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煤炭资源整合的实施意见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煤炭资源整合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鄂政发[2006]39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6.07.31

【实施日期】2006.07.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煤炭资源整合的实施意见

(鄂政发[2006]39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8号)和《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等文件精神以及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要求,现就全省煤炭资源整合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步骤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可持续发展和安全发展,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必要的行

政手段,一手抓煤矿整顿关闭,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一手抓煤炭资源整合,淘汰落后生产能力,促进煤炭工业结构调整,提高煤矿安全保障水平。

(二)工作目标

1、严格控制煤矿数量。以全省现有696处煤矿为基数,原则上按照压减35%的比例进行控制,到2008年6月底,全省煤矿数量控制在482处以下,其中黄石市47处以下、襄樊市25处以下、荆州市10处以下、宜昌市181处以下、十堰市20处以下、荆门市54处以下、咸宁市25处以下、恩施州120处以下。各地在实际工作中要力争多关闭。

2、坚决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淘汰巷道式采煤等非正规采煤方法,淘汰年生产能力3万吨以下的矿井,煤炭资源整合后形成的矿井生产能力不低于6万吨/年。边角地带或边远山区,按程序报批后,合理确定井型。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