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瓦斯灾害防治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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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瓦斯灾害防治

3.1瓦斯灾害因素分析

3.1.1 瓦斯赋存状况

各层煤所含瓦斯成份都是以氮气为主,二氧化碳微量,属二氧化碳~氮气带。区内瓦斯的赋集与运移条件、围岩特征等因素有密切关系,在空间上不是均匀分布于煤层之中,区内各煤层埋藏浅(上部煤层在侵蚀基准面之上),地层产状近水平,无贮气构造,煤的变质程度低,虽有少量瓦斯溢出,但大多沿岩石裂隙逸散于大气中,因此测试结果气体总量很小。各煤层的瓦斯对煤层开采不会造成危害。

福庆煤矿为整合矿井,自2007年以后一直停产整合,无实际生产的瓦斯涌出量鉴定结果,因此本次设计变更根据陕西省煤炭工业局“关于2007年度全省瓦斯等级鉴定结果的批复”大昌汗乡柳树渠煤矿2007年绝对瓦斯涌出量为0.20m3/min,相对瓦斯涌出量为1.40m3/t,为瓦斯矿井。

3.2 防爆措施

3.2.1 防止瓦斯聚集的措施

瓦斯聚集是瓦斯爆炸的必要条件之一,通风是防止瓦斯聚集的最主要措施。设计保证井下各工作场所、井巷及硐室均有足够、有效、稳定、连续的新鲜风流,能将井下涌出的瓦斯及时冲淡排走,避免瓦斯聚集,使井下各工作场所的瓦斯浓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在生产中应加强检查,防止并及时处理局部瓦斯积存,(如回采工作面上隅角、顶板附近及顶板冒落空洞内的、掘进中的放炮孔支护的锚杆孔等瓦斯积存)。设计预防瓦斯聚集采取以下主要措施:

1、井下作业必须执行“一炮三检”。严禁漏检。

2、必须设专职瓦斯检查员,不得他人代替。

3、加强局部扇风机管理,局部扇风机距回风巷道口大于10m,风筒到工作面距离在作业规程中要明确规定。

4、加强通风,保证井下各用风点有足够风量,坚持测风制度及时调整风量,维护好主要进、回风巷道,保持设计断面,以减小通风阻力。

5、加强通风设施管理,保证完好合格。

6、及时封闭废巷和采空区,减小漏风,对长度大于6m的不透风或通风不良的独头巷道设栅栏或密闭,避免人员误入引起瓦斯中毒事故。

7、采掘工作面实行独立通风,个别工作面采用串连通风时要设瓦斯警报断电器,将瓦斯浓度控制在0.5%以下。

8、加强局部扇风机管理,采取双闭锁即时瓦斯断电,风电闭锁。

9、坚持用水炮泥,炮眼布置、深度、装药量、封炮泥长度,符合《煤炭安全规程》和作业规程。

10、发现失爆设备必须及时更换。

11、贯通巷道相距20m时必须加强通风排放瓦斯使瓦斯不超标时才能贯通。

3.2.2 防止瓦斯引燃

1、井下高低压电机和电气设备、照明灯具、通信、自动化装置和仪表、仪器的选择必须选用矿用防爆型。生产中应加强机械及电器设备的管理,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第490条的规定周期进行各项检查、测定和调整,保持其各项性能完好。按照作业规程进行操作,防止机械磨擦及碰撞引起火花及电火花引爆瓦斯和煤尘。

2、有瓦斯或煤尘爆炸危险的采掘工作面,使用煤矿许用毫秒延期电雷管时,其最后一段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30ms;不同厂家或不同品种的电雷管不得混杂使用。

3、矿井中的爆破作业时,放炮员、班组长、瓦斯检查员都必须在现场执行“一炮三检制”和“三人连锁放炮制”。严禁违章作业。

4、巷道所用风幛必须用不透气、抗静电、不延燃、耐撕裂的材料制造,以防静电引起火花引发瓦斯及煤尘爆炸。

5、井口房和通风机房附近50m内,不得有烟火或用火炉取暖。

6、井下和井口房内不得从事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如果必须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井巷和井口房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每次必须制定专门安全措施,并遵守下列规定:

(1)指定专人在场检查和监督。

(2)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地点的前后两端各10m的井巷范围内,应是不燃性材料支护,并应有供水管路,有专人负责喷水。工作地点应至少备有2个灭火器。

(3)在井口房、井筒和倾斜巷道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时,必须在工作地点的下方用不燃性材料设施接受火星。

(4)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地点的风流中,瓦斯浓度不得超过0.5%,只有在检查证明作业地点附近20m范围内巷道顶部和支护背板后无瓦斯积存时,方可进行作业。

(5)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完毕后,工作地点应再次用水喷洒,并应有专人在工作地点检查1h,发现异状,立即处理。

(6)煤层中未采用砌碹或喷浆封闭的主要硐室和主要进风大巷中,不得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

7、矿灯的管理、使用和维修,应遵守下列规定:

(1)矿井完好的矿灯总数,至少应比经常用灯的总人数多10%。

(2)矿灯应集中统一管理。每盏矿灯必须编号,经常使用矿灯的人员必须专人专灯。

(3)矿灯应保持完好,出现电池漏液、亮度不够、电线破损、灯锁失效、灯头密封不严、灯头圈松动、玻璃破裂等情况时,严禁发放。发出的矿灯,最低应能连续正常使用11h。

(4)严禁使用矿灯人员拆开、敲打、撞击矿灯。人员出井后(地面领用矿灯人员,在下班后),必须立即将矿灯交还灯房。

(5)在每次换班2h内,灯房人员必须把没有还灯人员的名单报告矿调度室。

(6)矿灯必须装有可靠的短路保护装置。

(7)任何人员不得携带矿灯进入井下爆炸材料库房内。库内照明设备或线路发生路障时,在库房管理人员的监护下检修人员可使用带绝缘套的矿灯进入库内工作。

(8)严禁假冒伪劣矿灯入井使用。

(9)建议采用冷光源矿灯。

8、采用湿式打眼,防止火花产生。

9、井下各供电系统采用中性点不接地系统,在盘区变电所、配电点及机电硐室等处均设置局部接地极,通过接地线、电缆铠装外皮及接地芯线将上述接地极接成一完整接地网,该网的任一处接地电阻均不得大于2Ω。

井下高、低配电设备均设有选择性漏电保护装置。

10、电气设备的检查、维护和调整,必须由电气维修工进行。高压电气设备的修理和调整工作,应有工作票和施工措施。高压停、送电的操作,可根据书面申请或其他可靠的联系方式,得到批准后,由专责电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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