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担保合作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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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贷款担保合作协议
协议编码:年第号
贷款担保合作协议
甲方(县级行社全称):
地址: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乙方:
地址: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开户行及账户: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就信贷业务担保事宜,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利、守信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合作,并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声明与承诺
双方共同声明与承诺如下;
1.双方均已取得签署本协议、履行本协议约定义务的资格与授权,签署本协议符合甲乙双方各自的规章制度与各自监管部门的监管要求。
2.在合作过程中,双方承诺本着诚实信用、互惠互利的原则,相互协助,相互配合,共同培育市场,发展业务。
3.双方承诺保守在合作过程中获知的商业秘密,不对外泄漏或不正当地使用。
4.如因任何一方违背上述承诺之一项或多项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违背承诺方愿意赔偿因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第二条合作事项与额度
甲方向符合借款条件的借款人发放贷款。同时,担保公司对单个被担保人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在任何时点上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对单个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在任何时点上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5%;对单个被担保人债券发行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在任何时点上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30%。担保公司实收担保保证金放大倍数原则上不超过5倍,同时担保公司的担保责任总余额或授信总额不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
第三条担保范围
【省、市(县)】范围内依法设立、合法、合规经营的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经济组织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均属于信贷担保业务的对象。
第四条担保业务种类
甲乙双方担保合作业务种类包括:
1.中小企业融资类贷款担保(□短期流动资金贷款□短期固定资产贷款)
2.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经营性贷款担保(□生产经营性农户贷款□生产经营性城户贷款□个体工商户贷款)
3.个人消费类贷款担保(□购房□购车□信用卡授信额度担保□其他消费贷款担保)
4.符合条件的为其他融资性担保公司提供的再担保(□再担保)
第五条担保方式
乙方向甲方提供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六条担保保证金、最高担保额度
1.乙方在甲方辖属行社开立一般结算账户、账号
金。
2.在担保的每笔贷款逐期偿还后,经双方确认,乙方可减少相应的保证金或将相应的保证金及存款作为甲方新发放的贷款的担保。乙方在甲方保证金专户内资金任何时点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10%。
第七条担保责任范围
乙方以在甲方开立的保证金专户中的保证金提供质押担保。乙方保证上述保证金专用账户中的保证金不存在权属争议。乙方承担担保贷款风险责任的范围包括债务的本金、利息、复利、罚
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乙方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律师费)第八条担保业务代偿
1.担保贷款在每月21日前不能按时偿还利息或到期不能按时归还,乙方按第五条承担代偿义务,甲方有权直接从乙方在甲方处开立的任何账户中划扣,划扣不足部分由乙方继续按保证合同约定履行保证责任。如乙方开立于甲方处账户余额不足以达到双方约定的保证金比例的要求,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5个工作日内及时补充。
2.乙方代偿后,就代偿部分自动取得对借款人的追偿权利,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行使对借款人的追偿。
第九条甲方权利与义务
甲方的义务:
1.在同意贷款业务后,与借款人签订贷款合同,与乙方逐笔签订保证合同,办理贷款相关手续。
2.向乙方提供担保业务欠款客户名单及欠款情况。
3.协助乙方处理追偿事宜。
甲方的权利:
1.有权向乙方及关联企业了解乙方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及对外担保等情况。
2.当乙方出现重大变更或重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法定代表人变更公司兼并、合并、分立、联营、产权变动、涉及重大诉讼等)时,有权要求乙方增加保证金金额或增加提供其他担保。
3.有权按照本协议及保证合同约定,要求乙方承担连带保证
责任。
4.有权向有关征信系统提供信息,乙方违约影响甲方债权实现时,有权通过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布其违约信息,并追究其违约责任。
5.如本合同约定的保证金账户被司法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冻结,而乙方未提供其他甲方认可的担保的,甲方有权从乙方在甘肃省农村信用社系统内开立的任意账户上划收相应款项。
第十条乙方权利与义务
乙方的义务:
1.向甲方提供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作出的同意提供担保的决议。
2.在甲方处开立结算账户及保证金账户。
3.就借款人的贷款与甲方逐笔签订保证合同,并根据本协议及保证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督促借款人履行还款义务。
5.当发生重大变更或重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法定代表人变更、公司兼并、合并、分立、联营、产权变动、涉及重大诉讼、对外大金额赔付等)时,及时通知甲方,并根据甲方要求,及时增加保证金金额或增加提供其他担保。
6.乙方保证不擅自划转或以任何方式挪用、非法占有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
7.乙方应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依据与甲方的合作协议,逐年按当年担保费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从经营
收入中按年末与甲方合作的担保责任余额的1%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担保赔偿准备金累计达到当年担保责任余额10%的,实行差额提取。分别用于冲抵担保正常的经营亏损、代偿支出和弥补担保呆账损失。
乙方的权利:
1.有权向甲方了解借款人的还款情况,尤其是欠款情况。
2.乙方为各笔贷款提供的连带保证期间应分别计算,自每笔贷款发放之日起至贷款合同约定的最后一次还款履行期届满之日,若甲方依约定宣布贷款提前到期的,自贷款提前到期之日起两年止。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3.以下情形下乙方应承担连带责任保证:(1)借款人未按照贷款合同约定履行任何一期还款义务;(2)甲方按照贷款合同约定宣布贷款提前到期;(3)本协议或保证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保证期间内,如贷款合同由于国家利率政策调整而执行新利率的,甲方无须征得乙方同意进行自动调整,但需通知乙方。
第十一条债权转让条款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
1.在甲方认为必要的情况下,可将债权转让给乙方。当甲方将债权转让给乙方时,乙方同意接受转让的债权,受让的价格不低于借款人所欠贷款本金、利息、逾期罚息、违约赔偿金、实现债权费用之和。
2.本条有关债权转让的约定不因保证条款的无效、可撤销而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