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报材料有关要求的通知

合集下载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提高审批效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提高审批效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提高审批效率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5.05•【文号】国土资发[2012]77号•【施行日期】2012.05.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提高审批效率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7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部机关各司局:近年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积极适应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的需要,主动应对自然灾害、国际金融危机带来的影响,按照积极主动服务、严格规范管理的要求,锐意进取、改革创新,不断改进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提高用地审查报批效率,有力保障了经济建设发展用地需要,促进了稳增长、调结构和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

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推进,土地供需矛盾依然突出,结构调整压力凸显,双保难度加大。

为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必须进一步改进和规范建设项目用地审查报批工作,切实提高用地审批效率,增强用地保障能力。

现通知如下:一、部省联动,强化各级职责建设用地审查报批从建设单位向县(市)提出用地申请,到逐级审查上报,涉及层级多,是一项系统性、整体性较强的工作。

做好用地审查报批工作,需要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共同努力,积极履行各自职责,主动作为,部省联动,提升用地服务水平和质量,提高用地审批效率。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报国务院批准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8号)中明确的职责要求,认真做好用地审查报批工作。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做好用地组卷报批工作,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履行好实质性审查职责,对审查内容和意见的真实性、合法合规性负责;部重点对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审查内容和意见进行复核性审查,必要时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实地核实。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用地报件中有关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关内容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用地报件中有关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关内容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用地报件中有关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关内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2.05.18•【字号】新国土资办发[2012]23号•【施行日期】2012.05.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用地报件中有关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关内容的通知(新国土资办发〔2012〕23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土资源局,各地、州、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2号)明确以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报批用地的要求,结合我区县(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规划数据库基本编制完成的情况,为进一步规范当前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用地报件中有关涉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内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地申报的建设项目预审、用地报件涉及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均需使用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件,使用原规划图件、新一轮规划大纲图件均无效。

实施城镇规划申报的批次用地报件使用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为中心城区规划图或在县级土地利用规划数据库中截取的相关1:1万规划图件(标明局部);其它批次用地报件,在县级土地利用规划数据库中截取的相关1:1万或其它比例尺规划图件(标明局部)。

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件中,项目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地范围在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或列入规划重点建设项目清单。

三、严格规范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报批,除法律规定的可单独选址报批项目外,其它用地均须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建设用地范围内。

四、要严格执行各项空间管制规则,用地不得突破建设用地扩展边界。

现阶段批次用地原则上不得突破规划确定的允许建设区范围,如确需使用有条件建设区范围内土地的,须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批准后方可使用。

五、报件中涉及的宗地,均需在规划图上标明宗地的四至坐标点、面积以便于审查,报件所附规划图件须加盖县(市)国土资源局公章。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06.10.06•【字号】浙土资发[2006]49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06]49号)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局)、厅直属事业单位:去年11月,省厅下发了《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等四个工作规则的通知》(浙土资发〔2005〕93号),四个工作规则的施行,对规范建设用地审查报批行为、提高办事效率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根据当前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新形势、新情况,为进一步提高办事效率,省厅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经厅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就进一步完善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1. 对违法补办的建设项目用地,省厅执法监察局不再参与网上并联审查。

2. 对城市分批次建设项目用地,省厅土地利用管理处不再参与网上并联审查。

3. 对不涉及耕地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省厅耕地保护处不再参与网上并联审查。

4. 加快推行省、市、县三级网上审批,逐步取消电子报盘,实现通过网上报送电子报件。

二、进一步优化报批材料1. 城市分批次建设项目用地报批时,取消提供预安排建设项目的立项文件。

2. 城市分批次、单独选址和建设项目供地报批时,林业、环保、水利、安全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及无压覆矿藏和非地质灾害易发区的证明由项目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审查,并如实填写《相关部门意见汇总表》,报省审批时只须提供《相关部门意见汇总表》,各部门的意见材料不需上报,由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存档备查。

3. 报省政府审批的城市分批次和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取消提供《土地权属证明》。

4. 城市分批次和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报批时,取消《征(占)权属情况汇总表》、《农用地转用地块汇总表》、《建设用地情况汇总表》,统一提供新格式的《建设项目用地情况汇总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5〕5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5〕5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的通知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5〕5号各市、县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局、中心),厅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以下简称用地预审),规范专家论证工作,切实保护耕地,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用地预审工作要求如下:一、进一步提高用地预审重要性必要性的认识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城镇化工作会议就严防死守18亿亩耕地保护红线、实行耕地数量和质量保护并重、资源节约利用等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赋予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职责,是建设项目用地的第一道“闸门”,发挥着引导项目科学选址、切实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和依法依规用地的积极作用。

同时《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2号)明确了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职责。

各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党中央、国务院决策精神,切实提高对保护耕地和集约节约用地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2号)及《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和改进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74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强化管控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8号)等文件的要求认真开展用地预审程序性和实质性审查,严把项目用地选址关、项目用地规模关、耕地占补平衡关。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实地踏勘论证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实地踏勘论证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实地踏勘论证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7.03.24•【字号】皖国土资函〔2017〕398号•【施行日期】2017.03.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勘察设计正文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实地踏勘论证工作的通知各市及广德、宿松县国土资源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16号)要求,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中的实地踏勘论证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明确实地踏勘论证的范围公路、铁路、河流、管线等线性工程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或者占用耕地100公顷以上;能源、矿山、水利、环保工程等块状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或者占用耕地70公顷以上,或占用耕地达到用地总面积50%以上的(不包括水库类项目)应当组织实地踏勘论证。

二、明确实地踏勘论证的权限公路、铁路、河流、管线等线性工程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或者占用耕地100公顷以上,能源、矿山、水利、环保等块状工程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或者占用耕地70公顷以上的,由省国土资源厅组织实地踏勘论证。

能源、矿山、水利、环保等块状工程建设项目占用耕地达到用地总面积50%以上且超过35公顷的或需报国务院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的,由省国土资源厅组织实地踏勘论证;项目用地占用耕地达到用地总面积50%以上但不足35公顷的或报省人民政府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的,由市或省直管县国土资源局组织实地踏勘论证。

三、实地踏勘论证的程序(一)申请。

项目建设单位在组织项目预审材料时,对符合本通知规定情形的,应当按照《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实地踏勘论证工作的通知》(皖国土资函〔2014〕940号)要求,编制建设项目土地利用和耕地保护专项报告,并向项目涉及的市或省直管县国土资源局提出踏勘论证的申请。

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11.30•【文号】国土资规〔2016〕16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部机关各司局:为贯彻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要求,进一步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高度重视改进和优化建设用地审批工作(一)切实增强改进和优化建设用地审批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以用途管制为核心,以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为主要内容的现行建设用地审批制度,在严守耕地红线、保障发展需求、维护群众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长期重要的作用,但也存在着审查内容重复、时序结构不尽合理、报件准备周期长、标准化程度不够等问题。

改进和优化建设用地审批制度,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适应把握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积极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内在要求;是深入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具体体现;是优化发展环境,激发市场活力,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增强发展动能的务实举措;是回应社会关切,进一步提升国土资源服务效能的迫切需要。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改进和优化建设用地审批制度的重要意义,以思想的统一促行动上的自觉,以敬民之心,行简政之道,扎实抓好改进优化工作。

(二)准确把握改进和优化建设用地审批制度的总体要求。

按照“明确定位、突出重点,系统梳理、减少重复,统筹衔接、强化协同,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原则,以依法依规、方便行政相对人为导向,部修正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和《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通过去枝强干、调整时序、简化内容、优化流程等,实现建设用地审批“材料简化、时间缩短、难度降低”的目标。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建设项目用地报批材料格式的通知-冀国土资发[2011]1号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建设项目用地报批材料格式的通知-冀国土资发[2011]1号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建设项目用地报批材料格式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建设项目用地报批材料格式的通知(冀国土资发〔2011〕1号)各设区市、县(市)国土资源局:为提高建设用地组卷和审查工作效率,根据《河北省土地转用征收报批办法》(冀国土资发〔2010〕51号),省厅研究制定了土地转用征收报批材料文本格式,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二○一一年一月十九日一、“一书四方案”文本格式建设用地项目呈报材料“一书四方案”编制机关(盖章):**市(县)国土资源局(公章)主要负责人(签字):编制日期:年月日一、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单位:公顷、万元申请用地单位按项目报批的填写用地单位名称,批次的填写**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按项目的填写项目名称,批次的填写**市(县)**年度第*批次建设用地申请用地总面积新增建设用地面积农用地和未利用地之和土地利用现状权属地类合计其中国有土地集体土地总计(一)农用地其中耕地其中:基本农田(二)建设用地(三)未利用地分批次城镇村建设用地拟开发地块编号用地面积开发用途填写地块编号、与其他材料中编号一致按《土地利用现状分类》细分到二级地类续一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文件预审机关批复文号预审意见项目批准文件批准机关批准文号建设规模工程设计批准文件批准机关工程概算功能分区名称用地面积续二县(市)人民政府审核意见(公章)主管领导(签字):年月日设区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意见(公章)主管领导(签字):年月日设区市人民政府审核意见(公章)主管领导(签字):年月日备注填表人:二、土地转用方案单位:公顷地类转用面积其中集体土地农用地其中:基本农田未利用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符合规划需调整规划规划级别国家级规划级别国家级省级省级市级市级县级县级乡级乡级土地转用计划拟使用年度计划指标拟使用计划指标本年度计划指标结转计划指标农用地未利用地其中:耕地在此栏详细说明使用指标情况填表人:三、补充耕地方案单位:公顷、万元、元/平方米补充耕地责任单位与申请用地单位名称一致补充耕地承担单位负责补充耕地的企事业单位或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挂钩的土地整治项目项目名称项目编号补充面积项目全称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项目编号补充耕地方式委托补充自行补充缴纳耕地开垦费情况收费标准缴纳金额已完成补充耕地情况已补充耕地面积合计其中开发整理复垦填写本次使用面积验收单位及文号续一补充耕地地块情况土地整治项目编号补充耕地图幅号及图斑编号土地现状补充面积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项目编号开发前地类本次使用面积合计补划基本农田地块情况序号补划基本农田图幅号及图斑编号补划面积合计填表人:四、土地征收方案单位:公顷、万元、人被征收土地涉及的权属单位乡(镇)涉及到所有乡镇名称村涉及到所有的村名称权属状况界址清楚、地类正确、面积准确、权源合法、权属无争议征地补偿费用标准地类面积前三年平均年产值土地补偿费倍数安置补助费倍数耕地水田------水浇地------旱地------园地----------- 林地----------- 草地----------- 商服用地工矿仓储用地-----------住宅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特殊用地-----------交通运输用地-----------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其他土地-----------续一土地补偿费计算表征地所在县(市、区)涉及乡镇涉及被征地村征地面积(公顷)征地区片编号征地区片价(万元/公顷)土地补偿费(万元)备注**县(市、区)合计续二其它费用名称金额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征地补偿费用征地补偿费用综合标准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需要安置的劳动力人数征地前人均耕地面积征地后人均耕地面积安置途径货币安置人社会保障安置征收农用地,按照征地区片价标准的**%,落实了社保费用****万元。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广东省测绘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广东省测绘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广东省测绘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广东省测绘局•【公布日期】2008.07.24•【字号】粤国土资规保发[2008]236号•【施行日期】2008.07.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广东省测绘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国土资规保发〔2008〕236号)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局,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近年来,各级国土资源部门按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要求,严格控制用地规模,严格控制建设项目用地占用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对于引导建设项目科学选址、统筹规划,切实发挥用地预审的土地宏观调控作用,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和建设节约集约用地示范试点省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但在用地预审的报批审查过程中,仍不同程度存在一些问题,为进一步规范管理,提高预审工作效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用地预审范围全省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应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7号)要求,在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审批项目在项目建议书批复后,核准项目在项目核准前,备案项目在备案后),对下列项目涉及土地利用的事项,按照分级预审的要求进行审查:(一)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对由国务院和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批准、核准、备案的项目涉及土地利用事项进行的初步审查。

(二)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对由省政府和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批准、核准、备案的项目涉及土地利用事项进行的初步审查或审查。

(三)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对由市县级政府和市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批准、核准、备案的项目涉及土地利用事项进行的初步审查或审查。

二、审批依据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涉及较多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全省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要求,依法审批。

用地预审审批依据主要包括: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3.《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4.《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5.《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7号);6.《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7.《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8.《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9.《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10.国家关于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及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等土地使用指标;11.《关于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中做好实地踏勘和论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8〕41号);12. 《关于发XXX实施〈广东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的通知》(粤国土资发〔2005〕236号);13. 《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工作的通知》(粤国土资规保发〔2007〕224号);14. 《关于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中严格执行土地使用定额标准的通知》(粤国土资规保发〔2008〕176号)15. 《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粤国土资利用发〔2008〕85号);16.《转发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中做好实地踏勘和论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土资规保发〔2008〕204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2)233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2)233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2]2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新《土地管理法》实施以来,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依法逐步得到规范,但在征地补偿安置、耕地占补平衡等方面仍存在一些问题。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体现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同时为经济建设必需用地提供保障,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批示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征地补偿安置问题(一)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拟定征用土地方案,应直接听取被征地农村集体和农民的意见。

被征地农村集体和农民对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有不同意见的,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据实汇总,并填写在征用土地方案的备注栏中或附页。

(二)依法报批的征用土地方案须附市、县人民政府关于补偿费用标准合法性、安置途径可行性及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保障措施的说明材料。

(三)报国务院批准征用土地的建设用地项目,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审查意见中应对征地补偿标准是否合法,安置途径是否可行,市、县政府的保障措施是否能真正落实等提出结论性意见;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征用土地的建设用地项目,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也应对征地补偿安置问题提出结论性审查意见。

二、关于耕地占补平衡问题(一)补充耕地方案确定由建设单位自行补充耕地的,要在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安排指导下,按照项目管理要求,实施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建设单位没有条件自行补充耕地的,应根据当地标准足额缴纳耕地开垦费,委托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确定和组织实施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二)依法报批的建设用地项目补充耕地为边占边补的,在报批用地时,应附补充耕地责任单位与地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签定的补充耕地协议。

单独选址建设项目补充耕地时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审查报批有关问题的通知-青政办[2005]58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审查报批有关问题的通知-青政办[2005]58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审查报批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审查报批有关问题的通知青政办[2005]58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为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提高各级人民政府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的依法行政水平和办事效率,及时为全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高效、快捷的用地报批服务,现就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或征用的审批权限及关系(一)农用地转用的批准权限省人民政府批准、核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报国务院批准。

其它建设项目征收或征(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是指由国务院、省人民政府直接行文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或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行文批准、核准,但在批准、核准文件中注明经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批准、核准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

(二)土地征用的批准权限征收或征用基本农田,或征收、征用一般耕地超过35公顷,征收或征用一般耕地和非耕地超过70公顷的,报国务院批准。

其余征收或征用土地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建设项目征收或征(占)用基本农田,必须按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重新调整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并认定。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开展建设项目节地评价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开展建设项目节地评价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开展建设项目节地评价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04.03•【文号】国土资厅发〔2015〕16号•【施行日期】2015.04.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开展建设项目节地评价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5〕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为进一步改进和规范建设项目用地审查报批工作,落实土地使用标准控制制度,促进超标准、无标准建设项目节约使用土地,切实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现就规范开展建设项目节地评价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开展建设项目节地评价的重要性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节约集约用地工作,明确提出强化节地标准建设。

为了落实中央要求,充分发挥土地使用标准对建设项目用地的控制作用,规范超标准、无标准建设项目节约合理用地,部下发的《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61号令)和《国土资源部关于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4〕119号),对建立和完善建设项目节地评价制度,、规范开展节地评价,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提出明确要求。

各地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开展建设项目节地评价对健全建设用地审批制度、完善节约集约用地评价体系、落实建设用地标准控制制度、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重要意义,从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环节,进一步完善制度措施,细化操作、明确程序,把加快实施和规范开展节地评价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工作任务,推进超标准、无标准项目节约使用土地。

二、合理确定建设项目节地评价范围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发布的各类土地使用标准,在建设项目设计、审批、供地、用地等环节,进一步落实标准控制制度。

对国家和地方已经颁布土地使用标准和建设标准,但因安全生产、地形地貌、工艺技术等有特殊要求,确需突破土地使用标准确定的规模和功能分区的建设项目,以及国家和地方尚未颁布土地使用标准和建设标准的建设项目,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建设项目节地评价,并将其作为建设用地供应的依据。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报批有关工作的意见-赣府厅发[2007]9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报批有关工作的意见-赣府厅发[2007]9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报批有关工作的意见正文:----------------------------------------------------------------------------------------------------------------------------------------------------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报批有关工作的意见(赣府厅发〔2007〕9号2007年1月31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加强建设用地报批管理,提高各级政府机关依法行政效能,更好地为基层服务,推进全省依法规范管理土地、节约集约使用土地,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用地报批等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严格建设用地报批条件各地要切实按照国家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和调控的一系列规定,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规模,严格按规划、计划、程序报批建设用地。

建设用地报批分为分批次建设用地和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两种类型。

分批次建设用地,是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进行建设的用地。

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是确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之外选址建设的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用地。

建设用地报批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二)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四)符合节约集约用地原则和用地定额标准;(五)符合生态和环境保护要求;(六)用地位置、面积、地类、权属清楚、准确;(七)已按规定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八)已按规定落实耕地占补平衡;(九)对违规用地已依法依规作了处理;(十)有关用地的手续完备齐全。

对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应在前期做好项目用地预审、压覆矿床评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以及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等工作。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办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办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办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公布日期】2022.03.16•【文号】自然资办函〔2022〕455号•【施行日期】2022.03.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办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2〕45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军事设施建设局,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各派出机构,部机关各司局: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规范》(自然资办函〔2021〕2193号),提升报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办理的标准化、规范化水平和审查效率,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调整受理和审查流程(一)受理部政务大厅收到通过网上申报系统上报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材料后即转用途管制司,用途管制司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1.受理。

申报材料符合要求,经部内会审司局审查无意见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审查有意见的,出具《补正告知书》。

申请人30日内提交补正材料经审查无意见,或者审查有意见且再次按期提交补正材料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

2.不予受理。

按照用地预审权限不应由自然资源部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

不需要办理用地预审的,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3.退回。

项目建设依据不充分,或者申报材料存在明显文字、数据、逻辑等错误的,退回予以更正后重新报送。

(二)审查与决定用途管制司做好组织部内会审司局审查和提请部用地会审会审议的各项工作。

对司局会审无意见且经会审会审议认定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出具用地预审意见;对司局会审仍有意见或会审会审议未通过的项目,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采用线下方式办理的涉密项目用地预审,受理和审查流程参照上述流程执行。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2〕233号,2002年8月1日)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2〕233号,2002年8月1日)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2〕233号(2002年8月1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新《土地管理法》实施以来,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依法逐步得到规范,但在征地补偿安置、耕地占补平衡等方面仍存在一些问题。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体现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同时为经济建设必需用地提供保障,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批示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征地补偿安置问题(一)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拟定征用土地方案,应直接听取被征地农村集体和农民的意见。

被征地农村集体和农民对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有不同意见的,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据实汇总,并填写在征用土地方案的备注栏中或附页。

(二)依法报批的征用土地方案须附市、县人民政府关于补偿费用标准合法性、安置途径可行性及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保障措施的说明材料。

(三)报国务院批准征用土地的建设用地项目,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审查意见中应对征地补偿标准是否合法,安置途径是否可行,市、县政府的保障措施是否能真正落实等提出结论性意见;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征用土地的建设用地项目,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也应对征地补偿安置问题提出结论性审查意见。

二、关于耕地占补平衡问题(一)补充耕地方案确定由建设单位自行补充耕地的,要在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安排指导下,按照项目管理要求,实施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建设单位没有条件自行补充耕地的,应根据当地标准足额缴纳耕地开垦费,委托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确定和组织实施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二)依法报批的建设用地项目补充耕地为边占边补的,在报批用地时,应附补充耕地责任单位与地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签定的补充耕地协议。

单独选址建设项目补充耕地时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

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审查有关事宜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审查有关事宜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审查有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0.10.10•【字号】宁自然资办发〔2020〕47号•【施行日期】2020.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审查有关事宜的通知宁自然资办发〔2020〕47号各市、县(区)自然资源局,厅相关处(室)、有关直属事业单位:根据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国发〔2020〕4号)和《自然资源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的通知》精神,进一步规范了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受理的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程序,明确了建设用地审查职责和要点,请各地参照执行。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查范围建设用地审查范围包括以下事项:(一)建设项目用地初审、用地预审(含规划选址)。

(二)建设项目先行用地审查。

(三)报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批次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

(四)报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

二、审查程序建设用地申报审查程序包括以下六个环节:(一)市、县(区)自然资源局按规范要求组卷。

按照经济社会发展计划、用地单位申请,由主办科(室)组卷、相关科(室)审查、局务会会审后,提请当地人民政府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同时将报件发送至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政务窗口。

用地预审和先行用地事宜由局务会会审后,将报件发送至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政务窗口。

(二)窗口受理。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政务窗口受理后,即时将报件分发给土地和矿业权集中审批服务中心经办人。

(三)土地和矿业权集中审批服务中心初步审查。

符合受理条件的,初审后将报件发送至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处;需要补正的,出具补正要求;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说明理由并将报件退回市、县自然资源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74号)-推荐下载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74号)-推荐下载
一、切实发挥用地预审的前置把关作用 (一)严格执行用地预审相关法律政策规定。用地预审是《土地管 理法》确立的一项基本管理制度,是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严格土地 用途管制的一项基本政策工具,也是国家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的必要环节。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 号)明 确要求:“项目建设单位向发展改革等部门申报核准或审批建设项目时, 必须附国土资源部门预审意见;没有预审意见或预审未通过的,不得核 准或批准建设项目”。《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 42 号,以下简称《预审办法》),对用地预审的依据、内容、程序和效力 等作出了全面系统的规定。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必须进一步提高对用 地预审工作必要性和重要性的认识,坚持依法行政,严格预审管理,确 保用地预审制度真正落实。 (二)深化对用地预审内容的实质性审查。按照深化土地审批制度 改革的要求,进一步做好用地预审与建设用地审批内容的衔接,既避免
1
对全部高中资料试卷电气设备,在安装过程中以及安装结束后进行高中资料试卷调整试验;通电检查所有设备高中资料电试力卷保相护互装作置用调与试相技互术关,系电通,力1根保过据护管生高线产中0不工资仅艺料可高试以中卷解资配决料置吊试技顶卷术层要是配求指置,机不对组规电在范气进高设行中备继资进电料行保试空护卷载高问与中题带资2负料2,荷试而下卷且高总可中体保资配障料置2试时32卷,3各调需类控要管试在路验最习;大题对限到设度位备内。进来在行确管调保路整机敷使组设其高过在中程正资1常料中工试,况卷要下安加与全强过,看度并25工且52作尽22下可护都能1关可地于以缩管正小路常故高工障中作高资;中料对资试于料卷继试连电卷接保破管护坏口进范处行围理整,高核或中对者资定对料值某试,些卷审异弯核常扁与高度校中固对资定图料盒纸试位,卷置编工.写况保复进护杂行层设自防备动腐与处跨装理接置,地高尤线中其弯资要曲料避半试免径卷错标调误高试高等方中,案资要,料求编试技5写、卷术重电保交要气护底设设装。备备置管4高调、动线中试电作敷资高气,设料中课并技3试资件且、术卷料中拒管试试调绝路包验卷试动敷含方技作设线案术,技槽以来术、及避管系免架统不等启必多动要项方高方案中式;资,对料为整试解套卷决启突高动然中过停语程机文中。电高因气中此课资,件料电中试力管卷高壁电中薄气资、设料接备试口进卷不行保严调护等试装问工置题作调,并试合且技理进术利行,用过要管关求线运电敷行力设高保技中护术资装。料置线试做缆卷到敷技准设术确原指灵则导活:。。在对对分于于线调差盒试动处过保,程护当中装不高置同中高电资中压料资回试料路卷试交技卷叉术调时问试,题技应,术采作是用为指金调发属试电隔人机板员一进,变行需压隔要器开在组处事在理前发;掌生同握内一图部线纸故槽资障内料时,、,强设需电备要回制进路造行须厂外同家部时出电切具源断高高习中中题资资电料料源试试,卷卷线试切缆验除敷报从设告而完与采毕相用,关高要技中进术资行资料检料试查,卷和并主检且要测了保处解护理现装。场置设。备高中资料试卷布置情况与有关高中资料试卷电气系统接线等情况,然后根据规范与规程规定,制定设备调试高中资料试卷方案。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4.11.26•【字号】•【施行日期】2014.1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的通知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近年来,全省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在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中,按照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的通知》(皖国土资〔2010〕277号)、《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用地报批材料目录及有关要求》(皖国土资〔2012〕168号)及《关于印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建新区征收等建设用地报批材料目录及有关要求的通知》(皖国土资〔2013〕146号),规范组卷,认真审查,及时报批,提高了建设用地审批效率,有效保障了经济社会发展对用地的需求。

为规范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进一步提高报件质量和审批效率,结合建设用地省、市、县三级联网审批试运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建设用地审批预备案制度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认真落实建设用地预备案和规费征管信息录入制度,申报建设用地前未实行建设用地预备案和录入规费征管信息的或予备案信息及规费征管信息在系统内通不过的,窗口不予受理。

二、修订建设用地报批材料目录地方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对建设用地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报省政府批准批次用地材料目录、省政府批准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目录和市局负责审查并留存材料目录,原则上仍按厅皖国土资〔2012〕168号、〔2013〕146号文件执行。

报省政府批准建设用地涉及有关规费减免的,上报时须附相关支撑性文件材料,未附相关文件材料或所附文件材料不符合规费减免规定的,不予减免。

涉及减免规费的建设项目用地,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应按有关支撑性文件内容,认真核定减免规费的建设用地规模,明确地类和面积,并在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及建设用地情况一览表中标注。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重点建设项目用地报批工作的通知-浙自然资函〔2019〕40号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重点建设项目用地报批工作的通知-浙自然资函〔2019〕40号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重点建设项目用地报批工作的通知正文:----------------------------------------------------------------------------------------------------------------------------------------------------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重点建设项目用地报批工作的通知浙自然资函〔2019〕40号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69号令)、《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16号)和《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和规定,为加快单独选址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用地报批,提高行政审批效率,现就进一步规范重点建设项目用地报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落实用地报批责任(一)落实用地报批主体责任。

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重点建设项目建设用地报批工作。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严格履行用地报批主体责任,按照法定程序,认真做好重点建设项目用地组件报批工作。

各地要积极主动服务,提前介入,指导重点建设项目业主单位依法依规、合理选址、节约集约用地。

(二)落实项目实地踏勘责任。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重点建设项目要实地踏勘,落实责任,实地踏勘人员对项目是否动工的真实性负首要责任,如实反映土地利用现状。

发现存在未批先建违法用地行为的,要如实报告。

(三)落实土地执法巡查责任。

各地要加强重点建设项目用地日常土地执法巡查工作。

对已组件上报但尚未依法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发生违法用地的,要及时予以制止,认真履职,及时向省自然资源厅报告。

(四)强化项目用地报批核查。

省自然资源厅建立重点建设项目用地报批核查机制,在省自然资源厅办事窗口收件预检阶段,一是利用无人机、卫星遥感影像等技术手段核查违法用地行为;二是通过国土(自然资源)空间基础信息平台核查项目申报地类、占用补划永久基本农田以及规划局部调整等情况。

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报材料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报材料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报材料有关要求的通知国土资规函[2011] 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为做好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件系统与用地预审网络在线报备系统的衔接,部信息中心按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2号)(以下简称《预审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对用地预审电子报盘软件进行了修改完善和升级,并对电子报盘的有关内容作了相应调整,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电子报盘的申报要求(一)电子报件材料的制作要求。

采用部升级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电子报盘软件(2.0版)制作预审项目电子报件材料。

报盘软件、预审申请表、电子文档报送要求请在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http://中的政务大厅栏目)上下载。

电子报件的制作,要遵循软件说明书的要求填写,不能以表格方式填写的文字材料要以材料(材料清单见表2)为单位制作成PDF文档,可通过原电子格式的文档转换成PDF文档(带红章的材料页必须通过扫描后插入PDF文档),也可直接扫描后再转成PDF文档(报盘软件附带扫描图像转PDF的工具),要求PDF文档在1:1的显示比例下文字清晰,页码顺序与纸质材料一致,单个项目报件电子材料大小控制在100M以内。

申报单位对电子化的附件材料与纸质附件材料的一致性负责。

(二)土地分类标准要求。

土地分类标准采用《全国土地分类》(国土资发〔2003〕231号),增加围填海类型,土地利用类型表示到二级地类及可调整地类。

二、电子报盘申报方式建设用地预审申请单位及省市国土资源部门在申报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时,将电子报盘格式的电子报件刻制成光盘,同纸质报件一同报送到国土资源部政务大厅。

在2011年5月20日之后,所受理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需采用新版建设用地预审报盘软件(2.0版)制作,不符合制作要求的政务大厅将不予受理。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74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74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7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部有关直属单位,机关各司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以下简称用地预审)制度实施以来,在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加强土地政策与产业政策的协同配合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有力地促进了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落地,促进了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促进了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有效落实。

但是,随着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和投资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用地预审工作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预审内容有待进一步深化,与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以及建设用地审批、供应之间的衔接有待进一步加强,跟踪监管有待进一步强化。

为了适应深化改革和规范管理的需要,经研究,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用地预审工作通知如下:一、切实发挥用地预审的前置把关作用(一)严格执行用地预审相关法律政策规定。

用地预审是《土地管理法》确立的一项基本管理制度,是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严格土地用途管制的一项基本政策工具,也是国家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的必要环节。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明确要求:“项目建设单位向发展改革等部门申报核准或审批建设项目时,必须附国土资源部门预审意见;没有预审意见或预审未通过的,不得核准或批准建设项目”。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2号,以下简称《预审办法》),对用地预审的依据、内容、程序和效力等作出了全面系统的规定。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必须进一步提高对用地预审工作必要性和重要性的认识,坚持依法行政,严格预审管理,确保用地预审制度真正落实。

(二)深化对用地预审内容的实质性审查。

按照深化土地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进一步做好用地预审与建设用地审批内容的衔接,既避免重复审查、提高审批效率,又更好地发挥用地预审的前置把关作用。

要加强对预审内容的实质性审查,进一步做好对拟建项目选址、用地规模、占地类型、补充耕地初步方案等内容的审查,确保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各项政策要求的落实;强化对建设项目征地补偿费标准的审查,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矿山项目等土地复垦资金落实情况的审查,促进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和生态环境保护。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报材料有关要求的通知
2011-05-10 | 作者:| 来源:信息中心| 【大中小】【打印】【关闭】
国土资规函[2011] 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为做好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件系统与用地预审网络在线报备系统的衔接,部信息中心按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2号)(以下简称《预审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对用地预审电子报盘软件进行了修改完善和升级,并对电子报盘的有关内容作了相应调整,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电子报盘的申报要求
(一)电子报件材料的制作要求。

采用部升级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电子报盘软件(2.0版)制作预审项目电子报件材料。

报盘软件、预审申请表、电子文档报送要求请在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http://中的政务大厅栏目)上下载。

电子报件的制作,要遵循软件说明书的要求填写,不能以表格方式填写的文字材料要以材料(材料清单见表2)为单位制作成PDF文档,可通过原电子格式的文档转换成PDF文档(带红章的材料页必须通过扫描后插入PDF文档),也可直接扫描后再转成PDF文档(报盘软件附带扫描图像转PDF的工具),要求PDF文档在1:1的显示比例下文字清晰,页码顺序与纸质材料一致,单个项目报件电子材料大小控制在100M以内。

申报单位对电子化的附件材料与纸质附件材料的一致性负责。

(二)土地分类标准要求。

土地分类标准采用《全国土地分类》(国土资发〔2003〕231号),增加围填海类型,土地利用类型表示到二级地类及可调整地类。

二、电子报盘申报方式
建设用地预审申请单位及省市国土资源部门在申报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时,将电子报盘格式的电子报件刻制成光盘,同纸质报件一同报送到国土资源部政务大厅。

在2011年5月20日之后,所受理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需采用新版建设用地预审报盘软件(2.0版)制作,不符合制作要求的政务大厅将不予受理。

三、电子报盘的内容
(一)在用地预审申请表(附件1)中增加行业分类、项目批准类型(审批、核准、备案)、征地补偿标准、涉及围填海的增加了占用海域面积。

(二)属《预审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电子报盘材料中应增加地质灾害评估备案表、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证明材料等内容。

(三)矿山开发项目需提供划定矿区范围的批复。

四、联系人及电话
规划司:孔登魁(010)66558530
政务大厅:刘明洲(010)66558741
软件技术:范延平(010)66558655
附件: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
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批材料目录及要求
二О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