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气空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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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领空主权

2.1 领空主权

国家不能滥用领空主权 ——应避免对民用航空器使用武器
1944年《芝加哥公约》第3条分条(1984年 ICAO第25届非常大会通过):
1、各缔约国承诺,各国必须抑制向飞行中的民用 航空器诉诸武器(should refrain from use of weapons),如果进行拦截必须不危及航空器上的 人员生命和航空器安全。
领空主权的行使和限制
1)国家不能滥用领空主权——应避免对民用航 空器使用武器
2)航空刑法上——航空器登记国管辖权对领空 主权的限制
3)国家航空器豁免权对领空主权的制约 4)航空器“过境通行权”和“群岛海道通过权”
对领空主权的制约
国家不能滥用领空主权
外国航空器入侵,是指任何外国航空器未经 一国准许,非法进入该国领空的行为。
一、空气空间
空间
空气空间
外层空间
航空
航天
空气空间法 (air space law)或 称航空法(air law)
外层空间法 (outer space law)
“国际空间法” (international space law)
一、空气空间
空气空间:AIR SPACE,通常称 “空域”,是航空器运行的活动场所。
1983年9月1日大韩航空公司空难
应韩国和加拿大的请求,国际民航组织于1983 年9月15日至16日在蒙特利尔举行了特别理事会, 通过了谴责苏联的决议。
该决议宣称,在任何情况下,都绝对不能 允许击落民用航空器。 决议敦促国际民航组织秘书长调查和报告 该事件的内容。 同时,为防止类似事故的再度发生,提出 修正《芝加哥公约》及其附件。
-“无害通过”通常只适用外国商船和从事商业 目的的政府船舶;对于外国军舰要通过一 国领海,一般须事先经该国批准或通知该 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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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际民航安全制度
• 危害国际民用航空安全的犯罪行为主要是航 空领域的犯罪行为如劫持飞机,破坏飞机和 机场安全设施。 • 国际社会相应地缔结了《东京公约》、《海 牙公约》、《蒙特利尔公约》及《补充蒙特 利尔公约》、1991年《关于注标塑性炸药以 便探测的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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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行为23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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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调查小组没有找到证据证明: • (1)驾驶员已知道飞机偏离航线; • (2)偏离航线是有预谋的。调查小组假设驾 驶员没有正确调整“习惯航线系统”(INS Inertial Navigation System),由于不够 注意和缺乏警惕使飞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不自觉地偏离航线达 5个半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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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调查报告还附上了苏联的“初步调查报告”。该报 告指出了以下几点: • (1)KAL007号飞机侵犯苏联边境;(2)苏联是在该飞 机终止飞行之后才知道它是韩国飞机的;(3)苏联证 实该飞机在起飞前曾与美国侦察机RCl35和地球轨道 卫星Ferret—D接头,使该机的起飞时间比原定的时 间延误了40分钟。苏联认为该机是故意闯入其领空 的,因为:①该机偏离航线500公里;②驾驶员未利 用上雷达,“否则他早该知道飞机进入的地方;③ 美国和日本一直监控着该飞机飞行,但没有通知驾 驶员飞机已进入苏联领空;④该飞机没有接到苏联 的拦截警告;⑤该飞机已进入苏联的战略禁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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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调查报告: • 1、该客机的驾驶员证件齐全、在从阿拉斯加安卡 雷奇起飞时,一切必要的航行和电子系统正常, 准时起飞,预计可按时到达汉城。韩国在当地时 间6时命令该飞机按计划的航线飞行,从起飞到降 落全程飞行时间7时53分。 • 2、该机在起飞后不久就偏离了指定的航线,后来 继续向北偏离,终于进入苏联领空。苏联认为这 是对它领空的侵犯,苏联军用飞机曾两次对它拦 截。出事时,该机偏离指定航线以北300海里。

第九章 空间法

第九章 空间法
• 1919年10月3日签定的《空中航行管理公约》 • 1928年2月20日签定的《泛美商业航空国际公约》 • 1929年签定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 • 1944年12月7日签定的《国际民用航空公约》 • 1952年9月11日签定的《统一航空器对地面上第三者造成
损害的某些规则的公约》
第一节 概 说
• 公约要求各国制造塑性炸药时加添 “可探测物质”,使之成为“注标 塑性炸药”,(marking of plastic explosive)具有可探测性。《公约 》规定,各缔约国应采取必要和有效的措施,在其领土上禁止和阻止 生产、进口或出口非注标塑性炸药,对于储存和交换非注标塑性炸药 应采取必要措施予以严格和有效地管理,以防止恐怖分子利用难以探测 的塑性炸药进行恐怖活动,而危及民用航空以及生命、财产的安全。
• 韩国、美国和日本起初在事故发生的海上进行搜索及救援活动,但没 有任何结果。于是,便着手搜索飞机的残骸及牺牲者的遗体和遗物以 及飞机的“黑匣子”。前苏联阻挠这些国家接近萨哈林岛近海,并且 自已进行了搜索作业,经过搜索搜集到了飞机的残骸和牺牲者的物品 ,并将其转给韩国,但是始终没有找到“黑匣子”,因此,查明事故
都享有充分的主权权利,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自保权 管辖权 管 理权 支配权。
国家领土上空的法律地位
• 《芝加哥公约》承认每个国家对其领土上空享有完全的和排他的主 权。各缔约国的领空主权为:
• 设立空中“禁区”(prohibited area)。缔约国为了军事需要和公共安 全的理由,得指其领陆或领水的上空为禁区,禁止其他缔约国的航 空器飞过。
航空器
• 完全自由论 • 有条件自由论 • 海洋比拟论 • 国家主权论 • 有限主权论
国家领土上空的法律地位

空间法

空间法

第六章:空间法•概述•空间法的概念、空间法的历史发展、外层空间与空气空间的界限•空气空间法•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国际航空制度、空中劫持的法律问题•外层空间法•外层空间的概念、外层空间的法律地位、外层空间活动的法律原则、外层空间活动的法律制度、地球静止卫星轨道的法律地位问题第一节:概述•一、空间法的概念•空间法是指调整国家之间利用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而产生的各种关系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空间法分为空气空间法(航空法Air law)和外层空间法(Law of outer space)。

•Space Law 大都译作“空间法”或“航天法”,在国际法学界有两种含义,一是包括航空法和外层空间法,另一则专指外层空间法。

因此,“空间法”一词作广义和狭义的理解。

广义的“空间法”包括航空法和外层空间法,狭义的空间法仅指外层空间法。

二、空间法的历史发展•(一)空气空间法的历史发展•1870年法国内政部长乘气球从巴黎越城而出调集军队,轰动整个欧洲。

于是人类开始对空气空间的重要性有了认识。

•20世纪初,飞机的发明和发展,致使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引起人们广泛的重视。

•1919年10月13日签订《巴黎航空公约》,这是世界第一个关于航空的国际协定。

•1944年12月7日在芝加哥签订了《国际民用航空公约》。

(一)空气空间法的历史发展(续1)•除前述两公约外,国际社会还签订了下述公约:•1928年2月20日在哈瓦那签订《泛美航空公约》;•1929年10月12日在华沙签订《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1952年9月11日在罗马签订《统一航空器对地面上第三者造成损害的某些规则的公约》;•1963年在日本东京签订《关于在航空器内的犯罪和其他某些行为公约》;1970年在海牙签订《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公约》。

1971年9月23日在蒙特利尔签订的《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器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

•航空法作为现代国际法的一个新分支已经确立。

空气空间法的法律地位是什么

空气空间法的法律地位是什么

空气空间法的法律地位是什么空气空间在法律上可以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是国家领空;另一部分是国家领空以外的空气空间,它是各国自由航行的空间;国家领空是国家主权支配下的空间。

空气空间法的法律地位是什么?下面,我整理了有关法律知识,供大家学习参考。

空气空间法的法律地位是什么
(1)国家领空的地位
国家领空是国家的领陆和领水之上的空气空间,是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国家对它有完全的排它的主权,它包括国家对领空资源排它的占有、使用、处分权和对领空及其内的人、物、事的管辖权。

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
1、领空资源的开发利用;
2、制定航空法律规章;
3、保留国内载运权;
4、设立空中禁区。

(2)领空以外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
它是指公海、南极和各国专属经济区之上的空气空间,它不属于任何国家的管辖范围,各国有自由飞行权,但要遵守有关的国际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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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气空间法

空气空间法

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
第一,完全自由论。这一学说主张,空中完全自由,认 为空气空间和公海一样是开放的,完全自由的。 第二,有条件自由论。这一学说主张原则上空气空间 是开放的和完全自由的,但国家享有自保权。必要时, 国家对其领土上空有进行干预的权利。比如,国家为了 保障其本国的利益,可以制订各种航空规则,在其领空 飞行的航空器必须遵守。 第三,海洋比拟论。此学说把空间与海洋相类比,像 海洋分为公海和领海一样,空间也分为公空和领空,一 国对空主权只能向上延伸一定的高度,超过此高度应该 是无主的和自由的,但领空有多高,说法不一。
设定特殊区域的要求
国家设置特殊区域时,应当遵循国际航空法规 国家设置特殊区域时 应当遵循国际航空法规 定的要求. 定的要求 特殊区域的范围和说明应当合理,以免空中航 特殊区域的范围和说明应当合理 以免空中航 行受到不必要的阻碍. 行受到不必要的阻碍 特殊区域的说明及其变更应当公布,尽快通知 特殊区域的说明及其变更应当公布 尽快通知 各缔约国及国际民用航空组织. 各缔约国及国际民用航空组织 关于禁区的规定,对本国和外国从事同样性质 关于禁区的规定 对本国和外国从事同样性质 的飞行的民用航空器不得有区别对待,在非常 的飞行的民用航空器不得有区别对待 在非常 情况下或在紧急时期内,一国关于暂时限制或 情况下或在紧急时期内 一国关于暂时限制或 禁止航空器在其全部或部分领土上空飞行的禁 应不分国籍使用于所有其他国家的航空器. 令,应不分国籍使用于所有其他国家的航空器 应不分国籍使用于所有其他国的基本规则的公约 1919年10月13日在巴黎签订的《巴黎航空公 日在巴黎签订的《 年 月 日在巴黎签订的 是世界上第一个关于航空的国际协定。 约》是世界上第一个关于航空的国际协定。 1928年2月20日在哈瓦那签订了《泛美航空公 日在哈瓦那签订了《 年 月 日在哈瓦那签订了 约》; 1944年12月7日在芝加哥签订了《国际民用航 日在芝加哥签订了《 年 月 日在芝加哥签订了 空公约》。(我国1974年2月15日承认该公约) 》。(我国 日承认该公约) 空公约》。(我国 年 月 日承认该公约

第六七章 空间法

第六七章  空间法

第二节 外层空间法
• 8.空间物体的登记原则。 • 为确定空间物体的所有权、管辖控制权等, 发射国要进行登记,并公开其活动的性质、 进行状况、地点及结果。 • 9.保护空间环境原则。 • 10.国际合作原则。
第二节 外层空间法
• 三、外层空间活动的法律制度 • (一)登记制度 • 发射到外空的空间物体必须在一个发射国 登记。 • 若一个空间物体有两个以上发射国,应由 各该国共同决定由其中哪一个国家登记该 空间物体。
历 有的苏 史 模联 意 厘型第 义 米,一 的 ,虽颗 成 却然人 就 是直造 具径卫 有只星 55 东 方 红 一 号
第二节 外层空间法
• 一、概说 • (一)外层空间的概念 • 外层空间法,是指调整人类探测和利用外 层空间活动国际法规范的总称。
第二节 外层空间法
• (二)外层空间法的渊源 • 1.主要渊源是国际条约:1966年“外层空 间条约”;1968年“营救协定”;1971年 “赔偿责任公约”;1974年“登记公约”; 1979年“月球协定”。 • 2.外层空间的另一个渊源是联合国组织等有 关国际组织的决议。
航 空 安 全 公 约
海牙公约
蒙特利尔 公约
蒙特利尔 公约议定书
第一节 空气空间法
• 四、责任体制 • 华沙体制是国际航空运输中规定承运人责 任原则的法律体系。 • 其核心条约是1929年的《华沙公约》 • 及其议定书:海牙议定书、瓜达拉哈拉公 约、危地马拉议定书等。
第一节 空气空间法
• 四、责任体制 • (一)华沙公约 • 确立并具体规定航空承运人对于造成旅客、 行李与货物的损害以及延误引起的损害的 责任原则。 • 其核心内容是关于承运人责任的表述。
第一节 空气空间法

空气空间法

空气空间法

空间法空气空间法一、概念。

二、法律地位1、航空主权——完全的排他的(自保权、管辖权、管理权、支配权)2、领空是指以地球中心为顶点,由与国家在地球表面的领陆和领水的边界相垂直的直线所包围的圆锥形立体空间。

3、国际航空的基本法律制度A、领空主权——领空不受侵犯——禁区(对本国和他国都禁止)——国内载运权——制订航空法律和规章B、航器及其国籍民用航空器和国家航空器(用于军用、海关和警察部门的航空器)登记国国籍——国籍标志——登记标志。

C、国际航空运输1、非航班运行(从事飞航班飞机饿航空器在缔约国之间有飞入、飞越或降落的权利)2、航班运行,国际航班飞行非经缔约国特准或给予其他许可并遵守此项特准或许可的条件不得在该国领土上空飞行或飞入该国领土)1944年《国际航空运输协定》、1944年《国际航班过境协定》均为生效。

D、空间物体损害赔偿制度1999年5月蒙特利尔公约1978年蒙特利尔协定书4、危害国际航空罪的分类和定义A、非法劫持航空器罪;B、危害航空器飞行安全罪;C、危害国际民用航空机场安全罪。

5、国际合作A、国家应通过国内法确立航空犯;B、管辖权航空器登记过管辖——普遍管辖)C、引渡或起诉a、不印度起诉原则——在其境内发现被指称的罪犯的缔约国,如不将此人引渡则不论罪行是否在其境内发生,应无例外将此案件提交其主管当局以便起诉,该当局应按照本国法律以对待任何严重性质的普遍罪行案件的同样方式作出决定。

D、合作防止航空犯罪E、司法合作,各国应在对危害国际航空安全罪提刑事诉讼方面依法提供协助与合作F、引渡合作。

外层空间法一、概念:外层空间不属于任何国家所有,地面国不得将其主权扩大到外层空间所有国家有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的自由,应为和平目的,应为所有国家谋福利。

二、原则1、共同利益原则2、自由探索利用和遵守国际法原则3、不得将外层空间据为己有的原则4、和平利用外层空间原则5、保护外层空间环境原则6、国际责任原则7、援救宇航员原则8、登记国对空间物体的所有权和管辖权原则9、国际合作原则三、法律制度1、营救制度——通知发射当局和联合国秘书长——采取措施援助和营救宇航员——保护和归还宇航员和空间物体——费用负担2、赔偿责任制度A、发射国绝对责任——在地球表面或飞行中的飞机造成损害B、发射国过失责任——在地球表面以外的地方,对另一发射国的空间实体或其所载人员或财产遭到的损失C、责任共同承担和分摊责任D、要求赔偿的主体、程序、期限和数额E、要求设立赔偿委员会解决问题3、登记制度A、国际登记——发射国在本国对发射物体的登记B、国际登记——联合国秘书长保有射入空间物体的总登记册C、登记国向联合国秘书长提供应登记的情报。

第八章 国际空间法-2014

第八章 国际空间法-2014

外层空间的法律制度
• 5.对损害承担国际责任;6.对发射物体保持管辖和 控制权;7.国际合作及互助;8. 物体须登记。
• 四、外层空间的国家责任问题 • 国家负专属责任。 • 1971年《赔偿责任公约》:一外空物体对另一外
空物体造成损害应负过失责任;一外空物体对地 面物体造成损害应负绝对责任。
• 受害的国家或自然人、法人向发射国提出索赔要 求。如苏联核动力卫星“宇宙954号”坠毁事件 。
• 目前定期国际航空业务基本上由双边航空 协定安排。
航空运营权利
• 国际民用航空组织:有广泛的监督权,其通过的 规则对各国有较强的约束力。总部在蒙特利尔。
• 国际航空私法条约:1929年《华沙公约》,1955 年《海牙议定书》,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 等等。
《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对中国生 效,它取代了《华沙公约》及修正其的系列公约、 议定书。影响航空承运人和国际航空运输中旅客 的切身利益,涉及一国法院的管辖权。
• 1.功能论; 2.空气构成说;3.人造卫星近地 轨道最低限度说。 4.不划界限论。
• 三、外层空间的法律制度 • 1967年《外空条约》被称为“外层空间宪
章”: 1.外空不得据为己有;2.平等利用外 空;3.和平原则。 • 外空五个条约规定的原则和规则: 1.共同 利益原则:对各国开放,为全人类谋福利。 2. 不得占有。3. 遵守国际法。4. 援助宇航 员;
• 一国指定的航空公司,根据本国政府与外 国政府签订的航空运输协定,在协议航线 上经营航空运输业务,在外国取得的飞越、 经停该国或在该国上下旅客、货物、邮件 的权利。
航空运营权利
• 国际民用航空运输业务的条约:1929年 《华沙公约》;1944年《国际航空运输协 定》:空中五大自由,前两项为过境权, 后三项为商业性的运输业务权; 1944年 《国际航班过境协定》:过境权中的两项 权利;《芝加哥公约》承认国内载运权, 把各国民航分为定期和不定期航班 。

6空气空间法与外层空间法

6空气空间法与外层空间法
公约适用于民用航空器,而不适用于国家航空器。国家航空器是指用于军队、海关和警察部门的航空器。
民用航空器必须登记取得国籍,但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登记的无效。
3.公约将飞行分为定期航班飞行和不定期航班飞行。
定期航班(及国家航空器)未经许可不得飞入或飞经他国的领空;
从事不定期国际航班飞行的航空器在遵守该公约的条件下,不需要事先获得批准,就有权飞入或飞经他国的领土而不降停或做非商业性降停。——各国保留
绝对责任,适用于对地球表面或飞行飞机的损害(求偿者有重大过失除外);
过失责任,适用于在空间对他国实体的损害。
共同和单独责任
关于赔偿损害要求:应通过外交渠道,1年内提出;无须(但不排除)用尽当地救济;1年内未解决,可请求成立求偿委员会,可作出终局的、有拘束力的决定。
1977“宇宙954号”事件
苏联明确拒绝承担赔偿责任。它认为,由于设计了卫星上的核反应堆在重返大气层时完全烧毁,因此其残片不应该具有严重危险。在受影响的地方,引起当地污染的可能性很小。卫星坠落并未造成加拿大人员伤亡,也未造成实际财产损失,因此没有发生《责任公约》范围内的“损害”。
运力——每月、周或日内以何种型号飞机,飞多少次航班
日益把进出本国的航空营运视为一种国家财产:涉及国家威望和政治利益;战略考虑,因为客货飞机在战时军用;经济上,虽然将航空运输交给他国公司营运可获得廉价服务,但易形成依赖,尤其此依赖表现为外汇资源不断外流时
把主权与运营权分割,在逻辑和事实上都不成立。国家常以断绝航空(交通)关系作为政治斗争手段
《海牙公约》第七条规定(或引渡或起诉原则):在其境内发现被指称的罪犯的缔约国,如不将此人引渡,则不论罪行是否在其境内发生,应无例外地将此案件提交其主管当局以便起诉。该当局应按照本国法律以对待任何严重性质的普通罪行案件的同样方式作出

空间法

空间法

► 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是两个法律地位不同的
空间领域。( ) ► 国家的领空主权只能扩展到空气空间,不能 延伸到外层空间。( ) ► 外国飞机在一国领空并不享有“无害通过 权”。( ) ► 月球及其资源均为全人类的共同财产。( ) ► 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是两个性质不同的空间 领域,这表明( )。 A.国家主权可及于外空 B.空气空间与外层空间的界限已经划定 C.国家的领空主权可延伸到外层空间 D.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适用不同的法律
c. 外空活动遵守国际法和联合国宪章 第3条:各国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的活动应 遵守国际法和联合国宪章,以维护国际和平 和安全,促进国际合作和了解。 2 非军事化 核武器、大规模毁灭性武器 —— 绝对禁止 常规武器 —— 有限禁止 3 外空制度
二、 1968年 《营救协定》
a. 营救或援助 b. 事故的通知、传播 c. 保护的范围 三、1975年 《登记公约》 强制登记,还要在联合国秘书长处登记。 除国籍外,还包括物理参数的登记。 四、1971年 《赔偿责任公约》 1 实体性条款 空间实体造成损害的责任制度
二、芝加哥公约 (ICAO) 1 领空主权原则的确立 《芝加哥公约》第1条明确规定:“缔约 各国承认每一国家对其领土以上的空气空间 享有完全和排他的主权。” ► 领空主权是每一个国家都享有的,无论是 缔约国还是非缔约国。 ► 每一国家享有的领空主权是完全的和排他 的,因此每个国家对其领空都享有充分的主 权权利,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自保权、 管辖权、管理权和支配权。 ► 领空主权的.外层空间是地面主权国家所控制不到的空 域 B.是任何国家不能主张权利的空间 C.外层空间不能成为国家行使主权的对象 D.任何国家可为和平目的利用外空 E.任何国家不得加以占有
► 甲国发射的气象卫星"雷公号"撞上了乙国飞行的遥

空气空间法

空气空间法
•3/21/2020
同时,为了照顾美国等一些国家对于“航空自由”的需 求,芝加哥会议另外修订了两个文件,规定国家与国家之间 可以签订自由协定。
•3/21/2020
➢ 民航法的发展历史包括哪几个阶段; ➢ 每个发展阶段都颁布了哪一些具有代表性的法律;
•3/21/2020
1944年《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第一条规定:“缔各 国承认每一国家对其领土之上的空气空间享有完全的和排 他的主权”。也就是说,领空主权原则强调各国对其领空 享有完全的主权。主权的完整性,决定了一国领空主权不 容侵犯。当一个国家的领空主权受到侵犯时,主权的排他 性,是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护主权的最基本的法律根据。
•3/21/2020
•3/21/2020
公空
空间领空
空气空间
边界 领空 法律地位
空气空间法
领空主权原则
外层空间
外层空间法
国际空间法
国家领土: 国家行使主权的空间,包括领陆、领水(内水和领 海)和领空,以及领陆和领水的底土。 国家领空(Territorial Airspace) 是指处在一个国家主权支配之下,在国家疆界之内 的陆地和水域之上的空气空间。
D
C
B
A
•3/21/2020
本国航机将载运乘客、邮件或货物运 至协议国或地区的权利。




•3/21/2020
本国航机可以在协议国境内载运乘客、邮件或货物返回。




•3/21/2020
某国的航空公司在其登记国以外的国家载运客货,但是班机 的起点与终点是登记国。




•3/21/2020
•3/21/2020

空气空间法

空气空间法

课时教学教案教学过程及教学内容 教学说明[课程回顾]第一章知识内容回顾 一、判断题:1.民用航空法是调整民用航空活动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A 正确 B 错误 答案 A2.公务航空属于民用航空A 正确B 错误 答案 B3.通用航空是指民用航空器的所有民用航空活动 A 正确 B 错误 答案 B4.机场是民用航空和整个社会的结合点 A 正确 B 错误 答案 A5.国际民航组织的简称是 PICAO A 正确 B 错误 答案 B6.中国民用航空局的简称是CAAC A 正确 B 错误 答案 A二、单选题:1.( )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大法,规定拥有最高法律效 A.《宪法》 B.《刑法》 C.《民法》回顾第一章内容,进行课程总结。

根据图示内容解释第二题由图可知第五题答案为b航空活动非民用航空民用航空商业航空军用航空 公务航空通用航空[课程引入]引入:1.空气空间法的法律地位是什么?(1)了解空气空间法相关知识;(2)培养法律法规学习兴趣。

2.互动:你对空域有多少了解?你接触过吗?3.总结:航空法的基础是空气空间法。

领空是领陆和领水之上的空气空间,是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

4.那么空气空间和空域到底是什么呢?让我们带着这个疑问走进今天的课堂。

5.本节课的教学内容及重点、难点。

[教学内容]空气空间法思考:(1)地球大气层的作用是什么?(2)大气层分类是什么?1.地球大气层:地球大气层是在地球引力作用下,大量气体聚集在地球周围,形成数千公里的大气层。

气体密度随离地面高度的增加而变得愈来愈稀薄。

据科学家估算,大气质量约6000万亿吨,差不多占地球总质量的百万分之一。

按照大气层的各种气体体积分数分类,其主要成分包括:氮78%、氧21%、氩0.93%、二氧化碳0.03%、氖0.0018%,此外还有水汽和尘埃等。

自地表起垂直向上,大气层通常分为5层:对流层、平流层、中间层、热层和逃逸层。

视频:地球的心里到底装着谁。

第八章 空气空间法

第八章 空气空间法

第八章空气空间法导读:本章主要介绍空气空间法的概念、特征及其历史发展;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国际航空制度以及国际民航安全的法律保护;重点掌握:领空的法律地位;保护国际民航安全的相关条约的主要内容。

第一节空气空间法概述一、空气空间法的概念和特征空气空间法,又称国际航空法,是调整国家之间利用空气空间,进行民用航空活动所产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则的总称。

空气空间法具有二个特征:(一)民用性国际航空法调整民用航空活动领域所产生的社会关系。

1944年《国际民用航空公约》明确规定:“本公约仅适用于民用航空器,不适用国家航空器”,“用于军事、海关和警察部门的航空器,应认为是国家航空器”。

(二)是平时法空气空间法是平时法,而非战时法,并不规定战争或武装冲突各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规定:“如遇战争,本公约的规定不妨碍受战争影响的任一缔约国的行动自由,无论其为交战国或为中立国。

如遇任何缔约国宣布其处于紧急状态,并将此事通知理事会,上述原则同样适用”。

二、空气空间法的历史发展①人类自远古以来就梦想能够象鸟一样在天空翱翔。

1783年11月21日,在巴黎使用蒙哥儿菲埃(Mongolifier)兄弟发明的热气球首次载人飞行获得成功,象征着人类开始征服空气空间。

1784年4月23日,巴黎发布警察命令,规定未经特别许可,禁止气球升空,被称为是第一部“航空法”。

1785年,布兰查德乘坐气球飞越英吉利海峡,1819年,法国塞纳省制定了第一部空中航行安全规章,规定气球载人应配备降落伞;在农民收割农作物之前禁止气球飞行。

1856年布里斯驾驶一种滑翔机进行飞行,逐渐接近了航空时代。

1898年,奥匈帝国和德意志换文签订了关于飞越边界军用气球的法律地位的协①参见邵津主编:《国际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8年12月第3版,第157页。

定。

1899年,第一次海牙国际和平会议达成了关于空战的临时协议,“缔约各国同意,在五年期限内,禁止气球或类似的其他新方法投掷抛射物或爆炸物”。

空间法

空间法
《指导各国在月球和其他天体上活动的协定》(1979年)
通知 援助和营救宇航员
归还宇航员和空间物体
费用负担
1.绝对责任
在地球表面或给飞行中的飞机造成损害
指生命丧失、身体受伤或健康的其他损害,以及国家、自 然人、法人的财产或国际政府间组织的财产受损失或损害
2.过失责任 在地球表面以外的地方,对另一发射 国的空间实体或其所载人员或财产造 成的损害 3.要求赔偿的主体、程序、期限和数额 4.要求赔偿委员会
第二节 外层空间法
out space law
一、外层空间法概述
外层空间法的概念
有关外层空间的法律地位及各国从事 外层空间活动的法律。 外层空间法的发展经历了两个发展阶 段:从1957年到1976年左右为第一阶 段;从1976年至今为第二阶段。
特点:
是空间技术的直接产物;
空间法规定在很大程度上具有前瞻性;
第一节
空气空间法
Air Law
一 .空间法的概念:
空间法是规定空间各区域的法律
地位。调整国际法主体在空间活 动中相互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 可分为两部分:航空法(air law) ( 空气空间法)和外层空间法 (outer space law)。
二、航空法
(一)航空法的历史发展: 1919年签订了《关于航空管理的巴黎 公约》是航空法领域第一项多边国际 公约。 1944年签署《国际民用航空公约》 是 影响最广泛、最重要的国际航空条约。 预防和惩罚空中劫持等犯罪活动公约。
(3)引渡和起诉(案例)
公约名称 内容 性质
《东京公约》 缺乏相应的规定。政治犯罪不适用。
a. 危害国际民用航空安全的罪行是可 两公约都 引渡的罪行,是国际法的一大突破。 未规定强 《海牙公约》 b. 把上述罪行排除在政治性犯罪之外,制的引渡 并规定以引渡条约为引渡条件的缔约 义务,没 和 有引渡条 国可根据这两项公约引渡罪犯。 《蒙特利尔 c . 都引入了“或引渡或起诉”的原则,约的国家 公 发现嫌疑犯的国家如不将其引渡给有 可以根据 约》 管辖权的国家,则不论罪行是否在其 其国内法 境内发生,一律应将案件提交其主管 的规定, 当局,以便起诉。并按照本国法律, 自行决定 以对待任何严重性质的普通罪行案件 是否引渡 (《华沙公约》体系) 维护国际民用航空安全法律体制

第八章 提纲

第八章 提纲

第八章空间法第一节空气空间法一、空气空间及其法律地位1、概说空气空间一般是指环绕地球的大气圈以内的空间,即依靠空气抵抗力支持的常规飞行器的飞行空间。

外层空间(out-space)是指一般指大气圈以外的空间。

空气空间可以分为两个部分:一是公海和不属于任何国家管辖区域如南极洲的上空,它对各国开放,实行的是“飞越自由”(上章已有);二是国家领陆和领水的上空,统称领空,是本节学习内容。

2、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在战后的1919年《关于航空管理的公约》(即《巴黎公约》)中,国家对其领土上空的主权得到了明确规定:缔约各国承认每一国家对其领土上空具有完全和排他的主权。

《巴黎公约》有关国家领土上空的空气空间法律地位的规定得到了国际社会的普遍赞同,随后的包括1944年芝加哥《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在内的一系列国际公约重申了《巴黎公约》的原则。

那么,国家的领空主权包括哪些内容呢?根据1944 年芝加哥公约,领空主权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各国有权就包括外国航空器在内的所有航空器对其领空的利用作出规定,如通过颁布法令规定本国境内的适航区、航线等,要求所有航空器予以遵守。

(2)各国有权宣布其领空的全部或一部分为“禁区”,予以关闭。

此项权利仅受条约义务的限制。

(3)外国航空器不享有领空“无害通过权”。

因此,各国对未经允许侵犯本国领空或违反本国法律的外国航空器,有权令其降落或迫,或对其所属国提出抗议或惩办肇事者或采取其他自卫措施。

(4)无人驾驶飞机通过他国领空,必须事先征得地面国同意。

(5)保留“国内载运权”,即国家领土内两个地点之间的航空营运权。

国家有权拒绝准许其他国家的航空器为取酬或出租在其领土内载运乘客、邮件和货物前往其领土内另一地点。

(6)各国有权对从事国际航班飞行的航空器实行安全、海关、卫生等检查、查验。

二、国际航空制度(一)一般规则根据1944年11月《芝加哥公约》、1929年10月《华沙公约》等的规定,国际航空制度的内容主要包括:1、确认每个地面国家对其领空具有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权。

空间法介绍

空间法介绍

第一节空气空间与航空法
(二)、航空责任制度 主要以1929年华沙航空公约和对其作修正的1957年海牙 议定书为核心的“华沙体制”以及其他业务性公约, 确立了关于航空活动的民事责任制度。
第一节空气空间与航空法
(三)、国际航空刑法制度 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已制定了5个国际条约: 1963年的关于在航空器内犯罪和某些其他行 为的公约(“东京公约”);1970年制止非 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海牙公约”或“反 劫持公约”);1971年《制止危害民用航空 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蒙特利尔公约” 或‘反破坏公约”);1988年补充 1971年蒙 特利尔公约的议定书(“蒙特利尔议定 书”); 1991年注标塑性炸药以便探测的公 约(“1991年蒙特利尔公约”或“反非注标 塑性炸药公约”)
1970年海牙公约 定义“在飞行中” 是指航空器从装 载完毕、机舱外部各门均已关闭时起,直到打开任 一机舱门以便卸载时止。 1971年蒙特利尔公约规定:“在使用中”是指从地面 或机组人员为某一个特定飞行而对航空器进行飞行 前准备时起,直到降落后24小时为止。
第一节空气空间与航空法
2、管辖权 实行并行管辖体制 i 航空器的登记国; ii 航空器的降落地国; iii 承租人的主要营业地国或永久居所地国; iv 发现罪犯的国家; v 不排除其他国家根据本国法行使任何刑事管 辖权 .
空间法介绍
第一节空气空间与航空法
一、概念 航空法(空气空间法) 与 外层空间法
二、空间法的渊源 三、空气空间与外层空间的界限
第一节空气空间与航空法
四、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 空气空间包含两部分:国家领土上空间和国家领土以 外的陆地和水域上的空气空间 。 (一)领土上空的法律地位 (二)领空以外的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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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时教学教案[课程引入]引入:1.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的概念是什么?(1)了解两者区别相关知识;(2)培养法律法规学习兴趣。

2.互动:航空器都有哪些类型?你知道不同航空器的组成吗?3.那么航空器到底是如何划分的呢?让我们带着这个疑问走进今天的课堂。

4.本节课的教学内容及重点、难点。

[教学内容]空气空间法问题1: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的概念是什么?(1)空气空间是航空器的运行场所。

(2)外层空间(太空、宇宙空间),是航天器的活动场所。

问题2:了解航空器有关航空器的首次表述是在1919年《巴黎公约》的附件A中,称“航空器是指可以从空气的反作用力作支撑的任何器械”。

它包括重于空气的飞机、飞船、滑翔机、直升机,也包含轻于空气的氢气球,其关键在于该器械有无升力。

●国家航空器是指用于军队、海关和警察部门的航空器。

●一国的国家航空器未经特别协定或其他方式的许可,不得在其他国家的领空飞行或领土上降落。

●民用航空器指除用于执行军事、海关、警察飞行任务外的航空器。

视频:中国空军国际空域飞行、中国机长刘传健。

问题3:什么是空域管理?空域管理是指根据国家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为维护国家安全,兼顾民用、军用航空的需要和公众利益,统一规划,合理、充分、有效地利用空域的管理工作。

空域由国家进行统一管理。

一、空域管理1.空域管理的必要性空域如同国家的领土、海洋一样,是国家的重要资源。

航空器的各种活动都离不开空域。

民用航空运输、科学试验飞行、军队训练飞行、国土防空作战等活动都需要一定的空域。

空域是一种可以反复无限使用、不可再生的自然资源,国家的领空就是该国家的空域资源。

我国管辖着1080 万km2 的天空面积,空域资源是很丰富的,民用航空飞行的航线和区域遍布全国。

为了在广阔的空间对飞行的飞机提供及时、有效的管制服务、飞行情报服务和告警服务,防止飞机空中相撞和与地面障碍物相撞,保证飞行安全,促使空中交通有秩序地运行,必须进行空域管理。

2.空域管理的原则按照国际民航组织有关要求,空域管理的原则是主权性原则、安全性原则、经济性原则。

1)主权性原则主要是指空域管理代表各国主权,不容侵犯,具有排他性。

2)安全性原则主要是指在有效的空域管理体系下,确保航空器空中飞行安全,具有绝对性。

3)经济性原则主要是指在确保飞行安全性的基础上,对空域实施科学管理,保证航空器沿着最佳路线飞行,在最短时间内完成飞行活动,具有效益性。

为了合理、充分、有效地利用空域,我国对空域实行统一管理。

目前我国空域是兼顾民用航空和国防安全的需要,同时考虑公众的利益进行统一规划的。

3.空域管理的内容空域管理的内容主要包含空域的划分和空域的规划两个方面。

◆空域的划分空域的划分是指根据需要对飞行器的飞行空间进行合理的划分,以提高空域的利用率。

空域的划分包括飞行高度层规定和各种空中交通服务区域的划分。

规定不同的飞行高度层是为了防止飞机在飞行中相撞;空中交通服务区域的划分是为了便于进行交通管理。

无人机的空域划分在后面章节单独介绍。

空域的划分是按照统一管制和分区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将全国空域划分为若干飞行情报区和飞行管制区,并为在上述区域内的民用航空飞行提供空中交通服务。

为了对民用航空飞行实施有效的管制,要求飞机沿规划的路线在规定的区域内飞行。

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国家安全、飞行需要、飞行管制能力和通信、导航、雷达设施建设以及机场分布、环境保护等因素。

空域通常划分为机场飞行空域、航路、航线、空中禁飞区、空中限制区和空中危险区等。

根据空域管理和飞行任务需要,可以划设空中走廊、空中放油区和临时飞行空域。

◆空域的规划空域的规划包括航路规划、进离场方法和飞行程序的制订三个方面的内容。

民用航空空域规划是指通过对未来空中交通量需求的预测,根据空中交通流的流向、大小与分布,对某一给定空域的区域范围、航路/ 航线的布局、位置点、高度、飞行方向、通信/ 导航/ 监视设施类型和布局等进行设计和规划,并加以实施和修正的全过程。

民用航空空域规划的目的是增大空中交通容量,理顺空中交通流量,有效地利用空域资源,减轻空中交通管制员工作负荷,提高飞行安全水平。

拓展:我国空域划分种类及使用情况A、飞行情报区飞行情报区是:为飞行提供飞行情报和报警服务而划定的空域。

飞行情报是指重要气行情报、助航设备的变动、机场和有关设备的情况,其中包括跑道表面上的冰、雪、积水的情况以及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其他情报。

根据实施空中交通业务的需要,多数国家将其所辖空域划成若干飞行情报区。

全国共划分沈阳、北京、上海、广州、昆明、武汉、兰州、乌鲁木齐、香港和台北十个飞行情报区。

B、管制区管制区是指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的空域范围。

垂直方向可划分为高空、中低空管制区,水平水平方向可划分为多个管制区或多个扇区。

目前我国有21个管制区。

C、空中禁区空中禁区是指在国家重要的政治、经济、军事目标上空划设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则未经特别批准,任何航空器不得飞入的空间。

禁区内禁止一切飞行活动,分为永久性和临时性禁区。

如今年两会期间以及9月3日将有进行的抗战胜利日阅兵期间,北京上空都划分了禁飞区。

D、空中限制区空中限制区是指位于航路、航线附近的军事要地、兵器试验场上空划设的空间和航空兵部队、飞行院校等航空单位的机场飞行空域。

限制区是限制、约束等级较危险区高,但比禁区低的一种空域,在该空域内飞行并非是绝对禁区,飞行员需要获得批准才能进入该区域。

E、空中危险区空中危险区是指在机场、航路、航线附近划设的供对空射击或者发射使用的空间。

在规定时限内,此空域中可能存在对飞行的危险活动,飞行员可以自行决定是否进入该空域。

为了实施有效的空中管制,我国在飞行情报区和管制区内划设了对民航运输非常重要的航路、航线、空中走廊和机场区域。

1.航路:指根据地面导航设施建立的供飞机作航线飞行之用的具有一定宽度的空域。

该空域以连接各导航设施的直线为中心线,规定有上限和下限高度和宽度。

依据航路中心线,两侧各10公里。

2.航线:飞机飞行的路线称为航线,航线确定了飞机飞行的具体方向、起讫和经停地点。

区别:(1)航路:指根据地面导航设施建立的供飞机作航线飞行之用的具有一定宽度的空域。

该空域以连接各导航设施的直线为中心线,规定有上限和下限高度和宽度。

依据航路中心线,两侧各10公里。

(2)航线:飞机飞行的路线称为航线,航线确定了飞机飞行的具体方向、起讫和经停地点。

3.空中走廊:在两点连线的两侧各有5公里宽度的空中飞行通道,供航空器在走廊内实施点与点之间的飞行,最小不得小于4公里。

设置空中走廊的目的,是使航空器严格按照走廊进行飞行,避免航空器进入走廊之外的限制区域。

4.机场区域:机场和为该机场划定的一定范围的设置各种飞行空域的空间。

相邻机场距离过近的,可以合划一个机场区域。

机场区域的界线通常与机场飞行(塔台)管制区的界线相同。

4.特殊空域特殊空域是指国家为了政治、军事或科学试验的需要,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划设的空域。

一般情况下,民用航空器被限制甚至禁止在此空域内运行。

特殊空域分为禁航区、限制区、危险区(也称为禁航空域、限制空域、危险空域)和航空识别区。

通常在大的管制空域内都划设有一定的特殊空域。

民用航空器在特殊空域内运行时应注意防止发生冲突。

a.禁航区禁飞区又称禁航区,指某一领地的上空禁止任何未经特别申请许可的飞行器飞入或飞越的空域。

目前主要的禁飞区有伊拉克禁飞区、波黑禁飞区;2011年3月,联合国在利比亚设置了禁飞区。

拓展:9.11事件后的华盛顿禁航区2001年“9·11”恐怖袭击事件后,美国政府在华盛顿地区3个主要机场周围设立了空中禁区,规定任何人要驾驶飞机进入或经过这一禁区必须事先获得许可,并在进入或经过时向空中管制部门发送特殊的验证号码,否则将被视为非法闯入。

视频:美国划定禁航区。

b.限制区限制区指在一国陆地或领水上空,根据某些规定的条件,限制航空器飞行的划定区域。

c.危险区危险区是指在规定时间内,存在对飞行有危险活动的划定空域。

d.防空识别区指的是一国基于空防需要,单方面所划定的空域。

目的在于为军方及早发现、识别和实施空军拦截行动提供条件。

二战后,随着空中作战力量的发展,特别是以高空高速为基本特征的二代战斗机的发展,各国传统的防空体系面临较大威胁。

如果还按照对方目标逼近本国领空才出动战机拦截,时间不充裕,根本无法保证成功拦截。

于是在本国领空之外的公共空域(简称公空)划定防空识别区,就成了扩大预警空间、保证拦截时间的通行做法。

视频:什么是防空识别区。

拓展:东海防空识别区2013年11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根据一九九七年三月十四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一九九五年十月三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二〇〇一年七月二十七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宣布划设东海防空识别区。

第一个防空识别区1950年12月,美国政府公布一项命令,规定在接近其海岸的公海上空,行使若干管辖权。

依此命令,任何航空器,包括外国航空器,倘若欲飞入美国领空,须于飞至美国领空外的一定距离的公海上空,向美国航空当局报告飞行位置及任务。

美国将该管辖权所及的一部分公海上空,称为“防空识别区”。

设置防空识别区的主要目的防止国籍不明的航空器侵犯主权国领空,提示或警告进入“防空识别区”的他国航空器不要误入或闯入主权国领空。

5.空域管理的依据空域管理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低空空域管理使用规定》和《民用无人机空中交通管理办法》等。

6.空中交通管制空中交通管制是指依据相关法律与法规和空中飞行管理规定对航空器在空中的活动进行管理和控制,内容包括空中交通管制业务、飞行情报和告警业务。

空中交通管制常采用程序管制与雷达管制两种方法。

其目的在于防止飞机与空中飞机和地面障碍物相撞,并有效地利用空域,安全地进行空中交通运输。

空中交通管制的任务是维护空中秩序,确保飞行安全,防止航空器相撞,防止机场及其附近空域内的航空器与障碍物相撞;保障空中交通畅通,保证飞行安全和提高飞行效率。

空中交通管制服务的主体是指具备空中交通管制服务资格并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的单位和人员,服务的单位有机场塔台空中交通管制室、空中交通服务报告室、进近管制室、区域管制室、民航地区管理局调度室和民航总局空中交通管理局总调度室,服务人员有空中交通管制员、空中航行调度员、飞行签派员和航行情报员。

视频:民航空管宣传片。

拓展:空中交通管制对航空器的要求1)航空器必须标明明显的识别标志;2)民用航空器未经允许不得飞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空;3)非经特殊允许,民用航空器不得飞越城市上空;4)为了防止相撞,规定航空器在相对飞行相遇时,各自向右转躲避对方;5)必须遵守统一的飞行规则;6)民用航空器机组人员的飞行时间、执勤时间不得超过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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