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大学综合测评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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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教育管理及考评工作,深化教育改革,提高教育质量,培养学生成为德智体全面发展的高级专门人才,成为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综合测评是为了全面反映和评价学生所取得的成绩和进步,帮助学生找出差距,激励学生不断进取的,综合测评坚持全面性、教育性、可行性原则。

第三条综合测评的结果作为学生各类奖学金、资助金及个人、集体荣誉等评选的主要依据,并记载《学生教育管理电子档案》,作为择业推荐,学位授予或专升本的主要参考。

第四条综合测评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以正面教育为主的原则,做到定性评价与定量测评相结合,静态测评与动态考查相结合,教育与管理相结合。

第五条测评对象包括具有重庆大学城市科技学院正式学籍的本科、专科学生。

第六条评分方法N=A+B+C+D±E,其中N为综合测评成绩,A、B、C、D分别为品行素质、学业成绩、文体素质、拓展性素质分数, E 为奖惩加减分。该体系包括4个一级指标,不同的指标所占的权重参考系数分别为0.13、0.6、0.1、0.17。每一个一级指标又包含若干二级指标,每一个二级指标又包含若干个评价要素。

第七条测评内容

(1)品行素质(13%)主要考察学生政治表现、诚实守信、遵纪守法、集体观念、劳动观念、文明修养、严于律已、团结友爱等方面,最高分为13分。

(2)学业成绩(60%)主要考察学生基础知识素质、专业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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