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井瓦斯防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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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瓦斯防治措施

瓦斯是煤炭开采过程中的伴生物,能够发生燃烧、爆炸、窒息等瓦斯事故,瓦斯事故的发生,一般都具有突发性强,危害性大的特点,为了杜绝瓦斯事故的发生,保障矿井的安全生产和职工的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措施,望各队组能够认真贯彻执行本措施。

一、矿井瓦斯防治目标

1.将高瓦斯矿井抽成瓦斯矿井。

2.杜绝井下任何地点瓦斯超限、瓦斯积聚。

3.保证采掘工作面的正常生产。

4.保证矿井无瓦斯超限事故的发生,实现全年瓦斯“0”超限的目标。

5.保障矿井的安全生产不出瓦斯事故。

6.在全体干部职工心中牢固树立“瓦斯超限就是事故”的安全理念。

二、建立健全正规、完善、科学合理的通风系统

1.矿井必须安装两套同等能力的主要通风机装置,其中1套作备用,备用通风机能在10min内开动。

2.主要通风机必须定期进行切换,并进行检修和维护。

3.主要通风机必须按规定进行风机性能测定,保证主要通风机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4.保证通风机在驼峰以下运行,确保矿井通风系统稳定可靠。

5.矿井必须具有完整独立,稳定可靠的通风系统,采区实行分区通风,工作面有独立的通风系统。

6.矿井没有不符合规定的串联通风、扩散通风、采空区通风等。

7.矿井通风设施的构筑质量必须符合《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

8.矿井通风设施必须保证完好,工作面、采区、主要风巷的调风设施必须安设合理、可靠。

9.矿井的总风量,采掘工作面、硐室、行人巷道、其他用风地点的风量、风速必须符合《规程》和相关标准规定,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

10.必须定期对矿井进行通风系统审查,及时解决矿井通风系统中出现的问题。

11.改变矿井通风系统、采区通风系统、工作面通风系统等地点的通风系统时、必须按规定制定相应的措施,并进行会审,最后贯彻落实。

三、加强局部通风管理

1.局部通风机所在的巷道必须保证风量充足,严禁出现循环风,局部通风机到巷道回风口此段距离巷道的风速不得低于0.25m/s。

2.局部通风机及其启动装置必须安设在进风巷道中,地点距回风口10m以上,且支护完好、无淋水、无积水、无杂物的地点。

3.局部通风机必须吊挂或垫高,离地面高度必须大于0.3m,如果是吊挂局部通风机,吊挂高度不得低于1.8m,以方便行人和运输。

4.局部通风机安装在胶带巷中必须处于胶带输送机的异侧。

5.局部通风机设备齐全,吸风口有风罩和整流器、高压部位(包括电缆接线盒)有衬垫。

6.局部通风机必须安装有开停传感器,且与监控系统联网,局部通风机必须实行专人、挂牌管理。

7.采用局部通风机供风的地点必须安设两台同等能力的局部通风机,必须实现“三专两闭锁”、“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每天进行主、备局部通风机自动切换试验。

8.局部通风机的主、备风机的电源必须取自同时带电的不同母线段的相互独立的电源。

9.风筒必须使用抗静电、阻燃风筒,接头严密,无破口,无反接头,风筒接头要实现双反压边。

10.风筒吊挂平、直、稳、逢环必挂,风筒距工作面的距离要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

11.风筒要实行编号管理,风筒的破口要及时粘补,保证

工作面的风量充足。

四、实现瓦斯抽采达标

1.矿井必须按相关规定建立高低负压两套抽放系统,并保证可以正常运行。

2.泵站的装机能力和管网能力应当满足实现瓦斯抽采达标的需求。抽放泵运行泵和备用泵的型号和能力必须相同,泵的装机能力不得小于瓦斯抽采达标时应抽采瓦斯量对应工况流量的2倍。

3.抽放泵必须按规定进行切换,对泵进行检修、维护和保养等工作。

4.抽放管路材质、吊挂、管理必须符合《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相关文件标准规定。

5.抽放管路必须在规定的地点安设绝缘段,

6.抽放管路上的接地线必须每隔200m安设一个。

7.抽放系统必须按规定安设“三防装置”。

8.矿井必须采用囊袋式封孔技术。

9.矿井必须采用本煤层、邻近层、采空区综合抽放方法对矿井进行瓦斯抽采。

10.回采工作面采用本煤层、邻近层、采空区抽放的方法抽放工作面的瓦斯。

11.掘进工作面采用边掘边抽的抽放方式对工作面进行瓦斯抽放。

12.“抽放四小件”的安设、更换、管理必须符合相关规定标准。

13.瓦斯抽采监控系统必须保证正常运行,实时监控管网瓦斯浓度、压力或压差、流量、温度参数及设备的开停状态等。

14.在泵站、主管、干管、支管及钻场等地点必须安设孔板流量计以便于计量使用。

15.定期对瓦斯抽采系统瓦斯浓度、负压、流量等参数进行测定。泵站每小时观测一次,主、干、支管路每天观测一次,抽放钻场每三天至少测定一次,并根据测定结果对抽采系统及时进行调节。

16.预抽瓦斯钻孔的孔口负压不得低于13Kpa,卸压瓦斯抽采钻孔的孔口负压不得低于5Kpa。

17.矿井每年在制定采掘计划的同时必须编制年度抽采计划,实现矿井瓦斯抽采达标。

18.必须保证矿井的“抽、掘、采”平衡。

19.矿井的生产能力必须与矿井的抽采达标能力相适应。

20.矿井必须建立专门的瓦斯抽采管理机构和队伍,负责矿井的瓦斯抽采工作。

21.矿井必须按相关规定编制相应的设计、规划、措施、台账、记录、报表等瓦斯抽采资料,确保瓦斯抽采达标。

五、做好瓦斯检查管理工作

1.矿井必须配备足够数量的瓦斯检查工。

2.瓦斯检查工要经过培训持证上岗。

3.采掘工作面的瓦斯检查工要让有经验的责任心强的

人担任。

4.瓦斯检查必须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请示报告制度、巡回检查等制度。

5.矿井必须按规定制定瓦斯检查点设置计划,并及时根据井下实际情况作出修改(由瓦斯防治中心制定和完善)。

6.瓦斯检查地点、时间、次数等必须按照瓦斯检查点设置计划执行。

7.瓦斯检查必须做到“三对口”,严禁空班、漏检、假检。

8.瓦斯检查工必须随身携带长度不低于2m的胶皮管和探仗。

9.瓦斯检查工每班应对所辖区域内安全监控系统设备及电缆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使用光学瓦检仪与甲烷传感器进行对照,并将对照结果及时报告地面中心站值班员。当两者误差大于允许误差(0-1%,±0.1%;1~2%,±0.2%;2~4%,±0.3%)时,先以读数较大者为依据,采取安全措施,并必须在8h之内将两种仪器调准。

10.矿长、矿技术负责人、采掘队长、通风队长、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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