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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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一、引言为保障建设项目用地的合理规划和有效利用,提高用地预审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经研究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包括土地规划的编制、预审材料的提交和审批程序等。

三、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3.1 评估规则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应遵循以下规则:•依法合规:遵守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确保用地预审工作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公开透明:对用地预审工作的相关信息及时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公平公正。

•职责明确:明确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形成协同工作机制,推动用地预审工作高效进行。

3.2 预审程序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程序如下:1.建设单位提交用地预审申请及相关材料。

2.土地规划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确保材料的完整性和合规性。

3.土地规划部门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估和论证,评估结果包括土地利用合理性、环境影响等。

4.土地规划部门对评估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形成预审意见。

5.预审意见报送土地使用管理部门。

6.土地使用管理部门进行综合评估,审核预审意见。

7.土地使用管理部门制定用地预审报告,并出具预审结论。

8.预审结论报送相关部门,根据预审结论进行后续工作。

3.3 技术标准和指南为规范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制定以下技术标准和指南:•建设项目用地规划编制标准:明确土地规划编制的基本要求和评估指标,指导用地规划的科学编制。

•建设项目用地环境影响评估指南:明确用地环境影响评估的程序和方法,保障用地利用的可持续性和环保性。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材料模板:提供用地预审申请所需的材料模板,简化申请程序,提高审批效率。

3.4 信息管理和公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的信息管理和公开应遵循以下原则:•建立完善的用地预审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的准确和及时交流。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的相关信息应及时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的信息保密工作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11.30•【文号】国土资规〔2016〕16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部机关各司局:为贯彻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要求,进一步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高度重视改进和优化建设用地审批工作(一)切实增强改进和优化建设用地审批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以用途管制为核心,以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为主要内容的现行建设用地审批制度,在严守耕地红线、保障发展需求、维护群众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长期重要的作用,但也存在着审查内容重复、时序结构不尽合理、报件准备周期长、标准化程度不够等问题。

改进和优化建设用地审批制度,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适应把握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积极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内在要求;是深入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具体体现;是优化发展环境,激发市场活力,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增强发展动能的务实举措;是回应社会关切,进一步提升国土资源服务效能的迫切需要。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改进和优化建设用地审批制度的重要意义,以思想的统一促行动上的自觉,以敬民之心,行简政之道,扎实抓好改进优化工作。

(二)准确把握改进和优化建设用地审批制度的总体要求。

按照“明确定位、突出重点,系统梳理、减少重复,统筹衔接、强化协同,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原则,以依法依规、方便行政相对人为导向,部修正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和《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通过去枝强干、调整时序、简化内容、优化流程等,实现建设用地审批“材料简化、时间缩短、难度降低”的目标。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7号)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7号)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7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已经2001年6月28日国土资源部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田凤山(章)二○○一年七月二十五日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保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控制建设用地总量,规范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以下简称"预审"),是指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建设项目涉及土地利用的事项进行的审查。

第三条预审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土地用途管制;(二)切实保护耕地;(三)合理和集约利用土地;(四)保障基础设施、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用地。

第四条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等建设项目依照法律规定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涉及农用地的,建设项目由人民政府批准的,预审工作由该人民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由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所属部门批准的,预审工作由该部门的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五条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预审工作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六条建设单位提出预审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由负责预审工作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受理:(一)申请预审的正式文件;(二)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三)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中应当包含土地利用的章节,内容包括规划选址情况、用地总规模和用地类型、补充耕地资金落实情况等;(四)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拟占用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确定的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土地的,还应当提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第七条负责预审工作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预审申请,应当受理。

对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预审申请,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逾期不通知申请人的,视为受理。

关于建设项目土地预审方面的内容

关于建设项目土地预审方面的内容
规定了建设项目土地预审的基本要求、程序和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要求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城乡规划,并明确了规划部门在土地预审中的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强调了环境保护在建设项目土地预审中的重要性,要求对环境影响进行评估。
技术标准与规范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标准》
01
规定了土地利用现状的分类原则和方法,是进行土地预审的重
案例二:某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土地预审案例
总结词
跨区域协调,生态保护
详细描述
某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土地预审涉及多个地区 ,需要跨区域协调。在审查中,重点考虑了 项目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并提出了相应的生 态保护措施。同时,还就土地利用、征地拆 迁等问题与相关地区进行了充分沟通和协调
,以确保项目顺利进行。
案例三
目的
通过土地预审,对建设项目用地的合 理性、合规性和可行性进行评估,为 项目后续的土地获取、规划审批和建 设实施提供依据。
土地预审的重要性和意义
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土地预审有助于确保建设项目用地符 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促 进土地资源的节约集约利用,避免土 地浪费和不合理开发。
提高项目前期工作质量
是否符合合理用地规模控制标准,是否存在超规模用地的现 象。
用地标准和布局审查
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用地标准和布局要求,如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 等。
是否符合土地使用功能分区和空间布局的要求,是否存在违规占用生态保护红线 等现象。
用地节约集约程度审查
是否采取了节约集约用地的措施,如立体开发、综合利用 等。
监管措施与要求
监管措施
加强对建设项目土地预审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确保土地预审意见的落实和合规使用。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2016年修正)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2016年修正)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2016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11.29•【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68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2001年7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7号发布 2004年10月29日修订 2008年11月12日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11月25日《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6年11月29日)第一条为保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充分发挥土地供应的宏观调控作用,控制建设用地总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是指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依法对建设项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项进行的审查。

第三条预审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二)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三)合理和集约节约利用土地;(四)符合国家供地政策。

第四条建设项目用地实行分级预审。

需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该人民政府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预审。

需核准和备案的建设项目,由与核准、备案机关同级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预审。

第五条需审批的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由建设用地单位提出预审申请。

需核准的建设项目在项目申请报告核准前,由建设单位提出用地预审申请。

需备案的建设项目在办理备案手续后,由建设单位提出用地预审申请。

第六条依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应当由国土资源部预审的建设项目,国土资源部委托项目所在地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受理,但建设项目占用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土地的,委托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受理。

受理后,提出初审意见,转报国土资源部。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制度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制度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制度一.预审法官的组成由市经委、建设局、国土资源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组成项目用地预审组,xx负责人及业务人员各一人,经委负责召开预审会。

二、建设单位在申请初审时应提交以下材料1.项目建议书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3.建设项目用地预审表4.拟用地范围内的镇村总体规划(局部)5.建设项目总平面图(草图)6.地质灾害风险评估等相关材料(医院、化工、液化气站、加油站、居民小区、学校、污水处理、体育馆、大型商场等项目)7.土地使用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三.初审的主要内容1.项目用地是否符合所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符合土地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项目是否符合xx产业政策和土地供应政策。

3.土地利用规模是否符合建设用地控制指标4.土地需求能否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5.项目资金是否落实。

四.预审方法和程序1.乡镇项目服务机构将根据预审申请向国土资源局(行政xx建设用地窗口)提交建设单位所需材料2.国土资源局收到摘要后,向经济社会委员会报告,经济社会委员会在一周内召集预审成员单位进行预审。

3.国土资源局将在两个工作日内将预审结论告知乡镇项目服务机构。

4.乡镇服务机构收到预审结论后,按原建设用地审批程序办理,为建设用地单位提供全程服务。

建设用地预审是建设用地审批申请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是从源头上控制用地面广、促进土地集约利用的重要举措,是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规划、土地利用控制和加强土地利用规划管理的重要手段,是保障建设项目顺利实施的重要举措。

对未办理用地预审手续的建设项目,建设局不予办理选址,经委不予办理立项,国土资源局不予办理建设项目审批手续。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为加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规范用地预审行为,促进建设
项目用地合理利用,维护国家土地资源安全和生态环境,根据《国
土资源管理法》、《城市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是指
在规划审批前,对用地进行可行性论证和评估,确定其适宜建设项
目的过程。

第三章用地预审程序
第一节用地预审申请
1. 用地预审申请人应向当地土地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用地预审申请。

2. 用地预审申请应包括用地预审申请书、用地规划方案和其他
必要的资料。

3. 申请人应对提供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节用地预审审核
1. 土地资源管理部门应在收到用地预审申请后,进行初步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进行受理,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进行退回。

2. 符合条件的申请,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用地预审审核。

3. 用地预审审核应综合考虑用地规划、环境保护、资源利用等
因素,确保用地合理利用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三节用地预审决定
1. 用地预审审核结束后,土地资源管理部门应作出用地预审决定。

2. 用地预审决定应明确用地的用途、面积、条件、期限等内容。

3. 用地预审决定应及时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告。

第四章违法违规处理
对用地预审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土地资源管理部门将
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并对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如有调整或修改,经相关部门审批
后公布,以实际执行为准。

用地预审管理制度

用地预审管理制度

用地预审管理制度根据国家土地管理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用地预审管理制度是指在用地项目确定前,对用地项目进行审查、评估、审核、评估和备案工作的管理制度。

用地预审管理制度的建立旨在保护土地资源,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规范土地利用行为,维护国家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合法权益,推动土地利用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用地预审管理制度的作用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 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通过对用地项目进行审查、评估、审核,及时发现和解决土地利用中存在的问题,规范土地利用行为,有效避免土地资源过度开发和浪费的现象,保护土地资源的永续利用。

2. 保护生态环境。

用地预审管理制度可以对用地项目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和审核,确保用地项目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并提出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生态平衡。

3. 规范土地利用行为。

用地预审管理制度可以强化对土地利用行为的监管与管理,规范企业和个人的用地行为,落实土地资源的管理责任,保障土地资源的公平、公正、公开的利用。

4. 促进经济发展。

用地预审管理制度可以加强对用地项目的审查和审核,确保用地项目的合法性和科学性,提高用地资源的利用效率,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用地预审管理制度的流程包括用地申请、初审、复核、审批、备案等环节。

具体流程如下:1. 用地申请。

申请地块的使用者或开发商首先向相关行政部门提交用地申请文件,包括用地规划方案、环评报告、用地手续等资料。

2. 初审。

相关行政部门对用地申请文件进行初审,包括对用地规划方案的合理性、环评报告的可行性等进行评估,判断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3. 复核。

初审通过后,相关行政部门会进行复核,对用地项目进行综合评估,包括土地利用、环保、规划等方面进行审核。

4. 审批。

通过初审和复核后,相关行政部门会依法对用地项目进行审批,签署用地批准文件,允许用地项目开展施工或建设。

5. 备案。

用地项目完成审批后,需向相关行政部门备案,归档相关资料,监督用地项目的实施过程,确保项目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临时用地管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最新版】

临时用地管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最新版】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深圳市临时用地合同书》,有效期限一年。
法律效力
签订《深圳市临时用地合同书》,方可临时使用土地。
收 费
临时用地租金。
年审或年检
无。
申请表格
申请人提交申请书。
申请受理机关
特区内临时用地管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由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直属分局业务受理窗口受理。
决定程 序
申请人递交申请资料→审批→签订《深圳市临时用地合同书》。
时 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重大复杂的经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
临时用地管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内 容
对因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以及急需的公共服务配套设施需要临时使用土地进行用地预审。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3、《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4、《深圳市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管理规定》
数量及方式
受深圳市年度临时用地供应计划限制。
条 件
1、未列入城市近期建设规划;2、不影响各层次城市规划及建设项目计划的实施;3、不影响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及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实施;4、不会造成生态环境破坏和水土流失。5、不属城市近期建设用地、绿地、广场、城中村(旧村)整体拆建改造范围及近期需要埋设市政管线的路段;
申请材料
1、临时用地申请书(原件1份);2、身份证明材料(个人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单位提交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有授权委托书的提交原件1份。其中,港、澳、台地区及境外的单位和个人,其身份证明须提交按规定进行公证,认证或见证的文件原件1份);3、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核原件);4、对因建设工程施工申请临时用地的,还需提供《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付清地价款证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项目用地总平面图(说明因建设项目需要另行申请临时用地)(复印件各1份,核原件);5、付清土地使用费证明(原件1份)。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办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办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办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公布日期】2022.03.16•【文号】自然资办函〔2022〕455号•【施行日期】2022.03.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办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2〕45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军事设施建设局,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各派出机构,部机关各司局: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规范》(自然资办函〔2021〕2193号),提升报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办理的标准化、规范化水平和审查效率,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调整受理和审查流程(一)受理部政务大厅收到通过网上申报系统上报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材料后即转用途管制司,用途管制司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1.受理。

申报材料符合要求,经部内会审司局审查无意见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审查有意见的,出具《补正告知书》。

申请人30日内提交补正材料经审查无意见,或者审查有意见且再次按期提交补正材料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

2.不予受理。

按照用地预审权限不应由自然资源部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

不需要办理用地预审的,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3.退回。

项目建设依据不充分,或者申报材料存在明显文字、数据、逻辑等错误的,退回予以更正后重新报送。

(二)审查与决定用途管制司做好组织部内会审司局审查和提请部用地会审会审议的各项工作。

对司局会审无意见且经会审会审议认定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出具用地预审意见;对司局会审仍有意见或会审会审议未通过的项目,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采用线下方式办理的涉密项目用地预审,受理和审查流程参照上述流程执行。

江苏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实施办法

江苏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实施办法

江苏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实施办法1. 引言江苏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实施办法旨在规范江苏省范围内建设项目用地的预审管理,确保建设项目用地的合理利用和预审过程的透明、高效。

本文档详细介绍了江苏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的基本原则、预审流程、材料准备及提交、预审结果处理等内容。

2. 基本原则江苏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遵循以下基本原则:•公平公正: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进行预审,确保各建设项目用地申请单位的权益得到保障。

•透明高效:建立健全的预审机制和流程,确保预审过程公开透明,提高预审工作效率。

•知识产权保护:重视知识产权保护,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环境友好:鼓励绿色建筑和可持续发展理念,促进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

3. 预审流程江苏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流程包括以下环节:3.1 受理申请建设项目用地申请单位按照规定的格式,将申请材料提交给江苏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机构。

预审机构将在接到申请后进行初步审查,确保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合法性。

3.2 实地核查预审机构将组织相关专业人员进行实地核查,对申请用地的地理环境、土地利用现状等进行详细调查和评估,以确保用地规划的可行性和合理性。

3.3 技术评审预审机构将对申请用地的技术方案进行评审,包括用地总体规划、建筑设计方案等。

评审主要从用地的合理性、安全性、环境友好等方面进行评估。

3.4 资金评审预审机构将对申请用地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资金规划进行评审,确保项目的可行性和资金的有效利用。

3.5 合规性审查预审机构将对申请用地项目的合规性进行审查,包括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是否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等。

3.6 决策审批预审机构将按照预审结果,进行决策审批。

对符合要求的建设项目用地申请,予以批准;对不符合要求的,提出合理化建议或拒绝批准。

4. 材料准备及提交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单位在申请前需准备以下材料:•申请用地的规划方案•用地位置、面积等相关信息•建筑设计方案•资金来源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其他相关材料申请单位将准备齐全的申请材料提交给江苏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机构,材料提交可以通过电子方式或邮寄方式进行。

建设用地预审、报批所需资料

建设用地预审、报批所需资料

建设用地预审、报批所需资料建设用地预审、报批所需资料(一)、征用土地审批程序一、由使用土地单位向规划国土资源局提出建设用地及建设项目可行性预审申请。

二、规划国土资源局对建设项目可行性进行审查,向用地单位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

三、使用土地单位凭《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向项目管理部门和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立项审批和规划许可手续。

四、用地单位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立项批准文件以及规划、环保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和有关图件等材料向规划国土资源局提出用地申请。

五、属于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建设项目用地,由规划国土资源局审查后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属于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用地,由规划国土资源局审查后拟订供地方案。

属林地的要有林业部门的批准资料。

六、经廉江市政府审核后报湛江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审查,并报湛江市政府审核。

七、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查,并报省政府批准(涉及占用基本农田的,或占用耕地35公顷,其他土地70公顷的,报国务院批准)。

八、省批准后,由市政府对征用土地方案予以公告。

九、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到规划国土资源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十、规划国土资源局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告。

十一、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付清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

十二、规划国土资源局向用地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十三、由规划国土资源局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出让合同或核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有合同样本)。

十四、土地使用者申请土地登记,领取建设用地批准书。

(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须提交的材料: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书;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3、建设项目可行性报告或项目建议书;4、建设项目用地现状图。

(三)、申请用地须提交的材料:1、申请用地报告书二份;2、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核发的《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二份,(但须提供原件核对)和选址蓝线座标图;3、廉江市建设银行存款的资信证明书二份;4、廉江市政府以上计划部门批准项目的立项批准文件二份(一份原件、一份复印件);5、廉江市工商管理部门批准颁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二份(但须提供原件核对);6、法人代表证明书、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各二份;7、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二份(但须提供原件核对);8、1:500或1:1000的蓝色地形图二份;9、重点项目、污染项目还必须提交可行性研究、环保部门评估意见书和消防部门的意见书;(原件)‘10、外资独资项目还须提交外商的身份证;(收复印件但须提供原件核对)11、超越我市审批权限必须上报省政府审批用地,要提交工程规划设计平面图、规划部门核发的《用地规划许可证》(原件)(四)、办理划拨用地手续须提交的资料:1、申请办理划拨用地手续书面内容,内容包括:用地起始时间、权属来源和演变情况以及四邻交界情况等;2、上级主管部门据的证明或其他有关证明文件;3、有关用地的历史资料(包括各类协议、交款单据、法院判决书、征拨地批文、建筑许可证、工税报建书等);4、法人代表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须提交原件核对)5、1:500或1:1000地形图或二份;6、地上有建筑物的,须提供房地产证复印件二份(但须提供原件核对).(五)、办理出让手续须提交的资料:1、办理出让手续的书面报告;2、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二份(须提供原料核对);3、市政府同意批准出让意见或建设用地许可证,收复印件二份(须提供原件核对);4、法人代表证明书、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二份;5、营业执照副本、收复印件二份(须提供原件核对);6、被委托人身份证、收复印件二份(须提供原件核对);7、地上有建筑物,则须提供房产证收复印件二份(须提供原件核对)。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74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74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7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部有关直属单位,机关各司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以下简称用地预审)制度实施以来,在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加强土地政策与产业政策的协同配合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有力地促进了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落地,促进了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促进了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有效落实。

但是,随着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和投资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用地预审工作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预审内容有待进一步深化,与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以及建设用地审批、供应之间的衔接有待进一步加强,跟踪监管有待进一步强化。

为了适应深化改革和规范管理的需要,经研究,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用地预审工作通知如下:一、切实发挥用地预审的前置把关作用(一)严格执行用地预审相关法律政策规定。

用地预审是《土地管理法》确立的一项基本管理制度,是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严格土地用途管制的一项基本政策工具,也是国家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的必要环节。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明确要求:“项目建设单位向发展改革等部门申报核准或审批建设项目时,必须附国土资源部门预审意见;没有预审意见或预审未通过的,不得核准或批准建设项目”。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2号,以下简称《预审办法》),对用地预审的依据、内容、程序和效力等作出了全面系统的规定。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必须进一步提高对用地预审工作必要性和重要性的认识,坚持依法行政,严格预审管理,确保用地预审制度真正落实。

(二)深化对用地预审内容的实质性审查。

按照深化土地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进一步做好用地预审与建设用地审批内容的衔接,既避免重复审查、提高审批效率,又更好地发挥用地预审的前置把关作用。

要加强对预审内容的实质性审查,进一步做好对拟建项目选址、用地规模、占地类型、补充耕地初步方案等内容的审查,确保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各项政策要求的落实;强化对建设项目征地补偿费标准的审查,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矿山项目等土地复垦资金落实情况的审查,促进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和生态环境保护。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规范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提高用地利用效率,保障国家生态环境和资源安全,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管理工作,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申请、审批、备案等程序;2. 用地指标的分配、调整、补充等事项;3. 管理实施过程中的监督和检查。

三、主体责任1.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2. 地方政府负责加强对本地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3.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法定程序申请用地,提供真实有效的材料,并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用地预审工作。

四、申请流程建设单位应当填写并提交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附上相关证明材料等,经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后,按照程序决定是否进行用地预审。

五、审批程序1. 国土资源部门根据用地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依法相关文件,进行审查;2. 通过专家评审会议,形成审查意见;3. 国土资源部门依据审查意见,做出用地预审决定,告知申请单位。

六、用地指标分配根据国家土地规划要求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指导,分配合理的用地指标,确保用地利用效率和生态环境保护。

七、监督检查1.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工作实行定期检查制度,发现问题及时整改;2. 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确保用地预审工作的规范实施。

八、附则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有其他规定,以该规定为准。

以上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内容,建议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地方政府及建设单位严格遵守执行。

关于建设项目土地预审方面的内容

关于建设项目土地预审方面的内容
审查建设用地的地类,包括土地用途、使用年限、土地使用条件等方面,确保用 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建设项目用地规模和布局审查
审查建设项目的用地规模是否合理,是否符合国家有关用地 标准的规定。
审查建设项目的用地布局是否科学、合理,是否有利于提高 土地利用效率。
建设项目用地节约集约程度审查
评估建设项目的用地节约集约程度,是否充分利用土地资 源,避免浪费。
关于建设项目土地预审方面 的内容
汇报人: 2023-12-28源自目录• 建设项目土地预审概述 • 建设项目土地预审的审查内容 • 建设项目土地预审的审批权限
和程序 • 建设项目土地预审的监管和法
律责任 • 建设项目土地预审的未来发展
趋势和展望
01
建设项目土地预审概述
定义与目的
定义
建设项目土地预审是指对建设项目用 地进行预先审查,确保项目符合土地 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使用标准,并核 定用地面积的一项工作。
鼓励采用节地技术和模式,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促进土地 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建设项目用地地质灾害影响评估
对建设项目的用地进行地质灾害影响 评估,确保建设项目不会引发或加剧 地质灾害。
对可能存在地质灾害隐患的区域进行 监测和预警,保障建设项目的安全和 可持续发展。
03
建设项目土地预审的审批权限 和程序
审批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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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审查和踏勘结果,作出是否通过用地预 审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如需修改或完善申请材料,申请人应当按照要求进行修改或完善,并 重新提交申请。
审批时限和告知承诺制
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建设项目用 地预审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概述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是指对建设项目用地的实际情况进行初步核实和评估的活动,旨在确认是否具备用地条件,为后续土地使用权出让、用地审批和工程建设打下基础。

本文将介绍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相关内容。

目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促进城市规划和建设的科学化、合理化,避免建设中出现用地难题或项目违法违规等问题,保证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

预审程序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程序主要分为三步:第一步:资料审核在项目申请材料到齐后,经评审机构组织专业鉴定、审核人员对资料进行审核。

主要目的是确定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完整、真实、准确。

如果资料齐全、无误,则继续进行第二步。

第二步:实地考察组织相关专业人员对用地进行实地勘测和了解,确认用地现状、自然地形、地貌、土壤、植被、地质和环境等情况,同时对建设方案作出初步评估,确定用地是否符合法律、规划和技术标准规范,评估用地是否具有可持续发展的潜力,以及方案的可行性等。

实地考察是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关键步骤。

第三步:评审意见根据实地考察结果,评审机构对该项目提出预审意见,包括项目的用地是否合理,建设规模是否符合城市规划,环保等问题是否得到妥善解决。

评审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预审合格或不合格意见,或提出建议修改意见。

同时,评审意见应在规定时间内送达建设单位并抄送有关部门和单位。

预审内容用地位置与现状用地位置与现状是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重点,主要包括用地地址、用地总面积、用地的用途、现有建筑的数量、规模和状态等。

此外,还需考虑用地的地段位置、周边环境、交通状况、公用设施等问题,对是否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进行初步判断。

用地是否能满足规划要求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另一个重要内容是对用地是否满足城市规划要求进行判断,如用地性质、用途、建筑高度、绿化配比等方面是否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以及用地是否需要变更、调整或改进等。

用地环境与土地状况对用地的环境与土地状况进行评估,主要包括用地地形、地貌、土质情况、水文地质条件、植被、盐碱状况、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等方面,以确定用地的适宜性和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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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相关规定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是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依法对项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项所进行的审查。

为保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充分发挥土地供应的宏观调控作用,控制建设用地总量,2004年10月国土资源部发布《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2004年第27号令),提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机器实施条例,以及《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要求,依法实施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制度,规定土地预审是项目审批、核准必经的前置性审查程序。

《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要求,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没有农用地专用计划指标的建设项目,不得通过项目用地预审。

预审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
合理和集约利用土地;
符合国家供地政策。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程序:
申报:由建设单位向有权预审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预审申请;
受理:收到预审申报材料后,对报件材料进行程序性审查,即审查材料是否齐全;
审查:按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的规定,对项目用地情况进行审查或初步审查并编写项目预审报告。

预审报告将征求有关
职能部门的意见,在规定的时间内对有关职能部门意见提出处理办法并进行汇总;
批复:负责预审的争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向项目单位出具预审批复意见。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主要内容
建设项目用地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符合,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
建设项目用地标准和宗日规模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初步方案是否可行,资金是否有保障;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的修改方案、项目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文件有效期为二年。

土地预审意见
预审意见应当包括对土地预审内容的结论性意见和对建设用地单位的具体要求。

预审意见是对建设项目进行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必备文件,并作为初步设计阶段用地标准和规模控制的重要依据。

已经预审的项目,如需对土地用途、建设项目选址等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当重新申请预审。

未经预审或者预审未通过的,不得偏转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
不得办理供地手续。

申请土地预审所需申报材料
其区国土资源局项目用地预审请示或初审意见;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
项目用地单位预审的申请报告正式文件;
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划、计划的文件或证明材料。

或发改委等部门出具同意建设项目开展前期工作的文件,或发改委等部门的核准、备案、批转立项文件;
有资质单位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方案;
具有丙级以上测绘资质单位出具的勘测定界技术报告;
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拟选址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内,提交地质灾害微香型评估报告;
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证明材料;
建设项目单位提供的征地补偿费和补充耕地资金(占用耕地的项目)列入预算的相关材料。

相关图件资料(现状图、规划图、勘测定界图和补充耕地位置图等);
其他相关材料。

说明:国土资源部预算的需6套,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预审的需3套,市国土资源预审的需3套。

预审受理审查20日内完成,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确认的预审意见,以实际配文号时间为准。

预审文件有效
期为两年。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流程图见下:
征用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用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
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征用林地的根据国家林业局制定的《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办理有关手续。

并按照《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向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预缴森林植被恢复费。

建设项目占用耕地必须补充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开垦不符合要求的,应按照要求足额落实耕地开垦费资金,切实做到占补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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