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医疗机构校验现场审查基本标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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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医疗机构校验现场审查管理办法(试行)

江苏省医疗机构校验现场审查管理办法(试行)

江苏省医疗机构校验现场审查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保障医疗服务质量和医疗安全,依据《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江苏省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江苏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规、规章和规范,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现场审查是医疗机构校验审查的形式之一,是指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对医疗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执业状况,在医疗机构执业地点进行现场检查、评估、审核,并作出相应结论的过程。

现场审查结论是依法作出校验结论的依据之一。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经卫生行政部门执业登记,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校验现场审查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省卫生厅负责全省医疗机构校验现场审查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负责其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校验的现场审查工作。

第五条医疗机构校验现场审查工作,由登记机关组织有关专家或者委托有关机构组织进行。

第二章组织实施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规定于校验期满前3个月向登记机关申请校验,并提交校验申请材料。

第七条登记机关应当对医疗机构提交的校验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受理后开展校验现场审查工作。

第八条医疗机构校验的现场审查可实行分散审查和集中审查。

采取集中审查的登记机关,应当集中受理校验申请,在受理截止日起30日内完成现场审查,做出校验结论,办理相应的校验登记手续。

第九条校验现场审查期由登记机关确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进行现场审查:(一)2个校验期内未曾进行现场审查的;(二)医疗机构在执业登记后首次校验的;(三)暂缓校验后再次校验的;(四)校验期内任一年度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累计≥6分。

第十条现场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符合情况;(二)医药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三)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障措施的落实情况。

江苏省医疗机构校验现场审查基本标准

江苏省医疗机构校验现场审查基本标准

江苏省医疗机构校验现场审查基本标准(试行)
(一)
(医院及设置床位的其它医疗机构)
注:1、部分医疗机构开展业务未涉及本标准中的部分内容,相应分值可不计,剩余分
值折合成百分率。

2、一级医院或100张床位以下的其它类别医疗机构,对第三条的第1、2项要求可酌定。

3、得分率>80%的为校验现场审查合格;80%≥得分率≥60%的为校验现场审查基本合格;
得分率<60%的为校验现场审查不合格。

4、现场检查中如发现存在影响医疗质量和安全的严重问题可直接定为不合格。

江苏省医疗机构校验现场审查基本标准(试行)
(二)
(门诊部、诊所等未设置床位的医疗机构)
注:1、得分率>80%的为校验现场审查合格;80%≥得分率≥60%的为校验现场审查基本合格;得分率<60%的为校验现场审查不合格。

2、现场检查中如发现存在影响医疗质量和安全的严重问题可直接定为不合格。

医疗机构校验现场审查基本标准(试行)

医疗机构校验现场审查基本标准(试行)

医疗机构校验现场审查基本标准(试行)
(一)
注:1、部分医疗机构开展业务未涉及本标准中的部分内容,相应分值可不计,剩余分值折合成百分率。

2、一级医院或100张床位以下的其它类别医疗机构,对第三条的第1、2项要求可酌定。

3、得分率>80%的为校验现场审查合格;80%≥得分率≥60%的为校验现场审查基本合格;得分率<60%的为校验现场审查不合格。

4、现场检查中如发现存在影响医疗质量和安全的严重问题可直接定为不合格。

附件3-1:
兴化市医疗机构年度工作信息统计表单位名称:
附件3-2:
卫技人员表格单位名称:
附件3-3:
诊疗科目与人员对应表单位:
附件3-4:
大型设备与人员对应表单位:
附件3-5:
丙类手术审批情况单位:。

医疗机构校验现场审查基本标准(试行)

医疗机构校验现场审查基本标准(试行)

医疗机构校验现场审查基本标准(试行)
(一)
注:1、部分医疗机构开展业务未涉及本标准中的部分内容,相应分值可不计,剩余分值折合成百分率。

2、一级医院或100张床位以下的其它类别医疗机构,对第三条的第1、2项要求可酌定。

3、得分率>80%的为校验现场审查合格;80%≥得分率≥60%的为校验现场审查基本合格;得分率<60%的为校验现场审查不合格。

4、现场检查中如发现存在影响医疗质量和安全的严重问题可直接定为不合格。

附件3-1:
兴化市医疗机构年度工作信息统计表单位名称:
附件3-2:
卫技人员表格单位名称:
附件3-3:
诊疗科目与人员对应表单位:
附件3-4:
大型设备与人员对应表单位:
附件3-5:
丙类手术审批情况单位:。

医疗机构校验现场审查基本标准(试行)

医疗机构校验现场审查基本标准(试行)

医疗机构校验现场审查基本标准(试行)
(一)
注:1、部分医疗机构开展业务未涉及本标准中的部分内容,相应分值可不计,剩余分值折合成百分率。

2、一级医院或100张床位以下的其它类别医疗机构,对第三条的第1、2项要求可酌定。

3、得分率>80%的为校验现场审查合格;80%≥得分率≥60%的为校验现场审查基本合格;得分率<60%的为校验现场审查不合格。

4、现场检查中如发现存在影响医疗质量和安全的严重问题可直接定为不合格。

附件3-1:
兴化市医疗机构年度工作信息统计表单位名称:
附件3-2:
卫技人员表格单位名称:
附件3-3:
诊疗科目与人员对应表单位:
附件3-4:
大型设备与人员对应表单位:
附件3-5:
丙类手术审批情况单位:。

医疗机构校验现场审查基本标准(试行)

医疗机构校验现场审查基本标准(试行)

医疗机构校验现场审查基本标准(试行)(医院及设置床位的其它医疗机构)审查项目审查要求审查方法分值(分)扣分标准一、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符合情况1•床位配置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要求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内容核查实际开放床位数10床位配置低于基本标准低限,每下降2%扣1分2•科室设置达到《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要求,符合《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内容核查医疗机构科室设置15必设诊疗科目每缺1个扣5分3•人员配备达到相应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核查医生、护士、卫技人员花名册和资格、执业、职称证,人员与科目相符。

25每床位配备卫生技术人员比例每下降2%扣1分;床护比每下降2%扣1分;人员职称不达标每人扣5分;每个必设诊疗科目无注册医师扣10分,每个非必设诊疗科目无注册医师扣5分;其它人员配备不达标扣5分/人4•业务用房达到《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诊疗功能分区合理核查建筑面积、业务用房、诊疗室、输液室、处置室等。

业务用房能满足诊疗要求,诊疗功能分区、流程合理。

10建筑面积不合要求扣5分,诊疗功能分区、流程不合理扣5分。

5•设备配备达到相应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甲、乙类大型医用配置符合规定核查基本设备配备和专科设备。

核对医院甲、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10设备配备不合要求,每缺1件扣5 分。

设备无配置许可证,每缺1件扣3分。

6.医疗机构工作制度、人员岗位职责齐全、实用。

核查医疗机构工作制度、人员岗位职责。

5医疗机构工作制度、人员岗位职责每少1项扣2分;不实用扣1分。

江苏省医疗机构校验现场审查管理办法(试行)

江苏省医疗机构校验现场审查管理办法(试行)

江苏省医疗机构校验现场审查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保障医疗服务质量和医疗安全,依据《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江苏省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江苏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规、规章和规范,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现场审查是医疗机构校验审查的形式之一,是指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对医疗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执业状况,在医疗机构执业地点进行现场检查、评估、审核,并作出相应结论的过程。

现场审查结论是依法作出校验结论的依据之一。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经卫生行政部门执业登记,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校验现场审查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省卫生厅负责全省医疗机构校验现场审查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负责其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校验的现场审查工作。

第五条医疗机构校验现场审查工作,由登记机关组织有关专家或者委托有关机构组织进行。

第二章组织实施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规定于校验期满前3个月向登记机关申请校验,并提交校验申请材料。

第七条登记机关应当对医疗机构提交的校验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受理后开展校验现场审查工作。

第八条医疗机构校验的现场审查可实行分散审查和集中审查。

采取集中审查的登记机关,应当集中受理校验申请,在受理截止日起30日内完成现场审查,做出校验结论,办理相应的校验登记手续。

第九条校验现场审查期由登记机关确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进行现场审查:(一)2个校验期内未曾进行现场审查的;(二)医疗机构在执业登记后首次校验的;(三)暂缓校验后再次校验的;(四)校验期内任一年度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累计≥6分。

第十条现场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符合情况;(二)医药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三)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障措施的落实情况。

江苏省医疗机构校验现场审查基本标准(1)

江苏省医疗机构校验现场审查基本标准(1)

附件1:
江苏省医疗机构校验现场审查基本标准(试行)
(一)
(医院及设置床位的其它医疗机构)
单位名称:
注:1、部分医疗机构开展业务未涉及本标准中的部分内容,相应分值可不计,剩余分值折合成百分率。

2、一级医院或100张床位以下的其它类别医疗机构,对第三条的第1、2项要求可酌定。

3、得分率>80%的为校验现场审查合格;80%≥得分率≥60%的为校验现场审查基本合格;得分率<60%的为校验现场审查不合格。

4、现场检查中如发现存在影响医疗质量和安全的严重问题可直接定为不合格。

专家组审查意见
经现场审查,(单位名称)现场审核分数为分,得分率为,判定结果是(合格、基本合格)基本达到了该机构对应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所规定的要求,建议予以批准。

审查专家(签字)
审查日期:年月日
附件2:
江苏省医疗机构校验现场审查基本标准(试行)
(二)
(门诊部、诊所等未设置床位的医疗机构)
单位名称:
得分率>80%的为校验现场审查合格;80%≥得分率≥60%的为校验现场审查基本合格;得分率<60%的为校验现场审查不合格。

2、现场检查中如发现存在影响医疗质量和安全的严重问题可直接定为不合格。

专家组审查意见
经现场审查,(单位名称)现场审核分数为分,得分率为,判定结果是(合格、基本合格),基本达到了该机构对应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所规定的要求,建议予以批准。

审查专家(签字)
审查日期:年月日。

医疗机构校验现场审查基本标准(试行)

医疗机构校验现场审查基本标准(试行)

医疗机构校验现场审查基本标准(试行)
(一)
9
10
注:1、部分医疗机构开展业务未涉及本标准中的部分内容,相应分值可不计,剩余分值折合成百分率。

2、一级医院或100张床位以下的其它类别医疗机构,对第三条的第1、2项要求可酌定。

3、得分率>80%的为校验现场审查合格;80%≥得分率≥60%的为校验现场审查基本合格;得分率<60%的为校验现场审查不合格。

4、现场检查中如发现存在影响医疗质量和安全的严重问题可直接定为不合格。

11
附件3-1:
兴化市医疗机构年度工作信息统计表单位名称:
附件3-2:
卫技人员表格单位名称:
附件3-3:
诊疗科目与人员对应表单位:
附件3-4:
大型设备与人员对应表单位:
附件3-5:
丙类手术审批情况单位:。

江苏省医疗机构校验现场审查管理办法(试行)

江苏省医疗机构校验现场审查管理办法(试行)

江苏省医疗机构校验现场审查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保障医疗服务质量和医疗安全,依据《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江苏省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江苏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规、规章和规范,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现场审查是医疗机构校验审查的形式之一,是指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对医疗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执业状况,在医疗机构执业地点进行现场检查、评估、审核,并作出相应结论的过程。

现场审查结论是依法作出校验结论的依据之一。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经卫生行政部门执业登记,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校验现场审查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省卫生厅负责全省医疗机构校验现场审查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负责其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校验的现场审查工作。

第五条医疗机构校验现场审查工作,由登记机关组织有关专家或者委托有关机构组织进行。

第二章组织实施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规定于校验期满前3个月向登记机关申请校验,并提交校验申请材料。

第七条登记机关应当对医疗机构提交的校验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受理后开展校验现场审查工作。

第八条医疗机构校验的现场审查可实行分散审查和集中审查。

采取集中审查的登记机关,应当集中受理校验申请,在受理截止日起30日内完成现场审查,做出校验结论,办理相应的校验登记手续。

第九条校验现场审查期由登记机关确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进行现场审查:(一)2个校验期内未曾进行现场审查的;(二)医疗机构在执业登记后首次校验的;(三)暂缓校验后再次校验的;(四)校验期内任一年度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累计≥6分。

第十条现场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符合情况;(二)医药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三)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障措施的落实情况。

江苏省医疗机构校验现场审查基本标准(试行)

江苏省医疗机构校验现场审查基本标准(试行)
10
设备配备不合要求,每缺1件扣5分。设备无配置许可证,每缺1件扣3分。
6.医疗机构工作制度、人员岗位职责齐全、实用。
核查医疗机构工作制度、人员岗位职责。
5
医疗机构工作制度、人员岗位职责每少1项扣2分;不实用扣1分
二、依法执业情况
1.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情况
1、核查《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准登记项目与医疗机构实际情况(核准项目变动应先办理申请变更登记手续);
核查医疗机构科室设置
15
必设诊疗科目每缺1个扣5分
3.人员配备达到相应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核查医生、护士、卫技人员花名册和资格、执业、职称证,人员与科目相符。
25
每床位配备卫生技术人员比例每下降2%扣1分;床护比每下降2%扣1分;人员职称不达标每人扣5分;每个必设诊疗科目无注册医师扣10分,每个非必设诊疗科目无注册医师扣5分;其它人员配备不达标扣5分/人
查阅检验、影像、药剂、输血等科室资料、现场察看。
10
一处不符合规定扣3分。
注:1、部分医疗机构开展业务未涉及本标准中的部分内容,相应分值可不计,剩余分值折合成百分率。
2、一级医院或100张床位以下的其它类别医疗机构,对第三条的第1、2项要求可酌定。
3、得分率>80%的为校验现场审查合格;80%≥得分率≥60%的为校验现场审查基本合格;得分率<60%的为校验现场审查不合格。
不良执业行为记分记录
附件3-2:
卫技人员表格
单位名称:
姓名
科别
执业类别
职称
备注
附件3-3:
诊疗科目与人员对应表
单位:
诊疗科目
负责人
科室人员
备注
预防保健科
内科
外科

医疗机构校验现场审查基本标准(试行)

医疗机构校验现场审查基本标准(试行)

医疗机构校验现场审查基本标准(试行)
(一)
注:1、部分医疗机构开展业务未涉及本标准中的部分内容,相应分值可不计,剩余分值折合成百分率。

2、一级医院或100张床位以下的其它类别医疗机构,对第三条的第1、2项要求可酌定。

3、得分率>80%的为校验现场审查合格;80%≥得分率≥60%的为校验现场审查基本合格;得分率<60%的为校验现场审查不合格。

4、现场检查中如发现存在影响医疗质量和安全的严重问题可直接定为不合格。

附件3-1:
兴化市医疗机构年度工作信息统计表单位名称:
附件3—2:
卫技人员表格单位名称:
附件3—3:
诊疗科目与人员对应表单位:
附件3-4:
大型设备与人员对应表单位:
附件3-5:
丙类手术审批情况单位:。

医疗机构校验现场审查基本标准(试行)

医疗机构校验现场审查基本标准(试行)

医疗机构校验现场审查基本标准(试行)
(一)
注:1、部分医疗机构开展业务未涉及本标准中的部分内容,相应分值可不计,剩余分值折合成百分率。

2、一级医院或100张床位以下的其它类别医疗机构,对第三条的第1、2项要求可酌定。

3、得分率>80%的为校验现场审查合格;80%≥得分率≥60%的为校验现场审查基本合格;得分率<60%的为校验现场审查不合格。

4、现场检查中如发现存在影响医疗质量和安全的严重问题可直接定为不合格。

附件3-1:
兴化市医疗机构年度工作信息统计表单位名称:
附件3-2:
卫技人员表格单位名称:
附件3-3:
诊疗科目与人员对应表单位:
附件3-4:
大型设备与人员对应表单位:
附件3-5:
丙类手术审批情况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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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校验现场审查基本标准(试行)

医疗机构校验现场审查基本标准(试行)

医疗机构校验现场审查基本标准(试行)
(一)
注:1、部分医疗机构开展业务未涉及本标准中的部分内容,相应分值可不计,剩余分值折合成百分率。

2、一级医院或100张床位以下的其它类别医疗机构,对第三条的第1、2项要求可酌定。

3、得分率>80%的为校验现场审查合格;80%≥得分率≥60%的为校验现场审查基本合格;得分率<60%的为校验现场审查不合格。

4、现场检查中如发现存在影响医疗质量和安全的严重问题可直接定为不合格。

附件3-1:
兴化市医疗机构年度工作信息统计表单位名称:
附件3-2:
卫技人员表格单位名称:
附件3-3:
诊疗科目与人员对应表单位:
附件3-4:
大型设备与人员对应表单位:
附件3-5:
丙类手术审批情况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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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江苏省医疗机构校验现场审查基本标准(试行)
(一)
注:1、部分医疗机构开展业务未涉及本标准中的部分内容,相应分值可不计,剩余分值折合成百分率。

2、一级医院或100张床位以下的其它类别医疗机构,对第三条的第1、2项要求可酌定。

3、得分率>80%的为校验现场审查合格;80%≥得分率≥60%的为校验现场审查基本合格;得分率<60%的为校验现场审查不合格。

4、现场检查中如发现存在影响医疗质量和安全的严重问题可直接定为不合格。

附件3-1:
兴化市医疗机构年度工作信息统计表单位名称:
附件3-2:
卫技人员表格单位名称:
附件3-3:
诊疗科目与人员对应表单位:
附件3-4:
大型设备与人员对应表单位:
附件3-5:
丙类手术审批情况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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