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改组职工安置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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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改组职工安置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北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鄂政发[2000]66号
【颁布时间】2000年10月17日
【生效时间】2000年10月17日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改组职工安置
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决定的实施意见》(鄂发〔1999〕19号),促进我省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省政府研究制定的《国有企业改组职工安置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已经省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有企业改组职工安置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一、改组企业的范围和安置职工的基本原则
改组企业,是指进行国有经济所有制结构和企业组织结构调整的企业,包括国有企业破产、兼并联合、租赁、出售和进行公司制改造等。

国有企业改组时,要坚持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三者关系的原则,依法依规处理。

要立足于企业的长远发展和社会的长治久安妥善安置分流职工,坚持促进企业改革与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并重,切忌急功近利。

要依据《劳动法》、《破产法》及其配套法规、国家和省有关规章、政策,切实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确保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各项资金安排落实。

任何企业都不得以改组为由,随意辞退职工。

国有企业改组时,应按上述原则制定职工安置方案。

安置方案包括职工安置去向、再就业措施和劳动合同、工资福利、社会待遇、安置费等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

安置方案的制度及执行要置于职工民主监督和政府依法监管之下。

县以上人民政府可根据企业的不同情况,结合本地区实际,分类制定企业安置职工的具
体办法。

二、在岗职工的安置
国有企业改组为非公有制企业的,应采取下列办法,妥善处理职工劳动关系:
(一)改组后的企业应实行竞争上岗办法,优先录用原企业的职工,并依法与其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确定劳动关系。

(二)对劳动合同到期不能续签合同的职工,应依法终止劳动合同,职工按规定向终止劳动合同的企业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费,并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三)对劳动合同期限未满而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企业应按规定程序,与职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并按国家规定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对愿意领取一次性安置费自谋职业的,发给一次性安置费。

安置费标准,一般应按人均不超过当地企业上年平均工资的3倍计发,但不同工龄的职工应有所区别。

经济补偿金标准按国家规定执行。

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的职工,不享受失业保险。

领取经济补偿金的职工,未实现再就业的,可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

被录用的原企业职工应获得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而原企业又无力支付的,经按法律程序协商确定,可作为改组后的企业对职工个人的负债,企业应分期分批还本付息,也可本着职工自愿的原则转为个人股份。

(四)对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之内的职工,可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和本人意愿,实行内部退养制度,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再正式办理退休手续。

职工内部退养期间,应由改组后的企业为其发放生活费,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生活费标准,根据企业经济效益和工资水平,由内退职工和企业协商,按职工本人内退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但最低不得低于下岗职工第一年基本生活费标准。

企业改组时,也可以按上述标准一次性发放内退职工生活费和向社会保险机构预缴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

生活费一次性发放后,不再追加;养老和医疗保险费按规定缴费比例、内退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和一定的年递增率计算预缴额,职工按相应规定享受有关待遇。

(五)改组后的企业和职工,以及改组时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从事个体经营人员,应按规定继续参加社会保险。

离开企业的人员,可按照1998年省政府152号令规定,比照个体经营者参保办法,继续参加社会保险。

凡继续参加社会保险的,改组前后的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在法定退休年龄前,按规定应缴社会保险费而中断社会保险投保的,按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处理。

国有企业通过公司制改造为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公司以及改组为股份合作制企业、集体
企业的,要以用人、分配制度改革为重点,职工通过公开、公平的程序竞争上岗,以岗定薪,岗变薪变,形成职工能进能出、管理人员能上能下、收入能增能减的机制。

对竞争上岗的人员,要续签劳动合同;对未能竞争上岗的人员,可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本意见上述规定,分别采取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实行内部退养等办法,给予相应安置;对企业经营者要逐步实行社会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和推行年薪制等办法,建立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

三、其他职工的安置
(一)企业改组前已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暂时未出中心的下岗职工,由改组后的企业继续履行原企业与其签订的基本生活保险和再就业协议,直至协议期满后解除劳动合同。

改组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积极采取措施,促进下岗职工出中心、再就业。

此类人员,还可在企业改组时,按照第三条有关规定进行安置和补偿,同时,可将协议期限内的基本生活费余额,一次性发给职工,促进其出中心进市场,实现再就业。

(二)对原签定协议的停薪留职、“两不找”人员,应终止协议。

无工作岗位或本人不愿在改组后的企业工作的,可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由企业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或安置费。

对挂靠原企业的人员和由于本人原因未签订协议并超过国家规定期限的长期离岗人员,应解除其劳动合同。

(三)对原企业伤病残人员,在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后,根据分级分类处理的原则,按国家规定支付其有关费用并进行管理。

其中,因工致伤致残和患职业病的,应由改组后的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或在改组时,由企业同职工协商,按有关规定和考虑一定幅度的年递增率,将有关费用一次性支付给这类职工,并按有关规定交足社会保险费。

(四)原企业已内退的职工,由改组后企业继续为其发放生活费和交纳社会保险费;或按原内退规定一次性发给有关费用,并缴足有关社会保险费用。

(五)企业改组时,对原企业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的生活补助,已纳入养老保险统筹支付的,仍按规定支付;未纳入统筹的,应由改组后的企业按国家规定继续支付,或在改组时,按规定一次性支付。

四、加强对分流安置职工再就业培训
(一)为加快职工分流、促进再就业,国有企业在改组时,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职工上年工资总额的1.5%提取教育费,并优先用于离开企业职工的再就业培训。

各级财政要加大对下岗分流职工再就业培训的资金支持力度,从出售国有企业所得和新增财政收入中增拨一部分职工再就业培训经费。

劳动保障部门要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社会各方面力量进行再
就业培训。

(二)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充分利用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社会培训机构、职业培训中心等阵地,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开发适应市场需求的、形式多样的培训项目和职业指导科目,对分流职工进行各种形式的再就业培训。

要积极探索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推动培训、就业有机结合,促进分流职工再就业。

五、离退休人员的管理
企业改组前离退休人员,在已实现社会化发放和社会化管理的地区,由社会有关机构进行管理。

没有实行社会化发放和社会化发放程度较低的地区,在实现社会化发放和管理之前,暂由改组后的企业负责,同时要采取切实措施,创造条件,力争早日将离退休人员纳入社会化管理。

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政策,严把提前退休审批关。

下列职工经批准,可按国家规定办理提前退休手续: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它有毒有害特殊工种的职工;国家与省批准有纺织压锭任务的国有企业职工;国务院直接批准的关闭、兼并破产企业的职工;因工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成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

特别是对因病丧失劳动能力和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要严格标准和审批程序。

除此之外,其他职工一律不得办理提前退休手续,任何地方政府无权扩大职工提前退休范围。

凡不按规定执行的,省劳动保障部门不予承认,不纳入省级统筹调剂基金范围。

六、职工债权债务的处理
(一)企业改组时,必须清偿拖欠职工的工资、生活费、医疗费等,补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

(二)企业改组时,职工在原企业的入股,可转为改组后的企业股份,也可由改组企业收购,或由持股人按有关规定予以转让。

企业改组为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的,职工可按有关规定自愿入股,企业不得以职工是否入股作为确定职工劳动关系,决定职工工资福利待遇的条件,也不得以压低职工工资水平来提高投资者的投资回报。

七、安置职工相关费用的处理
(一)企业改组时,对原企业资产进行清产核资后,应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采取有力措施,积极筹措资金,确保职工安置费、经济补偿金、生活费、生活补助费足额支付,全额补缴和预缴社会保险费、补发拖欠职工的工资和原企业应付职工工资余额等。

对破产企业,
原企业净资产和有效资产不够支付的部分,按企业隶属关系,由同级政府予以补助。

(二)改组企业一般应当用现金按时足额支付职工安置费、经济补偿金、生活费、生活补助费,补缴和预缴社会保险费,补发拖欠的职工工资和分配应付工资余额。

(三)企业确实难以一次性付清职工债权和安置职工有关费用的,可经双方协商,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以改组后企业等值资产作抵押,并由改组后企业采取分期付款的办法,在一定的期限内逐步还清。

(四)未按时支付职工安置费、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拖欠的工资和医疗费的,要按照原劳动部《关于发布(违法〈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通知》要求处理;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依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失业保险条例》规定,进行处罚。

各级政府要督促企业按期偿还职工债务和支付职工安置资金,缴纳社会保险费。

(五)劳动保障、财政、经贸委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对职工劳动关系处理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对偿还职工债权和安置职工资金进行有效的监管。

对改组后的企业承诺的分期支付的资金,要加强监督落实。

八、要充分发挥工会或职代会监督作用
企业改组时,安置职工的方案必须经企业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征求劳动保障、财政、经贸委等部门意见,经政府批准后方可执行,并接受职工大会和职代会的监督。

九、加强劳动保障监督检查和服务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依法对改组企业职工安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安置职工方案的制定,特别是职工劳动关系、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工资、社会保险等问题处理,必须经劳动保障部门同意后实施。

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加强劳动监察,切实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同时,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主动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服务,为改组企业和职工(包括个体经营者、未就业者等)提供劳动保障业务代理服务,指导企业进行劳动、工资制度改革,为企业职工保险社会化管理创造条件。

十、加强组织领导
国有企业改组工作涉及面广,是一个系统工程。

改组企业职工安置工作直接关系到职工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是事关国有企业改革成败的关键环节。

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统筹协调。

劳动保障、财政、经贸委等职能部门和工会组织,要密切配合,协同一致,
充分发挥各部门职能作用,积极参与国有企业改组政策和实施方案的制定工作,加强对具体实施过程的监督和指导,整体推进国有企业的改组工作。

十一、破产企业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意见规定,妥善安置职工。

十二、本意见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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