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煤炭资源整合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规范煤炭资源整合的若干意见.DOC
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规范煤炭资源
整合的若干意见.DOC
为有效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多发的势头,国务院于xx年9月颁布实施了《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以下简称《特别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的工作部署,加大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工作力度,取得了一定成效。但随着整顿关闭工作的不断深入,也暴露出一些亟待解决和规范的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xx]18号)和《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xx]28号)的要求,为了规范煤炭资源整合工作,加强安全生产,进一步推进煤炭整顿关闭工作的整体进度和质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煤炭资源整合对煤炭工业安全发展的重大意义
煤炭资源整合是指合法矿井之间对煤炭资源、资金、资产、技术、管理、人才等生产要素的优化重组,以及合法矿井对已关闭煤矿尚有开采价值资源的整合。
煤炭资源整合是淘汰落后、优化布局,提高产业集中度的重要手段;是提高矿井安全保障能力的有效途径;是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安全生产法执法检查提出、国务院确定的"争取用三年左右的时间完成小煤矿的整顿工作" 目标任务的重要举措;是提高小煤矿本质安全水平、确保煤炭资源合理开发的必然选择;是煤炭工业节约发展、安全发展、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大举措。通过资源整合,可大幅度减少小煤矿数量,提高办矿规模和安全、装备、技术管理水平,从源头上减少和控制煤矿事故。各地要充分认识搞好煤炭资源整合工作的重要性,将煤炭资源整合工作纳入重要日程,统一部署,规范动作,积极推进。
河南省煤炭工业管理局
河南省煤炭工业管理局
豫煤规〔2008〕657号
河南省煤炭工业管理局关于进一步
加强资源整合煤矿技改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省辖市煤炭主管部门,省属重点煤炭企业及神火集团:
今年以来,全省煤炭资源整合工作总体进展顺利,成效显著,但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快矿产资源整合工作进度完成整合目标任务的通知》(豫资源整合〔2008〕1号)要求,整合矿井技改进度仍有较大差距,特别是近期相继发生多起煤矿事故,安全形势十分严峻。为进一步加强资源整合煤矿技改和关闭整顿工作,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豫政明电〔2008〕4号)和《关于对全省小煤矿进行停工停产整顿的紧急通知》(豫政明电〔2008〕5号)要求,有效防范和遏制整合矿井重特大事故发生,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对资源整合煤矿技改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省辖市和省骨干煤炭企业,要充分认识当前资源整合煤矿技改工作及安全形势的严峻性和紧迫性,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一系列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对资源整合煤矿技改工作的领导,狠抓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针对当前资源整合煤矿技改工作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认真研究提出过硬的、有针对性的措施,坚决防止麻痹松懈情绪,杜绝边技改、边生产,不技改、偷生产以及采矿证即将到期煤矿疯狂冒险作业等现象,确保按期完成整合煤矿技改任务。
二、加大整治力度,进一步规范煤炭资源整合
各省辖市、省骨干煤炭企业要严格按照省政府豫政明电〔2008〕4号、5号及省资源整合领导小组豫资源整合〔2008〕1号文要求,对所属各类整合煤矿认真开展一次全面清理检查,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整合不规范、不按规定技改、边技改边生产等现象要切实进行整顿,直至关闭矿井。要采取有效措施做到真整合、真投入、真管理,迅速扭转资源整合矿井技改及安全生产工作面临的被动局面,确保资源整合取得预期效果。
国土资源部关于抓紧做好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实施方案编制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抓紧做好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实施方案
编制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9.12.08
•【文号】国土资厅发[2009]91号
•【施行日期】2009.12.0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矿产资源
正文
国土资源部关于抓紧做好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实施方案编制工
作的通知
(国土资厅发〔2009〕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整顿规范总结表扬暨进一步推进整合工作部署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按照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41号)要求,现就做好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实施方案编制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梳理排查,确定整合范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矿业权实地核查、矿产资源潜力评价和矿产资源储量利用调查等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矿业权设置情况进行全面梳理,对需进一步推进整合的矿区逐一登记造册,确定整合范围,抓紧组织编制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实施方案。
在编制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实施方案工作中,应做好与上一轮整合实施方案的衔接。对未纳入上一轮整合范围的矿山,要认真审查其矿山开发布局、矿山生产规模、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等情况,凡符合国土资发〔2009〕141号文件规定的,都应纳入整合范围;对列入上一轮整合范围但未完成整合任务的,应列入进一步推进整合的重点矿区,编制切实可行的整合实施方案,原则上应实行挂牌督办;对上一轮整合不彻底或存在假整合,整合后矿山生产规模、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等仍达不到《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对矿产资源开发进行整合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08号)及国土资发〔2009〕141号文件要求的矿区,应重新编制整合实施方案,确保整合工作落实到位。
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规范煤炭资源整合的若干意见
内 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 的工作机构, 健全工作机制 , 采取 规模不得低于以下要求 山西、 经济 和必 要的行 政手 段 , 组 蒙古 、 陕西 3 万吨 / , 0 年 新疆 、甘 序的通知》 国发[ 0]8 ) ( 2 5 号 的要 法律 、 0 2 求 ,为 了规范煤炭资源整合工作, 织国土资源、 煤炭行业管理 、 煤矿 肃、青海 、宁夏、北京、河北 、东 5 加强安全生产, 进一步推进煤炭整 安全监管 、 国有资产监管、 工商行 北及华东地区 1 万吨 /年 ,西南 顿关闭工作的整体进度和质量, 现 政管理、 公安、 电力等部门和工会 和中南地区 9万吨 /年。 组织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制定煤 5 合理开 发 和保护 煤炭 资源 , 提出以下意见:
万吨以 F 的 部门按照国务院的工作部署, 加大 分认识搞好煤炭资源 整合工作的 末 淘汰 年生 产能 力在 3 将煤炭 资源 整合 工作纳 入 矿井;各省 ( 区、市) 规定淘汰生 整顿关 闭不具 备安全生产条件和 重 要性 ,
非法 煤矿的 工作 力度 , 得 了一定 重要 日 ,统一部署,规范动作, 产 能 力在 3 取 程 万吨 以 上的 , 从其规 定 。 成效 。 但随 着整 顿关 闭工作 的不断 积极推进。 深入 , 也暴 露 出 ・ 亟待解决 和规 些
统筹规划 , 合理布局 , 局、 煤矿安全监管部门、 发展改革 效 途径 是 落实全 国人 大常 委会安 合本地实际 , 委 ( 经贸委 ) 煤炭局 ( ) 、 办 、公安 全 生产 法执法 检查 提 出、 国务院确 制定煤炭资源整合实施方案 , 落实 厅 ( ) 局 、监察厅 ( 、 ) 局 委 、财政 定的 “ 争取 用三 年左右 的时 间完成 各部门在煤炭资源整合 _作中的 [ : 二 厅、 国土资源厅 ( ) 国资委、 局 、 工 小煤矿的整顿工作” 标任务的重 职 责 ,确 保 煤矿 资源 整 合 j 作 规 目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对普兴矿区煤炭资源进行整合的通知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对普兴矿区煤炭资源进行整合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8.06.15
•【字号】州府发[2008]26号
•【施行日期】2008.06.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矿产资源
正文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对普兴矿区煤炭资源进行整合的通知
(州府发〔2008〕26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为了合理开发利用普兴矿区煤炭资源,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对贵州省普兴矿区总体规划的批复》(发改能源〔2007〕1933号)、省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和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对贵州省普兴矿区总体规划的批复〉的通知》(黔发改能源〔2007〕1407号)文件精神,州人民政府决定对国家规划矿区普兴矿区总体规划范围内的煤炭资源进行整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依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对贵州省普兴矿区总体规划的批复》的规定,按照规划确定的井田范围、建设规模和“一个矿区由一个主体开发”的原则以及煤炭资源整合方案,凡能够与大矿进行资源整合的,由大矿采取合理补偿、整体收购或联合经营等方式进行整合,促进煤炭资源科学、合理、有序开发。加强矿区内煤炭资源的勘探开发管理及补充勘探,积极落实矿区开发的内外部条件,认真开展各单项工程的前期准备工作。
二、普兴矿区煤炭资源整合期间,暂停普兴矿区煤矿的探矿行为和探矿权、采矿权的审查报批和勘察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年检工作。待普兴矿区煤炭资源整合结束后,再行恢复其探矿行为和探矿权、采矿权的审查报批工作。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兼并重组整合煤矿建设工作的意见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兼并重组整合煤矿建
设工作的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3.04.07
•【字号】晋政发[2013]13号
•【施行日期】2013.04.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矿产资源
正文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兼并重组整合煤矿建设工作
的意见
(晋政发〔2013〕1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我省煤炭资源整合煤矿兼并重组工作已圆满完成,重组整合煤矿进入了大规模建设改造阶段。加强重组整合煤矿建设工作,是巩固煤炭资源整合煤矿兼并重组成果的重要举措,也是提高我省煤矿机械化、信息化、规模化水平的有效途径,更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加快煤炭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实现煤炭工业科学发展的现实需要。为了进一步加强重组整合煤矿建设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补办立项和核准手续,确保煤矿依规合法建设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四委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的通知》(发改能源〔2010〕709号)和省政府兼并重组煤矿升级改造项目立项有关问题专题会议(省政府办公厅〔2012〕91次会议纪要)精神,属于省发展改革委权限范围内审批的项目,要抓紧补办兼并重组整合煤矿立项和核准手续;对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项目,省发展改革委要积极争取国家有关部门支持,尽快完善兼
并重组整合煤矿项目立项和核准手续。在补办立项和核准手续前,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集中办理兼并重组整合煤矿证照变更手续和简化项目审批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晋政办发〔2009〕100号)精神,将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工作领导组办公室批复的兼并重组整合方案作为煤矿的立项和核准文件,办理用地及其他手续,保证煤矿依规合法建设。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开发整合
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国土资源厅
•【公布日期】2010.11.09
•【字号】冀国土资发[2010]43号
•【施行日期】2010.11.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矿产资源
正文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
通知
(冀国土资发〔2010〕43号)
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
自《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对矿产资源开发进行整合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08号)、省政府《关于整合矿产资源调整矿山布局的实施意见》(冀政〔2005〕84号)以及国土资源部等12部委局《关于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41号)下发以来,我省各地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扎实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全省矿山数量减少,规模提升,开发秩序稳定,在优化矿山开发布局、提高矿产资源开发规模化集约化水平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但由于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多方面利益关系的调整,工作量大,政策性强,难度大。目前,各市县的整合工作进展不平衡,一些市县整合进度较慢,整合任务还较大;一些市县整合工作运作不规范,整合实施方案没有完全落实到位,整合质量还有差距。为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确保今年年底之前按要求基本完成我省整合任务,现就有关事
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扎实推进
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是解决我省矿产资源开发“多、小、散、乱”,淘汰落后、优化布局,提高矿产资源开发规模化、集约化水平,推进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从根本上改变全省矿业发展方式的重要手段;是解决无证开采、越层越界开采、相互争抢资源等违法问题,维护良好开发秩序的治本之策;是矿山环境改善和为矿山安全生产创造良好外部环境的有效途径。通过资源开发整合,可大幅度减少小矿山数量,提高办矿规模和矿山装备、技术管理及资源开发利用水平。各地要充分认识搞好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重要性,将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纳入重要日程,规范动作,积极推进。
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规范煤炭资源整合的若干意见
第十八条 海事管理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为高速客船推荐成指定航 路。高速客船必须遵守海事 管理机 构有关航路的规 定。 第 十九条 遇 有恶 劣天气或能见 度不 良时 , 事管瑚 机构 。 海 J 建议 高速客船停航 。 第二十条 高速客船应按规定 的乘客定额载客 , 禁止超载 。高速 客船禁止在未经批准 的站 、点上 旅客 。 第 六章 安全保障
( )冬季有采取 防冻防滑的安全保护措施 。 六 第二十三条 高 速客船对旅客携谐物 品应有 尺度和数量限制 , 旅 客的行李物 品不得 堵塞通 道。严禁高速 客船载运或 旅客携带危 险物
品。
第二十 四条 高速客船应每周进行 一 次应急消防演习和应急撤离 演习 ,并做好 演习记录 ;每次开航 前,J 向旅客 讲解 有关安 全须知 。
充分认 识煤炭资源整合对煤炭工 业安全发展的重大意义 甲、 保煤炭资源 合理 开发的 必然选择 ; 确 是煤炭 工业节约发展 、安全
一
、
煤炭资源整 合是指 合法矿井之间对煤炭 资源 、 资金 、 资产 、 术 、 技
发展、 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大举措。 通过资源整合, 可大幅度减少小煤 矿数量, 提高办矿规模和安全、装备、技术管理水平,从源头上减少
第三十 四条 本规 由交通部讯责解释 。 0 第三 十五条 本规则 自 20 年 6月 1口 施行 交通部 19 年 06 起 96 1 门2 发 布的 “ 2 4日 中华人 民共和 国高速 客船 安会管 理规则》( 交通部 令 19 年第 1 号)同时废止 96 3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煤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煤炭资源整合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煤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煤炭资源整合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元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1.09.06
•【字号】广府办函[2011]185号
•【施行日期】2011.09.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煤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煤
炭资源整合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广府办函〔2011〕18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市煤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煤炭资源整合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六日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煤炭资源整合工作的意见
(市煤炭工业管理局)
为推进我市煤炭资源整合工作进度,加快全市煤炭资源整合步伐,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资源整合技改矿井施工与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办函〔2011〕18号)精神和省政府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推进全市煤炭资源整合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
各县区要切实加强煤炭资源整合工作组织领导,进一步完善各项配套措施,加
强督促检查和指导,加快工作进度。要进一步明确分管领导、相关业务部门的负责人和联系人,保持煤炭资源整合工作实施期间有关人员的相对稳定。抽调、选派业务骨干,负责对整合项目建设工程的监管和项目验收工作。市、县整合办公室牵头负责协调整合中涉及到有关单位办理的行政事项,加大督促协调力度,切实提高工作效率。市、县煤炭资源整合办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办公会议,及时研究处理煤炭资源整合中出现的问题,政策方面的由市煤炭资源整合办召集会议研究,技术方面的委托专家组进行会诊,能形成一致意见的直接由市煤炭资源整合办答复有关部门;部门意见存在分歧的问题和重大事项则需报经市政府或省级有关部门同意后,予以答复。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煤炭资源整合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煤炭资源整合工
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7.02.04
•【文号】安委办[2007]7号
•【施行日期】2007.02.0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
正文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煤炭资源整合工作的通
知
(安委办〔2007〕7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82号,以下简称《通知》)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11部门《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规范煤炭资源整合的若干意见》(安监总煤矿〔2006〕48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下发后,各地按照要求积极推进煤炭资源整合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2006年11月,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对12个省(市)煤矿整顿关闭工作进行了督查,督查中发现部分地方煤炭资源整合工作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主要表现为:一是煤炭资源整合工作进展缓慢,个别地方未编制煤炭资源整合方案,部分地方对已批复的煤炭资源整合方案尚未组织实施;二是部分地方煤炭资源整合方案不符合规定,把已公告关闭的矿井以资源整合、资产整合、增能改造或矿井置换等名义予以恢复,使其合法化,以煤矿企业资产整合
代替煤炭资源整合,有的整合后的矿井规模没有达到规定要求;三是对已批准的煤炭资源整合方案中列入整合的矿井,没有及时暂扣其采矿许可证、吊(注)销其它相关证照,有的仍在非法组织生产,部分地区仍然存在“一个采矿许可证,多套生产系统”的现象;四是部分地区对拟整合的矿井没有正确执行“先关闭,后整合”的原则,对实施整合的矿井未按建设项目进行管理。这些做法背离了煤炭资源整合的要求,不符合《通知》和《若干意见》的规定,影响和阻碍了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深入开展。
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资源开发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
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资源开发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
•【公布日期】2020.10.30
•【文号】
•【施行日期】2020.10.3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环境影响评价
正文
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资源开发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
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江苏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局)、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发展改革委: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决打赢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深化环境影响评价(以下简称环评)“放管服”改革,规范煤炭资源开发环评管理,切实提高效能,推进煤炭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等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规划环评管理
(一)经批准的煤炭矿区总体规划,是煤矿项目核准、建设、生产的基本依据。发展改革(能源主管)部门在组织编制煤炭矿区总体规划时,应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理念,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同步组织开展规划环评工作,编制环
境影响报告书。
(二)在编制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时,应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和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管理要求等,结合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三线一单”成果,在报告书中明确禁止开发的区域。结合区域生态环境现状、地表水及地下水资源分布等因素,以及规划实施与空间管控要求、资源利用总量和效率、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关系,科学预测、分析和评估规划实施的生态环境影响,提出预防或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形成包括规划草案的环境合理性和可行性,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的合理性和有效性,以及关于规划草案布局、规模、开发方式等方面调整建议的环评结论。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资源勘查开采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E3%80
【发布单位】国土资源部
【发布文号】国土资发〔2006〕13号
【发布日期】2006-01-24
【生效日期】2006-01-2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资源勘查开采管理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6〕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8号)和《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的要求,依据矿产
资源法律法规,为进一步加强煤炭资源勘查开采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煤炭国家规划矿区管理制度,加强煤炭资源探矿权采矿权管理
(一)进一步增强国家对煤炭资源开发的宏观调控能力。按照国家煤炭工业发展的需要,依
据矿产资源规划,结合资源条件,划定并公布煤炭国家规划矿区,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
(二)做好煤炭国家规划矿区探矿权采矿权设置方案(以下简称矿业权设置方案)的编制工作。凡煤炭国家规划矿区内地质勘查工作达到普查程度以上的,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
部的统一要求组织编制矿业权设置方案并报部批准。凡地质勘查工作程度难以满足矿业权设
置方案编制要求的,由国家负责开展普查和必要的详查后编制。各有关产煤省(区、市)国
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尽快摸清情况,于2006年3月底前向部报告本地区对煤炭普查的工作需求,于2006年3月底和7月底前分别向部报送第一批和第二批煤炭国家规划矿区的矿业权设置方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河南省三门峡市渑池县兴安煤矿瞒报事故的通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河南省三门峡市渑池县兴安煤矿瞒报事故的通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已更名)
•【公布日期】2007.02.16
•【文号】安监总煤调[2007]35号
•【施行日期】2007.02.1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
正文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河南省三门峡市渑池县兴安煤矿瞒报事故的通报
(安监总煤调〔2007〕35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神华集团公司、中煤能源集团公司:
2007年2月2日,河南省三门峡市渑池县天池镇兴安煤矿井下发生特大火灾事故,当时报告当班11人入井,其中4人生还、2人死亡、5人下落不明。事故发生后,新闻媒体和群众举报该煤矿瞒报死亡人数。经河南省初步核查死亡人数已达24人。
兴安煤矿为乡镇煤矿,属股份制企业,1998年3月建井,矿井原设计能力为6万吨/年,该矿位于义马煤业集团公司常村煤矿井田内,复采常村煤矿残留煤柱和断层残留煤柱。煤尘具有爆炸危险性,属易自燃煤层,低瓦斯矿井,资源整合之前
“六证”齐全。2005年该矿被确定为资源整合单独保留矿井,技改后设计生产能力为15万吨/年。2006年3月27日,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注销了该矿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初步调查,该矿在技改整合期间擅自组织生产,存在违法生产和越界开采行为。事故的直接原因尚有待于进一步调查。
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资源整合技改矿井施工与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办函[2011]18号)(1)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川办函[2011]18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资源整合技改矿井施工与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产煤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4委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的通知》(发改能源…2010‟709号)和国家安监总局等13部委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煤矿资源整合技改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监…2010‟185号)有关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全省煤炭资源整合技改矿井施工与安全管理工作,有效防止重特大安全事故,提高煤炭资源保障能力,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煤炭资源整合技改矿井施工与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加强煤炭资源整合技改矿井施工与安全管理工作,关系企业生产经营和矿工的生命安全,关系煤炭结构调整和产业
升级目标的顺利实现,关系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和能源保障大局。当前,我省煤炭资源整合工作重点已转入施工建设阶段,全省有930余处整合、改扩建矿井开工建设。由于矿井施工过程中一些安全设施尚未健全,且施工地点多,管理分散,安全事故隐患比较突出。对此,全省上下必须充分认识加强煤炭资源整合技改矿井施工与安全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大工作力度,确保抓出成效。
二、严格落实煤炭资源整合技改矿井施工与安全管理责任
(一)加强政府组织领导。各产煤市(州)、县(市、区)政府要落实整合技改矿井施工与安全管理责任,严格执行地方政府安全生产行政首长负责制。地方政府主要领导对本地区整合技改矿井施工与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负责整合技改矿井施工与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矿产资源整合和煤矿整顿关闭有关工作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矿产资源整合和煤矿整顿
关闭有关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7.03.29
•【字号】甘政办发[2007]35号
•【施行日期】2007.03.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矿产资源
正文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矿产资源整合和煤矿整顿关闭有
关工作的通知
(甘政办发[2007]35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我省矿产资源整合和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按照“一事一报”的原则,做好矿产资源整合方案和煤矿整顿关闭工作三年规划制订和报送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对矿产资源开发进行整合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08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在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省国土资源厅牵头编制全省矿产资源整合总体方案,并将煤炭资源整合纳入全省矿产资源整合总体方案。各市州要按《通知》要求,认真编制本地区矿产资源整合实施方案,产煤地区要重点突出煤炭资源整合工作,兼顾其他矿产资源整合工作,资源整合实施方案报经省政府批准后实施。资源整合实施方案应包括整合矿区矿产资源概况、已有矿业权设置情况、整合后拟设置矿业权方案、整合工作进度及保障措施等内容。
二、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制定煤矿整顿关闭工作三年规划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06〕19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82号)要求,在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省煤管局牵头,负责制(修)订和落实全省煤矿整顿关闭工作三年规划。各产煤市州要结合资源整合工作实际和国家确定的16种关闭煤矿的类型,制(修)订本市州煤矿整顿关闭工作三年规划,报经省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三年规划应包括各阶段的目标任务,特别是要明确第三阶段(2007年7月-2008年6月)的关井目标任务。省煤管局要督促各产煤市州尽快提出我省今年小煤矿整顿关闭矿井名单,经省政府确定后报国家安监总局,并在省内新闻媒体公布。
关于进一步规范煤矿资源整合技改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监[2010]185号)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
监察部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国家能源局
中华全国总工会
关于进一步规范煤矿资源整合技改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煤监[2010]185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发展改革委(经贸委)、公安厅(局)、监察厅(局)、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局)、环境保护厅(局)、国资委、工商局、电力部门、总工会,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国务院安委会全体会议精神,进一步规范小煤矿资源整合技改工作,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遏制重特大事故多发势头,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煤矿资源整合技改项目必须包含在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煤矿资源整合或兼并重组方案中,经核准或备案并取得采矿许可证、完成设计审批等行政许可手续之后,方可作为建设项目进行管理,纳入各级监管部门日常监管范围。否则,擅自施工的一律按非法建设论处,取消整合技改资格,依法予以关闭。
二、资源整合方案中的所有煤矿和兼并重组方案中的被兼并煤矿,必须停止生产,由原颁证(照)机关依法吊(注)销或变更相关证(照)。整合主体煤矿严格履行煤矿项目建设程序,按规定申请办理全部建设审批手续后,集中精力进行建设。被兼并煤矿需要技改的,由兼并重组主体企业按规定申请办理全部相关审批手续后,集中精力进行建设;不需技改的,应按规定变更相关证照,并获得所有证(照)后方可依法依规组织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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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煤炭资源整合工作的通知
安委办[2007]7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82号,以下简称《通知》)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11部门《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规范煤炭资源整合的若干意见》(安监总煤矿〔2006〕48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下发后,各地按照要求积极推进煤炭资源整合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2006年11月,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对12个省(市)煤矿整顿关闭工作进行了督查,督查中发现部分地方煤炭资源整合工作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主要表现为:一是煤炭资源整合工作进展缓慢,个别地方未编制煤炭资源整合方案,部分地方对已批复的煤炭资源整合方案尚未组织实施;二是部分地方煤炭资源整合方案不符合规定,把已公告关闭的矿井以资源整合、资产整合、增能改造或矿井置换等名义予以恢复,使其合法化以煤矿企业资产整合代替煤炭资源整合,有的整合后的矿井规模没有达到规定要求;三是对已批准的煤炭资源整合方案中列入整合的矿井,没有及时暂扣其采矿许可证、吊(注)销其它相关证照有的仍在非法组织生产,部分地区仍然存在“一个采矿许可证,多套生产系统”的现象;四是部分地区对拟整合的矿井没有正确执行“先关闭,后整合”的原则,对实施整合的矿井未按建设项目进行管理。这些做法背离了煤炭资源整合的要求,不符合《通知》和《若干意见》的规定,影响和阻碍了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深入开展。
为全面落实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各项政策措施,进一步规范煤炭资源整合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积极推进煤炭资源整合工作
各地要充分认识煤炭资源整合工作的重要性,要作为煤矿整顿关闭攻坚战第二阶段工作的重点任务,统一部署,规范运作,积极推进。
(一)编制方案
尚未制定煤炭资源整合方案的地区,要按照《若干意见》的要求由县级人民政府制订本行政区域煤炭资源整合方案,经市(地)人民政府初审,报省级人民政府(或省级煤炭资源整合领导小组)批准。已制定煤炭资源整合方案,但不符合《若干意见》要求的,要及时进行调整和完善。
煤炭资源整合方案应包括行政区域内煤炭资源开发利用现状、开采技术条件、资源整合的目标、整合后关闭和保留矿井名单、数量及基本情况(资源储量、井田面积、矿井规模等内容)。
(二)审查批复
省级人民政府(或省级煤炭资源整合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对市(地)人民政府上报的煤炭资源整合方案的审查、批复。对不符合要求的,应重新调整、完善后再行批复。各地的煤炭资源整合方案最迟应于2007年3月底前完成审查批复。
(三)组织实施
县级人民政府按照批准的煤炭资源整合方案组织实施,由市(地)人民政府按批准的煤炭资源整合方案和矿井关闭标准负责组织关闭验收,省级人民政府于2007年底前完成煤炭资源整合工作。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煤炭资源整合工作的阶段性目标。
二、严格把握煤炭资源整合的矿井范围
煤炭资源整合是指合法矿井之间对煤炭资源、资金、资产、技术、管理、人才等生产要素的优化重组,以及合法矿井对已关闭煤矿尚有开采价值资源的整合。
(一)可纳入煤炭资源整合范围矿井的资源
1.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的合法生产矿井的资源。
2.经有关部门核准、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设施设计(安全专篇)经审查批复的合法的新建、改扩建矿井的资源。
3.不属于《通知》规定的16种关闭类型矿井的资源。
(二)不得纳入煤炭资源整合范围矿井的资源
1.煤炭资源接近枯竭矿井的资源。
2.已关闭的煤与瓦斯突出、水害威胁严重矿井的资源。
3.已关闭或属于《通知》规定的16种关闭类型矿井的资源原则上不得纳入资源整合范围。确有开采价值的,必须经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认定,由合法矿井对其进行整合。
4.由于资源、地质条件限制或经济技术不合理,无法整合成一套生产系统的资源。
5.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其它不得纳入整合的资源。
三、严格遵循煤炭资源整合原则
(一)先关闭后整合的原则。先关闭是指:属于《通知》规定的16种关闭类型的矿井,由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关闭矿井的标准依法组织实施关闭;拟保留整合的矿井要吊(注)销所有证照,停产停工。后整合是指:保留的合法矿井按照煤炭资源整合的原则制定资源整合方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进一步减少矿点数量;资源整合的矿井待初步设计核准后,不予利用的井筒和地面设施等按标准实施关闭;已关闭矿井的资源经认定确有开采价值的,由合法矿井进行整合;已经关闭的矿井,严禁作为资源整合主体,整合其它资源。
(二)一证一矿(井)的原则。资源整合后形成的矿井只能有一个法人主体、一个采矿许可范围,只能有一套生产系统。
(三)资源、储量、生产能力、服务年限相匹配原则。资源整合后形成的矿井生产能力、服务年限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其资源、储量要与生产规模、服务年限相匹配。
四、严格履行建设程序
对实施资源整合的矿井,要按建设项目进行管理。矿井必须依法取得(变更)采矿权,履行煤矿建设项目相关核准手续和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核批准程序;有关部门按照建设项目对其实施监督管理。
(一)对确定纳入资源整合范围的矿井,责令停止一切生产活动。分别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吊(注)销采矿许可证,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吊(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行业主管部门吊(注)销煤炭生产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注)销工商营业执照;供电部门限制供电,公安部门依法注销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储存许可证,并监督煤矿企业妥善处理剩余的民用爆炸物品。
(二)按照批准的资源整合方案,确定整合矿井的法人主体,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拟设立的法人企业名称进行预核准。
(三)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纳入整合的资源依法划定矿区范围,重新设置采矿权,并向整合矿井的法人主体颁发(变更)采矿许可证。
(四)由整合矿井的法人主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矿井设计、安全设施设计,并按项目建设程序规定报批。设计必须坚持高标准,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装备。
(五)矿井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核准(或批准)后,由整合矿井的法人主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按照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并在规定的建设工期内完成施工。同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施工监理。
(六)资源整合矿井建设项目完工后,由矿井法人主体向设计批准(核准)部门或机构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有关部门或机构要在规定的时限内组织验收并审批。
(七)验收合格的矿井依法向有关证照颁发管理机关提出办证申请,取得各种证照后,方可投入生产。
五、加强资源整合工作的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