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1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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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主要区别
●(1)劳动关系的客体是劳动力,而劳务关系 的客体是劳务。 (2)劳动力要与其它生产要素相结合才可以 进行生产,劳动关系是一种劳动组织关系; 劳务关系中,劳务提供者直接提供的是作为 产品的劳务,故不可能成为劳务接受方的成 员,而只能是独立于劳务接受者之外的主体。 (3)工资是劳动力再生产费用,劳务费则是 经营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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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王某是甲企业的技术员,由于其技术好,在当地 同类型的企业中有一定的知名度。1998年春节期间, 当地的乙公司请其帮助维修机器设备。在劳动过程 中,不慎从梯子上摔下,造成重伤。在治疗过程中, 在王某是否应享受工伤待遇的问题上,王某与乙公 司产生了分歧。王某认为,自己是为乙企业服务过 程中出的事故,应当属于工伤,乙公司应按照工伤 保险的有关规定,给予其工伤待遇;而乙公司认为, 王某与其公司之间是劳务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 王某不应当享受工伤待遇。造成伤害的原因是由于 其本人不谨慎造成,应当由其本人承担主要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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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的具体范围:
(1)各类企业的劳动关系和个体经济组 织中形成的劳动关系是劳动法规范调整 的主要对象。
(2)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通 过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建立的劳动关 系
(3)其它的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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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劳动法调整与劳动关系具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 关系
1.劳动力管理方面的关系 2.劳动力配置服务方面的关系 3.社会保险方面的关系 4.工会活动方面的关系 5.监督劳动法律执行方面的关系 6.处理劳动争议方面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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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未及时续订或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能 否随时终止?
●对于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一直存在一个误区: 认为不签订劳动合同对自己有利,可以随意终止
事实劳动关系。 ●对于事实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规定: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 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 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仍然 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除按照以上规定 支付二倍的工资外,还应当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 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八章 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 ● 第一节 劳动法的概念及调整对象
●一、劳动法的概念
调整劳动关系和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 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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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劳动法的调整对象
●(一)劳动法调整狭义劳动关系 ★狭义劳动关系具备以下几方面特征: (1)劳动关系的主体,一方是劳动者(劳动 力所有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劳动力使 用者)。 (2)劳动关系与劳动有着密切的联系,即劳 动关系产生于劳动过程之中。 (3)劳动关系兼有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双 重性质。 (4)劳动关系具有纵向关系(隶属关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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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事实劳动关系
虽然在劳动法调整范围内但不符合法定模式的 劳动关系, ★劳动法律关系和事实劳动关系尽管都在劳动 法调整范畴内,但二者具有不同的法律属性: (1)劳动法律关系是符合法定模式的劳动关 系;事实劳动关系则完全或部分不符合法定 模式,尤其是缺乏劳动法律关系赖以确立的 法律事实的有效要件,如未签订劳动合同或 劳动合同无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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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劳动法律关系 一、劳动法律关系的概念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依据劳动法律规范 所形成的实现劳动过程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或者说, 是劳动法调整劳动关系所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是按照劳动法的具体要求形成的,体现着蕴含于
劳动法中的国家意志;
★是双方当事人意志协调的产物,其运行过程由双
方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体现着双方当事人的共同意 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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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律关系和事实劳动关系具有不同的法律属
性:
(2)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权利义务,是双 方当事人所预期和设定的;事实劳动关系的 双方当事人之间虽然存在一定的权利义务, 但这一般不是双方当事人所预期的,更不是 由双方当事人所设定的。
(3)劳动法律关系由法律保障其存续;事实 劳动关系如果不能依法转化为劳动法律关系, 就应当强制其终止,但事实劳动关系中的劳 动者利益仍然受劳动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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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案例:小王2004年大学毕业后与北京宏成公 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工作岗位为 财务经理,约定岗位工资4000元/月。2007 年6月30日合同到期后,双方均没有提出续 订劳动合同,但是一直保持劳动关系至2007 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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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0月26日,宏成公司准备缩减人员, 发现小王的劳动合同到期后没有续签,就书 面通知其双方的劳动关系将于2007年10月 31日终止。小王经咨询劳动法专业人士后认 为双方已经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根据北京市 的规定,双方至少还应签订为期一年的劳动 合同;但宏成公司则认为双方当时没有劳动 合同,可以随时终止劳动关系。
★国家意志处于首位,当事人意志不得违反国家意
志,并且只能在符合国家意志或国家意志允许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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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已纳入劳动法调整范围,并
且符合法定模式的劳动关系,才为 劳动法律关系。
★虽然在劳动法调整范围内但不符
合法定模式的劳动关系,则只能作 为事实劳动关系而存在。
★劳动法律规范是劳动关系成为劳动法律关系的依
据,按照劳动法律规范缔结劳动关系则是劳动关系 成为劳动法律关系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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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一般按月支付,而劳务费一般一次性支 付,即使按时计费的劳务,其劳务费极少以月 为单位支付。 ☺上述理论上的区别在实践中对判别劳动关系 与劳务关系的意义有时不够显著,往往需要结 合劳动合同书、工作证、职工名单、工资条、 工资存折等证据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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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某企业之间是劳务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 理由有以下几点:
(1)从王某提供劳动的内容来看,王某为乙 公司检修机器设备,是短期的、一次性的劳 动服务行为,双方的关系不是具有稳定性的 劳动关系; (2)从王某与乙公司的在劳动中的关系来看, 王某在劳动过程中,不需要遵守乙公司的内 部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双方在劳动过程中 是平等的协作关系; (3)王某的行为是属于技术人员业余时间在 外兼职的行为,其实质是提供有偿的技术服 务。王某没有成为乙公司员工中的一员,以 乙公司员工的身份提供劳动。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主要区别
●(1)劳动关系的客体是劳动力,而劳务关系 的客体是劳务。 (2)劳动力要与其它生产要素相结合才可以 进行生产,劳动关系是一种劳动组织关系; 劳务关系中,劳务提供者直接提供的是作为 产品的劳务,故不可能成为劳务接受方的成 员,而只能是独立于劳务接受者之外的主体。 (3)工资是劳动力再生产费用,劳务费则是 经营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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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王某是甲企业的技术员,由于其技术好,在当地 同类型的企业中有一定的知名度。1998年春节期间, 当地的乙公司请其帮助维修机器设备。在劳动过程 中,不慎从梯子上摔下,造成重伤。在治疗过程中, 在王某是否应享受工伤待遇的问题上,王某与乙公 司产生了分歧。王某认为,自己是为乙企业服务过 程中出的事故,应当属于工伤,乙公司应按照工伤 保险的有关规定,给予其工伤待遇;而乙公司认为, 王某与其公司之间是劳务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 王某不应当享受工伤待遇。造成伤害的原因是由于 其本人不谨慎造成,应当由其本人承担主要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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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的具体范围:
(1)各类企业的劳动关系和个体经济组 织中形成的劳动关系是劳动法规范调整 的主要对象。
(2)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通 过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建立的劳动关 系
(3)其它的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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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劳动法调整与劳动关系具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 关系
1.劳动力管理方面的关系 2.劳动力配置服务方面的关系 3.社会保险方面的关系 4.工会活动方面的关系 5.监督劳动法律执行方面的关系 6.处理劳动争议方面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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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未及时续订或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能 否随时终止?
●对于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一直存在一个误区: 认为不签订劳动合同对自己有利,可以随意终止
事实劳动关系。 ●对于事实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规定: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 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 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仍然 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除按照以上规定 支付二倍的工资外,还应当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 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八章 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 ● 第一节 劳动法的概念及调整对象
●一、劳动法的概念
调整劳动关系和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 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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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劳动法的调整对象
●(一)劳动法调整狭义劳动关系 ★狭义劳动关系具备以下几方面特征: (1)劳动关系的主体,一方是劳动者(劳动 力所有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劳动力使 用者)。 (2)劳动关系与劳动有着密切的联系,即劳 动关系产生于劳动过程之中。 (3)劳动关系兼有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双 重性质。 (4)劳动关系具有纵向关系(隶属关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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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事实劳动关系
虽然在劳动法调整范围内但不符合法定模式的 劳动关系, ★劳动法律关系和事实劳动关系尽管都在劳动 法调整范畴内,但二者具有不同的法律属性: (1)劳动法律关系是符合法定模式的劳动关 系;事实劳动关系则完全或部分不符合法定 模式,尤其是缺乏劳动法律关系赖以确立的 法律事实的有效要件,如未签订劳动合同或 劳动合同无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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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劳动法律关系 一、劳动法律关系的概念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依据劳动法律规范 所形成的实现劳动过程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或者说, 是劳动法调整劳动关系所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是按照劳动法的具体要求形成的,体现着蕴含于
劳动法中的国家意志;
★是双方当事人意志协调的产物,其运行过程由双
方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体现着双方当事人的共同意 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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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律关系和事实劳动关系具有不同的法律属
性:
(2)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权利义务,是双 方当事人所预期和设定的;事实劳动关系的 双方当事人之间虽然存在一定的权利义务, 但这一般不是双方当事人所预期的,更不是 由双方当事人所设定的。
(3)劳动法律关系由法律保障其存续;事实 劳动关系如果不能依法转化为劳动法律关系, 就应当强制其终止,但事实劳动关系中的劳 动者利益仍然受劳动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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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案例:小王2004年大学毕业后与北京宏成公 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工作岗位为 财务经理,约定岗位工资4000元/月。2007 年6月30日合同到期后,双方均没有提出续 订劳动合同,但是一直保持劳动关系至2007 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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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0月26日,宏成公司准备缩减人员, 发现小王的劳动合同到期后没有续签,就书 面通知其双方的劳动关系将于2007年10月 31日终止。小王经咨询劳动法专业人士后认 为双方已经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根据北京市 的规定,双方至少还应签订为期一年的劳动 合同;但宏成公司则认为双方当时没有劳动 合同,可以随时终止劳动关系。
★国家意志处于首位,当事人意志不得违反国家意
志,并且只能在符合国家意志或国家意志允许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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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已纳入劳动法调整范围,并
且符合法定模式的劳动关系,才为 劳动法律关系。
★虽然在劳动法调整范围内但不符
合法定模式的劳动关系,则只能作 为事实劳动关系而存在。
★劳动法律规范是劳动关系成为劳动法律关系的依
据,按照劳动法律规范缔结劳动关系则是劳动关系 成为劳动法律关系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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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一般按月支付,而劳务费一般一次性支 付,即使按时计费的劳务,其劳务费极少以月 为单位支付。 ☺上述理论上的区别在实践中对判别劳动关系 与劳务关系的意义有时不够显著,往往需要结 合劳动合同书、工作证、职工名单、工资条、 工资存折等证据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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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某企业之间是劳务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 理由有以下几点:
(1)从王某提供劳动的内容来看,王某为乙 公司检修机器设备,是短期的、一次性的劳 动服务行为,双方的关系不是具有稳定性的 劳动关系; (2)从王某与乙公司的在劳动中的关系来看, 王某在劳动过程中,不需要遵守乙公司的内 部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双方在劳动过程中 是平等的协作关系; (3)王某的行为是属于技术人员业余时间在 外兼职的行为,其实质是提供有偿的技术服 务。王某没有成为乙公司员工中的一员,以 乙公司员工的身份提供劳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