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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雪、张凤成贩卖毒品,李德明非法持有毒品案任雪、张凤成贩卖毒品,李德明非法持有毒品案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9汉中刑一初字第22号

公诉机关陕西省汉中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任雪,曾用名任雪凤,女,1967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身份证号略,户籍所在地略,农业户口,捕前住略。

2019年12月9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汉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8日经汉中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汉中市汉台看守所。

辩护人李龙庆,陕西南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凤成,男,1967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身份证号略,户籍所在地略,无业,捕前住略。

2019年12月15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汉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8日经汉中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汉中市汉台看守所。

辩护人张庆荣,陕西汉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德明,男,1967年6月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身份证号略,户籍所在地略,农民,捕前住略。

该李曾于1987年11月因盗窃劳教2年,1994年5月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19年9月23日因盗窃被苏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教一年止2019年9月22日。

2019年12月6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被汉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8日经汉中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汉中市汉台看守所。

被告人任雪、张凤成贩卖毒品,被告人李德明非法持有毒品一案,汉中市人民检察院以汉检公刑诉字201912号起诉书向我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曾因该案毒资问题建议撤回起诉,后市检察院复函要求开庭审

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汉中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郭健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任雪及其辩护人李龙庆,被告人张凤成及其辩护人张庆荣、被告人李德明均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汉中市人民检察院汉检公刑诉201912号起诉书指控,2019年12月6日,被告人李德明与被告人张凤成电话联系要求购买毒品,被告人张凤成遂与被告人任雪电话联系,被告人任雪于当日下午准备毒品海洛因40克送至吸毒人员李保华和刘小宁暂住的汉台区七里办事处七里村1组51号租房内。

随后,被告人李德明与被告人张凤成电话联系后来到汉台区七里办事处七里村1组51号大门口,被告人任雪将毒品交于张凤成和被告人李德明交易,张凤成在门口以每克300元的价格收取被告人李德明现金12000元,并将毒品交付李德明,后张凤成留下800元,其余11200元交给任雪,任雪送给张凤成毒品海洛因1小包供其免费吸食。

被告人任雪与成都一个外号小虎的贩毒人员联系后,安排其妹妹任静去成都取货。

2019年12月7日,任静携带任雪筹备的32500元到成都,以每克620元的价格从小虎处购得5小包共计50克毒品,付毒资31000元。

返回汉中即被抓获。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证人证言、书证材料、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物证等,足以认定。

被告人任雪、张凤成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李德明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任雪当庭对起诉书指控基本事实无异议,辩称第二起中自己让其妹从成都取货,目的不是为了营利赚钱,而是为了避免其丈夫李汉军毒打自己而为李购买毒品供其吸食。

其辩护人李龙庆辩护意见同意被告人任雪的说法,认为第二起不构成贩卖毒品罪;并认为被告人任雪犯罪主观恶性不大,涉案毒品未流入社会,危害较小,

其家庭困难,但其亲属积极缴纳罚金,建议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凤成当庭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其辩护人张庆荣辩护意见认为1、张凤成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认罪态度好,请从轻处罚;2、从张凤成身上搜出的719克毒品没有证据证明是为了贩卖,故不应认定为犯罪。

被告人李德明当庭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一被告人任雪通过被告人张凤成卖给被告人李德明海洛因40205克的事实2019年12月6日,被告人李德明与被告人张凤成电话联系要求购买毒品,被告人张凤成遂与被告人任雪电话联系,被告人任雪于当日下午准备毒品海洛因40克送至吸毒人员李保华和刘小宁暂住的汉台区七里办事处七里村1组51号租房内。

随后,被告人李德明与被告人张凤成电话联系后来到汉台区七里办事处七里村1组51号大门口,被告人任雪将毒品交于张凤成和被告人李德明交易,张凤成在门口以每克300元的价格收取被告人李德明现金12000元,并将毒品交付李德明,后张凤成留下800元,其余11200元交给任雪,任雪送给张凤成毒品海洛因1小包供其免费吸食。

当日18时许,被告人李德明在七里村一组至汉城公路汉中—城固路口附近被抓获,当场查获从张凤成处购买的毒品一包经鉴定系海洛因,重40205克和李德明自身持有的3小包经鉴定系海洛因,重1122克。

2019年12月14日23时许,被告人张凤成在汉台区北大街恒远招待所被抓获,现场查获毒品海洛因一块计7197克。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质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现场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2019汉公刑技字第316号毒品,证明2019年12月6日18时许,汉中市公安局民警在汉台区七里办事处七里村一组附近公路旁,现场抓获李德明,从其所骑电动车后厢内提取可疑毒品一包1号检材,从其身上提取可疑毒品三小包2号检材等物,经过汉中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结论为从李德明处查获的可疑毒品中均检出海洛因成份。

1号检材净重40205克,2号检材净重1122克。

2、被告人李德明供述、现场指认笔录、辨认照片笔录证明2019年12月6日,自己为了吸食毒品,与成儿张凤成电话联系,从其手中以12000元购买40克海洛因,在返回时被抓获。

并指认当日从成儿处购买毒品的现场汉台区七里办事处七里村一组51号门口,并从12张照片中混合辨认出张凤成即成儿系卖给自己40克毒品的人。

3、被告人张凤成供述、现场指认笔录、辨认照片笔录证明了2019年12月6日他从任雪手中将40克毒品海洛因以12000元卖给张凤成,自己留下800元,其余11200元交给任雪,任雪送给自己一小包海洛因吸食,后于2019年12月14日被抓获时被查获。

被告人张凤成指认了与被告人李德明交易的地点,并从照片中辨认出了本案被告人任雪就是通过他卖给李德明40克毒品的货主。

4、被告人任雪供述、现场指认笔录、辨认笔录证明了2019年12月6日下午自己通过一个叫凤成的人,在七里村一组刘小宁的租房内,按每克280元价格把40克毒品交给凤成,过了一会儿,凤成拿着40克毒品下了楼,不长时间交给自己11200元钱,自己又给了他1小包毒品免费吸。

并指认了交易地点,从12张照片中辨认出张凤成即凤成,就是替她卖了40克毒品海洛因的人。

5、手机通话清单证明了任雪、张凤成、李德明之间交易前后通话情况。

6、2019汉公刑技字第317号毒品检验报告结论为从张凤成处查获的可疑毒品中检出海洛因成份,净重7191克。

7、李德明劳教材料。

二被告人任雪安排其妹任静代其从成都购买50782克海洛因的事实。

被告人任雪与成都一个外号小虎的贩毒人员联系后,安排其妹妹任静去成都取货。

2019年12月7日,任静携带任雪筹备的32500元约好货款31000元,其余归任静路途开支于当日和其男友乘火车到成都,住在成都市宜纸招待所305房间。

次日,任静和小虎联系后,独自在华海酒店电梯旁一无人的过道处以每克620元的价格从小虎处购得5小包共计50克毒品,付毒资31000元。

12月8日18时许乘火车离开成都返回汉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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