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煤炭资源整合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规范煤炭资源整合的若干意见.DOC
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规范煤炭资源整合的若干意见.DOC为有效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多发的势头,国务院于xx年9月颁布实施了《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以下简称《特别规定》)。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的工作部署,加大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工作力度,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随着整顿关闭工作的不断深入,也暴露出一些亟待解决和规范的问题。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xx]18号)和《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xx]28号)的要求,为了规范煤炭资源整合工作,加强安全生产,进一步推进煤炭整顿关闭工作的整体进度和质量,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煤炭资源整合对煤炭工业安全发展的重大意义煤炭资源整合是指合法矿井之间对煤炭资源、资金、资产、技术、管理、人才等生产要素的优化重组,以及合法矿井对已关闭煤矿尚有开采价值资源的整合。
煤炭资源整合是淘汰落后、优化布局,提高产业集中度的重要手段;是提高矿井安全保障能力的有效途径;是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安全生产法执法检查提出、国务院确定的"争取用三年左右的时间完成小煤矿的整顿工作" 目标任务的重要举措;是提高小煤矿本质安全水平、确保煤炭资源合理开发的必然选择;是煤炭工业节约发展、安全发展、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大举措。
通过资源整合,可大幅度减少小煤矿数量,提高办矿规模和安全、装备、技术管理水平,从源头上减少和控制煤矿事故。
各地要充分认识搞好煤炭资源整合工作的重要性,将煤炭资源整合工作纳入重要日程,统一部署,规范动作,积极推进。
二、切实加强对煤炭资源整合工作的领导煤炭资源整合工作由省级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和领导,成立专门的工作机构,健全工作机制,采取法律、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组织国土资源、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国有资产监管、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电力等部门和工会组织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制定煤炭资源整合的规划,明确煤炭资源整合的范围、规模和操作程序,落实各部门在资源整合工作中的职责,明确煤炭资源整合工作的牵头部门。
河南省煤炭工业管理局
河南省煤炭工业管理局豫煤规〔2008〕657号河南省煤炭工业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源整合煤矿技改工作的紧急通知各省辖市煤炭主管部门,省属重点煤炭企业及神火集团:今年以来,全省煤炭资源整合工作总体进展顺利,成效显著,但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快矿产资源整合工作进度完成整合目标任务的通知》(豫资源整合〔2008〕1号)要求,整合矿井技改进度仍有较大差距,特别是近期相继发生多起煤矿事故,安全形势十分严峻。
为进一步加强资源整合煤矿技改和关闭整顿工作,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豫政明电〔2008〕4号)和《关于对全省小煤矿进行停工停产整顿的紧急通知》(豫政明电〔2008〕5号)要求,有效防范和遏制整合矿井重特大事故发生,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加强对资源整合煤矿技改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省辖市和省骨干煤炭企业,要充分认识当前资源整合煤矿技改工作及安全形势的严峻性和紧迫性,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一系列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对资源整合煤矿技改工作的领导,狠抓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针对当前资源整合煤矿技改工作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认真研究提出过硬的、有针对性的措施,坚决防止麻痹松懈情绪,杜绝边技改、边生产,不技改、偷生产以及采矿证即将到期煤矿疯狂冒险作业等现象,确保按期完成整合煤矿技改任务。
二、加大整治力度,进一步规范煤炭资源整合各省辖市、省骨干煤炭企业要严格按照省政府豫政明电〔2008〕4号、5号及省资源整合领导小组豫资源整合〔2008〕1号文要求,对所属各类整合煤矿认真开展一次全面清理检查,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整合不规范、不按规定技改、边技改边生产等现象要切实进行整顿,直至关闭矿井。
要采取有效措施做到真整合、真投入、真管理,迅速扭转资源整合矿井技改及安全生产工作面临的被动局面,确保资源整合取得预期效果。
对存在以下情形的整合矿井,要按照有关要求进行整改,直至按规定提请关闭:(一)凡国有煤矿整合的小煤矿,采矿许可证必须办理到对其整合的国有煤矿;国有煤矿对整合小煤矿持有股份必须达到51%及以上,且有验资证明文件;国有煤矿对整合小煤矿必须按规定配齐“五职”矿长,按照真整合、真投入、真管理的要求对矿井进行日常管理;严禁国有煤矿以承包、转包和租赁等方式管理整合矿井。
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地方煤炭资源整合工作的意见
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地方煤炭资源整合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唐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4.23•【字号】唐政发[2008]8号•【施行日期】2008.04.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地方煤炭资源整合工作的意见(唐政发〔2008〕8号)有关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为规范地方煤炭资源的整合工作,加强地方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确保我市地方煤炭资源整合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及相关部门关于煤炭资源整合工作的规定,提出以下意见:一、煤炭资源整合工作的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82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对矿产资源开发进行整合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08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等11部(局、会)《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规范煤炭资源整合的若干意见》(安监总煤矿[2006]48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煤炭资源整合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07]7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07年煤矿整顿关闭工作要点的通知》(安委办[2007]15号),省发改委等5委(厅、局)《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发改能源[2006]832号),省国土资源厅等13厅(委、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源整合及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意见》(冀国土资发[2007]9号)。
二、煤炭资源整合的目标、范围和原则(一)煤炭资源整合的目标1、坚决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非法或浪费资源的煤矿,关闭符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82号)规定的16种关闭情形之一的煤矿。
2、分步实施整合。
2008年底前年生产能力9万吨(不含)以下的煤矿必须参与整合,2009年底前年生产能力15万吨(不含)以下的煤矿必须参与整合,2010年全市地方煤矿的生产能力全部达到15万吨(含)以上。
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规范煤炭资源整合的若干意见
3提 升煤 矿安 全生 产条件 , 、 提
矿井必须采 : = 切实加强对煤炭资源整合 高煤矿本质安全程度。 : 范 的问题 。 根据 国务 院关 于促进 工作的领导 用正规 采煤 方 法 。 煤炭资源整合工作由省级人
4 、压 减 小煤矿 数 量 ,提 高矿 经整 合形 成的矿 井的 ( 国发[051 号) 2018 和 国务 院 关于 民政府统一组织和领导 , 成立专门 井单 井规模 。
3 、煤炭 资源 接近 枯竭 且 20 审核批准程序 有关部 『按照建设 的工作机构, 健全工作机制 , 采取 规模不得低于以下要求 山西、 经济 和必 要的行 政手 段 , 组 蒙古 、 陕西 3 万吨 / , 0 年 新疆 、甘 序的通知》 国发[ 0]8 ) ( 2 5 号 的要 法律 、 0 2 求 ,为 了规范煤炭资源整合工作, 织国土资源、 煤炭行业管理 、 煤矿 肃、青海 、宁夏、北京、河北 、东 5 加强安全生产, 进一步推进煤炭整 安全监管 、 国有资产监管、 工商行 北及华东地区 1 万吨 /年 ,西南 顿关闭工作的整体进度和质量, 现 政管理、 公安、 电力等部门和工会 和中南地区 9万吨 /年。 组织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制定煤 5 合理开 发 和保护 煤炭 资源 , 提出以下意见:
维普资讯
政 策法规
Zhen口 Ce Fa G uI
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规范煤炭资源整合的若干意见
安监 总煤矿CO B 8 2 O] 号 发布 日期 :二00六年三 月十五 日 4
部署 和要 求 , 实加 切 各省、自治 、 直辖市及新疆 化 布局 , 高产 4 集 中度的 重要手 民政 府的 统 一 提 结 生 产 建 设兵 团 安 全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既 是提高矿井安全保障能力的有 强对 煤炭 资源 整合 上作 的领导 ,
128号文件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煤矿整合的通知(渝府发[2007]128)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煤矿整合的通知各产煤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煤矿整合工作是全国人大提出、国务院确定的关于小煤矿“整顿关闭、整合技改、管理强矿”三步走战略中“整合技改”的重要阶段。
市政府根据国家的要求,结合我市的具体实际,出台了《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煤矿整合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办发…2007‟112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煤矿整合工作是目前煤炭行业开展的主要工作,在市煤矿整合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市煤矿整合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努力推进,完成了各产煤区县(自治县)和重庆煤炭集团煤矿整合规划的编制、初审、专家组审查和市级部门联合审查等工作。
通过煤矿资源和资产整合,全市煤矿企业数为486户,矿井总数为1050个,总生产规模8110万吨/年。
一是拟将全市31个产煤区县(自治县)1177户各类煤矿企业和1378个各类小型矿井整合为481户煤矿企业和1005个小型矿井,煤矿企业数和小型矿井数分别减少59%和27%。
通过资源整合、改扩建和新井建设,小型煤矿总生产规模从3510万吨/年提高到5575万吨/年,增长58.8%。
小型煤矿企业平均生产规模从3万吨/年提高到11.6万吨/年,提高2.9倍。
平均单井规模从2.5万吨/年提高到5.5万吨/年,提高1.2倍。
其中:资源整合矿井260个,总生产规模1347万吨/年;改扩建矿井545个,总生产规模2827万吨/年;保留矿井147个,总生产规模953万吨/年(3万吨/年及以下矿井18个,生产规模28万吨/年。
其中:3万吨/年的3个,2万吨/年的4个,1万吨/年的11个);新建和规划新建矿井53个,总生产规模448万吨/年。
二是重庆煤炭集团所属生产、改扩建、在建和规划新建矿井(含拟收购的彭水县郁江煤矿、芦塘煤矿、芦塘煤矿桑柘分矿等3个煤矿)共45个,市内生产规模2535万吨/年。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对普兴矿区煤炭资源进行整合的通知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对普兴矿区煤炭资源进行整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6.15•【字号】州府发[2008]26号•【施行日期】2008.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对普兴矿区煤炭资源进行整合的通知(州府发〔2008〕26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工作部门:为了合理开发利用普兴矿区煤炭资源,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对贵州省普兴矿区总体规划的批复》(发改能源〔2007〕1933号)、省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和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对贵州省普兴矿区总体规划的批复〉的通知》(黔发改能源〔2007〕1407号)文件精神,州人民政府决定对国家规划矿区普兴矿区总体规划范围内的煤炭资源进行整合。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依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对贵州省普兴矿区总体规划的批复》的规定,按照规划确定的井田范围、建设规模和“一个矿区由一个主体开发”的原则以及煤炭资源整合方案,凡能够与大矿进行资源整合的,由大矿采取合理补偿、整体收购或联合经营等方式进行整合,促进煤炭资源科学、合理、有序开发。
加强矿区内煤炭资源的勘探开发管理及补充勘探,积极落实矿区开发的内外部条件,认真开展各单项工程的前期准备工作。
二、普兴矿区煤炭资源整合期间,暂停普兴矿区煤矿的探矿行为和探矿权、采矿权的审查报批和勘察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年检工作。
待普兴矿区煤炭资源整合结束后,再行恢复其探矿行为和探矿权、采矿权的审查报批工作。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二〇〇八年六月十五日。
临汾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煤炭资源整合煤矿体制改革工作的通知
临汾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煤炭资源整合煤矿体制改革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临汾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7.16•【字号】临政发[2008]45号•【施行日期】2008.07.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临汾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煤炭资源整合煤矿体制改革工作的通知(临政发〔2008〕4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临汾、侯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壶口风景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深化煤矿体制改革、推进煤炭资源整合重组,是市委、市政府为提高煤炭产业集中度和产业水平,促进煤炭工业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采取的一项重大举措。
这项工作开展以来,市委、市政府相继出台了临发〔2008〕4号和临政办发〔2008〕44号两个指导性文件,各产煤县(市、区)和市直有关部门完成了县市两级的煤炭资源整合重组规划,并与省内外众多大型煤炭企业进行了初步洽谈和对接,煤矿体制改革工作取得了初步进展,但是总体工作进展不快,有的县(市、区)还存在许多模糊认识,影响了煤矿体制改革工作进程。
根据6月25日市委、市政府加快推进煤矿体制改革和资源整合重组工作专题会议精神,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明确煤炭资源整合规划和煤矿体制改革的关系当前正在酝酿出台的全市煤炭资源整合规划是针对下组煤开发制定的煤炭工业长远发展规划。
按照此规划,到2015年,全市保留118座煤矿。
对现有煤矿进行体制改革,可按照各产煤县(市、区)制定上报的煤炭资源整合重组规划进行,采取分阶段、分步骤实施的办法,逐步达到下组煤统一开发、整合重组的目的,从而建立以国有大型煤炭生产企业为主体的生产组织格局,提高现有煤矿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煤炭资源整合规划是煤矿体制改革的基础,两者既相互促进,又彼此独立。
要在加快完善煤炭资源整合规划的同时,积极推进煤矿体制改革,以规划保改革,以改革促整合。
二、进一步明确参与改制主体的条件和资质参与煤矿体制改革的主体必须是国有大型煤炭生产企业,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承担安全生产责任和安全生产独立考核条件,单井生产能力达到180万吨/年以上,同时集团产能规模达到500万吨/年以上。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意见-豫政办[2010]25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意见正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意见(豫政办〔2010〕25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推进我省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促进全省矿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土资源部等12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41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提高认识2004年我省开展煤炭、铝土矿资源整合工作以来,在压减矿山数量、优化矿山开发布局、提高矿产资源规模化集约化水平、改善矿山安全生产状况和矿山生态环境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但矿产资源开发领域一些深层次矛盾还没有得到解决,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小而散、投入偏少,矿山企业规模过小、大中型矿山企业少,矿产资源开采粗放、产业集中度和规模化程度低等问题依然存在,煤、铝、钼、铁等矿种的整合还需进一步加强,对其他重要矿种和重要矿区的整合亟需全面展开,探矿权整合工作需要抓紧启动。
进一步推进我省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是我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一项重要举措,是调整矿产开发结构、推动产业升级、促进资源高效开发利用的有效途径。
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广、政策性强,面临矛盾多、操作难度大。
各级、各部门要深入学习贯彻《通知》及有关文件精神,充分认识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增强做好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采取有力措施,扎实推进,确保全面完成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任务。
二、目标任务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要坚持以规划为依据,以资源为基础,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综合运用经济、法律、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在以往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基础上依法推进。
云南省煤炭资源整合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执行煤矿矿井(坑)“建一关一”政策的通知
云南省煤炭资源整合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执行煤矿矿井(坑)“建一关一”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煤炭资源整合工作领导小组•【公布日期】2010.02.07•【字号】云煤整合办[2010]1号•【施行日期】2010.0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云南省煤炭资源整合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执行煤矿矿井(坑)“建一关一”政策的通知(云煤整合办〔2010〕1号)各州、市人民政府及煤炭资源整合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监狱管理局,云南煤化工集团公司:为进一步推进全省煤炭资源整合工作,按期完成煤矿整顿关闭任务,严格控制煤矿矿井(坑)(以下简称矿井)数量,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四委局《关于下达“十一五”后三年关闭小煤矿计划的通知》(发改能源〔2008〕2624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煤炭资源整合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发〔2007〕151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全省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煤矿矿井紧急会议纪要》(2006年第7期)精神,经征求主产煤州(市)政府及省级相关部门意见,现就执行煤矿“建一关一”政策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建一关一”的原则(一)“建一关一”政策在云南省人民政府2006年1月25日召开的全省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煤矿矿井紧急会议上正式明确。
其含义为:全省各州(市)、县(市、区)煤矿矿井数实行总量控制,若要新建一个煤矿矿井,必须以关闭一个“六证”齐全且纳入全省煤炭资源整合控制目标的合法煤矿矿井为前置条件。
其目的为:严格执行并顺利推进省煤炭资源整合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煤炭整合办)批复的各地煤炭资源整合方案,严格控制全省煤矿矿井数量,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矿井,减少小煤矿数量,调整全省煤炭产业布局,提高煤矿矿井基本安全生产条件,提高单井生产规模,提高办矿规模和安全、装备、技术管理水平,从源头上减少和控制煤矿安全事故,增强煤炭资源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加快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建设步伐。
资源整合矿井有关规定
山西省关于加强煤炭资源整合矿井建设项目管理通知发布时间:2006-7-5山西省煤炭工业局文件晋煤规发[2006]269号各市煤炭工业局: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第187号省长令《山西省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办法》的有关规定,为了进一步简化程序,提高办事效率,杜绝盲目、违规建设,加强对煤炭资源整合矿井建设项目的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仅适用于经山西省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领导组办公室核准的资源整合方案中两个以上多矿井进行资源整合的30万吨/年及以上的建设矿井(以下简称建设矿井)。
30万吨/年以下的矿井,根据国家安{TodayHot}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等部委《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规范煤炭资源整合的若干意见》(安监总煤字﹝2006)48号)的规定,待省研究请示后另行通知。
二、经山西省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领导组办公室核准的资源整合矿井建设项目,不再进行办矿审批,直接进入矿井的设计阶段(可行性研究报告与初步设计合并)。
三、建设矿井要在省国土资源部门划定矿区范围、颁发(变更)采矿许可证后,由建设矿井法人主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煤炭地质部门和设计部门分别编制煤矿矿井地质勘查报告和矿井设计。
1、矿井地质勘查报告要重点查明矿井开采技术条件,特别是井下采掘现状、采空区、古空区积水、瓦斯、火区等基础地质资料,高级储量需达到勘探阶段的比例要求,尤其是先期开采地段探明的经济基础储量或储量比例。
矿井地质勘查报告编制要按照附件1内容及格式要求编制,内容要做到真实、可靠。
2、矿井设计要在批准的矿井地质勘查报告的基础上,根据矿井地质条件的状况,坚持“高标准,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装备”的原则,严格按照附件2内容及格式编制。
四、矿井地质勘查报告和矿井设计按照分级审批、分{HotTag}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实行逐级上报审批。
矿井建设规模在30万吨/年的,其矿井地质勘查报告和矿井设计由各市煤炭工业管理部门进行审批,并报省局备案登记(见附件3);建设规模在30万吨/年(不含30万吨/年)以上的矿井,矿井勘查地质报告和矿井设计由各市煤炭工业管理部门初审后,上报省局审查批复。
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规范煤炭资源整合的若干意见
码头时。应经海事管理机构审核同意。
第二十二条 高速客船应 靠泊符 合下硎条件的码头 : (- -)满足船舶安全靠 泊的摹 本要求 ; ( )高速客船靠 泊时不易对他船造成浪损 + 二
( )避升港 口通航 密集区和 狭窄航段 ; 三
( )_ 下旅客 设施符合安全条件 , 四 _ 卜 ( 五)夜 间有足 够的照明 ,
第三十一条 本规 则所述 “ 高速客船”系指载客 1人以上 , 2 最大 航速 ( /秒 )等 于戎大 于以下数值的船舶 :37 0 16 ,式中 米 . 。6 7 “ ”系指对应设计水线 的排水 体积 ( 立方米 ) 但 不包括 在非排 水 状态 下船体 由地效 应产生的气动升 力完全支承在 水面上的船舶 。 本规则所述 “ 公司” 船 系指船舶所有 人 , 经营人 或者 管理人以及
其他 已从船舶所有人处接受船舶的营运责任 并承担船舶安全与防污染 管理的所有 义务和责任的组织 。 第三十二条 外 国籍高速 客船 不适用本规则第二、三、四章的规 : 定 ,俏应满 足船旗国主管 当局的要 求。 第三十三条 本规 则束尽事宜 , 按国家其他有关法规和我国加入
的国际 公约执 行。
_
第二 十五条 高速客船应建 开航前安 台 自查制度 , 制定开航前
安全 自查表并进行对 照榆查 , 海事管理 机构可对开航前安全 自查表进 行监督抽查 。 第二十六条 高速客船庙按 定办理进 出港 口手续 , 并缴纳规 费。 国内航行的高速客船每天 至少席办 瑚一次船舶签证手续 , 国际航行的
第三十 四条 本规 由交通部讯责解释 。 0 第三 十五条 本规则 自 20 年 6月 1口 施行 交通部 19 年 06 起 96 1 门2 发 布的 “ 2 4日 中华人 民共和 国高速 客船 安会管 理规则》( 交通部 令 19 年第 1 号)同时废止 96 3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煤炭资源整合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煤炭资源整合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02.04•【文号】安委办[2007]7号•【施行日期】2007.02.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煤炭资源整合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07〕7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82号,以下简称《通知》)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11部门《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规范煤炭资源整合的若干意见》(安监总煤矿〔2006〕48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下发后,各地按照要求积极推进煤炭资源整合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2006年11月,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对12个省(市)煤矿整顿关闭工作进行了督查,督查中发现部分地方煤炭资源整合工作存在一些突出问题。
主要表现为:一是煤炭资源整合工作进展缓慢,个别地方未编制煤炭资源整合方案,部分地方对已批复的煤炭资源整合方案尚未组织实施;二是部分地方煤炭资源整合方案不符合规定,把已公告关闭的矿井以资源整合、资产整合、增能改造或矿井置换等名义予以恢复,使其合法化,以煤矿企业资产整合代替煤炭资源整合,有的整合后的矿井规模没有达到规定要求;三是对已批准的煤炭资源整合方案中列入整合的矿井,没有及时暂扣其采矿许可证、吊(注)销其它相关证照,有的仍在非法组织生产,部分地区仍然存在“一个采矿许可证,多套生产系统”的现象;四是部分地区对拟整合的矿井没有正确执行“先关闭,后整合”的原则,对实施整合的矿井未按建设项目进行管理。
这些做法背离了煤炭资源整合的要求,不符合《通知》和《若干意见》的规定,影响和阻碍了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深入开展。
为全面落实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各项政策措施,进一步规范煤炭资源整合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积极推进煤炭资源整合工作各地要充分认识煤炭资源整合工作的重要性,要作为煤矿整顿关闭攻坚战第二阶段工作的重点任务,统一部署,规范运作,积极推进。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煤炭资源整合实施方案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煤炭资源整合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7.24•【字号】陕政发[2006]26号•【施行日期】2006.07.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煤炭资源整合实施方案的通知(陕政发[2006]26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陕西省煤炭资源整合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二○○六年七月二十四日陕西省煤炭资源整合实施方案为了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从源头上控制煤矿事故的发生,促进我省煤炭工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紧急通知》、国务院安委办《关于制定煤矿整顿关闭工作三年规划的指导意见》、国家安监总局等11部委《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规范煤炭资源整合的若干意见》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组织领导省政府成立煤炭资源整合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副省长吴登昌担任,副组长由省政府副秘书长胡志强、省煤炭局局长王双明、省国土资源厅厅长王登记担任;成员由陕西煤监局、省煤炭局、省国土资源厅、省工商局、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发改委、省公安厅、省安监局、省电力公司、省地方电力集团公司、省总工会的负责同志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省煤炭局),负责煤炭资源整合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王双明同志兼任。
各产煤市、县也要成立相应机构,加强对煤炭资源整合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共同做好煤炭资源整合工作。
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按管理权限和矿井隶属关系,负责资源整合矿井的安全监管工作;督促建设单位按设计施工;负责对整合矿井进行竣工验收和生产能力核定。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负责资源整合矿井的安全监察工作。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核实矿井剩余可采储量,组织审批非国家煤炭规划矿区矿权设置方案。
关于进一步规范煤矿资源整合技改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监[2010]185号)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国家能源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规范煤矿资源整合技改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监[2010]185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发展改革委(经贸委)、公安厅(局)、监察厅(局)、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局)、环境保护厅(局)、国资委、工商局、电力部门、总工会,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国务院安委会全体会议精神,进一步规范小煤矿资源整合技改工作,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遏制重特大事故多发势头,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煤矿资源整合技改项目必须包含在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煤矿资源整合或兼并重组方案中,经核准或备案并取得采矿许可证、完成设计审批等行政许可手续之后,方可作为建设项目进行管理,纳入各级监管部门日常监管范围。
否则,擅自施工的一律按非法建设论处,取消整合技改资格,依法予以关闭。
二、资源整合方案中的所有煤矿和兼并重组方案中的被兼并煤矿,必须停止生产,由原颁证(照)机关依法吊(注)销或变更相关证(照)。
整合主体煤矿严格履行煤矿项目建设程序,按规定申请办理全部建设审批手续后,集中精力进行建设。
被兼并煤矿需要技改的,由兼并重组主体企业按规定申请办理全部相关审批手续后,集中精力进行建设;不需技改的,应按规定变更相关证照,并获得所有证(照)后方可依法依规组织生产。
三、各有关部门要密切合作,简化审批环节,加快审批工作进度,审批整合技改煤矿设计时,要明确规定建设工期。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整合技改资格,由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1.资源整合或兼并重组方案批复之日起1年内(因企业原因)未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的;2.安全设施设计批复之日起1年内不开工的;3.在规定建设工期内(特殊情况经批准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期最长不得超过1年)不能完成项目建设的;4.整合技改期间非法违法组织生产的;5.整合技改期间发生重特大事故的。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的实施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的实施办法(试行)安全监管总局政府网站2006/07/28 10:45 稿件来源:【法规分类号】A722029200503【标题】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的实施办法(试行)【时效性】有效【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布日期】2005.08.20【实施日期】2005.08.20【失效日期】【内容分类】能源【文号】内政字〔2005〕210号【题注】【正文】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8号)精神,合理有序开发我区煤炭资源,提高煤炭回采率,进一步完善矿业权有偿取得制度,规范煤炭矿业权价款评估办法,逐步形成矿业权价款的市场形成机制,深化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煤炭资源整合与有偿使用的目标(一)到2007年底,通过依法淘汰关闭和整合重组措施,使全区煤矿总数由现在的1100余处减少到700余处,年产10万吨以下的煤矿全部依法关闭退出市场,资源回采率达到60%以上,采煤机械化水平达70%以上;到2010年,全区煤矿总数降至600处之内,单井生产能力达到年产30万吨以上,资源回采率全部符合国家要求,采煤机械化水平达90%以上;坚持新上煤矿单井产量最低达到年产120万吨标准。
(二)根据产业规划,今后对新设立的矿业权以市场竞争方式出让,通过招标、拍卖等市场竞争方式确立勘查、开采主体。
对所有矿山企业,凡未缴纳矿业权价款的,一律实现补缴或转增国家资本金,彻底解决煤炭矿业权出让中的"双轨制"问题。
建立产权归属清晰、主体权责明确、经营方式规范、管理科学合理的现代煤炭行业秩序。
二、煤炭资源整合的要求(一)凡纳入被整合的小煤矿,整合期间不得增层扩界,不再批准新增资源量,也不得进行单井技术改造。
(二)对具备整合重组条件的小煤矿,按照批准的《煤炭资源区域或区块整合规划》,以合股、控股、兼并、收购等方式就近整合煤炭资源,形成产权明晰的年产30万吨以上的煤炭企业。
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规范煤炭资源整合的若干意(doc 6).doc
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规范煤炭资源整合的若干意颁布单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等安监总煤矿[2006]48号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规范煤炭资源整合的若干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煤炭局(办)、公安厅(局)、监察厅(局、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局)、国资委、工商局、电力部门、总工会,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为有效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多发的势头,国务院于2005年9月颁布实施了《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以下简称《特别规定》)。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的工作部署,加大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工作力度,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随着整顿关闭工作的不断深入,也暴露出一些亟待解决和规范的问题。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8号)和《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的要求,为了规范煤炭资源整合工作,加强安全生产,进一步推进煤炭整顿关闭工作的整体进度和质量,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煤炭资源整合对煤炭工业安全发展的重大意义煤炭资源整合是指合法矿井之间对煤炭资源、资金、资产、技术、管理、人才等生产要素的优化重组,以及合法矿井对已关闭煤矿尚有开采价值资源的整合。
煤炭资源整合是淘汰落后、优化布局,提高产业集中度的重要手段;是提高矿井安全保障能力的有效途径;是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安全生产法执法检查提出、国务院确定的"争取用三年左右的时间完成小煤矿的整顿工作" 目标任务的重要举措;是提高小煤矿本质安全水平、确保煤炭资源合理开发的必然选择;是煤炭工业节约发展、安全发展、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大举措。
通过资源整合,可大幅度减少小煤矿数量,提高办矿规模和安全、装备、技术管理水平,从源头上减少和控制煤矿事故。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6]108号文件切实做好矿产资源整合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6]108号文件切实做好矿产资源整合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6.19•【字号】鲁政办发[2007]37号•【施行日期】2007.06.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6]108号文件切实做好矿产资源整合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7〕37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进一步做好我省的矿产资源整合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对矿产资源开发进行整合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08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政策,认真落实各项工作要求矿产资源整合工作,要坚持科学发展观,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对矿山企业依法开采的矿产资源及矿山企业的要素进行重组,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矿山开发的合理布局,增强矿产资源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
(一)矿区范围平面交叉重叠的或影响大矿统一规划开采的小矿,凡能够与大矿进行整合的,由大矿采取合理补偿、整体收购或联合经营等方式进行整合。
国有矿山企业之间的整合可采用资产整体划拨的方式进行。
(二)两个或两个以上矿业权进行完全整合的,矿业权人在政府确定的时限内,经协商进行整合。
整合后只保留一个法人主体,只能有一套生产系统,且法人主体必须具备与整合后矿山生产相适应的资质、资金和技术。
整合后的矿山应采用先进的开采技术和先进的生产装备。
(三)整合后的矿山必须采用正规的采矿方法,设计生产能力不得低于规定的最低开采规模要求,其资源储量要与生产规模、服务年限相匹配。
(四)在同一矿区内,同时设有同一矿种探矿权、采矿权的,探矿权人已提交储量报告,且探明资源储量不适宜单独建矿而适合现有矿山企业进行开采的,不得单独建矿。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煤炭资源整合工作程序加快煤炭资源整合工作步伐的通知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煤炭资源整合工作程序加快煤炭资源整合工作步伐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铜川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2.26•【字号】铜政办发[2008]13号•【施行日期】2008.0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煤炭资源整合工作程序加快煤炭资源整合工作步伐的通知(铜政办发〔2008〕1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为了认真贯彻落实《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煤炭资源整合方案的通知》(陕政发[2006]26号)精神,做好煤炭资源整合实施阶段的工作;规范煤炭资源整合工作实施程序,确保煤炭资源整合工作顺利进行,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铜川市煤炭资源整合方案的批复》(陕政函[2007]190号)精神,现就煤炭资源整合工作实施阶段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领导,分工负责各区县政府要按照省政府批准的煤炭资源整合实施方案及批复意见,认真组织实施。
要加强组织领导,积极部署,抓好落实,确保整合目标的顺利实现。
各区县煤炭资源整合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在同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具体负责指导、督促煤炭资源整合实施工作问题现问题,及时解决。
资源整合工作时间紧、任务重,申请办理证照工作量大,各区县整合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加强沟通和协调。
申请证照办理实行部门归口,分工负责。
区县煤炭、国土资源、工商、环保、安监、公安等职能部门分别负责组织项目上报、采矿许可证、营业执照、煤炭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证照的申办工作。
二、统筹安排,分批实施各区县政府要按照省政府批准的煤炭资源整合实施方案有计划、分步骤地进行,突出重点,分批实施,确保整合任务按时完成。
(一)资源整合实施工作原则上在2008年10月底前完成。
(二)整合矿井数量多或整合难度较大的,可按先易后难、分期分批的原则实施整合。
分批次整合的,由区县政府提出批次整合的名单和实施的具体时间,并逐级上报市、省煤炭资源整合领导小组办公室。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进一步规范煤炭资源整合工作的通知
安委办[2007]7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82号,以下简称《通知》)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11部门《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规范煤炭资源整合的若干意见》(安监总煤矿〔2006〕48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下发后,各地按照要求积极推进煤炭资源整合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2006年11月,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对12个省(市)煤矿整顿关闭工作进行了督查,督查中发现部分地方煤炭资源整合工作存在一些突出问题。
主要表现为:一是煤炭资源整合工作进展缓慢,个别地方未编制煤炭资源整合方案,部分地方对已批复的煤炭资源整合方案尚未组织实施;二是部分地方煤炭资源整合方案不符合规定,把已公告关闭的矿井以资源整合、资产整合、增能改造或矿井置换等名义予以恢复,使其合法化以煤矿企业资产整合代替煤炭资源整合,有的整合后的矿井规模没有达到规定要求;三是对已批准的煤炭资源整合方案中列入整合的矿井,没有及时暂扣其采矿许可证、吊(注)销其它相关证照有的仍在非法组织生产,部分地区仍然存在“一个采矿许可证,多套生产系统”的现象;四是部分地区对拟整合的矿井没有正确执行“先关闭,后整合”的原则,对实施整合的矿井未按建设项目进行管理。
这些做法背离了煤炭资源整合的要求,不符合《通知》和《若干意见》的规定,影响和阻碍了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深入开展。
为全面落实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各项政策措施,进一步规范煤炭资源整合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积极推进煤炭资源整合工作
各地要充分认识煤炭资源整合工作的重要性,要作为煤矿整顿关闭攻坚战第二阶段工作的重点任务,统一部署,规范运作,积极推进。
(一)编制方案
尚未制定煤炭资源整合方案的地区,要按照《若干意见》的要求由县级人民政府制订本行政区域煤炭资源整合方案,经市(地)人民政府初审,报省级人民政府(或省级煤炭资源整合领导小组)批准。
已制定煤炭资源整合方案,但不符合《若干意见》要求的,要及时进行调整和完善。
煤炭资源整合方案应包括行政区域内煤炭资源开发利用现状、开采技术条件、资源整合的目标、整合后关闭和保留矿井名单、数量及基本情况(资源储量、井田面积、矿井规模等内容)。
(二)审查批复
省级人民政府(或省级煤炭资源整合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对市(地)人民政府上报的煤炭资源整合方案的审查、批复。
对不符合要求的,应重新调整、完善后再行批复。
各地的煤炭资源整合方案最迟应于2007年3月底前完成审查批复。
(三)组织实施
县级人民政府按照批准的煤炭资源整合方案组织实施,由市(地)人民政府按批准的煤炭资源整合方案和矿井关闭标准负责组织关闭验收,省级人民政府于2007年底前完成煤炭资源整合工作。
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煤炭资源整合工作的阶段性目标。
二、严格把握煤炭资源整合的矿井范围
煤炭资源整合是指合法矿井之间对煤炭资源、资金、资产、技术、管理、人才等生产要素的优化重组,以及合法矿井对已关闭煤矿尚有开采价值资源的整合。
(一)可纳入煤炭资源整合范围矿井的资源
1.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的合法生产矿井的资源。
2.经有关部门核准、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设施设计(安全专篇)经审查批复的合法的新建、改扩建矿井的资源。
3.不属于《通知》规定的16种关闭类型矿井的资源。
(二)不得纳入煤炭资源整合范围矿井的资源
1.煤炭资源接近枯竭矿井的资源。
2.已关闭的煤与瓦斯突出、水害威胁严重矿井的资源。
3.已关闭或属于《通知》规定的16种关闭类型矿井的资源原则上不得纳入资源整合范围。
确有开采价值的,必须经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认定,由合法矿井对其进行整合。
4.由于资源、地质条件限制或经济技术不合理,无法整合成一套生产系统的资源。
5.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其它不得纳入整合的资源。
三、严格遵循煤炭资源整合原则
(一)先关闭后整合的原则。
先关闭是指:属于《通知》规定的16种关闭类型的矿井,由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关闭矿井的标准依法组织实施关闭;拟保留整合的矿井要吊(注)销所有证照,停产停工。
后整合是指:保留的合法矿井按照煤炭资源整合的原则制定资源整合方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进一步减少矿点数量;资源整合的矿井待初步设计核准后,不予利用的井筒和地面设施等按标准实施关闭;已关闭矿井的资源经认定确有开采价值的,由合法矿井进行整合;已经关闭的矿井,严禁作为资源整合主体,整合其它资源。
(二)一证一矿(井)的原则。
资源整合后形成的矿井只能有一个法人主体、一个采矿许可范围,只能有一套生产系统。
(三)资源、储量、生产能力、服务年限相匹配原则。
资源整合后形成的矿井生产能力、服务年限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其资源、储量要与生产规模、服务年限相匹配。
四、严格履行建设程序
对实施资源整合的矿井,要按建设项目进行管理。
矿井必须依法取得(变更)采矿权,履行煤矿建设项目相关核准手续和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核批准程序;有关部门按照建设项目对其实施监督管理。
(一)对确定纳入资源整合范围的矿井,责令停止一切生产活动。
分别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吊(注)销采矿许可证,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吊(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行业主管部门吊(注)销煤炭生产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注)销工商营业执照;供电部门限制供电,公安部门依法注销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储存许可证,并监督煤矿企业妥善处理剩余的民用爆炸物品。
(二)按照批准的资源整合方案,确定整合矿井的法人主体,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拟设立的法人企业名称进行预核准。
(三)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纳入整合的资源依法划定矿区范围,重新设置采矿权,并向整合矿井的法人主体颁发(变更)采矿许可证。
(四)由整合矿井的法人主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矿井设计、安全设施设计,并按项目建设程序规定报批。
设计必须坚持高标准,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装备。
(五)矿井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核准(或批准)后,由整合矿井的法人主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按照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并在规定的建设工期内完成施工。
同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施工监理。
(六)资源整合矿井建设项目完工后,由矿井法人主体向设计批准(核准)部门或机构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有关部门或机构要在规定的时限内组织验收并审批。
(七)验收合格的矿井依法向有关证照颁发管理机关提出办证申请,取得各种证照后,方可投入生产。
五、加强资源整合工作的监督管理
(一)各省级煤炭资源整合领导小组(或负责煤炭资源整合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煤炭资源整合工作的监督指导,严格执行《若干意见》,对不符合要求的煤炭资源整合方案不予批准,并责令重新调整和完善。
对以企业资产整合、增能改造和矿井置换之名使已关闭、公告关闭和属于《通知》规定关闭的16种矿井合法化的做法要立即予以纠正,坚决予以关闭。
凡发现以各种名义使关闭矿井和应关闭矿井“合法化”而逃避关闭的,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对整合后矿井规模没有达到规定要求的,要停止建设,重新核实资源、确定规模。
对整合后仍然存在一证多矿(井)的,必须重新设置采矿权,确保一证一矿(井),一套生产系统。
坚决防止矿井简单拼凑,逃避关闭的现象。
(三)对批准的煤炭资源整合方案中列入资源整合的矿井,有关证照颁发管理机关要及时吊(注)销相关证照;非法组织生产的,按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四)为确保煤炭资源整合期间的生产安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向资源整合范围的矿井派驻监督人员,专人盯守,防止违法生产。
整合过程中必须做到“四个严防”,即严防借整合之名拖延或逃避关闭、严防整合期间突击生产、严防边施工边生产、严防验收走过场。
(五)各地要加强对资源整合矿井施工期间的安全监管,督促施工单位制定施工方案,按照设计核准的建设工期组织施工;要督促整合矿井的法人主体建立安全管理机构,制定安全生产工作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六)资源整合矿井施工结束并验收合格后,要落实对投入生产的安全监管。
要按照安全设施“三同时”的要求,督促煤矿制定并落实投产方案,完善劳动组织定员,强化安全培训,制订应急预案,落实各种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投入生产,严防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
二〇〇七年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