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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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规定

日期:2010-05-07 来源:| 作者:贵州省国土资源厅规划处| 发布部门:贵州省国土资源厅点击数:839

贵州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规定

黔国土资发[2010]46号

(2010年4月12日)

根据国土资源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42号令),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所称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是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依法对建设项目涉及的土地

利用事项进行的审查。

二、预审遵循的原则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

(三)合理和集约利用土地;

(四)符合国家供地政策。

三、预审的权限划分

(一)需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该人民政府(行

政公署)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

(二)需核准和备案的建设项目,由与核准、备案机关同级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

(三)应由国务院或国家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审批、核准的输电线塔基、钻探井位、通信基站等小面积零星分散建设项目用地,由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应由省政府或省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审批、核准的输电线塔基、钻探井位、通信基站等小面积零星分散建设项目用地,由市、州、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四)涉密军事项目和国务院批准的特殊建设项目用地,建设用地单位直接向国土资源部提出预审申请。

四、提出预审的时间

(一)需审批的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项目建议书批复后,可研批复前,由建设用地单位提出预审申请。

(二)需要核准的建设项目,在项目申请报告核准前,由建设用地单位提出预审申请。

(三)需要备案的建设项目,在办理备案手续后,由建设用地单位提出预审申请。

报省国土资源厅预审、需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的项目,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预审申请。

五、预审的程序

(一)由建设用地单位向负责预审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预审申请。

(二)应报国土资源部预审的建设项目,建设用地单位向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预审初审申请,由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提出初审意见,转报国土资源部,但建设项目选址在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建设用地单位向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预审初审申请,由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提出初审意见,转报国土资源部。(三)应报省国土资源厅预审的建设项目,建设用地单位或县级人民政府向市、州、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预审初审申请,由市、州、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提出初审意见,转报省国土资源厅,但建设项目选址在省政府审批的乡、镇、开发区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范围内的,建设用地单位向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预审初审申请,由县、市、区受理,提出

初审意见,转报省国土资源厅。

六、建设用地单位申请预审,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份,需要转报国土资源部预审的,提交材料一式二份。

已批准项目建议书的审批类建设项目与需备案的建设项目申请用地预审的,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

(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拟建设项目基本情况、拟选址占地情况、拟用地面积确定的依据和适用建设用地指标情况、拟用地现状地类面积、补充耕地初步方案、征地补偿费用和矿山项目土地复垦资金的拟安排情况等。申请报告

中,用地单位需对照国家有关建设用地指标对其申报用地总规模和功能分区用地规模是否符合用地定额标准、征地补偿是否符合当地公布实施的新征地补偿标准及是否纳入项目概算作出说明。

(三)已批准项目建议书的审批类建设项目与需备案的建设项目申请用地预审时,提交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或者项目备案批准文件;需核准的建设项目申请用地预审时,提交发展改革等部门同意开展前期工作告知意见。

(四)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拟选址位于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确定的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提交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五)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在办理用地预审手续前,项目申请单位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项目压覆矿产资源查询。国土资源部门向项目申请单位提供矿产地、矿业权分布情况及处理建议的查询结果意见书。

(六)负责初审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据本规定第七条出具用地预审初审意见。报国土资源部预审、规划审批在市、州、地的建设项目,还需由市、州、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规划审查意见。

(七)标注项目用地范围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复印件及相关图件。报国土资源部预审的建设项目使用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跨县的使用市、州、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报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的项目,使用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其中,线性工程和大中型水电站使用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跨县的使用市、州、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市(州、地)、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的项目,统一使用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八)属于《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1、规划修改建议方案及论证意见。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规划修改建议方案,市(州、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论证。对跨市(州、地)的建设项目,由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论证。涉及占用基本农田的还要根据相关规定组织实地踏勘论证。需由省、部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论证的,市(州、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再组织论证。

参加论证部门应包括: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市规划、项目行业主管等部门,其中涉及到需要修改上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有该级国土资源部门代表参加。参加论证的专家应有:土地规划、环境地质、矿产地质以及建设项目相关行业等方面专家。论证意见要对选址的合理性,规划修改的必要性、合理性、可行性做出结论性评价。

2、规划修改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建设项目规划修改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由省内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所属事业单位负

责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由负责预审的机构推荐。

3、修改规划的听证会纪要。由项目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听证;涉及占用基本农田的还要有听证笔录。

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类建设项目与需核准的建设项目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草案)或者提供经有权部门批准的国家和省相关规划,不提交前述材料中第(三)、(四)、(五)项材料。

项目单位应当在用地预审完成后,申请用地审批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与压覆矿产资源评

估批复。

七、用地预(初)审的主要内容

(一)建设项目用地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二)建设项目用地规模是否符合有关建设用地指标的规定;

(三)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初步方案是否可行,资金是否有保障;

(四)征地补偿费用和矿山项目土地复垦资金的拟安排情况;

(五)属《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的修改方案、建设项目对

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用地预(初)审意见应当包括上述内容的结论性意见和对申请用地预审单位的具体要求。

八、预审时限

省、市、县三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用地预(初)审申请后,省国土资源厅初审或审批时限为15个工作日;市(州、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为12个工作日;县(市、区)级国土资源局受理预审申请后,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5个工作日内出具初审或批复意见;需要局部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4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其中听证40个工作日。规划时限内不能出具预(初)审意见的,经负责预(初)审的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10日。

九、预审意见是有关部门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项目申请报告的必备文件。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文件有效期为两年,自批准之日起计算。已经预审的项目,如需对土地用途、项目选址等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当重新申请预审。未经预审或预审未通过的,不得批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不得办理供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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