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民事诉讼理由的变更
《民事诉讼请求变更研究》范文
《民事诉讼请求变更研究》篇一一、引言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诉讼请求的变更是一个常见且重要的法律现象。
随着案件的进展和事实的逐渐明晰,当事人可能发现原有的诉讼请求已无法满足其利益诉求,此时对诉讼请求进行适当的变更成为必要。
本文旨在研究民事诉讼中诉讼请求变更的背景、原因及程序,并分析其影响及应对策略,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二、民事诉讼请求变更的背景及原因1. 背景民事诉讼中,诉讼请求的提出是当事人向法院表达其利益诉求的方式。
随着案件调查的深入,可能因为新的证据出现、法律理解的深入或是其他因素的考虑,使得当事人决定对原有的诉讼请求进行变更。
2. 原因(1)事实和证据的变化:随着案件调查的深入,新的证据可能证明原有的诉讼请求不准确或不完全。
(2)法律理解的深入:随着法律研究的深入,当事人可能发现原有诉讼请求的法律依据不充分或存在更好的法律依据。
(3)利益调整:当事人可能根据案件进展和双方协商,调整其利益诉求。
三、民事诉讼请求变更的程序1. 当事人申请:当事人需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说明变更的理由和新的诉讼请求。
2. 法院审查:法院对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审查,确认变更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3. 通知对方:法院将变更的诉讼请求通知对方当事人,并给予其答辩的机会。
4. 庭审:在双方充分陈述和辩论的基础上,法院对变更后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
四、民事诉讼请求变更的影响及应对策略1. 影响(1)对案件审理的影响:诉讼请求的变更可能导致案件的审理方向发生改变,增加审理的复杂性和难度。
(2)对当事人权益的影响:变更诉讼请求可能直接影响当事人的权益,如赔偿金额、责任认定等。
(3)对司法公正的影响:合理的诉讼请求变更有助于实现司法公正,但不当的变更可能影响司法公正和效率。
2. 应对策略(1)加强法律培训:提高当事人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使其能够更好地提出和变更诉讼请求。
(2)完善法律规定:对民事诉讼中诉讼请求变更的程序和条件进行明确规定,确保其合理性和合法性。
《民事诉讼请求变更研究》范文
《民事诉讼请求变更研究》篇一一、引言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诉讼请求的变更是一个常见的现象。
随着案件的进展,当事人可能因各种原因需要调整其原有的诉讼请求。
这不仅关系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影响到司法效率和司法公正。
因此,对民事诉讼请求变更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本文将对民事诉讼请求变更的相关问题进行深入研究,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理论支持。
二、民事诉讼请求变更的背景及意义在民事诉讼中,随着案件事实的逐步明晰、证据的逐步完善以及法律规定的变化,当事人可能会发现原有的诉讼请求与实际情况或法律规定存在出入,因此需要调整或变更诉讼请求。
民事诉讼请求变更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通过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可以更准确地表达其诉求,确保其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2. 提高司法效率。
适当的诉讼请求变更可以避免不必要的诉讼程序,减少诉讼成本,提高司法效率。
3. 促进司法公正。
合理的诉讼请求变更有助于法院更准确地查明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实现司法公正。
三、民事诉讼请求变更的法律规定及实践分析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民事诉讼请求的变更需符合一定的条件和程序。
在实践中,民事诉讼请求的变更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 变更诉讼请求的条件和程序。
包括变更诉讼请求的法定条件和法院审查的程序等。
2. 变更诉讼请求的时机与方式。
当事人应在何时提出变更请求,以及如何提出等。
3. 变更诉讼请求的影响及后果。
包括对当事人权益的影响、对诉讼进程的影响以及对法院判决的影响等。
四、民事诉讼请求变更的合理性及限制在民事诉讼中,虽然当事人有权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的请求,但并非所有的变更都是合理的。
合理的诉讼请求变更应符合以下原则:1. 合法性原则。
变更后的诉讼请求应符合法律规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 真实性原则。
变更后的诉讼请求应基于真实的事实和证据,不得虚构或夸大其词。
3. 必要性原则。
变更诉讼请求应具有必要性,即原诉讼请求与实际情况存在明显出入或法律规定的变更等情况下才需提出。
变更民事诉讼请求
变更民事诉讼请求随着时代的变迁,社会发展的步伐越来越快,民事纠纷的种类也越来越多,案件数量不断增加。
在涉及到民事纠纷的案件中,以民事诉讼案件为主要形式。
民事诉讼是一种较为常见的法律行为,但是,由于其复杂性和繁琐性,许多人常常会遇到诉讼请求变更的情况。
所谓变更民事诉讼请求,是指当原告认为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有错误,或者因为其他原因需要变更时,可以在审理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
一般情况下,变更诉讼请求分为变更诉讼请求范围和变更诉讼请求对象两种情况。
变更诉讼请求范围通常是指,原先基于某些理由提出的诉讼请求不再适用,或者原先的请求内容不全面,在比较全面的考虑以后,涉及范围应当发生变化。
而变更诉讼请求对象,则是原告在起诉过程中,认为原告或被告的身份有误,应当对诉讼请求的对象进行调整。
变更民事诉讼请求的时间限制较为严格,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一般应当在开庭前完成诉讼请求的变更,如果在开庭以后再提出来,则各级人民法院会依照情况不同,有权根据实际情况来授予变更请求的合法性。
因此,在民事诉讼的过程中,一定要及时发现并申请变更,否则将会影响到案件的判决。
值得注意的是,在变更民事诉讼请求的过程中,必须遵守一定的程序和要求。
首先,申请变更前应当对变更的理由和程序进行充分的考虑和研究,以确保变更的依据与要求正确无误。
其次,在申请前,原告应当向法院提交书面变更申请,并对变更的内容进行详细的陈述,实际上,变更请求的书面申请也是变更请求的一部分,应当提交到当地的人民法院,以便更好地执行。
总之,变更民事诉讼请求虽然不是特别常见,但是对于那些必须变更请求的当事人来说,它仍然是十分重要的。
变更申请的程序和要求十分严格,必须在规定时间内严格执行。
因此,在提出变更请求的同时,应该在正规的律师或相关法律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进行。
希望大家在遇到民事纠纷时,能够注意到这些要点,以获得更好的案件判决结果。
《民事诉讼请求变更研究》范文
《民事诉讼请求变更研究》篇一一、引言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诉讼请求的变更是一个常见的现象。
随着案件的进展,当事人可能因为各种原因需要调整其原先提出的诉讼请求。
这种变更不仅关系到当事人的权益,也影响着案件的审理进程和司法公正。
因此,对民事诉讼请求变更进行研究,对于完善诉讼制度、保障当事人权益、提高司法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二、民事诉讼请求变更的背景及现状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提出诉讼请求是启动诉讼程序的重要环节。
然而,由于案件的复杂性和多变性,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可能会遇到新的事实、证据或法律问题,导致其需要调整或变更原有的诉讼请求。
这种变更可能涉及诉讼请求的增加、减少或替换等。
当前,我国民事诉讼法对诉讼请求的变更有一定的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例如,当事人对诉讼请求变更的申请往往缺乏明确的程序和标准,导致法院在审查和处理时存在困难。
此外,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部分当事人滥用诉讼请求变更的权利,损害了对方的合法权益。
三、民事诉讼请求变更的必要性及意义民事诉讼请求变更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适应案件发展的需要,确保案件能够得到公正、高效的审理;二是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其能够根据案件实际情况调整诉讼请求;三是促进司法公正,防止滥用诉讼权利,维护司法秩序。
民事诉讼请求变更的意义在于:首先,它有助于提高诉讼效率,减少不必要的诉讼环节和成本;其次,它有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其诉讼权利得到充分保障;最后,它有助于促进司法公正,确保案件得到公正、公平的审理。
四、民事诉讼请求变更的法律依据及程序我国民事诉讼法对民事诉讼请求的变更有一定的法律依据。
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法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
法院在审查申请时,应考虑当事人的请求是否合理、是否有新的证据支持、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等因素。
民事诉讼请求变更的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首先,当事人向法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其次,法院对申请进行审查,包括对事实、证据和法律问题的审查;最后,法院根据审查结果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裁定。
《民事诉讼请求变更研究》范文
《民事诉讼请求变更研究》篇一一、引言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诉讼请求的变更是一个常见的现象。
随着案件的进展,当事人可能因为各种原因需要对原有的诉讼请求进行调整或修改。
这一过程不仅涉及到当事人的利益,也关系到司法公正和诉讼效率。
因此,对民事诉讼请求变更进行研究,对于完善民事诉讼制度、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二、民事诉讼请求变更的背景与意义民事诉讼中,诉讼请求的提出是当事人向法院表达其诉求的重要方式。
然而,由于案件的复杂性和多变性,当事人可能需要在诉讼过程中对原有的诉讼请求进行变更。
这种变更的背景往往涉及证据的发现、法律解释的变化、当事人利益的重估等多种因素。
研究民事诉讼请求变更的意义在于:首先,有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其能够根据案件的实际进展调整诉讼策略;其次,有助于提高司法效率,减少不必要的诉讼耗费;再次,有助于完善民事诉讼制度,使诉讼过程更加灵活、适应案件的实际情况。
三、民事诉讼请求变更的法律规定与实际操作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民事诉讼请求的变更需符合一定的条件和程序。
在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实际操作中还需考虑诸多因素,如变更的时机、方式、范围等。
在变更时机上,一般应在举证期限内或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
在变更方式上,当事人需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说明变更的理由和依据。
在变更范围上,一般应限于与原诉讼请求相关的事项,且不得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民事诉讼请求变更的影响因素与对策民事诉讼请求的变更受多种因素影响,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证据因素:新证据的发现可能使当事人调整原有的诉讼请求。
对策:加强证据收集和保全工作,提高证据的证明力。
2. 法律因素:法律解释的变化可能影响诉讼请求的合理性。
对策:关注法律动态,及时了解法律解释的变化。
3. 利益考量:当事人可能基于自身利益的考量调整诉讼请求。
对策:加强法律教育,提高当事人的法律意识,使其在利益考量时更加注重法律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民事诉讼案件变更案由申请书
民事诉讼案件变更案由申请书
《关于【原告姓名】诉【被告姓名】民事纠纷案由变更的申请书》
申请人:【原告姓名】
性别:【原告性别】
年龄:【原告年龄】
民族:【原告民族】
住址:【原告住址】
被申请人:【被告姓名】
性别:【被告性别】
年龄:【被告年龄】
民族:【被告民族】
住址:【被告住址】
案由变更申请:
一、原案由
原案由为:【原案由】
二、变更案由理由
1. 鉴于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对案件事实和证据的认定产生了新的争议,涉及以下方面:
(1)【争议事项一】;
(2)【争议事项二】;
(3)【争议事项三】。
2.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为确保本案公正、公平审理,申请人认为原案由已不能全面、准确地反映本案争议焦点,故申请将案由变更如下:
【变更后案由】
三、案由变更依据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案由规定》;
3.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四、申请人请求
1. 请贵院依法审查并批准本案由变更申请;
2. 请贵院根据变更后的案由,重新安排开庭审理;
3. 请贵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公正、公平地处理本案。
五、申请人签名
申请人:【原告姓名】
【申请日期】
附:相关证据材料
1. 【证据一】;
2. 【证据二】;
3. 【证据三】。
注:本申请书一式两份,一份申请人留存,一份提交法院。
《2024年民事诉讼请求变更研究》范文
《民事诉讼请求变更研究》篇一一、引言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诉讼请求的变更是一个常见的现象。
随着案件的进展,当事人可能因为各种原因需要调整其原先提出的诉讼请求。
这种变更不仅关系到当事人的权益,也直接影响到诉讼的进程和结果。
因此,对民事诉讼请求变更的研究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民事诉讼的基本概念入手,深入探讨民事诉讼请求变更的相关问题。
二、民事诉讼基本概念及请求概述民事诉讼是指通过国家司法机关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方式。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是案件的核心内容,决定了诉讼的争议焦点和审判的依据。
请求通常包括确认权利、给付金钱、履行义务等类型,是当事人对自身权益的主张和要求。
三、民事诉讼请求变更的必要性及原因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可能因为各种原因需要变更其诉讼请求。
首先,随着案件的进展,当事人可能发现原先提出的诉讼请求存在不完整或错误的地方,需要补充或更正。
其次,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可能会出现新的证据或事实,导致当事人需要调整其诉讼请求。
此外,当事人的利益需求也可能发生变化,从而需要变更诉讼请求。
四、民事诉讼请求变更的程序及要求民事诉讼请求的变更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和要求。
首先,当事人应当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变更的原因和新的诉讼请求。
其次,法院会对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符合变更的条件和要求。
最后,如果法院同意当事人的申请,会重新安排庭审或进行其他必要的程序来审理新的诉讼请求。
五、民事诉讼请求变更的实务问题及挑战尽管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诉讼请求变更的程序和要求,但在实务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当事人对诉讼请求的变更可能影响案件的审理进程和结果,因此法院在审查时需要谨慎判断。
其次,由于不同案件的复杂性和特殊性,法院在处理诉讼请求的变更时需要充分考虑各种因素。
此外,如何平衡当事人的权益和诉讼效率也是一项挑战。
六、民事诉讼请求变更的案例分析为了更好地理解民事诉讼请求变更的实际操作和影响,本文将通过具体案例进行分析。
略论民事诉讼理由的变更
略论民事诉讼理由的变更[摘要]一般认为民事诉讼理由不仅当事人可以变更,而且法院也能变更,不仅一审可以变更,而且二审也可以变更。
本文认为作为法律评价的事实或事实的法律评价的诉讼理由的变更只能在一审口头辩论终结前进行,否则即会造成其同诉讼标的理论、既判力理论、程序保障理论的冲突。
[关键词]诉讼理由;诉讼标的;既判力;程序保障诉讼理由是诉的重要构成要素,诉的理由的变更涉及民事诉讼法的诸多重要理论问题。
但是我国现行民诉法对之规定的却极为概括,该法第180条第4项规定:原告起诉必须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民诉理论界对之研究也不多,无法应答诉讼实践提出的挑战。
一我国民事诉讼法理论界一般认为诉讼理由包括诉的事实根据、法律依据,认为诉讼理由是一定的诉讼主体以一定的实体法规范为依据对争议事实所做的法律评价的一种表现形式。
这种评价表现在当事人方面则为诉讼理由,表现为法院则为裁判理由.只有少数学者把诉讼理由特别是事实理由界定为未受法律评价的客观事件。
张卫平先生在介绍德国诉讼的二分枝理论时指出:“原告将以不法侵权行为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更改为以合同不履行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仅仅是原告攻击方法的变更”,即把当事人对争议事实的法律评价作为当事人的攻击与防御方法。
我们认为传统诉讼理由的界定符合民事诉讼运作的规律,正确反映了当事人的诉讼心理。
涉诉当事人不可能只提供主张事实,而对事实不予以法律评价,同时离开了一定的实体法规范,当事人也无法从众多的自然事实中选择其认为有价值的事实。
在大陆法系国家负有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总是按照法律的构成要件,对要件事实为主张,承担主张责任,并尽可能地证明其主张的要件事实的真实性。
对方当事人也多是从法律的构成要件方面予以反击,同时当事人也可以实体法律对之未提供相应的救济作为防御方法,美国民事诉公中称这种防御方法为异议。
诉讼理由的客观事实说也为诉讼标的一分枝说所扬弃。
此说在批判诉讼标的二分枝说的自然历史事实时认为“所谓之自然的历史事实其意义不明确,尤其主张此说者甚至有谓事实乃指原告提出之全部事实,其结果将使事实之概念失去界线,同时丧失其机能,于是事实合并变更之问题乃至无法再考虑”.二诉讼标的同诉的理由在理论上有一定的牵连关系,研究诉讼标的不可能完全避开诉讼理由,反过来诉公理由的探索,也需诉讼标的理论。
民事诉讼中法官能否改变案由
民事诉讼中法官能否改变案由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的法官不能直接更改案件的案由,如果案由不符合规定的,法官可以告知起诉⼈更正,如果不更正,不符合起诉条件的,驳回起诉请求。
关于民事诉讼中法官能不能改变案由的问题,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民事诉讼中法官能否改变案由1、在民事诉讼中,法官不能直接改变诉讼案由。
2、法律依据:《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九条【起诉条件】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民法院管辖。
第⼀百⼆⼗三条【⽴案和受理】⼈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
对符合本法第⼀百⼀⼗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
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内⽴案,并通知当事⼈;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第⼀百三⼗六条【开庭通知和公告】⼈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前通知当事⼈和其他诉讼参与⼈。
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
⼆、如何正确确定民事案件案由1、⾸先,在⽴案和审判过程中,确定民事案件案由,只能适⽤2011年2⽉18⽇起施⾏的,由最⾼⼈民法院颁布的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不得擅⾃编造案由,如果出现应当规定为新的第三级或第四级案由,可以及时层报最⾼⼈民法院,由最⾼⼈民法院整理、筛选、补充相关的案由。
2、其次,⼀审法院在⽴案和审判过程中,应当根据诉争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或依据确认之诉、形成之诉的标准,先从新《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列出的第四级案由中选择;第四级案由没有规定的,依次类推,则适⽤第三级案由;再没有,则可以直接适⽤第⼆级案由,直⾄第⼀级案由。
3、再者,同⼀诉讼中,涉及两个以上的法律关系,属于主从关系的,应当以主法律关系来确定案由,但当事⼈仅以从法律关系起诉的,则以从法律关系来确定案由;不属于主从法律关系的,则按诉争的两个以上民事法律关系确定并列的两个案由。
《2024年民事诉讼请求变更研究》范文
《民事诉讼请求变更研究》篇一一、引言民事诉讼过程中,原告可能因为各种原因而选择对原有诉讼请求进行变更。
此举对法院审理的效率和公平、以及双方的合法权益都有着重大的影响。
本文将对民事诉讼请求变更进行深入的研究和探讨,以明确其相关法理及实务操作,并为相关研究和实践提供参考。
二、民事诉讼请求变更的法理基础1. 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可以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
这既是法律赋予原告的诉讼权利,也是确保诉讼程序顺利进行的重要环节。
2. 变更的必要性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可能会因新的证据出现、案件事实的变化或对法律理解的加深等原因,发现原先的诉讼请求已无法满足其真实需求或已无实际意义,因此选择变更诉讼请求。
三、民事诉讼请求变更的实务操作1. 变更的程序原告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需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并说明变更的理由和新的诉讼请求。
法院在审查后,若认为变更合理且不损害被告的合法权益,则应准许变更。
2. 变更的影响(1)对审理效率的影响:合理的诉讼请求变更可以减少不必要的诉讼环节,提高审理效率。
(2)对双方权益的影响:适当的诉讼请求变更可以更好地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避免因原诉讼请求的不当而导致的利益损失。
四、民事诉讼请求变更的注意事项1. 合理性审查法院在审查原告的变更请求时,需充分考虑其合理性和合法性,避免因不当的诉讼请求变更导致程序拖延或产生不必要的矛盾。
2. 及时性原则为确保诉讼的顺利进行,原告应尽早提出变更请求,避免在案件进行到较晚阶段才提出,造成不必要的程序拖延和浪费。
3. 通知与告知义务原告在提出变更请求时,需及时通知被告并说明相关情况,以保障被告的知情权和防御权。
同时,法院也需对被告进行相应的告知和说明工作。
五、结论与展望通过对民事诉讼请求变更的研究,我们可以看到其对于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提高诉讼效率的重要性。
在未来的司法实践中,应进一步明确和完善相关法律规定和操作程序,确保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
民事诉讼中如何处理诉讼请求的变更或追加
民事诉讼中如何处理诉讼请求的变更或追加在民事诉讼的过程中,诉讼请求的变更或追加是一个较为常见但又需要谨慎对待的问题。
这一环节的处理是否得当,不仅关系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充分保障,也会对诉讼的进程和结果产生重要影响。
首先,我们要明白什么是诉讼请求的变更和追加。
简单来说,诉讼请求的变更指的是当事人对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在内容上进行修改,比如把要求赔偿的金额从 10 万元提高到 15 万元;而诉讼请求的追加则是在原有的诉讼请求基础上增加新的请求事项,例如在原本要求对方赔偿经济损失的基础上,追加要求对方赔礼道歉。
那么,为什么会出现诉讼请求变更或追加的情况呢?原因可能多种多样。
有时是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发现了新的证据或者事实,导致原来的诉讼请求不够全面或者准确;也有可能是因为当事人对法律的理解和适用有了新的认识,从而觉得需要调整自己的诉求。
在处理诉讼请求的变更或追加时,法律有着明确的规定和限制。
一般来说,当事人需要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变更或追加的申请。
如果超过了这个期限,除非有特殊的理由并且得到法院的准许,否则可能不被允许。
这是为了保证诉讼的稳定性和效率,避免对方当事人因为突如其来的变化而措手不及,影响诉讼的正常进行。
那么,当事人应该如何提出变更或追加诉讼请求的申请呢?通常,需要以书面形式向法院提交申请,并说明变更或追加的理由和具体内容。
法院在收到申请后,会进行审查。
如果认为申请合理、合法,且不会对对方当事人造成不公平的影响,可能会准许;反之,如果认为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会对诉讼秩序造成不利影响,可能会驳回申请。
对于法院来说,在处理这类申请时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的因素。
一方面,要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让他们有机会充分表达自己的诉求;另一方面,也要维护诉讼的公平性和效率,避免诉讼程序的过度拖延和混乱。
例如,如果当事人提出的变更或追加请求会导致案件的性质发生重大变化,需要重新指定举证期限、重新进行庭审等,法院可能会更加谨慎地考虑是否准许。
民事案件变更案由法律(3篇)
第1篇引言民事案件变更案由,是指在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由于事实、法律关系或者当事人主张的变化,法院依法对案件的原案由进行调整的过程。
案由的变更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审理方向、法律适用以及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本文将从民事案件变更案由的法律依据、变更条件、程序以及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民事案件变更案由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该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提出新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应当合并审理;认为应当分立的,应当分立。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该解释第四十三条规定,民事案件审理中,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变更后的诉讼请求与原诉讼请求有联系的,应当合并审理。
二、民事案件变更案由的条件1. 当事人提出变更请求:民事案件变更案由的前提是当事人提出变更请求,包括增加、减少或者变更诉讼请求。
2. 变更后的案由与原案由有联系:变更后的案由应当与原案由有密切联系,不得改变案件的基本性质。
3. 变更后的案由符合法律规定:变更后的案由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4. 变更后的案由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变更案由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三、民事案件变更案由的程序1. 当事人提出变更请求:当事人向法院提交变更案由的申请书,并说明变更理由。
2. 法院审查:法院对当事人的变更请求进行审查,认为符合变更条件的,应当准许变更案由。
3. 公告:法院对变更案由的决定进行公告,告知当事人。
4. 送达:法院将变更案由的决定送达当事人。
四、民事案件变更案由的法律后果1. 审理方向的调整:变更案由后,法院应当根据新的案由进行审理,调整审理方向。
2. 法律适用的调整:变更案由可能导致法律适用的调整,法院应当根据新的案由适用相应的法律规定。
3. 诉讼权利和义务的调整:变更案由可能涉及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的调整,法院应当根据新的案由明确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民事诉讼请求变更研究》范文
《民事诉讼请求变更研究》篇一一、引言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诉讼请求的变更是一个常见的现象。
随着案件的进展,当事人可能因为各种原因需要调整其原先提出的诉讼请求。
这种变更不仅关系到当事人的权益,也影响着案件的审理进程和司法公正。
因此,对民事诉讼请求变更进行研究,有助于更好地理解其法律性质、程序和影响,为司法实践提供理论支持。
二、民事诉讼请求变更的法律性质民事诉讼请求的变更,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基于新的事实、证据或法律理解,对其原先提出的诉讼请求进行修改或补充的行为。
这种变更具有法律性质,因为它涉及到当事人权益的调整和案件审理的进展。
在法律上,诉讼请求的变更必须符合法律规定,遵循法定程序,以确保司法公正和当事人权益的保护。
三、民事诉讼请求变更的程序民事诉讼请求的变更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
首先,当事人需要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变更的理由和依据。
法院在收到申请后,将对申请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如果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将安排庭审或听证会,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论。
最后,法院将根据审查结果和法律规定,作出是否同意变更诉讼请求的决定。
四、民事诉讼请求变更的影响民事诉讼请求的变更对案件的审理和当事人的权益具有重要影响。
首先,它可能改变案件的审理方向和重点,影响法院对案件的判断和裁决。
其次,它可能影响当事人的诉讼策略和利益分配。
如果变更后的诉讼请求更有利于当事人,那么该当事人可能获得更好的诉讼结果。
反之,如果变更后的诉讼请求对当事人不利,那么该当事人可能需要承担更多的诉讼风险。
五、民事诉讼请求变更的案例分析以一起合同纠纷案件为例,原告在起诉时要求被告履行合同并支付违约金。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发现被告存在其他违约行为,于是向法院提出了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要求被告除了履行合同外,还需支付其他违约金和赔偿损失。
法院在审查后同意了原告的申请,并安排了庭审。
最终,法院根据新的诉讼请求作出了裁决,原告获得了更好的诉讼结果。
民事案件变更案由法律(3篇)
第1篇一、引言民事案件变更案由是指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对原案由进行变更的行为。
案由是民事诉讼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它直接关系到案件性质、管辖范围、法律适用等问题。
因此,民事案件变更案由法律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民事案件变更案由的概述、变更条件、变更程序以及法律效力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民事案件变更案由概述1. 定义民事案件变更案由是指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对原案由进行变更的行为。
变更案由可能涉及案件性质、法律关系、法律适用等方面的变化。
2. 案由的重要性(1)明确案件性质:案由是案件性质的重要体现,有助于法院准确把握案件的核心问题,为后续审理提供依据。
(2)确定管辖范围:案由直接关系到案件的管辖权,有利于法院正确行使审判权。
(3)适用法律依据:案由有助于法院根据案件性质选择合适的法律依据,确保案件审理的合法性。
三、民事案件变更案由的条件1. 案件事实发生变化(1)原案由与案件事实不符: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若发现原案由与案件事实不符,法院可依法变更案由。
(2)新的事实出现: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若出现新的事实,导致原案由无法准确反映案件性质,法院可依法变更案由。
2. 法律依据发生变化(1)法律修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若相关法律进行修订,导致原案由适用的法律依据发生变化,法院可依法变更案由。
(2)司法解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若最高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检察院对相关法律进行司法解释,导致原案由适用的法律依据发生变化,法院可依法变更案由。
3. 当事人请求变更(1)当事人认为原案由不符合案件事实:当事人可向法院提出变更案由的请求,经法院审查后,若认为原案由确实不符合案件事实,法院可依法变更案由。
(2)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时,可请求法院变更案由,同时要求法院对管辖权进行审查。
四、民事案件变更案由的程序1. 当事人提出申请当事人认为需要变更案由时,应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并附具相关证据。
变更诉讼请求理由和事实申请书
变更诉讼请求理由和事实申请书一、什么是变更诉讼请求。
在打官司的时候呀,有时候我们一开始提出的要求,随着案件的发展或者我们发现了新的情况,就需要改一改啦。
这就像是我们本来想要一个小蛋糕(最初的诉讼请求),但是后来发现有个大蛋糕更适合我们的需求(变更后的诉讼请求)。
变更诉讼请求呢,就是对原来起诉的时候向法院请求的内容进行调整哦。
这可不是随随便便就能做的呢,得有合适的理由和事实依据才行。
二、常见的变更诉讼请求的理由。
1. 新证据的出现。
比如说,你和别人因为合同纠纷打官司。
一开始你觉得对方就是没按时交货这一个问题,但是后来你突然发现了一个新的证据,这个证据显示对方给你的货物质量也是不符合合同约定的。
这就像你本来只知道对方在一个小方面犯错,现在发现了一个大问题。
这个新证据就是你变更诉讼请求的一个很好的理由呀。
你可以从只要求对方按时交货,变成要求对方赔偿因为货物质量问题和未按时交货带来的所有损失呢。
2. 法律理解的变化。
有时候呢,我们可能一开始对法律条文的理解不太准确。
就像你以为某种情况按照某条法律只能要求一定数额的赔偿。
但是后来你咨询了更专业的律师或者自己深入研究了法律之后,发现其实按照法律的准确含义,你可以要求更多的赔偿。
这时候,你就有理由变更诉讼请求啦。
这就好比你在迷宫里走,一开始以为只有一条路能走一点点(最初对法律的理解和诉讼请求),后来发现其实有一条更大的路可以走得更远(准确理解法律后的变更请求)。
3. 案件事实的进一步明晰。
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呀,可能有些事实一开始是模糊的。
随着调查、证人的作证之类的,更多的事实浮出水面。
比如你起诉邻居侵犯你的相邻权,一开始你只知道他的建筑挡住了你家一部分阳光,但是后来你发现他的建筑还影响了排水。
那这个时候,你就可以根据这个新发现的事实来变更你的诉讼请求,要求邻居对这两个问题都进行整改或者赔偿之类的。
三、变更诉讼请求中的事实陈述。
1. 要清晰准确。
当你变更诉讼请求的时候,关于事实的陈述一定要特别清楚。
《2024年民事诉讼请求变更研究》范文
《民事诉讼请求变更研究》篇一一、引言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诉讼请求的变更是一个常见的现象。
随着案件的进展,当事人可能因为各种原因需要对原有的诉讼请求进行调整或修改。
本文旨在研究民事诉讼请求变更的相关问题,包括其背景、意义、现状及研究方法等。
通过对相关案例的分析,探讨民事诉讼请求变更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二、民事诉讼请求变更的背景及意义民事诉讼过程中,诉讼请求的提出是当事人行使诉权的重要体现。
然而,由于案件的复杂性和多变性,当事人往往需要在诉讼过程中对原有的诉讼请求进行调整。
这种调整包括增加、减少或改变原有的诉讼请求。
民事诉讼请求变更的背景主要源于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案件事实的变化;二是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更新;三是当事人对自身权益的重新认识。
民事诉讼请求变更的意义在于:一方面,它体现了当事人的诉讼自主权,使当事人能够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灵活地调整诉讼请求;另一方面,它有助于提高诉讼效率,减少不必要的诉讼环节,降低诉讼成本。
同时,合理的诉讼请求变更也有利于维护司法公正,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民事诉讼请求变更的现状分析在当前司法实践中,民事诉讼请求变更的情况普遍存在。
然而,由于法律规定的不完善和司法实践中的差异,民事诉讼请求变更的适用条件和程序存在一定的问题。
一方面,部分当事人滥用诉讼请求变更的权利,将原本不合理的请求进行变更,以获取不当利益;另一方面,部分法院对诉讼请求变更的审查不够严格,导致一些不符合条件的变更被接受,影响了司法公正。
四、民事诉讼请求变更的合理性和必要性民事诉讼请求变更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符合当事人诉讼自主权的原则。
当事人有权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调整诉讼请求,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 提高诉讼效率。
通过合理的诉讼请求变更,可以减少不必要的诉讼环节,降低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
3. 维护司法公正。
合理的诉讼请求变更有助于实现司法公正,防止当事人利用不合理的请求获取不当利益。
民事诉讼中如何处理诉讼请求变更
民事诉讼中如何处理诉讼请求变更在民事诉讼的进程中,诉讼请求变更这一环节常常引发诸多关注和讨论。
诉讼请求的变更不仅关系到当事人的权益实现,也对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和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产生重要影响。
那么,在民事诉讼中,我们应当如何妥善处理诉讼请求变更呢?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诉讼请求变更。
简单来说,诉讼请求变更是指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对其原先提出的诉讼请求的内容进行修改、补充或者撤回部分请求等。
例如,原本要求对方赔偿经济损失 10 万元,后来变更为 15 万元;或者原本要求解除合同,后来变更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赔偿损失。
诉讼请求变更的原因多种多样。
有的是因为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发现了新的证据,使得其对案件的诉求有了新的认识和判断;有的是因为案件事实发生了变化,导致原先的诉讼请求不再能够充分维护其合法权益;还有的是因为当事人在一开始没有充分考虑到自身的利益诉求,经过进一步的思考和咨询后决定变更。
那么,在民事诉讼中,对于诉讼请求变更应当遵循哪些原则呢?其一,合法性原则。
诉讼请求变更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不能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
否则,法院将不会准许这样的变更。
其二,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在变更诉讼请求时,应当秉持诚实信用的态度,不能故意拖延诉讼、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或者干扰诉讼秩序。
其三,及时性原则。
当事人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提出诉讼请求变更,以免给对方当事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和影响诉讼的正常进行。
一般来说,应当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但如果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认为允许当事人在其他阶段变更诉讼请求更为合理的,也可以准许。
接下来,我们来探讨一下诉讼请求变更的程序问题。
当事人想要变更诉讼请求,通常需要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变更的理由和具体内容。
法院会对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如果认为符合变更条件的,会予以准许,并通知对方当事人。
如果法院认为不符合变更条件的,会裁定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在审查当事人的变更申请时,法院主要会考虑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变更是否会对对方当事人造成不公平的影响。
《民事诉讼请求变更研究》范文
《民事诉讼请求变更研究》篇一一、引言民事诉讼过程中,原告方可能会面临一些突发情况或诉讼环境的变迁,使得原有的诉讼请求无法完全适应新的现实情况或达到更好的诉讼效果。
因此,适时对民事诉讼请求进行变更,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诉讼效率以及实现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民事诉讼请求变更的必要性、变更的法律依据、变更的程序要求以及变更后的法律效果等问题。
二、民事诉讼请求变更的必要性在民事诉讼中,原告的诉讼请求往往基于一定的法律关系和事实依据。
然而,随着案件的进展和事实的逐渐明朗,原告可能会发现原有的诉讼请求已经无法满足其真实诉求或已无法达到预期的诉讼效果。
此时,原告需要变更诉讼请求以更好地维护其合法权益。
此外,诉讼环境的变迁、法律规定的更新等因素也可能促使原告对诉讼请求进行变更。
三、民事诉讼请求变更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原告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申请变更诉讼请求。
这一权利的行使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且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如案件事实发生变化、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等,法院应当允许原告申请变更诉讼请求。
四、民事诉讼请求变更的程序要求1. 申请时间:原告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应当在法定时限内提出,不得在庭审结束后才提出。
2. 申请方式:原告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法院提出申请,并说明变更的理由和依据。
3. 法院审查:法院在收到原告的申请后,应当对申请进行审查,判断是否符合变更的条件和程序要求。
4. 通知被告:法院在决定是否允许变更诉讼请求时,应当通知被告并给予其提出意见的机会。
5. 变更效力:经法院审查并决定允许变更的,原诉讼请求即被新的诉讼请求所取代,并成为诉讼的核心内容。
五、民事诉讼请求变更后的法律效果1. 程序效率:民事诉讼请求的变更有助于提高诉讼效率,减少不必要的诉讼环节和时间消耗。
2. 实体权益:通过变更诉讼请求,原告可以更好地维护其合法权益,实现其真实诉求。
上诉理由变更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上诉理由变更,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原审裁判不服,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时,对上诉理由进行变更的情况。
上诉理由变更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围绕上诉理由变更的法律规定,从变更条件、变更程序、变更效力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上诉理由变更的条件1. 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上诉人应当自收到判决书、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上诉。
超过法定期限,上诉理由变更将不予受理。
2. 变更理由必须具有正当性上诉理由变更的正当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变更理由是基于新的事实和证据;(2)变更理由是原审裁判存在错误;(3)变更理由符合法律规定。
3. 变更理由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上诉理由变更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包括但不限于:(1)不得违反法律关于上诉期限、上诉条件的规定;(2)不得违反法律关于上诉程序的规定;(3)不得违反法律关于上诉效力的规定。
三、上诉理由变更的程序1. 提出变更申请上诉人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交变更上诉理由的申请,并附具相关证据材料。
2. 人民法院受理上一级人民法院收到上诉人的变更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
对于符合变更条件的,予以受理;对于不符合变更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上诉人。
3. 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法院受理上诉理由变更申请后,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材料,证明其变更理由的正当性。
4. 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人民法院审理后,根据上诉理由变更的正当性、合法性,作出相应的裁定。
对于符合变更条件的,裁定准许变更上诉理由;对于不符合变更条件的,裁定驳回上诉。
四、上诉理由变更的效力1. 变更后的上诉理由具有法律效力上诉理由变更后,变更后的上诉理由具有法律效力。
人民法院在审理上诉案件时,应当以变更后的上诉理由为依据。
2. 变更后的上诉理由不影响原审裁判的效力上诉理由变更后,变更后的上诉理由不影响原审裁判的效力。
原审裁判在变更后的上诉理由范围内,仍然具有法律效力。
民事诉讼案由变更要怎样做
民事诉讼案由变更要怎样做
“《最⾼⼈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规定》第三⼗五条:诉讼过程中,当事⼈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为的效⼒与⼈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致的,不受本规定第三⼗四条规定的限制,⼈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当事⼈变更诉讼请求的,⼈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
根据上述规定,从当事⼈主义的⾓度出发,法院释明案由的变更应当经过以下程序:
①征询原告是否同意变更案由。
⼈民法院相应变更案件案由的前提条件应该是当事⼈同意变更诉讼请求,法院并不能迳⾏替⾏原告的起诉权利并对原告未予主张的法律关系予以裁判。
②双⽅重新举证。
在举证期限内因当事⼈变更诉讼请求⽽变更民事案由的;或者是⼈民法院在开庭前单⽅⾯改变民事案由的,应当给对⽅当事⼈双⽅⼀定的举证期限就变更后的法律关系进⾏举证。
③给予被告答辩期或征询被告是否需要答辩期。
被告放弃的,才可以径⾏继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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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民事诉讼理由的变更[摘要]一般认为民事诉讼理由不仅当事人可以变更,而且法院也能变更,不仅一审可以变更,而且二审也可以变更。
本文认为作为法律评价的事实或事实的法律评价的诉讼理由的变更只能在一审口头辩论终结前进行,否则即会造成其同诉讼标的理论、既判力理论、程序保障理论的冲突。
[关键词]诉讼理由;诉讼标的;既判力;程序保障诉讼理由是诉的重要构成要素,诉的理由的变更涉及民事诉讼法的诸多重要理论问题。
但是我国现行民诉法对之规定的却极为概括,该法第180条第4项规定:原告起诉必须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民诉理论界对之研究也不多,无法应答诉讼实践提出的挑战。
一我国民事诉讼法理论界一般认为诉讼理由包括诉的事实根据、法律依据,认为诉讼理由是一定的诉讼主体以一定的实体法规范为依据对争议事实所做的法律评价的一种表现形式。
这种评价表现在当事人方面则为诉讼理由,表现为法院则为裁判理由.只有少数学者把诉讼理由特别是事实理由界定为未受法律评价的客观事件。
张卫平先生在介绍德国诉讼的二分枝理论时指出:“原告将以不法侵权行为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更改为以合同不履行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仅仅是原告攻击方法的变更”,即把当事人对争议事实的法律评价作为当事人的攻击与防御方法。
我们认为传统诉讼理由的界定符合民事诉讼运作的规律,正确反映了当事人的诉讼心理。
涉诉当事人不可能只提供主张事实,而对事实不予以法律评价,同时离开了一定的实体法规范,当事人也无法从众多的自然事实中选择其认为有价值的事实。
在大陆法系国家负有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总是按照法律的构成要件,对要件事实为主张,承担主张责任,并尽可能地证明其主张的要件事实的真实性。
对方当事人也多是从法律的构成要件方面予以反击,同时当事人也可以实体法律对之未提供相应的救济作为防御方法,美国民事诉公中称这种防御方法为异议。
诉讼理由的客观事实说也为诉讼标的一分枝说所扬弃。
此说在批判诉讼标的二分枝说的自然历史事实时认为“所谓之自然的历史事实其意义不明确,尤其主张此说者甚至有谓事实乃指原告提出之全部事实,其结果将使事实之概念失去界线,同时丧失其机能,于是事实合并变更之问题乃至无法再考虑”.二诉讼标的同诉的理由在理论上有一定的牵连关系,研究诉讼标的不可能完全避开诉讼理由,反过来诉公理由的探索,也需诉讼标的理论。
我国在诉讼标的理论方面长期以来采旧实体法说,认为诉讼标的是当事人争议的诉诸人民法院解决的民事实体法律关系。
民事诉讼立法再现了旧实体法说的思想。
现行民诉法第53条也是从两从以上的一方当事人是处在同一个民事实体法律关系还是处在相类似的民事实体法律关系角度区分必要的共同诉讼与普通的共同诉讼的。
按旧实体法说当事人所主张的实体法上的请求,即争议事实的法律评价就不仅具有诉的理由的意义,而是表现为诉讼标的。
众所周知诉讼标的是确定诉之变更、诉的合并与分离的基本依据。
诉讼系属以后并不是不允许诉讼标的变更,但是在二审中诉讼标的变更是被严格禁止的,因为当事人在二审中发生的诉的变更在原诉终结方面并无消极方面,但是变更后的新诉却一下子处于二审阶段,从而损害了当事人审级救济的利益。
我国民事诉讼传统理论在诉讼标的方面采旧实体法说,但是在诉讼理由方面却允许变更。
“诉的理由不符合实际的,应当允许变更。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提出的诉的理由,由于种种原因,经过法院对案件的审理证明是不真实的,或者是不完全真实的,这就须由当事人变更诉的理由。
即使当事人不变更,人民法院也须变更。
”不仅在一审可以变更,而且在二审也可以变更。
这就在事实上造成了诉讼标的理论内部的冲突。
为此在我国有民事诉讼法学的新秀认为这种理论冲突产生的根本原因是我国诉讼标的理论的陈旧与滞后,改变的方法也应从诉讼标的理论方面作文章,并进一步倡导了诉讼标的新二分枝说。
我们认为在现行立法采旧实体法说的前提下,民事审判改革首先应参照既有的民事诉讼制度框架。
同时该理论也无法回答下面的问题,就是同属于诉讼标的诉讼法说的德国和日本不允许当事人在二审中变更诉讼理由,而法国却允许当事人在二审中援引新的理由。
德国民事诉讼法第296条第1款规定:“在作为判决基础的言词辩论终结后,不能提出攻击与防御方法”;第528条同时规定,只有在法定情形下“如果依法院的自由心证,认为不致拖延诉讼的终结,或者当事人非因过失,而逾期时准其提出。
”法国新民事诉讼法第536条规定:“各方当事人为了在上诉审证明其向一审法院提出的诉讼请求,可以援引新的理由,提出新的文书、字据,或提出新的证据。
”第565条体现了同样的精神。
诉讼理由虽然与诉讼标的有一定的牵连,但是我们不能为合理地解释诉讼理由的变更而谋求诉讼标的理论的改变。
因为相对于诉讼标的理论基础作用而言,诉讼理由及其变更是一种次一级的理论问题,同时诉讼理由的变更与否不仅涉及诉讼标的理论,还涉及民事诉讼中的程序保障。
三程序价值及程序公正已为我国民事诉讼法学者广泛认可。
尽管对于程序公正的标准,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但是中外学者都承认防止对当事人的不意打击(surprisingstrike)是程序公正的重要因素,防止当事人遭受突袭也是程序保障实现的重要切入点。
为此美国1938年的联邦民事诉讼规则在原来的诉答和审前会议的基础上增加了证据开示程序(discovery),使审前程序更加完备。
而且以后改革也都将证据开示程序的完善作为重要内容。
证据开示程序的最原初的目的就是防止当事人遭受不意打击。
“在证据开示程序引入以前充斥美国著名律师个人传记的主要是突袭对方当事人的方法与技巧。
”这以后德日等国也改变了原来边审理边整理争点的作法,设立了独立的审前程序。
而在我国台湾省邱联恭先生在当事人争点整理的基础上提出了法院与当事人争点整理的信赖程序,以保证当事人既不受对方当事人的突袭,也不受来自法院突袭,从而实现当事人自主地平衡追求实体利益与程序利益。
那么在法律竞合的情况下当事人法律观点的变更、法院法律适用的变更能否导致不意打击呢?我们认为不仅事实主张而且法律主张的变更都有可能构成对当事人的不意打击。
因为不同的实体法律关系,其法律的构成要件不同。
例如在不当得利和侵权行为竞合的情况下,侵权行为一般以行为人的过错为构成要件,不当得利则不以行为人的过错作为构成要件。
同时不同的实体法律关系当事人证明责任的分配也有重大差异,例如在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情况下,原告如以合同作为诉讼理由,则一般情况下他应就侵害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承担证明责任。
要件事实构成不同、证明责任分配的差异都有可能影响诉讼的结果,从而影响当事人在诉讼中基于利益权衡的诉讼行为的选择。
一方当事人诉讼理由的变更必然给当事人主张事实、举证即为防御造成突然袭击,从而在根本上破了当事人双方的平衡。
因而西方国家一般不允许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变更诉讼理由。
在日本,“原则上诉审不允许当事人提出新的诉讼理由,目的仍然保护当事人的审级利益”德国民事诉讼法第296条,第528条亦有类似的规定。
在英美法系国家二审原则上不允许当事人提出新的事实,二审法院只能在初审认定事实的基础上,根据初审法院的证据笔录进行审查。
二审法院的重要任务是“对于初审法院适用法律以及其他对待法律问题方面是否有错误的审查”。
上诉审法院对法律的审查,不是表现为同一事实构成不同的实体请求时,上诉审法院可以在当事人主张的实体法以外,另行适用实体法规范。
上诉审对法律审查的任务主要是审查初审法院地法律的解释、法律的创新、补充是否符合实体法的基本精神,是否符合正义的基本要求。
因为这种诉讼理由的当事人变更或法院变更必然给当事人遭成突袭,违背英美国家所倡导的正当程序的基本精神。
四既判力理论是我国传统民事诉讼法学涉足较少的另一理论问题。
近年来也有少许学者从大陆法系的语境层面试图提出新的判决效力理论体系,并试图在我国民事诉讼法学中引入既判力理论。
但是由于主客观方面的限制往往挂一漏万,并在一定程度上有可能会对民事诉讼学的研究带来负面影响。
在我国目前有相当多的中青年学者认为既判力的基准时点是判决确定之时。
例如肖建国博士将判决的效力分为拘束力、形式的确定力、实质的确定力(其中实质的确定力包括既判力)。
认为自判决成立即产生拘束力,随着程序的进一步发展,判决的拘束力将逐渐加强,及至判决确定时,判决的拘束力达最大值,并产生实质上的确定力和形式上的确定力。
从这样的理解来看当事人二审诉讼理由的变更无法从既判力理论上求得支持或否定的依据。
既判力的基准时点在早期的罗马民事诉讼中并不是以判决确定时为准。
在罗马法初期,民事诉讼的发展经历了法律诉讼程序时期和程式诉讼程序时期,以后才发展为同近代诉讼模式相似的非常诉讼时期。
无论是法律诉讼程序还是程式诉讼程序,诉讼都可以分为两个阶段,即首先由当事人在法务官面前的法庭程序确定当事人提出的争议事实是否符合市民法以及依市民法类推的诉的形式。
法务官审查以后如认为原告存在诉时,即准许进入在审判人面前的程序。
“只有在法务官面前的法庭程序终结后形成的争点决定被承认具有相当于现代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判决既判力之效力。
”同时原告的诉因争点决定而被消耗,这也是有学者认为既判力理论发端于诉权消耗理论的重要依据,既判力或者说争点决定的目的是锁定当事人争执的事实和理由,以实现程序的安定与自治.早期日尔曼法的既判力包括两部分,其一禁反证法则,该法则在后来被称为“estoppelperreinjuelicatam”基本义要求是一旦庭审为法庭所记录就不容许与此相反的立证;其二是resjundicata同罗马法的诉权消耗有相通之法理,“固然承认判决本身具有约束力的理论与estoppel即承认判决所认定的事实具有约束力在性质上两者是不同的,但是两者结合起来构筑了英国判决的约束力理论。
”[11]从以上看,早期日尔曼法既判力的基准时点亦同样是事实确定时。
这一点也为后期的诉讼理论所继承。
兼子一教授在论及此问题时说:“终局判决是以口头辩论终结时为止所提出的资料为基础的,因此这时间就成为既判力标准时间。
”[12]既判力的范围一般及于判决的主文中涉及诉讼标的内容,这一点已为不少学者认同。
由于我国目前理论中采旧诉讼标的理论,诉讼理由的变更即招致诉讼标的变更,直接招致损害既判力基础的稳定性。
即使采新诉讼的理论的,国外学者认为基于彻底一次性解决纠纷的目的,应当赋予诉讼理由以一定的法律效力,一方面因为某些诉讼标的需借助于事实理由才能确定,例如如多宗种类物之诉;另一方面诉讼理由的不稳定也会招致当事人之间相互关系的不稳定。
基于此日本民事诉讼法学者新堂幸司提出了争点效理论,赋予当事人确定的争点以相当于既判力的效力。
第一审口头辩论终结时前,当事人争议的事实已经确定,既判力已发生作用;即使按新诉讼标的理论,口头辩论终结时诉讼理由的争点效也已产生,不容再行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