矿权主体的行为。

贵州省关于加强矿产资源规划管理及在矿权审批中进行规划审查的原则意见

贵州省关于加强矿产资源规划管理及在矿权审批中进行规划审查的原则意见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文件黔国土资发[2006]100号--------------------------------------------------------------------------------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矿产资源规划管理及在矿权审批中进行规划审查的原则意见为维护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及相关规划的权威性,统一矿产资源规划审查标准,充分发挥规划对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开发利用的调控作用,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国土资源部有关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管理的要求,切实做到严格依法行政,结合我省的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矿产资源规划是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利用的指导性文件,是加强宏观调控、发挥市场配置矿产资源基础性作用的重要前提,是体现国家产业政策、落实矿业权管理管理制度的基本手段,是依法审批和监督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开发利用的重要依据。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审查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开采、保护、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等项目时,要严格执行规划审查制度,按规划要求提出审查意见。

对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项目,不得批准立项,不得审批、颁发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

二、各级人民政府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是矿产资源规划的管理机构,落实专人负责规划的协调和管理工作,参与探矿权、采矿权(以下简称"两权")的审批。

三、"两权"审批中审查的主要内容有:拟申请勘查、开采的矿种和矿区是否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要求。

涉及矿产资源规划限制或者禁止开采,或者实行开采总量控制的矿产的,应当严格审查申请项目是否符合规划调控要求;开采项目是否符合规划确定的矿产资源开采准入条件;开发利用方案是否符合规划确定的开发利用结构和布局调整的方向;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方案是否符合规划要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认为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事项。

四、省国土资源厅对"两权"规划审查所依据的规划有:国家、省、市(州、地)、县(市、区、特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各类矿产专项规划,矿业权设置方案,矿区总体规划等。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国土资源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国土资源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国土资源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1.09•【字号】黔府办发[2006]1号•【施行日期】2006.0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国土资源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黔府办发[2006]1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贵州省国土资源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六年一月九日贵州省国土资源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省级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4〕12号)、中组部《关于调整省以下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干部管理体制的通知》(组通字〔2004〕22号)、《省人民政府关于省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04〕28号)精神,省国土资源厅是主管全省国土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规划、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及测绘行政管理工作的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贯彻国家对国土资源的宏观调控政策,研究、分析国土资源管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及对地方经济运行和社会发展的影响与规律,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土地供应结构及矿权总量、矿产资源供应结构,组织国土资源要素市场分析,研究拟定产业和区域的供地政策、矿权设置政策。

(二)负责对省以下人民政府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执行和遵守国土资源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对耕地保护的动态巡查,制止和纠正违法行为;严格保护国土资源,组织查处市(州、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地区行署)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组织建立和实施地质灾害预警预报和应急指挥工作机制;组织实施对古生物化石的保护和管理。

贵州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贵州省自然资源调查监测体系构建实施方案》的通知

贵州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贵州省自然资源调查监测体系构建实施方案》的通知

贵州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贵州省自然资源调查监测体系构建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2.11.30•【字号】•【施行日期】2022.1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贵州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贵州省自然资源调查监测体系构建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州)、各县(市、区、特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为加快建立贵州省自然资源统一调查评价监测制度,健全自然资源监管体制,切实履行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职责,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调查监测体系构建总体方案〉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15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省自然资源厅组织编制了《贵州省自然资源调查监测体系构建实施方案》,经商省直有关部门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贵州省自然资源厅2022年11月30日贵州省自然资源调查监测体系构建实施方案为加快建立贵州省自然资源统一调查评价监测制度,健全自然资源监管体制,切实履行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职责,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调查监测体系构建总体方案〉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15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及中共二十届一中全会精神,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自然资源管理的重要论述和视察贵州的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山水林田湖草沙生命共同体理念,统筹开展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准确掌握全省自然资源家底及变化情况,为履行自然资源部门“两统一”职责、推进全省自然资源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基础支撑,为全省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服务保障。

(二)基本原则1.统一设计,分工负责。

根据全省自然资源管理需要,按照地下资源层、地表基质层、地表覆盖层和管理层为一体的自然资源立体时空模型,建立“总—分—总”的工作机制,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牵头,省级水利、农业农村、林业等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部署,按照全省统一安排,共同参与、分工负责,协同完成全省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任务。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建设用地开发利用监管制度的通知黔国土资发[2010]65号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建设用地开发利用监管制度的通知黔国土资发[2010]65号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建设用地开发利用监管制度的通知黔国土资发[2010]65号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国土资源局,开发区(风景名胜区)国土资源分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 08〕号)、《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34号)文件精神,加强对建设项目依法用地和履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的情况进行监管,规范土地市场行为,现就进一步完善我省国有建设用地开发利用监管制度通知如下。

一、实行国有建设用地交地确认书制度(一)为明确供地过程中当事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时间,避免因交地事项引发的纠纷,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办理供地审批手续后实际交付土地时(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除外),应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受让人或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以书面形式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交地确认书》(样式见附件一)。

(二)出让宗地的交地日期应在出让合同约定的交地期限之前。

划拨宗地的交地日期,应在《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确定的建设项目开工建设日期之前。

超出合同约定的交地期限或划拨决定书规定的开工期限交地的,视为逾期交地。

(三)《国有建设用地交地确认书》应与出让、划拨宗地的卷宗资料一同存档备查,并及时录入土地市场监测与监管系统。

(四)达到土地登记条件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办理土地登记时,应在“纪事”栏中载明土地使用证书有效期(即发证之日起至合同约定或划拨决定书规定的竣工日期后1月内),督促用地单位在项目竣工后及时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二、实行建设项目开工申报制度用地者应当在项目开工前,向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送《国有建设用地开工申报表》(样式见附件二),各地应对合同约定内容进行核验。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社会资金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遗留项目的处理意见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社会资金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遗留项目的处理意见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社会资金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遗留项目的处理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08.05.30•【字号】黔国土资函[2008]152号•【施行日期】2008.05.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社会资金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遗留项目的处理意见(黔国土资函[2008]152号)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国土资源局、各开发区(风景名胜区)国土资源分局: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我省土地开发整理及耕地占补平衡工作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07]101号)文件规定,社会资金除自行实施耕地占补平衡外,外不能再开展以获取新增耕地指标为目的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为妥善处理原已批准立项的社会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现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认真执行。

一、本次处理社会资金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遗留项目的范围为按国土资源厅《关于清理社会资金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通知》(黔国土资[2007]62号)要求已批准立项并备案的项目。

即:2007年5月24日前已批准立项,并在2007年6月20日前送省厅耕地保护处备案的项目。

二、所有遗留项目必须于2008年11月底前全部建设完成并竣工验收合格。

未在规定时限内通过验收的项目,不再进行验收。

三、验收合格的项目形成的新增耕地指标,不能自行流转,须由项目所在县(区、市、特区)人民政府收购,纳入当地新增耕地指标库。

收购价格按按《关于印发〈贵州省补充耕地指标储备与转让管理规定〉的通知》(黔国土资发[2002]188号)规定办理,指标收购价的利润不能超过生产成本的20%。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高度重视社会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遗留项目的处理工作,做到严格管理,有效监督,廉洁自律。

及时做好社会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遗留项目的管理、竣工验收工作及新增耕地指标收购工作。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二00八年五月三十日。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改进和完善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黔国土资发[2009]122号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改进和完善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黔国土资发[2009]122号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改进和完善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改进和完善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黔国土资发[2009]122号)各市(州、地)国土资源局,各开发区(风景名胜区)国土资源分局: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是法律法规赋予国土资源部门的职责。

近年来,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认真履行职责,征收入库额逐年提高,成效显著。

但是,我省在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上仍存在许多尚需改进和完善的地方,未能真正实现应收尽收、尽收全缴。

为了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益,切实做好征收工作,特提出进一步改进和完善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工作的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确保应收尽收、尽收全缴矿产资源补偿费按属地征收原则,由县级、开发区(风景名胜区)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征收工作。

市(州、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加强领导,将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纳入矿产资源管理的重要议事日程。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大监管力度,强化对部门征收、矿山企业入库情况的检查,防止漏缴、挪用等情况发生;要广泛宣传,增强矿山企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法律意识和自觉性,确保征收工作的顺利开展,最大限度地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二、强化征收手段,严格入库监管(一)实行征收与入库分离运行制度。

县级、开发区(风景名胜区)国土资源部门可参照附件一的补偿费征收指导价,按附件二的要求向矿山企业下达《矿产资源补偿费缴纳通知书》。

矿山企业应在接到《矿产资源补偿费缴纳通知书》的15日内,自行在当地国库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

(二)实行征收登记台账管理制度。

县级、开发区(风景名胜区)国土资源部门要按附件三要求,对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入库情况进行认真详细的登记,于次年1月10日前将登记台账上报市(州、地)国土资源部门。

贵州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土地征收成片开发工作的通知

贵州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土地征收成片开发工作的通知

贵州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土地征收成片开发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3.12.26•【字号】黔自然资函〔2023〕964号•【施行日期】2023.1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贵州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土地征收成片开发工作的通知各市、自治州,贵安新区,各县(市、区、特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和《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标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7号)精神,进一步做好土地征收成片开发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准确把握基本原则开展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是贯彻落实《土地管理法》、加强土地要素保障的重要举措。

土地征收成片开发应当坚持新发展理念,以人民为中心,注重保护耕地,注重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注重节约集约用地,注重生态环境保护,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依据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组织编制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并符合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各地方案报经省人民政府或省人民政府授权或委托的市(州)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在批准的方案范围内开展土地征收前期工作及组织实施征收;方案范围外不得进行成片开发。

二、规范方案编制及报批方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按程序逐级上报审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方案时,应充分征求成片开发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并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应充分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公众和有关专家学者的意见。

方案经市(州)人民政府审核同意、转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的,省自然资源厅根据省人民政府的要求,负责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土地、规划、经济、法律、环保、产业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对方案的科学性、必要性进行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省人民政府,作为审批的依据。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改进采矿权价款评估工作的意见-黔国土资发[2005]139号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改进采矿权价款评估工作的意见-黔国土资发[2005]139号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改进采矿权价款评估工作的意见正文:----------------------------------------------------------------------------------------------------------------------------------------------------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改进采矿权价款评估工作的意见(黔国土资发[2005]139号2006年7月26日)各市、州、地国土资源局:近年来,我省采取积极措施,加快推进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为全面推进我省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促进矿权市场建设,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采矿权价款计算标准。

根据2003年8月1日以来全省采矿权协议出让底价评估及对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矿产地采矿权出让的价款评估情况,本着科学合理、公开公平、节约成本、高效便民、便于操作的原则,对中型以下矿山(不含中型,新办煤矿指9万吨以下,含9万吨)采矿权出让价款按以下标准比照计算。

采矿权价款计算标准表矿种采矿权价款计算标准(元/吨资源储量,是金属矿的均按矿石量)煤矿0.80铁矿沉积型(含风化型)铁矿0.60热液型铁矿0.35锰矿0.60 磷矿矿床平均品位五氧化二磷≥25% 0.50 矿床平均品位五氧化二磷<25% 0.40金矿微细粒浸染型金矿(氧化矿) 1.00微细粒浸染型金矿(原生矿) 0.50其它金矿0.30铝土矿露天开采铝土矿0.70 地下开采铝土矿0.40 铅锌矿矿床平均品位铅+锌<10%0.60矿床平均品位铅+锌10%-20% 1.00矿床平均品位铅+锌>20%1.40地热0.50元/立方米资源储量硫铁矿0.2锑矿(参照铅锌矿) 1.00矿泉水(参照地热)0.50元/立方米资源储量其它非金属矿种(不含砂、石、粘土、页岩)0.20中型以上矿山以及年产9万吨以上(不含9万吨)煤矿采矿权价款仍由矿权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办法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办法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黔国土资发[2005]136号各地(州、市)、县(市、区、特区)国土资源局,各开发区国土资源分局:为进一步规范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工作,根据《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在总结几年来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工作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拟定了《贵州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各地认真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厅。

1总则1.1为规范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行为,提高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成果质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国土资源部和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1.2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分技术评定和结果确认两个阶段进行。

技术评定主要是对项目工程完成质量及相关成果的技术评价和认定,技术评定由验收机关委托指定的事业单位进行。

结果确认主要是验收机关对项目实施及技术评定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的确认,结果确认由验收机关组织进行。

1.3全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行分级验收。

土地开发、复垦项目面积不足500亩的,土地整理项目面积不足2000亩的,由市(州、地)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同级农业部门组织验收,按季度向省国土资源厅报送项目验收备案汇总表。

土地开发、复垦项目面积大于500亩的,土地整理项目面积大于2000亩的,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农业部门组织验收。

省财政资金投资的项目,全部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农业部门组织验收。

项目技术评定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聘请相关专业人员参加。

1.4项目验收在技术评定阶段应充分听取项目所在地乡(镇)及群众的意见。

2项目验收依据、内容2.1项目验收依据2.1.1《贵州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标准》;2.1.2《贵州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测绘管理及技术要求》;2.1.3各级财政投资项目还需依据经批准的项目规划设计(或施工设计)和投资预算文件;2.1.4《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1.5《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编制暂行办法》2.1.6《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范》(国土资源行业标准,TD/T1012-2000);2.1.7《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规程》(国土资源行业标准,TD/T1013-2000);2.1.8《农用地分等规程》(国土资源行业标准,TD/T1004-2003);2.1.9有关行业标准和规定。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实施《贵州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的意见-黔国土资发[2007]37号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实施《贵州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的意见-黔国土资发[2007]37号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实施《贵州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的意见正文:----------------------------------------------------------------------------------------------------------------------------------------------------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实施《贵州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的意见(黔国土资发[2007]37号2007年4月17日)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国土资源局,各开发区(风景名胜区)国土资源分局:《贵州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6年11月24日经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为了贯彻落实好《条例》,依法促进我省地质环境管理事业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请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一、认真学习《条例》《条例》的实施充分体现了省委、省人大省政府对地质环境管理工作的关怀和重视,是我省地质环境管理事业发展中的一件大事,标志着我省地质环境管理事业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条例》是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地质环境监督管理和地质环境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是打击地质环境管理违法行为的武器,是所有地质环境管理活动的行为规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地要认真组织学习《条例》,重点掌握《条例》新的规定和精神。

如关于地质环境管理职责划分;关于建立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关于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关于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关于地质遗迹保护等。

省厅将分期举办《条例》培训班,一期是各市(州、地)国土资源地质灾害管理干部培训班,二期是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及地质灾害防治资质单位技术人员培训班。

各市(州、地)国土资源局要结合实际工作,做好对县级地质环境管理干部的培训工作,并负责组织本地区内地质危险性评估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资质单位的集中学习培训。

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乡镇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

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乡镇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

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乡镇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贵州省自然资源厅
•【公布日期】2021.12.29
•【字号】黔自然资函〔2021〕1542号
•【施行日期】2021.12.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乡镇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
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
黔自然资函〔2021〕1542号各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决策部署,健全完善我省国土空间规划技术标准体系,指导我省乡镇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根据自然资源部相关工作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厅组织制定了《贵州省乡镇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技术指南(试行)》。

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试行过程中相关意见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厅。

贵州省自然资源厅
2021年12月29日(联系人:龚昭芸,联系电话:*************)
附件:贵州省乡镇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技术指南(试行)。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资源勘查开采管理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资源勘查开采管理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资源勘查开采管理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06.07.13•【字号】黔国土资发[2006]95号•【施行日期】2006.07.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资源勘查开采管理的通知》的实施意见(黔国土资发[2006]95号二○○六年七月十三日)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国土资源局,开发区(风景名胜区)国土资源分局:为全面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资源勘查开采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3号),推进我省煤炭资源勘查开发的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请认真执行。

一、加强煤炭矿产地矿业权设置方案编制工作加强资源规划对经济发展的宏观调控作用和保障作用,坚持“以资源定规划、以规划定项目”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划审批资源勘查开发项目,确保煤炭资源勘查开发科学、有序进行。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组织编制全省煤炭资源勘查规划。

根据规划及煤炭资源勘查成果,组织编制煤炭国家规划矿区的矿业权设置方案。

矿业权设置方案于2006年7月底前报国土资源部审批,经批准后由省国土资源厅组织实施。

煤炭国家规划矿区以外的煤炭矿产地矿业权设置方案,由市、州、地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编制,于2006年10月底前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批,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矿业权设置方案经批准后由省国土资源厅和市、州、地国土资源局共同组织实施。

矿业权设置方案的编制技术要求参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煤炭国家规划矿区矿业权设置方案编制要求〉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6]26号)。

各有关部门和编制单位在编制矿业权设置方案时,要严格按资源分布条件及地质构造特征,遵照科学设置的原则,同时还要适当考虑已有探矿权采矿权的现状,做好小煤矿的资源整合方案的衔接,确保矿权设置方案的科学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贵州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探索利用市场化方式推进矿山生态修复实施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探索利用市场化方式推进矿山生态修复实施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探索利用市场化方式推进矿山生态修复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0.04.27•【字号】•【施行日期】2020.04.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贵州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探索利用市场化方式推进矿山生态修复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为着力解决我省矿山生态修复历史欠账多、治理效果不佳、资金来源单一等问题,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探索利用市场化方式推进矿山生态修复的意见》(自然资规〔2019〕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省自然资源厅制定了《贵州省探索利用市场化方式推进矿山生态修复实施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贵州省探索利用市场化方式推进矿山生态修复实施办法》贵州省自然资源厅2020年4月27日附件贵州省探索利用市场化方式推进矿山生态修复实施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要求第三章政策支持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解决矿山生态历史欠账多、现实矛盾多、投入不足等突出问题,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探索利用市场化方式推进矿山生态修复的意见》(自然资规〔2019〕6号)文件精神,结合贵州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利用市场化方式是指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社会资本自主投资等模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矿山生态修复。

第三条本办法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遵循“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坚持“谁破坏、谁治理,谁修复、谁受益”的原则,构建“政府引导、规划统领、政策扶持、市场化运作”的矿山生态修复新机制。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计划经济时期遗留或者责任人灭失的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由县级人民政府统筹实施矿山生态修复,应采取招投标方式确定实施主体,通过签订合同明确各方权责。

对有责任人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按照“谁开采、谁治理,边开采、边治理”原则,由责任人履行矿山生态修复义务。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探矿权价款计算费率的规定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探矿权价款计算费率的规定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探矿权价款计算费率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06.07.15•【字号】黔国土资发[2006]98号•【施行日期】2006.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探矿权价款计算费率的规定(黔国土资发[2006]98号)各地、州、市国土资源局:为进一步完善《关于改进采矿权价款评估工作的意见》(黔国土资发[2005]139号)和《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业权价款评估工作的意见》(黔国土资发[2006]44号),加快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进程,现就探矿权价款计算费率作如下规定。

一、探矿权价款以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矿产地的矿产,按勘查程度采用费率进行调整计算。

价款计算单价执行黔国土资发[2005]139号文的规定;计算公式执行黔国土资发[2006]44号文的规定。

二、探矿权价款计算费率取值详查的费率为0.8,普查的费率为0.6,预查的费率为0.4。

三、费率的使用(一)与国家矿产地重叠部分的资源储量为小型规模的,按费率进行调整计算;中型以上资源储量规模的,由具有资质的矿业权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二)除煤炭外,价款按详查为0.8,普查为0.6,预查为0.4取值进行计算。

(三)煤炭资源储量在1000万吨(含1000万)以下的矿产地,其费率为1;超出1000万吨至5000万吨部分的,其费率按详查为0.8,普查为0.6,预查为0.4取值进行计算。

(四)凡价款调整计算后,其数额低于5万元的,一律按5万元缴纳。

附:1、《关于改进采矿权价款评估工作的意见》(略)2、《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业权价款评估工作的意见》(略)二00六年七月十五日。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建立举报违反矿产资源违法行为奖励制度的通知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建立举报违反矿产资源违法行为奖励制度的通知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建立举报违反矿产资源违法行为奖励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字号】黔国土资发[2006]119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建立举报违反矿产资源违法行为奖励制度的通知(黔国土资发[2006]119号)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05]94号)关于建立案件举报制度的规定,省国土资源厅决定建立举报违反矿产资源违法行为奖励制度。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有奖举报范围(一)无证勘查、开采矿产资源;(二)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三)越界越层采矿;(四)破坏性采矿;(五)其它矿产资源违法行为。

二、举报方式电话举报、书信举报、当面举报、电子邮件举报等。

举报人应首先向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市、区、特区)国土资源局或开发区(风景名胜区)国土资源分局举报,也可以向省厅或市、州、地国土资源局举报。

举报行为被依法查处后,再出现新的同种类违法行为的,可以继续举报。

三、省国土资源厅举报受理单位及电话举报受理单位:省国土资源厅执法监察局。

举报电话:厅执法监察局0851-6821919。

四、设立有奖举报专项奖金从执法监察办案经费中设立有奖举报奖金。

对举报矿产资源违法行为且举报内容清楚的实名举报人(含单位和个人,下同),经查实并作出处罚决定的,根据举报涉及的违法行为对经济、社会、安全产生的危害程度,给予举报人200-1000元人民币奖励。

对举报非法采矿、越界越层采矿等违法行为而避免重大事故的,可提高奖励数额。

不重复奖励。

对同一违法行为被多人多次举报的,奖励最早举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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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三日
主题词:国土资源 土地 使用条件 通知
1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不得擅自批准调整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为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在符合城市规划相关技术规范的前提下,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应按照市场价格补缴土地价款,办理改变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手续。
(二) 应缴土地价款的核定
估价期日为改变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的批准日期,应补缴的土地价款按下列公式核定:
1、《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标挂牌出让的;
2、《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划拨用地改变用途及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国土资发[2005]142号)下发后(2006年1月1日)通过划拨或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
(二) 应缴土地价款的核定
经依法批准在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宅小区内配套建设的经营性公共建筑设施用地,或者未经依法批准但经城市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处罚后且同意保留的经营性公共建筑设施用地,应按照市场价格全额缴纳土地价款,补办土地出让手续。估价期日为规划方案批准日期或处罚决定数下达日期,土地使用期限从原划拨决定书签发日期起算。
五、鼓励开发利用地上地下空间,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对现有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对新增工业地,厂房建筑面积高于容积率控制指标的部分,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鼓励充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地下室建筑面积不参与项目容积率的计算。利用地下空间开展经营活动的,地下第一层楼面地价可按照同类地段同类用途地上第三层楼面地价的三分之一或二分之一范围内确定,地下第二层及其以下部分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提高容积率应补缴的土地价款=提高容积率所增加的建筑面积×楼面评估地价
改变土地用途应补缴的土地价款=改变用途的建筑面积×(调整后土地用途楼面评估地价﹣原土地用途楼面评估地价)
四、关于对办理土地出让手续中涉及土地估价工作的要求
加强对土地估价工作的管理。在办理土地出让手续过程中,涉及土地出让底价评估的,一律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收集和提供土地权属、现状及规划指标等资料,并委托土地估价机构进行评估。土地评估机构发生泄漏底价、与用地申请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等行为的,应依法追究其责任。土地估价方法应首选市场比较法、收益还原法、剩余法,着重分析评估各类用途和不同楼层的楼面地价。选取的市场比较案例、房地产租售水平、房屋建造成本、开发利润、土地还原利率等参数应符合当地实际。采取多种方法进行评估的,应以市场比较法、收益还原法、剩余法评估结果为主,综合确定最终评估结果。《土地估价报告》不符合要求或发现土地估价机构、人员有违规行为的,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予备案,并将有关情况抄报省土地估价师协会,作为对土地估价机构和人员管理的重要依据。
(二)应缴土地价款的核定
估价期日为拟出让时点,应缴土地价款按下式核定:
应缴纳的土地价款=拟出让时的新土地使用条件下土地使用权市场评估价格﹣拟出让时的原土地使用条件下土地使用权市场评估价格
三、关于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改变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的办理
(一) 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宅小区内配套的经营性公共建筑施工用地补办土地出让手续的办理
(一) 严格控制经营性公共建筑配套设施规模
在居住区配套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并应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时投入使用的公共建筑设施,是落实以人为本和国家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对在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宅小区内配套建设的经营性公共建筑设施,其建设规模应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核定,防止以建设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为名变相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
二、 关于非经营性用地申请改为经营性用地的办理
(一) 严格限定非经营性用地改变为经营性用地的范围
符合国发[2004]28号和黔府发[2005]17号文件要求,需将非经营性用地改变为经营性用地,由原土地使用权人提出申请,经城市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情形须由市、县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文件
黔国土资发[2008]133号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
关于规范办理改变土地使用条件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国土资源局,开发区(风景名胜区)国土资源分局,省土地估价师协会:
为规范我省土地出让行为,加强建设用地供应全程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第39号令)、《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第21号令)、《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第15号令),现对办理改变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和操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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