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实施煤炭资源整合、调整布局方案中采矿权办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国土资发〔2006〕1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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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组织实施贵州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有关问题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组织实施贵州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有关问题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组织实施贵州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4.28•【字号】黔府发[2003]14号•【施行日期】2003.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组织实施贵州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府发[2003]14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直属机构:《贵州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已经国土资源部审核同意。

现就组织实施《规划》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规划》是全省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利用的纲领性文件,是依法审批和监督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的重要依据,也是编制专项规划和地区性、行业性矿产资源规划的依据,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认真贯彻执行。

要严格按照“有序有偿、供需平衡、结构优化、集约高效”的要求,妥善处理好当前与长远、局部与全局的利益关系。

坚持统筹规划、依法保护、科学开发、合理利用的原则,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推进全省矿产资源利用方式的根本转变,促进矿产资源优势向经济优势转变,促进矿产资源永续利用和生态建设、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

二、各地(州、市)、县(市、区)要根据上一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抓紧组织开展本级矿产资源规划的编制工作。

地级矿产资源规划由本级政府(行署)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矿产资源重点县(市、区)的矿产资源规划,由本级政府审查后,经自治州、市人民政府或地区行署审核同意,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批;其他县(市、区)矿产资源规划由本级政府审查后报州、市政府或地区行署审批,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矿产资源重点县的具体名单由省国土资源厅确定。

各地编制矿产资源规划要结合本地实际,突出重点,体现可操作性,防止简单重复。

三、各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按《规划》审批探矿权和采矿权申请,按《规划》要求组织探矿权、采矿权的招标拍卖。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矿产开发管理办事指南2010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矿产开发管理办事指南2010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矿产开发管理办事指南2010——(14项)编号:41申请划定矿区范围办事指南一、适用范围新立采矿权划定矿区范围(不含招拍挂方式出让采矿权)。

二、主要依据1、《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2、《国土资源部关于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开采登记有关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7号);3、《贵州省采矿权审批登记有关规定》(黔国土资发[2002]203号)。

三、申请人应提交的资料(报件份数:纸质、电子各1套)1、划定矿区范围申请书(原件);2、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材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工商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3、地质勘查报告(含附图)及审查意见(原件);4、资料汇交凭证;5、有效期内的勘查许可证;6、矿区范围图(比例尺1:10000或更大)(原件)7、申请范围拐点坐标(原件,另附国家直角坐标三度带,Excel格式)、采矿权申请范围核查表(原件,Excel格式);四、办理程序1、窗口受理;2、相关处室会审、审核;3、厅领导审定或签发;4、出具审批结果。

五、办理结果1、审核合格,出具审核意见。

2、审核不合格,复函说明并退还资料。

六、收费项目见《收费指南》。

七、办理时限25个工作日。

八、注意事项:1、本指南“申请人应提交的资料”:凡未注明原件的,申请人提交原件、复印件均可,但提交复印件的必须提供原件核对;凡未注明电子版本份数的无须提交电子版本资料。

2、委托他人办理的,除提交委托书原件外,还应提交委托两方的营业执照、身份证等证件复印件和具体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3、本指南所列办理时限均为工作日,内部管理时限不计入对外公布的办理时限。

编号:42申请新立采矿权办事指南一、适用范围新立采矿权。

二、主要依据1、《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2、《国土资源部关于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开采登记有关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7号);3、《贵州省采矿权审批登记有关规定》(黔国土资发[2002]203号);4、《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00号);5、《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6、《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的意见》(黔国土资发[2006]96号)。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当前采矿权办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当前采矿权办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当前采矿权办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06.06.29•【字号】黔国土资发[2006]81号•【施行日期】2006.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当前采矿权办理有关工作的通知(黔国土资发[2006]81号)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国土资源局,各开发区(风景名胜区)国土资源分局:近几年来,由于国家和省对采矿权管理的政策变化较大,我省暂停了部分矿种采矿权的新立、延续和变更等相关手续的办理工作。

近期,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资源勘查开采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3号)和省政府发布实施的贵州省铝土矿资源勘查与开发专项规划,进一步明确了采矿权管理的基本原则和相关政策,现根据部、省文件精神,就当前采矿权办理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全面恢复加快办理到期现有合法采矿权延续手续全面受理各矿种到期采矿权延续登记申请。

各地要督促和指导有关矿山完善延续登记的相关材料。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延续登记:1、因各种原因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实施关闭的;2、自取得采矿权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一年未进行生产、施工建设的;3、无正当理由中断生产、施工建设连续一年以上的;4、无正当理由超过矿山生产施工建设期一年以上未建成投产的;5、无正当理由未在法定时间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延续申请的;6、在矿产资源规划确定的禁采区开采矿产资源的。

(二)与国家在建和拟建大中型矿山矿区范围重叠采矿权延续的办理:与正在建设中的国家和省规划的大中型矿山矿区范围重叠,但与在建大中型矿山建设单位已达成合理补偿小矿、整体收购或联合办矿等处置协议的,不再办理延续手续;与正在建设中的国家和省规划的大中型矿山矿区范围重叠,但尚未与大中型矿山建设单位达成处置协议的,对其提出妥善处置的要求,暂予以延续有效期1年;与拟建设的国家和省规划的大中型矿山矿区范围重叠的,可予以延续,但维持其原有的矿区范围不变,有效期不得超过3年。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的意见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的意见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06.07.13•【字号】黔国土资发[2006]96号•【施行日期】2006.07.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的意见(黔国土资发[2006]96号)各市(州、地)、县国土资源局,各开发区(风景名胜区)国土资源分局,厅机关有关处(室、局):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文件)提出了以矿产资源分类结合矿产地区域类型决定矿业权出让方式的管理规定。

贯彻执行12号文件对在我省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加快我省矿业权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为标志的市场化配置进程、加快全省矿业权市场建设将起到促进作用。

现将部12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提出贯彻意见如下,请遵照执行:一、确定矿业权出让方式的调整意见(一)自本意见下发之日起,全省矿业权出让方式按国土资源部12号文件规定办理。

(二)铝土矿、金矿是我省关系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矿产资源,近年来勘查开采呈现过热势头,为了调控其勘查开采活动,实行铝土矿和金矿专项规划控制。

将全省具有勘查价值的区域划入各级规划矿产勘查区块,缩小申请在先出让的区域范围。

对国土资源部12号文件规定的第一类矿产中的铝土矿、金矿的探矿权出让方式作出调整:将矿产勘查工作空白区或虽进行过矿产勘查但未获可供进一步勘查矿产地的区域的探矿权以申请在先方式出让,调整为在各级矿产资源规划确定的矿产勘查区块之外的矿产勘查工作空白区或虽进行过矿产勘查但未获可供进一步勘查矿产地的区域的探矿权,以申请在先方式出让。

(三)、我省硫铁矿床分为沉积型硫铁矿和热液型硫铁矿。

沉积型硫铁矿的成矿规律简单,找矿风险较小,且又多与煤等沉积矿产伴生。

贵州省关于采矿权延续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贵州省关于采矿权延续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文件黔国土资发[2005]107号--------------------------------------------------------------------------------关于采矿权延续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根据《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贵州省矿产资源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现就采矿权延续登记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采矿权延续登记申请。

采矿权人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

由于政策原因致使采矿权人不能按时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延续登记申请的除外。

二、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采矿权人依法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形成,且其未缴纳过采矿权价款的矿产地采矿权延续的,采取协议授予方式。

其中小型矿山按省厅采矿权价款类比标准,确定采矿权协议出让价款;大中型矿山采矿权价款由厅委托有采矿权评估资质的矿业权评估机构评估并经厅组织确认。

采矿权价款缴纳按贵州省国土资源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国土资发[2005]22号)的规定执行。

对缴纳采矿权价款确有困难的国有矿山企业,经国土资源部和财政部批准,其应缴纳采矿权价款,可申请全部或部分转增国家资本金或国家基金;在合资、股份制以及股份制企业中持股的国有矿山企业, 其应缴纳采矿权价款,经国土资源部和财政部批准,可转作为国家股。

转增国家资本金或国家基金、国家股的采矿权价款,应报国土资源部确认。

不是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矿产地的,继续按现行有关规定予以办理采矿权延续登记。

三、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应提交以下资料(一式三份。

要求提交原件的资料,份数不足的可提交复印件):(一)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二)采矿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三)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四)具有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编制的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及审查备案意见;(五)具有矿山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的矿山开发利用方案及审查意见;(六)县、地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采矿权人履行法定义务的审查意见;(七)登记管理机关认为确需提交的其它资料。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矿山整治力度维护矿山依法有序开采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矿山整治力度维护矿山依法有序开采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矿山整治力度维护矿山依法有序开采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9.20•【字号】黔府办发[2007]98号•【施行日期】2007.09.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矿山整治力度维护矿山依法有序开采的通知(黔府办发〔2007〕98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当前,矿业及其相关产业已成为我省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为我省经济发展提供了支撑和保障。

但在发展中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在思想认识上,个别地方尚未真正树立资源开发必须符合科学发展观、必须惠及当地人民群众、必须解决好为谁发展、靠谁发展等观念;在矿产资源开发中,少数矿区群发性无证开采、越界开采、乱采滥挖等违法行为不同程度地存在;一些地方在资源开发中忽视维护群众利益,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不落实,地质灾害频发,严重威胁着矿区群众的生存;在矿产资源开发准入、资源利益再分配等方面还存在政策不够完善、不够落实,“县富民贫”、“矿富民贫”的现象较为突出。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矿区,促进我省矿业经济健康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准入标准(一)新建矿山必须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布局,符合规定的最低设计生产规模和服务年限,按要求编制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矿山土地复垦方案、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上述方案和报告的审查备案。

对开矿可能造成生态破坏、地面塌陷、房屋开裂、水源枯竭等危害群众利益的问题,矿山业主必须制定切实有效的解决措施,否则,行政部门一律不予受理和审批开采行政许可申请。

探矿权人应按批准的矿种进行勘查,未经批准不得随意改变勘查目的矿种,对取得勘查许可证后不按期进行施工或未依法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主管部门要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处罚直至吊销勘查许可证。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业权管理意见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业权管理意见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业权管理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7.07•【字号】黔府办发[2009]69号•【施行日期】2009.07.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业权管理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09〕69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业权管理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要求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七月七日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业权管理的意见(省国土资源厅)为加强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监督管理,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促进矿产资源的有效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缓解资源供应短缺矛盾,建立科学合理的能源资源利用体系,提高能源资源利用率,加快推进我省资源优势向经济优势转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勘查分区登记管理办法》等国家关于矿产资源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按照“系统规划、整装勘查、集约开发、合理配置、有序投放”的原则,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准入门槛,科学合理设置矿业权(一)探矿权申请人的注册资本(金)、举办资金、申报出资或银行存款证明须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

(二)探矿权申请人的资金能力应与申请的勘查矿种、勘查面积和勘查工作阶段相适应。

探矿权申请人的银行资金余额不得低于申请项目勘查设计总资金的三分之一,同时不得低于第一勘查年度资金投入额。

一年内申请2个以上探矿权的,资金能力应累计计算。

探矿权人的资金能力以提供的银行资金证明为依据。

(三)探矿权申请人提交的勘查设计应严格依据矿产资源勘查规程、规范和标准,并由具备相应矿产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在野外踏勘基础上编写。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矿业权转让行为的通知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矿业权转让行为的通知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文件黔国土资发[2006]46号--------------------------------------------------------------------------------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矿业权转让行为的通知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05]94号)精神,抓好我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规范转让探矿权、采矿权转让行为,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促进矿业秩序进一步好转,根据《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和《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关于处理乡镇煤矿采矿权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黔高法[2005]92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查处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行为和规范矿权转让行为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全面清理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行为各县级国土资源局和开发区(风景名胜区)国土资源分局应于2006年5月20日前将本通知和黔高法[2005]92号文件复印分送辖区各探矿权采矿权人。

同时对探矿权采矿权人是否存在非法转让行为进行调查,并于2006年6月30日前填写本通知后所附《贵州省清理探矿权采矿权非法转让情况表》报所在地州、市、地国土资源局。

州、市、地国土资源局汇总后,于2006年7月10前将本地《贵州省清理探矿权采矿权非法转让情况表》报省厅执法监察局。

各地要高度重视对非法转让矿业权行为的清理检查工作,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组织专门力量对辖区矿业权是否存在非法转让行为进行全面清理检查,确保无一遗漏。

严肃案件上报工作纪律,凡对违法行为有漏查、漏报、瞒报的,将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二、查处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案件的有关政策意见(一)对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认定: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是指违反《矿产资源法》第六条和《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未经部、省两级国土资源部门批准,擅自变更探矿权采矿权主体的行为。

贵州省关于加强矿产资源规划管理及在矿权审批中进行规划审查的原则意见

贵州省关于加强矿产资源规划管理及在矿权审批中进行规划审查的原则意见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文件黔国土资发[2006]100号--------------------------------------------------------------------------------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矿产资源规划管理及在矿权审批中进行规划审查的原则意见为维护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及相关规划的权威性,统一矿产资源规划审查标准,充分发挥规划对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开发利用的调控作用,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国土资源部有关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管理的要求,切实做到严格依法行政,结合我省的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矿产资源规划是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利用的指导性文件,是加强宏观调控、发挥市场配置矿产资源基础性作用的重要前提,是体现国家产业政策、落实矿业权管理管理制度的基本手段,是依法审批和监督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开发利用的重要依据。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审查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开采、保护、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等项目时,要严格执行规划审查制度,按规划要求提出审查意见。

对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项目,不得批准立项,不得审批、颁发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

二、各级人民政府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是矿产资源规划的管理机构,落实专人负责规划的协调和管理工作,参与探矿权、采矿权(以下简称"两权")的审批。

三、"两权"审批中审查的主要内容有:拟申请勘查、开采的矿种和矿区是否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要求。

涉及矿产资源规划限制或者禁止开采,或者实行开采总量控制的矿产的,应当严格审查申请项目是否符合规划调控要求;开采项目是否符合规划确定的矿产资源开采准入条件;开发利用方案是否符合规划确定的开发利用结构和布局调整的方向;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方案是否符合规划要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认为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事项。

四、省国土资源厅对"两权"规划审查所依据的规划有:国家、省、市(州、地)、县(市、区、特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各类矿产专项规划,矿业权设置方案,矿区总体规划等。

国土资发〔2011〕14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1〕14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为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规范采矿权市场秩序,维护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和《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石油、天然气和煤层气除外)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规范划定矿区范围管理(一)划定矿区范围是指登记管理机关对划定矿区范围申请人提出的可供开采矿产资源范围及拟设开采工程分布范围的立体空间区域,依法审查批准的行政行为。

划定矿区范围的批准文件是申请人开展采矿登记各项准备工作的依据。

登记管理机关原则上应根据可供开采矿产资源范围审批划定矿区范围。

拟设开采工程分布范围超出探矿权范围的,经登记管理机关组织专家论证通过后,方可批准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二)划定矿区范围依据的矿产资源储量的勘查程度,应符合现行规程规范要求,大中型煤矿应达到勘探程度;非煤矿山、小型煤矿原则上应达到勘探程度;简单矿床应达到详查程度并符合开采设计要求;《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中规定的第三类矿产应达到矿山建设要求的地质工作程度,具体要求由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三)划定矿区范围必须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

国家规划矿区内矿业权设置方案未经批准的,原则上不受理新立矿业权申请;国家规划矿区内探矿权人持其探矿权申请采矿权,申请范围与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不符的,原则上应调整到与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一致后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涉及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调整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发布公告,调整期间暂停受理相关矿区的新立矿业权的业务。

贵州省国土厅矿产资源绿色开发利用方案三合一审查备案通知第号很详细

贵州省国土厅矿产资源绿色开发利用方案三合一审查备案通知第号很详细

矿产资源绿色开发利用方案(三合一)审查备案工作指南(试行)贵州省国土资源厅二〇一六年十二月目录第一部分总则 1一、编制矿产资源绿色开发利用方案(三合一)工作的目的意义 1二、矿产资源绿色开发利用方案(三合一)审查备案工作权限划分2第二部分矿产资源绿色开发利用方案(三合一)审查程序及要求2一、申报和受理审查 31、必须提供的资料: 32、受理审查要点 4二、审查和备案 5(一)对审查专家组的要求 5(二)审查依据 6(三)审查职责 6(四)方案审查规则7(五)审查要求8(六)审查会8(七)方案修改9(八)送管理部门备案10第三部分矿产资源绿色开发利用方案(三合一)审查要点10一、对目的任务的审查10二、开采储量确定的合理性审查10三、矿区地质环境和土地利用现状的审查10四、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的审查11五、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修复的审查 12六、矿区土地复垦的审查 12七、投资估算及效益分析的审查13第四部分备案程序及要求13一、备案申报材料13二、备案审查13附件1 编写提纲15第一章前言18第一节任务的由来与目的、任务18第二节编制依据19第三节编制工作概况及方案适用年限19第二章矿山基本情况19第一节矿山概况19第二节矿区地质20第三节矿山土地利用现状21第四节矿山地质环境22第三章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24第一节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的总体要求24 第二节矿区总体部署方案24第三节建设方案24第四节矿床开采26第五节选矿方案27第六节资源综合回收利用28第四章矿山地质环境修复及土地复垦方案29第一节矿产开发对矿山地质环境和土地造成的影响29 第二节矿山地质环境修复30第三节土地复垦33第五章投资估算与进度安排35第一节矿山开发必要性分析36第二节矿山开采方式和利用方向可行性分析36第三节投资估算36第六章保障措施与效益分析37第七章结论与建议39附件2 审查申报表46附件3 承诺书47附件4 受理与安排表48附件5 审查意见书49附件6 审查意见书备案的报告53附件7 审查意见书备案的函 54《矿产资源绿色开发利用方案(三合一)审查备案工作指南》(试行)为适应贵州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推动绿色发展,转变资源利用方式,引导传统矿业转型升级,促进矿产资源节约集约与综合利用,建设绿色矿山,形成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产业结构和生产方式。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矿产资源整合中采矿登记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6]100号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矿产资源整合中采矿登记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6]100号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矿产资源整合中采矿登记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矿产资源整合中采矿登记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6〕1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随着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不断深入,矿产资源整合工作已在全国逐步展开。

为规范整合过程中的采矿登记程序,依据矿产资源管理法规、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采矿登记依据整合后的资源储量规模,按照《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00号)规定的权限办理。

二、根据国务院九部委《关于全面启动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198号)要求,各地资源整合工作应依据整合规划方案有计划、有步骤地实施。

整合中的采矿登记手续应在省政府批复整合方案后办理,在部登记的,应先报部备案。

三、登记管理机关依据批复的矿产资源整合方案,划定矿区范围。

成立新的采矿主体的,应在划定矿区范围前到工商登记管理部门进行企业名称预登记。

四、矿山企业凭登记管理机关划定矿区范围的批复,依法进行储量核实,采矿权价款评估、处置,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编制和送审等相关工作。

五、登记管理机关对审查通过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下发批复文件。

被整合的矿山自开发利用方案批复之日起应立即停止生产,根据新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进行整合的实施工程。

六、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应对原采矿权人注销采矿登记后,对新采矿权人按第四条规定的要求重新颁发采矿许可证。

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4号)

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4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4号)为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国土资源部近日发出《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对采矿权登记管理工作作出新规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为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规范采矿权市场秩序,维护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和《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石油、天然气和煤层气除外)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规范划定矿区范围管理(一)划定矿区范围是指登记管理机关对划定矿区范围申请人提出的可供开采矿产资源范围及拟设开采工程分布范围的立体空间区域,依法审查批准的行政行为。

划定矿区范围的批准文件是申请人开展采矿登记各项准备工作的依据。

登记管理机关原则上应根据可供开采矿产资源范围审批划定矿区范围。

拟设开采工程分布范围超出探矿权范围的,经登记管理机关组织专家论证通过后,方可批准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二)划定矿区范围依据的矿产资源储量的勘查程度,应符合现行规程规范要求,大中型煤矿应达到勘探程度;非煤矿山、小型煤矿原则上应达到勘探程度;简单矿床应达到详查程度并符合开采设计要求;《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中规定的第三类矿产应达到矿山建设要求的地质工作程度,具体要求由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三)划定矿区范围必须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臵方案。

国家规划矿区内矿业权设臵方案未经批准的,原则上不受理新立矿业权申请;国家规划矿区内探矿权人持其探矿权申请采矿权,申请范围与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臵方案不符的,原则上应调整到与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臵方案一致后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改进采矿权价款评估工作的意见-黔国土资发[2005]139号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改进采矿权价款评估工作的意见-黔国土资发[2005]139号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改进采矿权价款评估工作的意见正文:----------------------------------------------------------------------------------------------------------------------------------------------------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改进采矿权价款评估工作的意见(黔国土资发[2005]139号2006年7月26日)各市、州、地国土资源局:近年来,我省采取积极措施,加快推进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为全面推进我省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促进矿权市场建设,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采矿权价款计算标准。

根据2003年8月1日以来全省采矿权协议出让底价评估及对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矿产地采矿权出让的价款评估情况,本着科学合理、公开公平、节约成本、高效便民、便于操作的原则,对中型以下矿山(不含中型,新办煤矿指9万吨以下,含9万吨)采矿权出让价款按以下标准比照计算。

采矿权价款计算标准表矿种采矿权价款计算标准(元/吨资源储量,是金属矿的均按矿石量)煤矿0.80铁矿沉积型(含风化型)铁矿0.60热液型铁矿0.35锰矿0.60 磷矿矿床平均品位五氧化二磷≥25% 0.50 矿床平均品位五氧化二磷<25% 0.40金矿微细粒浸染型金矿(氧化矿) 1.00微细粒浸染型金矿(原生矿) 0.50其它金矿0.30铝土矿露天开采铝土矿0.70 地下开采铝土矿0.40 铅锌矿矿床平均品位铅+锌<10%0.60矿床平均品位铅+锌10%-20% 1.00矿床平均品位铅+锌>20%1.40地热0.50元/立方米资源储量硫铁矿0.2锑矿(参照铅锌矿) 1.00矿泉水(参照地热)0.50元/立方米资源储量其它非金属矿种(不含砂、石、粘土、页岩)0.20中型以上矿山以及年产9万吨以上(不含9万吨)煤矿采矿权价款仍由矿权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国土资源部关于贵州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的复函

国土资源部关于贵州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的复函

国土资源部关于贵州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的复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8.30•【文号】国土资函〔2017〕545号•【施行日期】2017.08.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贵州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的复函国土资函〔2017〕545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报请审查贵州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的函》(黔府函〔2016〕128号)收悉。

现函复如下:一、原则同意《贵州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规划》实施要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全国矿产资源规划的批复要求,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尽职尽责保护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国土资源、尽心尽力维护群众权益,以资源安全保障为目标,以提升矿业发展质量和效益为中心,着力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优化资源开发保护格局,强化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加快矿业绿色转型升级,实现资源开发惠民利民,加快建设创新驱动型、改革引领型、绿色安全型、开放互利型、包容共享型矿业。

三、认真抓好重点任务落实。

提升基础性公益性地质调查服务水平,服务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发展。

创新机制,推进找矿突破战略行动,夯实资源基础。

加强黔东锰矿等资源产业基地建设,提升矿业发展水平,稳定资源供应能力。

强化黔北、织纳等重点矿区监管,规范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秩序。

坚持生态保护第一,大力推进绿色勘查和绿色矿山建设,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和矿区土地复垦,加快转变矿业发展方式。

推进“一带一路”矿业国际合作,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增强矿业发展活力动力。

四、切实发挥规划指导和管控作用。

《规划》是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的指导性文件,是依法审批和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利用活动的重要依据。

贵州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2023年修正)

贵州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2023年修正)

贵州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2023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11.29•【字号】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3第14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贵州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2000年3月24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5月28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部分地方性法规条款修改案》第一次修正根据2011年11月23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2年3月30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23年11月29日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等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款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展矿业,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管理,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保障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及其相关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探矿权、采矿权实行审批登记和有偿取得制度,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有关规定可以转让、出租、抵押和继承。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编制的矿产资源勘查及开发规划应坚持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并重、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的方针,并服从国家和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总体规划。

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公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信息,鼓励、引导国内外投资者依法对矿产资源进行勘查和开采。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资源勘查开采管理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资源勘查开采管理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资源勘查开采管理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06.07.13•【字号】黔国土资发[2006]95号•【施行日期】2006.07.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资源勘查开采管理的通知》的实施意见(黔国土资发[2006]95号二○○六年七月十三日)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国土资源局,开发区(风景名胜区)国土资源分局:为全面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资源勘查开采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3号),推进我省煤炭资源勘查开发的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请认真执行。

一、加强煤炭矿产地矿业权设置方案编制工作加强资源规划对经济发展的宏观调控作用和保障作用,坚持“以资源定规划、以规划定项目”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划审批资源勘查开发项目,确保煤炭资源勘查开发科学、有序进行。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组织编制全省煤炭资源勘查规划。

根据规划及煤炭资源勘查成果,组织编制煤炭国家规划矿区的矿业权设置方案。

矿业权设置方案于2006年7月底前报国土资源部审批,经批准后由省国土资源厅组织实施。

煤炭国家规划矿区以外的煤炭矿产地矿业权设置方案,由市、州、地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编制,于2006年10月底前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批,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矿业权设置方案经批准后由省国土资源厅和市、州、地国土资源局共同组织实施。

矿业权设置方案的编制技术要求参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煤炭国家规划矿区矿业权设置方案编制要求〉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6]26号)。

各有关部门和编制单位在编制矿业权设置方案时,要严格按资源分布条件及地质构造特征,遵照科学设置的原则,同时还要适当考虑已有探矿权采矿权的现状,做好小煤矿的资源整合方案的衔接,确保矿权设置方案的科学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申请采矿权矿区扩界办事指南教学内容

申请采矿权矿区扩界办事指南教学内容

申请采矿权矿区扩界
办事指南
申请采矿权矿区扩界办事指南
一、适用范围
1、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及采矿权设置方案;
2、矿区扩大没有肢解较大规模矿产地;
3、申请扩界与当前矿产开发政策不冲突;
4、申请扩界矿山不属于产业政策淘汰对象;
5、与其他探矿权采矿权范围不重叠;
6、采矿权人已履行完有关法定义务,没有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

二、主要依据
1、《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
2、《关于加快推进整合煤矿、技改扩能扩界煤矿和民用煤矿采矿权变更登记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黔国土资发[2007]61号);
3、《关于当前实施煤炭资源整合和调整布局工作中部分采矿权办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国土资矿管函[2008]960号)。

三、申请人应提交的资料
1、采矿权调整矿区范围申请表;
2、拟调整矿区范围坐标(附国家直角坐标系三度带Excel表格);
3、属布设生产系统需要调整矿区范围的,须附开采设计单位(或生产主管
部门)的说明;
四、办理结果
颁发采矿许可证
五、收费项目

六、办理期限
1、窗口受理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
七、办理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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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实施煤炭资源整合、调整布局方案中
采矿权办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黔国土资发〔2006〕102号
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国土资源局,各开发(风景名胜)区国土资源分局:
为加快我省煤炭资源整合方案的实施,妥善解决资源整合中采矿权的处置问题,根据《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部省有关文件精神,现将煤矿整合方案批复后采矿权办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简化采矿权办理手续,加快推进煤炭资源整合方案的实施
(一)煤炭资源整合主要是合法煤矿之间对包含煤炭资源在内的有关生产要素的优化重组。

根据《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资源整合属采矿权转让,应先办理采矿权转让手续,再办理采矿权变更登记。

为加快实施资源整合,简化手续,在采矿权办理中,不再办理采矿权转让审批手续,只办理采矿权变更登记手续,在办理采矿权变更登记时,同时注销原有的采矿许可证(已经被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的除外);
(二)缓交部分采矿权变更登记资料,加快采矿权变更登记办理进度。

根据规定,煤炭资源整合后形成的矿井只能有一套生产系统,而这套生产系统的形成必须在整合后的矿区范围内进行布置。

为加快整合后生产系统的合法建设,在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手续时,对不能提交经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的,可以先予以办理采矿权变更登记手续,但采矿许可证有效期设定为一年,有效期满后在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延续登记时按规定提交相关资料,并按照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和资源储量,重新确定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

(三)根据规定,在办理采矿权变更登记时,以下情况需要缴纳采矿权价款:
1、凡纳入整合的煤矿开采的是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产地,且尚未缴纳采矿权价款的,要按规定缴纳采矿权价款;
2、凡在资源整合中新扩大的矿区范围,要按规定缴纳采矿权价款;
需要缴纳采矿权价款的整合矿山可先行办理采矿权变更登记手续,相关费用在采矿许可证一年有效期满申请办理延续登记时补交。

整合后年生产规模在15万吨以上的煤矿,采矿权价款由省国土资源厅组织资质单位进行评估后确定。

二、严格要求,从严审查资源整合中矿区范围扩大的合理性
根据已经批复的资源整合方案和正在编制的资源整合方案,在资源整合中矿区范围调整和扩大的情况较多,为防止通过资源整合借机不合理扩大矿区范围情况的发生,在采矿权变更登记中要对矿区范围扩大的合理性进行严格审查。

(一)整合矿山原则上不予扩大矿区范围,确需扩大的,必须在经省有关部门共同批准的资源整合方案之中有明确的扩大矿区范围的意见;
(二)经批准的资源整合方案的审查意见认为资源储量偏大的整合矿山,在办理采矿权变更登记手续时必须调整其矿区范围;
(三)整合煤矿矿区范围由整合前各煤矿矿区范围及相邻煤矿之间存在的空白带构成,相邻两个矿山之间共同采深标高以上的空白划入整合后的矿区范围。

除此之外的其他矿权空白范围原则上不得纳入整合后的矿区范围。

三、办理采矿权变更登记手续须提交的资料
(一)《煤矿整合、调整布局方案》批复文件;
(二)被整合矿山采矿许可证注销申请书;
(三)被整合矿山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四)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五)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审批文件;
(六)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对参与整合的矿山是否存在非法转让
行为及有关法定义务的履行情况;
(七)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对整合矿山整合情况的说明材料,主要包括:原采矿权人开采情况、企业及资源整合完备情况说明、整合后新确定的采矿权人及有关情况、原采矿权人与新确定的采矿权人之间达成的同意协议(要求签字并按手印);
(八)采矿权变更前后的矿区范围对照图及直角坐标;
(九)已列入煤矿整合的矿山,其矿区所在范围此前又向厅申请了煤矿探矿权且尚未批复的,在办理煤矿采矿权前,须提交探矿权退件申请,以避免矿权重叠。

四、关于因布局调整需要新设置煤矿采矿权的办理
(一)在经批准的资源整合方案中因布局调整同意在有煤炭资源而无合法煤矿的乡镇新建的矿山,符合《关于解决产煤地区农村贫困农民生活用煤问题的意见》(黔国土资发[2005]90号文)第二条规定的,按以下要求办理:
1、该乡(镇)现有建成或基本建成、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并达到煤炭矿山最低生产规模要求,满足安全生产条件,当地政府已越权发证但尚未办理相应合法手续的矿井,按黔府专议[2005]22号要求,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名单,地州市煤炭部门会同国土资源部门审核,经省煤炭部门会同国土资源等部门认定后,国土资源部门按照法定程序以协议方式授予采矿权。

2、该乡(镇)有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矿产地分布且地质工作程度
已达到设置采矿权要求的,可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提出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方案,经省国土资源厅批准后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设置采矿权。

3、该乡(镇)属地质工作达不到普查程度的空白地或有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矿产地分布但地质工作程度达不到设置采矿权要求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出资,委托所属企、事业单位为探矿权申请人,省国土资源厅可以行政审批方式授予探矿权,经有资质的地质勘查单位进行勘查工作并提交了达到设置采矿权要求的地质勘查报告并经评审备案后,按照规定提出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方案,经省国土资源厅批准后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设置采矿权。

(二)在批准的资源整合方案中同意新建但明确需要调整矿区范围的矿山,各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要组织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和国土、煤炭、发改等相关部门按批复意见,尽快提出调整矿区范围的意见报省国土资源厅审定。

五、各地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加快推进与煤炭资源整合紧密相关的采矿权变更登记和新立工作
煤炭资源整合方案批准后,整合方案中整合矿井采矿权的变更与新立采矿权的办理是煤炭资源整合方案实施的前提和基础,各级国土资源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精心组织,加快推进整合矿井采矿权的变更与新立采矿权手续的办理工作。

(一)县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被整合煤矿业主之间的协调工作。

组织有关部门,对已确定新采矿权人的整合煤矿,按要求备齐办理采矿权变更登记手续须提交的资料,正式函告省国土资源厅,成熟一个,函告一个,办理一个,带动全局。

(二)省厅将组织专门力量办理整合矿山采矿权变更登记手续。

整合矿山采矿权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后,地、县国土资源部门要敦促采矿权人抓紧开展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资储量核实报告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等相关工作。

(三)同意新立的采矿权,以协议方式出让采矿权的,由采矿权申请人按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采矿权的,由省国土资源厅委托当地县级国土资源局按规定组织实施。

煤炭资源整合中采矿权变更登记和新立采矿权的办理是一项政策性和业务性较强的工作,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本着高度负责的精神,组织、协调、处理好此项工作,严把资料审查关,确保办证资料形式合法、内容真实,要精心组织,周密部署,保证质量,确保煤炭资源整合工作依法有序进行。

在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厅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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